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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必须一手托着法律,一手托着良知(附:法官的公正廉明就像皇后的贞操,不容被怀疑)!

郭超群法制周报 法莱利法律资讯 2019-05-22


一、法官:必须一手托着法律,一手托着良知

来源: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郭超群、法制周报、长安武穴等,感谢。


原标题:徒法不足以自行 良知乃最好的法律


中国有句古话,“徒法不足以自行”。


城然,法律条文客观上是死的,必须由人来操作。法律,只有依靠法官公正有效地适用才能发挥其作用,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良法善治。卡尔·卡拉斯曾说,“仅仅要求法官要用最好的智识和良知来裁判,是不够的。应该规定法窗仅需要那些最小的智识,而需要那些最大的良知。”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良法善治,让司法既公正又有温度。笔者以为,法官唯做好以下三点,才能安然徜徉于法律与良知之间。

勤恳学习 夯实精神基石


审判权的运行不同于其他公权力,它依靠法官独立行使。法官个人的主观评价和判断几乎贯穿整个诉讼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判决是司法良知的过滤。如果说司法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司法良知则是这道防线上的最后一堵藩篱。因此,司法良知的培育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培育司法良知需要持之以恒的学习。“凡有所学,皆成性格”,古训不虚。良知应该是一个人在不断学习中形成的具有善恶、是非、美丑等价值判断内容的道德伦理意识。法官必须保持“活到老、学到老”的精神状态,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不辍学习,为司法良知加油充电。


要勤于更新法律知识的储备,及时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掌握准确运用法律的技能。


法官作为运用法律守护一方净土实现公平正义的“官”,必须满腹法理、情理和哲理,如此,方能在审判过程中做出恰当的判断,更大力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法护民利。


要善于积累审判经验,融法理于案例,以案释法,加深印象。尤其是对国内外优秀判例、优秀调研文章、优秀裁判文书的学习。迈入“新时代”的法官,要做好应对新问题的准备,新类型案件会随时而至,新案件的疑难状况也是“无日不趋新”,过往的审判经验将鞭长莫及,跟不上新案件的疑难步伐。这要求我们法官不断加强学习,才能在波涛汹涌的案流中持续航行、行稳致远。要乐于向身边的人学习。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芸芸众生,高于我者,不计其数,强于我者,不可胜数,正所谓天外有天,人外有人。我们要善于发现他人身上闪现的人性光辉,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不断培养个人的善良品格。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官必须秉持公正和良心,把每一桩案件都办成铁案,使司法的温情普照人心。

持守良知 维护公平正义


用良知索道司法实践,这不仅是法官的社会角色和职业道德的应有之义,更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建设的必由之路。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引用培根的一句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的为祸更甚。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法官拥有一颗公正的心才是法律发挥作用的根本,良知无疑是公心的重要内涵。中国人素来认同“有事好商量”的理念,只有到僵持不下、不知该如何计的地步才会对簿公堂,期待法官给予公正判决。案件牵涉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需要法官进行权衡。在利益衡量时如若怀有私心,为谋取私利从而作出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实体判决会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利益损失和情感,由此不信任法官、不信服法院。


譬如,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法律赋予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一柄双刃剑,它可能在保护正义的同时极容易伤害正义,如果被心术不正的人滥用甚至会沦为作恶的工具。出于对法官专断的恐惧,严格法治主义者主张“绝对的法律至上或法律统治,而排除恣意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将法官变成一台自动售货机,输入事实,将法律对号入座然后吐出判决。这种完全排除自由裁量权的理论仅仅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在司法实践中根本无法实行。事实上,几乎所有案件的判决都或多或少地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应合理适用自由裁量,在行使自由裁量时,怀着一颗“哀矜之心”,怀着对社会弱者的关怀、对自然法理念及公平、正义精神的追求,服从法律和自己的良知做出合法又合乎人性的合理判决。


司法实践中,少数法官在适用法律时“打擦边球”的现象偶有存在,对这类法官来说,偶尔的不公正只是个小概率,但是对于遭此不公的当事人来说,那就是百分之百的大概率事件。这种不公可能直接导致群众丧失对法律、法院的公信力,甚至选择不断的上访和申诉,影响恶劣。法官必须坚持履良心职、办良心案、做良心事,才能真正在司法实践中护一方公正、守一方净土。

