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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权威判决:“职业打假人”也属消费者,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附“职业打假” ,被列为“扫黑除恶”对象?)

青岛中院等 法莱利法律资讯 2019-05-22


一、法院判决:“职业打假人”也属消费者,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

来源: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法莱利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职业打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在实务中一直存在巨大争议。2019年3月6日青岛中院的一份判决书就“职业打假者人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进行详细论述。现特将判决书中该部分论述摘录如下:

青岛中院认为,“一、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

二、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消费者打假有指标吗?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难以给出这样的标准;

三、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

四、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

五、徒法不能自行。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不会因为颁布了就自行得到落实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条文就是通过一件一件的案件逐步得以落实的,没有案件就没有法律的落实。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法律的规定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没有了制假、售假行为,打假现象自然而然就消失了。

打假的目的可能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谁也不是纯粹为了体验诉讼程序而到法院来走一遭的,民事诉讼如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也是如此,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制假、售假获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为了获取合法利益,无可厚非。要求法院支持制假、售假的利益否定打假的利益,是与制假、售假者一个立场的腔调。

有些人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离最基本的人民意志,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人民的意志。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如果这种荒谬的观点能够成立,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可以改为制假售假的护身符了。”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2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X坤,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经营者张X霞,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XX,青岛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韩X坤和上诉人李XX多美好批发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韩X坤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3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由审判员孙X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于X军、审判员尤X春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X坤一审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个人消费的购货款20160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该购货款十倍赔偿金2016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7月1日和5日在被告处先后购买了六支SALVALAI干红和一箱SALVALAI红酒。两次共计12支,原告支付20160元,被告给原告开具了发票。原告购买上述红酒后,发现该红酒瓶身未粘贴中文标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该红酒属于禁止进口的产品,被告明知该红酒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向原告出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1日、7月5日,原告在被告处先后两次购买了各六瓶SALVALAI红酒(品名:阿玛罗尼·威爵红葡萄酒2010年)、共计12瓶,原告通过刷卡方式向被告支付酒款共计20160元,被告给原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原告提供了购买过程的录像视频,拍摄的内容显示了原告进入被告店铺、购买进口红酒、被告取货、原告结账付款、被告向原告开具发票、原告携购买的红酒走出被告店铺、及上车查验的全过程。在录像视频中显示了原告向被告购买红酒时及上车后将所购红酒拿出检查,并将每瓶红酒酒瓶360度旋转拍摄,以显示酒瓶上均没有粘贴中文标签。录像显示,原告第一次购买的6瓶红酒,系被告从店内展示柜中所取,而非被告所称从整箱中所取。第二次的6瓶红酒,系被告整箱(6瓶)出售,视频(1′09″处)显示箱体底部无被告所称粘贴中文标签。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涉案的红酒12瓶的实物证据,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被告提交的四份生效判决中,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402民初6920号民事判决,查明原告在该院同时起诉了多个不同的被告,且均是以所购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原告在多个案件中提交的证据形式也基本一致,据统计该批案件数量在50宗以上,涉案标的达400万元以上。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3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2016)粤0403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4民终1728号民事判决均驳回原告主张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原告是否属于消费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原告当庭出示了全部涉案红酒,可以证明原告未进行食用,数次进行购买,之后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在其他法院提起若干起进口红酒无中文标识索赔案件,可以认定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涉案红酒目的是为了营利,故原告不属于消费者。

争议焦点之二对于涉案红酒是否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涉案红酒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但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能在中国境内销售,故涉案红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要求退还货款2016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同时原告应当将购买的12瓶红酒退还被告。

争议焦点之三对于原告主张十倍赔偿金应否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原告未举证证明购买涉案红酒受到损害,被告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可以证明涉案红酒系从意大利进口,于2017年6月10日通过深盐综保口岸入境,经过检疫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不会影响食品安全。原告购买涉案红酒时已经清楚该红酒没有中文标签并进行即时录像,且购买后未食用,原告是明知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而购买的。因此,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的违法行为也不会对原告造成误导从而诱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交易。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但书所规定的情形,原告诉请支付该购货款十倍赔偿金201600元,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李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韩付坤货款20160元。

