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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多年前轰动全国的官司:冤案平反的关键因素在哪里?

晚清陈卿美 法莱利法律资讯 2018-08-01


一、杨乃武冤案平反的关键因素在哪里?


作者:晚清陈卿美,来源:今日头条、法留香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是晚清最著名的一起案件,经过影视剧等各种文艺作品的演绎,如今已经妇孺皆知。人们在对此案男女主角抱以同情的同时,也会对晚清司法制度的腐败唏嘘不已。不过,最终结果还是平反了,也算是正义不会迟到。如今,一百多年过去了,仔细梳理这场旷日持久、轰动全国的官司,到底哪些因素是平反的关键因素呢?笔者以为,至少三个因素是最主要的决定性因素。

 

杨乃武冤案平反的关键因素在哪里?

影视剧中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第一个关键因素便是老乡的帮忙。

同乡,是一种乡情力量,这在交通、通讯不发达的年代尤其如此。杨乃武被余杭知县抓捕审讯后,他的妻子詹彩凤就开始了上访。最初的上访地自然是杭州。随着冤情持续得不到平反,詹彩凤又带着儿子与杨乃武的姐姐杨菊贞(也有说叫杨淑英)先后北上千里进京上访。她们身背黄榜,在都察院门口击鼓鸣冤。但上访结果并不顺利,案件又被发回杭州,詹彩凤与杨菊贞又回到杭州,在省府上访。四处鸣冤,深陷绝望,其情可怜。

 

真正的转机首先来自杨乃武的同学胡以同。

关于胡以同的身份,说法不一,有说是胡雪岩的家庭教师,也有说是杨乃武的好友,还有说法是在浙江籍京官。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胡以同肯定是有一定地位的,否则他也不会招待翰林院编修夏同善。夏同善是浙江籍京官,正好回乡探亲。胡以同便向夏同善转告了此事,夏同善愿意相助。 


1874年,杨乃武的姐姐赴京。赴京前,得到了胡雪岩200两银子的资助。赴京后,有老乡夏同善的接待。

杨乃武姐姐的上访,至少在经济上没有压力。夏同善如何帮助伸冤的呢?他唯一的办法,就是利用自己的人脉,继续找浙江籍在京老乡帮忙。在官场上,叙乡情也是一种重要的沟通手段。在这次浙江老乡大拜访中,或是夏同善带杨乃武姐姐登门拜访,或是杨乃武携带夏同善的介绍信登门拜访,总之,都是登门拜访。一共有28位浙江籍高官对此案表示高度关注,愿意尽力相助。这些人包括如钱塘籍的太仆寺卿朱智与翰林院编修汪鸣銮、绍兴籍刑部尚书桑春荣等人。

 

28位浙江籍高官一起行动,联名致信都察院,详陈案件疑点,要求将此案移交刑部重新审理。

尽管案件再次重审,抵制力量仍然很强大,因为浙江的执政官员大都是湘军留下来的势力,湘系势力自然会官官相护。四川总督丁宝桢还曾为此大闹刑部。可见依然阻力重重。关键时刻,江南籍官员又对此案给予了大力相助。这同样是老乡的力量,只不过这份乡情跨出了省。在此案中,真正是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此冤案最终得以平反,应该说,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众多京官老乡的大力推动。

 

另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媒体的宣传。媒体的作用是扩大传播、制造影响,宣传造势,争取舆论。

晚清时期,最发达的媒体便是报纸。其中尤以上海的《申报》影响力最大。当时的报纸,敢于批判朝廷、官员,敢于揭露,也非常喜欢揭露各种官场腐败、黑暗。

 

对于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申报》报道最早,也是最多的。

刚刚案发一个月,即1874年1月6日,《申报》以《记禹航某生因奸谋命事细情》为题进行了报道。该报道形式为600字的新闻通讯,但在文中未用真实地名、人名,以“禹航”代指“余杭”。最初的报道,完全是源于媒体的一种责任,也并不存在炒作的因素。因为此案开始影响很小,没有多少人知道。《申报》作为大报,炒作这个没有意义。从杨家来说,也不明白媒体的意义,更不会借此炒作。但随着案件的影响逐渐扩大,性质慢慢就发生了变化。


据事后统计,《申报》对此案跟踪报道了三年之久,发表了近80篇报道,有通讯、有评论。媒体的报道引发了全国舆论的关注,这无形中又为朝廷,尤其是涉及案件的官员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后来,杨家人也逐渐意识到了媒体的力量,便主动给《申报》爆料。《申报》获得了大量一手资料,不断披露案件真相,甚至连杨家的申诉材料也会全文照登。此时,堂堂大报,《申报》几乎就成了杨家的宣传工具。不过,《申报》也乐于服务,毕竟如此举国关注的大案,热点是不能错过的,何况还有当事人给喂料。

 

由于《申报》的持续报道,清廷在审理此案时饱受批评。

《申报》就直接进行了抨击:“惜乎审办此案,仍然秘密而不令人观瞻,上难副朝廷秉公为民之深忱,下难解浙省旁观众人之疑惑。……谣言又将大起矣。何也,因其秘密而不使人皆知也”。杨乃武出狱后,曾亲自到报社感谢《申报》。如此大力监督,促使案件越来越公开透明,同时也将此案的影响力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这为清廷最高统治者干预此案创造了条件。


