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昌明|中国智慧法院建设的成就与展望——以审判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为视角
载《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2期
【摘要】 审判管理信息化是法院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关键。近年来,中国法院在审判管理信息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着力推进审判管理数据公开化,促进审判服务功能便利性,强化审判流程节点控制,并通过审判信息监督司法权,助力廉政建设。“十二五”期间,互联互通为主要特征的人民法院信息化2.0版的基本建成。法院信息化在提高审判质效、提升审判管理的智能化水平、服务法官办案、推进法院科学精确管理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绩,促进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随着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建设的不断深入,“智慧法院”的建设还应在服务性、全面性、应用性、共享性和均衡性方面做进一步努力和改进。 |
审判管理,是指法院对审判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的方式,是实现审判工作良性运行的重要保障。[1]近年来,人民法院收案数量呈爆炸式增长,审判执行任务日益繁重,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断增长,社会公众对审判效果的评价日趋多元。传统审判管理方式难以保证数据的客观准确,无法及时反映审判动态,弊端日趋突出。信息化技术在推进审判方式变革的同时,也推动着审判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变革,推动审判管理信息化势在必行。
近年来,中国法院正面临着汹涌而来的案件潮的冲击。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法院受理的案件数持续增长。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1979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52万件,1999年则上升到623万件,2015年1566万件,2016年全国法院收案量进一步升至2305万件,与1978年相比上升40余倍,同期法官数量上升不足2倍。司法改革后,全国法院树立起“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理念,传统的院庭长逐案审批的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持续。在这一背景下,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必将对审判管理起到关键作用。
一是有助于审判管理更加精细。传统的审判管理属于粗放型管理,对影响审判质量的具体环节缺乏深入研究和有效防范,对审判效率的管理大多放任自流,而信息化有助于案件办理流程、进展情况、裁判文书等信息及时反馈,大大提升了审判管理的精细化程度。
二是有助于审判管理更加准确。在司法改革后,院庭长无法沿袭传统的靠听取承办法官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汇报、审判来进行管理监督的审判管理方式,更不可能亲自了解每个案件的案情。但是如果对案件放任自流就可能导致审判处于无序甚至失控状况。审判管理信息化可以实现每个案件在各个审判程序、审判节点的公开、透明,关联案件和类案的搜索、查询,使得审判管理更加精准。
三是有助于审判管理更加科学。对审判工作进行评估,离不开科学合理的审判管理指标的设置和运用。传统的审判管理在司法绩效考核方面缺乏一套科学的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评价指标设置不科学、不全面,导致审判管理走向异化。信息化有助于采用更加丰富多样的评价标准来评价审判绩效,克服其中的不合理因素,使得审判管理更加科学合理。
四是有助于审判管理的系统性。在传统的审判管理模式下,审判管理结构是“金字塔式”的,审理管理职能分散在多个部门,带有很强的行政化特征,造成管理成本大、效率低。包括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审监庭、研究室、立案庭、办公室等多个部门在内的管理机构,都不同程度、不同范围地承担着审判管理的职能。这种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能的不统一,使得完整的审判管理工作被人为分解,造成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局面,不能形成整体合力,难以最大限度发挥管理的作用,某些情况下甚至给审判人员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负担。发挥信息化的优势,可以促使审判管理各方面信息的汇聚与综合,提高审判管理的系统化水平。
审判管理信息化作为法院信息化的重要一环,有助于提高审判质效、帮助法院提升管理水平,并提高每一个案件的裁判质量。近年来,各级法院在审判管理信息化方面做了大量创新工作,形成了不少有益实践和做法。
(一)实现审判管理数据公开化