二、原告韩付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在被告处购买的12瓶SALVALAI红酒(每瓶单价1680元)返还被告,如未能退还,按相应单价在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应返还的货款中予以扣除。

三、驳回原告韩付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韩付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一审法院认定了本案红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又以本案红酒没有质量问题且未造成损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当;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作为销售者,明知其销售的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进行销售,上诉人作为购买者有权要求其按照商品价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不是消费者,而是以盈利为目的,是现在意义上的职业打假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二十六、六十七和九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对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禁止进口。上述规定表明,进口的红酒每一瓶上都应当贴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是食品安全信息的集中体现,没有中文标签,禁止进口。本案12瓶红酒均没有中文标签,表明:一、来路不正;二、缺乏最基本的食品安全信息,为不安全食品。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应予肯定。

关于本案上诉人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

消费分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生活资料的消费,只有生活资料的消费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因此,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不是给消费者下定义,而是明确该法的调整范围。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这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2条得到印证,该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本案上诉人购买的是生活资料,因而是消费者。

关于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

本院认为,

一、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

二、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消费者打假有指标吗?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难以给出这样的标准;

三、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

四、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

五、徒法不能自行。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不会因为颁布了就自行得到落实了。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条文就是通过一件一件的案件逐步得以落实的,没有案件就没有法律的落实。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法律的规定得到进一步的落实。

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没有了制假、售假行为,打假现象自然而然就消失了。打假的目的可能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谁也不是纯粹为了体验诉讼程序而到法院来走一遭的,民事诉讼如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也是如此,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制假、售假获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为了获取合法利益,无可厚非。要求法院支持制假、售假的利益否定打假的利益,是与制假、售假者一个立场的腔调。有些人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离最基本的人民意志,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人民的意志。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关于本案上诉人是知情者,其诉请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此已经给出明确的答案“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其一;其二,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如果这种荒谬的观点能够成立,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可以改为制假售假的护身符了。

关于本案上诉人没有饮用本案红酒,没有造成人身损害,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问题。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表明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如果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了损害,消费者还可加重主张损失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关于本案红酒是不是仅仅因为没有粘贴标签就应当被判定为不安全食品的问题,上面已述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不能通关的,上诉人所提交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能证明本案红酒就在该批次内,因而本案红酒来路不正;法律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是不安全食品,法院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不能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安全性再分个三六九等。

但是,本案12瓶红酒价款共计20160元,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为201600元,这对于作为个体经营者的被上诉人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在时下民营经济经营困难的环境,尤其如此,因而二审期间本院力作调解工作,力促上诉人降低索赔数额,上诉人最终同意降低到退一赔四,但是被上诉人迟迟不予回应,致使本院调解工作失败。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应予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李沧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3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撤销该判决第三项;

二、被上诉人李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上诉人韩付坤支付赔偿金201600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626元,减半收取23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26元,共计6939元,由被上诉人李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X远

审 判 员 于X军

审 判 员 尤X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X丹

书 记 员 肖X男

书 记 员 侯X凡



二、“职业打假” ,被列为“扫黑除恶”对象?

来源:罗湖区检察院、法莱利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扫黑除 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要求,主动聚焦行业监管乱象,在市扫黑除恶办的具体指导下,2018年3月1日,该委市场稽查局与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联合执法,一举捣毁以李某等6人为主的“职业索偿人”团伙。罗湖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6名 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01

主动委托店员买酒,

事后敲诈勒索!

