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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马世嫒|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司法审判工作论要

江必新、马世嫒 中国应用法学 2022-11-21


《中国应用法学》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国家级学术期刊,在2021年正式入选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目录,成为自2017年以来新创办法学期刊中唯一当选的刊物。

江必新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马世嫒

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司法审判工作论要


文|江必新、马世嫒

本文原载《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一期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是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对维护人民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指引我国如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具有重大导向作用。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司法审判工作,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正确的司法审判原则;要坚持正确定位,全面履行司法审判职责;要锁定工作目标,着力实现公平正义;要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审判体制机制的现代化;要创新司法审判方式,实现司法效益最大化;要保持司法廉洁,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要强化司法保障,确保司法权威。


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司法审判工作的核心要求,是党和人民赋予司法审判机关的光荣使命。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这一核心要求,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融会贯穿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切实保证公正司法真正落到实处,坚决守护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司法审判工作,需要着重把握好以下七个方面。


01

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正确的司法审判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司法审判机关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发扬斗争精神,着力推进司法审判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提高司法审判工作现代化水平。司法审判制度作为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正确的司法审判原则是首要工作要求。


(一)司法审判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原则


司法审判工作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司法审判机关要旗帜鲜明地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顺利实施。


1.坚持党对司法审判工作的领导


坚持党对司法审判工作的领导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政治原则和政治实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在司法审判工作中“一定要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动摇”,不仅要坚持党对司法审判工作的领导不动摇,还要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审判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司法审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全面呈现了党统筹协调依法治国各环节的领导核心地位,明确了党支持司法的指导思想。党对司法审判工作的领导是政治领导,不得干预司法审判机关具体案件的处理,党自身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并要切实保障司法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以人民为中心反映了中国司法制度鲜明的人民性特征。司法审判机关应始终以让人民群众满意为服务宗旨,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公正审判每一个司法案件。以人民为中心要求司法审判机关以公正公开赢民心。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 。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司法的功能就难以实现。以人民为中心要求司法审判机关以热情服务解民困。人民法院要改进工作作风,“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做到想群众之所想,解群众之所急,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以人民为中心要求司法审判机关以情理法融合纾民怨。司法审判要善于将“国法”“公理”“人情”融入到审判执行各环节中,既要向当事人讲清法理,又要讲明事理,还要讲透情理,在给当事人带来正义的同时,还要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做到真正案结事了。


3.坚持履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政治责任


司法审判机关要始终把司法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大局、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中进行前瞻性思考,把司法审判工作同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紧密结合起来。司法审判机关必须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重,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政法综治工作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局中来谋划,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 。司法审判机关要履行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在案件审判中协调好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兼顾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司法审判工作要立足国情,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进行谋划,处理好依法办案和服务大局的辩证关系,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


(二)司法审判要坚持人类法治文明认同的司法原则


我国的司法审判制度为世界法治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是世界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要遵循人类法治文明认同的司法原则。


1.坚持宪法法律至上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要求司法审判机关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司法审判机关作为宪法法律的实施机关,要勇于担起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法律的职责使命,捍卫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司法审判人员要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把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抵挡住各种诱惑和不当干预,只服从事实和法律,秉公执法,公正办案。


2.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宪法法律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一律平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平等是指人民共同拥有国家主权,每个人在法律人格上都是平等的,都具有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司法审判的权利。司法审判机关要在遵循司法审判规律的前提下,尊重并保障每一个诉讼参与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不受权力、人情、关系的干涉。司法审判机关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确保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履行各项义务。


3.坚持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是司法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坚持公平正义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方面需健全开放、利民、透明的阳光司法审判机制,通过加强外部监督促进公正司法;另一方面要建立记录、通报和追究责任制度,通过完善内部监督遏制干预司法审判活动。坚持公平正义要从确保个案公正做起。个案公正是公正司法的基础,是确保司法权威的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对个案公正的具体要求。司法审判机关要改进审判方式,提高审判能力,通过个案的司法程序将抽象的公平正义具体化、现实化。


4.坚持依法制约和监督权力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制约和监督权力问题,强调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司法审判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理应坚持依法制约和监督权力原则。首先,司法审判机关要切实履行司法监督职能。司法审判机关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有效监督其他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其次,还要加强对司法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司法审判权同样具有权力的“双刃剑”属性,要依法对其规范、制约及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建立一套权责明确、高效廉洁的司法体制。


