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建平|为什么说我国已经进入轻罪时代
《中国应用法学》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国家级学术期刊,在2021年正式入选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目录,成为自2017年以来新创办法学期刊中唯一当选的刊物。
卢建平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应用法学》的办刊宗旨是“沟通理论与实务,繁荣应用法学研究”。本刊始终遵循应用法学时代嬗变的必然要求,坚持聚焦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服务司法决策和国家立法。应用法学的理论力量,正是来自于服务审判执行工作大局的实践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向实践智慧的转化,本刊专设“法学专论”栏目,融汇专家学者有关应用法学最新发展的鸿文大作,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搭建融会贯通的桥梁。本栏目秉持“以文会友,依法结缘”的宗旨,诚邀海内外司法同仁与专家学者为中国应用法学的发展集思广益、贡献力量。特此编发由北京师范大学卢建平教授撰写的《为什么说我国已经进入轻罪时代》,以飨读者。
为什么说我国已经进入轻罪时代
文|卢建平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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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数量与重刑率的下降、轻微犯罪数量与轻刑率的上升(即“双降双升”),犯罪治理迎来了新挑战,轻罪、新罪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本文认为,断言轻罪时代已经来临,既是基于客观统计数据的科学分析,更是基于国家关于社会治理战略决策的理性判断。犯罪结构轻罪化是长期趋势而非短期现象,应当归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犯罪治理领域长期艰苦的努力、刑事立法的及时有效应对以及司法系统的积极主动作为。轻罪时代论断的提出,要求我们尽快调整既有的犯罪治理体系及思想观念,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大力推行犯罪治理的法治化、科学化,从而大力提升犯罪治理的效能,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关键词:刑事政策 犯罪治理 犯罪分层 轻罪时代
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修订,再到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国刑法逐步告别重罪重刑的小刑法,刑法法网不断增大,网眼愈加细密,逐步走向大刑法,犯罪圈不断扩大,刑事制裁手段日渐轻缓多样。犯罪治理进入新时代,但究竟是怎样的时代,学界说法各式各样,比如法定犯或行政犯时代、危险犯时代、网络犯罪时代等等,不一而足。这些说法都是基于横向犯罪分类的理论而得出的,而基本没有考虑纵向意义上的犯罪轻重划分。借助犯罪分层的理论与方法,对我国的犯罪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就会发现,刑法立法扩张一方面是反映并顺应犯罪治理对象也即犯罪现象发展变化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必然影响着犯罪治理的结果,不仅导致犯罪数量的显著变化(先升后降),而且导致犯罪现象内部结构的变化,如严重暴力犯罪数量与重刑率的下降和轻微犯罪数量与轻刑率的上升,是为“双降双升”,轻罪新罪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基于此,笔者断言,轻罪时代已经来临,既有犯罪治理体系如规范体系、组织体系和思想观念应当与时俱进、及时进行调整完善。有鉴于此,笔者近期撰写《轻罪时代的犯罪治理方略》一文,就轻罪时代的来临、原因以及对策进行了初步探讨。文章发表后,引发了一些反响,也引发一些商榷甚至遭遇了一些质疑。在此,笔者对相关质疑给予适度回应,对该论断再作简要论证。
“我国已进入轻罪时代”的判断,是否成立?反言之,是否存在过“重罪时代”?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轻罪,轻罪的标准怎么确定,轻罪时代的标志又是哪些。
作为客观存在的犯罪绝对不是简单的刑法概念,不是法律要件或要素的平面组合或拼图,而是复杂的人类社会的现实。尤其是从宏观意义上讲,犯罪现象是复杂的立体结构,内部既有横向分类,又有纵向分层。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纵向地将犯罪划分为不同层次的方法,称为犯罪分层。虽然犯罪分层的实践由来已久,但犯罪分层的相关理论探讨却非常复杂,尤其关于犯罪分层的模式和标准,异见纷呈。围绕如何进行犯罪分层,有所谓的形式标准、实质标准和混合标准,而在形式标准内部,又有法定刑和宣告刑的区分。本文认为,为了研究的目的,借助司法统计口径,也即以宣告刑为标准,更为简便实用。为何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呢?法定刑看似统一、简便,其实只是一种立法的预判或者划界,与实际的情况(包括个案的案情,也包括宏观意义上的犯罪形势)相去甚远;法定刑是刑法规范对于某个类型犯罪预设的刑罚,因而法定刑往往都有幅度,其中还包含了若干高低不等的刑档,因而是不确定或待定的刑罚。而宣告刑是法官基于已经发生的个别案件、依据刑法规定、考虑刑事政策或形势要求而实际宣判的刑罚,是已经确定的刑罚。如果可以将法定刑比喻为公开价(open price)或指导价,那么宣告刑就可以称为市场价或成交价(transaction price or concluded price),成交价更能反映实情。以往的司法统计均以宣告刑的5年有期徒刑作为重刑轻刑案件的分界,近年来以3年有期徒刑作为新标准得到了更多的肯定。