2018年2月20日,,罗湖公安分局接到被害人章某报案:

2017年10月,章某在罗湖区文锦大厦潮府上品酒楼上班时,一名顾客委托其代买汕头市南澳镇生产的自制海马酒,同年11月13日,顾客到店里取货并刷卡支付,后再次委托章某代买20瓶海马酒,并在酒到货后刷卡支付(两次购买酒货款合计17280元人民币)。

1月27日,顾客向章某发送一张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举报的图片给被害人,向该酒楼负责人索赔10万元人民币,并称给钱就取消举报,否则就让酒楼被査处不能再正常经营。由于不堪侵扰,章某向罗湖公安分局报案,警方立案侦查

同时,市场稽查局通过对全市数万宗举报投诉分析排査,初步排査出10条有高度敲诈勒索嫌疑的线索,并据此锁定了一个长期盘踞在深圳多个区域结群作案的“职业索偿”团伙。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市场稽查局与罗湖公安分局组成联合专案组,经过半个月的侦查取证基本掌握了此团伙在深圳各区进行敲诈勒索的大部分犯罪事实。

2月28日,专案组决定进行收网,在宝安区官田老村438 号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兄弟二人;3月2日,抓获主要犯罪嫌 疑人刘某国;3月14日,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岗、石某昭;3月15日,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刘某良。至此,该起案件中已 掌握身份的六名犯罪嫌疑人已悉数归案。6月22日,罗湖区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等6人批准逮捕。

02

案件分析

据了解,这一团伙从深圳各区的烟酒商行、酒楼、超市大批量购买无中文标识的洋酒、葡萄酒、奶粉、巧克力等商品,其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消费,而是购买后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利用商家害怕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心理,对商家进行敲诈。一旦勒索成功,他们便以无法提供证据材料为名撤销投诉举报。

一、犯罪构成

客观方面,李某等人向商户索要钱财,其威胁商户的筹码就是食药监部门对商户的处罚。李某等人是否提交购买凭证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食药监部门是否有处罚商户的依据,李某等人深谙此道。

其向受害人保证收到钱就会向食药监局撤诉,否则李某等人将不惜使用投诉食药监部门不作为的方式来威逼食药监部门对商户进行处理,或者会针对商户进行无依据的消防、安全等投诉,其敲诈勒索动机非常明确。

一些受害商户在被李某等人勒索后,不得已倒闭停业,原商户负责人为了躲避敲诈均无法联系上。李某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其利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公权力来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以此达到自己非法索取钱财的目的,其犯罪事实无疑对深圳市一些底层小商户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主观方面,李某等人购买商品的目的很明确,即为后期的投诉和勒索做准备。李某等人利用一些商户会尽可能满足消费者请求的心理,这些商户全然不知其热心行为反而成为了李某等人勒索的把柄。李某等人不仅诱导商户售卖,而且刻意诱骗商家的员工帮其代购这些无中文标识的商品,然后将代购的行为虚构成商户售卖行为向食药监部门举报。

在多起案件中,李某等人手段恶劣,在第一次成功购得无中文标识商品后,仍不就此罢手,其他团伙成员会连续到该商户去购买,等到第二次、第三次购买得手后,再依次向商户索要“赔偿”。

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无正当职业,以索偿牟利为生,牟利打假的对象主要是正规超市、酒楼、连锁企业(如钱大妈、大润发、华润万家),索偿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微小瑕疵方面,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假冒伪劣产品,对消费者不具备人身伤害,且对市场经营秩序的危害性不大。

按照《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而李某等人每次均指明要购买无中文标识的商品,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再者,李某等人所购商品是以日后实施敲诈勒索为目的,并非用于正常的消费,应与正常的消费者区别对待。

二、案件特点

一是团伙成员文化不高,专研法规。从对各个犯罪嫌疑 人的调查结果发现,该团伙6人以李某为主,伙同其他几人 一起进行敲诈勒索,且文化程度均不高,如主犯李某只有小学文化,该团伙在食品举报投诉领域浸淫多年,对相关法律政策法规研究深入,如对商家的敲诈勒索金额从不超越法规 规定的十倍赔偿金额,对行政机关举报投诉程序也了如指掌,因此该团伙也一直得意地认为自身行为不违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属于灵活应用法律。