5.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党的一贯主张。人权司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有效救济机制和最后一道防线,对实现人的生存发展及美好生活的期望都具有重要作用。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要特别关注弱势群体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 ,并要健全诉讼权利保障机制和冤假错案纠正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还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评价权等权利,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公平正义的期待。要扩大司法公开途径,加深案外人对人权司法保障的理解,遏制其他权力对人权的侵犯。要赋予人民群众司法评价权,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成效。


6.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司法的性质、功能和使命要求司法审判机关保持中立性,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受各种不当干扰,而“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 。保证司法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需要政治制度的支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地支持司法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党对司法审判工作的领导是方向、政策、原则方面的领导,并不包办具体事务。保证司法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还需要司法管理制度的支持。通过推进司法管辖体制改革、人民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干预司法审判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举措,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审判工作的干扰,保证司法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02坚持正确定位,全面履行司法审判职责


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了新的时代背景下司法审判工作的地位作用、方向目标及主要任务,为司法审判机关全面履行审判职责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司法权及司法审判机关的正确定位


1.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 。判断权和裁决权是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判断是在证据基础上对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处理,裁决是在对事实判断的基础上,通过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决定。裁判权体现了司法审判解决诉讼纠纷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功能。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裁判权的作用,首先需要维护法的确定性,释明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其次,判断和裁量是通过个案进行的,离开诉讼场景难以实现。因此,司法审判机关要坚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审判过程中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作出判决。


2.司法权是中央事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各地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将司法权定位为中央事权,确立了司法权的国家权力属性,明晰了各级法院与地方党政权力机关的关系。由于受历史因素影响,目前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与司法权实现方式的地方属性存在一定的冲突。为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公正审判,现有司法体制改革正在逐步探索由省级财政统筹地方各级法院的经费。这一模式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创新性举措,具有过渡性和阶段性,同时也具有进一步完善的开放性。既缓和了司法权中央事权属性与地方属性之间的理论冲突,也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将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有机统一起来的辩证思想。


3.司法审判机关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机关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要“培育造就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法队伍,确保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 。司法审判机关也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在防范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风险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要确保司法审判队伍的纯洁性,把“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和人民、忠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人手里,培养一支敢于坚决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利益的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司法审判队伍。另外,随着社会主要矛盾转变和国家根本任务的转移,司法审判机关内部也出现了一些腐败问题,对此,“要敢于刀刃向内、刮骨疗毒,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确保刀把子的权威性、公正性、纯洁性。


4.司法审判机关是国家的免疫系统


(二)司法审判机关的司法职责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我国司法审判机关职责使命的论述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变化过程。在不同时期,司法审判机关的职责重点有所不同,但综合起来看,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


1.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是司法审判机关步入新时代的首要职责。政治安全事关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是社会大局稳定、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司法审判机关要加强国家忧患意识,提高风险预警能力,“落实好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履行好维护一方稳定、守护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司法审判机关不仅要依法办理好案件,还要在法律框架内充分延伸司法审判的职能,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中切实贯彻好党的群众路线,善于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协同构建一个稳定、平安、公正的新型社会治理体系。


2.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当今社会已进入风险社会,恐怖袭击、公共安全隐患等各类风险不断叠加,严重影响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司法审判机关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主体,是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司法审判机关的基本任务,首先,要让司法审判机关站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高度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治违法犯罪,公正审理涉民生案件,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保障社会平安。其次,要正确处理司法体制改革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关系。坚持从实际出发,把改革的进度、力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统一起来,以改革促进社会稳定,获得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3.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司法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司法审判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司法审判机关始终按照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高效地办好每一起案件。在刑事审判领域,要对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惩治力度,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民商事审判领域,要充分发挥调解优势,促使当事人之间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在行政审判领域,既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要有效化解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实现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


4.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司法审判工作的根本目标。司法审判机关要以便民利民为改革出发点,不断改进司法审判工作作风,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新需求和新期待。司法审判工作还应与社会综合治理紧密结合,对于执法办案中发现的涉及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问题时,应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社会风险预警,弥补社会治理漏洞;或者通过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将大量的社会矛盾化解在诉前和基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或者通过与社会自治组织的积极配合,规范监外执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推动社会自治能力的提高,实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等等。


