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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王欣、王焕午:乡村都市化背景下傣族村社制度的再生产与社区治理 ——以云南西双版纳州曼村为例

王欣、王焕午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12-31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


作者:王欣,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王焕午,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在民族地区以村社为基础的制度和文化形式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虽然在乡村都市化进程中,傣族村社制度在村社成员的生产生活团结体系、基层政治管理、村社内外的社会交往等方面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变迁。但傣族村社成员在市场、国家、村社等场域的互动中,综合了文化传统、规则以及个体行动,实现了村社团结方式的创新,传统村社组织结合基层民主政治形成新型管理方式,村社成员与外来人口形成了相互依存且互不干涉的和谐相处模式。傣族村社制度在乡村都市化的进程中,把日趋分散的个体重新整合起来以应对当代社会发展中的风险,并重塑城市化所带来的流动性与村社整体的关系,在基层社区治理中走出了一条以村社成员为主体、自下而上的发展路径。


【关键词】乡村都市化;村社制度;社区治理;傣族;西双版纳


一、问题的提出


村社是以单一村庄为单位构成,在村镇范围内实现内部事务自治,不受外部干预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村社与村寨所表达的含义大致相同,通常情况下,一个村寨就是一个村社。在马克思主义著作中,村社指代原始社会末期的社会经济组织,具体指原始社会末期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时期的社会经济组织,它由定居在一定地域内的同一氏族或多个氏族联合而成,生产生活的日常组织以家庭为单位,村社范围内实行土地公有制度,但牲畜、农具、住宅、生产物等生产生活资料私有。村社是文化价值的创造主体,村社成员既是创造者,又是组织者和享受者,而村社文化的民间性、群众性和集体性使其更具特色。以俄罗斯为例,村社文化是俄罗斯历史进程的社会细胞,又是民族特性生成的重要载体,俄罗斯人对这种文化符号的认同和依存心理内化进价值观和世界观当中,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平均主义、集体和谐、轻商抑商、权威崇拜、强国主义等一系列制度和文化特点。但这也成为农奴制改革后俄国社会转型道路上不可忽视的障碍性因素。


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运动以及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等一系列改革后,我国农村形成了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和其他生产生活资料农户家庭所特有的格局。这与原始社会末期的“村社”有诸多类似之处,因此可被称为“村社集体”。其中民族村社是由一定民族的成员聚族而居形成的传统、封闭和保留着浓郁民族特色的村落社会,是农村社区的一种类型。从本质上看,民族村社也具有一般村落的普遍性特征:民族村社的社员是村民,民族村社是村落社会,民族村社的治理属于村级治理范畴。


随着乡村都市化进程的推进,传统的乡村管理制度与社会秩序被逐渐蚕食,乡村文化失去了认同基础,道德趋于碎片化,乡村精英的示范价值也逐渐衰落。近年来,在创新社会治理、推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村社集体的重要性在学界被重新认识。与西方经济学所假设的“个人利益最大化”不同,基于中国乡村文化共同体、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村社理性”是中国乡土社会的重要特征与实践经验。因而在乡村治理中,由于血缘、地缘关系而存在着重复博弈、充分信息、有效监督等机制,使得村社组织可以通过内部化作用,以较低的成本实现乡村基本公共物品供给,形成稳态的治理结构。针对当前中国经济市场化特征与乡村振兴的战略要求,有学者提出要借助农地“三权分置”制度,让农地回归生产资料这一本质,重建新型集体经济,再造村社集体。也有学者指出,乡村社会中农民利益需求多样化与市场主体多元化使得合作社组织在推动经济资本再生产、增强村民之间的合作和自我管理、完善村庄多元主体“共治”和村民“自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实现农民合作社与村两委高度融合或一体化,是未来农村治理的基本形态。与此同时还有学者提出重建乡村文化秩序,通过建立乡村文化与城市文化的“互哺”机制,以先进文化引领乡村文化建设,逐渐重建乡村文化的价值,实现对传统乡村文化与乡土社会的再认同。


由此可见,传统的村社制度以及以村社制度为纽带组织起来的各类文化表现形式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时代背景下都能以一种潜在的结构性力量对社会行动主体产生制约。特别是在民族地区,民族历史文化与传统村社共同体的“互嵌”使得民族村社集体在组织管理、人员整合、文化传承、应对外部风险等方面的角色更加突出,其族群特质对现代城市社区的治理与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傣族社会曾长期处于封建领主制,在土地改革之后大部分地区的农村公社并未彻底解体,尤其是在乡村都市化进程中,以村社为基础的制度与文化形式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云南西双版纳州曼村即是一个被裹挟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傣族村寨。据2018年统计数据显示,村寨户籍共121户,536人,户籍人口主要为傣族。非户籍人口有汉族、哈尼族、布朗族等,其中汉族人数最多,约为傣族人口的2~3倍。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于1993年批准建设,曼村被划入旅游度假区内,当地开始发展旅游。随着2002年连接曼村和景洪城的大桥通车,当地加快了发展步伐,道路硬化、房屋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截至2018年,度假区一期(已建成的旅游综合服务区)1.07平方公里,年接待游客能力100余万人次;二期(正在建设的文化旅游区)20.95平方公里。因此本文试图以西双版纳傣族传统村社组织形式为基础,从曼村的生产生活团结体系、基层政治管理和村社内外的社会交往等方面出发,探究傣族村社制度在乡村都市化进程中的变迁与再生产,进而重塑傣族村社制度在当前城市化发展与基层社区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西双版纳傣族传统土地制度及村社组织形式


