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完美:离婚协议范本及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范本及使用注意事项
作者:邱静律师
随着离婚纠纷的增多以及法律意识的增强,当事人除了关注财产分配方案本身、子女抚养权归谁以外,也愈加关心这些分配方案对应的权益、子女探望权等事宜如何能有效地落实。因此,离婚协议可以包含哪些内容?离婚协议该怎样写,才能有效地督促双方按照约定执行,实现各方的权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经过不断的实践检验以及笔者的总结修改,就协议文本及使用注意事项进行了大量更新,供大家参考使用。
【特别说明】
1、本协议范本是“简单粗暴”的,本协议范本仅以一次性解决离婚财产分配为原则、以分配结果为导向。因此,笔者在财产分配的设定上并不考虑财产是婚前个人所有还是婚后共同所有,不考虑购买财产的具体出资情况,不考虑一方对对方是否有隐匿财产的顾虑以及后续是否拟继续追诉的情况。
2、本协议范本是不完美、且不偏袒于任何一方利益的,仅供参考。本协议既不是针对任何人的法律咨询,笔者也不对直接使用本协议范本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一样,离婚时需要解决的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问题必然也不一样,无论一份离婚协议它号称自己有多完美,都不可能恰如其分地解决每一个人的问题。本协议范本是基于一套最简单、最利于执行的方案来设定的,因此更适用于抚养权争议小,财产类型简单、线索清晰、价值确定且较小的情况,不适用于抚养权争议大,财产类型复杂、线索繁杂、价值较大,以及可能出现一方隐匿财产的情况。
3、如本协议范本不能帮助您解决具体问题,请付费请专业律师量身定做。
【离婚协议范本】
离婚协议[1]
男方:【XX】 [2]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1234561990000000】
女方:【XXX】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1234561990000001】
男、女双方于【2012】年【5】月【20】日在【北京】市【XX区】民政局[4]办理结婚登记,现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经双方自愿协商同意协议离婚,并就此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离婚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子女抚养
1.1直接抚养权
1.1.1男、女双方育有一【子/女】,姓名为【】,身份证号为:【】。[5]
1.1.2男方同意女儿的直接抚养权归女方所有[6]。如男方主张直接抚养权的变更的,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请求,在法院做出变更抚养权的生效裁判文书之前,女儿应与女方共同生活[7]。
1.1.3男方应在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8]日内,配合女方将女儿户口迁移至女方名下,并将女儿的全部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出生证、身份证、护照、防疫登记证、保险合同等)交由女方保管[9]。
1.1.4男、女双方确认,以下银行账户内现有资金共计人民币【】元[10],该等资金均全部为女儿个人所有;另有归女儿个人所有的【生肖羊纯金吊坠壹个、纯金手镯贰副】。自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该等资金、账户及前述物品均由女方代为保管及支配,男方应在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日内将有关银行卡、存折等账户凭证及物品全部交给女方 [11]: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1.2抚养费
1.2.1男方每月支付女儿固定抚养费(包括基础的医疗费、教育费)人民币【】元,于每月的【】号前支付完毕【当月/下月】抚养费[12],直至女儿完成全日制学历为止[13]。男方在此特别同意,自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每满【】年,女方有权要求男方上调抚养费标准,但上调幅度应不超过前述抚养费的【】%[14]。
1.2.2如遇以下情形,男方自愿在1.2.1条约定的固定抚养费之外另行承担女儿因生活、学习等发生的大额支出,于费用发生后支付下一月固定抚养费时一并支付 [15]:
(1)女儿报名参加兴趣班、辅导班、旅游及其他因女儿生活、学习所需一次性支出超过人民币【】元的,超过部分由男、女双方各承担50%;
(2)女儿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或商业保险理赔范围的需一次性自费承担金额超过人民币【】元,或两个月内发生的前述自费金额超过人民币【】元的医疗费用,超过部分由男、女双方各承担50%。
1.3探望权[16]
1.3.1男方每个月可以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女儿【】次,每次不超过【】天,且都应在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进行(春节假期除外)。男方应当提前【】日通知女方,双方协商接送女儿的具体时间及方式。
1.3.2如男方需要临时或春节探望的,可提前【】日与女方协商,由女方依据女儿的学习、生活安排以及女儿的意愿确认是否同意。
1.3.3在女儿愿意的前提下,女儿寒暑假期间,男方的探望次数和时间都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应不超过【】天,具体由女方依据女儿的学习、生活安排以及女儿的意愿另行协商确认。
2财产分配
男、女双方在此共同确认:双方仅就本协议中列明的财产进行分配,未在本协议中列明的财产,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以何种方式获得的,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悉该等财产的存在,各自名下登记的或者各自保管或掌握的一切财产在离婚后均归各自一方单独所有,双方均放弃对对方名下登记的、保管的或掌握的其他财产要求分配或补偿的权利,并承诺在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收到对方支付的相应财产或经济补偿款项后,不会再就该等财产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居住权、使用权以及任何其他对财产进行处分、支配或者要求对财产或对应的财产价值进行分配的权利等)。[17]
2.1房产[18]
