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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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2023年总目录

胡特妮“角色混乱”: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运行困境——以广东省G市为例2(162)周静农村宅基地的闲置与转型方向2(176)旷宗仁农业科技创新扩散的非预期性后果2(190)食物安全20234周应恒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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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杰华,等: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劳动力老化:发展趋势、机理分析与应对路径

陆杰华,郭荣荣,2023.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劳动力老化:发展趋势、机理分析与应对路径.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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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目录|2023年第3期

嗷,点击阅读全文,可直达网站打开PDF全文~2023年第3期乡村振兴研究专刊王春光数字化时代农村新业态与社会分化机制文军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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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2023年第2期

胡特妮“角色混乱”: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运行困境——以广东省G市为例周静农村宅基地的闲置与转型方向旷宗仁农业科技创新扩散的非预期性后果
202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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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目录|2023年第1期

吴毅“向上借力”:基层政策执行中的策略选择——以某城管中队的占道整治为例吴存玉农业龙头企业对合作农户的嵌入式治理——基于东华糖厂的案例考察王景新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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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总目录

林煜农业景观价值及其旅游开发的农户利益关切李正元栖居与消费的联结:扎尕那农林牧复合系统景观营造逻辑汪德辉结构性传续与社会再生产———哈尼稻作梯田系统传统节庆的形态和价值周恩宇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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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霍鹏,殷浩栋:弥合城乡数字鸿沟的理论基础、行动逻辑与实践路径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作者:霍鹏,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殷浩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摘要】数字技术的应用及数字经济的兴起为促进区域发展创造了新机遇。城镇地区因具备更完备的设施和应用基础,成为数字化的优势地区,而农村地区的数字化应用和产业发展相对滞后,逐渐引致了城乡数字鸿沟。数字鸿沟扩大了群体间机会、收入和财富等方面的差距,已成为引发更大发展差距的关键因素。“网络扶贫行动计划”在弥合城乡数字鸿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多元主体共建牢筑农村数字化底层架构,以生产性赋能夯实产业发展能力,以服务性赋能助力农村居民发展能力提升。未来需继续以数字技术为纽带,以适度超前的数字基础设施部署、产业数字化发展及居民数字技能培育等为重点,持续完善多部门协同、多主体参与的城乡数字鸿沟弥合机制,让城乡居民共享数字红利。【关键词】数字鸿沟;数字化;数字红利;网络扶贫一、问题提出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推进,以5G、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和产业持续高速发展,生产要素配置、社会治理模式及产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数字技术及数字经济构建了以网络、数据与平台为核心的新发展模式。截至2020年底,全球互联网接入用户超过45亿,占总人口规模的约60%;企业对企业、企业对消费者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26.7万亿美元,相当于当年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30%。受益于数字技术的发展与数字经济的扩张,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在城乡经济社会方面的应用逐步深化,培育了能够有效跨越物理阻碍的新兴产业,为弥合区域发展差距、共享优质资源提供了机遇。但是,数字化发展所孕育的应用、产业、新增长点与农村地区、农村居民传统生计活动联系依然相对薄弱(朱烈夫等,2020)。加之,数字技术与数字经济的自发性扩张既面临社会经济结构的限制,无法自动消解和直接跨越传统组织成本、交易成本等,又受到个体能力差异的影响,无法实现对农村居民与弱势群体的全覆盖(王瑜,汪三贵,2020),城乡之间逐渐产生了数字鸿沟。当前,数字鸿沟已成为制约城乡共享数字红利,甚至引致更大发展差距的关键问题。从既有研究来看,数字化相关研究基本遵循Perez(1983,2010)、Freeman和Perez(1988)等构筑的技术-经济范式的学术逻辑,并从技术应用、投入产品、主导产业与基础设施、组织结构等方面为实践主体理解和推动数字技术革命提供了基本指南。数字鸿沟产生的本质正是源自数字化的技术-经济范式变革的偏向性。数字化走向数字包容、红利共享或者是引致更大的分歧与数字鸿沟,并非取决于是否能够再有新一轮的技术革命果实“从天而降”(杨虎涛,2021),关键在于能否通过由政府引领的一致性行动塑造与技术-经济范式相匹配的机制和制度,以保证欠发达地区与弱势群体受益。当前,数字化作为新一轮技术-经济范式浪潮奔涌正当时,相应机制和制度仍处于探索与构建中,未有清晰框架与明确界定。这使得在理解与解决城乡数字鸿沟等一些新问题、新挑战时,缺乏一以贯之的理论基础与行动框架。当然,这也给予了本文边际贡献的机会。具体而言,本文试图以中国“网络扶贫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为分析与研究对象,总结提炼中国作为全球数字化发展重要引领者的政策设计、推进路径与实践案例,从弥合城乡数字鸿沟的角度探讨中国在构建与数字化技术经济范式相匹配的机制、制度方面的行动逻辑与发展经验,以期为当前与未来进一步释放数字红利与实现数字包容提供系统的理论支撑与有益的路径指南。二、城乡数字鸿沟的内涵与现实问题(一)数字鸿沟的起源、概念与内涵数字鸿沟概念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Hargittai,2001;Dimaggio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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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昱等:数字鸿沟还是数字红利?——数字技术使用对农村低收入户收入的影响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作者:华中昱,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讲师;林万龙,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徐娜,北京工商大学国际经管学院讲师[摘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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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赵佳佳等:数字乡村发展对农村居民家庭消费的影响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作者:赵佳佳,北京大学现代农学院、中国农业政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孙晓琳,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生;苏岚岚,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摘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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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2022年第6期

