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海涛: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市域治理中的司法实践与创新路径|中国应用法学·法学专论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编者按】新时代“枫桥经验”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治理方案。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如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深化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司法领域的实践创新,加快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是一份必答的时代问卷。本期特此编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姚海涛院长撰写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市域治理中的司法实践与创新路径》。本文以“枫桥经验”发源地浙江绍兴法院的特色实践为切入点,立足于新时代新征程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对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行了新思考、新探索,以期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市域实践提供更加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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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市域治理中的司法实践与创新路径
文|姚海涛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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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枫桥经验”作为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一面旗帜,不仅在历史、功能、实践三个维度上与市域治理的本质属性具有天然契合性,也对新时代解纷机制发展有着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作为“枫桥经验”发源地的浙江绍兴法院,积极探索实践以党建引领为核心,以群众满意为目标,聚焦预警预防预测于一体、诉源执源访源共治的多元解纷新路径。面对新时代、新征程的新机遇、新挑战、新难题,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实现解纷理念、机制、手段现代化,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市域实践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 新时代“枫桥经验” 市域治理 创新路径
文 章 目 录
引言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 在市域治理中的三维解读
(一)历史维度
(二)功能维度
(三)实践维度
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市域治理中的司法实践
(一)应用场景——浙江绍兴法院特色实践
(二)实践困惑——新时代新挑战
三、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市域治理中的路径创新
(一)基本遵循
(二)路径创新
▐ 引 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枫桥经验”是党带领人民群众创造的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宝贵经验,是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枫桥经验”,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新时代新征程,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二十大精神,深刻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精髓要义和现代取向,在更高层次、更广领域不断深化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司法领域的实践创新,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市域实践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答好司法工作人民满意的时代问卷。
▐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 在市域治理中的三维解读
“枫桥经验”源自20世纪60年代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的社会治理实践,是用以改造“地富反坏”四类分子的乡村治理创新。随着时代变迁、社会发展,特别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枫桥经验”不断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在市域治理的实践中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一)历史维度
1.“枫桥经验”的理论演变。自诞生以来,“枫桥经验”的内核就处于不断变化演进之中。改革开放前,“枫桥经验”的核心在于放手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改革开放后,“枫桥经验”因其独特的多元纠纷化解功能,而被赋予了创新社会管理方式、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新内涵。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实现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新目标,又增添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新内容。“枫桥经验”从政治群众运动方式,转变成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从乡村治理经验,转变成城乡基层社会治理的中国本土法治资源;从刚性维稳的治理导向,转变成维权与维稳相结合的治国理念;从群众参与、民主决策的矛盾化解方式,转变成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中协调国家司法和社会自治关系的典范。