从14世纪到新中国土地改革运动前,西双版纳一直实行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即大领主占有全部土地,把土地分给小领主,小领主再把它分给农民耕种。在封建领主制时期,耕地、牧场、荒地、水源等都归“召片领”所有,“召片领”虽然处于土地垄断地位,但并不直接拥有全部土地,而是把土地臣民分封给宗室亲信——“召勐”。“召勐”又把辖区内的土地连同村社农民分封给其属官,属官受地多少取决于他的等级。农民的份地是所属领主通过村社组织进行划分给予的。


传统傣族农村社会能稳定延续几百年,与它稳定的土地分配制度有紧密关系。傣族的村寨是一个共同体,生活在其中的人们形成一个村社,村寨之间的界线十分明确,而界线之内的土地和一切自然资源都属于集体共有。村社定期将土地分给社内人员,由其自然户使用,分散经营,产品归个人所有。为了保证农民的利益,每个人分到的土地大致相等,这也使得社会保持稳定,不至于发生激烈矛盾。村民享有土地使用权,但是不能转让、典当、买卖,迁移出寨的人要将土地上交回村社集体,新迁入户可以向村寨领种一份土地。当封建领主制度与村社相结合之后,封建领主通过村社来控制和剥削农民,领主将负担下放到各个村社,而村社又通过平分土地的方式来分配负担,农民与村社的关系变成了“每个人都必须承担负担,以取得村社成员的身份,才能分得份地使用”。由于每个村社的负担是由全部成员共同分摊,所以人户少、土地多的村社特别欢迎新立户和外来户加入,多一户人口,寨子里的负担就减轻一份。但是,对于迁出户或者放弃份地,村社有严格限制。除了要留下钱粮作为偿还之外,有些寨子还要将迁出户剩下的负担转嫁给新的村社。在这种土地与负担捆绑在一起的制度下,农民被牢牢束缚在土地上,外出行动受到了很大限制。因此,在傣族社会里,“种田出负担”成为了社会的基本准则和道德观念。


传统傣族村社组织保留着较为完整的公共管理和议事制度,村社内部有“村社议事会”和“村社民众会”。村社议事会由“波曼”“咪曼”(寨父寨母,即村寨头人)、“陶格”(乡老)、“波板”(通讯联络)以及另一“先”级头人(相当于村社委员)等组成。除此之外,村社内部还有一些社会分工的专职人员,例如,管理水利的“板闷”,司文书的“昆欠”,管理祭祀寨神的“波摩”,管理佛寺的“波章”,管理武装的“昆悍”等。可以说,传统傣族村社的事务基本上都能由村社内部解决,在这种原始公社式的集体生存中,人际关系容易协调。鉴于村社作为一个独立的封建负担单位,其内部有一套完整的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人们的生产生活需求完全可以在村社内部得到解决,村寨之间没有经济和政治上的联系,在传统傣族农村社会中,“村社”实际上主导了傣族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

在传统傣族农业社会中,村社是一个权责并存的一致性集体,所有个人都以这个共同体作为自己生产生活的中心。农忙时,村社组织、村民进行换工互助,农闲时,全村的人互相帮忙盖新房、举办婚礼、操办丧事、参与节庆活动等。个人对于村社也负有相应义务,例如,共同修建水渠、篱笆,共同防御外敌入侵,共同出资做佛事活动等。个体需求通过村社整体生活得到呈现,人们的行为一体化程度较高,个人在追求物质生活时也要重点考虑与寨子里的其他人是否一致,个人想要改变传统、有所进取,往往会受到很大的社会压力。“人们甘愿以一切努力和牺牲来维护它的存在,而他们自己则把有限的物质企求和精神享受都寄托于村社,他们甚至觉得一天也不能脱离村社。而村社又的确履行着保护他们的职责”。这就使得傣族村民在生产和生活方面都缺少独立经营和管理的能力。因此,曹成章用“村社文化”来概括传统傣族农村的文化核心。这种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在历史发展的漫漫长河中,不断以新的方式展现出它强大的生命力,而在乡村都市化的进程中,“村社制度”将在社会变迁中以不同的形态延续与发展。


三、乡村都市化进程中傣族村社制度的变迁


20世纪50年代,西双版纳地区实行了自上而下的和平协商的土地改革,封建领主的统治以及附属的经济形态被瓦解,广大贫雇农分得了土地和房屋,生活条件逐渐改善。20世纪50年代末到70年代,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化运动开展,农民的土地所有制逐渐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到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为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使用,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农民重新得到了土地的经营权。在这一过程中,傣族村社重新成为土地管理的基层组织单位。与此同时,土地利用方式也在经济作物引入与乡村都市化过程中经历了橡胶地流转、政府征收与旅游开发建设、土地出租等几个阶段的发展,并带来傣族村社制度的变迁。