侯俊丹土地、地租与国家:民国土地革命的“第三条道路”——略论萧铮土地改革理论及其德国思想起源随笔书评孙庆忠文化志的书写与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村落实践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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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胡珺祎等:微商何以助小农?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作者:胡珺祎,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硕士生;肖煜株,新加坡国立大学理学院硕士生;覃丹妮,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硕士生;刘春辰,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硕士生;姚佳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本科生[摘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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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吴文旭、吴业苗:数字乡村建设如何促进乡村振兴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作者:吴文旭,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生;吴业苗,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摘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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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马九杰等:数字化积分制与乡村治理效能提升 ——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作者:马九杰,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刘晓鸥,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高原,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摘要】积分制是近年来乡村治理实践中涌现出的新型治理手段。数字化积分制是数字经济和数字治理发展大背景下积分制运用的最新形式。本文认为,积分制的实质是一种基于规范的干预,亦即治理主体可以通过调动社会规范和道德,借助居民决策中对内在价值动机的重视,促进居民选择具有正外部性的亲社会行为。设计得当的积分制,可以通过正外部性行为的增益,实现村庄治理效能的提升,助力乡村内生发展动力的形成。本文通过梳理新古典经济学传统下决策和激励理论的新进展,构建一个积分制激励模型,对积分制及积分制实践中数字技术应用可能发挥的作用机制进行了阐述。同时,借助地方数字化积分制的经验案例,展示了理论机制在现实中可能的表现形式和遭遇的挑战。【关键词】积分制;数字技术;社会规范;干预;内在价值动机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提升乡村治理效能是保障各项惠农强农政策落地、增进乡村内生发展动力的重要环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整体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尤其是工业对农业、城市对乡村的反哺力度不断加大,乡村硬件设施条件和乡村经济发展水平有了显著的提升。但是,相比之下,更具“软性”的乡村治理体系仍有待完善,乡村治理效能仍有待提升。党的十八大以来,农业面临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新任务,广大乡村地区需要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在此形势下,乡村治理体系的不完善和乡村治理效能的不足日益成为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中的短板。目前,乡村治理中存在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在越来越强调程序正当和权力过程规范的技术治理倾向下,实现乡村内生治理动力的形成,从而提高村庄社区内部的治理效能。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过以及21世纪农业税费的全面取消,技术治理成为乡村的主导性治理理念。这一理念强调,实现治理目标时,不仅需要考虑这一决策所实现的目标的价值,还需要考虑在贯彻这一决策的过程中权力运作的合规性。在村庄层面,强调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村级权力运作;在乡镇层面,强调通过制度建设、定编到人、政企分开等方式规范乡镇政权的治理行为。同时,在资源注入乡村的方式上,更强调通过项目制的形式来实现,以保障资源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已有关于乡村治理的研究认为,这种技术治理的思路,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也带来了基层政府“悬浮”、乡村内生治理能力弱化、村庄集体凝聚力下降等问题(周飞舟,2006;李祖佩,2013;陈锋,2015;仝志辉,2016;Gao,2022)。这些难题恰恰是提升乡村治理效能面临的“堵点”。近年来,结合村庄自发实践,积分制被视为一项可以用来塑造和培育乡村内生治理动力的新制度形式,受到来自中央层面的鼓励和推广。积分制指的是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通过民主程序,将乡村治理各项事务转化为数量化指标,对农民日常行为进行评价形成积分,并给予相应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形成一种激励约束机制。2020年7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下发《关于在乡村治理中推广运用积分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部署要求,各地大力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积极推进乡村治理创新,一些地方采用积分制推进乡村治理,取得了良好效果,涌现出一批好做法好经验。实践证明,积分制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乡村治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符合农村社会实际,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操作性,是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益探索。”然而,目前虽然有政策性文章对积分制在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战略中所能发挥的功能和扮演的角色进行解读(韩俊,2020),但对于积分制具体通过何种机制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其发挥作用需要怎样的前提条件,积分制究竟应放置于怎样的研究脉络和范式中加以考虑等学理问题,仍缺乏深入研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当前中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积分制和数字技术相结合,形成的数字化积分制,愈发成为乡村治理中积分制实践的最新形式。目前,数字经济和数字治理均是学界研究的热点,但是对于数字化积分制的深入分析,依然阙如。数字化给积分制带来了哪些新内容?乡村社区在运用积分制赋能治理时,通过将积分制“从线下搬到线上”,会获得哪些额外的收益,又会面临哪些新挑战?这些充满理论含义且具有重要实践价值的研究课题,尚未得到学界足够的重视和回应。本文拟从经济学决策理论和激励理论的最新进展出发,建立一个可以对数字化积分制实践进行分析的理论框架。我们将阐明数字化和积分制这两大因素具体的理论化途径,阐明数字化积分制所属的理论脉络。在此基础上,结合地方乡村治理中的积分制和数字化积分制实践,分析积分制对乡村治理效能提升所发挥作用的影响渠道和机制,并回答数字化为积分制带来了哪些新内容、新挑战。本文的研究对阐明积分制的学理含义、探索数字化积分制这一数字治理新形态的理论内涵具有学术价值。同时,对于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积分制和数字化积分制对提升乡村治理效能的积极作用,探索成功地区的经验如何可靠地外推到其他地区,本文也具有重要的政策与实践价值。一、数字化积分制的理论基础:一个拓展的新古典决策与激励分析框架本文力图在新古典经济学的决策与激励理论基础上,为数字化积分制实践建立一个可行的分析框架。而传统的新古典框架并不具有这样的可行性,必须先对其进行拓展,使之能够容纳物质激励以外的行为维度。所幸的是,工作于新古典传统之下的理论家已经为我们铺设了可行路径。接下来,我们将展示这一路径的基本脉络,并阐明积分制和数字化积分制在其中的位置。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在决策理论和激励理论层面上,涉及刻画六个主要维度上的结构:动机,涉及效用函数的构造,换言之,哪些变量进入效用函数;激励机制,涉及如何设置适当的约束促使特定行为的达成;行为或行为的后果,这是经济活动可以直接观察到的对象;环境,亦即经济活动赖以存在的背景,尤其是这一背景所具有的对不确定性的表达和刻画;决策机制,亦即经济主体如何做出决策,现在的理论大致沿着贝叶斯决策者(理性主体,rational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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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仝志辉、刘传磊:乡村治理数字化的县域推进、村庄卷入和效能提升 ——浙江省五个先行县(市、区)的比较研究(精简版)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作者:仝志辉,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刘传磊,浙江农林大学浙江省乡村振兴研究院生态文明与美丽乡村建设中心副主任【摘要】乡村治理数字化是当前乡村治理实践中的突出动向,其目标是在国家公共权力实施乡村公共事务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多元主体的数字化协同,实现乡村有效治理。对浙江省五个县(市、区)的比较研究发现,县域乡村治理数字化有相同的政策背景,但推进模式和平台建设具有县域特色,与各县的数字经济发展、乡村治理基础等紧密相关,并已显示成效。县级政府倾向在县域所有村庄推行统一的数字化治理平台,村庄总体上呈现出被卷入的状态;乡村治理数字化平台展示内容丰富,但相当部分功能不能契合乡村治理实际需求。只有加强村社共同体重塑,建立村庄和村民有效参与机制,推进线上平台与线下实践的融合创新,才能实现县域乡村治理数字化的效能提升。【关键词】乡村治理数字化;县域推进;村庄卷入;治理效能一、问题的提出乡村治理一直是乡村研究的热点主题,但从国家提出构建乡村治理体系,到提出构建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再到提出推动乡村治理数字化,乡村治理的这一系列政策进展走在了乡村治理理论深入研究的前面。国家提出的这些政策动向不是无源之水,其背后都有地方实践创新的积累。其中突出的三种趋势与县级政府有关,即数字乡村建设由县级落实、县级政府数字化面临转型和乡村治理数字化由县级主导。这三种实践趋势逐渐合流,并推动乡村治理数字化实践在县域取得重要进展。而及时深入研究乡村治理数字化在县域的发展,也已成为深化乡村治理研究的内在需要。乡村治理数字化实践是一个自上而下的社会工程。乡村治理数字化,是指县乡政府、村级组织等主体运用信息技术进行乡村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和多方合作参与的过程。已有乡村治理的研究往往基于西方治理理论,从多中心治理的视角出发,忽视了国家公共权力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中国乡村治理实践的实质不是西方治理理论所说的多中心治理,也不是市场、社会等原则的共处,而是以国家公共权力在乡村施行的公共事务管理为核心。国家公共权力在乡村实施公共事务管理的前提下,多中心治理、市场、社会等原则的共处才会在一定领域和层面显现出来,但是它们不是乡村治理的核心内容(仝志辉,2022:10)。中国的县是行政区划的基础单位,县级政府是政策落实的核心主体。县域乡村治理数字化是乡村治理数字化中的突出动向。因此,县域乡村治理数字化是国家公共权力在乡村实施公共事务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多元主体的数字化协同,实现治理有效。县级政府要以统筹推进方式开展数字化治理,在整个县域推广至所有村庄,数字化治理方式覆盖乡村治理全部内容,整体提升乡村治理效能。“治理平台的构建路径”可以用来透视县域乡村治理数字化的一部分推进过程。但推进过程中,仍有一些重要事实需要揭示,比如,县域乡村治理数字化与县域产业数字化之间具有怎样的关系,县域乡村治理数字化在何种意义上依赖乡村产业数字化。又如,县域治理平台使用如何真正进入村庄,更多村庄使用和乡村治理体系改进效果之间有无联系等。为了更好回答这些问题,本文聚焦在县域乡村治理数字化实践展开更为充分的浙江省,以五个先行县(市、区)为例,期望能为解释上述问题提供一些线索。二、乡村治理数字化的县域推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乡村治理数字化是贯彻落实中央这一要求的具体举措(贺潇等,2022)。浙江省在县域乡村治理数字化中走在前列,特别是近两年大力推进数字化改革,力求对省域治理的体制机制、组织架构、方式流程、手段工具进行全方位、系统性重塑,数字化改革也有力推动了县域乡村治理数字化。浙江省数字化改革的整体部署,提高了县级政府的政策注意力。县级政府意识到了乡村治理数字化的意义、必要性和战略影响。湖州市德清县、宁波市象山县、杭州市建德市和临安区、衢州市龙游县等较早推进了县域乡村治理的数字化建设。对这些乡村治理数字化先行区县的研究,可以帮助人们理解乡村治理数字化的过程和正在显露出来的机制。县域乡村治理数字化由县级主导、数字乡村建设由县级落实和县级政府数字化面临转型的三种趋势合流,使得县级政府越来越成为推动乡村治理数字化的主导力量,浙江省越来越多的县开始推进县域乡村治理数字化。所谓县域乡村治理数字化,意味着县级政府推动数字化乡村治理在县域所有村庄推行,乡村治理数字化越来越以县域为范围来推进。从推进路径来看,五个县(市、区)呈现出共同的特点。一是县委书记、县长高度重视,出任有关领导小组组长,或者通过县委常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布置工作;二是工作形成闭环,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监督。领导重视是县域治理中表达注意力、贯彻领导意志、分配稀缺资源的重要机制,是领导代表体制表达治理意志和治理思路的方式,也是推动工作的一种机制。县级政府主导的乡村治理数字化平台,与当地原有的数字经济基础、乡村治理根基等紧密相关,因而具有县域地方特色。德清县乡村治理数字化平台与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息息相关,平台包括数字乡村一张图、乡村治理数据管理系统、数字生活服务平台、治理决策中枢等,实现了遥感监测、卫星定位、基础测绘等时空数据的统一标准、统一采集和统一服务。象山“村民说事”制度,经历了新农村建设“管理民主”的1.0版、乡村振兴“三治融合治理有效”2.0版以及“村社E决策”3.0版。“村社E决策”着力解决“村民说事”中议事环节的决策程序规范性不足、主体参与广泛性不足、决策意见权威性不足等问题,保障了乡村治理决策质量。建德的“乡村钉”平台,是基于阿里巴巴集团“钉钉”平台开发的针对基层乡村治理开发的应用平台,拥有四务公开、民情反映、人员调查、信息通知等基础功能。临安“乡村e治理”开通了“微党建”“微论坛”“微公开”“微心愿”等8个微模块和一个随手拍,以便百姓更及时地反映诉求。龙游“村情通”平台经过多次改版升级,最终和其他平台一起融入“龙游通”,实现了更接地气、更加主动的基层治理作用。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龙游县在“村情通”上开发扫码通行、每日上报、智能招聘等功能应用,助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县域乡村治理数字化推进路径也表现出了明显的差异,具有显著的县域特点。2019年,德清县全面实施全域数字治理试验区建设,将地理信息、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广泛运用于乡村治理、空间治理等各领域,推进县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数字乡村一张图”等建设。2020年,德清县域内所有村庄全部推广了“数字乡村一张图”平台,并于2022年推出平台2.0版。2021年,德清所在的浙江省湖州市所有行政村也全面推广了“数字乡村一张图”平台。以地理信息产业为基础衍生出来的数字技术运用,被纳入政府数字化改革由上到下全面推行,是德清乡村治理数字化路径的突出特点。象山县以大数据发展中心为牵头单位,构建全县统一的县域治理专题数据库、自然资源和地理信息库。重点解决了“村民说事”中议事环节的决策程序规范性不足、主体参与广泛性不足、决策意见权威性不足等问题,探索“线上+线下”结合模式,不断提高各类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可能性,全力打造“村民说事”制度升级版。建德市“互联网+”数字乡村治理模式是试点的重要内容。2020年7月,建德市与阿里巴巴集团确定“乡村钉”在大洋镇试点先行和全市面上推广同步进行,成立4个服务团队,分赴16个乡(镇、街道)对接,运用竞争评比的方式调动了各乡镇推广平台的积极性。各乡(镇、街道)召开专题会议,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全天候推进农户进行“乡村钉”安装和激活。“乡村钉”平台上线两周,就实现了262个村(社)全覆盖。“乡村钉”在一个县域的普及,一般需要1~3年才能完成,而建德两周内即实现了全覆盖。2020年5月,杭州市临安区成立临安国家数字乡村试点示范建设领导小组,制定了《数字乡村试点示范区实施方案》,重点工作任务纳入相关部门、镇(街道)的乡村振兴考核内容。2021年,临安区通过申报浙江省财政厅乡村振兴集成创新示范建设项目,加强顶层设计、综合集成,筹集了近2亿元资金,推进乡村治理数字化建设。但是,由于临安以发展乡村数字经济为主,乡村治理数字化不是建设重点,与德清、建德相比,其乡村治理数字化建设明显滞后,没能做到村庄的全覆盖。三、乡村治理数字化的村庄卷入数字乡村建设项目一般是由县级政府部门主导,相关的信息化公司制定具体方案,设计开发乡村治理数字化平台的功能,经过试点后实现县域全覆盖。因而,在乡村治理数字化推进过程中,村庄大都处于被卷入的状态。(一)试点阶段村庄的有限参与在试点阶段,政府职能部门和信息化公司会考虑村庄的特色,村庄可以向其反映现实需求。但是,村庄一般只有建议权,平台构建的决策权在政府职能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往往会从乡村治理和发展的需要通盘考虑,试点村庄的建议是否被采纳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从村庄在乡村治理数字化初始阶段的作用来讲,龙游和德清各有一个试点村庄起到了关键作用。龙游的张王村通过村情通1.0版,展示了数字化治理对于改善乡村治理的效能,确定了全县推广时的内容重点、技术架构;德清五四村的试点主要是在探索技术标准、技术架构以及摸索成本-收益上确立了标杆。对于龙游县域乡村治理数字化来说,张王村是发源地和思想早期输出者,五四村对于德清县域乡村治理数字化来说是模范和标杆树立者。两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起到了一定作用。德清始终把五四村作为标杆,村庄的被动卷入和主动参与并存。除龙游和德清,其他三个县(市、区)自上而下的推进方式基本上贯穿始终,村庄被动卷入性更加明显。(二)推广阶段村庄的被动卷入
202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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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刘能、陆兵哲:契合与调适:数字化治理在乡村社会的实践逻辑——浙江德清数字乡村治理的个案研究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作者:刘能,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教育部文科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数字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陆兵哲,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摘要】乡村治理的数字化转型是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考察浙江省德清县的乡村数字治理实践,研究发现数字化治理体系并非以发展主义的技术增长逻辑进入乡村社会,而是在与乡村社会基础达成契合、与乡村传统治理模式进行调适的过程中发挥效能的。在与基层治理任务繁重、农村地区治理环境复杂、农民离村流动加剧等乡村社会条件实现契合的过程中,数字化治理体系通过全景可视、实时反馈、平台连通等机制为乡村带来治理革新。与此同时,数字化治理的“时空脱嵌性”及其“制度化专家”角色,则与基层权威的合法性形态、农民的日常生活世界之间存在张力,彰显出调适的必要性及可能路向。因此,数字乡村治理逻辑与传统乡村治理模式之间并非进步替代关系,应探寻数字治理与乡村社会之间新的平衡。【关键词】数字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社会治理现代化;乡村振兴一、研究问题与文献回顾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在农村的普及,数字乡村建设成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的战略方向。“数字乡村”概念首次出现在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同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明确提出实施数字乡村战略,加快物联网、地理信息、智能设备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农村生产生活的全面深度融合。而在数字乡村战略的实施工作中,乡村治理的数字化转型始终是一项重要内容。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便指出“要着力发挥信息化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支撑作用……构建乡村数字治理新体系”。2022年4月,中央网信办等五部门联合印发《2022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提出新时期推进数字乡村建设要着力探索推广数字乡村治理新模式。可见,提升乡村社会治理的数字化水平是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乡村治理致力于将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应用于农村的社会治理过程中,提升村级社会治理与综合服务的智能化与便捷性,以更好地回应基层治理在新发展阶段面临的各种新挑战。随着数字技术在我国农村地区的传播发展,数字乡村治理近年来逐渐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议题,主要研究成果聚焦于三个方面。首先,学界从理论层面探讨了数字乡村治理的性质与特征,深化了人们对这一新兴社会治理范畴的认识。研究指出,乡村数字治理具有新时代的“智理属性”,既是中国特色数字化智能治理的重要实践形式,也是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驱动力量(刘俊祥,曾森,2020)。其中,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的顶层驱动、适应乡村治理环境与村民需求变化的内部驱动,以及数字技术发展与治理技术创新作用的外部驱动,构成了数字乡村治理变革的“三维驱动”机制(唐京华,2022)。数字乡村治理呈现出三种取向,完善信息基础架构和治理模块的智治主义、发挥社会内生性力量的简约主义,以及使民众参与治理流程并评判治理绩效的人本主义(韩瑞波,2021a)。从技术治理的角度来看,数字乡村建设的实质则是国家不断利用信息化技术和科层化技术,以期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改造(韩瑞波,2021b)。其次,基于对实际案例的研究,学界探讨了数字乡村治理带来的社会效果及其实现机制。研究发现,数字技术嵌入乡村治理能够提升乡村治理专业化水平、规范乡村治理流程,进而增强基层的风险应对能力(马丽,张国磊,2020)。基于突破时空区隔的技术支持,数字乡村治理能够实现乡村跨域式治理,并通过权力的重新整合,实现乡村互动式治理(王薇等,2021)。换言之,互联网技术的嵌入能够打破传统乡村治理中基层政府“话语霸权”和草根群众“政治冷漠”的结构性困局,使乡村呈现出由“威权主导”到“互动博弈”、由“上传下达”到“多元共治”的变迁(胡卫卫等,2019;唐文浩,2022)。与此同时,网络技术赋能乡村治理也有助于破除治理主体缺场、公共场域萎缩、公共精神消解等“共同体困境”(邬家峰,2022),重建乡村治理共同体(丁波,2022)。最后,学界也从政策研究的角度,对数字乡村治理的建设前景进行了展望,并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建议。有研究通过建立乡村数字治理参与行为与农民数字素养、乡村精英身份之间的逻辑关系,指出了农民数字素养水平、健全乡村精英选拔机制对于优化数字乡村治理的重要意义(苏岚岚,彭艳玲,2022)。还有学者关注数字乡村治理的“韧性建设”,以使治理体系能够保持自身原有的主要特征、结构和关键功能(沈费伟,2021)。此外,“乡村性”对数字乡村治理也有重要意义,应注重延续乡村地域历史文化、重塑乡村的在地性资源,释放数字乡村战略的价值意涵(沈费伟,陈晓玲,2021)。还有研究认为应建构有机团结的数字乡村建设共同体,以保持数字乡村建设坚守公共服务本位,实现数字乡村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刘天元,田北海,2022)。有学者还提出了加强农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培养专业人才队伍等建议(黄博,2021)。已有研究从性质与特征、治理绩效、发展前景等方面讨论了数字乡村治理的基本理论内涵与实践内容。仔细考察不难发现,对该议题的不同研究都隐含了一个共同假设,即假定数字治理技术能够自然适应并赋能传统的乡村治理。然而事实上,相比基于新兴技术的数字化治理形态,中国乡村社会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了成熟稳定的治理模式和治理逻辑(李华胤,2019)。在基于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而形成的熟人社会和乡村共同体中,农民依托某种村社伦理和自治传统,长期维持着乡村的礼治秩序(费孝通,2009)。即使是在当代中国,基于家庭伦理、宗族传统、熟人社区网络而形成的“乡土逻辑”依然在村庄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孙立平,郭于华,2000;徐勇,2013;贺雪峰,2020)。而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乡土社会长期形成的传统治理模式之间并不是自然达成耦合的。实际上,如果未考虑到数字乡村建设与地方性乡土社会的匹配问题,那么数字乡村建设可能面临内生动力不足而最终流于形式(刘少杰,罗胤斌,2022)。鉴于此,本文将通过考察数字乡村治理的具体实践场景,从分析数字治理技术与基层治理体系间互动关系的角度,来探索数字化治理在乡村社会中的实践逻辑。研究发现,作为最前沿的现代技术与相对传统的乡村社会之间的联结实践,数字乡村治理是在契合乡村社会条件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而与此同时,数字治理技术与乡村传统治理体系之间也存在张力。数字乡村治理的技术逻辑与既有乡村治理模式之间并非发展替代关系,需要在调适中实现效能互补,弥合数字治理逻辑与乡土社会之间的距离。二、数字乡村治理的体系建设:来自德清的案例本文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的数字乡村治理推进工作为案例,来考察现代数字治理技术与传统乡村治理体系的契合与张力、赋能与调适。德清县乡村治理数字化体系建设起步较早,且推进较为深入,为数字乡村治理研究提供了典型个案。德清地处长三角腹地,是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浙江省首批美丽乡村示范县。2018年,联合国首届世界地理信息大会在德清召开。借助这一契机,德清构建了全省首个县域“城市大脑”智慧平台,并成为浙江省“城市大脑”建设应用的第一批示范试点。2019年,德清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评为“全国县域数字农业农村发展水平评价先进县”,并成为浙江省唯一的国家级数字农业试点创建县。2020年9月,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德清县全域数字化治理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确立了德清县全域数字化治理试验区的战略定位,致力于将德清打造成为“全国县域治理现代化的典范、全国县域第一智城”。2020年11月,德清入选首批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地区。此后,德清的数字乡村建设工作在试点县建设要求和支持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在数字乡村治理探索方面,德清县通过打造“数字乡村一张图”模式,构建了“一三五”的整体框架体系。首先,“一”是指打造一个乡村治理数据底座,其依托“城市大脑”,通过政务数据接入、现场数据采集和物联感知设备推送等渠道而实现。其次,“三”即建立“一图一端一中心”的三模块应用支撑体系。其中,“一图”即动态交互的数字乡村全景图,作为展示分析单元,用于实时动态呈现、分析乡村规划、经营、环境等方面的运行状况,为乡村治理提供辅助决策。“一端”是乡村服务治理移动端的统称,包括面向村民服务的“浙里办”“我德清”、面向基层干部的“浙政钉”“掌上基层”等移动应用和小程序;作为处理交互单元,该模块打通了乡村治理各层面线上互动的渠道。“一中心”指县域乡村数字治理中心,作为协调指挥单元,该模块整合各镇(街道)及相关职能单位力量,分层分级、统筹调度、协同解决乡村治理各领域事务,打通村民端、基层治理端、后台决策端通道,形成全领域的数据闭环治理体系。最后,“五”是指推动五大领域数字化,即在乡村规划、乡村经营、乡村服务、乡村环境和乡村治理领域,运用图像识别、卫星定位、遥感影像、三维实景地图等技术,构建乡村全领域数字化治理体系。总体而言,依托“城市大脑”,德清建立了较完善的乡村治理数字化平台体系(如图1),并在2020年实现了“数字乡村一张图”的县域乡村全覆盖。本文的研究材料来源于2020年8月在德清所做的实地调研。围绕数字乡村治理议题,研究团队在德清县大数据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政法委、公安局等八个县级党政机关及其下属部门展开访谈调研,还走访了两个乡镇政府与三个村庄,同基层干部进行访谈。除此之外,本次调研对象还包括德清县的普通村民、网格员,以及多家参与“城市大脑”与“数字乡村一张图”平台建设的科技公司管理人员和工程师。除了访谈与观察收集到的材料外,调研还收集到大量相关政府文件与会议记录。总体而言,研究团队围绕数字乡村治理在德清展开了较广泛的调研,获得了充分的研究资料。接下来,本文将基于调研材料,探究数字治理技术在乡村社会具体场景中的治理效能实现方式,及其与传统乡村治理逻辑在实践中的相互关系。三、契合与赋能:数字化技术对乡村治理的革新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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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王建民:产业基础、城乡一体化与数字乡村建设类型分析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作者:王建民,中央财经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摘要】数字乡村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方向,也是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内容。数字乡村建设是在农村产业多元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进行的,这是新时期乡村建设与20世纪乡村建设在背景和条件上的明显差异。产业基础状况和城乡一体化程度是思考数字乡村建设的两个重要维度,据此可以建构数字乡村建设的四种类型:活力型、自立型、外向型和外援型。认识这些不同类型,有助于数字乡村建设因地制宜,走差异化发展之路。【关键词】基础;城乡一体化;数字乡村建设;差异化发展2015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发起了一场规模浩大的扶贫减贫“战役”。到2020年底,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绝对贫困得以消除。农村扶贫减贫为乡村振兴奠定了基础。2018年、202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指出“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乡村振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新时期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是数字乡村发展。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以下简称《战略纲要》)指出:“数字乡村是伴随网络化、信息化和数字化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应用,以及农民现代信息技能的提高而内生的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和转型进程,既是乡村振兴的战略方向,也是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内容”。数字乡村建设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期乡村振兴的重要方向、动力和持续机制。数字乡村建设战略实施的宏观背景是我国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网民总体规模持续增长,城乡上网差距继续缩小。我国现有行政村已全面实现“村村通宽带”,贫困地区通信难等问题得到历史性解决。我国农村网民规模已达2.84亿,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57.6%,较2020年12月提升了1.7个百分点。数字化促进了城乡连接和城乡融合发展,有效激发了农民生产生活的活力。2021年,全国“快递进村”比例超过80%,苏浙沪等地基本实现“村村通快递”,新增15.5万个建制村实现“邮快合作”;电商扶贫累计带动771万农民就地创业就业,带动618.8万贫困人口增收。这些数字表明,数字化为乡村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也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不过,众所周知,我国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存在发展不平衡问题,乡村数字化发展也是如此。一般来说,乡村的数字化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既有的整体发展水平有关,即综合实力强的县乡(镇),更容易引进和推广数字技术,数字化发展相对较快。反之,综合实力弱的县乡(镇),数字化水平相对较低,推广数字技术也相对较慢。这说明,数字乡村建设不意味着笼统地引入数字化技术,而是需要将数字化发展嵌入乡村总体发展状况之中。这样一来,数字乡村建设实际上存在差异化发展的问题。与乡村实际状况相契合的数字化发展路径才能推动数字乡村建设的理性发展。这就需要我们认识新时期数字乡村建设的特征,以及影响其差异化发展的核心因素。一、从城乡关系的历史变迁看数字乡村建设众所周知,传统中国以农立国,是典型的“农业社会”。在农业社会中,农业收入是国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城镇和都市的消费阶层主要靠农业来供养,因此农业和乡村的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晚清以降,中国传统乡土社会受到西方工业文明的强烈冲击,乡土经济严重衰落,也动摇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激化了社会矛盾,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乡村建设运动便是对这一危机的回应。学界所熟知的有以梁漱溟为代表的儒家底色的乡村建设运动,注重分析中国社会的特质和重建新礼俗;以晏阳初为代表的基督教底色的平民教育运动,注重通过教育化解农民“愚贫弱私”的问题。彼时梁漱溟和晏阳初的乡村建设运动,主要还是就乡村言乡村,即在乡村内部寻找社会改造的办法。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乡村建设运动吸引了一大批知识分子的参与,也得到了一些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不过在效果上却存在“号称乡村运动而乡村不动”的问题(梁漱溟,2006:369-370),其重要原因在于“乡建”主要是依靠知识分子的力量,积极参与乡村建设行动的多是外部人员,而内部的村民往往漠不关心,甚至与这些“外来的”乡村建设者处在对立的位置(刘少杰,林傲耸,2021)。历史经验表明,如果疏于对乡村社会性质的剖析和对农民实际需求的准确把握,便难以激发和调动农民的主体力量,也就难以得到农民的真正支持和配合。新中国成立后,乡村建设一直在探索中进行,只不过主要是以国家为主导力量进行的。从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运动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尽管其中有一些波折和教训,但实际上都在探索如何调动农民的力量参与经济发展和国家建设。改革开放以前,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安排将城乡人口、经济和社会生活人为地分割为两个相互隔离的部分,城乡之间人口不能自由流动,城乡居民享有不同的经济与社会待遇,农村的资源大量地被抽取以支持城市工业化发展,这就是学界常说的“城乡二元结构”。在这种二元结构中,尽管存在工农业比价的“剪刀差”,但仍然可以看到城市对农村的依赖,以及城里人的大部分收入通过购买生活必需品而流入农村的过程。通过对比改革开放前后中国社会现实,有学者进一步将城乡二元结构区分为“行政主导型二元结构”和“市场主导型二元结构”。改革开放后,城里人在交通、电器、医疗、子女教育、旅游等方面的消费与农村和农民几乎没有什么关系,他们日常生活中的大部分依赖城市而非农村。曾经许多由农村提供的食品,也有相当一部分由国际市场替代。这种状况造成城乡之间深刻的断裂,这种断裂不像“行政主导型二元结构”那样是人为的制度造成的,而是由市场引发的,因此这种城乡二元结构可称为“市场主导型二元结构”(孙立平,2004:114-118)。两种城乡二元结构的叠加是农民工社会流动的结构性环境。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末,乡镇企业就业和农民外出务工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途径,前期以乡镇企业就业为主,90年代以后外出务工的作用日益凸显。2000年至2004年,农民工平均每年新增500万至800万人,2004年外出农民工已经达到9400万人左右。到2008年,外出农民工飞速增长到1.4亿人。2010年之后,外出农民工规模仍然继续增加,但速度明显放缓。到2019年,外出农民工总量为1.74亿人。大规模“民工潮”的形成,最主要就在21世纪的头十年,他们成了中国城镇化的主要动力(焦长权,2022)。大规模农民工的城乡流动,一方面表明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弱化,另一方面也说明城乡之间发展差距较大,农村内部消化剩余劳动力的空间较为有限。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城镇化发展迅速,不过其关键特征是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之间存在差距。2020年,中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4%,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仍然只有45%,这是因为城乡之间存在大规模的流动人口。由于大规模农民工的存在,我国的城镇化发展只完成了“上半程”,即挣脱乡土的过程,而回归乡土则是下半程的主题。因此,乡村振兴就不是简单的村庄振兴,而是以城乡融合为轴线的县域振兴、以县城为核心的全面发展(焦长权,2022)。可以说,新时期城乡融合发展的方向是进一步缩小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差距,实现市县、乡镇和村庄的多层次协调发展。现在的中国农村早已不是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所描绘的“乡土本色”了,不仅其内部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且城乡之间人口、信息、资源的流动也今非昔比。新时期的乡村建设(乡村振兴)需要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特点。首先,大量农村人口离开土地、进入城市(小城镇或大中型城市),或从事非农产业、经常地往返于城乡之间,或在城市定居、成为市民,乡村建设需要考虑农村人口流动和人口结构变化的状况。其次,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的发展为城乡之间的人口、信息和资源的流动提供了便利条件,乡村建设已不能就乡村言乡村,而需要在农村与城市相融合的意义上进行。最后,乡村建设不仅是发展农业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问题,而是涉及农村的整体发展,其方向是《战略纲要》中所言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从宏观的制度与政策环境来看,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开发布《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了“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的基本原则:“坚决破除体制机制弊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此外,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也明确指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空间”“完善城乡融合发展政策体系”。