2.“枫桥经验”的价值迭代。“枫桥经验”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经典样板,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精髓已融入当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浪潮,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的理念也已被当前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源治理的实践所传承。“枫桥经验”在不同时代背景和社会治理场景应用中,显示出独特的历史贡献和社会价值。其一是“诉源治理”。“诉源治理”的意义在于防之于未萌、治之于未乱,即为减少非必要诉讼,社会成员及各种社会力量针对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作出一系列预防调节的举措。而“枫桥经验”的精髓在于就地解决矛盾、矛盾不上交,将纠纷化解在源头,完全契合“诉源治理”的核心内涵。因此,“诉源治理”作为极具中国特色的矛盾纠纷解决体制,也是“枫桥经验”的一次成功实践。其二是“多元解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英美法系被称为“多层次化接近正义”的纠纷解决模式,美国学者L.Kaplow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论认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有效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降低风险,节约司法资源,从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纠纷的精准高效解决。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多样复杂,纠纷诉讼量呈上升趋势,“案多人少”的矛盾和当事人解决争议的需求都要求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以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3.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涵再造。“枫桥经验”从“一镇之计”上升为“一国之策”,其内涵外延、工作方式、适用范围从形成之日起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不断转型。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国家对市域治理提出了新要求。加快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市域治理格局新要求和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战略部署,都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内涵,从而促进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理论创新。从丰富市域治理的内涵角度观察,新时代“枫桥经验”要求从“单打独斗”向“多元共治”转变,依靠党委政府,协调各方力量,发挥群众主体意识,形成多元共治格局;从深化市域治理的功能角度观察,新时代“枫桥经验”要求从“前端防控”向“全链条精准防控”转变,通过构筑科学合理的解纷防线,促进纠纷通过前端防线有效解决和过滤,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产生与激化。
(二)功能维度
实践证明,新时代“枫桥经验”已不仅仅是政法领域化解矛盾的经验,而越来越成为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的经验,助力司法机关有效运用司法手段服务构建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
1.市域治理的最佳载体——多元解纷机制。司法制度本身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兼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处理矛盾纠纷两种重要职能。但司法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固有的局限性:从法理的角度看,司法是运用国家法解决社会纠纷的过程,判决对部分案件往往造成一刀切的刚性后果,达不到修复社会关系的理想效果。从司法活动本身的规律看,审判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司法技艺活动,对普罗大众而言存在难以理解的局限性。从法经济学的视角看,诉讼活动具有资源耗费性的特征。关于纠纷的解决方式,诉讼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手段,需要替代性纠纷解决作为有效补充。“枫桥经验”中“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等经验举措就是这一观念的生动实践。司法实践中,法院越来越将达成和解作为自己的一项主要工作,这在国际司法界已达成共识。“枫桥经验”指导下的诉讼外纠纷化解方式不再局限于诉讼的补充路径,而成为具有与诉讼同样意义的纠纷化解方式,并作为市域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部分,有效丰富和完善当前社会治理的法律手段。
2.市域治理的本质要求——开放包容立场。如何在市域治理中协调好公权力和私权利关系,以实现政府与民众的协作治理一直是理论和实践探讨的一大问题。不同于其他民事领域公私主体关系,基层司法治理不强调公私主体地位是否平等的问题,而是突出结构上双方的相互嵌入。司法手段往往呈现被动性、程序性的特征,因而会出现供给不足困境,“枫桥经验”解纷机制要求司法机关以积极的司法能动主义为基础,以主动服务的姿态,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规范、方向和技术上的指导。同时赋予私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社会资源控制权,使他们能够借助当地多元化的民间资源,以实现共享治理和化解治理风险,形成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特色合作治理机制,彰显了社会法治化治理中开放、包容的国家主义立场。