(一)从集体“支配”到个体“经营”:生产生活中的团结体系变化


对西双版纳傣族村社制度和地方社会产生深刻影响的莫过于橡胶的引入。橡胶种植技术最初是在20世纪60年代由来到西双版纳国营农场支边的汉族人引进的。随后,在政府鼓励、政策支持、技术普及以及提供种苗等措施推动下,西双版纳民营橡胶在各村寨迅速发展。至1995年全州的民营橡胶种植面积达7.18万公顷,首次超过了国营农场。但是由于橡胶苗需要6~7年的生长期,在此期间不但没有胶水收入,还要投入资金和人力来养护管理,因此有些傣族家庭因劳动力缺乏或者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经营管理,他们开始以土地为中介,与农场汉族职工合作。农场人出胶苗,并且负责管理,7年后橡胶开割,双方对半平分,30年之后农场人将橡胶地归还。在这个过程中不需要支付租金,这是最早期的一种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此后村寨内部家庭之间的橡胶地流转现象也日渐出现。


橡胶种植取代水稻种植成为村社成员主要的生产生活方式,这使得傣族村社成员的土地开始进入市场之中,并且相应地对村社成员之间的生产互助与生活团结体系产生了一定影响。首先,过去村民用来种植水稻的土地虽然实际上可以自由经营支配,但在性质上仍旧是集体所有、村社统一管理,而且在村社文化中,自己耕种村社分有的土地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村寨身份。但用来种植橡胶的土地则是村社成员在传统时期自己开垦而来,面积大小取决于家庭的勤劳程度,再加上橡胶树种植、开割与胶水买卖都由个体家庭完成,因此与橡胶相关的土地及其之上的经济林就脱离了村社集体的控制进入了市场领域,并且由家庭和个人主导管理。其次,与土地相关的劳作关系和互助团结形式也逐渐走向“个体化”。在传统的傣族村社公共生产生活中,村社内部拥有一套互帮互助的村社关系网络,农业生产中,村社集体会进行统一安排,以村社成员互助生产的形式来完成村社土地生产的各项事务。但市场经济中的橡胶树则属于个体家庭私有,种植和割胶都是一门技术活,需要专业学习和长期练习才能在不伤害胶树的前提下获得胶汁收入。所以每个老百姓的割胶水平因种橡胶时间早晚和自身技能而有所不同,为了保护自己的胶树不被割伤,传统的互助和换工行为被“自家人管自家树”所取代。除此之外,在建房这样的活动中互助团结也在慢慢消失。传统傣族村寨每家每户的竹楼都是由村寨头人主持营建,村寨公众集体帮助修建的。傣族盖新房如过节,一家盖房不仅牵动全村,而且涉及外勐外寨的亲朋好友,只要信息传达到,他们就会不畏辛劳,跋涉而来,一起帮助建造房屋。而如今受到城市建筑如“钢筋水泥丛林”般扩张的影响,村民盖房子大多也采用砖混结构,一般情况下村民也会去村外找专门的建筑工程队施工,互助盖房这种团结的方式也渐渐消失。


20世纪90年代后,在城市化建设推动下,城市边缘的村寨不断被纳入到城市开发中。以曼村为例,2002年修建了勐泐大道,跨越流沙河,连通了景洪城与曼村所在的片区。2005年寨子开始开发,土地被政府征用,当时的土地赔偿款是4.5万/亩。当村寨土地被政府征用之后,每户人家分到了1.5亩宅基地,除此之外,每户人家平均还剩10亩土地。寨子刚开发不久,村民们都利用割胶收入或者贷款修房子,将自己房屋的一层出租给外来务工人员。同时还将剩余的宅基地出租给外地人修建宾馆或者出租屋。除了宅基地之外,村民将留下的土地都交给村集体,连同集体土地一起出租给外地人修商贸城、建材市场或者发展集约农业。


在此阶段,村社的土地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并进行了重新整合,由此也在村社成员之间产生了一系列问题。首先,政府征地征用的是村社集体的土地,但是,由于土地进入市场的时间不同,同样面积的土地在征地补贴数额上差异过大,村民对征地开发不满以至于产生纠纷甚至实际冲突,对社会秩序稳定造成了损害。其次,在以橡胶为载体参与世界经济流通以及城市化开发过程中,村民的土地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土地逐渐沦为人们获取利益的工具,在村社内部因为土地分配也引起了一些问题。据村民讲述,经常会有一些村民因为觉得自己的份地不够划定的1.5亩而不满甚至与他人产生纠纷,从而影响了村社成员内部的团结。最后,村民普遍表达了对于沿街商铺出租能够带来更加高额利润的向往,甚至言语中流露出对村社其他成员的嫉妒。例如,玉金罕一家的年收入有20万左右,在曼村已经属于中等偏上的水平,但她还是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我们挣得不多,刚刚够花,他们那些有商铺挣的才多,一间(商铺)租出去一个月好几万。”类似的言论在村社成员之间弥漫,这在无形中也增加了村民之间的隔阂。


