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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5期目录

中国应用法学 中国应用法学 2022-11-21


《中国应用法学》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国家级学术期刊,在2021年正式入选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目录,成为自2017年以来新创办法学期刊中唯一当选的刊物。


2022年第5期目录


【高端论坛】

1.当前司法实践中影响公平正义实现的若干问题

李占国

2.擅自处理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认定

刘宪权


【本期特稿】

3.“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理念的基本内涵与实践要求

黄海龙  潘玮璘

4.《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周加海  喻海松  李振华


【专题策划·新《反垄断法》实施研究】

5.个人反垄断义务和责任的制度完善及其实施

时建中

6.反垄断民事诉讼机制的当下选择

邓  峰

7.并购反垄断审查中的反事实比对

韩  伟



【专题策划·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研究】

8.论已决债权转让申请执行的审查

——兼论《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8条第2款

马登科

9.我国民事执行基本原则:功能重塑与系统整合

任  重


【法学专论】

10.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双重指定纠纷的解决

——姓名与身份关系之间的选择

梁  鹏

11.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审判方式改革的历史观察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再认识

袁春湘

12.民刑交叉案件实体裁判规则研究

——以合同效力、责任认定为中心

李玉林

13.通过法律的治理: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

陈志君

14.数字经济案件分类体系及裁判规则研究

顾  全

15.商业秘密权益的客体与侵权判定

徐卓斌

16.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建构的责任路径

郑文革

17.脱逃罪追诉时效问题研究

周  鹏


文章摘要

1.当前司法实践中影响公平正义实现的若干问题








作者:李占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

摘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国司法工作的最高标准和根本目标。当前,司法机关公平正义的供给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司法机关内部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认识偏差、思想误区、不当做法,影响着公平正义的顺利实现。其中,如何准确认识和处理好办案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审理者裁判与院庭长监督,诉源治理与立案登记制,依法纠错与终局裁判,诉讼权利保障与不当诉讼行为规制等几个方面的问题,对实现公平正义尤为关键。

关键词:公平正义  权利保障  司法权威  诉源治理  终局裁判



2.擅自处理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认定








作者: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擅自处理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的定性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存在重大分歧。本文认为,该行为在刑事违法性层面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在法益侵害性层面严重危及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自决权,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与流通价值均不可偏废,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流通利用价值尤其值得关注。实践中应当尽量减少对擅自处理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处置,限缩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范围。具体路径为从严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处理行为排除在犯罪圈外,严格限定“个人权益”和“重大影响”的范围。

关键词:擅自处理  公开的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安全保障  流通价值



3.“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理念的基本内涵与实践要求








作者:黄海龙(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法学博士);潘玮璘(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四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摘要:社会经济生活中发生的民商事纠纷,在司法程序中可能衍生出多个案件。2021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超过3350余万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因过度囿于一案一诉、程序空转、案结事未了而形成的衍生诉讼案件。解决司法案件与实际纠纷之间的“数据差”,需要坚持公正与高效相统一的价值取向,强化“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理念,加强衍生诉讼案件治理,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理念的本质要求是:在司法办案中,尽可能把每一个环节工作做到最好,防止本环节裁判“外溢”出另一个诉讼环节;尽可能一次性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依法一揽子解决案件相关联的问题,避免一个诉讼衍生出多个案件;处理好公正与效率、实体与程序之间的辩证统一。

关键词:司法理念  一次性解决纠纷  衍生诉讼案件  公正与高效



4.《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李振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干部)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办案实践之中反映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管辖、调查核实、取证、涉案财物处理等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本文对该《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进行了介绍,对该《意见》所规定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管辖、调查核实、取证、账户资金推定以及涉案财物处理等重点问题作了较为深入全面的解读。

关键词:信息网络犯罪  刑事诉讼程序  管辖  取证  数据电文



5.个人反垄断义务和责任的制度完善及其实施








作者: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教育部哲学社会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实验室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

摘要:责任只有追究到个人,《反垄断法》才能产生更直接的威慑力。本次修法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向就是健全个人义务和责任制度。根据个人的不同行为、不同身份,或是涉嫌参与垄断行为,或是需要配合调查,或是履行公职,《反垄断法》规定了相应的个人义务和责任。与修法前相比,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合理。个人反垄断义务和责任制度的完善,强化了《反垄断法》的威慑力,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更好地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个人责任  垄断行为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6.反垄断民事诉讼机制的当下选择








作者:邓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

摘要:起源于美国的反垄断私人执行模式,与其特定的制度安排以及历史时期的制约是密不可分的。私人提起的诉讼替代或补充了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而二战之后的大陆法系国家则舍弃了反垄断私人执行中的威慑目标,仅仅是在公共执行之外以民事诉讼的方式实现私人损失的赔偿目标,因此属于寻求赔偿式的民事诉讼机制。基于有限的司法经验和实践,中国在选择反垄断民事诉讼机制时首先应考虑选择这一模式,并根据现行《反垄断法》的条文决定采取能动式还是保守式的民事诉讼机制,从而决定是否应当制定实体性规则。这一选择还意味着应对反垄断民事诉讼采用中央事权相匹配的法院管辖方式。根据反垄断法的特性,应在司法解释中将程序规则,尤其是程序、救济以及法官知识和能力的提高作为重点。