将审判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数据化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其中一个重要的结果就是实现了审判管理数据的公开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强力推动下,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成就突出。目前,人民法院基本实现了四级法院专网全覆盖,即全国3500余家法院已经通过法院专网实现了互联互通,为人民法院各项全国性业务应用奠定了坚实的网络基础。[2]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建成各类审判、管理信息网。在信息化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搭建了一系列审判、管理领域的专网,包括全国统一的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网、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等,是法院审判管理信息化成果的直接体现。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投入运行。审判流程公开不仅是法院司法公开的关键,是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的重要途径,也是审判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审判流程公开,每一件案件的任何进展都能够立即在网上予以体现,能够最大程度地促进法官勤勉工作、高效办案。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线并改版。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最终产品,是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做出裁断的重要文件,是全部诉讼活动、实现定分止争、体现裁判水平的重要载体。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一方面方便了人民群众查阅和开展研究,另一方面形成了倒逼机制,迫使法官提高文书质量和司法水平。
人民法院内网和办公平台建成并不断升级。依托信息化建设,法院内网网站功能实现了升级,全国四级法院内网初步实现了权威发布、业务交流和应用整合。办公办案平台升级融合与应用的拓展,实现了工作桌面统一,并与信访、科技法庭等系统全面贯通,进一步优化了流程审批、审限管控、绩效展示等功能模块。
第二,地方人民法院建成或接入案件信息管理平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也如火如荼,方兴未艾。全国99%的法院都建成了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网上办案,网络设备、计算设备、存储设备、系统软件等网络基础环境建设的基本完善;47%的高级人民法院建成非涉密数据隔离交换设备或系统,实现法院专网与外部专网、互联网之间的跨网数据交换;视频会议系统实现全面覆盖,科技法庭、远程提讯、远程接访等系统基本覆盖全国法院,部分法院建成标准化机房和数字化会议系统。[3]
目前,全国各地均建成统一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并实现与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联通。全国所有地方法院均建成或接入上级法院政务网站等互联网发布、公开平台,少数地区互联网应用已经迁移到公有云平台,互联网及其移动应用蓬勃发展,为各级人民法院服务于人民群众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促进审判服务功能便利性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主体是法官,为法官提供更加智能、便捷的服务有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审判活动的需求,使法院裁判最大限度地接近正义,是法院信息化的重要目标之一。
近年来,法院信息化在审判管理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已经逐步从审判信息的收集、监管逐步发展到审判服务和审判支持方面,为法官提供法规查询、案例指导、量刑参考、文书辅助生成、电子送达、智能纠错等服务,使法官办案更加方便高效,很大程度提升了审判工作质效。电子签章、远程庭审等系统,极大方便了法官和人民群众,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和法院的司法成本。可以说,信息化为提升法院的审判能力、提高司法质效做出了重要贡献。
1.司法文书辅助生成系统
法律文书是法官处理审判事务的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也是对法官办案过程的真实体现。法律文书的自动生成全程覆盖、全程留痕,大幅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如四川法院的文书自动生成系统,按照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过程文书和裁判文书标准,为立案、审判、执行法官分类预置了上万份的文书模板,法官只需点击鼠标就能形成文书雏形,再填写必要的信息要素就能快速制作一份规范的法律文书。
2.电子送达系统
在司法实践中,“送达难”的问题始终困扰人民法院工作。传统的司法送达方式效率低、难度大、成本高,无法适应快节奏的办案要求。为此,有的地方法院总结传统送达方式的弊端,并结合当事人、法官及法院管理者的需求,自主开发了电子司法送达系统,以提高送达的效率及准确率。目前电子化送达模式在浙江、广东、山东等地已经开始推行,不仅方便了当事人,节约了司法资源,更提高了送达效率。
3.庭审语音识别系统
不管是传统法庭还是科技法庭,书记员通常情况下难以完整地记录庭审的全过程。这样一方面影响庭审的流畅性,另一方面难以保证庭审笔录的客观全面。如何既准确又快速地记录庭审的整个过程成为提高庭审效率的关键。在这种背景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科技法庭的基础上,引入语音识别技术,