总体来说,土地利用方式及其与市场关系的变化,使得传统的村社在土地管理上扮演的角色被削弱,村社成员日常生产生活中的互助行动以及平等团结的关系也相应地发生了改变,从集体“支配”走向了个体“经营”,这对历史时期以来傣族村社成员之间所追求的“个体需求通过村社整体来呈现”的行为模式和道德观念产生了一定冲击。


(二)从“社会政治导向”到“经济利益导向”:基层政治管理与选举标准的变化


传统傣族村社内部的重大问题都要召开村社民众会议,通过民主方式来解决。“陶格”在村寨事务的管理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随着封建领主制的发展,村社头人逐渐成为统治者的代理人,由过去的公众选举变成了世袭,成为村社对内对外经济的主宰者。橡胶种植作为生产活动,在胶水买卖和世界橡胶市场的运作中变成了一种商品交换,而地方少数民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成为了专业的“商品生产者”,相较于内地农村的农民而言,西双版纳的傣族更早、更彻底地进入市场经济领域。再加上乡村都市化的发展,人们更加重视土地的利益属性,这进一步体现在村社领导者的选举和政治管理上:拥有土地的多少成为评价一个人能否在村社组织中发挥领导能力的主导因素。曼村现任村民小组组长岩的告诉笔者:


“(当村民小组组长)要看你自己的条件,你条件好了说明你有思想……打比方你文化不高,但是你家里条件还可以(就没问题)。你家里情况怎么样大家全身都看得见的,就比如我,我没有文化,但是我家的情况(经济条件好)大家也都看得到,在最后的话,如果你(条件不好)文化再高也不要你了……这样我们的寨子才会有好处、才会富起来。你自己上来没有能力的话就会害到全村,(有没有能力)看下家里条件就知道了,这个(主要)看你们家的地,谁最多,父母留给你多少地,有地才有思想,有地才可以发展,没有地就没有办法”。


除了自身拥有土地数量之外,能否顺应时代潮流为村社成员的集体利益做出贡献,是人们选举村社领导者的又一标准,这鲜明地体现在曼村现任村民小组组长身上。据调查,曼村在2005年初次征地时的赔偿款是4.5万/亩,但是到2015年左右,政府对周围片区的土地征收赔偿款上涨到15万/亩,再加上在乡村都市化发展过程中,曼村的村民们都放弃了农业耕作,取而代之的是土地与房屋的租赁,因此村民对于征地赔偿款的前后差额有着非常大的意见。当时还是一名普通村社成员的岩的就成为了维护村社利益的“出头者”。


“我已经坐牢三次了,他们做得不公平,我就起来闹。然后他们就把我抓进去,每次就是一两个月,然后出来我继续。因为如果我不出面不去组织的话,永远就是45000(一亩)”。  

   

岩的的个人行为得到了村民的广泛支持,据其他村民描述,当时支持岩的的家户有90多家,而时任村长的支持者仅20多家。岩的说:


“我觉得自己没做错,我是为了村子,现在我们九个寨子都照我们的寨子来做了,我们闹了好多次,最后才回给我们每个人两分地,征地一亩15万,政府也同意了,他们也没有怪我。”


此次征地风波后,岩的在村社中的声誉威望明显提升,再加上他在家庭土地面积和对外资源上的优势,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新晋的村民小组组长。由此可见,传统村社中的头人世袭制度在当代傣族村社中已经被土地拥有量、征地赔偿款、社交网络资源等具有明显经济意涵和利益导向的指标所取代,而村社领导人的“文化程度”“政治背景”“社会地位”并未成为人们的考量因素。


此外,传统的傣族村社头人有管理、分配村社份地的职责,并且不允许将土地私自转卖、出租。但乡村都市化过程中的土地开发带来的高额利润使村社中出现了这样的传言:前几任村民小组组长存在私自占有、变卖村社集体土地以谋取私利的情况。如现任村民小组组长所说:“在我当村长之前,我们的有些村官,他们把村里的地拿出去自己用,是集体的地,然后从中获利。我就骂他们,乱占地乱用地,这样不好。”通过走访调查,笔者发现村民们的确对此颇有微词。村社的领导者侵占集体资产的行为毫无疑问是对村社成员利益的损害,也动摇了领导者与村社成员之间缔结的信任关系,破坏了村社内部的团结。由此可见,在乡村都市化背景下,傣族传统村社内部的“村社议事会”和“村社民众会”逐渐被边缘化,无法对村社领导人的行为产生制约作用。再加上以土地资源和利益导向为标准选举出来的村社领导者对村社内大小事务的处理掌握着较大的话语权,而在传统村社组织中发挥着重要管理协调作用的“乡老”逐渐式微,仅仅在村社集体赕佛活动以及老龄协会的公共娱乐活动中保留着一席之地。但是在面对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多种新兴力量的冲击时,完全以利益导向为基础而建立的村社领导决策机制缺乏内在的稳定性以及与现代化发展要求相适应的风险应对能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村社集体的可持续发展。


(三)从“界线分明”到“内外互通”:外来人口管理与社会交往的变化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乡村都市化发展给曼村带来的最为显著的改变就是传统村社土地边界被打破,随之而来的就是村社成员与外部村寨及外来人口的关系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这深刻影响着村社成员的日常生活。