第三个因素便是最高领导人的干预。

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持续多年,涉及大小官员百多人。一个谎言包着一个谎言,为了一个错误,用更大的错误掩盖上一个错误,被裹挟进去的官员越来越多,级别越来越高。关键时刻,还是慈禧果断出手,最高领导人高度重视,做出重要批示,不解决都不行。当然,慈禧的干预不是出于对杨乃武与小白菜的同情,更多是平抑官场斗争的需要。因为湘系势力在江南太过牢固,以至于针插不进、水泼不进。为了打压湘系势力,慈禧正好以此案为借口。最终,三司会审,开棺验尸。刑部向慈禧汇报审理结果,并提出处罚意见。


其实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两个女人的力量。

一个是杨乃武的老婆詹彩凤,一个是杨乃武的姐姐。正是这两个女人多年坚持上访,不断奔走鸣冤,才能让她们碰到了老乡,遇到了众多愿意相助的人。女人的力量是柔韧的,也是非常坚韧的。她们在持续上访过程中,自然也没少受罪。至于影视剧中的滚钉板,历史上是不存在的。如果换作男人,那结果可能就不同了。由此也可以看出,只有坚持上访才有平反的希望。


杨乃武是幸运的,也是不幸的。


不幸的是,他遇到了晚清的司法腐败,冤案平反需要众多老乡的合力帮助,需要媒体的大力宣传,需要最高领导人的雷霆一怒。

这些关键因素,不是每个受冤案都能幸运碰到。


一个国家若没有健全的法治,对谁来说都是悲剧。





二、正义从不会缺席:被判刑企业家,终审改判无罪(附给40岁的信及人民日报评论)!


正义从不会缺席:被判刑企业家,终审改判无罪(附给40岁的信及人民日报评论)!》(点击可阅读)


今天一个男人刷屏了。


他曾是京城商超巨擘,20年前与国美创始人黄光裕齐名。

他曾经有可能是零售业里的另一个马云。

但命运似乎跟他开了一个玩笑。

10年前他被法院以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他就是物美创始人张文中。


中国企业家:都在通往监狱的路上?(点击可阅读)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蒙冤10多年


张文中系中科院系统科学博士、美国斯坦福大学博士后,曾任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宏观经济。

1994年他放弃学者身份,在北京成立物美集团,经营连锁超市业务。

2003年,物美商业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挂牌,以“内地零售第一股”的概念受到资本市场追捧。

从2004年开始,物美通过托管、收购、重组的方式,先后控制、拥有了超市发、京北大世界、天津大荣等零售企业,一度占据了北京1/3的零售市场份额。

当时,物美就有“明日沃尔玛”之称。

2004,在福布斯大陆富豪榜上,张文中以1.25亿美元的个人财产名列第125位。

2006年物美发展进入巅峰时,张文中却突然请辞了。10天后,他被带走协助调查。

 

被带走的张文中让物美不得不面对一段极其困难的时期,停牌长达十个月之久,物美与花旗集团已经谈好股份配售协议泡汤了,并购江苏时代超市的计划也不得不终止。


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2009年3月张文中被法院以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服刑期间两次减刑。


刑事判决书:法定代表人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逃税,被判三年!(点击可阅读)


2013年2月刑满释放后,张文中向河北高院提出申诉,2015年12月河北高院驳回申诉。


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于2018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张文中再审案,审判长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孙华璞。合议庭成员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审判监督庭审判员齐素、董朝阳、周庆。邓亮担任法官助理,刘牧骅担任书记员。


张文中再审改判无罪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原审同案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集团)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

2008年10月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

2002年初,张文中、张伟春在明知民营企业不属于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支持范围的情况下,经共谋,物美集团以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诚通公司)下属企业的名义,通过申报虚假项目,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3 190万元;

2003年至2004年间,物美集团在收购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以下简称国旅总社)、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粤财公司)分别持有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公司)股份后,张文中安排他人分别向国旅总社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赵某某、粤财公司总经理梁某支付好处费30万元和500万元;

1997年,张文中与泰康公司董事长陈某某、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田某挪用泰康公司4 000万元资金申购新股为个人谋利,共盈利1 000余万元。

据此,对张文中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张伟春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物美集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三十万元;张文中、张伟春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均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张文中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和诈骗罪定罪部分,对物美集团、张伟春定罪量刑及对张文中、张伟春违法所得追缴部分;撤销一审判决对张文中诈骗罪量刑以及决定执行刑罚部分;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其所犯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于2018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中,张文中、张伟春及其辩护人、物美集团均认为各自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定罪量刑错误,建议依法改判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

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

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 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原判认定张文中、张伟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原审被告单位物美集团在收购国旅总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给予赵某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属于情节严重,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在收购粤财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过程中,梁某没有为物美集团提供帮助,物美集团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张文中并未向梁某支付500万元,梁某也未提及此事,数月之后,在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物美集团因李某某通过陈某某索要而支付500万元,不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梁某事后得知,明确表示与其无关,并拒绝接受该笔款项,该款一直被李某某的公司占有,物美集团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张文中作为物美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亦不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原判认定物美集团及张文中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张文中与陈某某、田某共谋,并利用陈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将陈某某所在泰康公司4 000万元资金转至卡斯特投资咨询中心股票交易账户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原判认定张文中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宣判后,合议庭向张文中、张伟春及其辩护人、物美集团诉讼代表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释明。据悉,本案后续的国家赔偿、已执行罚金及追缴财产的返还等工作将依法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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