(一)断言轻罪时代已经来临,首先是基于统计数据的分析
统计分析表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犯罪总量(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总量)经历了先升后降的过程(2015年达到顶点后回落),公安机关受理的治安案件总量在2012年达到顶点以后也一路走低。违法案件及犯罪案件的总数及比率逐年下降,说明我国社会治安状况整体良好,印证了我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安全国家的判断。而其中的司法统计(检察机关和法院的统计)显示,人民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判决数和罪犯人数虽然逐年增长,但内在结构上,无论是按照5年标准还是3年标准,均能确证:自2013年起我国已经进入轻罪时代。
若按宣告刑5年有期徒刑及以上为重刑标准,2012年以来的重刑率年均占比均在20%以内,其中2014年、2015年、2016年甚至在10%以内,而轻刑案件的占比则在80%甚至90%以上(见图1)。
值得说明的是,5年有期徒刑为重刑的起点,这是法院系统沿用已久的传统标准,目前看来明显过高,而且在理论上也颇有争议,与现行立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和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实践不符。依据我国刑法,以3年有期徒刑为界应该更为合理。2020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时,使用了3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确定轻罪案件的标准,这无疑是一大进步。因为5年标准的信号效用降低,灵敏度不高,所以必须换成更低的3年!
统计数据表明,自2013年始,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案件占比超过80%、重罪比率均在20%以内,迄今已经维持了十年(2017年是例外),具体比率见下表1。
借鉴“相对控股”而非“绝对控股”的概念,无论是以5年以上的重刑率10%、5年以下轻刑案件超过90%(简称“一九开”),还是以3年以上的重刑率20%、3年以下的轻刑案件超过80%(简称“二八开”)作为标准,均可以断言:自2013年始,我国已经进入了轻罪时代。
当然,从进一步改进优化的意义上讲,目前划分轻重犯罪的3年标准也依然偏高,期望能够降到1年甚至6个月。之所以如此期望,就是因为我们判断,轻罪时代非短期现象,而是长期趋势。放眼全球,横向比较也表明,以3年为标准划分轻罪重罪依然太高了。美国轻罪的标准是1年以下监禁刑,其中30日以下监禁刑的为微罪。英国以具体犯罪类型区分重罪轻罪,轻罪一般指伪证、共谋、欺诈、诽谤、骚乱和侵入殴击等。德国轻罪的标准也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刑。俄罗斯的标准是最高刑不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为轻罪。我国台湾地区的标准是6个月。
轻罪重罪的概念和标准具有相对性。例如,在以生命刑为主的时代,相对于法定刑或实际判处死刑的案件而言,未配置死刑或未判处死刑的案件就是轻罪;现在以监禁刑为主的时代,一般以刑期长短作为标准区分轻罪重罪。相对于“严打”时期5年以上刑罚接近50%的“重罪时代”或“重刑时代”,现在的5年以上刑罚占比已经不到10%了,即可称为“轻罪时代”或“轻刑时代”。当然这种相对性不仅表现在时间维度(因而成立“轻罪时代”或“刑罚世轻世重”的说法),而且也可以表现在空间维度上。据悉,一些地区(如上海、深圳)的重罪轻罪比例早就达到或超过了笔者所谓的“相对控股”的比例(也即5年标准的“一九开”,或3年标准的“二八开”),因而早已进入了轻罪时代,可以称为“轻罪地区”了。而另一些地区因为主观或客观原因没有达到这一比例,因而不妨称为“重罪地区”。这种地区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由此说明,在偌大的中国版图上,推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除了注重因时而变、与时俱进之外,还应该讲究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
(二)断言轻罪时代已经来临,其次是基于战略决策的判断