这些战略规划阐明了新时期乡村建设以及数字乡村建设的方向。具体到数字乡村建设,2022年4月20日,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互联网络信息办公室发布了《2022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我们可以从中管窥数字乡村建设的主要方面,包括构筑粮食安全数字化屏障、持续巩固提升网络帮扶成效、加快补齐数字基础设施短板、大力推进智慧农业建设、培育乡村数字经济新业态、繁荣发展乡村数字文化、提升乡村数字化治理效能、拓展数字惠民服务空间、加快建设智慧绿色乡村、统筹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十个方面。从上述十个方面可以看出数字乡村发展工作的核心特点:一是,“全方位”数字化建设,涉及农田管理、生活帮扶、网络基础设施、农业科技、新业态、农产品电商、金融、文化、教育、医疗、就业、环境、人才队伍等多个方面,这体现了数字化对于乡村“全面振兴”的意义。二是,表面上这是对农村的数字化建设,实际上可以看到城市与农村一体化发展的逻辑,因为总体上城市的数字化水平高于农村,乡村数字化的人才和技术往往都需要城市的支持和供给。正如《战略纲要》指出的:“坚持城乡融合,创新城乡信息化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引导城市网络、信息、技术和人才等资源向乡村流动,促进城乡要素合理配置。坚持改革创新,深化农村改革,充分发挥网络、数据、技术和知识等新要素的作用,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不断催生乡村发展内生动力”。因此可以说,城市和城乡关系在乡村振兴和数字乡村建设的过程中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梳理和讨论以上内容意在说明,数字乡村建设是在农村消除了绝对贫困、城乡社会流动频繁和城乡融合发展的大趋势中进行的,这是新时期数字乡村建设以及更广泛的乡村振兴和20世纪以及21世纪头十几年乡村建设的明显区别。其中隐含的重要问题是:不同地区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程度不同,数字乡村建设的方向和路径也会有所差别。换句话说,开展数字乡村建设需要根据城乡关系的特点和城乡一体化程度而差异化地进行。二、数字乡村建设的类型分析认识数字乡村建设差异化发展的一个基本思路是对其进行类型化分析。数字乡村建设可以从多个维度来考察,其中有两个方面比较关键。其一是城乡一体化程度。现阶段我国城乡一体化还没有最终实现,仍是我国城乡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目标是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主要体现在:建立城乡统一市场,特别是城乡统一的要素市场,从根本上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根源;城乡居民收入基本一致,农民收入甚至可能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城乡居民公共服务水平基本一致,特别是社会保障的城乡分离体制的消除;农业高度发达,农业GDP比重下降到5%以下,全国平均恩格尔系数降到20%以下,专业农户成为农村的主体居民;城市化率达到70%以上(党国英,吴文媛,2016:17)。城乡一体化之所以重要,在于良好的城乡融合发展会为农村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本质上,城乡一体化是城乡人口、技术、资本、资源等要素的融合,逐步达到城市和农村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空间、政策(制度)上一体化发展的过程。城乡一体化程度高,意味着城乡之间生产要素能够自由流动,具有较为发达的交通和物流体系,能够将乡村内外的资源有效链接起来,而城乡一体化程度低则意味着制度壁垒、市场壁垒大,融合互补的潜能难以释放,因而数字化建设往往难度大、成本高而收效低。城乡一体化发展程度可以从多个方面衡量。首先是基础设施的城乡一体化,如农村自来水、天然气、公交车、污水处理、道路硬化、公园绿地、健身广场、数字电视、文化活动室、交通网络、物流网络、农产品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其次是劳动力市场的城乡一体化,即在劳动力市场中消除制度壁垒,实现城乡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建立起城乡统筹发展、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劳动力资源市场。最后是公共服务的城乡一体化,即逐渐消除城乡间公共服务的本质差别,最终促使城乡公共服务融为一体的状态与过程(吴业苗,2013:11),如涉及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公共卫生服务资源合理配置,乡镇文化站和村文化室的建设,等等。其二是乡村产业基础。数字乡村建设不只是将外来数字技术输入乡村,而是需要植根于已有的产业基础。换句话说,“数字下乡”需要可以扎根的“土壤”,依托于乡村已有的物质条件,特别是既有产业类型及其竞争力和发展潜能。如果缺乏足够的产业基础及升级空间,数字乡村建设便可能是一个“无底洞”,即投入巨大而收效甚微。产业基础好的乡村,往往表现为产业类型多元、结构合理,产业间互补优势强,产业升级潜力大,因而可通过数字化技术进一步发挥优势。就目前我国农村发展而言,乡村产业主要包括如下类别:现代种植业(如规模种养业、优势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如粮食加工与制造业、果蔬加工业、蛋品加工业、乳品加工业等),农产品流通业(如农林牧渔及相关产品批发),乡村制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手工艺品业(如肥料制造、农林牧渔业专用机械制造、食用类产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乡村手工艺品等),乡村休闲旅游业(如乡村休闲观光、农家乐经营及乡村民宿服务),乡村新型服务业(如农资批发、农林牧渔业科研和技术服务、农林牧渔业金融服务、养老护理等),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如生物质能开发利用、复合材料制造、农林牧渔业信息技术服务、智慧农林牧渔业设备制造等),等等。这些产业都是新时期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基础或努力的方向,而不同地区、不同县乡(镇)以及不同村庄的优势及特色产业各不相同,因此“数字+”的着力点也存在差异。一般而言,衡量乡村产业基础状况主要看是否具有产业竞争优势,即竞争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建立起持久的优势地位的能力。考察一个产业在不同产业间是否具有竞争优势,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分析。(1)资源约束状况:一个产业所需资源稀缺性越低、再生性越强,资源供给就越宽松,产业发展越有优势。(2)规模经济性:规模经济性强的产业,进入壁垒高,来自潜在进入者的威胁更小。(3)产业关联度:一定区域内一个产业与其他产业间的关联性越强,越有能力通过产业间的联动效应引导、带动整个区域的产业结构,朝着有利于本产业发展的方向演进。(4)技术层次:产业技术层次越高,越能够创建形成产品的奇异性,越不容易被替代。(5)成长前景:一个产业的未来市场需求越大,产业迅速增长的动力就越强,竞争优势也越显著(钱雪亚等,2001)。当然,一个有竞争力的产业可能在某几个方面见长,而不一定在所有方面都占优势。基于上述讨论,根据城乡一体化程度的高低和乡村产业基础的强弱,可以建构数字乡村建设的四种类型(表1)。当然,这里所说的“高低”“强弱”都是相对意义上的,这四种类型也只是为了分析方便所进行的一种理论建构,相互之间并非泾渭分明,实际的数字乡村建设会呈现出更复杂的特点。“活力型”的特点是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乡村产业基础较强。这种类型的理想状态是,乡村基础设施良好,交通和物流体系较为发达,劳动力市场活跃,公共服务配套齐全,产业多元发展、结构合理、竞争优势明显,具备数字乡村发展较为优越的条件。“自立型”的特点是城乡一体化程度较低、乡村产业基础较强。与活力型相比,自立型在基础设施、劳动力市场以及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城乡一体化程度相对较低,但农业种养业基础良好,具有农业产值较高的优势,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的加快,这种类型的潜力会得到进一步释放。“外向型”表现为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乡村产业基础较弱。在这种类型中,往往可耕地面积较小、农业单一或产值较低,不具备乡村产业规模化和多元化优势,但能够发挥基础设施、劳动力市场和公共服务的城乡一体化程度相对较高的优势,适宜走以城镇带动农村发展的道路。“外援型”的城乡一体化程度较低、乡村产业基础较弱。在这种类型中,一般乡村自然资源贫乏、交通不便、城乡互补性较弱,往往以传统农业为主且产出水平不高,总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为落后,因而数字乡村建设难度最大,进程也最缓慢,通常需要较多外部资源的注入和帮扶。2020年9月,中央网信办会同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组织开展了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工作,最终确定了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地区名单,共117个县(市、区)。我们尚缺乏关于117个试点地区产业基础和城乡一体化状况的详细数据,不过可以从中识别出与上述四种类型大体对应的典型试点地区。笔者所在的“实施数字乡村建设行动研究”课题组,于2021年3—7月在安徽、陕西、甘肃、吉林、山东、浙江六省的20个数字乡村试点县和重点地区开展了数字乡村专题调研,对上述类型建构也提供了一定的经验支持。“活力型”数字乡村建设的典型地区是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根据2021年末的数据,德清全县户籍人口44.3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7.6万人。全县生产总值(GDP)615.5亿元,按户籍人口计算,全县人均生产总值为138903元。全县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837元,其中城镇常住居民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是68619元和42548元,城乡收入比为1.61:1,是浙江省最低的县市之一(于佳秋,2022)。全县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46.5亿元,乡村旅游实现直接营业收入41.96亿元。在数字乡村发展上,一方面,德清鼓励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与互联网企业建立产销合作,实现“产地+平台+零售”一体化;另一方面,支持乡村振兴的重点地区和数字农业试点单位,围绕特色产业、重点产品,加大了在产供销方面的数字化改造,形成产供销数字链,通过数字赋能推动农业转型发展。2021年底,全县拥有现代农业园区80个,其中省级36个;全年新建现代农业园区3个;年末拥有农业龙头企业132家;拥有绿色食品面积5.76万亩,绿色食品122个。全县已建成8个省级数字农业工厂,11个数字农业示范园区、4000多个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点。总体来看,得益于浙江省和湖州市总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优势,德清城乡发展差距相对较小,农业体系数字化程度较高,在数字乡村试点地区中处于领先位置。“自立型”数字乡村建设的典型试点地区是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2020年,玉门入选西部百强县市,是甘肃省唯一入选的县市。2021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222.5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161991元。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结构比为10.7:73.8:15.5。年末全市常住人口13.73万人,其中城镇人口8.82万人,占总人口比重64.23%。在农业方面,全市农作物播种面积69.5万亩。全年粮食种植面积15.4万亩,油料种植面积4.1万亩,蔬菜种植面积9.2万亩,药材种植面积15.4万亩,瓜类、香料作物种植面积9.7万亩,果园面积1.7万亩。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3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42元。枸杞产业是玉门市特色产业,如所辖乡镇下西号镇截至2021年种植枸杞4.5万亩,占耕地面积60%。玉门市被中国农产品流通协会评为“全国优质蜜瓜生产基地”,下辖花海镇金湾村被农业农村部评为“第十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虽然玉门市常住人口较少,但种植业基础良好,在产业上具有较为扎实的内生动力和发展潜力。“外向型”数字乡村建设的典型试点地区是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区地处北京西南,辖区总面积2019平方公里,平原、丘陵、山区约各占三分之一。2019年末,全区常住人口125.5万人,其中常住外来人口30.8万人,占比为24.5%。常住人口中,城镇人口94.4万人,占比为75.2%,农村人口31.1万人,占比为24.8%。2021年全区常住人口为131.3万人,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818.4亿元,全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59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6366元。房山农村人口比重不高,耕地面积较小,农业种植空间有限。区内生态环境优越,拥有中国房山世界地质公园、华北地区最古老的原始次生林上方山国家森林公园、北方规模最大的岩溶洞群石花洞、银狐洞等,比较适合借助北京市整体城乡一体化的优势,在特色农业、旅游观光农业上积极探索。“外援型”数字乡村建设的典型试点地区是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根据2020年的数据,佛坪县实现生产总值11.88亿元。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占比分别为18.6%、16.5%和64.9%。农林牧渔业完成总产值38723万元。其中,农业产值23810万元,林业产值1781万元,牧业产值11265万元,渔业产值1011万元,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856万元。2020年末全县户籍总人口32395人,乡村人口18184人,占总人口的56.1%;城镇人口14211人,占总人口的43.9%。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全县常住人口26597人。全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80元,其中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是33267元和11594元。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佛坪县户籍人口规模很小,农村人口占比高,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5128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产业基础较为薄弱和城乡一体化水平较低的状况。不过,佛坪生态系统完善,生物、水能资源丰富,发展生态旅游和绿色产业条件得天独厚,有“生物资源基因库”“大熊猫的家园”“中国山茱萸之乡”等美誉,被世界旅游组织认定为最具5A级生态旅游开发价值的地区。但毫无疑问,生态旅游和绿色产业的开发依赖于政策、资金、技术、人才等多方面的条件,佛坪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难以实现,需要更多的外力支持。三、数字乡村建设的差异化发展原则上述对数字乡村建设的四种类型——活力型、自立型、外向型、外援型的分析,只是一个大体而粗略的划分。众所周知,我国东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较大差距,这种差距具体到全国2800多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县与县之间因为地理位置、资源禀赋、产业类型等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实际上,各县(区)内部乡镇之间乃至同一乡镇内部各行政村之间,也往往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异。因此,数字乡村建设117个试点地区,很难明确地一一对应这四种类型,其他更广泛地区的情况也是如此。本文对四种数字乡村建设类型的划分意在说明,数字乡村发展战略和很多其他的战略一样,在具体实施时无法采取统一的模式,而需因地制宜,走差异化发展之路。对于活力型数字乡村建设,主要是通过数字化技术进一步促进产业升级,提高农产品深加工水平,开发乡村新业态,由此推动城乡一体化全方位发展,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对于自立型数字乡村建设,需要巩固已有产业优势,并加大城市对乡村的扶持力度,以产业转型升级带动城乡融合发展,在信息、资源、人才等方面促进城乡一体化。对于外向型数字乡村建设,虽然缺乏产业基础优势,但由于具有城乡融合优势,能够在第二、三产业上挖掘潜力,在城乡基础设施、劳动力市场以及公共服务一体化方面发挥优势。对于外援型数字乡村建设,需要在确保基础农业生产稳定、发挥外部援助和扶持力量的同时,从改善乡村基础设施开始,逐步推进基础设施的城乡一体化,同时避免盲目推进数字乡村建设。一般而言,数字乡村建设的差异化发展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至少体现为如下三点。第一,“数字下乡”需要把握村情实际。历史地看,“数字下乡”需要吸取20世纪二三十年代乡村建设运动中“文字下乡”的教训。晏阳初等人推行的平民教育与乡村建设(晏阳初,2014),因未能抓住当时中国社会的根本问题——资本主义工业的入侵激化了土地问题和阶级矛盾,而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如费孝通认为,晏阳初以传教的精神理解教育,把中国乡村的问题归咎于农民自身的“不足”(费孝通,2009:269-277);《乡土中国》中关于文字下乡的观点,也是在委婉地批评平民识字运动没有充分考虑到乡土社会的基本性质。同样,数字乡村建设也需要基于县乡(镇)的实际情况来开展。例如,在山路交通条件有限的地方,急于大规模开展农村物流建设往往事与愿违;一些农村地区留守老人多,而青壮年劳动力常年在外务工,往往不宜快速推进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又如,农业的数字化主要应用于规模化农业生产,而分散的农户生产难以实现数字化,一旦强行将村民组织起来,就会产生劳动率降低、产出效率不足的问题,加上设施农业本身前期投入较高,往往难以长期维系(刘少杰,周骥腾,2022)。第二,“因人制宜”地推动农民生计模式转换。《战略纲要》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立与乡村人口知识结构相匹配的数字乡村发展模式,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人民为中心”意味着数字乡村建设需要根据地区人口条件采取合理措施。这同样可以吸取20世纪二三十年代乡村建设的教训,当时农村的核心问题是吃饭问题(人地矛盾问题),和“文字下乡”的读书识字相比,农民更在意的是能不能填饱肚子。时至今日,虽然我国农村摆脱了绝对贫困,但生计问题和生活改善问题仍然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数字乡村建设只有和农民生计模式的转换提高联系在一起,才能真正吸引农民的参与和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因人制宜”意味着数字乡村建设需要考虑到农村的人口结构和产业状况,确保农民在参与传统农业的基础上逐步提升生产生活的数字化水平,如有研究指出,“数字技术下乡要……为吸引返乡青年人才资源、提升留守妇女人力资本回报和延展留守老年人口机会窗口期创造积极条件,进而为催生乡村新人口红利提供多元的路径机制”(杨江华,王玉洁,2022)。如果数字乡村建设脱离了农民生计需要和他们的积极参与,技术上的大量投入往往只能导致南辕北辙的后果。第三,基于“城乡匹配”的原则追求城乡融合发展。如前所述,数字乡村建设不是孤立封闭的建设,而要考虑到城乡关系的条件,并以城乡融合发展为目标。城乡融合发展意味着县、乡(镇)、村需要协同联动。此外,城乡融合不是城乡“趋同”,而是城乡“匹配”。当前一些数字乡村建设只停留在县一级层面,存在“数字悬浮”的问题。“数字下乡”政策实践的行动主体大都停留在县城,由县政府牵头,各部门开展工作。一些试点地区在呈报总结数字乡村建设经验时,仅仅将各部门的常规工作内容和业已成熟的典型案例打包汇总,而没有真正把乡镇政府、村民主体的行动力调动起来(刘少杰,周骥腾,2022)。如此一来,数字乡村建设实际上只有“数字”而无“乡村”,广大农民对“数字”感到陌生甚至排斥,也就不足为怪了。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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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刘少杰:数字乡村建设悬浮的成因与对策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作者:刘少杰,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教授,安徽大学讲席教授【摘要】一些地区数字乡村建设的主要行动者是县乡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干部、信息技术公司和农业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与营销人员,主要工作是引入数字技术和配置信息设备、建设数字平台和数据库,开展数字化治理、数字化服务和电子商务,而这些工作的主要展开空间是在县城和规模较大的乡镇。通过这种路径展开的数字乡村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数字乡村建设悬浮,即没有同乡村振兴的重点任务——解决好“三农”问题有效结合起来。为了把数字乡村建设同“三农”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应当大力培训数字乡村建设行动主体,提高农民的数字知识水平和信息技术操作能力,加强农业数字化建设,把数字治理和数字服务切实同农民的乡村生活有效结合起来,避免数字乡村建设仅由县乡干部在县城乡镇开展,推进数字乡村建设真正深入农业、农村和农民之中。【关键词】数字乡村建设;数字技术;“三农”工作2021年4月至10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实施数字乡村建设行动研究”课题组在安徽、浙江、山东、陕西、甘肃、吉林6省的30个县开展了“数字乡村建设行动调查研究”。实地调查发现,各地正在积极推进数字乡村建设行动,通过数字技术引进和数字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县城和乡镇的数字化管理和数字化服务,在农副产品的电子商务和网络化经营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即数字乡村建设行动同乡村振兴的重点任务——“三农”工作还没有紧密结合起来,亦可称之为数字乡村建设的悬浮问题。一、数字乡村建设悬浮的表现在关于政府治理向数字化转型的研究中,于江论述了“数字悬浮”问题。在他看来,我国数字政府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政府协商治理的理念尚不明确,参与社会治理的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角色定位以及治理过程中各自的职责、权限与义务等问题还不明晰。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治理向数字化转型意味着打破了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之间权利关系的平衡,技术运用强权化压缩了公众、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活动空间”(于江,2022)。为了防备数据和隐私的泄露,“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的数据往往处于互不融通的‘悬浮’状态,难以实现数据汇聚、协同与整合”(于江,2022)。这种“数字悬浮”实质是行动主体之间不能有效协调,导致了各自掌握的数据不能整合运用,进而影响了数字化治理的功能与效率。我们关注的是数字乡村建设的悬浮问题。从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数字乡村建设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到,数字乡村建设的重点一定要落实到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和农民行动之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开篇就明确指出:“数字乡村是伴随网络化、信息化和数字化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应用,以及农民现代信息技能的提高而内生的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和转型进程,既是乡村振兴的战略方向,也是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内容”。十分明确,数字乡村建设的各项任务都要落实到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以及农民的信息技能和数字化行动的根本目标上。然而,在实际的数字乡村建设中,由县乡党委与政府积极推动的数字建设行动,同落实到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根本目标上相比还有一定甚至较大的距离,我们曾撰文指出这是一种数字乡村建设的悬浮问题,并指出其三种表现:第一,数字乡村建设的行动主体大都是身居县城的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干部,广大农民还没有积极投入到数字乡村建设中来;第二,县委县政府实施的某些数字建设行动同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数字发展需求不匹配,存在引进数字技术高大上,而应用数字技术的能力低弱下等问题;第三,政府购买和科技公司出售的数字设备与技术不能有效地应用到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生产与生活之中(刘少杰,周骥腾,2022)。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数字乡村建设的悬浮还表现为:第一,各地数字乡村建设行动最积极的表现是电子商务、网络营销和直播售货,而这些富有生机的县乡数字经济活动,其主要内容是销售地方土特产,如鸡蛋、核桃、梨等农副产品。这就意味着,在数字乡村建设中,首先同数字网络经济结合起来的不是农业生产,而是副业经营。虽然农副产品的养殖与销售对振兴乡村、摆脱贫穷也非常重要,但这些经营活动毕竟不是农村的主业,对于东北、华北和长江流域等广大农村来说,只有农业生产发展起来、粮食增产增收,农民或农村的生活才能获得根本而稳定的保障。因此,从产业发展角度看,数字乡村建设一定要同乡村的主要产业——农业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第二,很多县乡政府把县城和乡镇的数字化治理作为主要任务去大力推进,同乡村的数字化建设还有一定距离。虽然县乡城镇的数字化治理也可以纳入数字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考虑,看作与数字乡村建设紧密相关的任务,但是,城镇还不是农村,如果县乡数字化治理的行动主要集中于城镇,那么乡村的数字化建设、数字化服务和数字化治理就一定会被轻视。事实也是如此,我们在甘肃、陕西和吉林等地的数字乡村建设中已经发现,当县乡政府积极推进城镇的数字化治理和数字化服务时,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和规模较小的乡村还没有感受到数字化的春风。第三,如果像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的那样,当政府主要致力于购买数字设备和应用数字技术对城镇开展数字化治理时,数字乡村建设的重点就从乡村转移到了政府,也就是开展了数字政府建设。尽管加强政府的数字化程度和数字治理能力建设,有助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数字化管理、数字化服务,同时也能促进数字化建设,但数字政府建设同以主要对象是“三农”的数字乡村建设相比,是两种重点任务和实施内容都有很大差别的建设,因此,不能用数字政府建设代替以“三农”为对象的数字乡村建设。总之,数字乡村建设悬浮的最重要表现是未能同“三农”工作有效结合起来。概而言之,目前开展的数字乡村建设行动,从作用产业上看,主要是在经济效益比较明显的副业——农副产品制造与销售和电子商务与网络销售等方面进行的,数字化建设在作为农村主业的农业中还十分薄弱;从空间范围上看,数字化建设主要是在县城和县域中规模较大的乡镇中展开的,而广大农村的数字化建设很少甚至没有进行;在数字乡村建设的行动主体上,主要是县乡有关部门的机关干部在行动,而广大农民对数字化还感到生疏,处于观望与等待之中。二、数字乡村建设悬浮的成因数字乡村建设悬浮问题形成与存在的原因比较复杂,首先应当从建设主体谈起。就全国开展大面积数字乡村建设试点县建设而言,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战略行动。在国家部署数字乡村建设试点县之前,浙江省的临安、慈溪、德清和平湖等地的数字乡村建设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这与早在2010年前后,在阿里公司的推动下,“淘宝村”就已经在浙江省很多县乡火热地开展了建设有关。淘宝村主要是利用互联网开展地方土特产品的线上营销,但也涉及一些网络信息收集、网络销路疏通和网络形象塑造等初级的数字化技术,这为后来的数字乡村建设打下了十分重要的行动主体基础和网络技术基础。在山东、江苏、福建和广东等地,也存在通过淘宝村的建设与经营而形成的数字乡村建设的社会与技术基础。因此,当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在全国部署开展数字乡村建设试点时,很多省份还在思考如何落实这个重要战略部署,浙江等沿海省份已经在原来的基础上率先行动了。于是,内地各省设立的国家数字乡村建设试点县,纷纷由县乡领导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带队,前往浙江等省的试点县调研学习。正是到浙江等地调研学习的县乡领导和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成为亲眼看到数字乡村建设形式与内容、行动与效果的先行者,并且也是要把学来的知识与经验转化为当地建设行动的推动者或实施者,于是这些县乡干部成为内地第一批数字乡村建设的行动主体。按照数字乡村建设的战略规划,各地首先要激活数字乡村建设的行动主体,并且这个行动主体应当主要是从事乡村农业生产与经营的新型农民。只有激活广大农民参与数字乡村建设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够主动地通过各种方式投入到数字乡村建设中来,数字乡村建设才能获得稳定的“内生动力”与坚实基础。道理虽然简单,但问题却难以解决。虽然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农民的思想境界和行为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中比较敏感活跃的人很多已经离开了家乡,走上了进城务工经商之路,留守在家乡的农民多是对新事物反应不够灵敏的人,尤其是那些城里人都感到陌生的数字技术和网络操作,更容易激起费孝通当年论述的“排斥陌生、习惯熟悉”的心理活动与行为方式。因此,学习了先进地区数字乡村建设经验的县乡干部,很难把浙江等地的数字乡村建设经验贯彻到本地的农民或农村中去。尤其重要的是,无论是东北、西北,还是华北、华中,都发生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90199万人,占63.89%;与2010年相比,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4.21个百分点,而农村人口则相反。很多乡村已经人走村空,留守的主要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老龄化、空巢化成为普遍现象,在一些地区还出现了空废村、空壳村。这给数字乡村建设带来一个不可回避的难题:不仅作为乡村主体的农民在数字化行动面前“不会动”“不愿动”,更严重的是“没人动”了。因此,如果找不到新的乡村建设行动主体,仅凭县乡干部的宣传与推进,数字乡村则难以建设成功。不过,数字乡村建设的主体问题面临一个重大转机,即土地流转催生了一批新型农民主体。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已经明确地提出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激发乡村振兴内生动力”的战略要求,并且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所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业种植和养殖专业大户,还有形式多样的新型农民联合体。这些新型农业主体,已经不是包产到户形成的农民个体户,而是通过土地流转从个体农户那里接收了规模不等的土地和农业产业的新型农民集体。如何把这些新型集体吸引到数字乡村建设行动中来,是数字乡村建设获得内生动力和坚实基础的关键。导致数字乡村建设悬浮的另一个成因是,数字乡村建设行动向农业的深入还十分有限。目前各地数字乡村建设行动在农副产品的网络营销方面比较活跃,而怎样把数字技术应用到农业的种植和养殖之中,还没有形成明确的认识,即便采取了一些行动,其效果如何还有待进一步观察。这种情况与对浙江等地的学习有关。浙江等地的数字乡村建设源起于以经销本地土特产为主要商贸活动的淘宝村和电子商务,是属于商业流通领域的网络化经营。虽然土特产品网络营销同农业发展有紧密联系,但土特产品还不是农业的主要产品,并且产品的营销也不是农业的主要活动。一些农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如安徽阜阳地区,也注意到如何推进农业数字化发展问题。阜阳地区的阜南县是个粮食生产大县,该县积极把数字技术应用到农业生产中,例如,采用卫星遥感技术监测农作物的培育和生长,利用无人机洒农药消灭病虫害,用电子摄像技术监控鱼类、家禽和牲畜养殖。应当肯定,这些举措确实属于农业生产与管理的数字化建设,但是其效果如何?习惯于“眼见为实”开展认识活动的农民,能相信这些用抽象的数字技术而得到的对农林牧副渔的监控信息吗?能及时而有效地识别和处理这些信息,开展数字化管理与经营吗?这些问题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需要经过一段实践才能准确评价农业数字化建设的实际效果。至于在数字乡村建设行动中怎样开展乡村建设,这似乎是一个不应当被提出来的问题,然而这恰恰是一个很大的难题。更具体地说,虽然国家确立了117个数字乡村建设试点县,各省也纷纷增设数字乡村建设试点县。例如,国家在安徽省设立了4个数字乡村建设试点县之后,安徽省又设立了35个试点县乡。其他省(区、市)也有增设数字乡村建设试点县乡的行动。因此,数字乡村建设的覆盖面可谓有一定广度了。然而,在东北、华北、西北和西南,以及长江中下游地区,数字乡村建设行动在很大程度上还没有深入到广大乡村之中。如前所述,除浙江等东南沿海的数字化发展起步较早外,内地各省的数字乡村建设大部分都是经过县乡干部从浙江等地学习经验之后才开展的,而购置数字设备、引进数字技术和数字化治理活动等,基本上都是从各县县城开始的。某些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地区,在一些规模较大的乡镇也开展了数字乡村建设行动。但是,距离县城较远的乡村,包括一些规模有限的乡镇,不仅没有数字乡村建设的实际行动,甚至一些村干部和村民听到数字乡村建设还不知所云。与当年梁漱溟忧虑的“文字下乡,文字下不了乡”不同,“文字下不了乡”的主要原因是习惯了在熟悉社会中生活的农民没有识字的需求,因此缺乏读书识字的内在动力;而数字乡村建设中的“数字下不了乡”要比“文字下不了乡”复杂得多。概而言之,“数字下不了乡”,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数字下乡”需要动用资金配置一定的数字设备和技术,而内地一些乡村缺乏这笔资金;其二,“数字下乡”需要有懂得和能够使用数字设备与技术的人,但乡村缺少这方面的人才;其三,很多乡村已经是人走村空,即便还有些老年人留守在乡村,他们已经不能使用数字技术从事可以获益的生产与经营,他们需要的是利用数字技术为他们服务。因此,在距离县城较远的乡村开展数字乡村建设,至多能够利用数字技术为留守老人提高养老服务,在这些乡村开展旨在追求发展的数字乡村建设,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三、数字乡村建设落地的路径数字乡村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利用数字化、网络化以及智能化等信息技术,推进和加快乡村建设,而乡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做好“三农”工作。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虽然数字乡村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目标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或者说,很多县乡的数字乡村建设还悬浮于“三农”工作之上。这是数字乡村建设的各项任务和各项行动能否同党在农村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的重大问题,也是数字乡村建设的根本任务能否在广大农村真正落地的问题。根据在各地调查了解的情况,对照中央关于数字乡村建设的战略部署,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化解数字乡村建设的“悬浮”问题。首先,正确认识农民在数字乡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一定要把农民(包括乡村基层干部)当成实现数字乡村建设任务的行动主体,使农民明确认识到数字乡村建设不仅可以为其增加收益,还可以提高他们的生产能力和管理经营农业生产的水平,使乡村获得更加长远的持续发展。不能把农民当成被动的客体对象去管控、治理和服务,而应当把他们看成是具有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行动主体,应当引导农民像当年参加包产到户那样积极行动起来,主动地通过各种形式投入到数字乡村建设的行动中来。只有真正激发了农民的活力,数字乡村建设才能获得持久的内生动力。激发农民参加数字乡村建设的活力,还要改变对乡村农民构成的认识。经过乡村人口流动和土地流转,乡村的农民构成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果还停留在包产到户时代把农民等同于个体农户的认识,已经看不清时下谁是乡村农业生产的主体了。虽然在乡村的日常生活还是以个体农户为单位进行的,但真正承担着大面积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种植以及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的,已经主要是家庭农场、农业大户、新型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它们才是真正有实力的新型农民主体。应当通过各种灵活有效的形式,努力动员这些新型农民投入数字乡村建设。欲有效动员农民主体积极参与数字乡村建设,首先要提高他们对数字乡村建设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要明确认识数字乡村建设在做好“三农”工作,实现乡村振兴、推进乡村高质量发展、进一步缩小城乡数字鸿沟和发展差距的重大战略意义,要懂得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发展是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新发展浪潮,并且是惠及乡村百姓、提高乡村生活水平,全面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重大战略部署。应当清楚认识农民包括一些乡村基层干部数字乡村建设知识的严重不足。这主要表现为:(1)对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基本知识了解不够,不清楚三种知识的主要内容和相互关系;(2)不清楚怎样利用数字技术、数据分析和网络平台开展乡村建设的各项工作。因此,应当从学习基本知识和掌握操作技术两个方面开展行动主体的培训工程。其次,要正确处理数字乡村建设中政府和农民的关系。虽然数字乡村建设离不开政府的领导和推进,但数字乡村建设的各项任务一定要依靠农民主体去实现,政府的责任是领导和推进农民去行动,而不是直接从事数字乡村建设的各项具体任务。政府数字化建设与数字乡村建设是交叉关系,而不是等同关系。政府数字化建设是支持乡村建设的关键,县乡政府的数字乡村治理和数字乡村服务也是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但不能把数字政府建设等同于数字乡村建设。数字政府建设的主体是政府,而数字乡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特别是那些在土地流转政策支持下形成的新型农民集体,他们是数字乡村建设最重要的行动主体。再次,要处理好乡村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等数字商贸活动同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生产的数字化建设的关系。仅仅停留在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层面上的数字化贸易,虽然可以带来较大经济收益,有助于农民摆脱贫困、改善生活,但数字乡村建设一定要把农业生产的数字化建设作为主要任务去推进。由于种植业和养殖业中的数字技术和数字化行动,要远比商业流通中的数字化经营更加复杂,应加强这方面的科研和技术推广力度,要通过树立一些示范样板和取得成效的典型,让广大农民学之有例、仿之有型,通过生动的感性示范,使他们通过有效的方式和切实可行的路径把数字技术由浅入深地同农业生产结合起来。最后,还有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的是,数字乡村建设应当“下乡入村”。数字乡村建设不能停留在县城和规模较大的乡镇,应当顾及空间广阔的乡村,否则就是数字城镇建设,而数字乡村建设就徒有虚名。在调研中看到,很多数字乡村建设试点县在县城中的数字建设很靓丽,宽阔的数字大屏幕显示了对县城交通秩序、社会治安、便民服务、医疗卫生、居民社区精细的数字化管理和数字化服务,五光十色的电子灯光显示了数字化建设的“高大上”气氛。然而,当我们从县城转向乡村,随着同县城距离拉大,数字化建设的踪影也逐渐消失。那些距县城几十公里的村落,不仅难以发现数字设备的配置和数字技术的应用,而且一些村民听到数字技术的某些名词,感觉莫名其妙,如坠云雾。可见,在一些地方,数字乡村建设还没有进入乡村。参考文献和注释略
202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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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2022年第5期