5.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政法机关要把防控风险、服务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也提出了司法审判机关要找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为我国“十四五”规划开好局提供司法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司法审判机关强化服务职能,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持续改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要结合贯彻实施民法典,落实平等保护原则,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要紧紧围绕国家重大工作部署,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落实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要注重分析研判司法案件背后的大数据,充分发掘整合司法数据的价值,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03锁定工作目标,着力实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司法审判的灵魂和生命,所有司法审判机关都要以实现公平正义为总目标来履行职责,着力解决影响公正司法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一)公正司法是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是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形式公正是指裁判者按照法律、既定的规则或者公认的原则裁判。实质公正不仅要求裁判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既定的规则或公认的原则,还要求裁判结果符合实质正义。公正司法既要追求形式公正,也要追求实质公正。


做到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相统一,必须正确处理司法谦抑与司法能动的关系。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应积极主动地查明事实真相,正确解释适用法律条文,探明法律条文背后的精神和目的,才能使裁判的结果符合真正的公平正义。司法能动在当前的国际国内司法制度中,都被赋予了治国理政的积极作用,是各国司法制度发展的历史性趋势。但同时也应注意,过度的司法能动也会带来负面效应,如可能消解立法机关的权力,增加司法权滥用的风险等。处理好司法谦抑与司法能动之间的关系,要在依法裁判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强化法官的积极能动性。


做到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相统一,必须正确处理好恪守法律和发展法律的关系。在司法实务中,经常会出现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已不相适应的情况。对此,司法审判机关就不能僵化地执行法律条文,而要按照法律解释的规则来发展法律,填补法律漏洞,才能作出正确的裁判。另外,为避免同一法律条文出现不同的理解,要建立科学的法律规范解释规则,在法律规范明确的情况下必须依法裁判;在有歧义的情况下,要按照规范的法律解释规则进行阐释。同时,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司法审判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法官之间以及与当事人之间对公平正义的认知分歧,促进了公正司法的实现。


(二)公正司法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实体公正是指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作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程序公正是指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主张权利的机会是公正的。换言之,实体公正注重的是结果公正,程序公正注重的是过程公正。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符合法律规定是基本前提。


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要认识到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坚决摒弃‘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思想,做到严格依法办案。”过去我国的司法审判过于追求实体公正,缺乏对程序公正的关注,导致某些案件为达目的侵害了相关人的基本权利,损害了国家的司法公信力。如今要坚决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重视程序公正的价值。另外,程序公正给当事人一种公平对待之感,有利于促进纠纷解决,增进双方之间的信任。规范司法程序,不仅可以保证司法审判机关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还可以保护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监督制约司法审判人员的恣意和任性。


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也要看到程序公正的局限性。实体公正是根本目标,而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础和保障。离开实体公正谈程序公正,将使公正司法最终流于形式,程序公正就会毫无价值。离开程序公正谈实体公正,实体公正也可能很难实现,同时在追求实体公正的过程中可能又会带来新的不公正。程序公正决定实体公正是有前提的,即程序本身必须是公正合理、科学正当的,并且程序得到严格遵守,程序权利得到切实维护,程序义务得到有效履行。因此,司法审判活动中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缺一不可。


(三)公正司法是社会公正与个案公正的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这些论述表明了个案公正对社会公正的重要影响。社会公正是普遍正义,维护的是社会整体的利益。个案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基础,维护的是个人利益。公正司法不仅要实现个案公正,而且要实现社会公正。


实现社会公正与个案公正相统一,需要明确我国对群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价值定位。公正司法是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基础的,不同国家基于不同文化传统所确定的公正司法必然要反映这种价值观念上的定位和取向。我国的文化传统具有群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价值取向,在司法审判中协调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冲突时,往往会优先保护社会整体公正。因为社会公正能够创造一个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是个案实现公正的外部要素和重要条件。兼顾社会公正与个案公正,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在每一个案件中平衡好群体利益与个人利益。