忠诚实践 捍卫司法公正


在当下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司法良知不仅关系到法官自身的境界,而且关系到审判活动的正义含量;不仅关系到良法善治的可能与否,而且关系到现代民主政治的建构。周强院长强调,要引导干警增强司法良知,从办理每个具体案件做起,恪守中立、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始终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必须把对法官的思想政治建设工作摆在首要位置来抓,而司法良知的培树则非常重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在社会生活中居中裁判和定纷止争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司法活动必须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学者指出“法学家能够建立法学,但却不能建立法制。激活一个国家法律的力量,引导民众对法律的信心,推动一个国家依法办事制度的形成和民族法治精神、正义观念的确立,法院比其它任何机关,法官比其它任何法律人承担着更重要和艰巨的任务。所以没有法官的支撑,法治大厦的建立是不可想象的。”


而司法良知是法官的灵魂支柱。司法责任制的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实现了权力和责任相统一,“责任终身制”就像悬挂在员额法官们头顶上的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警醒法官不忘初心,公正司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倒逼法官努力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和职业良知。


公正,是法官第一等的良知,恪守中立、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则是公正最基本的内涵。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在我看来,一名合格的法官是不惮外在的监督,而能够自我约束,做到“动机至善,私心了无”,忠诚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他的职责,甘当庭前獬豸,尽瘁司法实践。把每一桩案子都办成精品案,经得起党和人民的检验,受得起良心的叩问,担得起终身负责的重任。


司法良知作为法官的人格底色,在维系司法制度运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名公正的法官不仅是冷冷的中立者,也是有良知的社会人。法官必须一手托着法律,一手托着良知。在仰望星空或清夜扪心之时,扪心自问是否无愧于党和人民、无愧于天地良心!



二、法官的公正廉明就像皇后的贞操,不容被怀疑

来源:爱思想网。林洋港(1927年6月10日—2013年4月13日),出生于台湾南投县农民家庭,昵称“阿港伯”,因爱养牛又有人称他“水牛伯” 。他毕业于台大政治系,活跃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台湾政坛。毕业后从基层公务员做起。曾担任台北市长、台湾省主席、“司法院”院长、“内政部”部长、“司法院”院长、中国国民党副主席等职。本文是林洋港出任“司法院”院长第一年(1987年),在台湾地区“司法官训练所”司法官第25期开训典礼上的致辞。


施部长、朱所长、各位贵宾、各位学员:


今天司法官训练所司法官第25期和公设辩护人第1期联合举行开训典礼,洋港和汪副院长、司法院正、副秘书长,最高法院诸院长一起前来,嘱咐各位在受训期间一切顺利,能够获致丰硕的效果。


承主持人施部长的好意,安排我向各位报告几句话,觉得非常荣幸。现在谨提出几点浅见,供各位作参考。


第一,希望各位要有荣辱与共的团队精神,提高司法信誉


各位学员将来所担任的职务有的是审判、有的是检察,而公设辩护人25位学员则是从事辩护工作,虽然有审判、检察、辩护之分,可是从司法的重要性来说,并没有轩轾之别,一样重要。


司法裁判的最高追求目标,是要发现民事争讼或刑事犯罪中的真实,而后伸张公平正义。


我国清朝以前知县、知府都兼司法工作,办公室都挂有“明镜高悬”的牌子,“明”就是要探求真象、事实。


可是,一个人的意识很难摆脱周遭环境、人际关系、学识经验,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和限制。


每一位法官或检察官,自己都想要力求客观公正,要审慎了解案情,没有一位不这么想,不这样努力的,可是往往还是难免有缺失。


因此,我们今天以刑事诉讼的制度而言,才设置三个要角:一个是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处于和被告对立相争的地位;第二个是辩护人、律师,他替刑事被告辩护的时候,是处于维护被告利益的地位;第三个是审判官。法官的任务、角色就不一样,他是处于国家中立判断机关的地位,来裁断犯罪的成立与否,与处罪的轻重。所以审判官和检察官、辩护人之单纯立场是不一样的。他必须要兼顾国家、个人(被告)双方面的利益。


