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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侮辱诽谤法官:被开出100000元罚单!

2018-01-18 罗凤灵海南二中院 法莱利法律资讯

       2018年1月16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二中院)作出《决定书》,认定律师朱X人严重妨害司法诉讼秩序,对其罚款10万元,限于2018年1月22日前交纳。

  海南二中院在审理詹某等8人与海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清算组合同纠纷系列案中,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朱X人作为詹某等8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其撰写的《民事上诉状》中,多处使用侮辱、诽谤法院及司法工作人员的言辞,如:“法官伙同不法分子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一审法院的不当行为是涉嫌利用审判权伙同不法分子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一审法院滥用审判权、徇私枉法作出的枉法裁判”,“一审法院为了达到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公然利用审判权篡改事实、瞒天过海”等。

  海南二中院二审时,合议庭法官阅卷后发现,上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通知朱X人并告知其进行修改,朱X人明确表示,所有上诉状均为其本人所写并拒不修改,同时还宣称二审案件承办法官“枉法裁判、是该犯罪集团的一份子”。二审庭审中,朱X人在其提交的《审判长回避申请书》中,直接侮辱、诽谤“审判长在系列案件的审理活动中存在徇私枉法,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犯罪情形”;并在庭审笔录中自行添加“如果法院罔顾事实,利用审判权作为他人谋夺国有资产的工具,法院就是罪恶交易场所。审判长和合议庭就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字样。

  海南二中院认为,朱X人身为执业律师,在作为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过程中,本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其不顾法律规定及律师执业规范,在毫无事实依据证实有关法院及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中具有枉法裁判、以权谋私等情形下,多次公开侮辱、诽谤法院和司法工作人员,诋毁司法工作人员和法院形象,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司法尊严,已严重妨害司法诉讼秩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严肃法庭纪律,海南二中院据此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同时,海南二中院向广东省司法厅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朱X人律师进行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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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很多人看来是一个很风光,赚钱很多的职业。

同时,在许多人看来,律师是一个只认钱的职业。

不过,用法律人的眼光来看,律师的所作所为只是对当事人负责。

但是,律师的行为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不然就不仅是道德评价问题,更是事关自己的饭碗,如果被吊销执业执照的话,则所有前期的辛苦付出都会付之一空。

执业高风险:多名律师或被吊销执业证!(点击可阅读)

一、冒用他人名义并伪造相关诉讼证据材料

2017年9月19日,一份《云南省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送到了王XX律师、王XX律师手上。就在这十天前,云南省律师协会纪律(奖惩)委员会召开会议,认定王XX律师、王XX律师冒用他人名义并伪造相关诉讼证据材料提起诉讼的行为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会议决定取消王XX律师、王XX律师律协会员资格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两人的律师执业证书。

二、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

9月6日,山东省司法厅向山东祝XX律师送达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因涉嫌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山东省司法厅拟对其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三、多次盗窃他人财物

当事人孟XX是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在2006年3月及2006年4月期间,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了盗窃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故意犯罪,陕西省司法厅予以吊销执业证书处罚。

四、“没有主动报案人”的诈骗案

2017年7月24日,北京司法局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到了夏XX手上。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夏XX的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不过这和夏XX受到的刑罚相比,已不值一提。

在律界夏XX案的争议很大,其辩护律师称这是一起“没有主动报案人”的诈骗案,起诉书中罗列的四位“受害人”中有两位已明确向法院提交书面声明,确认夏XX和他们之间只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不存在诈骗问题。剩下的两位“受害人”,都属于公司借贷,一个有合同有担保,另一个在夏XX被绑架之后已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的是保全债权。

五、帮助家属劝说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

2017年7月3日,浙江省司法厅认为,邱XX在律师执业活动中,帮助犯罪嫌疑人家属劝说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并向犯罪嫌疑人家属提供虚假供述相关信息,由家属劝说证人提供虚假证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法院判定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依法作出吊销执业执照的处分。

六、辩护人妨害作证

李XX律师因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6月26日,广东省司法厅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以及《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吊销当事人李XX的律师执业证书。

七、利用影响力受贿

经查明,云南砚池律师事务所主任赵XX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6年8月11日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2017年5月3日云南省司法厅给予赵XX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同样因受贿罪而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还有云南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律师厉XX。2014年9月28日因犯受贿罪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7年6月20日云南省司法厅决定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八、行贿

作为跟公检法打交道最多的职业,不少律师走的是“勾兑派”的道路,行走在行贿的边缘地带。2017年6月26日,广东省司法厅以触犯行贿罪为由,分别给予XX律师唐霁、广州律师杨XX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九、信用卡诈骗

经查明,陈XX律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广东司法厅根据《律师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吊销陈XX律师执业证书。

十、帮助伪造证据

2009年8月20日,李XX律师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李XX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3月27日,青海省司法厅认为:李XX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十一、酒驾

近日,最悲惨的一位律师是北京跃盾律师事务所吴某某律师,因醉驾被北京市司法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可惜了,从此,因醉驾被吊销律师证的大军中又多了一位。

2011年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醉驾获刑属于故意犯罪,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证的注销、吊销法律依据

▶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的注销:

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关于律师执业证的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那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还能重新考取或者申请执业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规定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温馨提醒

律师执业道路上,每一步都如履薄冰。律己,自勉,不断提升专业素养,谨慎执业,审慎尽责,才能使迈出的每一步都踏实而坚定,且行且珍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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