2.1.1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位于【】市【】区【】的房产(房产证号为:【】),离婚后该房产及房内全部家电、家具等均归【男方】单独所有,自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的剩余购房贷款全部由【男方】自行承担;【男方】就此房产向【女方】支付现金人民币【】元的经济补偿,于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19]
2.1.2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位于【】市【】区【】的房产(房产证号为:【】),离婚后该房产及房内全部家电、家具等归【女方】单独所有,【女方】就此房产向【男方】支付现金人民币【】元的经济补偿。【男方】应于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日内办理完毕该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女双方平均承担】,【女方】支付给【男方】的补偿款应于双方办理完毕全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20]
2.1.3登记在【男方、女方】名下的,位于【】市【】区【】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双方同意于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日内共同出售该房产,并就售房所得全部款项在扣除银行贷款之后的剩余金额进行【平均分配】,于一方每收到一笔售房款后的【】日内支付给对方当次收款金额的50%。[21]
2.2车辆[22]
2.2.1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一辆【】牌【轿车】(车牌号为:【】发动机号为:【】),离婚后归【男方】单独所有,自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的剩余购车贷款全部由【男方】自行承担;【男方】就此车辆向【女方】支付现金人民币【】元的经济补偿,于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23]
2.2.2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一辆【】牌【轿车】(车牌号为:【】发动机号为:【】),离婚后归【女方】单独所有,【女方】就此向【男方】支付现金人民币【】元的经济补偿。【男方】应于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日内办理完毕该车辆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如有)由【男女双方平均承担】,【女方】支付给【男方】的补偿应于双方办理完毕全部车辆所有权登记手续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24]
2.2.3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一辆【】牌【轿车】(车牌号为:【】发动机号为:【】),双方【同意】于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日内出售该车辆,并就出售车辆所得全部款项进行平均分配,于【男方】每收到一笔售车款后的【】日内支付给【女方】当次收款金额的50%。如【男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成功售出该车辆的,或者出售价低于【】元的,则【女方】有权要求【男方】在前述期限届满后的【】日内向【女方】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女方】在收到该等补偿款项后,放弃对该车辆主张任何权利。[25]
2.3现金及存款
2.3.1双方共同确认:男方名下现有现金及存款人民币【】元;女方名下现有现金及存款人民币【】元,共计人民币【】元,双方同意在离婚后对前述现金及存款总额按照男方【】%、女方【】%的比例进行分配,由【男方】于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日内向【女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26]
2.3.2双方共同确认:各自名下的现金及存款保持不变,归各自所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就对方名下的任何现金、存款主张任何权利。[27]
2.4基金/理财产品
【男方】在【】开立的【】账户及该账户中对应的财产价值在离婚后归【男方】单独所有,【男方】就此向【女方】支付人民币【】元的经济补偿,于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28]
2.5股票
【男方】在【】开立的股票账户中所持有的股票及对应的财产价值在离婚后归【男方】单独所有,【男方】就此向【女方】支付人民币【】元的经济补偿,于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29]
2.6股权
【男方】持有的【有限公司名称】的【】%股权,在离婚后仍由【男方】单独持有并全部归【男方单独所有】,【男方】就此向【女方】支付人民币【】元的经济补偿,于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30]
2.7其他财产[31]
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在任何时候均互不要求分配。
3 债务分配
3.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男、女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债务。对于一方所负的债务,无论是婚前或婚后产生,在谁的名下则由谁全额承担,与另一方无关。如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等司法途径确认一方确需对外共同承担另一方的债务的,则在偿还债务后有权就己方承担的全部债务向另一方追偿,另一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32]
3.2男、女双方确认:因【购房】(房产坐落位置:【】,房产证号:【】)所需,以【男方】的名义于【贰零壹叁年陆月捌日】向【李XX】(身份证号:【】)借款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元),年利率为【24】%。截至本协议签订时,男女双方已向【李XX】偿还了【借款本金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还有剩余【本金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及全部利息】未偿还,还款时间为【贰零壹捌年捌月捌日】。针对未偿还完毕的剩余本金及全部利息,男、女双方承诺在离婚后仍按照【50】%的比例共同负担债务,任何一方实际向李三偿还的债务金额超出各自应负担的金额的,就超出部分实际还款方可在偿还债务后向另一方追偿,另一方应在收到通知后【】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33]
