AI图片版权第二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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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土豆人tudou_man发现其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的(国作登字-2023-F-00059862)美术作品《伴心》被他人改编成实体装置,展示在常熟琴湖溪里花园城前,并用于广告宣传。
作品登记:
被诉行为及沟通过程:
AIGC的定义:
原告认可其作品是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AIGC,即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即人工智能通过学习大量的数据,来实现自动生成各种内容。
如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是继专家生产内容(PGC, Professional Generated Content)、用户生产内容(UGC, User Generated Content)之后的新型内容创作方式。
法院认为: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案涉《伴心》图以城市、水面、建筑、爱心及水中倒影为主要元素,在场景、环境、色彩、光影、角度及其排列组合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但应当明确的是,虽然原告使用Midjourney与Photoshop软件,通过对提示词的修改、图片的迭代以及具体表达进行了个性化修改与选择,但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限定为作品登记证书附件所载明的《伴心》平面美术作品,而非半个爱心的立体艺术装置。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
两被告在小红书平台、微信公众号、视频号以及1688网店中使用的案涉图片,在可供对比的部分与案涉《伴心》图高度一致,仅存在裁剪大小、涂抹部分素材、添加文字等处的细微区别,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复制权、发行权:
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或构思,著作权人不能禁止他人使用其作品中所反映出的思想或信息。因此,两被告通过实地搭建等方式将与原告作品类似的创意付诸实践的,既不构成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也不构成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因此本院对于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附判决书:📃
被告已道歉:
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此文来源:知产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