关键词:反垄断  民事诉讼  私人执行  公共执行  制度设计



7.并购反垄断审查中的反事实比对








作者:韩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摘要:基于涉嫌违法行为不发生情形下的市场状态进行的反事实比对,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实施科学性的重要保障,世界主要反垄断辖区对此都非常重视。反事实主要聚焦那些对相关市场的竞争产生显著影响的事件,在具体案件中并不需要高度精确。并购交易时的市场状况可以作为大部分案件反事实比对的基础,一些案件则需要合理预测市场的未来变化。动态反事实主要涉及交易各方的市场扩张、市场进入以及市场退出。动态反事实具有不确定性,执法部门需要尽量收集不同类型的证据进行综合评估。我国在《反垄断法》实施方面应该树立反事实比对的整体方法论意识,在此基础上完善规则与执法,特别是涉初创企业、新兴平台的交易应该重视动态反事实比对的适用。

关键词:并购  反垄断  反事实  竞争



8.论已决债权转让申请执行的审查——兼论《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8条第2款








作者:马登科(西南政法大学执行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实务中为规制通过已决债权转让损害让与人之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乏以增设合理对价支付之审查条件的操作来对已决债权转让申请执行的当事人适格进行严格把关。在法无明文规定之下,如此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做法,不免已突破执行形式化原则,亦恐有违审执分离原则之嫌。但若过度、纯粹地追求执行效率而置执行公正于不顾,忽略对他人合法权益甚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亦难为法律所许。故就已决债权转让申请执行,应当立足民事执行基本原理,综合利益考量,兼顾权利实现强制功能与他益损害预防功能,厘清积极和消极要件审查内容,划分职权调查和抗辩审查方式,区别让与人作为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被告和被执行人的不同情形,给予让与人之债权人不同的权利救济渠道。

关键词:已决债权转让  申请执行  执行请求权  执行形式化  适格审查



9.我国民事执行基本原则:功能重塑与系统整合








作者:任重(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进入立法程序标志着我国民事执行法解释学时代的到来。民事执行基本原则发挥枢纽作用,但也是既有研究的薄弱环节。《草案》描绘的基本原则是解决“执行难”的有益经验,但须完成民事执行法解释学之功能调整与系统整合,即对执行立法理念的第二层具体化作业和以基本原则为导向的具体制度构建(第三次具体化作业),并在“执行公正兼顾效率→民事权利实现”之基础上形成我国的民事执行法解释学。以德日为代表的执行编和执行单行法均未明文规定基本原则,其在学理上的探讨远不及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以《草案》第2条至第8条为基础,经过体系解释、历史解释之解释学作业后将呈现二阶层的民事执行基本原则构造。一方面,以处分原则为代表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应一体化执行基本原则,此外还有辩论原则、诚信原则和法律监督原则(第一阶层),“审执分离”不能自动导出理论体系的二元化。另一方面,以形式化原则、效率原则和债务人保护原则为导向进行重塑和整合后,《草案》可集中规定特有原则(第二阶层)。这同样是民事诉讼法典化的内在要求和基本作业。

关键词:强制执行  法解释学  基本原则  体系解释  审执分离处分原则



10.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双重指定纠纷的解决——姓名与身份关系之间的选择








作者:梁鹏(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既有姓名又有身份关系的双重指定,究竟以何者为真正受益人颇有争议。有观点认为此种情形应视为未指 定受益人,但这种观点可能违背了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本意,并不足取。应区分不同情形对双重指定纠纷予以解决,若姓名与身份关系指向同一主体,在受益人身份发生变动的情况下,通常应视为未指定受益人,但当事人能够证明在身份关系变更后被保险人无意变更受益人的除外。若姓名与身份关系并未指向同一主体,则需借助保单上的其他信息确定受益人,无其他信息可资确定受益人时,以姓名更为合理。此外,当姓名指向之人与被保险人存在同居关系时,若不能证明被保险人以保险金作为性交易的对价,通常应将同居之人视为真正受益人。

关键词:双重指定  姓名  身份关系  未指定受益人  同居



11.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审判方式改革的历史观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再认识








作者:袁春湘(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党务廉政专员,法学博士)

摘要: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陕甘宁边区抗日根据地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背景下创造的司法模式,由一系列思想理念、制度原则、机制方法等构成的体系,其精神实质和基本特点是中国共产党坚持的思想论理、政策路线在司法领域的贯彻和体现。长期以来,基于人民司法实践的需要,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涵和特点得到不断丰富和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面标志性旗帜,被赋予强大的生命力,能够在不同历史时期得到传承和发扬。从人民司法的大历史看,其与20世纪90年代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都属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百年法治道路上的司法制度自我革新,而不能仅仅理解为一种解决纠纷的审判方式。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  马锡五审判方式  审判方式改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12.民刑交叉案件实体裁判规则研究——以合同效力、责任认定为中心