4 离婚后续事项[34]
鉴于目前男、女双方的户口共同登记于同一户口簿,【男方】为户主,【女方】同意在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日内将户口迁出,否则应当按照本协议5.2条的约定向【男方】承担违约责任。
5 其他
5.1与本协议有关的各笔款项的支付,双方均同意以【银行转账】的形式进行。各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信息为[35]:
男方: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女方: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如一方的银行账户信息有变动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付款方向对方的上述账户付款后,视为其履行完毕了相应的付款义务,一切后果由收款方自行承担。
5.2针对本协议项下各笔应付款项,如付款方未能依约按时全额付款的,应当按照月利率佰分之贰(2%)的标准向收款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6];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的,每迟延一日,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37],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3除非一方事先将信息变更事项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通知和/或文件送达,均可以向对方的以下联系地址发出[38]:
男方:
手机号码:【】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女方:
手机号码:【】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5.4男、女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书的签署确系双方自愿,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5.5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39]
5.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5.7本协议一式叁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壹份,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男方(签字)[41]:XXX
贰零壹捌年叁月捌日
女方(签字):XXX
贰零壹捌年叁月捌日
【范本使用注意事项】
[1]
①文中所有“【】”内的内容,在实际使用时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准确填写相应信息;
②由于离婚协议需交由民政局备案,一式三份,一般内容也较多,因此为便于阅读,建议都使用打印版的协议而非手写版。按照民政局的要求,离婚协议应在办理离婚证的同时,当场共同核对协议全部内容并确认无误后,在民政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当面签署,以确认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民政局不接受提前签署的协议,且提前签署但尚未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也并不生效;
③协议无论是打印版本还是手写版本,各方自己保留的版本都应当再三确认与交民政局备案的版本一致;
④如果是手写协议,标题应书写在首页的纸张顶部,协议标题、正文间不留空行,且每一行左右都应尽量靠近纸张边缘,不要留出太多空白,以防止一方篡改协议内容。无论是全部手写的协议,还是直接在各民政局打印好的格式协议范本上填写的协议,都应确保字迹清晰、内容表述准确、无歧义;
⑤协议无论是打印版本还是手写版本,都应在每页下方标注明页码,格式为“第x页/共y页”;如协议内容超过1页的,双方均应在每一页的下面分别签字按手印,以防止一方恶意在中间加页;同时,协议中最好不要有涂改,确有涂改的,双方均应在涂改处签字并按手印确认。
[2]协议中涉及的所有人名都应当是与其本人身份证上所载名字一致的全名。
[3]如果是中国公民,应附上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如果是非中国公民的,则应附上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及准确号码,如护照、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
[4]写明领取结婚证的时间和颁发结婚证的登记机关名称。
[5]按照实际情况,写明是儿子还是女儿以及子女数量,如有多名子女的,则应分别写明子女的详细信息;姓名及身份证号均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上所载的子女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为准,无国内身份证的,应写明子女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6]本协议范本假定是双方育有一个女儿且直接抚养权归女方所有,请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表述。有多名未满18周岁的子女的,应针对每一名子女分别写明直接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的支付。
[7]在此明确了要改变子女与有直接抚养权一方共同生活的状态,必须以法院作出的变更抚养权的生效裁判文书为准,此举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享有直接抚养权一方对子女的共同生活权及监护权。
[8]协议中涉及的有关时间、期限、数量的填空,均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实际情况,以汉字的大写填写具体的数字,如“叁日”、“贰次”。