自本世纪初开始推行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经渐入佳境,随着其正面效应的不断显现,刑事政策推行进入制度化法治化阶段。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任务,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7年党的十九大决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了刑事政策制度化的基本方向和框架。2018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就“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刑事案件分流机制,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明确提出“构建中国特色轻罪诉讼制度体系”;同年7月,中央政法委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进一步明确:“要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认真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经验,完善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推动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构建起中国特色轻罪诉讼制度体系,让正义更快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要求,“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简称为“三分论”)。构建中国特色轻罪诉讼制度体系以解当务之急,其前提和基础是轻重分离。基于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的原则,这一问题应该通过立法解决,首先是在实体法上解决,然后程序法跟进。
对于我国犯罪结构轻罪化是短期现象还是长期趋势这一问题,笔者认为,轻罪时代或者犯罪结构轻罪化是长期趋势,而非短期现象,其根本依据在于,这一趋势不仅是统计分析所见,也是积极治理的成果。
(一)犯罪结构轻罪化的长期趋势根源于犯罪治理领域长期艰苦的努力
我国犯罪结构轻罪化是长期趋势而非短期现象,首先应该归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犯罪治理领域长期艰苦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犯罪治理,从镇压宽大相结合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到走上法治轨道,从严打到宽严相济,久久为功,坚持不懈,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按照5年标准的“一九开”或3年标准的“二八开”,轻罪时代始于党的十八大以后。如果从一个更长的时间周期看,犯罪轻重趋势变化更为显著。1999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的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年均下降4.8%;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比从45.4%降至21.3%。分析我国刑事犯罪案件的数据后发现,自2012年以来,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强奸罪为例(强奸罪显得例外,两头持平,中间回落,详见下表2)。与此同时,新类型犯罪增多(新罪中尤其以轻罪微罪居多),危险驾驶罪增加最为明显,从2011年5月施行至今,已经跃居犯罪排行榜的首位;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增长19.4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增长34.6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增长56.6倍。
与此相对应,轻刑化的趋势一直在持续,5年标准的重刑率从严打时期的47.39%,到本世纪前十年的20%以上,再到2013年以后基本维持在20%以内,2014-2016年甚至在10%以内;若采3年为重刑标准,轻罪化的趋势也基本是稳定的,重刑率维持在15%左右(2017年例外)。近年来违法犯罪总量的持续下降,特别是其中“双升双降”的内在结构变化,以及我国当前所处的国内国际环境,基本决定了这一趋势还会延续下去。严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下降,反映了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人民群众收获实实在在的安全感;而轻微犯罪及轻刑率的上升也反映出新时代犯罪形态的显著变化,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上升,重罪轻罪微罪各层次的占比发生变化,表明社会治理进入新阶段,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内涵有新期待。
(二)犯罪结构轻罪化的长期趋势得益于刑事立法的及时有效应对
我国犯罪结构轻罪化是长期趋势而非短期现象,得益于刑事立法的及时应对,通过诸多方法,扩大刑法干预范围,调整刑法干预手段与刑事应对程序。