数字乡村研究专刊刘少杰数字乡村建设悬浮的成因与对策王建民产业基础、城乡一体化与数字乡村建设类型分析刘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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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征稿启事

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征稿启事党的二十大的胜利召开,吹响了新的号角,亿万人民带着对美好生活新的向往大踏步跨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的伟大征程。党的二十大报告,回顾总结了过去五年的工作和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阐述了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本质要求等重大问题,擘画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蓝图和实践路径,就未来五年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制定了大政方针、作出了全面部署。为深入学习贯彻、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凝心聚力投入伟大事业,《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特别开设“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现面向各领域专家学者征集论文研究成果。论文选题论文具体选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题:(1)中国式现代化(2)高质量发展(3)农业农村现代化(4)乡村振兴与城乡融合发展(5)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6)生态文明与美丽乡村(7)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8)乡村发展与乡土传统相结合(9)数字经济与乡村发展(10)城乡人口流动与人口老龄化应对论文要求论文应符合以下要求:(1)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2)主题明确,学理清晰,具有扎实的经验材料,表述规范;(3)未在任何公开出版物和媒体发表,写作体例遵循《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撰稿要求,详见学报网站;(4)篇幅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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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2022年第4期

朱健刚乡村的教育“士绅化”——以一个华南村庄为例国家化视角下的乡村研究(专题组稿:李华胤)吴春宝田野政治学的“国家化”概念:建构脉络及其基本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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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2022年第3期 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倡议提出20周年纪念专刊

林煜农业景观价值及其旅游开发的农户利益关切——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例证李正元栖居与消费的联结:扎尕那农林牧复合系统景观营造逻辑汪德辉结构性传续与社会再生产——哈尼稻作梯田系统传统节庆的形态和价值周恩宇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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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焦长权:从乡土中国到城乡中国:上半程与下半程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作者:焦长权,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教授【摘要】21世纪的头二十年,中国经历了人类有史以来最为剧烈的城镇化进程,由乡土中国迈向了城乡中国。由于大规模流动人口长期“候鸟式”地在城乡之间徘徊,他们只是在就业和经济收入上挣脱了土地和农业,却未能真正在城市中落地扎根,因此中国城镇化仍然只基本走完了上半程。未来的很长时期,中国将经历城镇化的下半程:大规模农民工将逐步回归家乡,在家乡的城乡社会空间体系中重新扎根下来,这将重构一个以县域为中心的新社会空间和新社会形态。中国城镇化的上半程是挣脱乡土的过程,下半程的主题则是回归乡土,这一历史进程是中国社会和中华文明的一次巨变。【关键词】乡土中国;城乡中国;上半程;下半程进入21世纪,中国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当前,中国城镇化率已接近65%,对于中国这一巨型的农业国家而言,这确实是一个历史性的变化,乡土中国正在向城乡中国转型。但是,中国城镇化目前尚面临一个显著悖论,即大规模的农民工跨区域流动所形成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之间的鸿沟。由于这一悖论的存在,中国城镇化仍然只初步走完了上半程,即农民在就业和收入上挣脱乡土的过程。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城镇化将经历下半程,即农民工重新在家乡的城乡空间体系中分层级沉淀下来,重构一个城乡之间的新社会空间和新社会形态的过程。一、挣脱乡土:中国城镇化的上半程晚清以降,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叩开了中国大门,通商口岸代表了近代城市在中国的发端。1949年之前,虽然上海长期是远东地区第一大都市,中国现代城市和工业经济体系也得到一定发展,但相对于偌大的乡土中国而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辐射广度和冲击深度还相当有限,中国广袤的乡村地区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游离于城市和工业文明之外。1949年后,为完成总体性的社会经济变迁,中国很快建立起计划指令经济模式。从城乡关系来看,计划经济体制具有强烈的“城市偏向”特征,形成了城乡二元的社会经济结构,城市和乡村之间建立了严密的制度鸿沟,农民向城市的迁移渠道非常狭窄。其结果是,虽然中国工业化得以快速推进,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了一个相对自主完善的工业经济体系,但中国城镇化并未与之同步快速发展,形成了城镇化明显落后于工业化的经济社会现象,这一般被称为“低度城镇化”(Ran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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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数字乡村”研究专刊征稿启事

《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指出,“数字乡村是伴随网络化、信息化和数字化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应用,以及农民现代信息技能的提高而内生的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和转型进程,既是乡村振兴的战略方向,也是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内容”。实践中,农村电商、乡村物流、平台等数字化发展要素也正在乡村延展扎根,深刻改变了乡村的生产与消费、经济与文化,乃至乡村的意义。《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将在2022年开办“数字乡村”研究专刊,以聚焦这一进程。为此,谨致征文启事,期待各位师友惠赐佳作、共作研讨!一、专刊选题国内外数字化与社会发展的理论研究农业生产数字化转型电商进村与农村电商物流体系建设数字化与乡村新业态乡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惠民服务研究乡村治理现代化研究数字乡村与平台经济发展数字化背景下的乡村人才培育、利用与优化配置农村网络文化建设与引导研究城乡信息化融合发展研究二、文稿要求围绕主题,具有扎实的经验材料或历史资料支撑;未在任何公开出版物和媒体发表;写作体例遵循《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撰稿要求,详见学报网站;篇幅以10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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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2022年第2期

赵旭东乡村的试探性策略——以华北太行山区的一场祈雨仪式为例罗昊功能性嵌入:新时期乡村监督体系的组织运行机制——基于鄂东南S镇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实践考察经济管理曹海林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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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潘家恩等:乡村要素何以回流? ——福建省屏南县文创推进乡村振兴的经验与启示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作者:潘家恩,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吴丹,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博士生;刘坤,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硕士生【摘要】乡村文化是促进产业兴旺、治理有效,实现乡风文明、生态宜居的内生动力,也是当前各地深化乡村振兴战略的难点与盲区。福建省屏南县在县域经济较为滞后和乡村普遍“空心化”的制约下,倡导乡村文化的新价值与新生活方式,以“乡村文创”激活以人为中心的各类要素,将偏远落后的“空心村”逐渐建设成为充满活力的“文创村”。基于上述县域经验,本文探讨了城乡融合过程中“乡村文创”对以人为中心的乡村要素回流的作用,并梳理了文创推进乡村振兴的经验与启示。【关键词】乡村文创;要素回流;城乡融合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城乡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和反腐倡廉等工作持续开展,中国居民基尼系数和城乡收入倍差值呈总体下降态势(李培林等,2019),新型城乡关系与“城乡中国”(刘守英,王一鸽,2018)初现雏形,但城乡差距尚未得到根本性扭转。发达地区城市已经或即将进入丰裕社会、消费社会,而以农房废弃、耕地抛荒、集体经济薄弱、文化凋敝等为表征的农村“空心化”问题仍十分突出(姜绍静,罗泮,2014)。如何充实乡村的物质与精神内容,成为影响社会治理格局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问题。为此,2017年党的十九大启动乡村振兴战略;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提出产业、人才、生态、文化、组织五大振兴目标,要求通过走城乡融合之路,实现要素在城乡间双向流动。社会早已认识到,根治“空心村”的关键在于引导要素回流乡村(温铁军,2013)。其中,以激活文化价值为主要特征的“乡村文化创意产业”(以下简称“乡村文创”),因兼顾乡村空间拓展、产业经济发展和文化资源整合,受到部分地区的青睐。然而,有研究指出,在部分乡村文创实践过程中,缺乏长期集聚非资本要素或非土地要素(李松龄,2020)的办法,对产业之外的振兴目标理解不深,乡村“实心”和城乡融合效果不佳,这也是当前乡村振兴纵深发展和提档升级所面临的普遍难题。在要素流动及城乡关系的研究中,与人的主观能动性密不可分的部分要素,随着经济领域的拓展得到越来越多的阐释和重视。对于怎样才能富国裕民这个问题,亚当·斯密(Adam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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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何慧丽、王思贤:六位一体:新时期“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系统性阐释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作者:何慧丽,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王思贤,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硕士生【摘要】新时期的乡村建设行动,面临“国家宏观目标难以达成”或“成本高昂、不可持续”等多重困境,需要以系统性思维构建符合上层建筑与基层实践需求的“六位一体”乡村建设行动系统化体系。从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河南兰考“三捐”行动、河南灵宝弘农试验等现实案例来看,乡村建设行动呈现出在各自特性基础上相互关联、派生与开放的共性特点,这为提炼出以三“对位”形式出现的“六位一体”的乡村建设行动体系奠定了基础。“党建引领—政府主导”提供体制性组织保障,“农民主体—多元参与”提供主力群体保障,“文化复育—技术嵌入”成为有效推动的重要因素。这三“对位”之间相互影响、互为条件,共同作用于可持续性的乡村建设行动,其系统性的有机配合与过程的生成性,将高效推动新时期乡村建设行动,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关键词】乡村建设;六位一体;对位;系统性;高效推动一、“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政策意涵与现实困境(一)“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政策意涵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并通过面向新历史发展阶段的“十四五”规划,对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为目标的乡村振兴战略实践进行具体工作部署,提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十四五”规划强调,“把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把乡镇建成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完善乡村水、电、路、气、通信、广播电视、物流等基础设施,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实施河湖水系综合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推动乡村人才振兴”。此后,中央政府就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作出了进一步部署。其中,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于2020年12月1日在《人民日报》发表《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文章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为根本目标,对“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关部门组织编写出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掖建议业学习辅导百问》,从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原因、背景和目的三个方面对“为什么要实施乡村建设行动”这一问题进行了阐释;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也对乡村建设行动作出全面部署,提出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要求各地加快制定实施方案,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综合来看,新时期党中央提出的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是面向2035年中长期发展目标而在“建设城乡协同发展格局”“提升乡村基础设施水平”“强化乡村生态建设”和“加快乡村人才振兴”四个主要领域进行的一次重大战略部署(见表1)。这一部署承载着国家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落实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政策目标,如“用好乡村建设空间,形成城乡大市场互补互促的国内大循环”,“物的现代化与人的现代化、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一齐推进”(朱启臻,2020),“既重视乡村基础设施和产业升级,也重视乡村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等,是促成乡村全面振兴,有效落实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任务和阶段性难题(高强,曾恒源,2020)。加快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相关研究,为当前的形势政策任务提供了研究性支持,是其配套的、内在的规定性要求。(二)“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现实困境就当前实践来看,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在基层现实基础、落实过程与目标达成等方面均与政策任务本身有着程度不一的偏差与张力。在实现建设城乡协同发展格局的本质任务方面,“十四五”规划强调加强县域、乡镇和村庄统筹规划,进而形成“村庄—乡镇—县城”网状发展格局,将县城与乡镇定位为服务农民的双层中心。但从当前的实际状况来看,无论是在城乡公共品提供的差异与作用方面,还是在城乡要素流动和交换等市场机制所造成的极化效应方面,县乡两级从乡村的汲取大于供给,是吸纳乡村精英的中转站或中心,而不是服务农民的中心。此外,当前新的“上山下乡”运动趋势需求与县城、乡镇的吸纳和服务功能之间存在偏差。2015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印发专项通知,开展诸如“外出青年返乡创业‘燕归巢’工程”,吸引了一大批创业青年下沉乡村,但当前返乡青年的职业异质性强,引发了更为复杂的乡土社会公共服务需求,乡村新业态催生了城乡之间跨越县乡互动的新模式,数字下乡背景下的服务需求越过县城与乡镇而直接下沉至村域内,新时期县城、乡镇的功能定位亟须转型。再者,河湖水综合治理、开发是一个系统性工程,这与当前产权归属各行政村的碎片化产权结构体制存在矛盾。体制上的缺陷与不完善直接决定了当前生态环境整治工作目标在短时间内无法高效完成。国家以项目制方式推进乡村建设面临支付成本高、项目不可持续的难题。当前外部项目下乡后面对的是一个急剧分化的乡土社会,村社集体再造尚未完成,农村基层组织困于行政性、治理性事务,服务功能弱化(柏先红,刘思扬,2019)问题突出,无法有效对接外来资源,大大加剧了项目资源落地的成本,这与项目制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基层政府项目发包虚化、寻租合谋等问题(李韬,2019)交织后,进一步加剧了项目制下乡的落地成本和效率损失。同时分化的乡村、溃散的村集体也难以承担项目落地后的统筹运营,如何实现乡村的有效持续运营成为新时期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亟须直面的现实问题。以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L村为例,当地在政府和市场资本的联合主导下进行了村庄民俗项目的开发,但因过度依赖政府投资,村集体的项目建设和维护的主体性不强,整个项目后期的发展动力不足(石欣欣等,2021)。以上这些问题能否解决影响着新时期实施乡村建设的质量。本研究正是立足于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可能遭遇的现实难题,着眼于在科学准确地阐释顶层设计的基础上深化学科理论和进行实践创新,在学界既有的研究中汲取可进一步借鉴的经验,以系统思维全面重构新时期的乡村建设行动体系,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助力实现乡村振兴。二、从系统性视角看“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研究的进展与不足用系统性思维解决我国在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路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重点强调了新时期必须坚持系统思维解决当前我国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系统性思维强调的是,在复杂的场域内以动态的视角厘清多种复杂的主体、要素的普遍联系、相互促进、彼此影响的复杂关系,进而形成一个逻辑顺恰、各守本位又相互促进的共同体(张娜,杨健全,2022)。基于系统性思维来看学界对“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研究可以发现,目前学界研究从多重视角出发,以现实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对新历史时期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展开了积极探讨,基本形成了对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组织、群体和推进要素的多方位研究。具体来看,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关于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组织”的研究,具体而言是对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中“党政”这一关键性组织的探索。伴随我国政治体制优势的不断凸显,强化党组织建设和发挥政府优势引领乡村建设作为重要的实践路径被学界所重视。刘蔚(2019)认为,基层党组织是强化乡村治理、实现乡村发展的领导核心和核心力量。强化乡村建设,实现乡村振兴,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关怀,通过党建引领实现乡村振兴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使命和责任(梅立润,唐皇凤,2019)。同时,国家资源输入能弥补乡村资源流失,补足乡村发展短板。税费改革后,“项目制”成为我国政府参与基层治理的主要治理方式,政府主导下的政府项目、资源下乡被认为是推进乡村建设的最基本的方式之一(管兵,2021)。就此来看,学界的研究充分注意到了“党政”这一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关键组织的积极意义和重要功能,但党政组织在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中的主导作用在事物的不同发展阶段如何表现?党组织和政府组织在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中又该表现出何种结构与功能?这些关键性问题仍需要在研究中进一步回应。二是,关于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群体”的研究,具体而言是对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中的农民群体和多元社会群体的探索。学界既有研究充分肯定了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研究中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多元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意义。一方面提出了“积极公民”(邓大才,2021)、“中坚农民”(杨磊,徐双敏,2018)和“有为集体”(刘景琦,2019)等概念,要求激发包括农民在内的村集体、村干部等乡村内部群体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和新素养;另一方面也充分重视到“乡愁”和“乡恋”对于当前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意义(张劲松,2018),倡导在“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下引导新乡贤(吴晓燕,赵普兵,2019)、社会组织(萧子扬,2020)、知识分子(何慧丽等,2014)等多元外部群体参与乡村建设。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多元参与的社会群体中的部分出现了已转化为“一懂两爱”的新农民群体的新现象。例如,多元参与的过程中诞生了诸如“荣誉村民”“市民下乡”等新农人、返乡创客群体,这使得在村农民群体的构成日益复杂,乡村建设中的农民群体在某种程度上表现为一个正在走向新组合的新群体,激活农民主体性的重点之一是要充分关注这类新群体的产生和发展特点。除此之外,当前农民群体面临“一家两制”的发展困境,乡村农民的留守性和残缺性特点突出。因此,如何理解农民主体和多元参与伴生的这些现实特点?实现农民主体性的新方式新路径是什么?这些成为对新时期乡村建设行动的主力群体的讨论需要充分关注的新背景下的新现象新问题。三是,关于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推进要素”的研究,具体来看是对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中文化复育与新技术、新要素嵌入的探索。乡村文化建设被认为是乡村其他领域建设发展的根基,着力乡村文化复兴是新历史时期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推进乡风文明的铸魂工程(吕宾,2019);加快乡村文化复兴是新历史时期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推进乡风文明的重要载体(李翔,宗祖盼,2020)。这一发展指向与百年前民国乡建尝试通过教育救国、文字下乡、新伦理重构新社会组织的文化乡村建设具有一脉相承性。与此同时,学界以实施数字乡村建设为中心,逐渐探索出现代技术要素嵌入乡村建设,高质量实现乡村振兴目标的重要策略。一方面,将数字技术看作乡村治理的方式和手段,有效提升乡村治理的效能(沈费伟,袁欢,2020);另一方面,将数字技术等新技术和新要素视为促进农村生产生活转型的重要途径,倡导通过数字技术催生乡村生产新业态和新的生活方式(李翔,宗祖盼,2020)。不过,学界的研究往往将乡村建设的文化概念限制在乡土文化之上,对于新技术、新要素的理解也单纯从其物理形态上加以理解,而忽略了“有形文化”与“无形文化”这一广义文化与技术、要素之间的内涵和意义。以区块链建设为例,这类技术不仅涉及先进的物联网等实体技术,也在本质上蕴含着共享共治共生的发展文化理念。那么,在实施乡村建设行动过程中,这些新文化或技术要素在关联性基础上的应用特点及其功效为何?就具体任务而言,文化与现代技术和现代要素之间的关联性表现是什么?这些都需要实事求是地进行深入研讨。综上所述,学界既有研究归纳了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所涉及的各类领域和各种要素,为新时期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分析指向。但这些研究中单要素单维度的具体研究居多,多要素多维度的整体研究缺乏;分形式的各领域的阐释性研究居多,分层次的辩证有机的过程跟踪性研究缺乏。新的历史时期,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关键在于构建上下结合、高效推动的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新体系。那么,“党建引领”“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乡村建设行动系统与“农民主体、多元参与”的自下而上的乡村建设行动系统应当呈现何种运行状态?如何规避各主体之间的错位、缺位与越位问题?如何解决村社溃散、自我发展不足、多元主体参与体系不健全、现代要素和乡土文化的效能未能充分激发等问题,进而解决实践中的乡村建设行动的高成本、低实效问题?这些问题亟须做出系统性回答。对此,本研究将以三个不同条件的乡村建设行动案例为基础,理解新时期乡村建设不同项目表现出的特性与共性,深化学界关于相关议题的探索,进而从“党建引领—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多元参与”和“文化复育—技术嵌入”三重维度的“对位”思维出发,对“六位一体”的新历史时期的乡村建设行动进行系统性阐释。三、寓共性于特性之中:新时期乡村建设行动体系的特性与共性表达为了准确理解当前实施乡村建设行动过程中涉及的各类要素及其互动机制,本文选取了三个不同类型的乡村建设项目,分别为浙江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河南省兰考县“三捐”行动和河南省灵宝市弘农试验。三地基础条件不同、资源禀赋差距大,具有不同行政地理区划的强异质性,这使得研究结论更具普适性和现实性。具体来看,三个不同的乡村建设案例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性。浙江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最大的特点在于中央和地方多级党政组织统合其他群体和推进要素以服务乡村建设;兰考县的“三捐”行动,以多元参与为主要特征,充分调动新乡贤、新的社会阶层、新农人、非在地的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而灵宝市的弘农试验则是充分重视在地化农民的培养,以先进的文化理念和生产技术赋智于农民,突出当地乡村建设的内生性动力因素。(一)浙江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党政组织统合多主体、多要素为深入解决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推进我国共同富裕建设成为新时期党和国家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提出,选定前期社会基础条件优良、地域规模适中、地理区划代表性强的浙江作为全国共同富裕建设示范区和先行区。从目前的工作部署来看,浙江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从中央到地方,表现出党政组织主导、引导和统合乡村建设多主体多要素的特点。一是,充分发挥党政力量,通过强化党组织建设和政府提供政策保障、开展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式,主导此次浙江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在党政组织方面,自2021年6月起,中央和浙江省两级政府以成立新组织、出台专项政策文件的方式指导浙江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2021年10月21日,浙江省成立中共浙江省委社会建设委员会,以成立功能性党组织的方式,整合政府内部党政资源,为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提供思想引领和赋能赋智。在政策保障方面,2021年11月多个中央部委和浙江省连续出台了《关于高质量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和《支持浙江省探索创新打造财政推动共同富裕省域范例的实施方案》。这些政策的出台,一方面发挥了中央部委的各项职能,通过改革授权的方式,将相关领域的试点工作及试点建设的配套资金嵌入浙江省发展建设秩序中;另一方面也逐渐形成中央—地方的联动机制,由中央一级政府协调调整建设机制,再由浙江省及省内各县市具体实施,表现出各级政府科层分工的突出优势。二是,党政组织用新发展理念和新发展技术引导浙江省共同富裕建设。作为“两山理论”的重要实现机制,生态产品价值显现及其配套的体制机制是当前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有力支撑。为促成我国21世纪中期达到“碳中和”目标,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生态空间资源的用益物权、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承包权,生态调节服务和各种基于生态系统功能的权益类产品(如碳汇、排污权、水权、绿化指标交易、跨省跨流域生态补偿等)等应运而生。此次浙江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过程中,浙江省在获得各部委的授权之后,率先从省级层面探索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GEP核算应用体系,并制定实施了浙江省碳排放达峰、碳中和行动,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的市场交易,这些先进的技术理念与文化要素能有效助推浙江省实现共同富裕。三是,党政组织统合多元社会群体和农民主体参与乡村建设,强化外部社会力量对乡村的外发性扶持与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建设。例如,浙江省政府统合市场资本大力发展各类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并在浙江省内实施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有效实现了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在智力、产业、民生、文化教育等领域的相互帮扶,创新提出了“飞地经济”等经济利益共享的发展模式。在对乡村进行外发性扶持的同时,浙江省政府强调在共富的实现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着力于全面提升农民的物质、精神、生态、社会环境和公共服务等,并强化乡村人力资本的开发,充分激发高素质农民的增收潜力,使劳动者通过自身建设实现创收。(二)河南省兰考县“三捐”行动:多元群体“捐钱、捐物、捐工”参与乡村建设以项目制方式推进乡村建设是新时期各级政府针对乡村振兴战略履责的主要方式,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直面两大难题,即“项目配套资金从哪来”和“项目下乡如何有效落地”。这两个问题得不到解决,既难以实现项目下乡的惠农初衷,也将加剧地方政府的无效债务。自2018年起,河南省兰考县由县委县政府牵头,在全县范围内动员基层群众、乡贤群体“捐钱、捐物、捐工”,在破解配套资金缺位难题的同时,通过“三捐”有效强化基层村集体建设,破解新时期乡村建设项目下乡“最后一公里”难题。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年底,兰考县已有242个村庄相继开展了“三捐”活动,累计捐款2592万元,捐物折资约750万元,捐工48万余个。从当地的具体实践来看,河南省兰考县的“三捐”行动,实现了多元群体以出资出工的形式参与到乡村建设,其具体实现过程和特点如下。一是,由县委统战部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工作方法和制度优势,营造“三捐”的热烈氛围,鼓励多元群体参与“三捐”活动。兰考县的“三捐”由县委统战部联合其他部门发起,发动多元社会群体参与三次分配,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在“统一战线”方面的优势。在县乡联动上,由县一级政府出台相关文件,当相关行政任务下沉至乡镇一级政府后,乡镇政府则充分发挥连接基层的体制优势,召集辖区村支部书记、企业负责人、致富能手等群体举行座谈,就如何开展“三捐”工作进行讨论;在制定相应工作机制后,由乡镇政府主导建立微信群,动员本地在外经商和务工人士捐款捐物,乡镇干部还直接进入村庄,向村民讲解政策,动员在村村民捐工、捐钱。基层党支部在参与动员的同时,积极作为村落单元的组织主体,具体负责本区域的组织工作,进而在基层社会形成“自己家园自己建、我为家乡做贡献”的良好氛围。二是,重点强化包括本村在村村民、在外经商务工村民、新乡贤、新的社会阶层等在内的多元群体捐钱、捐物模式的运行机制。在兰考的“三捐”工作开展过程中,当地政府不仅注意到在村普通村民,还充分发挥了在外经商务工村民、新乡贤、新的社会阶层等多重群体的积极作用,通过兰考商协会首席服务官机制,在为驻地企业提供良好服务的同时,通过情感治理吸引企业反哺家乡。当地前期统战工作中缔结的诸如工商联、食品行业协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简称“新联会”)、网络人士联谊会(简称“网联会”)、“四新力量”联谊会、新乡贤联谊会等各类社群发挥了积极优势,将多元社会群体引导进入乡村建设的行列中,有效服务乡村建设。三是,以民主参与公共生活的创新性工作方法和理念,为多元群体参与乡村建设提供凝聚力和后续运营保障。兰考“三捐”行动的突出特点在于捐献的品类不仅仅局限于资金和物资,还包括出劳出工,而劳工这类非物质资本恰恰是组织和动员在村村民的关键。在村村民的捐工,不仅能有效实现当前完善村庄基本公共设施的任务,还能在劳动中调动在村村民参与公共生活的积极性,以新的乡村建设方法与理念为乡村建设提供参与群体保障。此外,为了管理好“三捐”资金,当地形成了以在村村民代表为主的五人民主理财小组,将募捐的管理工作纳入村民自治的范畴。民主理财小组在日常工作中负责“钱、工、物”的记录、管理和公示工作,为多元群体参与的“三捐”工作提供常态化运营的机制保障。(三)河南省灵宝市弘农试验:文化、技术赋智与农民在地化培养21世纪伊始,城乡发展失衡、“三农”问题严重,社会各界以反思工业化为线索,开启了当代乡村建设。作为当代乡建派发起的重要乡村建设试验之一,以弘农书院、弘农沃土农牧专业合作社和弘元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主体的弘农试验2013年正式落地河南省灵宝市。经过八年的发展,灵宝市的弘农试验初具成效:以弘农书院为核心,培养了一群各有优势的返乡创业青年;以弘农沃土农牧专业合作社为基础,发展起生态养殖、生态种植的农业产业;以弘元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依托,形成覆盖周边近十个村庄的生产供销联合体。从这八年的试验发展历程来看,灵宝市的弘农试验最突出的特点在于通过先进的文化理念、生产技术赋智于农民,完成了农民的在地化培养。具体而言,灵宝市的弘农试验经验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用优秀传统文化、生态技术、合作思想赋智农民,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灵宝市弘农试验直接从民国乡建文化建设中借鉴经验,并与当前时代发展紧密联系,确立了“尊道贵德、和合生态”的试验核心主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当前复兴优秀传统文化、加强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首先,弘农试验以家庭为单位,组织“道德讲堂”“周末读经班”和“新蒲剧《弘农儿女》展演”等活动,以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用传统文化要素浸润其身心,实现“夫妻和合、敬老孝亲”等优秀家庭传统文化在村庄的复育。其次,弘农试验组织核心团队成员前往东北地区学习强调“有限规模、绿色养殖”理念的生态发酵床养殖技术,以生态可循环的养殖方法,杜绝高饲料、高兽药行为。通过生态养殖方式出产的产品受到了本地消费者的喜爱,又因为有限养殖和合作社内部信用购销,最大限度地规避了小农生产风险。最后,用合作思想重整村社秩序。弘农试验在其扩大发展中孵化了弘元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片区范围内联合了包括农牧养殖、柿子醋加工等在内的专业合作社,并发动起了合作金融。由于前期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声誉,弘元联社很快便吸引了200余万元的合作金融本金,完成了“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的新时代乡村建设综合合作模式,实现了乡村的自我合作发展。二是,党政组织通过资金扶持和方向引领,为弘农试验人才发展提供良好的扶持培育机制。灵宝市弘农试验的在地化人才培育很大程度上是离不开党政组织的支持和培育的。这种支持和培育机制一方面体现为资金、政策的支持,另一方面体现为党组织对整个试验的引领作用。首先,党政主体对弘农试验的资金、政策扶持自弘农试验开始就得到了包括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灵宝市人民政府、灵宝市文广旅局和园艺局等政府部门在组织登记注册、业务指导等方面的支持。2019年,《中共三门峡市委、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加快推进人才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三发〔2019〕18号)、《2019年灵宝市人才工作意见》等政策文件出台,弘农试验以弘农书院、弘农沃土农牧专业合作社为依托,获得政府招财引智项目资金资助300万元,为在地化人才开展乡村建设提供了资金保障。其次,弘农沃土农牧专业合作社是在河南省灵宝市焦村镇罗家村党支部领办的基础上成立的,合作社的发展得到了焦村镇党委和该村党支部的高度重视,在发展思路和发展方向上引领合作社发展,为合作社确立了生牛养殖、生态苹果种植等产业,进而为在地化培育的农民提供了基本的实践场域。三是,整个弘农试验是以多元社会群体参与的外部群体促发为主要特点的。首先,弘农书院的成立就是多元社会群体参与的结果。2013年,由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联合其他14家社会组织联合成立了灵宝市弘农书院并在当地注册登记。此后,中国农业大学何慧丽教授、外来创业者车海生等人都曾以弘农书院院长的身份在此推进弘农试验。其次,在日常发展中,弘农试验一方面受到施永青基金等社会组织的资助;另一方面也与中国农业大学、河南大学等高校就学生研学、社会调查等活动展开合作,在此过程中为高校群体提供实践场域,也在合作中受到高校知识分子群体的帮助,双方在合作中各取所需。在村民的在地化培养等方面,弘农试验最初就利用外来的社会建设力量,团结和凝聚了一批包括樊少欢、刘巧珍、陈振峰、何盼阳、樊冰冰等在内的返乡青年群体,实现了“外发促内生”的在地化培养。这一群体中,既有大学毕业生,也有在外务工的初高中学历青年。在弘农书院的培养下,这群人在为人处世和知识技能方面都有了很大提升。目前,最初的核心团队成员有的通过选举进入村两委为全体村民服务,有的因熟练掌握合作社办社原则成为多家合作社联合社理事长。他们均已成长为当地村庄发展中的精英人才,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当地乡村建设的重要依靠力量。(四)关联、派生与开放:三个乡村建设案例中的共性实践表达综上所述,浙江省与河南省兰考县、灵宝市三地的乡村建设表现出了不同的特点,有的以党政组织的主导、引领、统合机制为关键,有的充分动员多元化的群体参与乡村建设,有的则是充分注意在地化人才与组织的培育与孵化,三个案例中实现乡村建设初步成效的机制与特点各有侧重。不过,三个乡村建设行动案例又均在不同程度上涉及了强化党组织建设、各级政府提供体制资源保障、农民主体性发挥、多元社会群体参与、发展先进文化理念和现代技术等六个要素,这六个要素在乡村建设的不同时期不同程度地发挥着作用,表现出相互关联、相互派生、相互开放的特点。一是,相互关联性。在乡村建设行动的实施过程中,六个要素之间相互牵连和影响,表现出了相互关联的特点。例如,浙江省在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党组织建设与政府体制改革相互关联,坚持党组织的领导始终贯穿政府主导的整个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建设过程;同时还通过设立新的功能性党组织,有效统领相关党组织和政府部门整合资源和资金,更好地发挥党政组织共同富裕示范区的统领性和体制保障性作用。二是,相互派生性。在系统性的乡村建设体系中,各要素并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表现出复杂的派生关系。从灵宝市的弘农实验来看,以在地化的人才实现乡村建设的农民主体性发挥,离不开前期多元社会力量对在地化农民的外发性培养。换言之,灵宝弘农试验的关键,正是通过“外发促内生”的实践机制,以多元力量参与乡村建设为前提,派生和孵化在地化人才与村社组织,从而激活了农民在乡村建设中的主体性。三是,以阶段性为表现形式的开放性。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是一个系统,这一系统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而是在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的发展主体和要素能有效进入这一系统发挥作用,并形成有主有次的开放式系统。兰考的“三捐”行动在发动之初,是以党政力量为主导发动各群体参与的,这一时期主要需要党政组织搭建平台。而在广泛动员发起多元群体参与“三捐”行动之后,对获得的钱、物、工进行管理成为工作的重点,此时村社和农民的主体性力量发挥成为新的工作重心。总而言之,不同的乡村建设项目或行动各具特点,但在特殊性中蕴含着相互关联、相互派生和相互开放的共性特征,这些寓于特性之间的共性恰恰是六个相对独立的乡村建设行动的组织、群体和推进要素组成一个系统性的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体系的关键。四、三对位的“六位一体”:新时期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系统性归纳新时期,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是一个完整的复杂社会行动过程。它伴随着经济基础变化、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调整和新发展格局生成,是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同步调整变化的一个“过程同构”的社会参与过程。从上述三个案例可以看到,新时代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往往需要“党建引领”“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多元参与”“技术嵌入”和“文化复育”六个要素。而六个要素以三“对位”的形式出现,呈现出复杂的互构关系。何为“对位”关系?“对位”一词最早出现于音乐领域,用以形容两个或几个彼此独立又相互关联的旋律合并成为一个单一的和声结构,在这一特殊的和弦结构中,两个或几个有关但是独立的旋律合成一个单一的和声结构,但每个旋律又保持它自己的线条或横向的旋律特点(贾达群,2006)。就新时期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六个要素的关系而言,组织与组织、群体与群体、文化与技术之间在不同的维度上,呈现出类似乐理中的对位关系,并分别承担着促成乡村建设的不同功能。首先,“党建引领”和“政府主导”这一“对位”通过发挥执政党及各级政府的引领、主导角色,为推动乡村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其次,“农民主体”和“多元参与”这一“对位”在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中充分发挥建设群体的主体角色、参与角色及其作用;最后,“技术嵌入”和“文化复育”这一“对位”是从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文化科学技术等要素的介入、激活或浸润等角色作用而言,重点突出推动实现乡村振兴的各类工具性要素。(一)“党建引领—政府主导”:乡村建设行动的体制性组织保障坚持党建引领和政府主导,能为难以实现自我复兴的乡村建设提供重要的体制性组织保障。工业化初期,我国通过从乡村汲取农业剩余完成了现代化所需的原始积累,由此造成了“城乡中国”的二元结构,也造成了优质劳动力、产业发展剩余等多要素的剥离,乡村当前的自有条件难以有效实现乡村的自我复兴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下的党政组织在纵向的资源整合和分配方面具有突出优势,当前的乡村建设行动离不开党政组织通过思想引领和制度供给向乡村社会赋智、赋能。具体来看,在新时期强化党建工作成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基层党组织能在动员团结群众、引导乡村发展的过程中发挥重要的战斗堡垒作用。我国党组织“五级书记”的层级设置能有效深入和统合基层社会,“五级书记”责任负责制能有效实现不同层级党政体制的职能分工,将各级党政组织的惠农要素有序通过层级嵌入乡村发展秩序当中。同时,强化基层党组织的党建工作,通过培育和选拔优秀人才在乡村基层党组织任职,能够有效实现乡村党政组织的人才振兴,完成对乡村基层的赋智。此外,通过“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和“党建引领民营企业发展”的党建引领工作机制,将强化基层党组织对乡村地区不同经济主体的思想引领作用,实现乡村的再组织化、经济主体参与三次分配等社会效益。政府主导乡村建设,能够通过政府的行政权力和资源统合能力,矫正乡村建设中的市场失灵,并为乡村建设提供物质保障和治理保障。首先,政府作为公权力主体,在强制和规范力上具有突出优势。当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时,通过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动各项制度改革,能有效矫正市场失灵,保护乡村建设中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其次,得益于政府在资源整合和财政支付上的优势,“十四五”规划中,中央政府将水、电、路、气、通信、广播电视、物流等基础设施和农房质量的建设和提升作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重要内容。这种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将大大提升乡村宜居水平、重构乡村的生产生活空间布局,为乡村产业发展和吸引人才返乡奠定坚实基础。最后,政府的规范和强制职能,决定了其在统合推进的乡村建设行动中应当扮演治理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执行者。因而,通过政府的权威性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各类项目制定标准和评价体系,能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提供治理保障。(二)“农民主体—多元参与”:乡村建设行动的主力群体保障坚持农民主体和多元参与是有效落实乡村建设行动的主力群体保障。实施乡村建设除了必要的政策支持外,必须坚持农民建设乡村的主体地位,调动村集体与村民对乡村建设的参与度,通过发挥农民建设乡村的主体地位,确保乡村建设为乡村;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的过程中,坚持不同社会主体参与乡村建设的多重路径,充分发挥新乡贤群体在乡村教育、乡村文化建设方面的突出作用,知识分子提供先进理念倡导、引导、陪伴乡村建设;社会组织促进城乡对接,市场资本发挥加大乡村投资、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方面的突出优势。将农民主体与多元参与有效结合起来,能为新时期的乡村建设提供主力群体保障。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30年中,乡村面临转型巨变,乡村群体严重分化的同时,也造成了乡村原子化等问题,农民在乡村建设初期参与度不高。对此,新时期有效实施乡村建设行动,需要充分关注农民主体与多元参与的伴生性特点,并利用两大群体的复杂互促关系,构建乡村建设的农民主体和多元参与机制。多元主体的外部社会参与,一方面能替代乡村建设初期农民主体自觉性的缺失,参与乡村技术设施投资、农村金融发展、农村社会公益福利供给等活动,有效地服务乡村建设;另一方面,这种外部帮扶型的社会参与能在乡村的陪伴式建设中培育一批乡村的本土化人才,并通过供给乡村金融、社会慈善等服务刺激乡村的再组织化,起到“外发促内生”的社会效果,实现乡村自我发展动力的激活。除此之外,还要充分利用多元社会群体与村民群体之间的转化特点,有序引导返乡青年、新农人、荣誉村民等新农民群体参与村庄的公共生活和建设,以更为宽泛的“农民”概念补充分化后空心的农民主体。(三)“文化复育—技术嵌入”:乡村建设行动的有效推动要素新时期,实施乡村建设行动除了实施组织和群体之外,往往还需要文化、技术等促进乡村建设的推动要素对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系统加以补充。新时期的乡村建设行动,要充分借鉴民国乡建以文化建设为切入点从优秀传统文化汲取资源以应对社会变革的经验,在新一轮乡村建设过程中强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农村生产生活的积极意义。同时,在对乡村建设发展要素的讨论中,不能简单地割裂文化与技术的关联。就文化与新技术、新要素的深层内涵来看,文化的有形表现是技术、知识,文化的无形表现是理念、价值。文化与新技术、新要素之间存在复杂的关联性,新时期以新技术培育适应当前乡村建设需要的新文化,以文化复育为村民参与乡村建设提供新技术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新发展思维。对此,新时期的乡村建设在坚持文化复育与技术嵌入丰富乡村建设时,需要兼顾三个方面的建设思路。第一,要创新现代发展理念,推动当前乡村建设体制机制改革,构建符合现代发展需要的发展格局,为新历史时期乡村建设行动赋智。例如,通过尊重和复育乡土文化,基于文化这一媒介实现外部资源的在地化转化,保障乡村建设项目易推广、能推广;坚持绿色发展指向,在乡村建设中贯彻绿色发展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实现两山两水的有机转化;要以开放的理念为乡村建设增添活力,以超越“三农”的立场谈“三农”,形成“乡村+城市”“三产融合”的发展思维,拓展乡村发展空间,通过乡土文化的价值显化,丰富乡村建设方式。第二,要通过现代技术的嵌入为新历史时期的乡村建设提供动力支撑。例如,用互联网技术弥合当前城市化、工业化发展过程中乡村传统三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不同程度抽离、弱化和瓦解的现象,进一步协调城乡发展,补齐乡村短板,推动城乡工农互促的良性格局生成。第三,通过文化与技术之间的关联性特点,实现技术与文化在乡村的共促与共生。用现代化、生态化的生产技术为乡村培育生态文明理念,用乡村乡土文化资源为乡村提供新技术、发展新业态。(四)方向前提、组织保障、群体载体和动力源:“六位一体”三对位的互促机制在系统化的乡村建设行动体系中,三对位“六位一体”的组织、群体和要素之间呈现出复杂的互促关系,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党建引领和政府主导是实现农民主体和多元参与的方向前提和组织保障。党建引领和政府主导能为推进乡村建设行动有序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并通过诸如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政企合作、校地合作等乡村建设机制实现乡村再组织化,引导市场资本、新乡贤、知识分子等多元主体参与乡村建设,就此实现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中行动组织和行动群体的互构与互促。第二,农民主体和多元参与是实现文化复育和技术嵌入的群体载体。从实践来看,多元群体的社会参与机制是实现向乡村导入现代技术要素、刺激乡土传统文化复兴的重要条件;而充分实现农民的主体性发挥和农民的再组织化,能有效提升技术赋能乡村、文化要素提升乡村软实力的效度,进而在总体上实现乡村的组织振兴和文化振兴。第三,文化复育和技术嵌入是动力源,能进一步提升党建引领、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和多元参与的有效性和协调性。现代技术要素和先进文化是党政组织和多元群体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重要依靠,新文化与新技术能为组织和群体实施乡村建设提供发展动力,进而增加乡村建设的有效性。而党政组织、多元群体参与乡村建设的动机、方式各有差异,面对多重乡建需求,在文化复育与技术嵌入这种软性和硬性发展要素双重作用下,能够有效协调多主体之间的差异性,构建顺畅、协调的“党政+农民+X”建设机制。五、结束语本文从当前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所面临的“国家宏观目标达不到”和“目标达到了但成本高昂、不可持续”双重困境出发,在学界既有研究的基本指向下,以国家政策意涵为根本、以社会现实为基础,构建以党建引领、政府主导为组织保障,以农民主体、多元参与为群体主力保障,以文化复育、技术嵌入为动力源补充的多要素、系统化的乡村建设行动体系。三组对位关系的“六位一体”乡村建设行动体系,实际上是一种相辅相成的互促关系。首先,中央政府发起乡村建设行动后,通过党建引领和政府主导实现了向乡村建设的赋权、赋能,有效保障了当前乡村建设行动的各类所需,为实现中央政府提出的各项宏观目标提供了组织保障。其次,农民主体和多元参与能进一步形成乡村振兴的人才振兴或新农人振兴优势。党政组织与农民、多元社会群体之间呈现出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通过多元力量参与以及丰富的社会资本弥补了政府公共资源的稀缺属性,并通过外发促内生的实践机制有效促进了乡村的再组织化,进一步强化了乡村建设行动中农民的主体地位,使村社集体和多元社会参与群体成为承接自上而下党政赋权赋能的有效载体,有效降低了单纯由政府主导的乡村建设的各项成本。此外,在乡村建设格局中,党政、农民、多元社会等组织和群体将各类文化以及技术这一发展要素嵌入乡村建设系统之中,将乡村内外的资源内化为乡村发展的基本要素,增强了乡村的发展能力,为解决成本高昂、不可持续的问题提供了成功的经验和可能性路径。总体而言,自上而下的“党建引领”“政府主导”、自下而上的“农民主体”“多元参与”以及“文化复育”“技术嵌入”,这三个维度的六个方面需要有机融合,构成一体化的行动体系。行动体系的系统性有机配合与过程的生成性,将高效推动新时期乡村建设行动,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当然,在我国极其复杂的社会大环境中,各地基础条件千差万别,“党建引领”“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多元参与”“文化复育”和“技术嵌入”这六大要素互促的系统性乡村建设行动呈现出伴生性、差异性、开放性的特点,系统内部潜藏着此消彼长的依赖、转化和发展的复杂互动关系。因此,对于具体的乡村建设行动,仍需就具体情况做进一步讨论。参考文献和注释略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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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多学科视角的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第一届“开化论坛”主旨发言要点摘编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作者:叶敬忠,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徐勇,华中师范大学乡村振兴研究院教授;张文宏,上海大学社会学院教授;田毅鹏,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罗必良,华南农业大学国家农业制度与发展研究院教授;仇焕广,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张安录,华中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贺雪峰,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教授;王亚华,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周晓虹,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周大鸣,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教授;邬志辉,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胡荣,厦门大学社会与人类学院教授;卢云峰,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文军,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毛丹,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叶敬忠:乡村振兴中社会科学的理论使命与责任担当——关于“开化论坛”与《开化倡议》2021年7月22日,由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扶贫发展中心指导、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和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政府主办的“开化论坛”在浙江省开化县举办。“开化论坛”致力于打造以乡村振兴、共同富裕为总主题的全国交流平台,旨在会聚国内外学术研究者、政策制定者和实践行动者交流研讨,为乡村振兴的理论研究、政策设计和实践行动输送新方案,为共同富裕诠释思想内涵、探索有效路径,为世界各国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现代化问题贡献中国方案。300余位社会科学领域研究乡村振兴、共同富裕主题的资深专家和青年学者,以及从事乡村振兴工作的政策制定者和基层行动者相聚论坛。20位文科国家级人才计划特聘教授和青年学者联合发起《开化倡议——社会科学学者积极投身乡村振兴战略的行动倡议》(下文简称《开化倡议》)。《开化倡议》从扛起使命担当、立志大有作为、践行立德树人、深耕学术研究、创新行动试验、培训乡村人才、传承优秀文化、推动合作交流、贡献中国方案、构建理论体系、讲好中国故事、奔赴乡村田野等12个方面发出社会科学学者积极投身乡村振兴战略的行动倡议。论坛促成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吉林大学等9所高校的学院或研究机构与开化县开展校地合作,建立讲好中国故事基地、乡村振兴社会实验室、综合实习实践基地、乡村振兴调研基地、现代耕读教育实验基地、乡村振兴党建“1+1+1”基地等多元多样的研究实践基地。“开化论坛”的举办和《开化倡议》的发布旨在彰显乡村振兴中社会科学的理论使命和责任担当。纵观历史,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为了实现现代化发展,都必须重视农业、农地、农民和农村的性质和功能,尤其需要研究和探索农业生产方式、农地所有权形式、农民群体分层与分化、农村治理与动员的转型和变迁。这也是国际学术研究和世界发展进程中具有深厚马克思主义传统的“农政问题”和“农政转型”的概念框架所探讨的主题领域。中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脱贫攻坚以及乡村振兴,也都是在探寻中国现代化发展征程中如何实现对农业、农村、农民和土地权属的现代化改造和制度性安排,即探索中国农政问题的解决方案和农政转型的实现路径(叶敬忠,2021a;2021b)。国际学术界对“农政问题”的研究和分析已经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实体主义、新古典与新制度经济学、后现代与后结构主义、生计框架、政治生态学、女性主义等理论框架(叶敬忠,2021b)。世界各国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也已经形成了诸如英格兰式、普鲁士式、美国式、日本式、韩国式等农政转型道路(Byres,1996:23-26;Bernstein,2010:27-32)。中国的社会科学对“三农”问题已有丰富的研究积累和学术成果。中国的现代化发展实践积累了中国特有的实现农业、农地、农民和农村现代化转型的模式。中国正在实施的乡村振兴战略正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总体指导,同时发挥实体主义的价值引领、新古典与新制度经济学的效率保障、后现代与后结构主义的反思取向、生计框架的底线思维、政治生态学的环境公正以及女性主义的性别平等等理论思想的优势元素,旨在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助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全面建设(叶敬忠等,2019)。中国的社会科学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积极回应、研究、回答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这一新时代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积极投身乡村振兴战略的试验探索和行动实践;需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借鉴国际上具有深厚学术传统的农政问题与农政转型理论成果;需要挖掘中国在农业发展、农民转型、乡村治理和土地制度安排等方面的历史传统和经验智慧以及最近30余年丰富的“三农”研究成果,把握中国正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致力于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的当代事业;需要胸怀世界各国的共同发展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瞄准未来各种新思想、新技术、新方法以及各种新力量、新情况、新变化对人类发展可能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叶敬忠,2021b)。在乡村振兴、共同富裕方面,中国学术界尤其需要清晰地理解、阐释中国的农政问题,完整地构建、呈现中国的农政转型理论,全面地讲述、传播中国的农政故事,在世界范围内交流、分享农政转型的中国式道路(叶敬忠,2021b)。这是中国社会科学在乡村振兴、共同富裕事业中的理论使命和责任担当。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中,中国的社会科学大有可为,社会科学学者应该主动扛起使命担当,在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行动中大有作为。中国“三农”工作的重心正在发生历史性转移,社会科学学者更应直面时代主题,积极奔赴田野,奔赴乡村振兴一线,用脚下的泥土和心中的真情担当强农兴农使命,用理论和思想的力量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做出实实在在的贡献。在开化论坛上,专家学者、乡村一线行动者共议乡村振兴的重大主题,共述乡村发展的中国故事,共商社会科学的使命担当。农业农村现代化、小农户发展、农村土地制度、乡村绿色发展、农耕文化、基层党建、城乡融合发展、乡村治理创新等成为重点讨论主题。本文将《开化倡议》和从事乡村振兴相关主题社会研究的16位文科国家级人才计划特聘教授和青年学者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是“开化论坛”组织方根据各位学者的现场发言整理摘编而成,并且经过了发言人的审定。同时,阐述这些发言要点的完整学术论文,在各类期刊或已经发表,或将要发表。徐勇:硬脱贫与软振兴——改善人类状况的社会工程何以成功?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这两大国家战略,需要从国家的视角加以考量。联系著名政治学家斯科特(2004)的经典著作《国家的视角》中“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之问,我们从国家的视角考察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这两大国家战略,需要探讨“那些试图运用国家的力量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成功的”。脱离贫困是对人类社会状况的最大改善,也是人类的最大期盼。在现代化进程中,贫困问题主要集中于农村地区。那么,应该依靠什么力量实现脱贫?首先,长期处于深度贫困状态的农民往往自我脱贫无力。其次,市场机制也有其限度。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机制,总是向能够获得最大收益的地方配置。农业产业的弱质性使农村与城市存在差距,即使消灭了绝对贫困,也会存在大规模的相对贫困。中国得以在较短时间内彻底消除绝对贫困依靠的是国家的力量和投入,发挥的是国家集聚和分配资源的特性和能力。脱贫攻坚是举全国之力改善贫困地区人们生存状况的社会工程,具有“硬脱贫”的特点,即具有时间性、战役性、突击性和强推性。而乡村振兴是由国家发动和实施的一项改善中国农村人口整体状况、从根本上消除长期以来的城乡差距、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宏大的且可持续的社会工程。与“硬脱贫”相比,“软振兴”具有战略性、规划性、复杂性和内生性,需要超强的智慧、韧性和耐心,尤其需要处理好传统与现代化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涵盖以下四对关系。一是自然状态与国家状态。中国历史上虽是以农为本、以农立国的国家,但是国家不直接介入农业农村,农业农村发展处于自然状态。在现代化进程中,农业农村发展不再是自然状态,而是进入国家状态。国家广泛而深度地介入农业农村的现代化进程时,需要遵循农业农村发展的自然规律。二是自然变迁与规划变迁。自然状态下的农业农村是一种基于社会内在机制的自然变迁。作为国家工程的乡村振兴是一种规划性变迁,即通过人为的行动引导乡村向振兴的目标变迁。规划性变迁对规划要求高,规划不当或强制性推行都有可能造成振兴失败。因此,乡村振兴要合理配置各类资源。三是简单化与复杂性。斯科特(2004)通过对国家机器特性的分析认为,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失败的关键在于现代国家“简单化”“管道式视野”和“标准化”的基本特征。“清晰性是国家机器的中心问题”,为了使某些现象更清晰,更容易被度量和计算,现代国家往往在复杂和难以处理的事实面前只集中关注有限的一些特征。乡村振兴是国家发动和实施的一项社会工程,目的是改善农村社会状况,因此要避免将复杂和难以处理的事实简单化。四是现代化与乡村底色。传统乡村的基本特征是自然成长,乡村振兴则要求乡村走向现代化,现代化与传统之间蕴含着内在的张力。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乡村时提出“乡愁”理念,其有两层含义:一是只有乡村振兴才能记得住乡愁,如果没有乡村振兴,“乡愁”只能是“愁乡”;二是在乡村振兴中“记得住乡愁”,这意味着现代化进程中的乡村建设要避免标准化、简单化,要让乡村具有乡村的特性,处理好现代化与乡村个性之间的关系。张文宏:乡村振兴与中国农村现代化的社会学思考目前学界对“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研究甚多,这就绕不开乡村振兴和农村现代化的关系。乡村振兴是实现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是若干途径中非常重要的途径;农村、农业、农民的现代化是目标;农村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振兴绕不开现代化理论,无论是世界体系论,还是其他马克思主义者关于现代化的讨论,都是基于西方话语而产生的。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意味着我国社会科学工作者应该基于本土的实践与经验,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简称“十四五”规划)中有五个板块涉及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这里面最具有中国特色的是,与所谓的东亚经验不同,中国的乡村振兴是由国家主导的,并已上升至国家战略。“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基本原则是建成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十四五”规划还提出,要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实施新的乡村建设行动,提高农民的科技和文化素质,推动乡村的人才振兴;通过农村改革激发农村的活力;推动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等等。结合“十四五”规划中关于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内容,农村(农业、农民)现代化的主要内容与重点包括基础设施现代化、产业体系与产业结构现代化、职业结构与社会结构现代化、人的现代化等。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汇聚多方力量和多方行动者。首先,党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中最重要的行动者,是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的制定者,也是乡村振兴事业的推动者,乡村基础设施的投入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其次,市场和社会组织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一方面,要通过实实在在的政策优惠,引导资本投向乡村;另一方面,要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吸引专业人士关注农村、支持农村的发展。最后,要通过产业、政策、环境等一系列配套措施,吸引新乡贤和新村民回乡,发挥他们的知识和资本等优势建设好乡村。
202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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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2022年第1期