传统的傣族村落对于自己村寨的土地范围有严格界定,但城市规划的空间格局打破了传统的村寨地界。随着勐泐大道通车,曼村被一分为二,大道东侧的寨子被称为曼村“小寨”,西侧被称为曼村“大寨”,加上沿街商铺的建设格局各异,在空间分布上,曼村“小寨”与邻近的景村有了一定程度的融合。就算是曼村的村民,一眼看去也很难分清到底哪栋房子是自己寨子的。再加上曼村与景村两个寨子之间频繁的日常交往与商业互动,更加使人们心中的村社边界变得模糊,例如,两个寨子的村民经常会到对方的寨子里买东西。很多游客在景村参加“多歌水”晚会,空余时间也会到曼村的店铺进行消费。除此之外,在行政体制上,曼村与景村都隶属于同一个行政村,这无疑在各方面进都一步拉近了两个寨子之间的距离。总体来说,随着城市化不断拓展,村寨的边界成为了一种流动性的松散结构,不再像过去一样界限分明。


村社边界被打破使村社的社会空间与外界互通有无,现代化的各种力量争相涌入村社成员的日常生活中,这突出表现在房屋出租经济兴起,导致大量外来人口涌入。这给村社制度带来的首要问题就是:村社集体利益与外来人口个人义务之间的矛盾。在傣族传统中,村寨内拥有土地是成为村社内成员的身份凭证,是参与村寨内各项事务的基础,但同样的也就要服从村社集体的管理,履行村社集体所规定的义务。随着乡村都市化进程,大量外来人口在村寨内租地或建房居住,虽然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成为村社成员,但是按照傣族的传统,占有了村社土地,就要负担起村社的集体义务,而外来人与本村人之间的文化与身份认同差异往往使外来人口的个人义务与村社集体之间有着更为明显的冲突。如村民小组组长所说,外来人进到寨子里占地居住的话,要同村民一起承担某些公共责任,如果外来人不想承担就会产生矛盾,“有的时候要供水电,要修路,要收一点钱啊,有的人就不太愿意给了。20多块也有,50块也有,100块也有,看你做的生意的大小,然后捐点钱给寨子”。除此之外,根据外来人做生意的不同,只要在村寨内居住,每月就要交20~100元不等,过节赕佛也要相应交钱。村民小组组长对此的解释是:“你想我们修路花了1400多万,他们每个人给这些其实也并不多。但是我们修已经修了,他们用了,也要给一些。这个是应该的。外来人不管你老板多大,都要遵守我们的村规民约。”像这样在曼村占地长期生活的住户有20家左右,通过走访,笔者看到他们普遍难以理解村社的类似规定,认为这并不合理,大部分人为了求安稳还是选择交钱,但其中有些住户并不愿交钱,于是就产生了纠纷,甚至警察也会介入其中,但结果通常是个人服从村社集体。


乡村都市化以及由此而来的社会流动性使原本同质化的村社变得动态化与多元化。在乡村治理和建设工作中除了需要得到内生性主体的支持和理解外,还迫切需要其他主体的积极响应及资源供应,最大程度地赢取多元治理主体的广泛认同。在现代化力量涌入而导致“内外互通”的新形势下,曼村打破原有的固定概念,将外地人纳入村社集体,把分散的原子化个体通过公共义务的转嫁进行统一管理,营造出一种带有现代都市性特征的多元社区共同体概念,从而有效地治理社区。


四、再造团结:傣族村社制度的重构与社区治理


随着乡村都市化进程的深入,土地利用方式不断变化,国家与市场力量促使传统的村社组织制度发生了改变。但与此同时,傣族村社成员在市场、国家、村社等场域的互动中,综合了文化传统、规则政策以及个体行动,通过自身主体性的建构以及日常生活的策略性实践,实现傣族村社制度的重构与再生,并且形成了基层社区治理的新局面。


(一)民俗生活的延续与团结方式的创新


在传统的村社共同体中,村社成员应当互帮互助,而且要共同承担兴办村社公共事务的责任与义务。虽然由于经济作物的引入和乡村都市化的发展,曼村失去了农业生产与生活资料生产中的村社互助方式,但是村社集体作为个体生活中心的“历史心性”仍然是傣族村社成员的生活逻辑,对生产劳作以外的社会交往和民俗生活产生约束力,并且成为内在的道德要求融入村民的思想观念之中。


在日常生活中,全村成员通过人力和资金帮助新婚户、新立户安家,协助丧家办丧事、守丧、埋葬等等。这些村社长期存在的互助习惯,至今仍旧在延续。村民岩宽告诉笔者,傣族都很团结,互帮互助,从前到现在都一样,“即使在半夜,有人家里老人不在了,就都会去帮忙(办丧事),不像你们汉族,不到早上八点不来,都住在一栋房子,在隔壁都不来”。随着橡胶经济、租房经济兴起,尤其是城市空间扩展以及网络技术发展,村社成员的传统生活方式被潜移默化地改变,生存空间、社交网络和娱乐活动都更为自由化、多样化,但是这种多元化生活方式依然镶嵌在傣族村社的集体关系网络中。傣族是一个十分尊老的民族,在乡村都市化过程中,老龄协会应运而生,主要负责组织村里50岁以上的老人定期举办广场舞活动、打气排球比赛以及外出旅游。村社每年在三八妇女节时都会给18岁以上的女性发放1000元或者组织大家出去旅游。许多村民的家中都摆放着集体出游的照片,并且他们非常乐意同其他人分享自己的旅游见闻。生计模式的变化导致人们的生活节律相应地改变,也推动着新的村社团结方式的再生产。流动的脚步并未使村社人员流失,多元的生活方式并未使村社成员的认同异化,通过日常生活互助与社会组织整合,村社成员的情感联系得到加强,个体与集体的关系在无形中变得更加紧密。