首先,在刑事实体法上,2011年以后历次刑法修正中的轻罪化趋势日渐明显,严重犯罪、暴力犯罪占比下降,轻微犯罪占比上升,在犯罪增量中,新罪轻罪是主流(参见表3)。当然,也可能有观点认为,轻罪时代不乏是立法制造的结果,也即通过立法增加轻罪微罪,人为降低犯罪门槛,抬高轻微罪在犯罪总量中的比重,从而达到整体降低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效果。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一是错在否定了刑法立法的与时俱进,否定了立法的必要性正当性,否定了社会发展、国家治理对于扩张刑法调整范围的客观需要,而将刑法立法视为纯粹的象征性立法;二是错在了对刑法谦抑性的机械化理解。其实刑法谦抑的逻辑起点是对公权力的限制,或曰公权力谦抑,其目的和宗旨是保障扩大公民权利自由。刑法的犯罪门槛下降、犯罪圈扩张,必然侵蚀其他法律(主要是行政法,当然也包括民法)的调控范围,出现大量的轻微犯罪(主要为法定犯、行政犯或秩序犯),犯罪的质的规定性渐趋软化(几乎与行政违法混同)。但统计数据表明(参见表4),近年来司法犯罪的数量在增加,意味着犯罪治理的法治化司法化程度在提升;而公安统计的刑事案件立案数自2015年后持续下降,治安案件的受理数自2012年后也逐年下降,刑事案件加治安案件的总立案率(相当于多数国家的犯罪率)持续下降,说明在治理违法犯罪方面公权力总体是谦抑的,需要关注的行政治理(治安案件)和司法治理(犯罪案件)的权力配置变化。历史的经验表明,行政的司法化,而非司法的行政化,是通向法治的必由之路。因此,违法和犯罪案件之和总量下降的大局中,治安违法案件数量下降而司法犯罪案件相应上升的态势,是犯罪治理良性发展的标志。
其次,在刑事程序法上,近年来刑事诉讼制度的系列配套程序改革,确保刑事程序对犯罪结构轻罪化变化的有效应对,惩治犯罪公正与效率得以兼顾。如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此后立法机关又通过特别授权的方式进行轻罪速裁程序的改革(2014-2016年)和认罪认罚制度的改革(2016-2018年),并在改革试点取得实际成效时及时予以立法确认(如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三)犯罪结构轻罪化的长期趋势受益于司法系统的积极主动作为
我国犯罪结构轻罪化是长期趋势而非短期现象,受益于司法系统的积极主动作为。在重罪得到有效控制和良好治理的前提下,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思想指导下,司法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新立法,以轻罪新罪为治理主要对象,尤其以危险驾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袭警罪、高空抛物罪为代表。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例,这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的新罪,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全年共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2.9万人,同比上升8.5倍。再以袭警罪为例,这是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生效。据统计,2021年第一季度全国即起诉101人(其实是仅一个月时间),全年公诉袭警罪达到6530件,法院审结4586件,这也说明司法机关在办理新罪方面非常积极。同时司法机关也在积极探索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和轻重分离的程序制度改革,推进科学治理。如将刑事和解、调解机制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如针对轻微案件的48小时速裁机制)、认罪认罚制度有机结合;根据刑事案件刑罚轻重与难易程度确定级别管辖,在贯彻二审终审制原则的前提下探索特殊的第三审制度(如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改造可谓事实上正在向第三审的方向发展)等。
所谓积极治理,不单是指犯罪治理。其实犯罪治理也只是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大局中的一小部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大局中,国家治理水平能力整体提升,犯罪治理效能显著,强化了犯罪治理自信,由此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效应同样也体现在犯罪治理领域。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大数据、云计算、行程码等现代科技在犯罪治理中的应用,例如“非羁码”的运用,对于少捕慎押政策的推行,降低羁押率(审前或审后),提高司法社会化程度,发挥了非常显著的功效。
断言轻罪时代已经到来,不仅是为了阐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犯罪治理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治安形势实现了根本好转,更是为了有效应对新时代犯罪治理的各种挑战,大力推行犯罪治理的法治化、科学化,完善犯罪治理体系,提升犯罪治理效能,以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为此,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该继续推行并持续优化,也即以宽为主、以宽为先,而非单纯沿袭西方所谓的“轻轻重重”。在实体法努力构建轻罪轻刑体系的同时,刑事程序法也要同时发力。当前力推的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显然是以治理轻罪微罪为主的,这就是与时俱进,因势而变。这就好比打鱼,如果河里的大鱼很少或没有了,就不能再指望以打大鱼为主,打小鱼治小恶就成为主要任务,相应的策略方法就要调整。小鱼一多,案件的数量就明显增长,因此不仅案件办理的结果不同,案件办理的程序、周期也要改变。对打小鱼的任务也要辩证看待,不能奢望将所有的小鱼一网打尽,那样代价太高,也会扼杀自由活力,迟滞社会发展。
