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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面向司法改革的中国刑法

本文原载于《明理资讯》微信公众号,特此致谢。


2018年11月8日,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举办的「长江学者」系列讲座第一讲在法学院明理楼模拟法庭举行。本场讲座的主讲人为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主持人为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与谈人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及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


在讲座正式开始之前,主持人申卫星教授对主讲人周光权教授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同时对与谈人林维教授、张建伟教授、车浩教授表示了热烈的欢迎。

本场讲座的主题为「面向司法改革的中国刑法」,内容主要围绕在司法改革背景下中国刑法学以及刑罚裁量、刑法立法如何应对展开。

讲座伊始,周光权教授开宗明义,直抒两大问题意识:

问题一

2018年4月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伴随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正式贯彻实施,陪审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将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三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职同权,在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则可以参与认定事实并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这样的变化显然是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更是要求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对其做出积极的回应。

问题二

2018年10月26日修订通过了刑诉法所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本项制度确立之后,将会有近85%的刑事案件将会通过速裁程序处理,检察机关则需要就此提出量刑建议,并在司法量刑活动扮演一个愈发重要的角色。此外,被告人必须出于自愿而认罪认罚,对这一点需要从刑法立场的角度加以审视。


上述两个问题中所涉及的制度改革效果可谓殊途同归,即根本目的在于增进国民对刑事判决的理解与信任。例如,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既要帮助作为社会一般人的人民陪审员理解案情,又要保证其能够对案件作出独立的判断,而在认罪认罚制度当中也需要被告人理解并信赖相应判决,从而真正起到使国民信任并遵循刑事司法活动运作的效果。 面对上述司法改革,实体法理论及制度需要做出回应。周光权教授认为可大体总结为如下的三个方面:

一是刑法犯罪论层面对此的回应

(1)在认罪认罚的大背景下,定罪标准也绝不能降低。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与英美的辩诉交易制度不同,英美的辩诉交易制度具有更为浓厚的协商性与交易性特征,而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则是司法人员基于法定职责对被告人给予的「优待」而非无原则的交易。为此,必须将认罪认罚制度与刑法客观主义结合起来,需要坚持客观主义的思维底色,客观事实的证明标准不能被降低,只有将案件事实查清后才能进入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对依赖于口供判断被告人主观危险性的刑法主观主义倾向需要警惕。同时,在陪审员制度中,由于陪审员在认定事实时可能存在的易受干扰及情绪化问题,可能需要专业法官于此时提供专业化的指引。

(2)必须坚持阶层性思考的犯罪评价机制。即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理案件时极大地简化了各项程序,使得案件处理愈发简洁,但是仍需肯定阶层犯罪论是判断犯罪成立的基本工具,亦即必须在经过违法阶层的判断后才能对被告人是否有责任作出判定。

(3)要求刑事法学理论平易化。专业法官以及司法人员在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是否合致的判断上可能存在「不接地气」的问题,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反而不如陪审员判断准确,后者在进行判断时可能更贴近国民的一般生活常识。因此,必须肯定国民的一般生活常识与刑法教义学相融合,推动刑法教义学的平简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认罪认罚制度其实是在专业法官与广大民众间架起了沟通理解的桥梁,可以使得具体案件的处理结论更为符合实质正义的要求。


二是量刑理论的回应

刑诉法修改之后将量刑的任务在很大程度移交至检察官身上,法官在认罪认罚制度下对检察官所提起的量刑建议一般不得随意改动,这就对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1)量刑理论可能会成为未来刑法研究的一大新课题。但是无论如何,决定量刑的上限基准还是需要建立在责任刑的限制上,而预防刑作为调节也需发挥其应有之功效。

(2)将决定预防刑的部分权利移交给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除了简化程序障碍、提高效率之外,其另一重要目的在于通过实体法的认罪认罚从宽为被告人提供刑罚优待,并借此获得被告人的实质认同,减少社会对立。

(3)采取认罪认罚、人民陪审员制度后可能产生问题的应对。当下首要的问题在于,我国现行的部分制度并不利于陪审员制度的运行,例如在起诉书中的前科记录便会对陪审员造成严重干扰,过早让陪审员接触案件情况也会导致刑法主观主义。因此,对于上述的前科记录应考虑单独写在量刑建议上而非记载在起诉书中,从而能够在制度上保障陪审员能够独立作出判断。此外,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提起上诉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的问题也需要被认真对待。