古周洋乡村建设的整体视野与整体视野下的乡村建设——《回嵌乡土: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乡村建设》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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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数字乡村”研究专刊 征稿启事

《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指出,“数字乡村是伴随网络化、信息化和数字化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应用,以及农民现代信息技能的提高而内生的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和转型进程,既是乡村振兴的战略方向,也是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内容”。实践中,农村电商、乡村物流、平台等数字化发展要素也正在乡村延展扎根,深刻改变了乡村的生产与消费、经济与文化,乃至乡村的意义。《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将在2022年开办“数字乡村”研究专刊,以聚焦这一进程。为此,谨致征文启事,期待各位师友惠赐佳作、共作研讨!一、专刊选题国内外数字化与社会发展的理论研究农业生产数字化转型电商进村与农村电商物流体系建设数字化与乡村新业态乡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惠民服务研究乡村治理现代化研究数字化与平台经济发展数字化背景下的乡村人才培育、利用与优化配置农村网络文化建设与引导研究城乡信息化融合发展研究二、文稿要求围绕主题,具有扎实的经验材料或历史资料支撑;未在任何公开出版物和媒体发表;写作体例遵循《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撰稿要求,详见学报网站;篇幅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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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饶静等:乡村振兴背景下耕地抛荒“社会生态治理路径”研究 ——以河南省L市D镇为例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作者:饶静,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闻龙,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博士生;郭晨晓,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硕士生;袁伟,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硕士生【摘要】耕地抛荒发生于国家现代化发展转型的背景下,影响着粮食安全和农业农村发展。本研究以河南省L市D镇为例,在农民理性和农政研究的理论基础上形成“农户生计理性”分析框架,解释了农户耕地抛荒行为,提出了耕地抛荒的“社会生态治理路径”。研究认为,耕地抛荒是发展过程中农民根据家庭生计类型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要解决耕地抛荒问题,应引导农民的生计理性、利用本土资源、激发农户韧性,通过有效调节社会系统和耕地生态系统之间的复杂关系,在农户生计和耕地保护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关键词】耕地抛荒;生计理性;社会生态治理路径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尽管中国实行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耕地保护形势仍然严峻。2021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显示,中国耕地面积为12786.19万公顷(191792.79万亩)。按2021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全国总人口为1443497378人测算于,全国人均耕地仅为0.08858公顷,呈下降趋势,且远低于世界人均耕地水平。中国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全国因建设占用、灾毁、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等减少耕地面积32.04万公顷,通过土地整治、农业结构调整等增加耕地面积25.95万公顷,年内净减少耕地面积6.09万公顷。当前社会经济运行中广泛存在耕地抛荒现象,其对粮食安全、经济发展、社会运行和生态保护的影响难以测量和评估,增加了粮食安全风险。目前耕地抛荒治理路径包括:(1)现代化路径,强调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土地流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稳定粮食生产等;(2)行政路径,指县乡村基层政府和组织通过执法、劝阻、鼓励等行政手段,遏制耕地抛荒、“非农化”和“非粮化”现象;(3)技术路径,强调通过开发和推广小型农业机械和现代农业技术,尤其劳动力节约型技术,来解决抛荒问题;(4)生态路径,强调推动抛荒向休耕转换,以达到治理耕地抛荒的目的,并为国家休耕制度的建立提供实践基础,但休耕和粮食生产之间存在一定风险和矛盾;(5)经济路径,强调改进粮食直补政策,按照“谁种粮谁受惠”的原则,通过建立粮食生产的利益补偿机制,提高农民种粮的生产积极性。上述治理路径对耕地抛荒起到了一定的治理效果,但也面临不少问题。现代化路径难以遏制耕地撂荒,受种粮效益等因素影响,进行土地流转对耕地闲置的影响不明显。反而土地流转制度的不完善还在某种程度上减缓了撂荒发生。2020年下半年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印发了《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等文件,通过行政手段短时间内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耕地抛荒现象,但由于耕地抛荒与农民家庭经济活动安排密切相关,行政强制有可能引致农民不理解和基层冲突。农村耕地长期存在“保护和抛荒的悖论”——一方面国家投入大量资金、项目和人力进行耕地资源的保护,另一方面稀缺的耕地资源却得不到农户的珍惜,经常抛荒。耕地抛荒发生于国家现代化发展转型的背景下,影响着粮食安全和农业农村发展,实施主体是分散的、个体的和广泛存在的千万家农户。只有对发展过程中人和耕地之间动态复杂的关系进行研究,才能解释农户生计、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关系中的耕地抛荒现象。本研究以河南省L市D镇为例,在农民理性和农政理论研究基础上,形成“农户生计理性”分析框架,对案例社区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过程中的农户耕地利用(抛荒)行为进行了分析和解释,将社会系统与生态系统相结合,提出耕地抛荒的“社会生态治理路径”。研究认为耕地抛荒是发展过程中农民理性行为的结果,治理耕地抛荒是改善农户生计,实现生活富裕;保护耕地资源,实现生态宜居;保障粮食和农业生产,实现产业兴旺的关键所在。政策制定者应充分了解农户和农村社区的韧性,有效引导农民理性行为,调节社会系统和耕地生态系统之间的复杂关系,在农户生计、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之间形成平衡,从而妥善解决耕地抛荒问题,实现乡村振兴的战略目标。一、中国耕地抛荒现状耕地抛荒一般指具备耕种条件的耕地,其承包经营单位或农户,由于各种原因不进行或减少耕种土地,致使土地闲置荒芜或未充分利用的现象。耕地抛荒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耕地抛荒指耕地在一段时间内未被耕种而荒芜的现象,例如世界粮农组织所定义的抛荒耕地是5年以上没被农业生产利用的可耕地。广义耕地抛荒既包括耕地长期闲置状态,又包括耕地利用不充分状态,包括“双改单”“水改旱”和集约度下降等耕地边际化利用。中国较大规模的耕地抛荒始于20世纪80年代,农村改革促进了农业生产,也促使部分农民外出务工,一些耕地因此而抛荒。从安徽省的调查数据来看,抛荒第二次高峰出现在1992年左右,后因推动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缓解,到1997年农产品过剩,耕地抛荒再次蔓延。2004年农业税取消,短期缓解了撂荒,之后农村耕地抛荒现象又重新抬升。且耕地抛荒从隐性抛荒(不充分利用)向显性抛荒(不耕种)、暂时性抛荒向常年性抛荒演变,抛荒周期越来越长。中国耕地撂荒大多发生在山地丘陵较多的省份,也不同程度存在于河南、山东、黑龙江、安徽等粮食主产区。山区耕地撂荒率在省级尺度上呈现出南高北低的空间格局,其中,江西、重庆两省(市)撂荒率最高,甘肃、浙江、四川、湖南、广西次之,东北的长白山区最低。耕地抛荒现象普遍存在,1992—2017年全国范围内有撂荒记录的县(市)共165个,在重庆、四川、湖北、湖南、贵州、福建、陕西、山西、内蒙古、宁夏、甘肃、山东、吉林、西藏等省区市普遍存在。根据2011年央视报道,原国土资源部调查发现中国每年撂荒的耕地近3000万亩。金芳芳和辛良杰利用中国家庭收入调查(CHIP)数据得出2002—2013年间中国闲置耕地比例从0.32%上升到5.72%;全国29个省份、262个县市的住户跟踪调查发现2011年和2013年分别有13.5%和15%的农用地处于闲置状态。在撂荒持续时间上,肖国峰等的研究显示1992—2017年间最大持续撂荒时间为15年,大部分耕地持续撂荒时间在4年之内,少数耕地持续撂荒时间超过10年。耕地撂荒是多元因素驱动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和耕作条件是山区耕地抛荒的主要原因。耕地坡陡无法开展机械作业、土地贫瘠和耕地距离远等自然因素占据主导,供水条件恶化、水土流失、常年干旱、土地沙化和风沙掩埋、土地盐碱化等也是重要原因。曹志宏等以及李升发和李秀彬认为社会经济要素的影响要远大于自然因素。我们认为耕地抛荒是由社会经济因素、自然环境因素、制度政策因素综合驱动产生的自然资源管理现象。治理耕地抛荒对耕地资源保护、粮食安全、生态环境以及乡村振兴意义重大。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在中国很多地区当地人创造了良好的农业实践,既保护环境又进行粮食生产,比如“梯田”“生态农业”和“粗放式耕地”等。如何激发当地人自然资源管理的能动性,利用社区和农民的韧性,引导农民的理性行为,发展本地化农业,在保护生态的同时又保证农业生产,实现生活富裕和产业兴旺,是解决耕地抛荒问题的重要路径。二、理论分析框架(一)农民理性研究早期农民理性研究分为农民非理性和农民理性两种流派。(1)农民是非理性的。韦伯认为具有传统主义和保守主义思想的农民,其行为目标只是追求得到够用而付出最少,并非追求得到最多。韦伯由此判断农民是非理性的。波耶克认为在荷属爪哇的人们普遍缺乏求利动机和财富积累的欲望,农民达到够用的状态即为满足。恰亚诺夫认为小农生产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需要,当家庭需要得到满足后,农民缺少持续增加生产投入的动力。小农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追求风险最低化而非利益最大化。斯科特认为生存伦理根植于农民社会的经济实践和社会交易之中,是农民的道德原则和生存权利,在“安全第一”的生存伦理下,农民追求的行动目标不再是收入的最大化,而是较低的风险承受和较高的生存保障。(2)农民是理性的。波普金针对斯科特“道义经济”学说,提出了政治经济学的核心假设,认为农民的行为活动并非没有理性。舒尔茨认为农民作为“经济人”的角色丝毫不逊色于同时代资本主义的企业家、工厂主,农民对各类生产要素的配置符合帕累托最优原则。小农经济是贫穷的,但并非没有效率。林毅夫认为从农户的角度出发,农户的非理性行为其实是在种种外部因素限制下的理性表现。近年来学者们对农民理性有了更丰富的解释,农民是否理性已经不再是争论的焦点,研究的重点放在了农民在什么情况下表现出什么样的理性行为。杜赞奇认为“道义经济”和“理性小农”这两种看起来非此即彼、互不相容的模式似乎都能融洽地共处,并不是二者必居其一的。黄宗智认为中国的农民既不完全是恰亚诺夫式的生计生产者,也不是舒尔茨所认为的利润追逐者,中国农民的生产行为受到家庭劳动力结构、农民社会地位和市场经济等因素的多重影响。文军把当代农民外出就业的理性行为分为三个层次:生存理性、经济理性和社会理性,认为只有在满足了位于最低层次的生存理性后,农民的经济理性和社会理性才会产生。何海涛和许涛认为追求收入最大化的经济理性是处于生存理性和社会理性之间的过渡层次。李立嘉认为农民在做出理性选择时,其具体的行动过程一般会遵循生存理性、经济理性和生态理性的逻辑顺序。其中,生态理性超越了生存理性和经济理性,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趋势和前进方向。(二)农政研究中的传统农业和农民农政概念来源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传统,指农业、农地、农民和农村这四个方面关于生产与再生产、物质资料与政治权力等的社会关系或阶级关系。“农政问题”是国际学术界关于农业、农地、农民和农村的结构关系与制度安排如何转型变迁以及未来何去何从的研究,其五大经典理论框架包括马克思主义、实体主义、新古典/新制度经济学、生计框架、后现代/后结构主义。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自给自足、独立分散和小规模的生产方式是传统农民落后贫穷的原因。小农生产是一种生产效率低下、落后的象征。小农摆脱贫困的方式是各种现代方法在农业中的应用。其他四个框架理论对小农生产的分析有着不同于马克思主义的路径。新古典/新制度经济学强调的是传统农业能够实现生产要素均衡而高效的配置。后现代与后结构主义则认为小农贫困落后、效率低下是在“发展”中被建构出来的观点。在生计框架和实体主义理论中,这种拥有自身生产资料、规模较小、独立自主的生产方式正是小农生产的优势所在,使得他们具有自主性和稳定性。上述理论框架看似不同,但实际都认同以下观点:(1)传统农业和农民之所以成为问题,是由于宏观层面的经济变迁,特别是资本式发展引发农村地区的结构性变迁,让传统农民日益依附外部商品和条件,面临不利的交换关系,小农自主性降低,甚至遭遇破产,从而表现出效率低下、生产方式落后;(2)在现代化变迁中,传统农业和农民虽然呈现出诸多问题,但在传统社会的条件下传统农业和传统农民的实践精神、理性精神和高效率是极其卓越的,在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方面表现尤为优秀。(三)本文分析框架——农户生计理性和社会生态治理路径我们将耕地抛荒分为显性抛荒、隐形抛荒和变性抛荒。显性抛荒指耕地长期处于闲置状态,耕地变为荒地;隐性抛荒指的是长期未充分利用土地的状态,例如只种春不种秋(双季改单季)或养料人工投入不足等;变性抛荒指的是基于基本农田种植目标,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的行为,在基本农田上不种植粮食作物,而是种植经济效益高的经济作物(如葡萄)或容易管理的树木,也称耕地的“非粮化”。变性抛荒的极端形式是耕地“非农化”,指耕地用途改为非农建设用地(如工业用地、交通用地等),耕地被侵占的现象。(1)农户生计理性。我们认为耕地抛荒是现代化发展转型过程中,农户面对外部环境变迁而作出的一种被动适应选择,体现了农户的理性行为逻辑。但不同类型的农户抛荒耕地行为的理性是不同的,可能是生存、经济和社会理性,也可能基于生态理性复耕。农户行为并不一定严格遵循生存理性至生态理性的递进关系,而是农户根据其生计环境特点所决定。可将其概括为“农户生计理性”分析框架,即农户具有什么类型的生计特点,便会产生什么类型的理性行为,例如生存型生计理性、经济型生计理性、社会型生计理性和生态型生计理性等。生存型生计理性是指处于维系家庭最低或基本生活标准生计方式的农户所遵循的理性逻辑:追求风险最低化而非利益最大化。农村老人家庭多属于生存型生计理性。经济型生计理性是指农户处于发展型生计阶段,需要赚取较多资金支持家庭成员的教育、医疗和房屋等,其行为逻辑遵循“经济人”理性,与企业家一样,农民对各类生产要素的配置追求帕累托最优,大部分家庭会将主要劳动力用于打工和经商,而减少农业劳动力的投入。社会型生计理性是指农户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常常展现种种利他和互惠行为,包括远低于市场价值的土地流转、农作物的赠送等,来维系社会成员关系和社会网络,以获得未来潜在发展。处于社会型生计理性的农户一般经济条件较好,非农收入水平较高。生态型生计理性,是通过一定的政策和行动减少外部结构对农户的负面影响,引导农户进行环境友好型的生态生计活动。生态型生计理性行为往往有利于实现耕地保护、生态保护和农户生计发展等多方面的目标。(2)社会生态治理路径。随着对人与环境之间相互作用认识的不断深入,将社会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视为重要因素纳入相关分析中,将人类、社会和生态视为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加以研究逐步成为共识。社会生态系统是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在特定时空的有机结合,人类社会与自然生态系统之间是相互作用和影响的。人类及其所有资源都嵌入在复杂的社会生态系统当中,在这个系统中集成了生态、社会与经济价值。全球化、社会、政治和环境变化的影响结合在一起,给农村地区带来了新水平的社会生态风险。农政研究也认为小农的效率低下和落后等是由宏观层面的经济变迁和资本式的发展引发的。应对当前和未来的农业风险和挑战的方法之一是增强农民与周围社会生态系统的韧性。韧性是指系统适应变化或保持其基本功能的能力,不管它经历的变化条件如何。韧性小农在与外部环境交互中,能从对环境的适应中获取自我稳定的力量,获得持续生存和发展的意志和能力。传统农业农民虽然受到现代化风险社会的挤压表现不佳,但他们也极具理性、效率和韧性,具有适应变化或保持其基本功能的能力,会调整其农业生产和消费模式以应对农业政策和宏观经济条件的变化,能利用自身资源构建生计策略的主动地位。处于社会系统中的农户,具有较强的韧性,但要实现可持续生计的发展,需要外部规划和政策来激发农户韧性,引导农户行为来应对外界的冲击,维持或增强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资产,形成农户、社会和生态环境的良性互动。三、案例研究D镇位于河南省西部,距所属市区(L市)18.5千米,总面积88.56平方千米,下辖28个行政村和53个自然村,2020年总人口42821人。课题组在D镇的山区、丘陵和平原地区各抽取2个行政村,按照行政村总户数比例确定每村的样本量,入村入户进行农户问卷调查。共发放入户问卷130份,回收有效问卷124份,并形成多个案例。(一)研究社区总体情况按资源条件将研究社区分为山区、丘陵和平原。(1)山区。山张村、翟湾村地处山区,户均耕地面积11.93亩,人均耕地面积3.46亩。海拔高、坡度大,地势陡峭,灌溉仅靠渡槽引山上的水,耕地均为“望天收”的旱地。村中无专门的机耕路,农业种植依靠肩扛手提和小型农业机械,部分地块需要经过陡坡。(2)丘陵。西寨村、焦村地处丘陵,户均耕地面积5.14亩,人均耕地面积1.18亩。地势高低起伏不平整,海拔较低,坡度较缓。有水浇地和旱地,水浇地可靠机井或渠水灌溉,旱地地势较高、沟壑纵横,只能靠渠水灌溉,来水时间不固定。(3)平原。郭村、曹寨村地处平原,户均耕地面积4.50亩,人均耕地面积1.20亩。地势平坦,海拔低,坡度小。村内耕地全部都是水浇地,依靠机井或者渠水均能实现有效灌溉。村内外的道路笔直平坦,耕地均可使用大型农业机械,村庄紧邻快速路,方便农产品运输和销售。调查农户中,近五年出现过抛荒的农户分别为山区15户、丘陵12户和平原16户,占调查农户的比重分别为78.95%、27.91%和25.81%。山区、丘陵和平原调查农户的抛荒面积分别为150.30亩、52.40亩和47.90亩,山区、丘陵和平原调查农户的抛荒地块分别为38块、18块和22块。山区调查农户的户均抛荒面积为7.91亩,丘陵地区调查农户的户均抛荒面积为1.22亩,平原地区调查农户的户均抛荒面积为0.77亩(见表1)。(二)研究社区耕地抛荒的生计理性分析1.山区:生存型生计理性下的抛荒由于山区村交通不便和发展程度低,村里年轻人纷纷外出打工搬离村庄,山区村空心化严重,只有几十户老人在山上居住。独居山上的老年人由于身体素质和劳动能力下降,采取了以家庭口粮为目标,不盲目扩大面积,不追求规模收益,追求风险最低化而非利益最大化的生存型生计模式。在耕地利用过程中,主要表现为直接撂荒的显性抛荒,减少养分投入不注重产量的隐性耕地抛荒或种植抗旱能力较强的石榴、核桃等经济作物的“非粮化”变性抛荒。山区抛荒农户户主多为中老年人,户主年龄大于60岁的抛荒农户占比达73.33%,86.67%的抛荒农户家庭人口为1~3人,老龄化现象和无人种地的问题突出。86.67%的抛荒农户户主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及以下,抛荒农户户主受教育程度较低。山区村调查农户中以投入不足为主的隐性抛荒耕地为15块,面积约39.7亩;以“非粮化”为主的变性抛荒耕地为19块,面积约106.6亩。案例1:农户P,今年67岁,儿子在县城电厂工作,女儿在林业局工作,只有过年过节有假期时才有空回来。P和老伴身体不好,时常腰疼,无法完成收玉米和运送秸秆这些繁重的农业体力劳动。家中有9亩地,7亩地种核桃,2亩地只种小麦不种玉米,小麦使用小型收割机收获后留足自家吃的,其余的直接在地里卖掉。“今年天旱,又不能浇,一亩地才收了四百来斤,都顾不住吃,这地太洼也没人要。”山区抛荒现象是当地农户对地区自然条件、资源禀赋和人地关系等条件的适应性结果,也是当地农民生存型生计理性的体现。生存型生计理性是以生存为基础的,当家庭需要满足后,持续增加生产投入也无法提高效益并且风险将加大,因此其最优选择是在自身的消费满足与劳动辛苦程度之间达到均衡。生存型生计理性下,农民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追求风险最低化而非利益最大化,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处于生存型生计模式的农户,容易采用隐性抛荒的形式低质量地使用耕地。2.丘陵:经济型生计理性下的抛荒丘陵村有丰富的铝矿石资源,矿石开采带动了上下游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多的劳动岗位。与从事采矿业和外出务工相比,农业比较效益低,在理想条件下农民每亩地一年两季(小麦+玉米)净收入约为1180元。按照西寨村户均6.44亩地,焦村户均3.87亩地来计算,西寨村每年每户种地净收入约为7599.2元,焦村每年每户种地净收入约为4566.6元。当地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或在本地务工的年收入为3万元以上。由于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丘陵村兼业农户的比例越来越高,形成以代际分工、性别分工为基础的老人妇女留守农业、青壮年外出务工的“半工半耕”的兼业型生计模式。在兼业型生计类型下,农户理性行为表现为经济型生计理性,即追求收益最大化,对各类生产要素的配置追求最优。农民选择何种家庭经营模式,选择如何配置家庭劳动力,也是其理性在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转型中不断扩张的表现形式。兼业型生计模式下,劳动力资源是稀缺的,他们会选择将主要劳动力用于打工和经商,提高非农收入比例。减少农业劳动力的投入,低水平地运转农业生产。丘陵村抛荒类型主要是在水浇地上出现“双改单”(“小麦+玉米双季”变为“只种小麦一季”)的隐性抛荒,在旱地上出现“非粮化”(种植旱作果树)的变性抛荒。抛荒农户中50%是以“双改单”为主的隐性抛荒,抛荒地块数为9块,面积约24.1亩;以“非粮化”为主的变性抛荒耕地为6块,面积约15.9亩。案例2:农户S,女,今年55岁,家中有三口人。丈夫今年55岁,在L市、郑州市等地打工,每月工资是2000~3000元,儿子今年30岁,未婚,在县里打零工,月收入有2000元左右。S家里面共2.8亩地,主要是S在管理,农忙时节丈夫也有帮忙,其中有1亩地只种了一季小麦,这种情况已经三年多了。S说:“这1亩地是坡地,而且周围都是树,种玉米长不成,很不划算,让别人种也不种!”3.平原:社会型生计理性下的抛荒和侵占平原村耕地均为水浇地,机井或者渠水均能实现有效灌溉,道路笔直平坦,可使用大型农业机械。由于地理位置优越,耕地资源和农业条件不错的平原村二三产业发展程度和城镇化水平都处于较高水平,较多村民在县镇上买房居住,非农收入水平高,形成发展型生计类型。在发展型生计下,村民土地流转比例较高,“以转代耕”耕地利用现象普遍,“非农化”和“非粮化”问题也较为严重。平原村调查农户中,“非农化”耕地侵占为5块,面积约5.9亩;“非粮化”变性抛荒耕地为12块,面积约35.2亩。这是由于大量工商资本下乡,资本的逐利性促使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造成耕地保护问题。案例3:农户V,男,49岁,平时在L市打工,收入能达到每月5000元,家里共有4口人。妻子在县城附近打工,月收入为1000~2000元;儿子今年23岁,在市里打工,月收入为3000~4000元;女儿16岁在上中等技术学校。家中共有5.5亩平整的水浇地,其中2亩地种粮食,主要以小麦和玉米为主,2018年村里修路占了一亩,每亩每年补贴1000元,其余的2.5亩流转给外村人种植绿化用的小柏树,租金为一亩每年700元,已经流转三年多了。“既然(同村人)都给(流转)人家了,那就给了吧!正好我也不想种了。”在非农产业占比高的地区,农民对农业和耕地的依赖程度较低,农民对流转出去的土地种了什么、土地资源是否得到充分利用等关心程度较低。同时,由于土地租金少,农民对租金多少、是否到账、作为土地出让报酬的几袋小麦是否与土地流转的市场价值相符等问题也不太在意。发展型生计特点下,耕地作为农业生产要素的重要性下降,作为成员资格等社会属性的重要程度上升,形成社会型生计理性。如农户具有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农村社会保障福利的保证。同时,耕地流转慢慢具备了维系农户社会关系的功能,比如通过耕地经营权赠予或以较低价格流转来建立村庄社会成员之间的互惠、信任和依赖,维护乡村熟人社会稳定和睦的社会网络关系。在社会型生计理性的逻辑下,农户并不关心耕地的养护和用途的改变,耕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受到影响,容易发生“非粮化”或耕地资源被破坏。4.小结如表2所示,在耕地细碎稀少的山区,抛荒主要体现了农户的生存型生计理性,抛荒类型是以投入不足、“双改单”为主的隐性抛荒和变性抛荒;在耕地资源中等的丘陵地区,抛荒主要体现了兼业农户的经济型生计理性,抛荒类型是以变性抛荒和“双改单”为主的隐性抛荒;在耕地资源丰富的平原地区,土地流转后容易“非农化”和“非粮化”。可见,农地抛荒是现代化发展对传统农业和农户产生挤压后,农户在被动适应过程中产生的理性选择。它也是处于不同生计结构和类型下的农户,根据其生计类型特点,通过理性计算进行的行为选择。(三)研究社区耕地抛荒的社会生态治理分析D镇传统家庭经济中,农民充分考虑农业种植过程中的水源、气候和土壤等因素,在平整的水浇地上种植小麦和玉米,在坡地上种植耐旱性较强的小杂粮,如芝麻、花生、大豆等,或种植经济价值较高、种植周期较长的林木药材,如马丁刺、核桃、樱桃等,并经营着小型的家庭养殖场。通过辛勤劳动进行多样化和本土化种养,能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现代化建设启动以来,随着良种的推广和水肥条件的改善,工商资本对农业进行了改造,玉米、小麦等的亩产量增加但比较效益低,需要人工和劳动力种植和采摘的芝麻、谷子等小杂粮种植和家禽家畜养殖更加处于劣势,这样在山地、坡地等不适宜规模化耕种的耕地容易抛荒,引起粮食减产、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破坏等问题,社会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之间的平衡和良性互动关系断裂。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抛荒的耕地有的被重新耕作,即复耕。调查农户中,近5年复耕农户分别为7户、5户和4户,占调查农户的比重约为36.84%、11.63%和6.45%。山区、丘陵和平原调查农户的复耕面积分别为24.7亩、16.4亩和11.8亩,山区、平原和丘陵调查农户的复耕地块分别为10块、7块和5块。山区调查农户的户均复耕面积是1.30亩,丘陵地区调查农户的户均复耕面积是0.38亩,平原地区调查农户的户均复耕面积是0.19亩。1.外部风险减弱,农户自发复耕,重新链接社会和生态受到现代化发展导致的宏观结构(劳动力短缺、土地流转)的影响,以满足家庭口粮需要为主要目标的小规模多样化家庭农业生产处于不利地位。农民根据不同资源条件和生计情况做出家庭生产经营的理性安排,外出务工减少农业投入等,容易发生耕地抛荒。但是当农民家庭生计情况发生变化时,比如孩子们长大成家、土地流转停滞、劳动力增加等,即外部风险减弱或农户风险应对能力增强时,基于家庭口粮、食品安全和养老等考虑,又会出现自发复耕的行为。案例4:农户R,男,J村人,今年79岁,退休前是老师,目前退休金为4000元左右。家里有15口人,现在大儿子和二儿子退休,其全家人回到了J村居住,三儿子在外地上班,闺女已经结婚。R有四个孙子,两个孙女,其中有一个孙女还在读大学,其他孙子孙女都已毕业工作。之前R忙于工作,儿子也都不在村里,家里的6.4亩地有3亩是水浇地、3.4亩是旱地,一直荒着或者种一季,现在大儿子和二儿子回来了,有人种地了,所以家里的地都种上了。种植的作物是家里常吃的小麦、玉米,也有少量的黄豆、红薯和芝麻等杂粮。种出来的粮食除了老两口自己吃,剩下的全部供给儿孙。R认为自己种的粮食不会打太多农药化肥,因此质量有保证。现代经济的发展对家庭农业产生挤压的同时,政府以推广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方式来支持农业农村的发展。比如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提升了农业生产各环节的服务质量。D镇的农资店几乎都可免费提供送货上门、专业讲解等农资服务。老年农民无需考虑农业生产资料购买路途远的问题。随着道路修建,从村庄到县城、市区乃至外省的交通日益便捷,有利于在外务工的年轻人回乡帮助老年农民进行农业生产。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帮助,小型农业机械使用、农药和化肥施用、种子购买等更加简单快捷。这些变化方便了年龄较大的农民从事农业生产。为以家庭口粮生产、食品安全生产为目的的家庭老人农业复耕提供了条件。因此,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提高农业生产基础条件等能帮助有条件的农户实施复种,重新链接起家庭和耕地资源的关系,恢复社会生态的良性互动。2.政策和项目引导农户生态理性,激发社区和农户韧性2019年,D镇推行了包括小杂粮种植补贴在内的产业扶贫政策,贫困户种植小杂粮每亩补贴400~700元。2020年,全镇有22个村的359户贫困户参与种植杂粮。以山张村为例,该政策实施前,该村种植小杂粮约500余亩,贫困户种植小杂粮的面积约为200亩。该政策实施后,2020年全村142户贫困户有129户种植小杂粮,参与率为90.85%,补贴覆盖面积1021.75亩,接近全村耕地总面积的1/3。2020年种植的小杂粮算上补贴,约40%以上的农户每亩地净收入可达1000~1400元。红薯、芝麻、花生等小杂粮,相较于在抽穗开花期对缺水反应极为敏感的玉米,更易于在生态条件较差、干旱半干旱地区生长,具有抗旱、耐瘠、抗逆性强的特性。其根系发达,种植周期短,种植成本低,人力、化肥和农药投入较少,也不需要大型机械。小杂粮种植管理相对粗放,种植过程省时省力,适应山区的地形、水利和劳动力条件。虽然小杂粮产量较低,但可以获得每亩地每年400元的小杂粮种植补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膳食结构的升级,小杂粮作为药食同源的健康食品,市场价格也不断升高。另外,小杂粮作为传统作物,农户不需要学习新的种植技术,利用现有的乡土知识便可以开展小杂粮生产。由于小杂粮具有较好的生态、粮食和社会效益,项目农户将原本抛荒的土地种植上了小杂粮,还带动了其他农户的自发复耕。案例5:农户ZH,男,77岁,贫困户,家里3口人,和老伴在家种地,孙女今年刚毕业,在外工作。原本第二季种玉米,2019年开始种小杂粮,连续三年都种3.5亩芝麻。“有了小杂粮补贴,芝麻要是一亩能产100多斤,卖5元钱1斤,就能有500多元钱,加上400元补贴,一亩地能卖900多元钱,很划算。”“玉米种着老费劲,种小杂粮合适。”案例6:农户LMF,男,78岁,贫困户,家里6口人,一个儿子,两个闺女。一个闺女未嫁,在许昌市打工,另一个闺女嫁到了旁边马村,儿子在L市打工。原本第二季种玉米,2019年开始种小杂粮,2020年种植小杂粮4亩,其中2亩谷子,2亩芝麻。开始种小杂粮的原因:一是小杂粮有了补贴,收入挺好;二是玉米负担重,需要上肥多,家里种地的人少,相对负担重一些。种小杂粮1亩地的成本140~150元,比玉米投资小点。去年雨水好,芝麻收成老赖(坏)。谷子收成挺好收了300多斤,要加工成小米才能卖出去,一斤小米市场价格约5元。但是去年谷子没往外卖,全部送给亲戚了,大家庭人比较多。如果没有小杂粮补贴了的话,大概率还会种小杂粮,“咱这二等地种玉米不行,种小杂粮其实很合适”。与玉米这类大宗粮食作物相比,小杂粮是小宗粮豆作物,生长期较短,种植面积小,是典型的非工业产品,具有自然性、乡土性与稀缺性。14.29%的调查农户会把收获的小杂粮全部卖出,85.71%的调查农户都会自留一部分小杂粮以满足家庭需要或者赠送亲朋邻里。农户自留油菜、芝麻等油料作物榨成油家用,成本比在市场上直接购买食用油要高,但却是独具当地特色的乡土产品,天然绿色无公害。小农户自己种的小杂粮既具有乡土文化特色,也代表了他们在精心照料过程中注入的情感。这时候,农业绝不是简单的食物供给,而是社会与自然的一个重要联系,与那些亲身事农者的情感紧密相连,也密切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与信任。农户LMF在2020年种的谷子全部送给在邻村的闺女以及在本市和邻市的闺女儿子,这已然不等同于从市场上购买谷子直接送给亲属,而是一种感情的交流与寄托,是一种有“温度”的礼物。同时,乡土产品在种植过程中也在不断巩固社会关系网络,为销售网络的扩展奠定了基础。小杂粮种植补贴范围涵盖多种作物,充分保留了农民的自主性,农户可以根据自家需要以及作物特性来调整种植种类。小杂粮种植还推动了传统种养的恢复。家庭种养通过资源的充分利用,有效实现生产与再生产的平衡,推动绿色和可持续发展。如农户CHF,女,64岁,2019年共种了5亩芝麻、花生、红薯,家里养了5只鸡,还养了30多头猪。3.小结在农业生产条件改善、社会化服务提升、社会发展项目支持的环境下,本地小杂粮传统老品种种植开始恢复,研究社区发生了一定比例的农户复耕,形成了耕地抛荒治理的社会生态路径。不同于行政强制、经济补贴和发展现代农业等路径,社会生态路径强调对本土资源和韧性的发掘和利用,通过党的领导以及好的政策设计,引导农户理性转向生态型生计理性,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生产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一方面以社会传统资源支持耕地资源的综合利用,另一方面生态耕地资源的综合利用又能获得较好的生态产品。生态产品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降低了市场风险,巩固了社会关系,生态又反哺社会。社会生态治理路径下,设计的政策和项目符合农户生计理性,投入少、易操作,且具有地方适应性,容易得到老百姓的认同。社会生态路径,不仅仅是耕地抛荒治理的一种良好的方式和路径,同时对于乡村振兴过程中其他生态保护和生产发展问题也具有参考价值。四、结束语受自然环境、资源禀赋、人地关系等条件的限制,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农户从事小规模农业生产具有脆弱性。这导致耕地抛荒现象的产生。耕地抛荒是农户根据家庭生计特点作出的理性选择,是社会生态系统断裂的表现。增强农民与周围社会生态系统的韧性是重新链接起社会生态系统的方法之一。实地研究证明,如果项目和政策的制定者对农户和农村社区韧性进行良好的研究,可激活本地社会和自然资源,使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本通过项目和政策动态地调节农村的社会生态体系,减少农户耕种的外部风险,促进农户因地制宜地将耕地抛荒转向农地综合本土利用,以应对社会生态系统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相较于耕地抛荒治理的现代化路径、行政路径和技术路径等,“社会生态治理路径”可为有效破解“保护和抛荒的悖论”提供新思路。参考文献和注释略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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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熊春文、柯雪龙:小农农业何以存续? ——基于华北一个村庄的个案研究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作者:熊春文,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柯雪龙,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博士生【摘要】在华北平原的一个村庄,尽管有国家、市场、资本等力量的介入和影响,具备规模化农业生产条件的村庄并未发生大规模的土地流转,仍然维持着以小农农业为主的农业格局。研究发现,虽然国家、市场、资本等力量的介入极大地改变了村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使其有利于经营规模农业,小农农业却在乡土社会的基础上找到了克服小生产局限的经营之道,实现了规模效益与家庭经营优势的结合。本文认为,应当重视乡土社会观念及其规则的重要作用,因为正是乡土社会与诸多外来力量的互动赋予了小农农业存续的空间。