在宗教活动方面,与传统时期“赕佛是全家人都要去,而且不能随意走动大声喧哗,要双腿跪下,双手合十”相比,现在来参加曼村的新年祈福滴水活动以及关门节的赕佛活动的大多数都是村中的中老年女性,在“波章”念经时,除了岁数比较大的老人之外,许多人不时会交头接耳聊天,甚至还会拿出手机来拍照、录视频并发到微信朋友圈或者其他的社交平台上。尽管在宗教仪式活动中的具体仪式形式和村民的行为表现有所改变,但实际上所有村民仍旧十分自觉地保留着以寺庙为核心的宗教仪式与活动的正常节奏,基本不存在不参与赕佛的情况。据村寨寺庙管理者岩心所说,现在来赕佛的人虽然少了,但是无论如何每家都必须要去一个人,尤其在各种传统节日,如果家里没有大事的话是不能请假的。此外,赕佛的资金赞助也成为了村民累积功德之外的又一个团结契机。2019年曼村佛寺新修建了荷花池和诵经房,荷花池花费42000元,诵经房花费60000元,按照赕佛方式,“有谁如果想赕的话,就把这个钱给分下去,分给每户然后多少钱收上来,赞助多少钱专门有一块石头上面都有写。修好之后过赕还要请客,都是(村民)一起出的钱”。根据村民玉金罕的统计,她家在荷花池的修建中赞助了5000多元,同时还赞助了6000元用于过赕费用。由此可见,积极参与宗教活动,不仅是傣族对于南传佛教虔诚信仰的体现,更是村社成员自我身份认同与村社集体凝聚力的象征。虽然在乡村都市化发展中,村社成员在生产生活领域逐渐走向个体化、分散化,但是村社仍然通过“以个体代表家户”的方式将个人义务纳入村社集体中,创造出一种适合于当前都市化特征的社区整合形式。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乡村都市化使村民日常民俗生活的外在结构与潜在规则发生了改变:互帮互助的农业生产方式不再适用于市场为主导的橡胶经济,以市场交易为核心的供需信息网络以及由此延展到村社成员日常生活中的社会交往成为村社成员关注的重点;现代城市生活方式进入村社成员的民俗生活之中,对于传统的集体佛事活动与个人行为观念造成冲击,显示出个体化倾向,等等。但除了由城市化导致的诸多变化之外,村社成员的主体生活仍旧被深深嵌入村社这个社会空间之中,受到具有历史延续性的村社团结方式的制约,并在生活中与其他村社成员和村社集体保持着持续的互动关系。外在的传统村社团结规则仍旧内化成为个体的内在道德要求,保持着一定的约束力,也使得一些并未明显受到冲击的村社团结方式得以保留并延续。与此同时,现代生活方式的进入也使村社成员在有意与无意之间,通过休闲娱乐方式诸多变化与实践,逐渐形成了新的村社团结方式,从而促进了村社制度的重构与再生产。


(二)村社传统管理模式与基层民主政治的融合


傣族村社土地制度与村社成员土地观念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社的民主选举与管理制度,使之出现了利益导向的趋势,给村社稳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但在实践过程中,曼村传统的村社组织也结合基层民主政治形成了新型的管理方式,在乡村都市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与土地有关的问题中起到了平衡缓解冲突、维护村社集体利益的重要作用。


首先,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冲突在整体结构上是现代国家力量进入基层村社场域后引起的反应,但实际看来人们对征地不满主要是对政府当时划拨的补贴数目与现如今差别过大而并非是对征地行为本身的不满。而补贴差异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补贴标准依据的是市场价格,这与土地进入市场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国家政治与市场的介入是传统的村社组织未曾遇到过的问题,因此在面对新的挑战时,会显得有些吃力,上述村民岩的带头召集村社内部成员与开发商产生冲突可以从侧面印证这种状况。冲突是村社成员从自我认知的角度维护自身在市场化中的利益,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际上最后问题的解决还是依托基层民主政治的管理框架,通过村社集体与政府的协商达成新的补偿协议。


其次,在村社内部由土地分配带来的问题上,村社组织结合基层民主政治形成的新型管理方式也发挥着重要作用。针对笔者上文中提到的,有村民对村社集体划分给自己的1.5亩土地存在异议甚至与他人产生冲突的情况,村社集体起到调解矛盾、缓和冲突的作用。具体的解决方式是村民小组会举行“一事一议”,通过按红手印来进行表决,并请政府作为第三方来帮助重新划分土地,解决纠纷。这样的方式拥有村社组织和政府官方的双重保障,往往能够得到村民认可。