在全国率先提出了智慧法庭的概念。该技术是基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的语音识别技术,结合对庭审应用场景而定制。苏州中院从2016年4月下旬开始在庭审实战中测试使用语音识别技术,该技术已实现与科技法庭的无缝衔接,只需对接适配即可使用,改造简单,实施容易。“经过庭审应用,庭审笔录的完整度达到100%,个案学习后疑难复杂案件识别正确率达95%以上,庭审暂停现象基本消除,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流畅度显著提升,庭审时间平均缩短20%至30%,复杂庭审时间缩短超过50%”。[4]
4.办案辅助系统
各地法院通过信息化开发了大量实用的辅助法官办案系统。如北京法院通过大数据技术模拟法官办案思维,以检索框为入口,采用体系化检索方式,便于法官快速精确地找到目标案例。同时,系统还能对检索结果进行定制化分级推送,依据不同层级对检索出的案例内容进行分类,具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本人承办的历史案件、上级法院相似案例、同级法院相似案例、下级法院相似案例等,法官可以根据本人关注点的不同对分类结果进行个性化设置,系统根据法官设置的优先级别调整推送结果,确保展现出的案例最贴合法官本人的办案需要。
(三)强化审判流程节点的控制
审判管理的重点在于审判流程节点的体现、记录、反馈和监督。审判流程节点管理,是根据案件审理程序,对案件的立案审查、移交、排期、审判、签发、评查、归档等环节进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系统化管理。传统的审判方式中,院庭长无从实时知晓案件的进展情况,更无法掌握法官的工作动态和裁判结果,审判管理完全处于粗放型管理状态,不利于院庭长审判管理职能的发挥。信息化有助于大幅提升审判管理的精细化程度,使审判质效评估更加科学和准确。为此,各地法院出台了一系列通过信息化加强审判流程节点控制的措施和方法。例如,四川法院在办案系统设置办案时限明确的流程节点,对案件在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和管理。浙江法院依靠信息化技术建立了全省法院审判、执行两个质量效率评估体系,评估系统具备灵活的信息数据跟踪监测、预警、检索、统计等功能,能自动提示并防止案件信息的漏录、错录等问题,追溯具体案件直至每一个办案节点的流程信息,实现对各个法院、每名法官直至每个案件的科学量化管理,增强评估工作的针对性、客观性和权威性。[5]
(四)监督司法权助力廉政建设
近年来,法院廉政建设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还存在廉政制度不落实、监督不到位、不严格按程序办事、暗箱操作,甚至违纪违法现象,而借助信息化加强对司法权运行的监督成为审判管理的最新方式之一。
1.建成纪检监察应用系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据此,《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建立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法院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相应要求,依托信息化建设开发出纪检监察应用系统,该系统具有领导干部和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登记、查询和导出等功能,在反腐败、防止非法干预案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2.便捷人民群众投诉举报
全国人民法院开通网络举报平台,方便人民群众行使举报权。举报平台采用先进的软硬件技术,利用信息化的科技优势,发挥网络化效应,具有便利、互动、监督、高效、安全的特点,不仅使全国四级人民法院在网络举报受理核查工作中形成了合力,同时便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网络举报受理核查工作的指导监督。举报平台采用统一的标准,分为举报前台和办信后台。举报前台设在互联网上,收集人民群众举报,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人民群众既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举报中心网站(http ://jubao.court.gov.cn)访问各个法院的举报网站,也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举报中心网站提供的各地方法院举报网站网址直接进行访问。办信后台设在法院系统内网,负责分析和处理举报的相关信息。为了防举报信息泄露,保护举报人的权利,举报前台和办信后台都具备相应的保密措施。
3.完善内部监督监控系统
全国四级人民法院借助信息化强化内部监督,将案件的运行情况始终置于严密的监控之中,实现对审判过程结果和质量效率的全面、动态、及时的监督;将审判执行信息置于阳光之下,让社会、舆论和群众进行外部监督,以确保司法公正。可以说,信息化实现了对法院庭审活动全程监控,办案过程公开透明、有痕有迹,案件运行情况“看得见、摸得着、管得住、说得清”。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互联互通为主要特征的人民法院信息化2.0版的基本建成的基础上,2017 年全国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带领下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全国法院第四次信息化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的智慧法院信息化体系初具规模。法院信息化在提高审判质效、服务法官办案、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推进法院科学精确管理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了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树立了中国法院的良好形象。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提高法院审判质量和效率