【关键词】小农农业;社会基础;农业转型一、问题与理论进入21世纪以来,对于应该依靠何种生产经营方式来实现中国农业现代化的争论始终没有停息。发展规模化、市场化、资本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度成为学界和政界的主流观点,传统小农经济由此被视为落后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而亟待改造。然而,随着支持土地流转、引导规模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出台,预想中通过大规模土地流转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导的规模农业却始终未在中国大量出现。2020年全国15.61亿亩家庭承包经营耕地中仅有约2.83亿亩耕地以流转的方式流入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群体仍然经营着占全国耕地总面积68%(12.78亿亩)的耕地。相关数据明确显示,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小农仍然是我国最主要的农业经营主体,“大国小农”仍然是我国最基本的国情。基于现实状况,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统筹兼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户,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的大方针。由此,占据中国农业大多数的小农又回归到国家政策的核心范围。但问题仍然存在,如何引导小农农业与现代农业进行有机衔接?是在维持现有小农农业家庭经营形式的基础上进行衔接,还是通过农业企业、合作社或者其他新型服务主体以雇佣、合作、联合等形式对现有小农农业进行改造以实现衔接?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不仅关系到具体政策措施制定的不同倾向,更直接关涉到长期以来对于小农家庭生产经营形式缘何仍然普遍存在的学术争论。只有厘清小农家庭农业为何能够持续存在,才能在此基础上讨论如何引导小农农业与现代农业相衔接。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占据主导地位以后,资本对于家庭农业的改造不可避免。资本的渗透必然破坏原有自然经济形态,将农民与农业生产资料相分离,家庭农业将再也无法在商品关系以外进行生产,最终导致农民的无产化和农业资本家的形成。沿袭马克思的基本框架,考茨基和列宁分别论述了农业资本化对小农农业的改造过程。考茨基强调工业资本进入农业带来的规模化生产将拉高土地等核心生产资料的价格;最终,“虽然农业的工业化不能完全消除小农,但却使小农受制于工厂的垄断资本力量,并将农民转变为满足其要求的工业资本农奴”。列宁则强调集约化生产对于农业生产的影响,这种集约化表现为技术的应用,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农药、化肥、种子、饲料等的大规模使用,以及经济作物蔬菜、水果等的普遍种植。集约化将使小农无力继续维持家庭经营,逐渐被分化并最终走向资本化或无产化的两极。伯恩斯坦认为随着资本主义向农业的渗透,农民虽然仍维持着家庭经营的表象,但实质上已逐渐成为资本主义的附庸。严海蓉和陈义媛认为当前中国农业存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推动农业资本化的动力,农民由此迅速分化,家庭农业被极大地改造了。总的来说,马克思主义学派的学者将小农农业的存续归结于资本主义影响的复杂性和隐蔽性,随着农业资本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小农群体内部必将持续分化,家庭农业经营关系也将持续被改造,最终小农农业难逃沦为资本主义附庸的命运。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相异,恰亚诺夫认为小农经济本质上不同于资本主导的经济形式。小农在进行农业生产和其他经济行为的过程中,其核心目的是维持生存,为了满足生存的需要,小农会不断地投入劳动力。不过这种劳动力的投入也并不是无限度的,一旦劳动艰苦程度超过了生存需求的满足度,小农便会丧失生产积极性。恰亚诺夫将之描述为“农民劳动自我开发的程度靠需求满足程度和劳动艰苦程度之间的某种关系来确定”。恰亚诺夫认为小农家庭农业拥有在低于农业平均利润下持续生产的能力,而这种能力主要来自小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呈现出来的自我剥削。正是这种自我剥削,使小农家庭农业获得了资本主义大农场所不具备的优势。针对马克思主义学派强调的农民内部分化问题,恰亚诺夫从家庭生命周期的角度给出了解释,他认为家庭农场的经济状况会随家庭消费者与生产者的比例变化而呈现周期性变化,即家庭人口变化导致的小农内部经济情况的不同。换言之,造成农户贫富差别的主要原因是“人口分化”而非“阶级分化”。延续恰亚诺夫传统,一些学者也对新时期的中国小农农业进行了研究。如黄宗智等认为,中国农业正是依靠小农群体将务工收入投入农业的自我剥削的方式完成了农业的资本化,实现了一种“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贺雪峰认为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中国小农经济独特的“半工半耕”的代际家庭农业经营模式使得小农在与资本主义大农场的竞争中获得了优势。温铁军等强调小农农业的生态友好性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持续性。支持小农经济的学者还普遍强调体量巨大的小农农业对于中国经济乃至社会的结构性意义,对国家发展运行起到了稳定作用。总的来说,小农经济学派认为小农家庭农业与资本主义农业迥异的经营方式及经营目标使得小农农业能够取得优势并持续存在,而维持当前小农家庭经营对于中国农业乃至整体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马克思主义学派所强调的资本对于农业全产业链的渗透、控制及其所带来的小农群体的分化,还是小农学派强调的自我剥削、代际分工、生命周期等小农经济特点,都深刻地反映了当前中国小农农业正处在重要的转型关口。两派的分歧则说明农业转型的实际过程和结果可能比经典理论所描述的要复杂曲折得多,尤其在宏观的政治经济力量与微观的农户家庭行为之间所存在的大量社会文化因素,是如何起作用的,还缺乏细致有力的研究。本文认为,农业作为人类一项基本的生产生活方式,从一开始就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技术或经济问题,其本质与过程需要在具体的社会结构与文化中才能得到充分理解。事实上,即便在高度市场化的当下,国家、资本、技术等强有力的要素也必须通过乡土社会才能抵达农户家庭,进而影响中国农业发展的进程。本文的研究材料来源于笔者对华北平原一个典型村庄的长期跟踪调查。借助对这个村庄小农群体农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田野观察,我们希望能够解释在国家、资本、技术等结构性因素影响下,一个具备规模化农业生产条件的村庄为何继续维持着小农经营占主导地位的农业形态,具体的乡土社会网络及其观念如何与结构性因素产生互动,最终使小农农业获得存续的基础。二、一个华北村庄的农业发展王村地处华北平原中部,距离其所在县的县城约15公里。全村共有174户958人,其中劳动人口527人,占总人口的55.0%。全村土地总面积约3.2平方公里,耕地面积为2965亩。该村农业产业主要以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种植为主,采用“夏玉米—冬小麦”一年两熟的耕作制度。虽然就村庄规模和农业生产条件来看,王村只是一个以大田作物种植为主的普通华北平原村庄,但王村的特殊性在于,自集体化时期至今的发展历程中,其农业生产持续受到国家、市场和科研院所等外来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极大地形塑了王村当前的农业形态。王村的农户或主动或被动地被这些因素所改变,形成了新的农业生产方式。时至今日,王村虽然仍然维持着以小农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模式,但这种小农家庭经营模式已经与恰亚诺夫笔下的以家庭为单位完成整个农业生产经营环节的经济形态相去甚远,反而在许多方面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学派所强调的资本对农业渗透所带来的种种变化。在此意义上,王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高度资本化情境下小农农业仍然存续的典型样本。在这个样本中,经过国家力量和高校科技的长期支持,农户有了规模经营的认识和经验,当地也具备规模生产的自然条件,但王村却仍然维持了以小农为主的农业形态,这一现象无疑值得进一步研究和讨论。(一)国家的介入:自上而下的推动力量国家力量对于农业的改造和影响是外来资本得以介入的前提和基础,许多学者都对此进行过讨论。例如政府通过多种形式推动土地流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地方政府干预导致农业生产结构由小农户向规模大户转型;政府补贴为规模农场创造了寻租空间,资本农场成为农业补贴的主要受益者;各层级政府在农业治理过程中发展出多种机制,通过运动式治理导致农业的家庭经营形式迅速改变;等等。这些研究都指向国家力量的介入是中国农业资本化的重要推手。国家对王村农业现代化的助推始于20世纪70年代,彼时华北平原饱受土地盐碱化的困扰,粮食生产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国务院于1973年选定了王村所在的曲县作为抗旱治碱防治措施的实验基地,王村由此成为华北改土治碱工程的核心村庄。为了实现改土治碱和技术进步,王村将村中成片的集体土地全部交给了以某大学为首的改土治碱科研团队,用于科学实验和技术推广。随着改土治碱工作的推进,王村许多种植条件恶劣的盐碱地变成了适合耕作的“吨粮田”,全村的产粮耕地由之前的1501亩增加至2660亩。王村的玉米产量也从1973年的1.1吨/公顷提升到了1989年的10.9吨/公顷。治碱时期国家投入的资金、技术使得王村的农业生产条件得到了显著改善,更为重要的是,以改土治碱为目的进行的多项实验和工程使得王村的土地获得了规模化生产的条件。而各项现代技术的使用也使得王村的农户对于规模化生产有了更深的认识和向往,不少农户在这个过程中学会了大型农业机械的驾驶和维护技术,这为后续王村的规模化农业经营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奠定了基础。进入21世纪,王村又迎来了新一轮的国家力量介入。王村所在的曲县政府和集体化时代负责改土治碱工作的高校合作建立了科技小院技术服务模式,在田间地头开展科学实验和农技推广,帮助解决农户的生产问题,提高农户的技术水平。为了更好地发挥科技小院的作用,王村中有号召力的农户成立了合作社,并以合作社的名义从村民手中流转了近800亩土地,其中500亩作为科技小院的试验田,专门用于科学实验和技术示范推广。科技小院的技术力量和政府配套的诸多资源也自然地向这个合作社倾斜。由此,国家力量以农业技术推广的方式再一次深刻地改变了王村的农业生产经营形态。虽然大多数土地仍然在小农手中,但越来越多的农户在接受技术培训和服务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了对规模经营的认识,看到只有规模化经营才能获得更多的政府补助和支持,部分对技术敏感并渴望获得更高收入的农户不再满足于小规模的农业生产,对于利润的追求推动他们迈出转型的第一步。正如舒尔茨所强调的,一旦传统的小农农业引入现代要素,就会使小农农业实现增长,进而激发小农群体对于最大利润的追求。种类繁多的农业经营补贴政策也成了王村内部农户分化的催化剂。由于农业补贴一般对农业经营规模有所要求,大多数王村农户都因经营规模不达标被排除在补贴之外。为了能够获得政策补贴,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随之诞生。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脱胎于小农群体,又通过流转土地不断扩大自身的经营规模。从某种意义上说,推动他们扩大经营规模的动力并不是规模生产本身收益的增加,而是规模经营所能获得的国家补贴和资源,国家力量在推动王村农户群体分化和规模经营主体形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二)嵌入市场的农业集约化生产列宁认为资本对农业渗透最主要的方式之一,就是推动农业的集约化生产,这种集约化表现为技术的应用,机械化水平的提高,以及农药、化肥、种子、饲料等的大规模使用。集约化使得农业经营成本不断提高,小农群体难以承受不断上涨的成本,最终将被淘汰。虽然王村的小农农业并没有如列宁所预测的那样被淘汰,但正如列宁所预测的那样,在王庄,农药、化肥和种子等农资产品的使用确实在不断增加,农业的集约化水平不断提高,而这种集约化的农业生产几乎完全依靠市场体系来完成。王村小农农业几乎每个环节都离不开市场的供给,传统小农农业经营模式中农户会在丰收后挑选出品质优良的粮种用作来年的种子,如今的王村农户早已习惯了到农资店或是向合作社、种植大户购买规模繁育的粮种,农技站与高校实验站为了推广良种或出于科研目的也时常会向农户提供良种,“留种”的生产习惯在种子市场的冲击下几乎丧失(见表1)。种子尚且如此,农药、化肥等农资自然更是需要依靠市场体系购买。更为重要的是,过去需要大量投入劳动力的农业生产环节如今也可以依靠机械,农户需要做的只是在农机服务市场中寻找并雇佣合适的农机手。农机服务市场的构成十分多元,有本村或周边村庄拥有农机的经营大户、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也有村中或其他地区专门从事农机服务的合作社或个人。雇佣农机手完成农业生产的大部分环节对王村的小农群体而言已司空见惯。在农机市场上选择价格合适的农机手后,约定好农机服务的日期,农机手就会按约定对农户土地进行机械化耕作。结束农机服务后,农机手再按照每户的耕地亩数收取费用(见表2)。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农机服务替代了传统农业生产中家庭劳动力的大量投入,使得王村的整个农业生产过程深深地嵌入市场体系之中。农业生产的集约化和市场化发展使得农户对于货币的需求不断增加,也改变了王村农户经营的主要目的,获取尽量多的货币收入成为首要追求,大多数农户甚至不从自己收获的粮食中保留口粮,更多的是在市场上购买加工完成的米、面。在田间完成粮食收获后,多数农户都会选择直接通过车辆运往附近乡镇的粮站或是粮食收购商处进行售卖。如果粮食价格不理想,农户也不会像传统小农那样将粮食储存在自己家中,而是将粮食存入镇上的粮库,并与粮库签订协议,农户可以在存入粮食后一年内的任意时间依照当时的市场价格将粮食卖给粮库或是其他粮商。倘若粮食价格始终不理想,粮库最终会以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收购农户的粮食。粮库会在农户将粮食卖出后,向农户收取部分粮食保存费用。这种粮食处理方式和售卖方式也反映了王村小农经营模式有别于传统的小农农业。(三)分化的小农群体及其类型马克思主义学派强调资本对农业的渗透往往伴随着农民群体的内部分化,而这种分化又为资本进一步渗透乃至控制农业创造了空间,最终会导致无产化农民和农业资本家的诞生。王村的小农群体虽然并没有因为资本的渗透而走向两极分化,但随着国家、市场、资本的不断介入和影响,面对日益增长的货币需求,王村的小农群体出现了不可避免的内部分化。王村的小农群体主要分化为四种类型,如表3所示。第一种选择是彻底放弃农业进城务工并进行土地流转,即“离土又离乡”。这一类在王村人数比较少,共17户,人数介于60~70人,基本为青壮年劳动力。他们一年中的大多数时间在城市工作,却无法真正在城市立足,成为游走在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劳动力供给者。他们在空间和时间层面上都长期远离乡村和农业,对于城市生活有一种向往,为了获得更高的收入能够忍受城市较差的居住环境和高强度的体力劳动。第二种选择是流转土地放弃农业生产但是仍然生活在村中,以农业以外的工作为生,即“离土不离乡”。王村这样的农户有11户,大部分是分家之后的中青年人。由于家中还有其他兄弟,分家时从父辈手中获得的土地普遍只有3~4亩。他们认为手中土地规模较小,经营起来费时费力,收入也很少,因而大多选择流转给其他农户或者规模经营主体。但他们也不愿意到城市中去打工,认为进城打工太辛苦,最后也难以在城市立足。这类农户更多是到离村庄不远的县工业园打工,从事童车制造、电工等工作。对他们而言,在村庄中生活更多是一种过渡。放弃土地和农业经营后,村庄对于这类农户的情感牵绊和生活影响也随之弱化。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自身资产的累积,离开村庄和农业,进入附近的城镇定居成为他们的追求。第三种是从亲戚、朋友或是其他放弃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手中流转大量土地,以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形式完全投入到规模农业生产,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作为其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同时也占用了其大部分的劳动时间和资本。他们更加重视技术的应用,追求农业的极致产出,主要依靠土地流转和雇佣劳动来进行农业生产。目前王村仅有两个合作社和三个家庭农场,经营的耕地面积不超过全村耕地面积的20%。虽然名义上两个合作社经营的土地面积达到了1600亩,占王村耕地总面积的50%以上。但通过走访调查,笔者发现这两个合作社都存在“空壳社”的问题,实际真正归合作社共同经营的只有成立合作社的几个种粮大户流转来的600亩耕地。剩余1000亩左右的耕地仍然是小农户在独立经营,这些小农户只是名义上入伙了两个合作社,帮助合作社获得来自政府的补贴。作为回报,合作社会向这些名义入伙的农户免费提供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有时还会免费提供农业技术服务。第四种是王村目前最普遍的兼业小农,即在保留自有土地或小部分流转亲友土地的基础上,从事小规模农业生产。由于农业生产占据的劳动时间并不长,可以将剩余的大部分时间用于在周边的城镇从事非农工作,从中获取主要收入。值得一提的是,其中还有一部分农户走向了从事专业化农业服务的道路,成为农机手,他们在农忙时节承担起了为农民提供农机服务的任务,并以此谋利。大多数兼业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并不是农业,但他们却也并不愿意放弃农业。一切非农工作都必须在不误农时的前提下进行,他们依然视农业经营为最重要的事。正是这种生计观念使得他们不愿意长时间离开村庄从事工厂式的非农工作,而只愿意做一些周期性的、灵活的、机动的零工。通过这种兼业的方式,农户既能够获得满足家庭生计所需的货币收入,又能够继续维持小规模的农业经营,做到“不离土不离乡”。这类农户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小农经济学派所描述的依靠代际分工和半工半耕维持农业生产经营的情况。从王村的农户分布情况我们不难发现,虽然王村的农业在国家力量和市场体系的推动下形成了有利于规模化、资本化经营的农业条件,王村小农群体内部也产生了分化,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渐取代小农、规模农业逐渐取代家庭农业的现象却没有在王村普遍地发生。王村的新型经营主体始终保持着较小的经营面积,甚至一度出现经营规模缩减的情况。资本的力量在进入王村农业的过程中似乎遭遇了某种消解。这一过程是如何发生的呢?三、小农家庭经营的突围(一)互助合作:小农经济的规模效益王村小农家庭经营形式之所以能够克服传统小农农业在规模化机械生产上的局限性,主要依靠的是以生产队时期生产小组为单位的互助合作。尽管王村的土地按照分田到户的原则被分给了各家各户,但治碱时期的经历深远地影响了王村村民的农业经营思想,尽可能保持土地成方成片有利于耕作的认识深入人心。因此,王村并没有采取简单的好地坏地均分到户的方式,而是根据集体化时期生产队四个生产小组的范围将全村的土地分成了四个完整的大方,从而保障原属于各个生产小组的农户分得的土地仍然在生产小组大方范围内。在生产小组大方内,再根据土地好坏将土地分配给各户。由于生产小组的划分在很大程度上考虑了血缘亲疏和地理位置等因素,同一生产小组内的田块邻近农户往往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也更容易开展互助合作。在需要借助农用机械进行规模化生产的环节,如玉米收割结束以后的灭茬、翻地、旋耕、平整等工作,属于同一小组的农户会将土地做好地界标记,之后合并在一起,交由农机机手进行大方操作。而等大方土地的农事工作完成以后,组内农户再依照原先的标记“起垄”,再次分割土地进行生产经营。通过这样的互助合作方式,一个生产小组内部的所有农户可以只依靠一台机器、雇佣一名农机手进行连续收割。他们还会共享其他的生产工具,如某些农户没有运输粮食的三轮汽车,但只要同组的其他家户有,就会免费帮忙把小麦、玉米运回家或者运输到粮食收购站售卖。王村这种互助合作的农业生产关系虽然有小农基于规模化生产能够节约劳力和农资成本的理性考虑,但却是以一种颇具共同体意味的方式完成的。之所以能够形成这样的互助合作,除了王村本身在国家力量介入的过程中对规模化效益的深刻认识,更重要的是每个生产小组中都有一个“牵头人”。“我们组里的事情都是我在张罗,比如浇地的器具都是合买,小机器也都是合买,但需要有个人把这事情跟大家说一说,商议一下。我愿意出力,也不会占他们便宜,不多算一分钱,该怎样就怎样。他们愿意相信我的选择,都知道我的人品。没有人去牵头弄的话,合着干不会那么顺利。有时候轮换着帮忙浇地、收割,你不在家,我帮你弄,我不在家,你帮我弄。这样下去,大家也就不好分开干了。”(WBS02访谈)从“牵头人”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能够成为“牵头人”的往往是村庄中受人信任、口碑较好的人。而担任“牵头人”的农户并不是为了纯粹的经济利益,更多地把这项工作作为一种“奉献”。通过这样一种“奉献”,他们获得了认可和声誉,这对于生活在村庄社会中的农户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由此,王村的小农群体以一种颇为社会化的形式,而非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等强经济利益方式获得了农业经营的规模效益。互助合作的农业生产方式使王村小农群体能够在保持家庭经营模式的情况下极大地节约劳动力的投入。在对王村25户小农户的农业生产环节和劳动投入时间进行调查和记录后,笔者发现借助互助合作的农业生产方式和农业机械雇佣服务的广泛使用,王村小农群体的亩均劳动时间减少到了4~6小时(见表4)。而2019年全国玉米亩均劳动力投入时间为38.96小时,小麦亩均劳动力投入时间为31.36小时。王村小农农业模式中的农业劳动力投入时间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当然,这仅仅计算了农业生产环节的直接劳动时间,并未考虑不同农业生产环节的季节分布、农业准备工作的时间投入、雇佣农用机械需要预约和排队等待、不同农户的个体劳动效率差异等因素导致的额外非劳动农业时间。但这一数据已经足以说明经营农业在王村是一件毫不费力的事,即使我们将其他诸多时间因素考虑在内,以王村户均15~20亩的农业经营规模计算,王村农户每年投入到农业中的总时长也不会超过两个月。更为重要的是,农业生产的特殊性使得王村小农户可以将农业劳动穿插于工业劳动时间中,从而实现粮食种植与务工的兼顾。小农农业实际投入的劳动时间成本,往往比统计的时长更低。与之相反的则是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虽然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更高的技术水平和更多的农用机械,亩均劳动时间投入相应地有所缩短,但由于其经营面积较大需要雇佣劳动力,投入总成本会随之增加且因雇工价格的波动而产生巨大变化,较之小农农业多了许多风险和不稳定性。(二)地租与雇工:规模农业的困局虽然王村小农通过互助合作解决了规模机械化生产的问题,但这依然不足以解释为何小农家庭经营仍然占据王村农业经营的主体地位。正如马克思主义学派所强调的,规模经营主体不仅具备规模经济效益,同时在上游和下游拥有更强的话语权,在技术应用和经营管理方面也更具优势。最重要的是,规模经营主体还能获得来自国家政策的更多支持。因此,除了在劳动力时间投入之外,必然还有一些因素限制了王村规模经营主体的发展和扩张,使得王村规模经营主体在与小农家庭经营的竞争中处于劣势。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将农业生产环节的各项成本汇总后(见表5),笔者发现小农家庭经营单位面积的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的投入已经和规模经营主体相差无几,这与列宁所强调的集约化导致农业经营成本不断提高的观点相契合,也符合新时期马克思主义学派所强调的资本进入农业各环节,采用“占取”的方式获得小农剩余价值的论断。但王村的大部分小农群体并没有因为较高的农资投入导致无力承担农业经营,继而流转土地、退出农业生产。这主要是由于土地自有的属性使得小农群体并不需要在地租上投入成本,且较小的土地规模使得田间管理等环节可以依靠家庭劳动力完成。而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则有地租和雇工成本,加入这两个因素后,小农农业的亩均经营成本便远低于合作社以及种粮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了。关于地租问题,正如前文所述,王村的小农农业种植的大多是自家的承包地,虽然有少量的流转土地,但也多是从亲戚、朋友手中低价甚至无偿流转而来,因而在土地这一生产要素上小农群体通常是无成本投入的。而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土地则多从小农手中流转,高额土地租金的支出不仅使得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在种植总成本上远超小农户,更使得规模经营主体在农业经营过程中为了保持规模而承受巨大的资金压力。王村的土地流转价格2020年已经高达1000元/亩,某些核心地块甚至能达到1200元/亩。这样的土地流转价格加上雇佣劳动力成本使得规模经营主体很难从农业生产本身获得收益,而每年土地流转的价格仍然呈上涨趋势。土地流转价格之所以如此之高,很大程度上与王村依靠互助合作可以较轻松地进行农业经营并获取不差的收益有关。从表6可以看出,王村普通农户在正常年份,扣除经营成本之后的亩均年收益可以达到1430元,按王村平均10~20亩的家庭承包经营面积,每年可以从土地中获得1万~2万元的收入。虽然这个收入与务工的总收入相比并不算高,但在王村互助合作的农业生产方式下,小农家庭经营平均每年投入农业的劳动时间不超过两个月。极低的劳动强度使得农户还可以在农业劳动期间灵活穿插进行兼业活动,单位时间内农业经营的总收益其实远高于扣除生活成本之后的进城务工收益。因此,王村的小农群体大多不愿意放弃农业经营,这又进一步拉高了规模经营主体流转土地的价格。为什么给合作社的土地流转价格这么高而小农户群体内部流转价格却很低,还有一个原因是,王村的农户普遍表示合作社靠规模经营拿到了政府的大把好处,理应给他们多一点流转的钱。再者,土地流转给合作社,合约期内不能把地要回来,不按照这样高的价格,很多农户不愿意流转土地,用他们的话来说,怕合作社的种植方式把地“种坏了”。从案例中不难看出,规模经营主体的土地流转成本实际上因为乡土社会“内外有别”的规矩而被拉高了,这种规矩的施行并不是针对规模经营主体的社会身份本身,而是指向规模经营主体获得的村庄共同体以外的各类资源。可以说,正是这种村庄内部通行的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国家力量介入赋予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优势。如果说过高的土地流转价格带来的巨大资金压力是制约王村规模经营主体持续扩张的重要因素,那么在雇佣劳动力上的困境则使得规模经营主体在村庄社会中处于十分被动的位置。与时间概念明确的工业生产不同,农业对于劳动时间的要求往往是模糊的,具有相对的伸缩性。只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劳动环节,即可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因此,基于农业生产形成的乡土生活方式使得农民很难接受工厂式的工作制度,他们宁愿打零工少挣一点,也不愿意接受固定上班的时间约束。“打工的时候,人家让我八点到,我得九点才能到。我肯定能干完工作,干不完加班也行,但不愿意被规定几点必须得到。放假不能太久,太久就被老板炒了。我这个人性格不适合进厂子,老是迟到,老板也没法,你们怎么光迟到,经常迟到早退。我们把活都给你干了,其他时间你不能管我们,受不了老板约束。再挣钱,春节也要回家团圆,也得有休息的日子。大不了不挣这个钱了。‘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机器还有坏的时候呢。’”(WXS6访谈)正是这种对于约束的抗拒使得王村的农户不仅不愿意长期进城务工,在进行农业经营的过程中也不愿意受到过多的管制。只要不误农时,迟一些开始或是早一些结束农业劳动对农民而言是无关紧要的事情。从表7中我们也能感受到王村普通农户每天自由而灵活的时间安排,在一个时间段内完成一项工作,可以早一些也可以晚一些,中间还夹杂着大量休息和娱乐时间。这种自由宽松的时间观念给王村的规模经营主体带来了巨大挑战。由于经营规模较大,必须对各生产环节的时间安排进行严格的限定,才能最大限度地不误农时,同时节约雇工成本。虽然较大的规模使得王村的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够购买一定的农业机械,但仍然无法完全依靠家庭劳动力而需要雇佣额外的农机手来完成农业生产。提供农机服务的农机手和雇佣劳动力均为王村或周边村庄的农户。这些劳动力群体长期生活在乡土社会中,形成了较为模糊且宽松的时间观念和劳动观念。因而经常会出现雇佣劳动力和农机手迟到或早退,不能按时按量完成工作的情况。这显然与规模经营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理念相违背,经常导致规模经营主体与雇佣劳动力之间的矛盾,使得规模经营主体在村庄社区中获得“斤斤计较、利欲熏心”的评价,处于极为被动的境状。“人太过精明了以后,别人就没有办法再跟他共事了,如果你这个人不实在,不厚道,斤斤计较,别人跟你共事一次可以,但第二次就不会再跟你一起做事情。”(WHY1访谈)长期的冲突导致本村的小农户和农机手不愿意向规模经营主体提供劳动力服务,规模经营主体不得不去更远的村庄雇佣价格相对更贵的劳动力和农机手,但外村人与本村劳动力不同,无须顾虑“抬头不见低头见,干不好活面子上过不去”的信誉问题,也没有血缘、地缘的关系束缚,干活不认真、偷懒、“顺走”粮食等风险使得规模经营主体为了监督他们更好地完成工作,又必须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这无疑进一步增加了其农业经营成本。究其根本,并不是王村小农群体内部分化出来的规模经营主体不懂得村庄规矩和农民行为习惯,规模经营主体大多是村庄中头脑灵活、阅历广泛、行动果断的群体。他们善于打交道寻找资源,也热衷于钻研技术提高产量,具备成为职业农民的素质。但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这些新型经营主体也在农业资本化的道路上积重难返。为了能够收回成本,获得利润,他们不得不按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尽可能地压榨雇佣劳动力的剩余价值,正如王村一位规模经营主体所强调的:“我就是经营合作社的,合作社不是做慈善的。机器都是我的,每年的折旧损坏特别快。雇人开农机开了那么多工资,他不给我好好干,我只能算细点儿。这些把控不住都是成本投入。”(WZS002访谈)资本化的规模农业生产方式逐渐挤占了乡土人情的空间,越来越多的理性化的生产经营管理环节最终将一个脱胎于小农群体的规模经营农户彻底转变成了一个“斤斤计较”的农业资本家。这并不是个人的性格或能力所能把控的,而是经营形式的必然要求。而国家、市场等结构性因素的介入进一步加快了规模经营户的资本化、理性化进程,为了追求更多的补贴、更大的话语权,规模经营主体只能继续尝试流转并最终完全为资本所控制。而在这个过程中,资本化农业与其所处的乡土社会格格不入,农业本身的高风险、低收益和回报周期长的产业特点,都使得规模经营主体极易陷入各种困境之中。四、社会中的农业与小农的社会基础王村农业呈现出的发展状况是众多复杂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其中我们既能看到马克思主义学派所强调的资本对于农业的渗透和改造,也能看到小农经济学派所强调的小农自身的坚韧性和生命力。重新回头来看王村案例,我们会发现无论是国家力量还是市场体系,都在往有利于规模经营主体的方向倾斜。但当回到农业生产经营的具体场域——村庄社会中时,规模经营农业的优势又似乎被一一消解了。在有利于规模经营主体的要素进入村庄的过程中,另外一些要素也在发挥作用,这就是农业所处的乡土社会自身的力量。农业转型过程中政治、经济等要素的力量如此强大,以至于我们时常忽视了乡土社会在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然而“传统国家与新大陆国家的农业和农村,最大的区别其实不在于农地经营的规模,而在于农村的社会形态——有无村庄的存在”。众多研究也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所以常常遭遇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与乡土社会的互动不畅。王村规模经营主体之所以遭遇困境,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资本主义式的经营方式对于农业利益的极致追求与乡土社会伦理观念产生了冲突。在王村农业转型的过程中,虽然表面上是互助合作的小农农业生产形式和规模经营主体面临的农业生产经营困局使得王村的小农农业得以存续,但无论是互助合作的农业生产形式,还是规模经营主体面临的农业生产困局,其产生的基础都仍然是乡土社会。小农群体对于农业经营的执着,对于土地的爱惜,不愿受约束的生活观念以及对于“斤斤计较”式经营方式的排斥,无不体现了乡土社会的深刻影响。正如费孝通曾经指出的“名誉、抱负、热忱、社会上的赞扬,就这样全都和土地联系了起来。村民根据个人是否在土地上辛勤劳动来判断他的好坏。例如,一块杂草多的田地会给它的主人带来不好的名声。因此,这种激励劳动的因素比害怕挨饿还要深”。乡土社会对于农业经营主体的影响并不天然地比经济利益或是国家政策低。身处乡土社会中,农业对于王村的小农群体不仅是一种营生手段,更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在王村,对一个人的正面评价往往离不开“干活实在”“地种得不赖”等词语。正是因为对农业有着超出营生手段的定位,王村的小农群体才能够以这样一种互利合作的方式进行农业生产,虽然“牵头人”不能从组织合作中获得实际的经济效益,但是他可以获得村民的社会认同。这种互助合作并不是一般所讨论的“合作社”的组织化和制度化形态,而是基于传统村社熟人社会的非正式的自发性关系结构。正是这种基于乡土社会观念与规则形成的自发性关系结构,赋予王村的小农群体以力量,使得他们在与国家、资本、市场和技术的互动交锋中立于不败之地,获得持久的生存空间。值得深思的是,正是国家和技术力量的进入为王村规模化经营扫清了障碍,才使得王村小农农业有了互助合作的基础。否则,王村难以实现农业规模化机械生产,尤其小农群体无法从繁重的农业劳动中解脱出来,建立起一种兼顾规模效益与家庭经营优势的经营体系。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乡土社会并不是一味地抗拒和阻碍外来因素的介入,而是在与外来因素的互动中逐渐将其化解为能被乡土社会所接纳的形式。强调乡土社会的重要性,并不是要强调中国农业必须固守传统、一成不变。而是要看到农业始终落脚于乡土社会,外来要素在进入农业过程中也势必与乡土社会产生互动。看到这种相互影响的过程及其机制,对于中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五、结论与讨论本文分析了华北平原一个村庄小农农业何以存续的问题。从王村的例子可以看到,虽然在资本渗透农业的过程中,国家、市场、技术等要素都天然地倾向于规模经营主体的形成和发展,小农群体内部也因为资本的渗透发生了分化。但王村的小农农业却在乡土社会的基础中找到了克服小生产局限的经营之道,通过互助合作的方式获得了规模生产效益。同时,小农农业依靠较低的经营成本以及灵活的兼业体系,在与规模经营主体的竞争中存在优势。然而,规模经营主体则由于土地流转和雇佣劳动力等方面的问题导致经营成本不断攀升,面临生产经营困境,并在村庄社会处于被动地位。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正是乡土社会观念与规则为小农农业的存续提供了深厚而有力的基础。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本文讨论的村庄案例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一方面体现为王村农业规模化的历史开始得较早,另一方面体现为科技小院这一特殊的技术服务组织使得王村的小农群体获取新技术的门槛大大降低了。尽管如此,王村案例所反映的在华北平原这样一个具备规模化农业生产条件的村庄为何并未发生大规模的土地流转,而是依然保持着以小农农业为主的农业格局,这一现象对于中国农业现代化整体进程无疑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此外,本文无意强调小农农业必然优于规模农业,或者乡土社会是决定小农农业存续的根本因素。事实上,农业转型必然是诸多因素交织作用的复杂过程。但本文认为,在中国农业转型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并不仅仅是经济、政治、资本、技术等显性而强势的要素,乡土社会观念及其规则的影响也必须切实地纳入研究和政策的考虑中来。参考文献和注释略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202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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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报2021