实现社会公正与个案公正相统一,需要有效规范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个案不公正会严重影响社会公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要重视每一个案件的公正裁判,使每一个司法案件都能因其公正而让人们信服。但个案情况千差万别,法律不可能穷尽预设各种例外情形,要实现个案公正,必然要赋予裁判者适度的自由裁量权。而为防止裁量权的滥用,又需要建立裁量权科学、正当、合理行使的基本规则,如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司法指导性意见等各种方式加以控制。因此,兼顾社会公正与个案公正,裁判者既要在案件审判中坚守法的安定性,又要结合具体情况增强法的灵活性。


(四)公正司法是客观公正与主观公正的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这些论述体现了司法审判中客观公正与主观公正的因素。客观公正在司法审判中表现为“用严格的程序和制度确保司法审判机关查明、认定的事实符合案件发生时的客观真相”。主观公正体现为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评价,主要是指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主观感受。公正的客观存在和公正的主观感受只有有机融合在一起,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实现客观公正与主观公正相统一,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制度供给。目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主体框架已基本建立,还要继续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要加大司法裁判规则供给,明确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要提升司法审判机关公正履职能力,将公平正义体现在司法裁判工作的各个环节与各个方面。要推进司法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加快智慧法院建设,提高司法信息化水平。要加强司法审判队伍建设,培养一批能够信仰和坚守法治,铁面无私、秉公执法的工作队伍。


实现客观公正与主观公正相统一,必须提高司法审判服务水平,尽可能满足人们对司法审判的多元需求。首先,要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使当事人在诉讼参与过程中,在主观上感受到公平正义。其次,要加强法官的裁判说理能力,在裁判文书中写明裁判的理由和依据,在审判过程中和判决后对当事人释疑解惑,促进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内心认同。再次,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如建立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提供线上线下智能化诉讼服务、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来提升当事人的诉讼体验。最后,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普及司法知识,加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04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审判体制机制的现代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了诸多突破性进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初步形成。为巩固改革成果,还需要继续深化司法改革,完善落实配套制度,实现社会主义司法审判体制机制的现代化。


(一)积极探索司法管辖制度改革


随着跨行政区域乃至跨境案件的增多,有的案件所在地有关部门和领导对案件审判越发关注,“甚至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处理,造成相关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对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保障都十分不利。目前的审级制度也存在各审级法院职能定位不够清晰,案件提级审理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为有效回应社会需求,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我国陆续推动了一系列完善司法管辖制度的改革。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管辖制度取得良好成效。自2014年全国第一个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以来,我国逐步构建了普通案件由区划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案件由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制度可以有效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对提高司法审判机关的公正性、效率性及专业性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设立巡回法庭方式,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目的是将审判机关的重心下移地方,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就地解决矛盾纠纷。


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是深化司法改革的有益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法〔2021〕242号),拉开了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序幕。因审级职能重新定位,各类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审机制、再审制度均会受到调整,四级法院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运行机制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审级职能改革要准确定位四级法院的不同角色及功能配置,重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将审判监督指导职能赋予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级制度改革既有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纠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一次涵盖诉讼领域广、系统集成度高的审级改革尝试。


(二)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体现为诉讼主体关系上以审判权为中心;事实认定上以庭审为中心;定罪量刑上以法官为中心,其核心环节是以司法审判中的庭审标准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有利于更好地实现诉讼目的,真正发挥其居中裁决和终局判断的权威作用,使法庭审理更具实质性;有利于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有效贯彻执行罪刑法定、非法证据排除、宽严相济、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庭审实质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公正司法的重要环节”,要“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重点要解决长期以来的庭审虚置问题,要保护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权,加强律师辩护的有效化;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进一步健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庭审的主导功能,逐步弱化法官对庭下阅卷的依赖;等等。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正确处理司法主体之间的关系。我国司法机关在贯彻“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诉讼原则过程中,长期以来对互相配合过于强调,对互相制约缺乏重视。为改进这一问题,首先,要正确处理司法权与政治权力、立法权、行政权、监督权之间的关系,通过改革法院的管理和人事体制,形成各有关机关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和谐关系。其次,要进一步理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取证行为的监督制约,在源头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加强检察机关在庭审事后对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维护司法权威;加强审判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制约,发挥庭审对证据的认定效力,从而促进司法机关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关系良性发展。