审判质效是公正司法的基础,法院的信息化技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向科技要生产力,帮助法官提升审判质效,帮助法院提升管理水平,并提高每一个个案的裁判质量,在审判管理、提升质效方面大有作为。
各级人民法院的信息网络系统和诉讼服务平台是网上办公、网上立案、网上办案、网上查询、网上申诉的重要载体,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技术支撑。以法院审判结案的情况为例,全国不少法院都存在年度办案“前松后紧”、年底收案、“急刹车”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依托数据系统,加强对审判运行态势的研判,适时通报工作情况,强化跟踪督促,并根据各审判业务部门工作量分流案件,均衡办案任务。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每季度制作《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报告》,为各部门和法官掌握整体情况、明确问题与差距、积极推进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二)提升审判管理智能化水平
信息化为法官查询、参考同类案件提供了技术支撑,确保法官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减少司法裁判和司法中决策过程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促进统一裁判标准。信息化为辅助分案、案由调整、专业合议庭等动态管理提供了支撑,使法官办案更加方便、高效,当事人诉讼更加便利,司法更加接近人民群众,审判管理的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上海法院开发了“法官办案智能辅助”“裁判文书智能分析”“移动智能终端办案APP”“法律文书自动生成”“办公办案一键通”等35个系统,实现了法官办案智能化。[6]法官办案智能辅助系统,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实现关联案件、参考案例、法律法规等信息的主动推送服务,为法官办案提供个性化、精细化、智能化服务。裁判文书智能分析系统对文书中61项质量要素进行大数据分析判别,发现人工评查不易查出的逻辑缺陷、遗漏诉讼请求等实体性问题,提醒法官甄别修正。该系统已累计分析近130万篇裁判文书,发现并纠正了部分裁判文书中的瑕疵。移动智能终端办案APP方便法官利用手机等智能终端处理办案事务、提醒办案事项、查询案件信息、查阅审判文件等,使办案更加便捷高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发了新一代法院工作平台,将法院业务流、信息流和管理汇于一体,向全体干警提供智能化、个性化的公共信息服务、岗位功能服务和交流互动服务,实现了管理内嵌,服务创新,智慧共享。
(三)促进审判管理进一步科学化
信息化改变了传统形式,促进了审判管理的科学化。信息技术对审判执行流程进行再造,实现了案件信息的同步采集。审判、执行人员在完成每一项工作的同时,将产生的诉讼材料第一时间采集进系统,所有信息在工作完成当天采集完毕,系统自动记录采集时间。对于起诉状、送达回证、证据等纸质材料,采用扫描方式采集;对庭审笔录、法律文书等WORD文档,形成的同时上传到系统。同时,庭审、鉴定、评估、拍卖、保全等司法活动也被纳入采集范围,所有庭审实现了实时监控、全程录像。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以规范审判管理为导向,协同配合信息中心优化、完善机关办案平台,丰富办案平台辅助、便利法官办案的相关功能。该平台能做到审判流程信息自动同步公开、文书生效后一键点击上网公布、流程审批、审限管控、绩效展示等功能强大,基本实现了法官办案中形成的各种文书材料,包括阅卷笔录、审理报告、庭审笔录、合议笔录、裁判文书等在办案平台上完成或及时同步上传办案系统的目标,在以现代化科技手段提升执法办案工作效率的同时,案件网上流转、网上审批、全程同步监管、全程留痕等新的工作机制初步成形。
(四)提高审判管理信息精确性
司法统计数据是审判管理的基础,数据的准确性不仅影响到司法审判的运行管理,而且影响到相关司法决策的制定及其科学性,决定着案件管理的有效性,是法院信息化的生命。为提升司法统计数据真实性,完成传统人工填报司法统计报表向系统自动生成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高级人民法院信息技术部门下发《司法统计数据来源调查表》,并选取北京、上海等10家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司法统计信息化试点单位,希望提高司法数据的准确性。目前,多数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实现司法统计自动生成。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层面来看,司法数据专题分析和服务初见成效。经过多年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已经汇聚了全国法院近7000万件案件数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已经实现从全国31家高级人民法院自动提取案件数据,频率为每5分钟自动提取一次,并可动态展现收案情况。通过这一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可以对收结存、审判质效、热点案件、特定类型案件等进行挖掘、关联、分析,掌握审判动态、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更好地服务司法决策和审判管理。
