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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律师不得减少收费或不收费!

2018-02-05 全国律协等 法莱利法律资讯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


(2018年1月6 日第九届全国律协第12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规范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律师业务推广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扩大影响、承揽业务、树立品牌,自行或授权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法律服务信息的行为。

律师业务推广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发布律师个人广告、律师事务所广告;

(二)建立、注册和使用网站、博客、微信公众号、领英等互联网媒介;

(三)印制和使用名片、宣传册等具有业务推广性质的书面资料或视听资料;

(四)出版书籍、发表文章;

(五)举办、参加、资助会议、评比、评选活动;

(六)其他可传达至社会公众的业务推广方式。

第三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公平和诚实竞争,推广内容应当真实、严谨,推广方式应当得体、适度,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

第四条  律师服务广告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通过广告经营者发布的法律服务信息。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和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

兼职律师发布律师服务广告应当载明兼职律师身份。

第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

(一)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未通过年度考核的;

(二)处于中止会员权利、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以及前述期间届满后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四)其他不得发布广告的情形。

第六条  律师个人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也可以包含律师本人的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执业年限、律师职称、荣誉称号、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联系方式,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专业领域、专业资格等。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许可证号,也可以包含律师事务所的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网址、公众号等联系方式,以及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

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中包含律师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中载有荣誉称号的,应当载明该荣誉的授予时间和授予机构。

第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其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宣称或者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

(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

(五)承诺办案结果;

(六)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

(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八)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

(十)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

(十一)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

(十二)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第十一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一)采用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二)在公共场所粘贴、散发业务推广信息;

(三)以电话、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针对不特定主体进行业务推广;

(四)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仲裁委员会等场所附近以广告牌、移动广告、电子信息显示牌等形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五)其他有损律师职业形象和律师行业整体利益的业务推广方式。

第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开立的互联网媒介账户中的信息内容负责,如果发现他人在其互联网媒介账户中发布违反本规则的信息,应当及时删除。

第十三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和互联网平台、大众媒体等第三方媒介合作进行业务推广的,无论该第三方是否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收取费用,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第三方传播媒介向受众明示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支付案件介绍费、律师费收入分成等方式与第三方合作进行业务推广。

第十四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帮助他人违反本规则。

在为个人、单位、外地律师、外国律师提供服务或者进行业务合作过程中,发现其存在违反本规则行为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告知其本规则的规定,督促其停止违规行为或者停止提供服务、业务合作。

第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发布业务推广信息的,由其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管理。

第十六条  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可以采取审查、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管理,或者根据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参与招标、比选等活动中提供法律服务信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相关文章一:界上最靠谱的话:有事,请找我的律师谈!

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真牛逼,不是他开着豪车,住着豪宅,而是当他看到有老人摔倒的时候,他敢过去扶!即使被讹诈或者诬陷也会淡然潇洒的说一句:“有事找我律师谈!”涉及转载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分享:有事,请找我的律师 !!》(点击阅读)。

在现代社会,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聘请私人(企业)法律顾问越来越成一种趋势,品味、素养、洒脱、高大上油然而生。

▌一、什么是律师法律顾问?

律师顾问是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中的人员。按照聘请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企业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私人法律顾问。现实生活中,无论是男女老少、贫富贵贱还是士农工商都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因生活而带来的关于婚姻、继承、交通、医疗、侵权、人身损害、劳动、合伙、合同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和纠纷,稍不留神就会尝到利益受损的苦果。

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帮助企业和企业决策人员提高法律意识,消除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漏洞,以减少或避免争议纠纷的发生,最终达到少打官司或不打官司的目的。

政府法律顾问是律师参与到政府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各领域环节,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把关,规范政府行为,增强法治意识,推进依法行政。

个人律师法律顾问也称为个人律师,私人律师,相当于“法律管家”。虽然私人律师在中国是新鲜事物,好像只有名人富豪才有私人律师,但据资料显示,在欧美国家半数以上的公民都有自己的私人律师。

统计数字显示,在美国有80多万名律师,平均每300人就拥有一位律师;而在中国只有二十几万名律师,平均每1万人口有1.6名律师。

分享:美国律师知多少?(点击阅读)。

私人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即使是别的律师不愿接受的棘手案件。与其在遇到纠纷、伤筋动骨时请律师来充当“外科医生”,还不如赶早请律师成为“保健医生”。同理,与其花钱打官司,不如花钱请律师法律顾问。

二、律师法律顾问,能帮您解决什么问题?

企业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需要律师帮助解决的问题很多,而且不少的问题还很棘手:合同欺诈和陷阱;商业活动或交易违法或非法;债务人逃债、废债、欠债;商业秘密、专利、著作权的纠纷;不容忽视的劳资纠纷;某些行政机关的违法或非法滥用职权等等。在竞争残酷的商场上,商业对手有法律顾问大力支持而我们没有,就像大刀对付坚船利炮……显然我们就已经先输一招,这时即使我们的斗志和热情再高,最终也很难取胜。律师法律顾问能为企业解决最为紧迫的历史遗留问题、日常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突发的法律问题、潜在的法律问题、促使顾问单位走上规范化、法律化道路。涉及转载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花钱请律师:到底有没有用?(点击阅读)。

一旦您面临某个法律问题,最先想到的可能就是亲戚和朋友,但他们的建议往往会好心办坏事,给您带来更大的损失。这是因为法律工作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除非您把毕生的精力都用来研究它,否则不是此行业的你不可能对它有全面深入的了解。

而律师法律顾问,是你遇到的法律知识渊博及实务经验丰富的人之一,是公司鞍前马后的大将,能综合运用其积累掌握的法律知识和实务技巧,护卫着企业快速扫除前进道路上的障碍,为企业赢得更多的时间和技巧。律师能作为专业第三者参与商业活动,常常能更好地促成交易,由律师出面解决问题即能照顾双方的情面,又能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用完备的法律文件明确下来,保障交易和合作的安全有效。

律师提醒:企业必须聘请律师的N个理由(不认真就输了)!!(点击阅读)。





相关文章二:律师协会:律师收费低,或约谈律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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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律师作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深化依法治国”政治环境下,应该“大有可为”。

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发展方向,给律师的法律服务市场注入新的活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这使得律师在民商事服务与行政服务方面特别是乡村建设、“一带一路”建设、自由贸易区(港)建设方面有更多的服务需求。

在律师需求迅猛增长的同时,针对律师收费问题,四川省有关部门提出了最新的律师收费标准(2016年6月16日开始实施):代理诉讼案件一个阶段不能低于5000元,法律咨询不能低于500元,担任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不能低于两万元。不按规定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约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并进行内部通报。

按理说,该消息对律师界来说是一件好事。律师是一个劳心劳力的职业,但律师的付出当事人往往不容易看到,因为很多工作的进行都不是在当事人的监督下完成的,是律师一个人在默默查阅资料、准备材料、收集证据、准备诉讼方案、策略,自己立案、开庭、找公、检、法沟通案件等,以至于律师付出很多,当事人却觉得律师什么也没做,在律师代理费上讨价还价,律师的辛苦劳动最终只能换来市场的白菜价,甚至很多当事人要求免费咨询,以至于律师做的案件不少,付出的很多,却得不到相应的价值。 

厦门有关部门还提出了更具体的标准,建议律师函最低2000元/份,尽职调查50000元/件等等,详细内容可以点击阅读:

厦门律师服务最新收费:律师函最低两千元/份;尽职调查五万元/件!,因司法考试太难!!

四川律协此规定,有利于维护当地律师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自身的价值,为四川律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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