[9]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一方为了闹离婚或者争夺子女抚养权而拿走子女证件,致使子女无法正常入学、出行的情况,因此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清楚拿走证件的一方应限期将证件返还给享有子女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如这些证件本来就由享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掌握的,可视实际情况删除无关表述。如果根据双方协商的财产分配方案,享有子女直接抚养权的一方需要向拿走子女证件的一方支付补偿款或者履行其他财产交付义务的,可以将返还证件与财产交付结合起来,在协议中约定先还证件后交付财产。
[10]协议中涉及的钱款金额,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一致,并准确填写。落实到具体的表述上,应写明币种,既要写阿拉伯数字,同时也要写汉字的大写,以避免一方篡改,还应确认大小写金额的一致,如: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11]鉴于子女会经常收到亲友赠与的资金或其他贵重物品,现在家长给子女开立账户的情况也比较多,因此,无论是以夫妻名义开立的单独或共管账户,还是以子女的名义开立的账户,都应明确该等资金或物品是子女所有而非夫妻财产,在此特别将这种情况单独列为一个条款说明。其中,现金及存款应写明总额,如有多个账户的应分别列明账户信息;物品应准确表述其名称、基本特征及数量等信息。
[12]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但在协议离婚时,具体的抚养费金额可由双方根据子女的实际消费水平和各自的收入状况进行协商,无须完全遵循上述标准。另外,还应准确写明支付抚养费的具体时间;如果经协商同意每年支付一次,或者一次性支付也是可以的,同样应准确写明应支付的总金额及具体时间。
[13]支付抚养费的具体期限,实践中可根据各方具体情况进行设定,但一般应支付至子女年满18周岁,或者完成全日制学历的学习时止。
[14]考虑物价上涨的因素,此处给予了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要求上调抚养费的权利,调整期限以及调整比例双方可协商处理。
[15]考虑到子女可能发生疾病、意外以及其他导致固定抚养费不足以负担的状况,此条中可以列举说明在某一些特殊情况下,不享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需要另行承担的子女大额支出。更进一步,为保证大额支出另行负担的条件明确,在叙述清楚每一项具体事项的同时,还必须写明基准起算金额(如达到人民币2000元,或者超过人民币5000元)、应分摊的部分(是全额分摊,还是超过基准起算费用的部分才分摊)以及分摊比例(是各50%还是按照其他比例分摊);如果签署协议时不便确定基准起算费用的,也可以明确哪些事项的费用是由双方另行按照某一个比例承担(如子女长大后出国留学的费用)。
[16]具体每月或者每周安排几次探望,探望时间是否有必要固定在每周的某一天,每次的探望时间多长(从几点到几点),都可以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后在协议中约定清楚,并在【】中准确填写。如果探望时间具体约定到如每周星期六的上午9点到12点的,建议还应补充约定:因天气、生病等特殊情况导致当次探望无法进行的,双方另行约定探望时间。
[17]本协议范本设定的财产分配条款,是一律按照双方最终协商一致的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述,仅列明拟分配的财产,未列明的财产视为放弃分配权,双方互不再主张权利,在谁名下或在谁控制下离婚后就归谁单独所有,其中也包括一方可能隐匿的财产在离婚之后也不再分配。因此,如拟直接使用本协议范本的,请务必将所有想要分配、可以分配的财产都在本条款中列明,避免事后再想要追诉时可能遭遇败诉的结果;如认为对方可能隐匿财产并且想要事后找到线索后再追诉的,不可使用本条款,并应在协议中添加对于隐匿财产进行追诉的后果。
[18]房产分配条款,应写明房产是登记在谁的名下,准确填写具体坐落位置(以房产证记载的位置为准进行表述),房产证号以及具体分配方案。有多套房产的,应分别列明。本协议范本在房产分配的条款中列举了常规的3种分配情况,以下将具体说明,其中如果不存在购房贷款的,可将条款中的无关表述删除。
[19]本条款适用于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后房产仍归登记一方所有,得房一方给对方现金补偿的情况,应准确写明补偿款的金额及支付时间。
[20]本条款适用于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离婚后房产归未登记一方所有或者归其中一方所有,得房一方给对方现金补偿的情况,应准确写明补偿款的金额、支付时间、办理房产过户的期限、以及产生的税费由谁负担。
特别提醒:针对离婚时还没有还完贷款的房产,目前绝大多数银行都拒绝配合办理贷款人变更手续,导致无法在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如果离婚时拟分配的房产尚有贷款未还清的,务必要与贷款银行及当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核实清楚是否可以办理房产过户以及具体要求,避免离婚协议约定了房产过户但实际无法执行的情况发生,使得房一方无法享受权益而另一方还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还完房贷确实无法办理过户,则建议双方另行协商一个使得双方权益能确切落实的妥当分配方案。
[21]本条款适用于房产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双方同意在离婚后将房产出售并就售房价款进行分配的情况,应写明出售房产的限期、售房款的分配比例及分配时间,双方还可以在本条中约定售房的保底价款,低于该价格的不卖,双方再另行协商分配事宜。
特别提醒:卖房分售房款的情况下,如果房产是登记在一方名下(如男方)的,建议在离婚前就将房产出售,取得售房款后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对相应现金/存款进行分配,以便于执行。如只能在离婚后出售房产的,注意还应在本条中补充约定:“如男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成功售出该房产的,或者男方出售总价款低于人民币【】元的,则女方有权要求男方在前述期限届满后的【】日内向女方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女方在收到该等补偿款项后,放弃对该房产主张任何权利。”
[22]车辆分配条款,应写明车辆是登记在谁的名下、车辆品牌、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以及具体分配方案。有多辆车辆的,应分别列明。本协议范本在车辆分配的条款中列举了常规的3种分配情况,以下将具体说明,其中如果不存在购车贷款的,可将条款中的无关表述删除。