从各地法院来看,审判管理自动化水平也不断提高。山东法院建成“山东法院数据服务云中心”,对各类数据进行集中存储、开发应用,使得审判执行管理的自动化水平有所提升,在人员基本稳定的背景下,案件管理的覆盖率、反应及时性、数据的准确性,都有大幅提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开发的司法统计系统可以实现案件信息可追溯。山东法院的所有的司法统计报表均可下载,点击数字可以查看案件列表信息。新版的司法统计不仅提供数字信息,还提供案件信息,服务功能日趋完善。以山东法院司法统计系统为例,系统具备10类138张报表服务功能,实现管辖案件、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司法赔偿案件、执行案件等领域的全覆盖,并实现了司法统计数据自动上报。
近年来,法院的审判管理信息化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为了实现“智慧法院”这一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建设目标,还应在服务性、全面性、应用性、共享性和均衡性方面做进一步努力和改进。
(一)促进审判管理进一步向审判服务延伸
法院信息化过程中,审判流程的管理不断加强,审判数据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信息化的作用进一步提升。然而,审判管理的目的不是限制法官手中的审判权,而应最大程度发挥法官的能动性,使审判权在法定范围内发挥最大的功效。为此,审判管理信息化的重点应逐步从监管向服务转变,减少给法官带来的不便和困扰,增加对审判的帮助和支持。
下一步还应将提升信息系统服务功能作为重点工作。一是提升办公硬件水平及审判系统本身的性能,使得各项功能的实现更为迅速流畅;二是从服务法官办案、为审判工作提供支持的角度去设计和改进系统,开发更多的服务功能,集合更多更全面的信息,提高审判系统的自动化水平,弱化对审判的控制和管理,强化对法官的服务,让法官享受到审判系统带来的便利和帮助。例如,案件鉴定流程应由法官从审判系统发起申请,鉴定部门立案触发审限自动中止并实施,将鉴定过程节点随时录入系统。法官通过系统实时掌握案件鉴定流转情况,这样就无需每个案件都等待鉴定部门的纸质材料。
在审判系统方面,人民法院现有部署的多个平台软件大多是以审判业务管理为主线,审判数据为重点,而用于辅助审判的软件较少,功能不够强大、贴心。提升审判系统效果,提高审判人员对系统的认同度和使用频率的关键在于让法官感受到信息技术在办公办案中的切实好处。一是研发法官办案智能辅助系统,利用数据分析技术实现关联案件、参考案例、法律法规等信息的主动推送服务,为法官办案提供个性化、精细化、智能化服务。二是提高审判系统自动化水平,使审判流程信息能够自动回填,裁判文书能够自动纠错,对于文书中常见的格式错误、错别字、逻辑缺陷等,自动加以甄别,待办事项能够及时提醒,更好地方便法官办案,减轻法官负担。只有部分法院的信息系统实现了其中一些功能,今后有必要进一步在提高其精确度和友好性的同时,将该项功能在全国法院铺开。三是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供法官办案、合议庭合议、审委会评议、调卷阅卷、裁判文书制作等工作使用。有的法院在此方面做了积极探索、成效明显,今后应尽快推广其经验做法。四是转变流程设计理念。以人为本,以审判权运行机制为中心,从服务法官的角度入手,强化法官对案件的掌控进程。五是注重技术与业务的融合。从服务审判执行工作、深入了解法官真实需求出发,由技术部门和精通审判业务的一线法官组成审判系统开发小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于现有的审判执行系统进行反复研讨和修改。论证审判系统各项功能的可行性、必要性,尽可能使得系统设置贴近一线审判工作,服务于一线法官、书记员。
(二)搭建和完善全面覆盖的审判管理平台
“全面覆盖”是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首要特征。全面覆盖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以“天平工程”为引领,加强整体规划和顶层设计,充分运用网络和云计算等技术,实现全国四级法院网络联通全覆盖;司法审判、司法人事、司法政务业务与流程全覆盖;四级法院和人民法庭固定和移动网络的“全覆盖”;各类司法信息资源全覆盖;诉讼当事人、社会公众和相关政务部门多元化司法需求全覆盖。形成互联互通、畅通无阻、资源共享的法院信息化工作网络。
因此,一方面要扩展现有审判管理系统的外延,不能仅遵循传统的管理模式,应着力打破案件审理信息与执行信息系统、司法人事管理系统、行政办公系统之间的藩篱,改变信息孤岛现象,使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掌握其审理案件的状态和动向,大幅提高审判的效率。二是既要增加审判信息系统与其他法院内部审判支持系统的连接,也应当增加互联网中对案件审理、送达等有帮助的相关信息的结合程度。例如,针对民事送达难、送达周期长,送达不合法导致案件发回重审等问题,利用执行信息系统中与被告人身份重合的被执行人的身份和地址信息就能增加送达的成功率;同样,利用互联网购物中留下的收货地址来辅助送达,也能事半功倍。[7]
(三)提升审判管理信息的应用范围和深度
“深度应用”是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六个特征”之一,要求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未来网络、人工智能等技术和人民法院丰富的司法信息资源,分析把握新形势下审判执行工作的运行态势、特点和规律,为法院自身建设、国家和社会治理提供不断深化的信息决策服务。