学报2021一日复一日看稿,一期接一期出刊。一月一日一回首,再把学报一一观。(一)数据2021年,学报6期共刊发论文69篇。2021年,学报拥有作者136位,其中,研究生作者52位,女性作者65位。第一作者单位34个。2021年,学报影响因子为4.66。(二)评价2021年,学报入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期刊。2021年,学报继续入选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2021年,学报继续获评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等。(三)学术版图2021年,学报继续高扬“认识中国社会,观照乡村发展”的办刊宗旨,围绕乡村与发展研究的理论议题与经验议题、经典议题与前沿议题组织栏目和论文。马克思主义视角的农政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实践与理论意义(1)杨小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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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2021年第6期

川嵌入村庄公共性: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实践逻辑——基于广西北海市L镇清洁乡村的实证分析乡村共同体的文化(历史)形成(专题组稿:宣朝庆)宣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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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张梅梅、马妍:“低端全球化”:世界多元文化互动图景的想象 ——《香港重庆大厦:世界中心的边缘地带》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作者:张梅梅,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博士生;马妍,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博士生【摘要】香港,形塑了全球化背景下人们对国际大都市的想象,它是一个与时俱进的繁荣之地,在享受全球化的同时,也为世界呈现了全球化的另一种形式。重庆大厦里往来的流动人口所形成的“低端全球化”成为麦高登关注的议题,“低端全球化”的流动使世界共享全球化互惠的果实。文章以麦高登教授的著作《香港重庆大厦:世界中心的边缘地带》为分析文本,尝试分析促使“低端全球化”产生的因素并探究香港重庆大厦之外的世界是否也存在“低端全球化”现象。【关键词】“低端全球化”;关系互动;边缘地带重庆大厦作为香港地标式建筑之一,是世界各地人们彼此交流的多元文化区域,给予人们无限的都市想象。十年前父亲前往香港出差,回来之时给笔者带了不少新鲜玩意儿:印有各种文字的糖果、零食,以及在内地商店从未见过的手表款式、裙子等。父亲口中的香港高耸的楼房拔地而起,交通便利,是繁花似锦的魅力都市。通过父亲的讲述,笔者充满着对香港的想象。然而,他也讲到了与同事前往重庆大厦的经历。父亲因听说重庆大厦里货物齐全且较为廉价,决定为亲朋好友带点礼物,可走到门口却犹豫了,因为门外是有别于亚洲面色的一群人,用父亲的话来说感觉有些人贼溜溜地盯着你,你下意识地想要摸摸背包是否还在肩上,于是他和同事决定止步。第二天他们找来导游一同前往,导游带着他们穿过熙熙攘攘的各种人群,这些人服饰、气味、语言都不一样。导游警告他们说,不要随意自己一个人前往此处,因为这里不安全。受此影响,父亲形成了对重庆大厦的初印象:危险、吸毒、混乱、挤满非黄皮肤的人群。但是,在他心中重庆大厦依旧是时尚的国际化之地。重庆大厦究竟呈现了怎样的人文景观,重庆大厦内部形成的文化如何向外部延伸,而外界的文化又如何在重庆大厦内部得到“再生产”“再适应”,这些是麦高登教授在《香港重庆大厦:世界中心的边缘地带》(以下简称《香港重庆大厦》)一书中探讨的内容。2011年《香港重庆大厦》英文版问世,麦高登以重庆大厦为田野点,以大厦内流动的人口为研究对象,论述了重庆大厦在香港的特殊地位。尽管重庆大厦位于香港商业区的黄金地段,属于香港地标性建筑之一,但香港人却对此地怀着一种不认同的态度,并不愿意进入此地并与之有过多接触。麦高登出版此书前这种心理芥蒂是较为普遍的,许多香港人害怕走进大厦,因为关于重庆大厦的传言大多是负面的,人们认为此地是滋生罪恶的温床。但麦高登教授通过三年的田野走访,认识到了重庆大厦的特殊文化,五座拔地而起的17层大厦是全球文化交汇的中心,多元文化在大厦内部不断被认识和理解。通过2006—2009年的田野经历,麦高登教授用人类学方法记录并分析了重庆大厦不为外界所知的一面,在全球化来袭的过程中,第三世界国家之间由于资金、交易手段等因素的差异,迎来了“低端全球化”的共享时代。本书最大的优势便是如同纪录片一般带领读者走进重庆大厦,穿越空间限制,行走在重庆大厦这片楼宇森林内。麦高登教授的《香港重庆大厦》主要在回答其心中潜藏的如下问题:不同国籍、不同身份的人们如何互动?不同的文化如何交流?“低端全球化”如何运作,它究竟指的是什么?重庆大厦的脉络缘起为何,及其在未来将面临哪些挑战?等等。笔者认为此书之所以重要不仅是因为在理论方法上有所创新和提升,更是因为使用了翔实的资料作为打开香港重庆大厦的金钥匙,让在外面驻足观望、满怀疑虑的人们更为客观或怀有人文关怀地去看待一个文化现象,这正是人类学者研究的核心目标所在。一、文化践行者——对文化的多维度探析麦高登(Gor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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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童小溪、战洋:当社会问题遇到方法论 ——从一部城市田野志引发的学术论争看美国社会学的危机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作者:童小溪,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副教授;战洋,香港理工大学医疗及社会科学院讲师【摘要】戈夫曼所著的《在逃:一个美国城市中的逃亡生活》是一部反映当代美国社会矛盾冲突的城市田野志,作者采用了浸入式参与观察方法。该著作受到公共媒体的关注,但也收到学术界一些负面评价,特别是其田野方法和所涉及的伦理问题。有关论争涉及身份政治、科学哲学和公共社会学。从知识社会学角度看,该论争事件显示,社会学知识生产倾向于关注社会问题,特别是在社会矛盾激化时;而社会学的科学品质倾向于要求自治和遵从自我规律,并与社会争议问题保持距离。【关键词】田野方法;知识社会学;公共社会学;社会问题;研究伦理21世纪以来,美国社会的矛盾和冲突渐渐走向激化。先是“9·11”事件和反恐,然后是卡特琳娜飓风中穷人和黑人的绝望无助,接着是金融危机引发的大衰退,茶党和占领华尔街运动先后出现;社会两极分化之下挑动种族仇恨的人当选总统,从夏洛特维尔右翼游行,到“黑人的命也是命”抗议,最后是极端右翼冲击国会,美国的社会动荡事件再三出现。将美国社会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美国社会学也不可能保持平静。在1960年代,美国的社会运动和社会变迁强烈冲击了美国社会学的主导范式,从那时起,美国社会学就一直在理论和方法上寻找可能的共识,以期能够凝聚和整合学科共同体。然而,这个努力很不成功,学科内的各种论争和争议导致社会学的整体影响下降。此外,晚近以来,一些社会学者将注意力转移到更加紧迫、更具公共性的社会问题上,如社会不平等、种族歧视、警察暴力等。社会学知识生产“溢出”到公共领域,是否能够帮助社会学克服学科危机?参与公共领域的社会学工作者采取特定的政治立场,是否对学术批评和知识增长产生影响?一个晚近的例子,能够对回答这些问题有所启发。这个例子就是美国年轻社会学学者爱丽丝·戈夫曼(A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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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孟根达来:草场制度变迁与牧区集体的重构 ——以外嫁女承包权争议为例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作者:孟根达来,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博士生【摘要】外嫁女承包权争议是牧区社会特定时期的转型性矛盾纠纷,不仅体现了草场产权制度调整下人地关系的变化,更反映了制度变迁中草原社会集体边界与秩序权威的转变过程。随着草场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公共使用的草场被承包给个体牧民。正式制度与地方传统、集体与牧户之间的复杂博弈,在草场产权界定的过程中催生一系列关于成员权的争议,其中以外嫁女的承包权纠纷为主。外嫁女承包权争议凸显了集体成员权界定的社会建构逻辑。本文以牧区外嫁女维权运动为切入点,以事件过程脉络为线索,一方面揭示了制度变革对牧区集体成员权界定的现实影响;另一方面也重现了女性在制度演变和落实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关键词】草原社会;承包权纠纷;外嫁女;制度变迁20世纪80年代,内蒙古草原牧区开始了“牲畜私有、草场承包”的产权制度改革。草牧场使用权由传统的委托行政法人机构向委托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转换,这是草牧场产权制度的历史性变革。至此基层牧区围绕集体的边界和成员权的合法性展开了持续不断的拉扯和重组。集体的边界如何界定?谁有资格成为集体的一员?这些问题在明晰草场产权的过程中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同村中一些群体仍没有获得集体成员权,其中包括外嫁女。实际上,产权制度的调整不仅是人地关系改革,也是对人际关系的重塑。草场从公共使用的方式逐步转向牧户个体使用,不仅改变了牧户之间的关系,而且对家庭内部成员间的权力关系也有明显的影响,其中包括对性别关系的改变。随着集体草牧场基于成员资格划分给每一位牧民个体,两性的差异逐渐被抹去,催生了“土地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属观念。不过制度的落实过程是在场的、也是地方性的,产权结构改变过程中势必受到地方传统和乡规民约的冲击,极易诱发权属纷争和社会冲突。可见,产权制度是探索北疆草原地区两性关系、牧民产权意识、法治观念乃至社会转型的重要抓手,对理解当前北疆少数民族地区女性权属观念以及人际关系结构的变化具有重要意义。一、问题的提出土地纠纷为何如此频发且难以调节呢?相关研究发现,中国的土地使用规则是一个具有多个合法性声称的系统。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可以由家庭承包,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承包期届满后依照规定相应延长;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以及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此产生了几种与地权相关的社会身份:所有者、所有者的代表、使用者。由于合法身份很多,如果他们有分歧,只能通过力量竞争解决。可见与法律过程不同,土地纠纷的调节不由规则衡量,而在于不同主体间力量的比拼。因此,有些学者将当前制度下的农民土地使用权总结为“类所有权”。在这种所有制度下,政府和农民的谈判能力存在巨大差距,引发了围绕土地的诸多问题,其中外嫁女产权争议是表现较为突出的一类纠纷形态。所谓外嫁女问题,是指外嫁女性及其子女围绕“身份—权利—待遇”与本村居民或集体组织之间的矛盾冲突。研究内容方面,有关外嫁女纠纷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农业地区,对草原社会相关议题的关注相对较少。为了从制度层面解决农村土地产权纠纷,学界着重探讨了集体所有制的改革方向。既有研究可大致分为两种。一种认为当前的集体所有制没有清晰界定集体,没有做到产权明晰化,存在产权模糊和残缺,不仅无法保障农民权益,而且造成了严重的资源闲置,阻碍了我国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土地产权结构中的排他性、收益性和可转让性,赋权于民。另一种认为土地产权制度的私有化论断,更多地强调了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其政治与社会意义。一些学者指出,在土地与人口比例严重失调的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不仅可以保障广大农民的生存权利,还可以保持中国社会发展。关于中国土地制度是“私有”还是“公有”的论断,实际上取决于学者们所持的理论视角、价值观念以及经验材料的差异。无休止的争论所有制问题,对认识和解决当前农村土地使用中的问题,可能是无效率的。对农村土地问题的解读,应基于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经验分析,探讨具体地区的产权制度在实践过程中的实际表现,从而确定制度运行中的漏洞与缺点。而这正是社会学产权研究的突破口,国内社会学界试图跳出“产权”概念背后的假设框架,在本土经验的基础上,提炼出更具分析力度的工具概念。这些研究主要围绕集体产权的社区实践,关注产权的社会构建逻辑,进行了一系列颇具启发性的研究。基于不同的案例分析,学者们提出了“象征地权”、“复合产权”和“混合地权”等分析性概念。在社会学研究者看来,集体土地产权的构建是一个动态不确定的过程。刘世定认为中国社会的产权是社会成员对经济资源占有的社会认可。他指出经济学产权学派诞生于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的西方社会,因而在产权研究中预先存在着有关占有的一致性认可的假设。在中国社会,对产权的社会认可并不一致,往往存在着不同的社会认可。因此需要从占有的排他性方位、占有方式选择的范围以及占有的时限来分析产权占有的形态。从组织与环境的角度,周雪光提出了组织的产权结构实际上是与其他组织长期互动交往中的关系结果的论断。此类研究试图解释集体所有制在实际生活中的稳定性和明晰性特征,以此回应部分经济学研究中对集体所有制的“模糊性”定位。在社会学看来,农村集体所有制在实践领域具有清晰的权利边界。而且在正式制度相对缺乏的情况下,集体所有权在各方当事人的互动中,逐渐演变成相对稳定的社会性合约。社会性合约不同于法定合约,并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但这不妨碍它在社会中的现实作用。在这类合约中,约定者关注的不仅是其未来的收益,而且在意其声望、声誉、信任以及互惠承诺;投入的不仅有土地、人力或资金,而且有他们的互惠期望、社会期待、信任和忠诚,以及机会成本和风险。合约双方会根据特定规范,达成一致性的行为期待,而非一次性的博弈关系,这一结果给予了合约长期有效的稳定性。产权关系的划定实际上是对行动者彼此关系的界定过程,而权属纠纷则反映着界定产权的不同社会规范的对冲和交融。这一过程势必对基层社会人际关系和行为规范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可以通过权属纠纷察看特定区域的产权变革及其引发的社会变迁。除了上述原因之外,之所以选取草原社会外嫁女纠纷还有以下考量。首先,既有的产权制度研究,虽然强调了产权实践的社会构建逻辑,但在制度变迁的行动者的关注上往往聚焦于启动变革或掌控制度实施过程的各级政府、市场组织和村社,忽视了改革场域中处于边缘位置的弱势主体的能动作用。诸如外嫁女这类在村落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行动者,会通过集体行动采取策略行为影响制度变迁的内容和方向。其次,相较于其他类型的草场纠纷,外嫁女承包权的追诉纷争更能反映草场制度变迁背景下牧区两性关系以及牧民草场意识的转变。新的权属均衡局面如何达成离不开制度的具体落实过程。但在既有研究中相对缺少牧区社会的经验分析,需要更为谨慎的考量。本文亦是出于这一初衷才选择了牧区社会的外嫁女纠纷作为研究切入点。因为相较于农业社会,牧区处于我国边陲地区,这一地区民族文化特点鲜明,对成员权的划分标准不一,对产权制度的调整也出现了各自不同的反应。这就需要从对地方社会的具体分析中察看产权制度的落实过程,从而为进一步改革提供经验参考。为此,本文试图通过内蒙古一牧业村的外嫁女草场承包争议动态地讨论草原社会产权界定的社会政治过程。二、草场与纠纷:从一场外嫁女维权运动说起(一)外嫁女维权运动的兴起本文的外嫁女问题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G苏木B嘎查。为落实畜草双承包生产责任制,该村于1997年将草场发包到牧户手中。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户口仍在该村的外嫁女普遍被排除在分配范围之外,而且其中多数人在嫁入地也未能分得草场。这种两头空的局面起初并未引起什么波澜,但随着权属观念的增强以及草场经济价值的提升,一些仍以畜牧业为生的外嫁女开始了维权行动。随着维权行动的发展,外嫁女逐渐形成20人的维权集团。这20人现居住在G苏木其他四个嘎查与临近的两个苏木。其中只有两人因在嫁入地发包草场之前将户口迁往嫁入地而分得了草场。虽然之后陆续有外嫁女将户口迁往嫁入地,但未能获得嫁入地的草场承包权。对此,外嫁女们认为:“就是不仅顺序上不允许,而且情理上也讲不通”。原籍地B嘎查违背“村籍划分”的事实在先,因此当嫁入地以承包草场节点的户籍状态为依据拒绝发包草场时,外嫁女也很难占理,故而觉得继续向嫁入地索要承包草场是一件“顺序不允且情理不通”的事情。因此向嫁入地申诉失败的女性逐渐将矛头对准B嘎查。其中有7人在2008年重新获得了草场承包权。时任的嘎查两委给出的解释是:“当时(2008年)只有这7人的户口仍在嘎查,其他人未能满足这一条件”。对此,剩下的女性持反对意见,她们强调自身在1997年草场承包之初都是B嘎查户口,理应获得承包权,以“当前户籍状态为由,拒绝赋予当初草场权利”的做法,不仅违法而且不合情理。为此,2010年初她们向G苏木党委提交了一封诉求信,请求G苏木政府出面解决草场问题。掌握相关情况后,G苏木政府督促B嘎查两委尽快召开牧民大会,迅速解决遗留问题。但是,嘎查两委在草场问题上依旧采取消极态度。2016年,随着草场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外嫁女维权运动迎来了第一次高潮。2016年G苏木开展了草场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落实到纠纷发生的B嘎查,出现了多起“多分多占”的问题,甚至一些牧户实际使用草场面积多出了近千亩。得知这一情况的外嫁女普遍认为,本该属于自己的草场被其他人侵占了近20年之久,严重损害了自身权益,因而向G苏木政府提交了准备越级上访的诉求信。2018年初,G苏木政府向B嘎查两委明确提出了迅速解决相关问题的工作要求。不过时任的嘎查两委以“换届选举”为由,又一次将草场问题压了下去。2019年,外嫁女忍无可忍打算以“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为由将B嘎查两委诉至自治区巡视组。见此险状,B嘎查两委实难推脱,于2019年6月召开牧民大会,就外嫁女的草场承包问题进行了投票决议。然而,牧民大会依旧未能解决外嫁女的草场承包权问题。B嘎查两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以持有赞同意见的牧民代表人数未能达到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由,驳回了外嫁女的诉求。不过外嫁女在法律咨询基础上提出了复议请求。她们认为自己追诉的是历史遗留问题,属于涉及牧民利益的“嘎查集体事项”,而非索取当前集体草场的承包权,因此牧民大会应当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而非B嘎查两委坚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会上发生的矛盾冲突更是成为她们越级上访的导火索。至此,纠纷再次升级,从维权行动发展成气理之争。(二)外嫁女的主体策略外嫁女群体的草场权属意识是随着纠纷过程逐渐成形的。实际上,在草场承包之初,一些外嫁女虽没有分得草场,但并没有觉得有何不妥。当时我们都是年轻的姑娘,“是否分了草场、分了多少”这些问题都是家里长辈操心的问题,我们也不太清楚,而且一直以来我们牧民也没有草场是“你的、我的”这种想法,都是公社领导给我们指草场。加上都已经嫁出去了,所以当时也就不会在意有没有自己名下的草场了。草场承包之初,草场的利用方式仍受长期游牧公共使用传统的影响,即便年轻子嗣分得了草场,但囿于年龄、能力等因素,家庭内部一般会集中利用草场。因此,当时的草场权属意识更多地表现为家庭所有,甚至是父系家长所有。以私有为核心的个人权属观念仍相对薄弱。不过随着草场承包制度的推进以及牧场经济价值的提升,外嫁女的产权意识逐渐增强,形成“国赋民权”的权属意识。这种意识的形成离不开我国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中的赋权原则。赋权是我国土地制度调整中的重要原则之一,这种原则离不开对国家这一主体的敬畏感,是以“国家赋予”为合法性基础的土地权属认同。对外嫁女而言,承包权是国家许诺自己的基本权益。在实际的管理中,国家的草场需要分配到牧民手中,这时就要保障“国赋草场”的不可侵犯性。在实践层面,产权意识的觉醒指导她们开始了以组织化为主要策略的维权攻势。组织化标志着外嫁女产权纠纷从个人维权走向集体抗争。在草场维权初期,只有少数几名外嫁女向B嘎查两委追诉草场承包权,尚未达到后来的集体规模。在后续的发展过程中,她们逐渐意识到只有将问题扩展成集体纠纷,才会引起地方政府的注意,从而开始相互联络逐步形成组织化的维权模式。组织化的策略除了可以吸引地方政府的注意进而推动维权进程外,还可以达到整合社区资源、增加维权筹码的目的。(三)乡镇政府与村集体的应对在不同的阶段,G苏木政府应对产权问题的态度显然是不同的。如果深究不同时期G苏木政府面临的任务环境,可以发现他们的态度取决于特定制度指标与工作要求。例如,2018年G苏木镇长调任,加之几名干事抽调,政府人员结构出现变动。此时B嘎查临近两委换届,G苏木政府也只能暂缓对村干部施加压力,将工作重心转移到换届选举之上,以便为新班底日后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村落一级的组织基础。而当外嫁女准备向自治区巡视组检举G苏木与B嘎查两委的不作为时,G苏木政府对于此事的态度出现变化。因为此时问题的性质已从B嘎查两委的软弱涣散变成G苏木政府的处事无能。而且涉及纠纷的B嘎查党委恰好被确定为三类待整顿的嘎查之一,如果外嫁女继续检举B嘎查两委,无异于雪上加霜。该嘎查可能连续两年被评为“待整顿的三类嘎查”,这将直接影响G苏木主要领导的政绩考评。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G苏木政府在处理产权界定问题时,始终未能脱离其特定的场域逻辑。在条块关系中如何完成上通下达的政策任务是G苏木政府首要考量的问题。正所谓“上头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作为国家治理末梢的乡镇政府要想做好“万金油”的角色,就需要与基层嘎查两委建立良好的组织关系。因此,虽然面对外嫁女集体上访的压力,新的政府班子依然要在处理好自身与村落关系的前提下开展纠纷协调工作。不过当矛盾纠纷转变为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社会问题时,“维稳”将成为指导乡镇日常运作的主要逻辑,在民族地区基层治理中更是如此。因而当外嫁女以组织化的方式将维权塑造为集体问题时,G苏木政府采取了瓦解集体组织的实践策略。一些乡镇干部将这种瓦解策略形象地比喻为“剥蒜”,即如同剥蒜一般,先将外嫁女群体拆开,从而将集体矛盾转化为个人问题,进而逐个击破。G苏木政府的瓦解策略不仅针对外嫁女群体,而且也指向村社集体。“瓦解”既是一种危机应对手段,也是处理乡村两级权力关系的重要方式。正是通过以“纠纷处理”为名的瓦解手段,G苏木政府可以适当地整顿基层权力网络,为自身权力下沉提供合法性空间。夹在乡镇府、村集体与外嫁女之间的村干部在纠纷中扮演较为复杂的角色,他们既是村民的“当家人”,也是乡镇政府的“代理人”,因而常常会采取“隐身”的策略。隐身不仅仅是外嫁女口中的“找不到人”,还包括在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成为“出头鸟”。他们认为有G苏木政府顶在前面,那就尽可能躲在后面,这样两头都不得罪。在这种隐身策略中,G苏木政府往往力不从心,因此才会以“罢免”的方式强制村干部现身。村干部的策略选择会受到基层社会人际关系和社会规范的深刻影响。面对错综复杂的制度规则与社会力量,为了保全自身权力地位,采取隐身策略也成为村干部最“明智”的选择。而反对派牧民则以“村民自治”为主要的合法性依据,抵抗着来自维权集体与基层政权的压力。例如,在B嘎查牧民大会之后,就有反对派牧民代表将现场督导的副镇长以“干涉村庄内部事务”为名告到了乡镇纪委部门。可见,产权划定过程深受相关主体的复杂博弈影响,充满了不确定性。三、变动中的集体成员权与牧区社会转型通过对纠纷发展历程的梳理,不难发现其矛盾焦点主要是成员权的界定问题。在上述纠纷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成员身份界定原则:一种是嘎查内部反对派主张的“以共同生活为秩序性基础的牧民占有原则”;另一种是外嫁女主张的“以国家赋予为合法性基础的草场权属原则”。那么为何在具体落实过程中会出现两种不同的身份权界定原则呢?实际上,这一矛盾恰恰体现了产权的社会合约性。产权结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除了法律规则,还会受到熟人社会观念传统、乡规民约、道德约束等多种规范的综合影响。事实上,在现代土地产权结构形成之前,基层社会中便早已广泛存在有关身份界定的实践原则,并十分强调以亲疏远近和共同生活为基础的“自己人占有”的资源配置逻辑。不过,随着土地革命、农业集体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市场化改革等一系列变迁,基层社会已逐渐向后乡土迈进。以“自己人”为核心的身份界定原则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在后乡土社会中,原有的资源配置逻辑逐渐被打破,法律基础上的产权意识深入人心。也正是在此背景下,外嫁女这一类以往社会中较为弱势的群体,逐渐习得了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性手段。可见,有关成员权界定的两种原则具有深刻的制度性脚本,揭示了从乡土到后乡土过程中以产权为核心的资源配置结构的演变轨迹。不过在基层社区的实践领域,这一过渡往往不会平稳顺利,会受到传统规范与相关主体的持续作用,充满了动态张力。草原牧区成员权界定的传统规范离不开长期形成的游牧生产习惯。相较于永久占有和垄断土地,游牧社会中的牧民更加重视特定时期的草场“使用权”。可以将这种特定时间内的使用权理解为一种身份进入权。当具有亲属或姻亲关系的牧团面临特殊风险和挑战时便会准许彼此进入对方的草场躲避天灾人祸。这与农业社会中的土地利用方式截然不同。农业社会或者说乡村社会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社区居民是“粘着在土地上的”,即生计与土地分不开,以农为生的农民世代定居,造就了不流动的乡土社会。因此对农民来说,土地的拥有与垄断是至关重要的。游牧民的生产方式并非固着于土地上,反而需要依据气候和草地资源情况季节性地利用土地。因此在游牧社会中,集体的成员权意味着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的共同游牧权利,并不包含对特定草场的排他性占有权。草场仍更多地以集团性、家族性的方式被集体占用。事实上在传统游牧时代,地权与父权具有较为紧密的联系,男性在草场的认定、使用和占有方面更具主动性。这一特点源于游牧生产方式和生产习惯。尤其是游牧生产方式,是一项需要时刻应付自然灾害与社会风险的重体力高危劳作方式。其中不仅包括游猎、驯养等生计项目,还有频繁的草场纷争和群体冲突。这就导致在游牧社会中相较于女性,男性在草场的占有、守护以及使用方面的话语权更为突出。人民公社基本沿袭了游牧时代的草场利用方式,基层畜牧区集体成员权与两性关系结构也大体上维持了传统的状态,并没有个体成员与特定牧场的匹配性私有状态,外嫁女个体更是无法具备草场占有的权属意识。不过随着草场承包到户的实施,成员权的界定也变得复杂起来。一方面,习俗上外嫁女会脱离本社区前往嫁入地生活,其生产生活基础将会依靠嫁入地的牧场。因而从地方传统的角度来说,外嫁女性已经脱离了集体范围,也就丧失了承包草场的成员资格。另一方面,国家试图通过户籍身份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公平。在包产到户改革中,成员权利均等原则成为土地产权制度变革中的重要依据。在此背景下,土地公平原则突破了两性壁垒,女性的草场权益提高到与男性相同的位置。当然这一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正如前文所述,在草场承包责任制实施之初虽有户籍身份这一合法性来源,但在地方传统的影响下,一些仍为村籍的外嫁女未能获得草场的承包权。由此不难发现,地方社会对“村籍”的界定并不完全源于户籍身份,而是会受到传统习俗与乡规民约的综合影响。在实践领域,这两种原则常常相互抵牾和拉扯,催生出产权重组的需求。可见,产权制度的变革充斥着成员权界定规范的“语言混乱”,而这种混乱告诫我们除了制度的内容设计外,还应重视制度的实施过程。正如诺思的制度分析框架所示,制度不仅仅是正式的法规条文和非正式的行为规范,还包括制度的实施特征。制度实施不会以新制度取代旧制度,从而达成新的均衡而结束,往往会产生制度设计者意想不到的社会后果。就本文而言,以“明晰化”为核心目标的产权界定过程不仅没能保障外嫁女的成员权益,反而在后续的集体产权股份制调整中成为固化其边缘身份的契机。具体而言,外嫁女维权诉求中包含属于集体经济主要构成的打草场。2018年G苏木所属地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8号)开展牧区集体产权制改革时,这一块打草场被当成未来发展村社集体经济的基础。因而产权纠纷牵扯到B嘎查每个牧民的现实利益。对已失去村籍而且不在本村生活的外嫁女而言,更是很难从牧民手中获得分享集体经济成果的成员权。在此背景下,B嘎查两委实难调节外嫁女与村民之间的关系,而乡镇政府在“村民自治”的制度前提下同样难以直接介入。因而在G苏木政府、B嘎查两委、村民代表以及维权集体的多次博弈中,逐渐达成了“放弃集体打草场分红的成员权,转而赋予放牧场”的折中方案。外嫁女虽然获得了承包权,但却不得不放弃集体分红的成员资格。这一放弃客观上固化了其边缘地位,默认了集体身份的丧失,在后续集体产业的发展中将会失去应有的权益。不过在外嫁女看来“有一点总比什么都没有强,况且先拿到放牧场,再争集体分红也有盼头”。从中不难发现,旨在解决权利主体模糊、集体成员权残缺的明晰化产权改革在实践领域未能达到公平化、去身份化、契约化的目标,反而与地方规则合流,固化了特定成员权结构。笔者在后续的追访中得知,之前允诺的承包草场仍没有落实。由此可知外嫁女的抗争之路显然还没有结束,外嫁女这一弱势群体已然成为北疆牧区产权变革中的重要行动者。集体中的成员权也并非静态的概念,围绕成员权的争议也会不断地塑造集体的边界,进而推动牧区的重构。从本文的纠纷实践同样不难发现,产权关系的变革是牧区两性关系结构变化的重要制度背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产权关系的调整视为替女性赋能的过程。一方面,伴随着产权结构的调整,女性获得了与男性同等的资源配置权利与成员权资格。另一方面,产权制度在牧区社会的落实过程也是法律下乡的过程。无论是有关制度实施的各类政策法规,抑或是维护产权结构的法律条例,都为原本弱势的外嫁女提供了一套自上而下的合法化依据。而外嫁女的抗争过程则是这一合法化依据的结构化再生产过程。从个体维权到集体抗争,再到引用有利于自身的法规条例,外嫁女的维权活动不仅是权属观念、两性关系结构的转变过程,也是基层牧区的司法实践过程。在纠纷和抗争中,北疆牧区社会的规范体系出现了从传统伦理向法律规范的过渡,二者的相互拉扯和交融客观上铸就了本文外嫁女纠纷的全貌。外嫁女争议反映的是产权制度变迁背景下的法律实施问题,就其本质而言是一个社会转型问题,既有制度转型,也是牧区家庭结构、两性关系和秩序权威的转变。四、结论与讨论:围栏社会产权变革及其启示本文以外嫁女草场纠纷为例看草原社会的产权制度变革。这一变革牵涉不同规范间的交融,导致制度的落实和变化充满了社会行动者之间的互动与博弈。这一历程揭示了制度变迁一般不会以新旧制度的替代而结束,而是会在实践过程中产生意料之外的社会后果,从而引起新的社会冲击与政治过程。因此,集体产权的调整不能单纯以“明晰化产权”设计为主,也要关切制度实施过程。在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出路问题上,“产权明晰有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似乎成为探讨土地制度的潜在假设,然而这种假设背后是地方社会的“文化真空”判断。正如草场产权制度调整之初,学者们认为北疆草原退化的根本原因正是没有明晰产权,从而使草原成为向任何人开放的“公地”,出现资源掠夺性使用,造成了草原的“公地悲剧”。其中所谓的“公地”来源于哈丁的“公地悲剧”模型。因此,只有推进草场承包责任制,才能形成“草原有价,使用有偿,建设有责”的观念,从根本上解决“草原无主,放牧无界,使用无偿”造成的生态困境。不过正如奥斯特罗姆所示,此类模型在解释集体行动时隐含着以下两种假设:一是,个体间的沟通困难,或者无法沟通;二是,个体扮演着囚犯的角色,没有改变规则的能力,而这些假设在现实中是很难满足的。个体间无法沟通且没有改变规则的能力,本质上便是假定地方社会的文化真空。然而在草原社会中往往有一套确定成员权的规则体系。不过产权明晰化思路似乎忽略了这套地方传统,单纯从法定权力的角度将此界定为草场的“大锅饭”,以此开始了产权的明晰化改造。至此,整体的草原被划分到个体牧民手中,为了保护各自牧场不受他人侵占,牧民们纷纷开始围封草场,草原社会就此开启了围栏时代。可见,产权变革改变了牧民对草场乃至草原的认知。以往更为重视特定时期依据特定成员资格灵活占用的使用权,已然被更为明晰化的、排他性的使用权替代。不过“围栏社会”并没有因承包到户而达成产权界定的均衡状态,产权变革带来了不同主体关系的动态张力。事实上相较于其他类型的草场纠纷,外嫁女承包权的纷争更能反映制度变迁背景下牧区两性关系的嬗变以及牧民个体化意识的崛起过程。在传统游牧社会中,围绕着不确定的自然地理条件逐渐形成一套特定的草场游牧制度。在这种游牧制度中,牧民并不在意草场的长久所有权,而更加重视特定时期的使用权,因此牧民个体的草场权属意识相对薄弱。随着草场承包责任制乃至后续确权登记工作的推进,牧场按精确的亩数分配到了每一名具备成员权的牧民手中。这一分配方式提倡村籍基础上的身份公平,跨越了传统两性壁垒,为牧区女性家庭地位的提升乃至个体意识的增强提供了重要的制度资源。不过制度的落实过程势必产生传统与现代、乡规民约与正式法律、牧民集体与外嫁女之间的复杂博弈,容易引发矛盾纠纷。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原本将模糊的集体明晰化、契约化、去身份化的股份制改革,竟在多元博弈中固化了外嫁女的边缘地位。因此,在对牧区外嫁女草场纠纷的解读与处理过程中,首先,要避免以刻板化的方式对特定集体贴上“落后”“待修正”的标签。应看到产权纠纷背后的人际结构、两性关系变化以及司法实践过程。其次,在厘清各方逻辑的基础上以政府牵头建立多元共治的纠纷化解手段,避免一刀切、一言堂式的解决方案。最后,更要重视草场制度在基层社会中的具体落实过程。正是草场承包过程中不同主体面对的现实需求以及国家与地方的两套身份确定原则的“语言混乱”,促成了此类草场问题。这也提醒我们在当前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节点,需要避免将改革目标仅仅当作指标任务,盲目追赶工作进度。应将重点放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中,从而避免纠纷冲突带来的秩序风险。参考文献和注释略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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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杨春宇:社会组织的传播与绵延:以金圭寺宏善大坛为例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作者:杨春宇,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助理研究员【摘要】许烺光选择了宗族作为中国主要的次级社会组织,以解释中国为何未能达成“大范围社会团结”,却低估了西镇民间宗教的力量。相邻的金圭寺村宏善大坛是一个有着百余年历史的乡村宗教组织,后来继承了西镇复善勅坛的宗教文化。它在一个白族村邑中保存了历史上宗教运动和圣谕宣讲的实况,通过谈演、做会和宣讲等形式,在新时代持续发挥着抚慰人心、团结社会的积极作用。探寻这一宗教脉络的演变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中国社会中次级组织的传播和绵延。【关键词】西镇;圣谕坛;社会组织;民间宗教;许烺光一、许烺光的“社会学议题”与西镇圣谕坛许烺光对云南西镇的研究是抗战时期“魁阁”团体的重要学术成就之一,也在学术史上引起了不小的争议。雷蒙·弗思和埃德蒙·利奇开启的讨论脉络之一,聚焦于西镇“民家人”的族群认同究竟属于白族还是汉族,争论的核心则是西镇的宗族文化可以在多大程度代表整个中国。我们或许可以将其称为关于许氏的“民族学议题”。同样由弗思和利奇开启的另一条讨论线索得到的关注却相对较少,那就是在许烺光笔下,西镇宗族文化似乎是静态而孤立的,完全不受当时混乱的中国政治影响。与结合具体的历史地理背景分析大理文化的费子智不同,许烺光将西镇文化简化成为一个典范案例,以此来雄心勃勃地论述中国文化的整体特质。早年考察西镇宗族得出的结论无疑奠定了许氏后来跨文化比较的基础。他嗣后发展出“社会心理均衡理论”,用宗族、种姓、俱乐部和家元来代表中、印、美、日四国文化,认为中国缺乏俱乐部和家元那样可以达成“大范围社会团结”的次级社会组织,宗族代表了中国社会分散而封闭的特质。我们或许可以将这一脉络称为许氏的“社会学议题”。虽然受到的关注较少,但笔者认为后一脉络更能代表他的理论成就和局限,而且对中国社会研究的重要性超过了前一脉络。形成“大范围社会团结”的次级社会组织至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可以持续增长,因此必须开放接纳成员,原则上基于血缘的宗族势难达标;二是能够促成社会团结,因此必须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与其他群体和谐相处。用美国学者帕特南的概念来说,这样的社会组织须最好能具备“连接型”而非“黏合型”的社会资本。许烺光将青帮和红帮这类“秘密盗匪组织”断然排除在外,便是因其虽能流传广大,却无益于社会全体的团结。吊诡的是,活跃于近代的“秘密社会”除了帮派之外,还有民间宗教组织,许烺光却基本未曾论及,即使他在西镇上曾亲眼所见其活动,并在书中详细记录下了它们的身影。在《祖荫下》和《驱逐捣蛋鬼》二书中,许烺光曾大量论及镇上的圣谕坛“复善勅坛”,强调其在祭祀祖先和禳解疫病中的重要作用,却对镇上这一最大的宗教组织疏于进一步的考察。个中原因,恐怕是受限于中国社会学当时的认识水平。众所周知,中国学界对于民间宗教的详细探究始于李世瑜先生的《现代华北秘密宗教》,之前关于中国宗教的人类学研究多以社区信仰为主,例如高延的巨著。经过八十余年的发展,曾居于主导地位的两种观点现在已受到越来越广泛的质疑。其一是以黄育楩的《破邪详辩》为代表的传统官方视角,其二是以各类“农民起义研究”为代表的革命史观。这两种史观对于民间宗教虽一贬一褒,但都认为民间宗教代表了下层阶级的利益,天然站在反对官方的战斗立场上,是潜伏于社会边缘的破坏性力量。随着政治影响逐渐消退,学界对于民间宗教的认识逐渐接近它在历史上存在的常态。首先是名称,荷兰学者田海直接指出,“白莲教”与其说是一个真实存在的民间教派,不如说是一个宗教迫害的污名,官府借以打压各种不受官方认可的民间宗教结社。其次是民间宗教与社会大环境之间的关系。魏乐博认为,民间宗教既可能成为军事反叛的工具,也可能成为维护主流道德价值的保守力量。王尔敏的比较研究指出,帮派主要由城镇游民组成,有较强的排外和冒险意识,教派的成员则主要来自乡村居民,其道德诉求更接近乡土社会的价值观。梁景之则认为所谓“秘密宗教”在乡间多公开传教,发挥着维系乡土社会道德规范的积极作用,在大多数情况下与基层政权相安无事。以少数宗教野心家或官逼民反的案例来定性整个民间宗教,是忽略了其主流形态的偏颇做法。欧大年、欧阳恩良等学者也持类似看法,兹不赘述。这些观点与作者在西镇观察到的情形基本一致。笔者曾在另一篇文章中提出,圣谕坛所代表的民间宗教和宗教运动正是中国社会组织“达成大范围社会团结”的生动案例,蕴含着走出许氏以孤立静止的宗族刻板印象代表中国社会的理论困境。该文主要聚焦民国年间复善勅坛的情形,本文则意在考察20世纪80年代以来,该坛被邻村宏善大坛吸纳之后的新发展。圣谕坛是清末和民国时代流行于西南地区的一种民间宗教组织,它受到“庚子救劫”宗教运动的催化,借用明清两代圣谕宣讲的官方形式,从1840年开始在川、滇、黔等地流传开来。由于它在基层如水银泻地,遍布村镇,费孝通和许烺光等人在“魁阁”时期的作品中对其都有所记录,这些篇章构成了人类学研究圣谕坛的宝贵第一手资料。在学科重建之后,随着一些学者深入西镇、禄村等经典田野点开展再研究,圣谕坛再次回到学界视野中。与此同时,一些圣谕坛乘着宗教复兴的热潮在村镇得到恢复,其特殊的宗教形态也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浓厚兴趣。已发表的学术论文多数结合了田野调查和文献研究两种方法,有的探讨圣谕坛的起源,有的探索它在云南的嬗变历程,有的聚焦其中的信仰和文本,有的讨论其与中国人类学和社会学的学科史之间的关系,可以说已经形成了一个取向多元、观点争鸣的小学术论域。经验材料是任何一个研究领域的根本,圣谕坛研究在这方面的积累还远远不够,严格来说迄今仅有一篇完整的民俗志论文。有鉴于此,本研究的意义有二:一是提供一个圣谕坛的经验案例,展现民间宗教的真实存在形态;二是延续《祖荫下》中对西镇宗教文化的研究,阐述其在新时代的嬗变,探讨民间宗教组织适应并整合地方社会的潜力。二、宏善坛的由来金圭寺(白语名j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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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王欧:城乡发展与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 ——基于打工地和输出地的城乡多点研究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作者:王欧,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讲师【摘要】由于近年来农民工打工地和输出地的巨大发展,对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流动的考察需要从传统制造业扩展至新兴服务业,从打工地扩展至输出地。本文采用城乡多点调查法收集经验材料,考察城乡发展对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流动的影响。研究发现,打工地城市经济的“脱实向虚”转型创造了大量时间安排更自由灵活、收入更高的平台服务业工作,吸引新生代农民工加速从传统行业流入,但此类工作的弹性专制劳动体制削弱了工作的稳定性,城市的限制型公共服务供给进一步增加了工作流动性。与此同时,农民工输出地由政府强力推动的脱贫攻坚提供了大量廉价且家庭友好型的工作机会,并大幅提升了公共服务水平,吸引新生代女工留守、陪读和本地化就业,强化了新生代农民工以男性为主导的性别化工作流动模式。因此,尽管近年来城乡发展导致了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向变化,却没有促进其技能发展和向上流动。【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流动;城乡发展;城乡多点研究一、研究问题的提出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新生代农民工登上“世界工厂”舞台,接连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如富士康工人“连环跳”、“三和大神”躺平等)引起了公众和学界的高度关注。社会各界在同情城乡二元体制下新生代农民工遭受的各种不公的同时,也在哀叹这一代青年工人劳动伦理的退化和吃苦耐劳精神的匮乏,并忧心其未来以及对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影响。这些忧虑隐含着一个深层次的判断,即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模式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其工作稳定性正逐渐减弱,向上流动的可能性也在降低。实际的情况是否果真如此呢?学界已有研究指出,尽管两代农民工受到类似的城乡结构限制,但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更加频繁、向上流动的空间更为有限,其中一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在频繁换工之后甚至出现向下流动。既有研究主要从新生代农民工独特的留守、学校教育等社会化经历以及都市化的价值观、消费方式等方面解释工作流动的代际差异,另外一些研究还从人力与社会资本、职业分割、性别等维度进一步分析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流动的内部分化。但现有研究很少从经济社会转型及其引起的机会结构变动的角度考察近年来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新趋势。实际上,在人力与社会资本、性别与家庭等因素之外,由经济转型、政府政策变动引起的机会结构变化一直是影响工作流动的最重要的结构因素。大量研究已经发现,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制造业的空心化、低端服务业的兴起和“铁锈地带”公共服务的衰败导致不稳定工作激增,从而降低了劳动者的工作稳定性,甚至造成“跨世纪一代”青年工人的向下流动。与西方国家类似(但内容与方向不同),近年来中国也经历了大幅度的经济转型和政府政策变动,典型地表现为巨大的城乡发展,即一方面在主要农民工打工城市,经济“脱实向虚”转型带来以快递、外卖、网约车为代表的新兴平台服务业工作的迅速崛起;另一方面在农民工输出地,政府强力推动脱贫攻坚导致经济结构变化和公共服务提升。在此背景下,考察近年来的城乡发展及其引起的机会结构变动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产生了何种影响,便成为一个急需深入探讨的重要研究问题。本文认为,随着近年来的城乡巨变及其引起的机会结构变动,对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流动的研究需要实现双重扩展,即从紧盯传统制造业到关注新兴服务业,从局限于农民工打工地到向农民工输出地扩展。下文将首先批判性地回顾关于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流动的研究文献,并据此提出一个考察城乡发展影响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流动的分析框架,接着利用笔者2019—2020年在两个农民工打工城市和两个农民工输出地收集的经验材料,呈现城乡发展对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流动的深刻影响。二、文献回顾与分析思路(一)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趋势现有研究主要从工作流动频率、方向等方面考察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状况,发现其工作流动模式存在代际差异和内部分化。不少研究已经指出,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更加频繁、向上流动的空间也更为有限,且频繁换工并没有促进向上流动,其工作流动模式表现出“短工化”“水平式流动”等特点,甚至展示出“倒U型”的流动轨迹。现有研究认为,两代农民工面临类似的城市户籍限制、劳动力市场分割和工厂生产体制压迫,工作流动的代际差异根源于新生代农民工在社会化时期和打工阶段形成的一系列群体新特性。其中,留守经历让新生代农民工普遍缺乏吃苦耐劳的品质和责任感,这加剧了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学校教育经历为新生代农民工养成都市生活方式奠定了基础,强化了“用脚投票”表达工作不满的换工方式;而对都市化消费和生活的向往和实践,则造成了新生代农民工在工作与社会生活之间“跳跃式换工”的就业策略。现有研究还发现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存在群体内部分化,并从人力与社会资本、性别与劳动力再生产负担等方面做出解释。已有研究指出,教育、技能等人力资本因素有利于新生代农民工实现工作向上流动;新的求职渠道和获取就业信息的途径会加速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而婚姻、生育、赡养老人等家庭和劳动力再生产负担则对新生代女工的工作流动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让新生代农民工延续以男性为主导的性别化工作流动模式。上述研究为我们认识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趋势及其影响因素提供了洞见。不过,现有研究并未考察经济社会转型及其引起的机会结构变动可能对工作流动造成的深刻影响,因而需要扩展研究视野来进一步把握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新趋势。(二)机会结构与工作流动实际上,在群体特征、人力与社会资本、性别与劳动力再生产等因素之外,大量研究已经指出,由经济社会转型及其引起的机会结构变动一直是影响工作流动的最重要的结构因素。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随着经济结构向“后工业”经济的大幅调整和新自由主义政府政策的大力推行,工作机会结构也发生了巨变,对工作流动模式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已有大量研究指出,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一方面随着“后工业”经济的崛起,专业知识、信息技术、金融投资、高端服务业等“好工作”不断被创造出来,在提高学历、技术要求等入职门槛的同时,也提供了更高的教育回报率、更多的工作流动机会和更好的职业晋升阶梯;另一方面随着制造业的空心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铁锈地带”、内城地区公共服务的衰败,各种护理、零售、保洁等低端服务业工作和与互联网平台相关的零工经济工作也大量涌现,造成工作报酬降低、工作稳定性下降和传统工人阶级向下流动等后果,还导致职业晋升阶梯断裂、无序流动增加和不稳定工作者长期被困在“无前途工作”之中不易实现向上流动等新的工作流动特点。西方发达国家的上述研究表明,在群体特征、人力与社会资本、性别与劳动力再生产等因素之外,需要从经济社会转型及其引起的机会结构变动的角度考察工作流动的变迁,尤其要重视不稳定工作的兴起对工人阶级工作流动的不利影响。(三)城乡发展、机会结构与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社会转型及其引起的机会结构变动类似,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中国主要农民工打工地城市的经济结构经历了一个“脱实向虚”的转型升级过程,低端制造业大量内迁或外迁,与互联网平台相关的新兴服务业工作和零工经济工作大量涌现。