3.市域治理的基本架构——巩固司法秩序。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为维护这一基层司法治理秩序,根据司法机关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定位,要主动承担起矛盾纠纷化解体系的创建者、保障者的重要职能。“枫桥经验”所蕴含的基层司法治理经验就体现了这一特点,在该模式下,基于审判职能考虑,法院主要承担着后端的解纷责任,同时也承担着发挥司法优势助推前端的责任。对诉讼内纠纷的实质化解,法院应全面参与、履行职责;对诉讼外纠纷的实质化解,法院的角色宜定为有限参与、积极辅助。人民法院是市域治理的参与者、推动者、保障者,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重要职责,需要在恪守司法规律的基础上,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三)实践维度
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语境下,人民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就是要强化“共治共赢、多方多元、全域全程、数智数治”的理念,把解纷思路贯穿到所有案件、所有流程,融合数字技术革新,整合多样资源,多元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治理目的上,坚持人民主体,以精细化促进市域治理的法治化。“枫桥经验”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是其始终不变的灵魂。推动市域治理做细做小做精,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发动人民群众,不断激发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活终端治理效能。“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也;众智之所为,则无不成也。”只有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聚合人民群众的经验和智慧,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妥善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才能不断夯实市域治理根基,促进市域治理法治化水平。
2.治理主体上,坚持共建共享,以多元化促进市域治理的现代化。作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共建共治共享要求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即实现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这也是加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前提。“枫桥经验”蕴含的多中心共治,在实践中实现为党领导下的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在结果上实现了公共利益的最大增进。事实上,正是因为“枫桥经验”所蕴含的这一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基本格局,尤其在党领导下鼓励基层力量的自觉创造,“枫桥经验”才能得以历久弥新,从一众全国基层社会治理经验中脱颖而出,成为体现制度优势、中国智慧的“示范区”。
3.治理手段上,坚持三治融合,以制度化促进市域治理的体系化。在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中,“三治”呈现互相交融的状态:“法治”之下行“自治”,“自治”运行循“法治”,“自治”之中践“德治”,“德治”之中含“法治”,自治、法治、德治在有力的制度保障下,最终达到基层治理的良法善治。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解纷机制,要在对政策方针、经验规律的深刻领会和成功总结基础上,进行一定的探索,即要实现由点及面,从个性到共性,由统筹各类治理资源到形成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制度性转变,并把该机制贯穿到法院执法办案的工作全过程当中。
4.治理资源上,坚持整体智治,以数字化促进市域治理的智能化。在当前大数据时代趋势之下,打造数字化大平台以服务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是“枫桥经验”走入新时代,在新发展阶段的必经之路。在“枫桥经验”的发展进程中,结合“互联网+”和人工智能高速发展的时代特点,社会基层纠纷治理也要借助科技创新手段,实现以人民为中心,打造枫桥经验升级版。司法机关应当以建设智慧法院为契机,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引入科技手段,提高司法信息化管理水平,融合数字技术革新,整合多样资源,将新时代“枫桥经验”解纷内涵转化为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原动力。
▐ 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市域治理中的司法实践
“枫桥经验”作为我国基层治理的模式典范,其蕴含的时代价值对于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枫桥经验”发源地,浙江绍兴全市两级法院深学笃信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将“枫桥经验”蕴含的精髓要义运用到审判执行各项工作中,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司法领域不断创新发展。
(一)应用场景——浙江绍兴法院特色实践
1.“枫桥经验”的核心拓展:助推完善社会治理新格局。“枫桥经验”从形成之初到现在,至关重要的一条在于坚持党建引领,以党的建设贯穿基层治理、保障基层治理、引领基层治理。绍兴法院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同各方的核心作用,推动作为评价市域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的指标“万人成讼率”纳入各区、县(市)考核,对实质化运行解纷工作大格局予以了回应。同时,积极争取市委出台《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施意见》,召开市委法院工作会议、全市诉源治理建设推进会,进一步巩固联动融合、多元共治的良好局面。
2.“枫桥经验”的优势拓展:打造纠纷防范化解新样板。绍兴法院积极落实“抓前端治未病”理念,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全市6家基层法院全部以团队方式成建制入驻县级社会治理中心,30个基层人民法庭全部按需入驻镇级社会治理中心,一站式解决纠纷主阵地由法院向社会治理中心一体化延伸,实现92%的可调纠纷先行过滤。同时,深挖传统文化资源优势,如依托王羲之“戒讼”家训培树 “羲之云调解”品牌等。全市法院共建立“师爷调解团”等特色调解品牌24个,设立巡回审判点、诉调对接工作室61 个,建成基本覆盖全市村镇的共享法庭2334家,构建纵向延伸至村社区、横向对接基层治理单位的多元解纷体系,形成了以法院牵头、外部组织联动协调的解纷网络。