审检辩三者的角色、立场、功能虽有如此的差异,但其使命目标却是一致的,就是要避免偏颇、违失,能作成品质精良的裁判,以达成前面所说的发现真实伸张正义的任务。此三者应该是“分工而不分裂”、“对立而不对敌”。


我希望各位以后不管从事法官或检察官,或公设辩护人,要有这种共同的观念。不要以为检察官和辩护人就是死对敌。我希望要有荣辱与共的精神共同追求真实,使裁判不致有偏颇、失误发生。


现在社会大众对司法工作的评论可以说不怎么好,当然误会的地方也很多。所以我盼望各位学员以后要多努力,能够作到明镜高悬,我想我们司法的信誉就能提升,这是我的第一点浅见。


第二,各位一定要养成公正廉明的法曹风范


四月上旬,蒙“总统”提名洋港初任新职务后,就有些老朋友,包括检察官、法官和律师,有的主动给我指教,有的是我向他们讨教,他们说:“现在的法曹(法官、检察官)的品级可分为四等,第一等是最好的,既清且明,清白而不要金钱,不要任何不法利益,并且把案子(无论民刑案件)审判得非常公道,既清又明。第四等是最坏的,不清不明,又要拿钱,又要糊涂枉判,不追求真实;第二等的是不清而明,第三等的是清而不明。”


我就问:“不清而明,要钱的法曹很不好,你怎么把他列作第二等呢?”他说:“他拿钱之后,能够留心把案情查明,作适当的判决,还算不错呀!总比不要钱,很清廉,可是糊里糊涂判案,用钱买正义都买不到,所以列为第三等。”


我觉得很有道理,我今天要向各位学员建议:各位一定要做第一等的法官、检察官,既清且明,二等以下的我认为都不容许存在。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莎士比亚作品里有一句话,是我在中学时读到的,说“皇后的贞节,不容被怀疑”。法官的公正廉明即使被民众怀疑都不准有,当然更不准许有这种事实存在。


我们要做到公正廉明,不是嘴巴说说,心里想想就可以达到的,各位要养成这种风范,平时要修炼,要克制外邪,也要战胜内在的心魔。比方大家都说,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都会干预司法审判,施加压力。有权势的个人要关说、请托。司法行政体系内部说不定也有高职位人给你干预。


其次就是金钱(不正当的财物)。所谓被收买,不仅是利用金钱、红包,更设法投你之所好的送盆栽、名画。

同样的,这些都是来自外面的诱因,各位要克制自己,不为所动。再其次,就是战胜内魔。


法官、检察官有没有骄傲的心态,自以为法官受宪法保护独立审判,又是终身职,非依法律不能免职或调任,加上自由心证。


因此以为大权在握,操当事人的生死大权;尤其法官、检察官对诉讼当事人或证人的态度傲慢,那他是存着“我法官很尊贵,你们都比我卑贱,你进到法庭,你就要听我的”这种骄傲的心理。


再就是逢迎:迎合长官的心意,譬如这个案子长官大概喜欢我这样判,为了你的考绩、升迁,就昧着良心枉判;其次是愚昧:一位法官本身知识的最高峰,可能是在大学、在司法官训练所的这一段,毕业后,因工作忙,就松懈下来,在做学问方面就原地踏步,不再追求进步,碰到复杂的案子,就判不明。


再来是懦弱:以前法庭对缓刑、易科罚金案件之宣告,比率都是在百分之二十以下,有些更低,有部分法官朋友说:“我判缓刑,外面会认为我拿到好处,所以我不便缓刑”,这就是懦弱。有的该判无罪,也不敢判,之所以官司一拖数年,徒增讼累,怨声四起。


最后是疏懒,就是太懒散。开庭以前未将案情了解清楚,把应该要问的要点记下来,就随便开庭,抓不住要点,问两三句话就改期,诉讼当事人跑了半天路程赶到法院,再等上一、二个小时,结果开庭问两、三句话,还得下一次再来,这种不慎重最使人反感。所以,要达到公正廉明,各位需要克制外邪,战胜内魔,这一修炼是长期性、无止境的功课,各位在职一天,就要不停地作这一种努力。