最后,针对乡村都市化过程中出现的土地分配、出租、管理的多种问题,村社集体也通过行政方式与时俱进地制定新的村规民约,对因土地的变化而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调整与重新安排,以协调维护村社集体与村社成员的基本利益。例如:


第六条:村民无劳力和无能力耕种的责任田需要向外租的,首先要照顾本村民小组的村民租种。如本村民小组村民无人租种的,方能向外租种,但必须经过村民小组同意,如不经村民小组同意,自行出租的,村民小组有权收回田地。


第九条:村民不得占用集体土地的田间道路、水沟、公路和公共财产,已占用的要退还,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给村集体承包费,并由所占农户修复原来面貌,一切费用由占用农户承担。


第二十五条:本村村民参与赌博并欠有债务者,不允许变卖房产和宅基地,如有违反,村集体将收回其宅基地的使用权。外来人员在本村民小组内建房居住或者经营者,必须向村集体交纳基础设施配套公用费:20000~50000元(由各村民小组制定相应标准)。如不交纳者,村集体有权执行断电、断水、断路等方式。


以上几条摘自曼村所属行政村2016年12月19日最新颁布的村规民约,这些条文分别规定了集体责任田的承包及租用、个人侵占、买卖集体土地的处理,以及村寨外来人口租用土地等诸多问题。通过调查,村民普遍表示新的村规民约从各方利益出发,能够公平公正地处理村社集体事务,得到了大家的认可和支持。通过集体缔结新的村规民约,产生了相应的制约性效果,进一步确立了村社集体在处理土地利用以及其他相关问题时的权威性与有效性,弥补了传统村社组织管理上存在的不足,缓和甚至部分解决了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重新凝聚和强化了村社成员的认同。


虽然傣族传统的村社组织在解决内部问题时具有自己特有的灵活性与及时性,能够针对村社内部问题进行自我调节,做出及时处理,从而保证村社事务的顺利开展与村社的稳定发展。但其蕴含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即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在对村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型问题的处理上缺乏大局观和清晰有效的决策机制。而传统的村社组织结合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形成的新型管理方式则可以有效地将村社组织灵活性的优点充分发挥,同时以国家行政管理决策的机制弥补其缺陷。一方面,村社管理方式的再生产是传统的村社组织形式内在张力与包容性的突出体现,这使村社有了持续发展的稳定社会环境与政治行政保障;另一方面,这也是传统的村社制度与现代化、城市化诸因素融合的体现。


(三)开放包容与村社内外社会交往的互构


除了以上村社管理方式的与时俱进,在乡村都市化过程中,随着村社边界被打破,村社文化体系也逐渐孕育并展现出了更强的包容性,这鲜明地体现在村社成员与外来人口的社会交往上。


村社地界随着城市化的过程变得更加具有开放性与流动性,周边寨子的村民生活活动范围相互交融,租客、游客的流动性以及不同商铺的经济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将周边几个寨子联系在一起。同时,由于租用土地与房屋而大量进入村寨的外地人正慢慢融入村社生活中。曼村作为一个外来人口大量聚居的城中村,并没有以往人们给城中村贴上的“脏乱差”的标签,而是在整体上呈现出一种比较和谐、友好、秩序井然的状态。本地村民尽管始终有自己的交往圈子与娱乐休闲活动,以一种极具张力的距离感保持着自己的民族文化特质,但在生活空间、人际交往等方面仍旧不可避免地与在此居住的外地人互相交融。村民玉丹把自己房子的一楼改建成八间客房,租客来自全国各地。笔者到访的时候,玉丹的儿媳正准备出去买菜,但是她的电动车无法承载两个孩子,这时一个广东的租客就主动提出骑车载他们一起去曼贡市场买菜。据玉丹说,房东与租客平时有事都是互相帮助,自己忙的时候其他的租客也会帮忙看一下孩子,和他们一起玩。村民们对于外地人进入村寨的看法也比较积极。例如,本村人会和外地人交朋友,一起做生意,对于外来的朋友很热情,会叫他们一起喝酒、唱歌、吃烧烤。尽管村寨租出去作为仓库的地方经常会有机器加工的轰鸣声,并且与民居紧密相连,但村民普遍表示可以接受。当然这样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也有更现实的考虑,如村民岩罕丙所说:“没有外地人来租我们的土地,就算地这么多,卖了也不值什么钱。开发也没有用,盖房子也没人住啊,所以外地人来得越多越好。”


对于居住在此的外地人来说,他们普遍认为当地人都比较淳朴、单纯,很好交往,但是他们并不会主动参加村里的一些宗教活动,这是因为他们认为不同民族拥有不同的信仰,虽然不一定会参与这类活动,但是尊重当地人的文化习俗成为了大家的共识。李静今年35岁,是云南曲靖的汉族人,在曼村开一家副食店,其丈夫是哈尼族人,2015年,定居在曼村,租住当地人的房子,租金每月800元。在她的交往圈子中,傣族、汉族、哈尼族的朋友都有,并且会经常一起去唱歌。在她的印象中当地人大部分都很亲和友善,和他们的相处也十分融洽,有时遇到事情也会互相帮忙,几乎没有见过因为不同的文化背景而产生冲突的情况。但是她也不会参加村社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她认为这是当地傣族的文化,自己对此不感兴趣但是尊重他们的信仰与行为。除此之外,目前当地良好的治安状况也可以反映出在村社文化的包容性之下形成的和谐状态。在上文中笔者提到,由于土地征收、赌博与村社土地买卖等事件,村寨曾经与外地人发生过冲突,但根据村寨近几年的资料记载与村民的反映,类似情况没有再发生过,治安状况已经有了很大改善。