[23]本条款适用于车辆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后车辆仍归登记一方所有,得车一方给对方现金补偿的情况,应准确写明补偿款的金额及支付时间。
特别提醒:受限购政策的影响,现实中存在大量借用他人名义购车的情况,如涉及这种情况的,该条的表述可以调整为:“于【】年【】月【】日登记在第三人【】(身份证号:【】)名下的一辆【】牌【轿车】(车牌号为:【】发动机号为:【】)实际为男、女双方婚后借第三人名义购买,该车辆离婚后归【男方】单独所有,自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因该车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男方自行承担。【男方】就此车辆向【女方】支付现金人民币【】元的经济补偿,于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24]本条款适用于车辆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后车辆归另一方所有,得车一方给对方现金补偿的情况,应准确写明补偿款的金额、支付时间、办理车辆过户的期限、以及过户的税费(如有)由谁负担。
特别提醒:由于目前多个城市都施行了机动车限购政策,可能导致离婚协议中有关车辆过户的条款在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后实际无法操作,登记一方无法成功将车辆过户至不具备购车指标的一方。因此,建议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先向当地交管部门咨询配偶间车辆过户的政策,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就将车辆过户完毕,然后再根据最终的车辆登记情况,在协议中表述清楚车辆的分配方案。比如在北京,据目前的了解,配偶之间的车辆过户是不受限购政策的影响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一方可以将车辆过户给无购车指标的配偶,因此如果涉及到北京地区机动车的离婚分配,可以于离婚前先将车辆过户完毕,具体政策请向交管部门咨询。
[25]本条款适用于无论车辆登记在谁的名下,双方都同意在离婚后将车辆出售并就出售价款进行分配的情况,应写明出售车辆的限期、售车款的分配比例及分配时间。但建议在离婚前就将车辆出售,取得售车款后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对相应现金/存款进行分配,以便于执行。
[26]本条款适用于需要对现金及存款进行分配的情况,应写明拟分配的总额、各自名下的金额(如果涉及国外账户或外币的,也应分别列明相应的币种及金额)、分配比例以及应付款一方的准确付款金额、支付时间。
[27]本条款适用于没有现金及存款,或者有现金及存款但双方同意不就对方名下的现金及存款进行分配的情况,因此,无需写明各自名下拥有多少金额。
[28]本条款适用于一方或双方名下都开立有基金/理财产品账户,且账户的归属及账户内对应的财产价值不发生变化,账户持有者给另一方现金补偿的情况,现金补偿的标准可视离婚当时的账户内现值或者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价值来进行确认。如协商其他分配方案的,则据实表述清楚即可,但请注意应事先与相关单位、部门落实具体的操作规定,避免约定实际无法执行的情况。
[29]本条款适用于一方或双方名下都开立有股票账户,且股票账户的归属及账户内对应的财产价值不发生变化,账户持有者给另一方现金补偿的情况,现金补偿的标准可视离婚当时的账户内现值或者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价值来进行确认。如协商其他分配方案的,则据实表述清楚即可,但提请注意应事先了解股票账户的相关操作规定,避免约定实际无法执行的情况。
[30]本协议范本中仅简单约定了股权不发生转移,而仅由股权持有一方给另一方一次性现金补偿的情况,现金补偿的标准可视离婚当时的股权市值或者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价值来进行确认。如果有其他分配方案的,应当据实表述清楚,如一方要求持股一方向其转让股权的,需要考虑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障碍,还应约定清楚办理股权转让登记的期限、股权转让最终无法成功兑现时持股一方需要给予的现金补偿金额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公司名称应当以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名称为准进行表述。
[31]如果还有其他财产需要分配的,应分别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双方认可的财产价值、分配方案、金钱支付或者物品交付的时间等内容。
[32]本条款适用于双方没有婚后共同债务,或者均同意各自负担各自名下债务的情况,在本条款中应保障一方在实际为另一方承担了债务后有追偿的权利,以及负债一方的准确还款时间,以便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督促其按时付款。
[33]本条款适用于有婚后共同债务且双方愿意共同负担的情况。应写明发生债务的原因、发生时间、债权人信息(应附上身份证号,如债权人是公司的,则应写明公司的准确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债务总额、利率、还款时间、已偿还金额、剩余未偿还金额、离婚后各自负担债务的比例、追偿条款等。
[34]除了子女的抚养权、财产分配以外,如果双方对于离婚之后还有其他事项安排的(如是否需要一方限时搬离某住所/迁移户口、在财产分配之外一方自愿给予另一方其他补偿、夫妻之间或者与对方父母间债权债务的解决等),都可以在本条中分别列举说明,但本条款并非必须条款。本协议范本中仅举例说明了一方需迁出户口的约定。
[35]应写明各方的收款账户信息,如有变化的,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不良后果将由己方承担。
[3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法院支持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是24%,实践中在处理各类逾期付款违约金时,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较高,法院通常也是依照年利率24%的上限标准进行调整的,因此,基于目前的法律规定,此处可以将付款方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直接约定为月利率2%。