3.“枫桥经验”的精髓拓展:构建一体推进“三源”共治新模式。针对社会矛盾纠纷隐患呈现多源多样、点多面广等特点,绍兴法院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立审执破”一体化闭环治理机制,一体推进诉源、执源、访源“三源”共治,全市法院收案呈连续四年下降态势。诉源治理方面,建立“立案预警+示范调解”解纷模式,同时对金融、物业、道交、劳动争议等十大高发民商事案件建立联调机制,实现纠纷诉前批量化解。执源治理方面,构建“共享法庭+执行”工作模式,开展“共享法庭”百案悬赏、千案督促、千人曝光、万人普法系列活动,将执行工作有机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有效解决查人找物难、督促履行难、失信惩戒难等问题。访源治理方面,以开展无信访积案法院创建活动为抓手,建立信访问题预警、矛盾纠纷化解、积案清理四色管理等工作机制,完善信访风险隐患排查五张清单制度,在全省法院率先实现信访积案清零。
4.“枫桥经验”的路径拓展:培育“枫桥式”系列新品牌。绍兴法院以迎接“枫桥经验”60周年纪念大会为契机,积极培育具有绍兴辨识度的“枫桥式”系列新品牌。其中,全域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着力构建“14582”工作体系,创设矛盾纠纷预警、预判、预防、预补“四环防控”机制。枫桥人民法庭入选全国法院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动态予以刊发并在全国推广。此外,通过建立“统筹+规范”推进机制、打造“系统+要素”体系架构、形成“示范+特色”治理模式,积极推动“枫桥式”涉企纠纷全链条专案办理、立审执破一体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法护知产”协同保护、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善意文明执行等系列创建,全力打造“枫桥经验”治理矩阵。
5.“枫桥经验”的价值拓展:激活市域数字治理新动能。绍兴法院坚持“整体智治”理念,深化“全域数字法院”建设,推进“诉讼服务一体化”、行政行为合法性AI预诊、版权AI智审微信小程序等,发挥网络信息技术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立体化、普惠式的解纷服务。迭代执行“一件事”改革,建立横向联通28个职能部门,纵向贯通329个乡镇、村(社区)的一体化多跨协同体系,在线协助事项拓展至37类63项,该项目获“浙江省改革突破奖”。推广优化“破产一件事”应用,实现全市27个行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入驻协同,628家管理人在线履职,140余个事项一网通办,助推绍兴市城市法治环境受到企业认可度居全国第二位。通过紧紧扭住深化改革和科技赋能双轮驱动,不断推动办案最公、用时最少、老百姓获得感最强成为绍兴法院最鲜明的标识。
(二)实践困惑——新时代新挑战
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影响着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成效,给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带来了挑战,需要对其加以理性分析诊断。
1.多元协同格局需进一步巩固。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及其良性协同已成为当下必需。基层矛盾牵涉面广、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的特点,决定了必须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制度优势,统筹力量、整合资源。但目前,法院与职能部门彼此间的协作机制未能理顺,不能完全形成合力。共建格局中职能部门作用发挥不足,在拆迁安置、处置违章建筑、信息公开、法律维权等批量纠纷处理中,信访成因分析不到位、诉讼管控不畅通、稳控措施不及时问题仍然存在。相关考核机制的作用也未能得到有效发挥,没有真正下沉至镇街,无法形成各有关部门协同发力、同步推进的机制,导致推动力度不够。
2.前端防控网络需进一步织密。作为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之一,各级司法机关对诉源治理的工作重视日益加强,但实践中其成效发挥尚不充分。一方面,对诉源治理的重要性认识仍有不足。诉源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深化与发展,是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的重要抓手,广大基层法院的一线法官更多承担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但巨大案件压力使得法官对矛盾多元化解机制的推进动力受到极大影响。另一方面,基于目前法院绩效考核的相关指标体系,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更考虑“结案”,而不是“案结事了”。司法机关将工作重心放置于个案纠纷的所谓“化解”,尤其是类案治理上,追偿权纠纷、金融纠纷、交通事故等仍大量进入诉讼,无法实现通过司法重构社会价值体系,回应民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
3.多元解纷机制需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不仅仅解决法院诉讼爆炸的负担,更大的价值在于它能满足不同特征的民事纠纷化解需要,以程序简便、意思自治、灵活多样、高效廉价的方式满足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但目前多元解纷的目标与机制存在推进失衡问题。如解纷力量的专业性与群众的精细化需求之间存在矛盾,基层调解人员素养参差不齐,专业性调解人才短缺,实践中往往凭借类似“老娘舅”的模式和经验,难以适应线上管理、大数据平台等“互联网+”调解模式。以绍兴为例,虽然全市法院诉前引调率达到100%,但诉前化解率较低,诉前引调程序空转问题仍然较严重。此外,相关工作机制也需进一步健全,如绍兴法院审执破“一体化”机制在运行实践中仍存在衔接不到位的问题,诉讼环节之间也存在衔接不畅、责任不明、相互脱节、作为不力等问题,造成其作用无法真正发挥。