乡村都市化过程中的土地再利用改变了村社历史传统延续的社会空间界限,村社与外界之间的关系、村社成员与外来人口的社会交往也在交通建设、旅游发展、行政区划改变以及租房经济兴起的过程中被重塑。虽然村社边界的变化以及村社成员与外来人口的社会交往引发了村社文化认同、权利义务关系、社会治安等一系列问题,但也打破了过去村社之间彼此独立、村社与更大的外部世界相互割裂的状态,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社会、思想文化等难以交流的局限,有利于促进新鲜事物的传播,拓宽人们的视野。再加上傣族文化有着兼收并蓄的包容特点,且受南传佛教影响,傣族人民多性格温和、易于相处、乐于接受外来的新鲜事物。当地傣族村民在与外地人长时间的日常相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彼此依存却也在一定程度上互不干扰的生存逻辑,加上村社管理方式与时俱进,使得由内外关系变化产生的各类问题迎刃而解,从而构建起了村社内部以及村社与外部世界新的和谐关系。


五、结束语


傣族传统村社是一个相对独立且有着自身内在运行逻辑与规则的独立场域,而村社制度正是在特殊的边疆地理空间、封建领主制、稻作农业方式以及佛教文化等要素相互运作之下所产生的社会整合方式。虽然在经历了经济作物引入、政府征地与旅游开发建设、土地出租等不同的乡村都市化阶段之后,村社制度在村社成员的生产生活团结体系、基层政治管理、村社内外的社会交往等方面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变迁,但是正如实践论者将关注点放在结构与人的行动之间的辩证关系以及人的能动性问题上,指出实践对系统的反作用主要体现在促其再生产并促其变革。傣族村社制度在受到外部多重冲击的同时,也通过村社成员从自身的文化倾向性中策略地、积极地被重塑出来:村社团结的观念仍旧通过个体的实践与外在规则限制保留着约束力,传统村社组织结合基层民主政治形成新型管理方式并在土地变革中发挥平衡各方力量、缓解冲突、维护村社成员利益的作用,同时村社成员与外来人口形成了相互交融、相互依存且互不干涉的和谐相处模式并促使村社文化体系展现出更强的包容性。在这个过程中,村社制度实际上并非是一个被村社成员充分设想和意识到的外在清晰体系,而是时时刻刻通过“外在的内在化”影响个体成员,同时又在个体实践中被重新塑造并实现“内在的外在化”。


黄宗智指出,中国的治理体系从古代、近现代到当代都展示了简约治理的倾向,高度依赖社区的道德化非正式民间调节机制,并且由此产生了多种多样的源自国家正式机构和非正式组织间的互动而形成的“半正式”“第三领域”治理系统”。费孝通在研究乡土中国社会时也提出“礼治秩序”“无为政治”,乡土社会的基层治理主要依靠礼俗互动和文化教化实现。傣族在历史长河中所形成的“以村社共同体作为成员生产生活中心、个体需求通过村社整体生活而呈现、村社履行保护社员的职责”文化观念和社会制度,在乡村都市化的进程中,很好地实现了把日趋分散的个体重新整合起来以应对当代社会发展中的风险、并重塑城市化所带来的流动性与村社整体的关系,在基层社区治理中走出了一条以村社成员为主体的、自下而上的发展路径。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乡村都市化现象就在全国各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成为了我国城市化发展过程中一道独特的景观。这种现象的出现使城市文明与乡村文明同时存在,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许多新的、严峻的社会问题,例如社会治安、流动人口管理、城市景观等等。本文中处于西南边疆的傣族村寨在城市化冲击下得以再生与重构,其散发出现代性魅力的村社制度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思路。在以土地为核心的村社制度的影响下,村社内成员通过村社管理方式、村社集体活动与互助体系等维度中的自我实践与互动关系对村社集体形成文化认同,并且在日常生活中与其他村社成员甚至是外来人员建立起相互依存的社会与经济关系,进一步凝聚成一种新型的、适合于当代都市特征的、紧密团结的村社共同体。这样的共同体关系有利于重新构建受到城市化冲击的失序的乡村社会生活与文化体系,缓和矛盾与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西双版纳曼村的村社制度发展有着自身的特殊性。首先,这一村社制度及其文化内核具有深远的历史渊源,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得以不断延续下来,因此村社制度能够较好地契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其次,曼村是一个传统的傣族村寨,具有傣族温和、兼容并包的文化特性,因此村社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更有包容性与生命力。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曼村作为一个城中村,在乡村都市化过程中面临着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城中村所共同拥有的一些特点,例如,土地的统一征收与规划、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租房经济的发展,等等。因此我们讨论曼村村社制度的再生产及其在基层社区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以推广的参考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和注释略

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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