(三)优化人民法院内部职权配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 。优化人民法院内部职权配置要以形成定位科学、职能明确、运行有效的法院职权配置模式为改革目标,核心问题是正确处理司法职权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


优化人民法院内部职权配置要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指导与监督关系。明确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有关司法业务指导、司法行政管理等事项的范围和程序,规范上级法院的发回重审制度,规范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请示报告制度,等等。但要注意上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不能干预下级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职权,认为下级法院确有错误可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在强化上级法院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的同时,也要注意在人力资源及物资资源上加大对下级法院的支持和保障。


优化人民法院内部职权配置要落实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分离。首先,要明确法官与司法辅助人民各自的角色定位及职责划分。明确法官在法院的主体地位和对案件办理的主导权。司法辅助人员是辅助法官办理案件的人员,按照法官的要求处理案件具体事务。两者法定职责不同,业绩评价体系也应有所区别。其次,要深化执行改革,落实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离。为实现司法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将执行权分为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是突破执行难问题的理论创新。执行裁决权是一种判断权和裁量权,应由审判机关承担。执行实施权是一种行政权,可以由行政机关甚至可以在法律授权情况下由社会组织或机构承担。


(四)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论述表明,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应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构建权责明确、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总体要求是严格遵循审判权的权力运行规律,突出审判权在诉讼制度中的中心地位,体现审判权的中立性、程序性和终局性等特征。


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要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明确“让审理者裁判”的审判权归属,落实“由裁判者负责”的责任归属。首先应界定清楚主审法官与其他司法审判人员的职权范围,理顺法官、合议庭、院庭长、审判委员会等不同审判主体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规则及审判人员权力清单。其次要建立完善的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司法责任制赋予了法官审理案件的裁判主导权,强调法官要对自己的裁判结果负责,对法官的审判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要以保障审判权高效公正廉洁行使为目标,建立完善的司法廉洁监督机制。审判监督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合理配置是审判正义实现的制度基础。审判监督权既要确保法官审判权的独立性,又要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加强对审判权的制约和监督,要按照体现权力制约、权责统一、尊重程序、公开公正等相关要求,建立符合司法审判规律的内外部监督制度。健全司法廉洁监督机制还应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三个规定”,切实落实法官的审判职权,从日常监督入手,防范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审判,从制度上保障审判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05创新司法审判方式,实现司法效益最大化


司法审判应以高效司法为价值导向之一,力求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最小化与审判资源的最低消耗,不断创新司法审判方式,优化协同司法审判体制,着力提高司法效益。


(一)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从《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到《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五五改革纲要”),都对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作了强调和部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制度以其特定的功能共同存在、相互协调所构成的纠纷解决系统。其对化解社会矛盾、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为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加的多元化司法需求而提出的,包括了协商和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调解、公证调解等各种解纷方式。要建立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将这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与人民法院主导的诉讼方式有机结合,“统筹研究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工作改革方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服务更加便捷”,满足社会解纷需求。


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要充分发挥党委领导的巨大政治优势,“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调动城乡群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主自治的积极性”,通过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方式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要充分发挥和解和调解为主要内容的能动司法审判方式。一方面以诉调对接为切入点,拓宽调解前置范围,壮大纠纷解决队伍;另一方面以执行效力为落脚点,实现调解协议强制力,发挥司法保障作用。通过能动司法审判方式,引导社会各界共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促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治的良性互动。


(二)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构建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的诉讼程序体系,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指导各地法院对案件进行分层分流处理,建立“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诉讼程序机制。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制度不仅提高了简单案件的审判效率,也能确保重大复杂案件有机会得到深入细致的审理,有利于破解实践中案多人少的困境。


实行案件繁简分流要明确简易案件与疑难复杂案件的分类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法发〔2019〕19号),对繁简分流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其一是根据案由、诉讼主体、诉讼请求、法律关系、诉讼程序等要素确定简案范围;其二是普遍应用系统算法加人工识别实现精准分流。另外,在繁简分流的程序设置上,可以采用诉前案件过滤模式、审前程序分流模式、案件分类审理模式等,层层递进、多次分流。