4.数智赋能效应需进一步释放。近年来,绍兴全市两级法院高度重视数字化建设,全面推进“全域数字法院”改革,数字技术运用于诉讼服务和审判活动中已渐趋成熟,但受到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当前智能化、信息化、数字化进程与预期仍有差距,部分数字化项目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还存在场景不敏感、需求不迫切、“融跨”动力不足的问题。一方面,覆盖全域的统一的数据平台未能真正建立。多元解纷主体拥有的资源尚不能充分共享,诉讼与非诉讼之间的衔接大多还是靠传统的人工转接办理方式,资源重复建设和闲置浪费的情况突出,导致当纠纷产生时无法进行精准应对。另一方面,各地数字化建设的标准、发展程度存在差异,使得跨区域的信息联通较难,一些地区智能平台的数据采集、系统更新、功能升级等也远远未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
▐ 三、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市域治理中的路径创新
党的二十大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要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聚焦高质量发展、高标准服务、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高水平安全,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切实把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总结好、推广好,为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贡献更多司法力量。
(一)基本遵循
1. 宏观层面: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四治”融合。“四治融合”是“枫桥经验”的时代特征,也是“枫桥经验”创新发展的重大成果。在实践中,“四治”融合体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其中,“自治为基”,强调增强国家与社会关系处理中的弹性空间;“法治为本”,强调保持国家的主导性调控力,构建国家与社会关系处理中的秩序保障;“德治为先”,强调提升主流意识形态的濡化力,充实国家与社会关系处理中的价值导向。同时,充分运用整体智治的方式,发挥智治的智慧保障作用。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必须置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以“法治”定分止争,推动纠纷有效化解;立足基层社会的治理实际,畅通解纷渠道,以“自治”促进和谐;强化社会秩序引导,让每一个案件的审判都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公开课,以“德治”春风化雨。通过综合运用现代治理手段和传统治理资源,搭建多方参与治理的平台和渠道,不断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2.中观层面:法理、事理、情理“三理”贯通。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即事明理、断事以理”“当人情、合法理”“谨持法理,审察人情”“融天理、国法、人情为一体”为底色,自古以来孕育并沉淀在定分止争、利国安民的司法经验之中。法理、事理、情理都不是互相对立的,而是呈现互相交融的状态。其中,法理是根本理据,事理是科学判定,情理是道义基准。它们相互作用、彼此融合,最终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的。事实上,无论是我国古代的司法系统,还是世界上其他国家、地区的司法系统,都肯定道德对法律存在的巨大影响,“或是通过突兀的、公开的立法程序成为法律,或是沉默平和地通过司法程序影响法律”。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价值是以人民为中心,要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是否取得治理成效的关键准绳,将是否做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视作是否顺利解决纠纷的重要参照。因此,人民法院定分止争,既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也要采取正确的方法,尊重人民群众朴素的情感和公平正义观,讲清“法理”、讲透“道理”、讲明“情理”,达到法、理、情正向趋同,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实现案结事了。
3.微观层面:个性、共性“两性”统一。“枫桥经验”在60年的发展过程中,注入了各种时代性因素。而所谓现代法治的要求,必须要有相应的民情和土壤作为依托。“枫桥经验”的特色之一就体现在,它在延续、成长、经营这一历程中,有意无意间做到了对地方传统经验、时代特色成果的尊重与累积。“枫桥经验”的每一次发展创新,都离不开时代的发展和地方法治特色。“枫桥经验”之所以能成为一种全面的社会治理模式,正是因为它在自身不断地更新和维护过程中,做到了本土法治传统与现代制度文明的有机统一。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需要从时代共性探索,走向法院解纷个性之路。需要更加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将参与多元解纷延伸至“良法善治”的广阔领域,彰显时代特征;需要妥处司法现代化与纠纷本土化之间的矛盾,因地制宜、因案施策,彰显解纷的地域特色和法治文化个性。但同时也要正确对待这一传统,要善于利用本土资源,尊重传统的同时,挖掘其背后适应当前民主法治社会的普遍性的规律。
(二)路径创新
1. 放大制度优势:从“单一治理”走向“协同治理”。党的领导是坚持、发展和创新“枫桥经验”的政治优势和主要推动力量。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系统集成的整体治理,在治理主体上突出党建引领、多方参与。要持续放大党的领导这一最大的制度优势,使由法院主导的单一模式向党委领导下各部门协同一体推进的新模式转变,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一要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主动将法院工作置于社会大治理格局之中,更加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用好“万人成讼率”硬指标,深入分析研判矛盾纠纷尤其是群体性纠纷的整体情况、变化趋势和处理方案,依靠党委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化解,形成法院“问诊开方”、各方力量“对症用药”的治理格局。二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把握基层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核心效用,紧紧依托村(社区)等基层党组织,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居民自治、基层协商、群团带动、社会参与机制,强化共享法庭“四治融合”最小单元建设,实现更多治理要素、法治要素向基层聚集,凝聚基层治理强大合力。三要强化跨部门合作配合。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综治协调,加强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等机构的信息通报和协调联动,加大当事人选择调解、仲裁、公证等非诉解纷方式的引导力度,不断扩大解纷“朋友圈”,激活多元主体预防化解纠纷的动能。
