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0-2021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考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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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各位同学:
期末考试考表已经公布,请登陆教务管理系统——考试管理——考试详细查询,选择期末集中考试查询。并认真核对自己的考试课程。如需申请缓考,请按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提交线上申请办理。
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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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英语》、《中国经典研读》、《西方文明文化史》、《刑法原理》、《飞行力学》、《飞机结构设计》等几门课程的考试时间进行了调整。
2
因此,请同学们务必以6月2日12:00以后的考表查询结果为准。
考生必须按系统中指定的教室参加考试,不按规定考场参加考试的,监考老师将按学生缺考处理。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学生证或照片清晰、易于辨认的一卡通。以便监考老师核对身份。倡导诚信考试,杜绝作弊现象,请自觉遵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考生守则》(详见附件二)。
请同学们及时查看期末成绩,如课程不及格需要参加补考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考申请操作。补考申请时间:2021年6月1日14时—8月20日24时。
2020-2021学年第二学期补考时间安排:公共基础课:2021年9月3日—9月5日,专业课:2021年9月17日前结束。如有任何疑问请于补考前咨询学院教务老师,有关补考申请操作办法见附件一。
教务处
2021年6月2日
附件一
补考申请操作办法
各位同学:
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考核组织管理细则》有关要求,现将本学期补考申请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请时间
2021年6月1日14时—8月20日24时
二、 操作方法
学生登录个人教务管理系统查看期考试成绩,如有不及格课程,且该门课程未参加过补考,则可进行申请补考考试的操作。
在系统具体操作按钮见图中红笔标出位置处,选择需要申请补考的课程,点击相应图标即可。在规定的补考申请时间内,学生可自行申请补考,逾期无法办理。
未申请如下图,可点击申请:
已申请如下图,可点击撤销:
三、 补考安排
补考时间:公共基础课:2021年9月3日—9月5日,专业课:2021年9月17日前结束。请密切关注教务处网站通知公告板块或查看个人教务管理系统,以获悉具体时间安排,如有疑问请务必于考前咨询学院教务老师。
四、 注意事项
1、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考核组织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践类课程和一般通识类课程均不安排补考;
2、如课程有补考环节,一门课程最多只有一次补考机会,请同学们慎重申请。考核及格的课程不能参加当前学期的补考。
3、缓考(缓补)与补考一起进行,缓考(缓补)未通过的课程须重修,且不再有补考机会。
4、补考申请功能只针对2016-2020级学生。
附件二
考生守则
第五十一条 考生应提前10分钟凭学生卡或学生证进入考场,参加补考还必须携带《补考准考证》。入场后必须保持安静,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本人证件放在桌面上,以便监考教师核对。
第五十二条 迟到15分钟者,禁止入场,取消考试资格。考试开始6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考试结束前10分钟,考生不准离开考场。
第五十三条 考试时除准备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绘图仪器和无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的电子计算器)外,不得携带手机、智能手表、文曲星、商务通或带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高档计算器进入座位,否则按考试违纪论处,如考试过程中使用上述工具视为作弊。考试中不准使用自备的答题纸和草稿纸,不允许擅自更换试卷,不允许互相传借文具、纸张。书籍(开卷考试除外)、书包及上述通讯工具等物品一律按要求放到指定地点。
第五十四条 答题前必须先写上自己的姓名、班级和学号,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填涂《答题卡》用2B铅笔),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第五十五条 若遇问题,必须举手向监考教师示意。除试卷印刷问题,不允许向监考教师提出任何与试卷内容有关的问题。考生不许私自相互借用任何考试用具。
第五十六条 考试进行中,未交卷者原则上不允许离开考场,确需离场时必须交卷后方可离开。未交卷擅自离开考场者,按考试结束处理,不得再次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生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
第五十七条 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一律由监考教师上位收卷,在收齐全部试卷之前,考生必须保持在原座位,不得说话,凡违反者一律按作弊处理。延误不交卷者,监考教师有权视情节按违纪或作弊处理,考试成绩按零分记。
第五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应在监考教师清点试卷无误后,方可退场,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退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
第五十九条 学生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办法》执行。对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含协同作弊)者,监考教师有权当场收回试卷,并在试卷上写上“违纪”或“作弊”字样,取消其考试资格,考生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后立即退场,对拒不退场者将从严处理。
第六十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所在班级取消当年申请评定优良学风班的资格。有作弊记载的学生取消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
第六十一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替考作弊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文字 | 王萍
编辑 | 刘明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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