实行案件繁简分流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审判辅助事务工作效率。对于审判管理中共性的辅助事务,要不断简化审判程序,完善在线诉讼规则,提高工作效率。如立案阶段的“智能识别为主、人工分流为辅”,庭审阶段的“全程录音录像”“远程在线诉讼”,执行阶段的“互联网+定期查询、智能反馈”,裁判文书检索中的“类案快速检索”等,都彰显了案件繁简分流改革与智慧司法建设的深度融合。但同时也应注意,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要符合司法审判规律,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要处理好程序简化与诉权保障、诉讼改革与绩效评价之间的辩证关系。


(三)优化审判监督管理机制


我国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经过了从“高度收权模式”到“高度放权模式”,又到“相对收权模式”的发展历程,其基本内容包括对案件程序和流程的监控、案件质量评查与司法绩效的评估等。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如何完善新型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如何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正确处理有序放权和有效监管的关系提出了相关要求。


优化审判监督管理机制要规范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职权,准确界定监督管理范围以及监督内容,实现精准化的监督管理。“五五改革纲要”对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作了概括性说明,提出要明确院长、庭长的权力清单和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履职指引和案件监管的全程留痕制度。加强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流转程序、完善院庭长违规干预个案的问责制度、发挥审判委员会的咨询指导功能等各项举措。只有厘清审判权与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审判放权和强化审判监督管理的价值平衡。


优化审判监督管理机制要完善审级监督管理制度,杜绝或减少滥用诉权现象,合理规划国家司法资源的配置。完善审级监督管理制度要明确各审级法院之间的职能定位,切实规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关系。特别是对信访申诉、长期未结、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抗诉再审等案件的审判监督机制还应进一步完善,既要保证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得到救济,也要在制度上杜绝恶意滥用诉权,浪费国家司法资源问题。


(四)修订诉讼收费制度


诉讼收费制度是司法经费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关系到司法活动的成本与收益,是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问题。国务院2006年底出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缓解诉讼难等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诉讼费用的低收费标准也产生了一系列副作用,并已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修订诉讼收费标准、提高司法经费使用效益的制度改革已列入《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


修订诉讼收费制度要重新调整诉讼收费标准。我国诉讼收费的低标准客观上虽保障了当事人诉权,但实质上减轻了败诉方的违法成本,违背了司法审判规律。诉讼收费制度的改革不应仅局限于让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还应遵循司法审判规律,发挥其既能司法为民又能惩戒违法行为,还能激励发展非诉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多重功能的实现。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应在确保普通群众能够承担的前提下,规范诉讼收费的范围和项目,科学核定诉讼费用标准,防止恶意缠诉、滥诉现象的出现。对诸如劳动争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诉讼费过低类型案件可适当提高诉讼收费标准,以防诉权滥用、浪费司法资源。


修订诉讼收费制度要完善诉讼救助制度,规范减免诉讼费用行为。由于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健全,一部分困难群众还存在打官司难的问题。对此,人民法院要加大法律援助的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具体条件、标准和程序,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积极采取缓、减、免诉讼费的措施,切实保障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启动诉讼程序。除了要对现行诉讼收费制度加以完善外,还应不断健全与之相关的其他配套措施,如引导当事人培养理性诉讼观念,选择最佳司法审判方式实现权利救济等。


06保持司法廉洁,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生明,廉生威。’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司法廉洁是公正司法的重要条件,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因素。保持司法廉洁需要形成系统协调的制度链,共同构筑起预防腐败的多条防线。


(一)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建立“不愿为”的自律机制


腐败是司法廉洁的天敌,保持司法廉洁是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司法改革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建立“不愿为”的自律机制是保持司法廉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长期性、根本性、基础性防线。


建立“不愿为”的自律机制要培育司法审判队伍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强化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保持司法廉洁,不仅需要确立防范腐败行为的法律体系,而且需要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反腐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但从思想道德抓起具有基础性作用”。加强法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育其清明廉洁和乐于奉献的职业道德,是建设高素质司法审判队伍的必然要求。


建立“不愿为”的自律机制要深化司法作风建设,树立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教育工作与日常工作相融合,强化法官的自律意识、勤政意识、党纪意识和法律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要培育法官良知,遵循推己及人的判断善恶之法,养守戒慎的良知形成之法,反躬自省的矫正固化之法,形成文化的扩展推广之法。通过党风廉政建设的行为教育及法官良知的思想培育,形成良好的司法作风,指引法官公正廉洁司法。