2. 走好群众路线:从“被动管理”走向“主动治理”。“枫桥经验”是一种大国“简约治理”的新模式,它尊重人民群众的实践和首创精神,包含了自下而上的群众参与和自上而下的政府组织。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必须站稳人民立场,提升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水平,依靠和发动群众参与社会治理、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一要推动诉讼服务创新。坚持群众满意标准,坚定走好中国特色的司法为民之路。特别是要牢牢把握公正要求,注重释法说理,更多地让群众来参与、监督和评判,使人民群众更加理解、认同和尊重司法。二要夯实基层基础。全域建设“枫桥式人民法庭”,打造一批特色鲜明、业绩突出的人民法庭集群,推动人民法庭功能从“注重办案”向“参与治理”转变,从“法庭内”向“法庭外”延伸。加强共享法庭建设,以一体化、均衡化、便捷化的诉讼服务夯实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不断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司法需求。三要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健全诉调衔接工作机制,运用好人民调解机制,加强人民调解业务培训及指导,夯实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基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3. 推进多元解纷:从“末梢治理”走向“源头治理”。“枫桥经验”的灵魂在于综合运用法律、习俗、人情等多种手段,最大限度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一要推动矛盾诉前多元化解。强化矛盾纠纷预警预防,聚焦多发领域纠纷,靶向式开展类案治理,加强法律风险评估和调解指导,通过示范裁判机制,实现“审理一件、化解一批”,全面减少纠纷成讼率。加强诉讼与仲裁、公证、行政复议等非诉解纷方式衔接,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诉非衔接、线上线下联动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二要构建全链条闭环式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深化运用“分调裁审”等机制,形成从风险源头到矛盾纠纷前端解决,直至诉讼终局裁判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通过立审执兼顾,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判后答疑、判后执前督促等举措,提高矛盾纠纷“实质解决”“一次性解决”工作成效。三要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加强法治宣传和司法建议工作,深入开展无讼建设,推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功能,就审执实践中发现的具有普遍倾向的社会治理问题、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做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
4. 强化数智赋能:从“数字治理”走向“数智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技术支撑。在当前智慧法院建设的基础上,以“数智赋能+制度重塑”为主线,以“平台+大脑”为支撑,克服数字治理粗糙、碎片的缺陷,为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发展插上互联网和大数据的翅膀。一要全面升级在线多元解纷和智慧诉讼服务。借助信息技术便捷、高效、精准的优势,大力推进“破产审判一件事”“智慧法院大脑”和“12368一号通办司法服务”等平台建设,为群众诉讼、法官办案、审判管理等提供全方位的智能辅助。二要全面加大平台数据统筹贯通。加强政策统筹、进度统筹、效果统筹,确保一个平台一贯到底,防止新的碎片化问题。创新打造“数智枫桥”综合集成应用,打通重大应用从省级贯通到基层网格的中间环节,推动重大应用在平安法治平台的横向集成、纵向贯通、一端集成、高效协同,实现数据标准化、化解协同化、预警精准化。三要全面创新深化应用成果。紧紧扭住深化改革和科技赋能双轮驱动,依靠改革破难题、解新题,推出一批具有“新时代味”“改革味”“枫桥味”的实用管用好用的场景和应用。同时,在建章立制上再突破,制定具有前瞻性、突破性、引领性的制度规则,确保“全域数字法院”改革取得实战实效成果,不断提升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
编辑:钟 莉
排版:覃宇轩
审核:杨 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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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以邗:机遇与挑战:我国征信业务中个人信用信息处理的法律困境及改革路径
中国应用法学
《中国应用法学》是国内专注法律应用和审判理论研究的学术期刊,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2021年入选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目录,2022年入选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目录。办刊宗旨为:对司法实践问题及司法体制改革进行深入探讨,反映司法实务的最新动态和研究方向。围绕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聚焦与司法应用有关的、社会性的、实证性的和冲突性的研究成果,立足高端、关注热点、把握前瞻、彰显权威、引领变革,努力打造理论法学成果向应用法学成果转化的高端研究平台。主要栏目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高端论坛”“本期特稿”“权威解读”“专题策划”“法学专论”“涉外法治研究”“法律评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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