二是团伙分开踩点,集体行动。该团伙并不在深圳固定一个区域进行敲诈活动,团伙成员平时会以撒网的形式到深圳各区踩点,发现有好下手的商家目标则通知同伙过来一起进行敲诈勒索,对敲诈成功愿意私了的商家还会重复替换团伙其他成员过来敲诈,且不像其他“职业索偿人”主要以商店超市等日常销售的酒水食品作为索偿商品,该团伙经常对酒楼甚至茶餐厅等商户下手,要求无酒水售卖的茶餐厅为他们购买水货洋酒,之后再来敲诈索赔。

三是滥用法律,行为恶劣。《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本是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消费权益的正义武器,而该团伙不用来维护权益而以敲诈营利为目的,将法律法规视作开展敲诈勒索的作恶工具,大肆知假买假索要高额赔款,且还设计套路让商家入局转而进行敲诈勒索,因该团伙未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打击,更使他们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地进行敲诈勒索。

03

“职业索偿”偏离立法初衷

恶劣影响逐渐显现

一、是国家相关法律条款支持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商品或服务价款3倍的损失。《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给予消费者10倍赔偿。

201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指导案例中,将“知假买假”“寻假买假”视为普通消费者,并对其请求赔偿行为予以支持。

在有关法律的支持及利益的驱使下,“职业索偿”群体通过故意买假,甚至不惜采取敲诈勒索等犯罪手段向经营者索偿逐渐兴起,实际上偏离了立法的初衷。

二、国家食品标准体系不健全、标签类标准极为严格

此外,由于国家食品标准体系不健全、标签类标准极为严格,所以“职业索偿人”投诉举报主要集中在无关食品安全风险的诸如“标签瑕疵”“标准作废”等领域。

一方面,我国食用农产品与预包装食品界定不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性标准、推荐标准交织,混乱不清。

另一方面,标签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规定又极为细致严格,如对字体大小、图片标识等都做了具体严格的规定,一经违反,即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些都给“职业索偿”群体通过大量投诉举报甚至敲诈勒索提供了寻租的空间。

04

“职业索偿”逐年增长,

企业经营受到严重干扰 !

经营者为了避免麻烦,部分会采取"私了"后撤诉,使"职业打假"成了一本万利的"生意"。

无独有偶,广州黄埔也发生了一起类似诉讼案件,原告在去年8月分两次购买7台万和燃气热水器,收货后发现产品说明书及外包装未有网页宣传所称的"行业顶级纯铜水箱"字样,于是提起诉讼,同样要求赔偿货款3倍的金额。

法院认为,网页中介绍的涉案产品采用的材质、工艺及对比信息并不存在隐瞒、虚构情形。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原告在两天内分次购买七台热水器,称因被告"最好"、"顶级"误导而购买,有悖生活常理,不予支持。

原告一次购买7台热水器,远远超出了普通消费者的正常购买行为,通过钻新《广告法》的漏洞,以虚假宣传、欺诈等名义要求商家三倍赔付,这已经成为专业碰瓷的标准化流程。

近年来,“职业索偿”投诉举报量长期居高不下,呈逐年增长的态势。华为、星巴克、沃尔玛、麦当劳等大型企业都是“职业索偿人”经常针对的目标,某些企业长期不堪其扰,每年预留经营资金来应对,甚至有些小企业因此而倒闭。

此外,“职业索偿”团伙开始把触角伸向城中村的小便利店、小网吧等目标,甚至不惜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利用经营者的惧怕心理,索取高额赔偿。

扫黑除恶办指出,将加大线索排查力度,对重点领域、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排查。加强对掉包过期食品、标签标识、广告宣传用语等“职业索偿”高发领城的线索排查力度,并进行分析、归类提高线索排查效率。

同时将关注的重点集中在工单量排名靠前的投诉举报人身上,并对其投诉举报及撤诉的工单进行重点跟踪,掌握“职业索偿”行为特征;

对长期被“职业索偿人”骚扰的经营者进行重点回访,这些经营者都曾妥协赔款,从其入手更易收集所需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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