建立“不愿为”的自律机制要加强社会廉洁文化建设。从世界上廉洁国家和地区的反腐败经验来看,公众廉洁意识的高低对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氛围营造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强化社会群体的廉洁教育,引导社会群体尊重法官的廉洁纪律和职业操守。但社会群体结构成分复杂,要做好社会群体的廉洁教育工作,需要针对不同教育对象,坚持全面教育和重点教育相结合、常态教育和专项教育相结合等教育原则,带动社会整体廉洁氛围的转变和提升。


(二)加强司法廉洁制度建设,建立“不能为”的防范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加强司法廉洁制度建设可以按照调整对象,从调整人的法官制度、调整事的案件管理制度、调整权力的审判执行权力制度切入,构筑完整的制度防线,全面地防范司法腐败行为。


建立“不能为”的防范机制要完善法官制度。在法官选任制度上,坚持用制度管人,防止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要从法官选任的资格要素、职业伦理的品格要素、行为规范的行为要素、防止利益冲突的利益要素等方面进行规范,继续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在廉洁制度建设上,我国在党内法规方面已经制定了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较为全面地树立了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但专门针对司法廉洁制度的规定还比较分散,尚未形成体系化。


建立“不能为”的防范机制要完善案件管理制度。在案件管理上,坚持用制度管事,加强对案件关键环节的监管是重中之重。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制定了“五个严禁”、《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法发〔2008〕39号)等相关规定,为案件管理制度中的廉洁风险提供了防范依据。案件管理制度是司法廉洁制度的主体和基础,体现为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及各环节之下更细的流程节点,要让案件各个节点的廉政风险都能得到有效控制,还需要更为精细化的管理规范以及更为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来加强案件管理。


建立“不能为”的防范机制要完善审判执行权力制度。审判执行权力是司法廉洁制度中最为活跃和复杂的领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针对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坚决防止‘灯下黑’。”要继续完善审判执行权力监督的相关规定,坚持用制度管权,以制度来约束和调整动态的权力运行。他还强调: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通过主动公开案件审理过程,让审判执行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切实筑牢反腐败防线。


(三)加强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力度,建立“不敢为”的惩治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抓紧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坚决防止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执法犯法、司法腐败” 。为加强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力度,建立“不敢为”的惩治机制是遏制司法审判领域腐败问题的有力武器,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


建立“不敢为”的惩治机制要充分发挥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其他监督形式相协同的强监督合力法治监督理论对制约和监督权力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对司法审判活动而言,重点则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职责,明确检察机关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和保障措施,防止和纠正不敢监督和不善监督的问题。另外,还要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审判活动的渠道,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查阅案件台账、参与案件跟踪回访和执法检查等制度,以确保人民监督员名副其实。


建立“不敢为”的惩治机制要加大对司法审判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要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谁最严厉的处罚。”加大对司法审判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树立法律法规的权威性、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具有重要警示作用。要抓住严禁单方面接触、严格司法审判回避制度、杜绝暗箱操作、严禁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等关键环节,确保司法廉洁。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建立“不敢为”的惩治机制要抓住监督重点,强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针对扫黑除恶、队伍教育整顿和热点案件暴露的突出问题,要着力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紧紧围绕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使强化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要构建法官与律师、当事人等其他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主动接受内外部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司法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相关规定,促进其相互尊重理解,建立共识形成机制等,共同维护司法廉洁制度。


07强化司法保障,确保司法权威有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公正高效并不必然导致权威,实现司法权威必须要有配套司法保障制度来支撑。司法保障涉及政治、思想、理论、人才、组织、物质、技术,等等。鉴于有些保障制度前文已有涉及,此处主要论述人才、物质和技术保障制度。


(一)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保障制度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审判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官管理模式未能有效区分审判工作与行政工作的职业差异,产生了很多弊端。为保障法官在司法审判时不受到各种社会力量的负面影响,应建立健全法官保障制度,使其在履行职责时摆脱外界的压力和干扰,真正实现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要加强法官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工作激励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通过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变长期以来法官与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建议由司法审判机关根据法官的职业特点,统一管理法官以及法院其他人员的配置、调任、考评、晋升、奖励、处分等相关人事问题。要继续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健全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司法警察管理制度以及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等,明确法官及其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科学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保证办案质量责任制得到贯彻落实。