[37]此处的违约金是针对逾期交付物品、材料、逾期办理某事项等情况设定的,具体的每日违约金标准可视条款中需要约束的事项及价值情况而定,如100元/天、1000元/天等,法律及司法实践中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指导标准,但注意如果约定的标准较高的,在诉讼中极有可能被法院调低。
[38]应写明各方的联系方式,保证一旦发生一方迟延履行的情况后,守约方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的有效联系信息通知对方。向约定的联系信息发出的各项通知,是能够证明事实情况、守约方主动行权、保证诉讼时效无瑕疵等的重要证据。
[39]如果离婚后因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所约定的财产交付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一书中解释此类案件的管辖机构是“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但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争议管辖机构,该管辖约定针对协议中财产分配的纠纷处理是否有效,各地的实践处理仍有不同。因此,为了使得本协议范本的通用程度更高,此处仅简单约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有进一步关于管辖的强烈需求的,可以咨询当地的律师,了解当地的实践情况之后再确定管辖。
[40]双方应以正楷签字,并同时按上手印,落款处的日期应以汉字的大写书写,写明办理离婚证当天的日期。
夫妻之间签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夫妻之间签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点击可阅读)
导读:审判实践中,有关“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各地法院的审判标准并不统一,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法信小编结合有关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案例和相关专家的观点学说,对夫妻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的处理方法进行说明,仅供读者参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案例
1.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受到法律保护,但协议约定的青春损失费等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王勇与赵玲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对方提出离婚请求,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的,该忠诚协议应当受法律保护,但协议约定的青春损失费等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案号:(2008)新民初字第160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2期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出对婚姻忠诚的保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宋振州诉宋湘敏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忠诚协议和通常所讲的民事协议并不相同,单纯性的“夫妻忠诚”的约定或承诺,应该确认其有效;“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各种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失费”,“赔偿款”实质上是精神损害赔偿,应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以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处理。
案号:(2008)新民初字第39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5辑(总第5辑)
3.夫妻双方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忠诚约定有效——胡某甲与叶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效力性规定,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案号:(2014)浙金民终字第72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专家观点
1.问: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沦,已明确:
(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
(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摘自:《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3年第1期))
2.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但也不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
上海市高级法院在相关指导性意见中规定: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我们认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是适当的。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势必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西方国家的社会学调查统计资料表明,婚外性关系的发生率一般在40%上下,中国的这一发生率可能要低得多,但是即使只有20%的人搞婚外恋,这一法律执行起来的调查取证工作量也会达到天文数字。而如果一项法律设定而不执行,就会成为有名无实的法律。”因此,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典》,杜万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3月出版)