作者:李玉林(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一级调研员、审判员,法学博士)

摘要: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相互交叉、交织时,由于刑法与民法评价视角、调整对象及保护法益等方面的不同,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并不必然导致其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与相对人缔结的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应根据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及结合具体情形予以判断。在认定行为人所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受害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时,无论受害人提起的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其所诉请的赔偿损失范围应是刑事程序对行为人财产追赃未能实现的部分,实为特定范围的补充赔偿责任,且根据民法的“与有过错原则”,均应考量行为人所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程度,并严格限定“替代责任”的适用范围。此外,刑事程序取得证据、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在民事诉讼中也有不同先决效力。

关键词:民刑交叉  合同效力  损失赔偿  与有过错  先决效力



13.通过法律的治理: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








作者:陈志君(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摘要:通过法律的治理是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命题。“枫桥经验”已经成为中国基层治理的典范,人民法庭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参与者、实践者、保障者,在新时代,要聚焦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司法服务的前沿阵地,其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回应社会转型的客观需要、是国家权力下沉的现实选择、是有效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必然要求。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要把握广度、效度、温度、限度四大维度,要通过助力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加强源头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努力推动基层法治社会建设三大途径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关键词:法律  人民法庭  基层社会治理  枫桥经验



14.数字经济案件分类体系及裁判规则研究








作者:顾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上海市杰出青年法学家,法学博士)

摘要:对数据信息的处理和应用,是数字化转型最为核心的要素,传统的权利客体和主体、行为方式、法律关系都呈现“数字化”特点,也带来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不仅需要强调“互联网案件”和审判机构的专业性,更应当针对数字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形成适应数字时代的审判理念和裁判规则。本文结合请求权基础建立相应的涉数字经济案件分类体系,并提出四大类型构想:前三种类型均以民事审判为考察视角,主要关注数字经济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和救济问题,第四种类型则以刑事审判视角为主,更多关注网络公共生态环境与安全的保护。

关键词:数字经济  审判理念  案件类型化  裁判规则



15.商业秘密权益的客体与侵权判定








作者:徐卓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长,法学博士

摘要: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本身并不是商业秘密制度的保护客体,客体应当是信息的秘密性及基于此而产生的竞争优势。商业秘密权益人对秘密信息没有排他的、专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最根本的差异、也是其最核心的属性在于信息的秘密性,这也意味着其作为产权的内容和边界无法界定,因此,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理的核心在于判断是否存在盗取、非法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保密性、价值性是显性要件,秘密性是隐含要件,保密商务信息在构成要件上与商业秘密区别甚微,《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足够的弹性和包容性对所谓的保密商务信息进行保护。商业秘密案件侵权判定不同于专利侵权之技术比对,只是当权利人缺乏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时,通过审查被诉侵权行为涉及信息与原告商业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结合被诉侵权人对秘密商业信息的接触可能性,从而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是否实质相同的审查只是侵权行为成立的证明途径。信息是否公知与信息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不可等同,公知信息和未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并非同一,应当不予保护的是未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关键词:商业秘密  保密商务信息  客体  侵权



16.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建构的责任路径








作者:郑文革(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讲师,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人工智能学院)博士后

摘要:人工智能的类人属性引发了人们对其主体性问题的思考,哲学和传统法学上的主体性主要以自由意志为支撑,目前人工智能远未达到自由意志的程度。当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建构应围绕强人工智能进行,其主体性的本质是责任,需要为人工智能构建一种以责任承担为基础的特殊财产性法律主体。当人工智能因不可归责于他人的行为造成损害或伤害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如果有第三方行为介入作为共同原因力,则与人工智能一起共同承担责任。为落实责任承担,需要为人工智能建立特殊的财产制度,人工智能强制保险、雇员薪资、储备基金、图灵注册等方式可作为财产来源,行为监视、算法修改、数据删除、物理销毁等可作为辅助的责任承担方式。

关键词:人工智能  法律主体  法律责任  财产制度



17.脱逃罪追诉时效问题研究








作者:周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处副处长)

摘要:追诉时效的司法适用与学理研究较为混乱,脱逃罪是典型例证。自然意义上,脱逃罪中的“逃”是一种持续不间断的行为;规范意义上,脱逃罪行为人对监管秩序的侵犯并未随时间的流逝而减弱,故宜将脱逃罪认定为继续犯,追诉时效自脱逃行为结束起算。追诉时效的延长属程序问题,应适用“立案说”,而非“强制措施说”。年代久远的案件在认定“立案”与否时可适当放宽标准,以立案登记表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进行印证。为避免行刑机关继续执行脱逃行为之前未执行完毕刑罚于法无据的情况,公诉机关宜将脱逃罪案件诉至法院,由法院结合具体情况定罪量刑。

关键词:脱逃罪  追诉时效  法不溯及既往  立案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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