轻罪时代的犯罪治理,理念上应该突出轻、快、宽。所谓轻,不仅指刑罚整体趋轻,也即在违法犯罪总量走低的背景下,调低刑罚投入的总量,降低社会成本,而且要在案件平均犯罪危害性(借鉴统计学上的“平均人”概念)下降的背景下,调低案件的平均刑罚量。此处的轻,不仅指立足现有立法的司法从轻,也包括立法的轻刑化,包括死刑制度改革、重刑长刑或曰生刑的改革,也即改变我国刑法以治重罪为主的“重刑结构”,推进刑罚或刑事制裁体系的轻缓化、多元化。所谓快,即在轻重分离的前提下,对于轻微犯罪适用简易快捷方便的程序,实现快慢分道,缩短案件办理的周期,提高司法效率。所谓宽,主要指司法宽宥社会宽容。面对犯罪数量上升和轻微犯罪为主的犯罪结构,司法办案周期缩短,犯罪人的刑期或矫正期也相应缩短,其在司法程序中的时间缩短,周转速度加快,加之刑罚附随后果所产生的刑罚溢出效应,犯罪人越来越多,犯罪化效应凸显。如何借助分流、转处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借助销案、不捕、不诉、定罪免刑等出罪出刑机制,借助前科消灭或犯罪记录报告制度、封存制度,借助社会矫正、公益服务等矫正社会化制度,以有效控制日益放大的犯罪化效应,提高司法宽宥和社会宽容的程度,成为新时代犯罪治理的新课题。
新时代的犯罪治理手段要多元灵活,在法治化制度化的同时要更加强调刑事政策的运用,强调立法扩张与司法限缩的统一,强调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同时认真跟踪犯罪的形态变化(犯罪转型如法定犯、危险犯)与结构变化(双降双升),犯罪空间的转移(如网络犯罪),关注犯罪治理新老重点(传统的如暴恐犯罪、毒品犯罪、黄赌毒、盗抢骗等,新型的如食药环等影响民生的犯罪、高科技犯罪、黑恶势力等有组织犯罪、网络犯罪及跨国犯罪等);在治理资源的配置上更多地向轻微犯罪治理、向基层治理倾斜,因为基层承担了轻微犯罪治理的主要任务,基层治理更直接关涉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与幸福感。总之要在犯罪治理已有的良好成绩基础上,争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让人民群众更加安全、更加幸福、更加满意。
新时代的犯罪治理也更加倚重犯罪统计和犯罪分层等科学方法,倚重现代科技,倚重信息共享。本文依靠犯罪分层和统计分析,阐明我国犯罪治理已经进入轻罪时代,这是一个客观社会现实,也是一种发展趋势。犯罪统计既是犯罪治理的成果展现,是观察测量犯罪现象的重要工具方法,又是评判犯罪治理绩效的基本依据。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时代,犯罪统计数据要更加精准,信度和效度要进一步提升;要互联互通,要公开透明,要以更好的犯罪统计优化犯罪治理,以知情民意(informed opinion)取代盲目民意(blind opinion),以信息对称和数据共享追求更好的犯罪治理。
断言轻罪时代或更加确切地说是轻微犯罪为主的时代已经到来,是对犯罪现象轻重层次结构进行分析以后的一个整体判断,这并不否认其中严重犯罪的存在,不否认某些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人、残害群众、危害社会的恶性案件的发生,甚至也不排除在个别或极端的情况下,轻罪时代也可能会逆转,重罪轻罪的比例会发生逆变化,人民群众对于社会治安的满意度或安全感、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认同度下降,对于犯罪治理的自信会因此而发生摇摆。为了续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两个奇迹,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我们需要时刻注意两手抓!当前的犯罪治理既要摒弃重刑主义或严打思维,立足轻重分离,科学治理轻罪、预防重罪,也要居安思危,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敷衍塞责甚至粉饰太平的现象。
轻罪时代的犯罪治理要更加突出治理。如同发展使人民受益,与从治疗医学(手术,治大病重病)向预防医学(干预,治未病末病)过渡的趋势一样,刑法或犯罪治理也要从治重罪大罪向治轻罪微罪过渡,这充分说明时代进步、法治进步,说明刑法向良法善治的迈进步伐!这是真正的社会进步,即从相对动荡、治理资源不足因而倚重暴力、严刑重刑的“严打社会”(惩罚社会)迈向稳定有序安全因而崇尚治理、刑罚轻缓平和的“盛世治世”,从以行政处置为主的警察国家模式迈向司法处置为主的法治国家模式!就此而言,轻罪时代的命题并不足以让我们沾沾自喜止步不前,成为挡住我们双眼的“巴掌山”!轻罪时代虽然已经到来,但刑罚轻缓的时代似乎仍未到来,轻重分离的标准(无论是5年的传统标准还是3年的新标准)依然偏高,立法上的法定刑、司法上的宣告刑和实际执行的刑罚仍有继续下调的空间,轻罪治理的理念、模式、制度尚待建立,作为核心的中国特色轻罪诉讼制度体系仍在探索之中。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3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等有删减,具体请参见期刊原文。
- 责任编辑:袁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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