加强法官队伍的专业化与职业化,形成规范的法官职业管理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政法机关要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确保更好履行政法工作各项任务。”要建立科学公正的选拔任用制度,严把进人关,不断完善法官的统一考试、选拔、任用、晋升等相关考核机制,促进法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建立良性循环的任免机制和岗位交流制度,健全上级法院法官遴选机制,打通将专业法律人才遴选为法官的制度渠道,使法官岗位成为优秀法律人才的职业追求。要着力加强法官职业能力的教育培养,提高司法审判人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职业素养。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民法院财物管理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司法人员和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司法权运行受制于当地,司法活动易受干扰。”现行人民法院经费管理制度不符合司法审判规律,制约了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职能的发挥,影响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推进司法保障机制改革,不仅需要调整地方利益格局,创新中央与地方财政计划等事权,更需要加快出台与中央和地方司法保障体制相配套的人民法院财物管理制度。


要统筹推进对省以下地方法院财物进行统一管理。国家现阶段采取省以下法院财物统管改革,实行市县级法院财物收到省级统一管理是基于我国特殊国情的一项过渡措施,给人民法院财物管理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如人民法院经费要实行完全的预算制,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级人民法院的经费管理职能由本级法院拓展到整个法院系统的财务管理。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工作机制也需要改变,要处理好经费管理的权属分工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财物保障管理的领导关系,法院接受财物管理的内外部监督关系等。


要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内部财物管理体制改革。司法行政事务与审判权相分离一方面要求财务管理制度要适应司法权力运行规律,赋予人民法院经费预算主导权,保证人民法院在经费支出、管理、调控方面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另一方面要求厘清财物管理与审判管理、人事管理、综合事务管理等职能的边界,建立管办分离的财物管理机制,将“管事”和“管钱”职能分开,使财物管理工作既规范高效,又能很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另外,“政法队伍是和平年代奉献最多、牺牲最大的队伍。对这支特殊的队伍,要给予特殊的关爱,做到政治上激励、工作上鼓劲、待遇上保障、人文上关怀”,切实保障法官的基本工资待遇和必要的办案经费。


(三)建立司法与科技深度融合的技术保障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 。周强院长也明确指出:“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司法审判工作要积极适应信息化的大趋势和发展规律,为深化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审判质量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要继续完善互联网司法审判模式。在习近平总书记的部署指导下,我国互联网司法审判模式取得了卓越的成绩。为探索更多可复制推广的先进经验,要进一步通过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多种技术手段,实现信息化对司法审判执行、司法管理服务等各方面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推动智能化法院发展。要统筹规划司法应用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息资源整合、共享与开放,规范信息技术应用标准,加强国际间司法信息技术应用的交流与沟通。不仅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审判效率,还要利用大数据司法分析系统,对特殊类型案件进行专项分析,提升知识发现和辅助决策能力。


要不断提高司法审判服务和监督水平。首先,成立数字化、智能化的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立诉讼服务体系和智能平台,实现网上立案、网上阅卷、网上庭审等,极大程度便利当事人诉讼。其次,建立智能化监管系统,提高审判质量和行政管理效率。如建立审判静默式监管系统,从审判和监管两个层面落实审判组织的责任;建立智能案件监管辅助预警系统,对明显偏离裁判公正度的判决书自动进行分析、监测、预警;建立法院行政管理信息系统,科学配置岗位、人员、职责,进行业绩评价和绩效考核等。最后,建立司法审判数据公开系统,打造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网络庭审公开、网络司法拍卖公开等全方位、智能化的司法服务平台,实现公开、透明、公正、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08结语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司法审判工作,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更高效地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更有力地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司法保障。在我国全面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之际,我们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与核心要义,立足当下,展望未来,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前进;坚持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着力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坚持司法审判制约监督制度,规范审判权力运行,严惩司法腐败;坚持加强司法保障,建设过硬司法审判队伍,推进科技与司法审判工作深度融合,维护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袁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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