第三,各位务必要继续在学识上进修,尤其要通晓世事


现今社会进步一日千里,自己不进修,碰到专利权的问题、仿冒商标的问题、智慧财产权被侵害的问题等等,势必无法胜任审判工作。


举例来说:有一个人做出口商,把某人的货品运走之后,就不付款,心存诈欺。可是经过查明,情形不是这样;他出口之后,沙特阿拉伯的进口商宣告倒闭,钱没给他,因此他的公司也倒闭了,他才没有能力支付,像这些,如果你没有国际贸易方面的常识和了解,你就查不出真相,所以,继续进修是很必要的。


不过,我第三点建议的重点是要各位厚积社会历练。红楼梦里有一句话“洞察世事是学问,练达人情即文章”。


我再举个例子说明:我光复后不久,就到台大读书,有一天读到一本书,像是法官的漫谈(在日本发生的事):有一位30多岁的法官,他主审一件妨害风化案,一位家庭的女佣人,控告主人家一位70多岁老公公强暴她未遂。


她说:有一天主人夫妇同时外出,这位老人家想非礼她。


传讯这位老人家,他说:“我70多岁了哪还有这方面的兴趣。”


这位法官就不知道怎么判,苦思之余请教他母亲。


日本的家庭,以前都用火炉烧木炭,有铁做的木炭夹,这位母亲当然不好多讲,她就用这个铁夹子把灰搅一搅,她说:“人除非变成骨灰,否则……”说到这里,法官就心里有数了,判这一强暴未遂案成立。


同样的,最近有位律师朋友告诉我,有一位年轻法官审判一宗舞女控告她的客人把她带出场以后强暴她,这位被告说没有,系出于她的自愿,她同意陪我过夜的。这位法官不知怎么办。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后来,有人建议他到舞厅去查一查这位舞女要出去的时候是怎么登记的,他一查是“过夜”,所以判决这个强暴案件不成立。


各位今后不是要在学校当教授教书,而是要当检察官、法官、辩护人,如果不了解这些活的学问,就不能算称职,万勿死记法条,不谙世事,所以我鼓励各位要历练世事通晓人情。

第四,刚才施部长也提到利民、便民,进一步更要礼民——要有礼貌。


缓刑问题我刚才提过,希望各位多加运用此一宽典,鼓励自新。第二要妥适安排庭期,力行准时开庭。现在最遭人诟病的是法院不准时开庭,事先没有周妥安排,一个案子定五分钟审判时间怎么会够呢?


其次,羁押人犯要特别慎重,因为人身自由是一切权利之基础。第三,要礼貌对待当事人及证人。


最近我特别请各级法院将发给当事人的信封、明信片,要把先生、女士都印上去,以前没有这样做,当然接到信的人心里就不舒服,加印先生、女士有什么不好?问案的时候,对证人、当事人也应该称呼他先生、女士。


有一位教授曾经跟我指教说,又一次法院传他作证,那位年轻法官比他小孩还年轻,在对这位教授问话时不够礼貌。


他说:“我又不是诉讼当事人,而是法院要我帮忙去作证,法官叫声先生也应该”。


今后,对这些法院自己请来的证人应该特别的客气,说一声谢谢,麻烦你出庭协助。


民事执行问题也很多,要注意改进,这些都是礼民、便民、利民方面的工作,应该要确实做到。


菜根谭里面有一句话:“居官不爱子民,为衣冠盗”。何况现在是民主时代,每个人的人格尊严都是平等的,不能说你是法官、检察官,你就可以把上法庭的民众随便侮辱,对他不礼貌。我今天向各位很冒昧报告这四点浅见,请各位做参考。


最后我要重复一句:各位考试及格仅仅证明法学学理与法律条文了解之程度已到相当程度而已,假如你要成为廉明尽职的法官、检察官,一位很称职的辩护人,一定还要好好的学习。


要知道学养的充实,和心智的锤炼是无止境的,可是千里之路也必自跬步始,各位只要有恒,不断的努力耕耘,定会有丰硕的收获。祝各位身体健康、学业进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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