未来,要不断加大审判管理信息的利用深度和广度,使得开发的司法管理系统得到更加深入地运用。例如,建设司法数据的集中管理平台,将自动提取的案件数据为基础进行司法统计,开展案件运行情况分析,并为人员调配、法官员额设置、司法辅助人员的招录,甚至法官绩效考核、奖励等提供依据或者参考。又如,通过建立电子卷宗档案化,不仅保证卷宗推进随案同步生成,还将给电子卷宗提供给法官办案、合议庭合议、审委会评议、裁判文书制作、案件评查、上级法院调阅等工作使用,但是这项工作仍然在部分法院试点过程中,没有在全国法院全面铺开。同时还应增加管理系统的便利性和可塑性,在系统应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和不便之处,可以随时与技术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做到能够及时、方便地优化和调整。
(四)加强法院间审判管理信息的共享兼容
法院信息化建设已开展多年,各类信息系统基本搭建完成。但是,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和其他单位之间、不同网络之间的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尚未全面建立,“数据孤岛”现象较为突出。未来,加强人民法院信息的共享和兼容还需要做好以下几步:
第一,加强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规划和顶层设计。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各地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差异较大,各自为政、重复建设问题十分突出。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缺乏科学的整体规划,不但没有全国性的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甚至一省之内信息化建设也大相径庭,导致各地开发的系统不能兼容、无法对接,严重影响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因此,建议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业务需求出发,加强各项顶层设计工作,根据《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十三五”发展规划》要求,制定各省市的五年发展规划,并逐年评估修正,统筹辖区法院信息化建设。在全国法院信息化互联互通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大数据的运用和整合。
第二,加强对现有应用系统的整合。建议在现有多头管理的基础上,花大力气整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司法信息资源的充分整合和兼容,充分利用审判信息、纪检监察信息服务于干警业绩考核,通过案件流程管理、档案信息反馈给审判人员,网上办公平台、政务信息服务于全体工作人员等等,发挥信息资源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使案件信息实现从一线干警到院庭长的点到点即时传递,实现扁平化管理,促进司法管理的科学化,提高司法管理效能。为了克服各个法院之间案件管理系统、办公平台不兼容、不统一的问题,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完成办公办案平台一体化整合和移动应用,并利用法院专网提供一批全国性应用系统,并实现地方法院之间的横向信息交互。特别是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贯穿四级法院的应用系统,要坚持全国法院一盘棋,按照统一的接口规范和标准进行数据交互,确保实现全国法院数据上下联动、互联互通。
(五)推动审判管理信息化水平的均衡发展
法院审判管理信息化建设起步早、发展快、地方创新多,对法院的各项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然而,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各地法院的信息化起步早晚不一,基础差别较大,信息化改革的人员、资金的支持与配备也各不相同。
一些先进法院在创新探索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有的法院已经实行案件从收案登记、立案审批、分案排期、案件送达、案件审理、结案审查到案件归档的流程化管理,实现了全方位、立体式、无缝隙的网络监督。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法院信息化基础设施相对薄弱,法院的信息化尚处于起步阶段。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信息化建设投入不足,软硬件设施配置较低的问题仍然突出,甚至有个别法院、派出法庭尚没有自己的审判办公场所,更遑论信息化的推进了。
法院信息化不是个别地区、个别法院的事,因此,急需解决各地法院信息化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做好顶层规划设计,制定信息化建设的统一技术标准,加大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信息化建设投入力度,甚至要配合信息化的推进,不断推动法院内部管理、审判执行的流程再造。
作者单位:胡昌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周圣,张玙|司法审判中地方性法规适用实证研究——基于上海市176件地方性法规裁判文书援引情况的分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智慧法院建设评价体系之实证分析与完善建议
●夏克勤|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实证调查——基于900篇民事裁判文书的分析
·END·
《中国应用法学》
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