3.认定夫妻之间忠诚协议有效,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对婚姻法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
笔者倾向于对忠诚协议认定为有效,因为其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对婚姻法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也正是由于夫妻签订了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
婚姻法规定可以请求提起损害赔偿的范围只限定在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四种情形,而一般的通奸行为不在此列,即必须达到重婚或同居的严重程度。夫妻有关忠诚协议的约定比婚姻法规定的范围宽泛,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包括与他人的通奸行为。虽然,违反夫妻忠实规定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应如何承担相应责任,现行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
忠诚协议的约定与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相吻合,给付的金钱具有违约赔偿性质,这种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笔者同时认为,这种协议也是属于可撤销的,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后反悔,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或者是在对方要死要活、苦苦相逼情形下被迫无奈签订的,则可以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撤销申请。这一年时间属于除斥期间,超过一年则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对夫妻之间忠诚协议效力的肯定,并没有扩大现行婚姻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对于不构成婚外同居的一般通奸行为,法院不会主动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夫妻中通奸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赔偿,也不会根据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倡导性条款判令通奸一方承担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但是,对于夫妻双方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忠诚协议,法院应当认定这种忠诚协议有效。
既然其与婚姻法规定的精神相吻合,又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当事人双方愿意通过忠诚协议约束自己的行为,并提前约定了违反忠诚协议行为的违约责任,法院有什么理由否定其法律效力呢?至于违反忠诚协议行为的举证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当然不会依职权去调查,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违背忠诚协议但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法院又怎么会陷入到“尴尬而危险”的举证困境中呢?
(摘自:吴晓芳:《当前婚姻家庭案件的疑难问题探析》,载《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1期)
4.关于夫妻一方违反“忠诚协议”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的趋势
夫妻之间签署的“忠诚协议”是不是就是无效的呢?笔者认为,显然不是。夫妻之间签署的任何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第三人、社会共同利益,均是有效的。至于是不是一定具有法律强制力?则笔者认为,目前难有定论。除了上海高级人民有明确的意见以外,其他各地法院还是将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官,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并依法判决。
那么,目前在认定“忠诚协议”效力的审判案件中又有哪些趋势呢?笔者从手头有的大约二十余个审判实例中观察到,目前在这些案件中呈现出两个趋势:
第一,损害赔偿金的调整。通常情况下,为了体现出“忠诚协议”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一般会被制定为一个“天文数字”,如果法院全部支持则显然会影响另一方的实际生活,如不支持则与法院认定“忠诚协议”的履行力存在冲突。笔者注意到近些年,法院在处理这一类案件中常常会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依据当事人支付能力、当地社会生活水平以及双方约定的金额调整损害赔偿金,在笔者看来这也不失为一种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现行方法。
第二,净身出户条款不予支持。在大多数“忠诚协议”中都有“净身出户”的表述,通常是约定过错方在离婚时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从而由无过错方获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在一些较早的支持“忠诚协议”判决中,笔者看到过支持“净身出户”条款的判决。
然而,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而实际上,“净身出户”条款正是约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故应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确定该条款未生效。
(摘自:《婚姻家庭案件司法观点集成》,吴卫义、张寅编著,法律出版社2015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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