三是刑事立法论方面的回应

未来的刑事立法需要考虑认罪认罚制度如何在实体法上得到反映。特别是我国实体法规定的「定性+定量」的现状,可能会导致不合理量刑结论的出现,故而从轻从宽的情节必须通过实体法规定来进一步细化。此外,实体法中其他问题也需得到重视,例如厘清自首坦白与认罪认罚的关系;认罪认罚后的量刑情节需要上升到总则部分加以明确;应当考虑在认罪认罚制度中考虑必减主义的应用。


最后,周光权教授对讲座的核心观点作出了总结:面对司法改革逐步推进的总体趋势,刑法理论应当坚持客观主义和阶层论思考的方法论;刑事审判要回应一般国民呼吁;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后的优待需要在实体法上予以落实。


在接下来的评议环节中申卫星教授指出:首先,陪审员制度在民法领域中有极大的运用必要,在刑事法领域的运用则可能存在一些更值得重视的问题;其次,法律术语的平易化无疑是极为重要的,在罪刑法定与实质正义之间如何摆脱单纯的形式逻辑推理,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同更是法学研究的重中之重;最后,在认罪认罚制度中司法效率与被害人保护之间的关联值得注意。


张建伟教授在发言中认为:首先,陪审制度本质上是为了制约司法专横,而我国的部分专业法官目前还不能理解这一制度的本质,甚至存在一定抵触情绪,因此需要认真考虑是否局部引进陪审团制度;其次,在司法实务与学术研究活动中,过于专业化的学理知识将会在普通民众与法学专业间筑起一道高墙,导致专业法官的理解与普通民众的常识出现对立,这样的对立甚至往往以常识的胜利而告终,由此形成的司法困境无疑是学界与司法实务部门接下来亟需解决的问题;最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规定与诉讼和解制度的一种重述,与美国在效率优先思维下产生的辩诉交易制度存在重大差别。认罪认罚制度本质上可能是重实体而轻程序理念的「二度来袭」,并且其是否能够保证被告人出于真正的自愿值得怀疑,同时,其对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能也会具有某种颠覆性的效果。


林维教授对相关观点进行了阐述:对于人民陪审员法在实体法上的影响,陪审员往往出于直觉和常识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由此可能会导致刑法的解释变得更为实质化。同时,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通过司法人员增加、机关的分流、程序的设置减轻司法机关的案件审理压力,由此也必须要对陪审员本人提出较高的专业要求,否则难以起到相应效果。另外,认罪认罚制度的目的是什么也是极为关键的问题。认罪认罚制度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提升审判效率,特别是存在虽然审判效率提高,但是司法程序却变得冗长的现象。故而应当肯定周光权教授的观点,即该项制度是为了在实体法上给被告人提供一定的优待,使得审判量刑更为灵活。而在证明标准的问题上,无论是速裁程序亦或是认罪认罚制度中对于其要求都不能予以减轻。最后,上述制度对于实体法的影响可以总结如下:一是刑事审判权被进一步分割;二是刑法的威严淡化;三是定罪的标准软化;四是量刑的标准松动;五是证明的标准软化,可能导致被告人自愿性存在疑问以及错案几率增加。


车浩教授的评论从卢曼系统论的视角予以展开:首先,从问题的方法论意识着手,刑法作为法律大系统内的子系统具备独有的「代码」,该「代码」在刑法学上主要表现为刑法的教义学体系,其具有外部的可认知性与内部运作的封闭性,故而若想将上述各项制度与实体法结合运行,必须使之合乎刑法教义学体系的话语体系,那么对于刑法教义学的平易化要求是否合理便需要提出质疑。具体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作上,这一制度一方面在事实认定上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在规范的价值判断上,陪审员的介入可以保证规范判断的合理性,例如刑法中对于占有的认定等判断上都需要人民陪审员作为社会一般人角色来进行价值填充。最后,面对司法改革的动向,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发展并非单纯要求平易化和简单化,而是需要对刑法理论进一步加以深化,构建更为完善的刑法教义学体系,因为只有「深入」方可「浅出」,这样的趋势才是推动司法改革演进的当务之急。

在讲座的尾声阶段,周光权教授对车浩教授的评论做出了回应:体系性思考和教义学化是刑法发展的唯一方向,这一点必须得到坚持。但是,体系化的刑法教义学不能滴水不进,高深的理论如不能通过平易化的表述传达给陪审员以及普通群众,就会在理论与实务之间划出巨大的鸿沟。刑法理论的平易化是在刑法理论体系化、精细化的前提下运用简单易懂的语言将复杂的理论表述出来,以取得国民的理解与认同,因此刑法理论的平易化与刑法教义学的深度推进之间并不矛盾。

最后,时长约为两个半小时的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落下帷幕。


综述 | 清华法学院2018级刑法博士研究生 李淼

编辑|饶金辉责任编辑 | 马海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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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用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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