全国范围内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继1994年第三产业就业的比例超过第二产业之后,2014年第三产业的GDP占比(46.1%)首次超越第二产业的GDP占比(43.9%),其中传统服务业(如批发零售、交通运输、住宿餐饮等)的增速远高于现代服务业(如软件信息、金融、公共事业等)。此类传统服务业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导致工作机会结构产生巨变,催生了大量与互联网平台有关的新兴服务业工作和零工经济工作。以其中的典型代表快递员和外卖骑手为例,一些调查数据显示,2016—2018年中国快递员数量增长了50%,总数量突破300万;2020年上半年仅美团一家公司就有295.2万骑手,同比增长16.4%。在此背景下,考察此类新兴服务业工作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产生了何种影响,便成为一个紧迫的研究问题。与此同时,与西方国家的“铁锈地带”和内城区的去工业化和公共服务衰败相反,2012年以来我国由国家强力推动的脱贫攻坚向以贫困地区为代表的农民工输出地注入大量资源,在短时间内改变了农民工输出地的产业结构并大幅提升了当地的公共服务水平,同时增加了大量本地工作机会。一些统计数据显示,仅2016年一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就高达1154亿多元,比2015年增长了48.5%;截止到2017年,全国有扶贫开发任务的省份已建立了2万多个扶贫车间,共吸纳约15万贫困户劳动力就业;到2020年年底,在现行标准下有近1亿农村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尽管已有不少研究关注了脱贫攻坚,尤其是产业和就业扶贫对贫困人口脱贫的关键作用,但现有研究未能考察脱贫攻坚及其引起的农民工输出地的机会结构变化对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流动的影响。因此,在近年来城乡巨大发展的背景下,对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流动的研究需要实现双重扩展,即从紧盯传统制造业工作向关注新兴服务业工作扩展,以及从农民工打工城市的工作向农民工输出地的工作扩展。而西方发达国家的研究启示我们,实现这一双重扩展的中介便是考察城乡发展引起的机会结构变动对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流动的影响。以此为基础,可以形成本文的分析框架:城乡发展、机会结构与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图1)。具体而言,尽管现有研究已经指出,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模式受城乡二元结构条件下的户籍、劳动力市场分割、工厂专制生产体制等结构限制,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个体、家庭和群体新特性的双重影响,产生了工作流动的代际差异和群体内部分化(如图1的虚线部分所示);但近年来的城乡发展开辟了新的机会结构,突出地表现为打工地城市新兴服务业工作的迅速崛起和农民工输出地由脱贫攻坚创造的一系列本地工作机会。这一新的机会结构将通过相应的劳动体制和与之相关的公共服务水平具体形塑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模式。一方面打工地城市新兴服务业工作的劳动体制与限制性的公共服务结合,另一方面农民工输出地本地工作的劳动体制与不断改善的公共服务结合。新的机会结构从这两个方面具体形塑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频率和方向,进而形成这代青年工人的工作流动新趋势(如图1的实线部分所示)。三、城乡多点调查与资料收集(一)研究方法与资料收集过程为了在视野上实现上文提出的双重扩展(即对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流动的研究从传统制造业扩展至新兴服务业和从农民工打工地扩展至输出地),在研究方法和资料收集上也要进行扩展。现有研究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在农民工打工地收集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资料,且多数研究将资料收集重心放在传统制造业上。与之不同,本文采用城乡多点调查法,同时收集农民工打工地和输出地的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资料,在农民工打工地城市内部还同时兼顾传统制造业和新兴服务业的工作流动资料。本研究的资料收集过程跨度两年(2019—2020年),包括两个农民工打工地(深圳和武汉)、两个农民工输出地(四川L县和贵州H县)。2019年7月,笔者参与了“武汉平台工人调查”,采用被访者驱动抽样法收集样本,共回收有效问卷801份,其中快递员335份,外卖骑手466份,80年及以后的平台工人占比高达95.5%。2019年8月,笔者又参与了“深圳产业工人调查”,采用分层抽样法收集样本,共回收有效问卷2547份,其中制造业一线普工占26.2%,制造业技能工人占10.1%,80年及以后的产业工人占比达73.8%。两地调查的内容均包括工人的个人和家庭基本信息、工作流动、劳动过程、技能发展、劳动权益和公共服务状况等。问卷调查期间,笔者还采用访谈、座谈和实地走访等方法收集资料,在武汉共访谈平台工人21人,在深圳除了对产业工人进行访谈外,还走访了多家制造业企业并与多个公共服务供给部门的工作人员座谈。除了上述打工地城市的调查外,2019年8月底至9月和2020年11月,笔者分别前往四川L县和贵州H县调查脱贫攻坚成效,系统收集了两地的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改善情况等方面的资料。其间,笔者翻阅了当地扶贫部门准备的各类应对脱贫考核的档案资料,走访了多个易地扶贫搬迁点、产业扶贫基地和农户家庭,开展了十余场由各级扶贫干部参加的座谈会,有针对性地收集了脱贫攻坚对农户和农民工就业影响的资料,专门关注了脱贫攻坚对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流动的影响情况。(二)资料概况与数据分析策略本文所使用的经验材料来自上述城乡多点调查。其中,武汉平台工人和深圳产业工人的基本信息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到,新兴平台工人中男性占绝对主导,传统制造业一线普工中女性占一半以上比例;两地工人都以80年及以后的新生代农民工为绝对主力,平台工人的年龄比制造业一线普工的年龄更小;两地工人大多来自打工地城市以外的农村地区,受教育程度多在高中及以下,制造业一线普工的受教育程度更低,来自外地农村户籍的比例更高。与打工地城市的劳动力结构相对,农民工输出地四川L县和贵州H县均为国家级贫困县和劳动力输出大县。其中,2014年L县总人口112万,贫困户3.15万户、10.03万人,农村劳动年龄内人数51.22万,高达31.4万人外出务工;2014年H县总人口69万,贫困户4.16万户、16.65万人,超过70%的农村劳动力常年在外务工。不过,经过几年的脱贫攻坚,L县已在2019年年底率先脱贫摘帽,H县也在2020年年底完成脱贫任务。基于上述城乡多点调查收集的经验材料,本文拟采用以下两个方面的数据分析策略来呈现城乡发展背景下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新趋势,并尝试对此做出机制性的解释。一方面,本文将从问卷调查数据中选取反映工作流动状况的关键变量,描述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趋势,并在产业工人与平台工人的比较中突显打工地城市的劳动和公共服务体制对工作流动的影响。表2列出了用于描述和解释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流动的关键变量。另一方面,本文将综合运用观察、访谈和脱贫攻坚统计资料,呈现由政府强力驱动的农民工输出地发展对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流动的影响。在具体的分析过程中,笔者将首先通过该县的就业扶贫统计资料和在各产业扶贫基地、易地扶贫搬迁点等地收集的工作机会变化资料,呈现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状况;以此为基础,进一步运用各工作场所的劳动管理资料和相关公共服务统计数据,从劳动体制和公共服务供给的角度揭示农民工输出地发展对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流动趋势的影响机制。下文将以前述分析框架、经验材料和数据分析策略为基础,扩展现有对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流动研究的分析视野,详细呈现近年来的城乡发展对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流动的影响。四、城乡发展与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新趋势近年来的城乡巨变,尤其是主要打工地城市经济的“脱实向虚”发展、新兴服务业的崛起以及农民工输出地由脱贫攻坚驱动的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提升,从不同方面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产生了深刻影响。(一)打工地城市发展与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1.新兴平台服务业工作与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新趋势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主要打工地城市的经济结构经历了一个“脱实向虚”的新兴服务业迅速崛起的转型升级过程。在深圳,随着原关内地区的开放和地铁向原关外工业区延伸,中产阶级住宅区和高端写字楼拔地而起,工业厂房不断向东莞、惠州方向后移,低端制造业后撤、内迁或外迁的趋势极为明显。近年来,当地政府正着力打造金融、物流、文化、高新技术四大支柱产业和培育信息技术、数字经济、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转型升级的结果是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和其他服务业迅速增长,2018年其增速分别是13.9%、10.2%和9.0%,远高于该年7.6%的GDP增速。与之类似,“九省通衢”的中部大城市武汉也经历了低端制造业外迁和新兴服务业崛起的经济转型过程,该市的标志企业武钢已迁出市区,快递员和外卖骑手穿行于大街小巷,以满足上千万市民的服务需求。打工地城市经济的上述转型升级加速了新生代农民工从传统制造业向新兴服务业的工作流动。“深圳产业工人调查”的数据显示,制造业员工月均流失率为9.5%,远高于建筑业4.7%的流失率;对制造业一线普工上一份工作所在行业的调查还表明,上一份工作为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住宿餐饮业的比例分别为78.8%、3.1%、1.1%和5.8%。由此可见,制造业工人的流动率非常之高,一线普工很少来自制造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对工人离职原因的进一步调查还表明,生活/房价成本太高、待遇低、子女教育问题难以解决、工作单调乏味和缺乏发展空间是特别重要的因素,占比分别达70.5%、42.8%、38.0%、32.8%和28.4%。显然,对于那些尚未结婚成家或还没有面临子女教育等家庭再生产问题的年轻新生代农民工而言,工资待遇低、工作单调乏味和缺乏发展空间是最重要的离职因素。那么,加速从低端制造业流出的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流向了哪些工作呢?“武汉平台工人调查”表明(见表3),超过一半的平台工人来自制造业、建筑业和农业,其中来自制造业的高达23.1%,还有15.2%来自商业服务业。由此可见,新生代农民工正快速从传统行业向新兴平台服务业工作流动,一部分新生代农民工还在商业服务业内部换工。是什么原因促使新生代农民工从传统行业流向新兴平台服务业呢?调查数据显示(见表4),工作比较自由是吸引平台工人流入的最重要原因,占比高达68.8%;其次是入门简单和暂时过渡一下,分别占40.5%和30.6%;再次是收入较高、不拖欠工资和工作没那么枯燥,占比均在20%以上。对平台工人收入的调查进一步表明,当新生代农民工从传统行业流向新兴平台服务业时,其收入实现了向上流动。调查数据显示,78.2%的快递员和79.4%的外卖骑手明确表示入职当前工作之后的收入较之前提高了,两者的月平均工资分别为6178元和5882元,远高于深圳制造业一线普工4447元的水平。然而,进入新兴平台服务业之后是否增加了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稳定性呢?调查数据显示(见表5),平台工人的从业年限普遍较短,从业3年及以上的外卖骑手仅占7.1%,从业年限在1年以内的外卖骑手却高达55.6%,绝大多数快递员和几乎全部外卖骑手的工作年限在3年以内。不仅如此,比例不低的一部分平台工人曾有入职后又离职的经历,甚至有一部分平台工人不断入职与离职。其中,高达24.7%的外卖骑手和17.0%的快递员在入职后又离职,还有11.6%的外卖骑手和5.4%的快递员入职后又离职2次及以上。由此可见,平台工人的从业年限较短,工作稳定性较差,且外卖骑手的工作稳定性更差,一部分平台工人不断入职与离职。上述调查数据表明,随着打工地经济“脱实向虚”发展和新兴服务业的崛起,新生代农民工展示出一种独特的工作流动模式:一方面他们因工作比较自由和待遇更好加速从传统行业流入新兴服务业;另一方面他们的工作稳定性并未增加,不仅从业年限较短,而且其中一部分人员还持续流入和流出。2.弹性专制劳动体制、限制型公共服务与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如何解释新生代农民工的上述工作流动模式呢?基于经验材料,笔者认为,以快递、外卖为代表的新兴平台服务业工作形成一种可以称为弹性专制的劳动体制。该劳动体制以弱化劳动关系、精准数字控制和向工人转嫁风险为特点,在提供看似更自由和更高薪的待遇的同时,也与打工地城市的限制型公共服务供给体制相结合,共同削弱平台工人的工作稳定性。首先,平台工作与工人之间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很低,派遣工和外包工盛行,极大地弱化了工人与工作之间的劳动关系,使雇佣关系弹性化。调查数据显示(见表6),仅约三成的平台工人直接与用人单位或平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超过三成快递员和近五成外卖骑手未签订或不清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近四成快递员和超过两成外卖骑手为派遣工或外包工。与深圳产业工人中的一线普工相比,平台工人与用人单位或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极低,派遣工和外包工更加盛行,未签订或不清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极高,雇佣关系具有极大的弹性。其次,与弹性化的雇佣关系相适应,平台工作通过一套数字算法系统精准控制工人的劳动过程,使劳动过程充满了专制和赶工色彩。对快递员和外卖骑手而言,他们的每一个工作任务均由平台系统指派,送件或送餐的每一个环节全由系统监控,收入则由送单量直接决定,并且依据送单情况实施奖励和惩罚。调查数据显示(见表7),快递员每天的送单量集中在80~199单(占比51.9%),其中61.8%的快递员每天最多的送单量为100单及以上;外卖骑手每天的送单量集中在20~59单(占比84.1%),其中71.2%的外卖骑手每天最多的送单量为40单及以上。平台工作一方面分不同级别奖励“冲单者”,另一方面则惩罚送单不及时者。调查数据表明,51.3%的快递员和48.0%的外卖骑手有过被投诉的经历,被投诉的主要原因是送件或送餐不及时和物品或外卖有损坏。被投诉之后最主要的惩罚方式是罚款,多达56.1%的快递员和80.0%的外卖骑手表示遭受过罚款。其结果是平台工人每天被数字平台控制着抢单、送单和冲单,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超过制造业一线普工。再次,平台工作的弹性专制劳动体制还向工人转嫁了大量用工成本和工作风险。调查数据表明,自己购买或租借车辆的快递员和外卖骑手分别高达64.5%和94.9%,因违反交规(如车辆超标、逆行、闯红灯等)而车辆被扣的比例分别达32.5%和32.8%,发生过交通事故(如撞到人/车或被撞到)的比例更是分别高达74.0%和79.8%。不仅如此,平台工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比例极低,远远低于产业工人中的一线普工。如表8所示,除了快递员的养老保险以及外卖骑手的工伤保险、意外险之外,快递员和外卖骑手购买的其他各类保险的比例全在两成以下。以上分析表明,以快递、外卖为代表的新兴平台服务业工作不仅雇佣关系被高度弹性化,而且通过一套数字算法系统将平台工人置于专制控制之下,向工人转嫁了大量用工成本和工作风险,使平台工作成为一项高度弹性化、专制且充满风险的工作。显然,平台工作的这一弹性专制劳动体制从多个方面增加了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不稳定性,加速了其离职的趋势。笔者对平台工人及其子女未来工作打算的调查显示(见表9),只有比例很低的一部分平台工人明确表示愿意继续从事本职工作或在本公司升职,大量平台工人(尤其是外卖骑手)打算转行到其他行业;约90%的快递员和外卖骑手不愿意自己的子女从事快递或外卖工作,主要原因是工作风险高、社会地位低和职业前景差,而并不是担心收入太低。最后,打工地城市限制型的公共服务体系和平台工作的弹性专制劳动体制相结合,进一步削弱了平台工人的工作稳定性。调查数据显示(见表10),尽管武汉的公共服务体系比深圳对农民工更加包容,但平台工人的家庭完整性并不比产业工人好,已婚外卖骑手的家庭结构比产业工人更加残缺。对平台工人的子女留守状况的调查表明,高达56.6%的快递员和80.3%的外卖骑手的子女被放在老家留守。由以上分析可知,尽管看似更自由的工作时间安排和更高的收入吸引新生代农民工加速向以快递、外卖为代表的新兴平台服务业工作流动,但后者高度弹性化的雇佣关系、精准专制的劳动控制、被转嫁到工人身上的用工成本和工作风险以及限制型的公共服务体系削弱了工人的工作稳定性,造成新生代农民工从业年限普遍较短、不断进入又持续离职的工作流动模式。(二)农民工输出地发展与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1.脱贫攻坚与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新趋势与上述打工地城市由于经济转型升级导致新兴服务业工作机会大量涌现不同,近年来农民工输出地的发展主要源自政府为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强力推动。脱贫攻坚投入大量资源,从就业扶贫、产业扶贫和易地扶贫搬迁三个方面改善贫困人口的就业状况,也间接影响了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机会结构,在改变一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流向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个重要的意外后果,即强化了新生代女工的“留守-陪读-本地化就业”趋势和由男性主导的性别化工作流动模式。首先,由政府强力推动的就业扶贫尽管对贫困人口中的弱劳动力影响较大,但是只给新生代农民工提供了少量县域之外的新工作机会,仅改变了一部分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向。以四川L县为例,该县10.03万贫困人口中有技能的劳动力仅占0.08%,普通劳动力占47.1%,弱劳动力或半劳动力占6.3%,丧失劳动力或无劳动力的占46.6%。其中,高中及以上学历者仅占7.3%,初中学历者占32.6%,其余的文化程度为小学或文盲,分别占45.1%和15.0%。面对这样的劳动力结构,当地政府采取了差别化干预的就业扶贫措施。一方面以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等方式促进有劳动能力者跨地和就近就业,另一方面则以开发公益性岗位和进行低保兜底的方式为弱劳动力或无劳动力者提供最低收入。表11的数据表明,该县就业扶贫的重心放在了弱劳动力和无劳动力者,他们不仅数量庞大,而且以公益岗位和低保兜底吸收了大量资金;与之相反,该县开展技能培训的规模非常小,主要通过对外出务工者提供交通补贴和对就近务工者所在的企业进行奖补等方式促进普通劳动力转移就业。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农民工输出地政府干预县域之外的工作机会的能力非常有限,他们往往只能与前来对口支援的东部县级城市展开劳务协作,但后者与农民工已在的其他主要打工城市相比,并不能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和更高的工资待遇。由此可见,农民工输出地政府的就业扶贫措施仅在劳动力的流通环节给予贫困人口中的新生代农民工少量交通补助,只为少数新生代贫困人口提供了县域之外的就业机会,仅改变了一部分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向。其次,农民工输出地的产业扶贫创造了大量本地工作机会,强化了新生代女工的留守和本地化就业趋势,却对新生代男工的工作流动影响甚微。由政府驱动的产业扶贫从直接提供大量工资劳动机会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两个方面,强化新生代女工的本地化就业趋势。仍以四川L县为例,2014年至2019年上半年,该县共统筹产业扶贫发展基金6.94亿元,打造了一张“县有‘种植、养殖、加工’三大支柱产业、村有脱贫奔康产业园、户有庭院经济”的产业扶贫网,即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如承建生产设施、减免税费、帮助土地流转、提供奖励补贴等)引进农业生产和加工企业,再帮助企业深入各乡镇建立生产和加工基地,并鼓励农户以劳动力或家庭农场的方式参与企业经营。2014—2018年,该县引进51家大型农业龙头或农产品加工企业落户,建立了各类种植基地数十万亩和养殖基地数百处,带动了2.73万贫困群众发展种植和养殖业,其中1.48万以劳动力的形式就业。以笔者参观过的某果汁集团为例,该集团2016年被引进到L县设立农业公司,随即建立了3万亩柑橘产业示范园,形成从苗木培育到产品深加工的全产业链条,据称已带动园区周边群众7136户、21856人(其中贫困户852户、3012人)就业或发展产业。该企业的种植环节被“返租倒包”给各基地周边的农户家庭经营,加工环节则直接雇佣劳动力进入车间进行生产。笔者看到,该企业的加工车间除个别管理人员之外,几乎全为女工,其中一大半为曾经有过打工经历的新生代已婚女工;而家庭农场则主要分包给中老年夫妻经营,一部分新生代留守已婚女工也独立承包范围更小的农场经营,新生代男工则很少参与其中,因而极大地强化了新生代女工的留守和本地化就业趋势。最后,脱贫攻坚强力推动的易地扶贫搬迁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还产生了一项极为重要的意外后果,即造成被搬迁家庭的新生代女工返乡、留守、陪读和本地化就业。易地扶贫搬迁的本意是通过搬迁整体解决偏远贫困群众的脱贫问题,因而安置点往往选在县城周边或较发达的市镇所在地,被搬迁者也不限于贫困户,而是整村搬离。以贵州H县为例,该县完成易地搬迁群众10857户、51089人,其中贫困户7229户、34521人,全部搬往经济更发达、公共服务更完备的县城和市镇。为了让群众“搬得出”“稳得住”和“能致富”,该县一方面在安置点增设学校、卫生服务站、政府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部门,将农民转换为“新市民”,另一方面则定点向安置点招商引资,引入扶贫车间和发展周边产业。截止到2020年10月,该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实现就业5090户、11000人,确保有劳动力的家庭“一户一人”以上就业。笔者在走访安置点内的小区、“新市民”家庭、学校和扶贫车间时发现,附近小学新迁入的学生几乎全是之前村庄里的留守儿童,其中绝大多数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子女;学生之中的一部分自搬入县城或市镇之后有了留守母亲的陪伴,后者在安置点附近的扶贫车间、工厂或超市工作。安置点的新生代已婚女工加入留守、陪读和就近就业的现象说明,易地扶贫搬迁促使一部分女工返乡就业,强化了以男性为主导的性别化工作流动模式。以上分析表明,由脱贫攻坚推动的农民工打工地发展从多个方面影响了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其中,就业扶贫虽然未能在县域之外创造大量工作机会,却干预了一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外出务工的流动过程;产业扶贫在加工车间和种养基地创造了大量工作机会,强化了新生代已婚女工的留守和本地化就业趋势;易地扶贫搬迁则在安置点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造成了一个重要的意外后果,即促使新生代已婚女工返乡、留守、陪读和就近就业,强化了新生代农民工内部以男性为主导的工作流动模式。2.家庭霸权劳动体制、改善型公共服务与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如何解释上述被延续和强化的新生代女工的“留守-陪读-本地化就业”趋势呢?笔者发现,由脱贫攻坚创造的大量本地工作机会盛行家庭霸权劳动体制,而脱贫攻坚尤其是易地扶贫搬迁则大幅提升了农民工输出地的公共服务水平,分别从不同方面强化了女工的“留守-陪读-本地化就业”趋势。一方面,由脱贫攻坚创造的一系列工作机会盛行家庭霸权劳动体制,在提供廉价工资待遇的同时,也给予家庭友好型的管理和工作时间安排,让留守女工能够兼顾家庭照料和生计劳动。由脱贫攻坚创造的工作机会包括农业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家庭经营农场工作、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和产业园的各类扶贫车间工作、市镇超市和商店的服务业工作等。此类工作提供的工资待遇往往极为廉价,工作时间却较为灵活,生产管理能让工人兼顾家庭照料。仍以上述笔者走访过的四川L县某果汁集团为例,该企业的生产车间主要以计件工资的方式雇佣大批女工,在生产高峰时期一个女工的工资约为1800~2000元/月;该企业的农场基地则分包给农户家庭经营,公司在果树挂果之前按1元/月/株(每亩60株,即720元/年/亩)支付管理费,挂果后第一年要求农户至少每亩上交1000公斤水果(第二年和第三年则要求上交1500~2000公斤),每公斤支付管理费2元,超出部分农户与公司按4:6分成。除此之外,公司不为员工或农户购买任何保险。以一名女工一年工作十个月的生产高峰时期、一个农户家庭承包5亩年产2000斤的挂果果树计算,平均每年获得的收入大约为2万元。显然,如此低廉的收入对承担了挣钱养家重任的新生代男工而言毫无吸引力,但企业和家庭农场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和人性化的劳动管理却可以让留守女工在兼顾子女照料、陪读或老人赡养的同时获得一份补贴家用的收入。笔者在易地搬迁安置点周边的多个扶贫车间看到,车间的生产安排被女工的家庭照料和接送子女上学放学的时间软化。女工们一般在早晨送完小孩上学之后再进厂上班,中午回家做饭,下午四点多接小孩放学,一些女工甚至在晚饭后带着小孩到车间来赶工,有的还把工作任务带回家中完成。管理者充分认识到这种家庭友好型工作时间安排对留住女工的重要性,并主动对工人进行分类管理和利用,将那些年龄偏大、无家庭照料负担的女工安排在需要持续运作的生产线上工作,而将可以随时中断的生产任务以计件工资的方式分包给有家庭照料负担的女工,并在员工家庭有事(如红白喜事或送往迎来)时批准假期。这种廉价而家庭友好型的家庭霸权劳动体制对新生代男工没有吸引力,却强化了女工的“留守-陪读-本地化就业”的工作流动趋势。另一方面,在上述家庭霸权劳动体制的基础上,脱贫攻坚尤其是易地扶贫搬迁大幅提升了农民工输出地的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强化了新生代女工的“留守-陪读-本地化就业”趋势。脱贫攻坚投入的大量资源(见表12)大幅提升了农民工输出地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民众生活水平,让新生代农民工在老家就能享受到与打工地城市类似甚至更好的教育和医疗条件。这种改善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更为明显。以笔者多次走访的贵州H县某安置点小区为例,当地政府力图通过“新市民·追梦桥”工程将新迁入的偏远山区村民转变为“新市民”,具体措施包括设置民政与就业等政府服务窗口、配套学校与卫生室、建设图书室与文体广场等,大幅提升了公共服务水平,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子女的教育质量。笔者发现,新生代农民工子女要么进入安置点附近新建的学校,要么入读县城或发达市镇的中心小学,这些学校的师资、教学质量、学生管理和上学方便程度与搬迁之前相比得到了根本改善。在公共服务水平大幅提升的条件下,当新生代农民工在打工地城市面对限制型公共服务体制的严苛排斥时,他们之中之前让子女留守的不仅会选择继续留守,一些带子女随迁者也可能让子女返乡读书。在此背景下,由于脱贫攻坚创造的工作机会结构的吸引和家庭霸权劳动体制的灵活安排,新生代女工便成为返乡或继续留守者,脱贫攻坚强力推动的农民工输出地发展也就强化了新生代女工的“留守-陪读-本地化就业”趋势和以男性为主导的工作流动模式。五、结论与讨论自新生代农民工登上“世界工厂”舞台并日益成为农民工的主力以来,其工作流动模式受到学界和公众越来越多的关注。目前,已有研究揭示了农民工工作流动的代际差异,认为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的群体新特性(如缺乏吃苦耐劳的品质、追求都市化的消费与生活方式等)让他们换工更加频繁且向上流动的空间更为有限;另一些研究还呈现了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流动的内部分化,指出人力与社会资本、性别与家庭再生产负担等因素对工作流动具有重要影响。但现有研究并未注意到,经济社会转型及其导致的工作机会结构变动可能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产生深刻影响。本文认为,由于近年来中国城乡的巨大发展,对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流动的考察在研究视野上需要进行双重扩展,即从传统制造业向新兴服务业扩展、从农民工打工地向农民工输出地扩展。相应地,在研究方法上也要实现双重扩展,即资料收集需要兼顾传统制造业和新兴服务业工作以及农民工打工地和输出地。以此为基础,本文采用城乡多点调查法,在两个农民工打工地和两个农民工输出地同时收集经验材料。研究发现,城乡发展通过一系列过程机制,促成了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流动新趋势(见表13)。具体而言,一方面,打工地城市的经济转型升级推动了新兴服务业的迅速崛起,创造了大量以快递、外卖为代表的平台工作;新的工作机会结构通过更加自由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和更高的收入,吸引新生代农民工加速从传统行业流向新兴服务业;但该类工作的弹性专制劳动体制削弱了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稳定性,城市的限制型公共服务供给体制进一步增加了其工作流动性。另一方面,农民工输出地由政府强力推动的脱贫攻坚尤其是产业扶贫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提供了大量廉价且家庭友好型的工作机会,并大幅提升了公共服务水平,吸引新生代女工返乡或继续留守、陪读和进行本地化就业,强化了新生代农民工内部以男性为主导的性别化工作流动模式。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近年来的城乡发展尽管导致了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流向的变化,却没有促进他们提升技能和向上流动,反而增加了其工作的不稳定性以及强化了工作流动过程中的性别不平等。面对本文所揭示的由近年来城乡发展所导致的工作流动新趋势,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一方面要呼吁改变导致新兴平台服务业工作之高度不稳定的弹性专制劳动体制,并继续改善打工地城市的限制型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另一方面则要提升农民工输出地由脱贫攻坚创造的大量新工作机会的待遇,在促进新生代女工返乡、陪读和就近就业的同时,也能吸引新生代男工返乡就业和创业。唯其如此,才能增加新生代农民工在打工城市的工作稳定性和向上流动的机会,以及改变新生代农民工内部不平等的性别化工作流动模式,进而增加这代青年工人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生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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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李超海:扶贫车间:嵌入政策的劳动管理何以可能?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作者:李超海,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摘要】扶贫车间是企业响应国家政策而设置在乡镇或村落的加工车间。与维持劳动力的稳定以获得持续利润的资本生产逻辑不同,扶贫车间的劳动过程管理逻辑转变为维持工人稳定参与生产以确保劳动者持续增加收入。这一转向也逐步构建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化”生产空间。国家的在场与积极干预,客观上构成了对企业资方的有效制衡,塑造了亲劳动者的生产政治底色。企业的劳动管理通过嵌入政策、社区和村民实际,劳动合同的非正式执行,管理话语的去“规训化”和本地化等策略,不仅赢得了车间工人的一致同意和推动他们稳定参与生产,而且达成了精准扶贫政策要求的贫困劳动力减贫不返贫目标。【关键词】扶贫车间;嵌入政策;劳动管理一、研究问题:扶贫车间及其劳动力特点“扶贫车间”或者叫“社区工厂”“卫星工厂”,是指以扶贫为目的,设在乡镇、村的加工车间。它以带动脱贫为宗旨,解决农户尤其是贫困户就近就业问题。2020年6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宁夏吴忠市考察时指出“兴办扶贫车间目的是扶贫,要坚持扶贫性质,向困难群众倾斜,多招收困难群众就业”,“企业参与兴办扶贫车间,体现了先富带后富”。作为产业扶贫的生产组织或销售企业,扶贫车间主要包括两大模式:第一种模式是生产加工模式,主要在生产种植端发力。比如,通过引导企业、乡贤和创业能手在圩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新农村建设点集中建立简易工业园,帮助贫困群体就近就地就业;引导企业在贫困村或移民安置点设立扶贫车间,实现贫困户在家门口就业;通过在农家庭院、民居小院等设置简易居家加工式的就业扶贫车间,让贫困劳动力居家就业。第二种模式是流通销售模式,主要在销售和终端发力,帮助对接消费者,推广和销售农产品、生产加工品等。比如,依托电商、政府或行业性的APP,建立线上和线下相结合、实体和虚拟相补充的“互联网+”式扶贫车间。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主要关注从事生产制造的扶贫车间。作为企业生产的一种新形式,扶贫车间的劳动力使用和管理具有以下特点:劳动力同质性较强,主要来自本村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和贫困群体(也包括邻近镇村愿意进厂打工的本地农民),他们是精准扶贫政策照顾的贫困弱势劳动力;劳动者身份特殊,在扶贫车间是工人,但劳动能力和生产技能较弱,出扶贫车间是社区居民,是本地本村农民;劳动管理深度嵌入扶贫政策,工人招聘和使用具有浓厚的社区关怀,劳动管理不追求最大化地将工人的劳动能力转化为劳动;劳动考核以脱贫为主要标准,而非工人的生产效率,政策目标是最重要的考核指标。作为产业扶贫和促进贫困人口稳定增收的重要举措,扶贫车间将企业生产经营与农村贫困群体就业增收在农村社区有机结合,形成一种企业建在社区、劳动力在家门口非农就业的劳动方式。这种因追求政策而出现的扶贫车间,区别于追求市场和劳动力的市场企业以及追求社会公益的社会企业,其独特的劳动力使用和管理方式深度嵌入政府政策和社区力量,逐步形塑出一种区别于生产控制、技术控制、情感控制但基于政策控制的劳动管理新体制,构建出一类具有中国扶贫政策特色、车间劳动管理的新生产政治,值得深入研究分析。二、文献回顾:劳动控制的政策转向(一)劳动控制理论:组织规训追逐效率的劳动使用马克思指出资本的本性是追求利润,将工人的劳动过程控制在自己的手中才能保证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有效索取,发生在资本主义劳动过程中的控制与反控制、剥削与反剥削的斗争,本质上是资本家最大限度索取剩余价值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延续马克思主义立场,有关劳动控制的研究均表明,只有实现“将工人的劳动能力转化为实际的、可计算的劳动这一过程”的控制,资本家稳定获益才能得到保障。劳动的去技术化,劳动过程中构想和执行的分离,一方面确保了工人专注于具体的生产环节,另一方面维护了知识对劳动过程和生产环节的控制,从而强化了资本对工人的控制和确保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稳定性。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劳动控制需要兼顾尊重工人的自主性需要,导致企业高层管理者在“责任自治”和“直接控制”两个极端之间变动,通过正向赋权激励和负向威胁强制的选择组合来达成对工人的严密控制。同时,工作场所转型也推动了劳动控制升级,传统以资方在场控制、等级控制为代表的简单控制,逐渐向以技术控制、管理控制为代表的结构控制转变,简约主义的劳动控制逐渐让位于复杂设计的劳动隐匿控制,但控制的根本依旧是确保资本家和管理者从工人那里获得所希望的工作行为的能力,确保资本家和管理层掌控劳动过程获取高额利润的需要。此后,布洛维揭示了工作场所中工人的认同并自愿参与“赶工游戏”,随着国家干预的深入和福利国家的出现,早期强制胜于认同的市场专制体制会被存在强制但认同相对占优的霸权体制所取代,但是劳动控制的强制底色依就存在。精益生产、后福特主义等理论具有浓郁的后现代主义色彩,强调团队合作性、更强个人灵活性的双赢劳动过程,本质上通过企业管理者吸纳工人参与和强化工人认同的组织规范,达成工人从管理者角度来思考公司如何更好地发展来保障资本家的稳定获益。分享经济的发展和灵活用工形式的出现,使平台对劳动过程的控制和劳动者拥有工作自主权同时并存,生产过程和劳动控制的合作性特征得到凸显,但劳动者依旧困在系统中。即便近年来新出现的直播、创意文化、综艺娱乐产业等,其文化情感逻辑无处不在,从业人员可以在意识形态化的现实中追求自己的剩余快感,但幻象化的意识形态逻辑和作为“异常”时刻面临被清场的风险。马克思指出高压、强制和专制是实现将工人的劳动力转化为实际的、有效的劳动的重要手段,新马克思主义也认可强制在工人管理和劳动控制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即便是布洛维的“制造认同”本质上也是“隐蔽”在“霸权”体制下的剥削和控制,是对“专制”的、赤裸裸的剥削、控制和冲突的历史“进化”之下的补充与拓展,本质上未能偏离劳动过程的强制控制范畴。后现代化主义色彩的精益生产、后福特主义等,无非是打着“尊重工人主体性”的旗帜,对工人进行组织规训,从而更好地激发工人的劳动自主性来维系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当前,新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分享经济和灵活用工的出现,劳动者的自主性不断释放,但平台的技术控制依旧使得新劳动者困在系统中。文化情感逻辑嵌入综艺娱乐产业的劳动管理,但终究敌不过作为“异常”被清除出系统背后结构性的资本市场力量。因此,从专制走向认同、再走向劳动者主体性释放、最后到劳动者工作自主权增大和意识形态自我幻象的形成,劳动控制都没有偏离“如何最高效使用劳动力”这一核心主题,依旧围绕如何更好地提升劳动力转化为劳动的效率、满足资本家对生产最大化利润的追求这一根本目标,内在延续地基于从强制到认同再到自主的规训逻辑来最大限度地占有劳动力和提升劳动使用效率。(二)弹性用工与“纯劳动”:弹性分散降低成本的劳动使用“代工”企业形塑了一种全球化时代最大程度压缩劳动成本的在地化劳动使用机制。历史地看,从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世界进入了弹性劳动与经济不稳定、工作不稳定时代”,并且劳动的“不稳定性”特征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变得愈发明显,全球市场体系和全球化工厂就业体制的形成,催生了后发型国家和地区普遍存在的弹性“代工”体制,用工方式和内部劳动力分工都更加灵活。以台湾为例,在全球化生产链条中,“代工”企业承担了其中的制造功能,直接生产者和全球化企业生产链条的顶端在空间上是分离的,不像一般工厂将直接生产者聚集在一起。家庭代工者作为分散的劳动力非正式地嵌入工厂,非正式工厂作为转包环节接入正式工厂或企业,而正式工厂或企业纳入跨国企业的全球化生产网络体系,从而形成一条逐级嵌入、分工明确、低成本高效率运行的等级化生产网络。其中,“代工”企业中的劳动关系极度市场化,当中进行的是纯劳动而不是劳动力的买卖,实际发生的并不是朝九晚五的雇佣关系,而是内含在加工过程中的劳动,以按件计酬的方式进行交易,资本家只要劳动的成果,其他的都不要,也即出现了一种分散化在地低成本使用劳动力的生产政治。此后,代工群体不断发展演变,在珠三角地区,出现了脱离工厂/车间管理体系,农民工自己租房做赶货的“租户赶货”群体和进入工厂做短工的“厂内赶货”群体;在台湾地区,社区和家庭的剩余劳动力通过“客厅即工厂”项目被吸纳进劳动生产行列,在地化转变为劳动力,推动家庭已婚妇女成为“全球经济体系的转包生产者”。随着订单外包制的发展,分散化使用女工在中国各地不断出现。通过送生产资料下乡进村,分散的农村主妇被卷入全球化生产网络,家庭化生产政体、妈妈工人群体等先后涌现,拓展了全球化生产体系最低成本使用在地化劳动力的方式。由此可见,在全球市场和全球化就业工厂体制中,资本家通过“纯劳动”“客厅即工厂”、家庭化生产政体、妈妈工人等方式,建立起弹性用工、外包代工、分散用工的劳动用工体制,维持对分散劳动力的最小成本使用,持续维持资本家的稳定高收益。(三)宿舍劳动体制:规模集中、生产生活融合的外来劳动使用在全球化生产体系中,宿舍不再是年轻劳动力(主要是单一性别劳动力)暂时寄居的、为随时参与生产服务的生活空间,而逐渐成为全球化时代本土组装企业适应外国发包企业需求而建立的劳动产出最大化的劳动控制体制。工厂为中心、宿舍空间为辅助的劳动力再生产社会化模式,强化了管理层对工人非工作时间的控制,符合企业资方主导对农民工的时间控制,满足了资本对剩余价值的有效获取。劳动者的工作空间与生活空间整合程度越高,越方便员工发生超时加班行为,从而延长企业使用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在富士康深圳工厂,有宿舍、饭堂、篮球场等生活设施,大约四分之一的员工居住在工厂宿舍,但工人在宿舍的行为受到工厂管理规范的严格限制,宿舍作为封闭的生活空间,是生产空间的延续,从而迫使以绝对的血汗规模化、集中化高效使用来确保企业资方稳定的获益。这一看似规模有序、高度集中居住的宿舍体制,本意上不是方便劳动者居住生活便利舒适,而是方便企业资方、管理方弹性使用劳动力,从而为富士康公司更便利、更高效地进行生产提供基础。因此,以富士康为代表的,最大限度将劳动者生产生活融合并高度集中高效使用劳动力的宿舍管理模式,不仅维持了生产力量和劳动队伍的稳定,而且形成了以生产生活空间融合为基础集中规模、高效整合的有序用工体制,更是对劳工进行生产控制的竞争策略和企业经济理性的产物。(四)文献回顾与反思如何提升生产效率始终是资本主义劳动过程关注的焦点,有效控制劳动力关系到资本主义生产的稳定,更直接决定资本家稳定索取生产剩余。因此,劳动过程和劳动控制始终是资本主义生产无法回避的重大现实问题,也是学界长期关注和聚焦的重要学术命题。劳动过程理论源于马克思对于欧洲资本主义生产实践的研究,被新马克思主义深挖而持续受到关注;进入全球化时代以来,资本主义投资和生产的全球化,推动了生产链条向全世界扩散,分散的弹性用工、外包制用工体制和集中的“准军事化”用工体制相继生成。但是,资本家追求低成本稳定使用劳动力和最大限度地索取生产剩余的逻辑持续存在。在劳动控制理论中,不管是强制控制还是主体认同,其本质是建立组织化的劳动秩序,其目的是高效驱动劳动力为雇主、资本家努力工作,其劳动控制手段既包括负向的控制与霸权,也包括正向的认同和激励,最终建立一种高度有序、严密管理的劳动使用机制。弹性用工和“纯劳动”,是发展型国家和地区因应跨国企业生产而出现的分散用工体制。外包企业通过转包、外包、分包等方式,以最低成本整合使用分散在本地社区、家庭的剩余劳动力,主要是家庭妇女、闲散人员等,从而确保代工生产的稳定运行。在这个过程中,企业资方购买的是劳动,而非劳动力,从而大大降低了用工成本。全球化时代中国宿舍劳动体制,是处于全球价值链低端的本土组装企业为满足处于全球价值链高端的外国发包企业对加工规模、快速反应能力的要求而采取的集中化、规模化、低成本、高效率使用劳动力的用工体制,其本质在于将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分割,将劳动的生产空间和劳动力的生活空间整合,从而达到高效率、低成本、规模化且稳定使用劳动力。基于政策而出现的扶贫车间及其劳动用工和劳动管理,很难用主流的劳动过程理论来解释,也不同于全球化生产体系中出现的弹性用工和“纯劳动”、宿舍劳动体制:其劳动力是分散的,居住在社区,工作在车间,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是一体的,但这种生产生活空间的一体显著区别于宿舍劳动体制,其分散化使用也不能套用全球化生产网络中的外包用工逻辑;其劳动力主要是被劳动力市场筛选后所抛弃或自身本来就无法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弱势群体,无法用劳动控制理论的效率论予以解释。作为中国精准扶贫驱动下的用工形式,扶贫车间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劳动使用和管理,需要结合实际运行具体分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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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沈权平:韩国乡村振兴社会政策的起源、演进及政策路向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作者:沈权平,吉林大学社会学博士后,延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摘要】韩国作为东亚现代化“雁阵”中的“居中者”,其乡村振兴实践具有示范和启示意义。通过对韩国乡村振兴政策的展开进行梳理和评价,发现20世纪50年代以来韩国乡村振兴政策体系的变迁包含着明显的乡村振兴社会政策形成过程。从时间维度上看,韩国乡村振兴社会政策演进逻辑大体经过了颁布《农业基本法》和“新村运动”(1952—1979年)、颁布《农业·农村基本法》和乡村工业化(1980—2003年)、制定《农业·农村综合对策》和归农归村(2004年至今)等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的演进过程,展现出从社会政策依附于产业政策,到在产业政策中设计出相对独立的社会政策,再到社会政策成为乡村振兴的基本依托,最终完成乡村振兴的社会政策转向。把握这一过程,不仅可以更加全面地阐释韩国乡村振兴社会政策体系,其政策实践还可以为东亚其他国家提供经验和镜鉴。【关键词】韩国;乡村振兴社会政策;政策演进;政策路向从20世纪60年代起,东亚各国先后在战争的废墟上创造出“发展奇迹”,取得了耀眼的发展成果,在世界现代化进程中掀起了一波强有力的发展浪潮。从发展社会学的角度来审视东亚的经济发展轨迹,可以看出它是一种典型的后发现代化模式。学术界每谈及这一“东亚模式”时,普遍将其关键因素概括为有效的宏观经济管理、“强政府”的权威主义政体、增加出口比例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传统的儒家文化及实用主义的发展手段等等。但事实上,作为发展模式的东亚除了上述特征之外还有一项极为重要的举措,那便是东亚各国在飞速地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根据各自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发展实情,对城乡关系的改善做出了诸多努力,积累了大量经验。韩国作为东亚重要组成部分,为我们展现了典型后发型国家的工业化历程。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日益深化,其城乡差距也越来越大,成为“压缩式”发展最突出的“后遗症”。因此,城乡关系的妥善处理,激活传统乡村,推行乡村组织化,进而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就是说,离开乡村就无法理解完整的韩国现代化进程。通过对韩国乡村振兴历程的深入考察,我们发现,这一过程主要是依靠乡村振兴政策的推行而得到实现的,这既是“东亚模式”的呈现方式,也是塑造韩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力量。在此意义上,要想破解韩国乡村振兴模式,就必须以韩国乡村振兴政策为切入点,形成对韩国乡村振兴政策的鸟瞰。一、韩国乡村振兴的基调与特殊性当前,学术界对韩国乡村振兴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新村运动”,试图从中提炼出韩国乡村振兴的实践模式与经验,包括韩国在内的东亚学术界也鲜有对韩国乡村振兴社会政策的研究,该领域几乎处于空白。因此,以韩国乡村振兴政策为主线,梳理和分析韩国乡村振兴社会政策的形成逻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要破解韩国乡村振兴社会政策演进背后的逻辑,就必须以韩国乡村振兴的基调与特殊性为基础,形成对韩国乡村振兴政策的理解。第一,韩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小农社会的特点不仅没有消失,反而不断得到强化。自17世纪后期至20世纪中叶,韩国小农社会先后经历了形成、稳定、解体、复苏的变化轨迹。2011年,韩国农村振兴厅开始实施“强小农培育计划”,计划培育出10万人规模的高水平小农群体,把培育小农视为解决当前韩国农业农村发展面临问题的突破口,将提升农业竞争力和改变乡村颓势的关键和希望寄托于“强小农”。由此可以看出,小农社会依然是韩国乡村的重要特征。因此,我们对韩国乡村振兴进行研究时,必须以对小农社会的理解为基础,理解小农社会具有的特征对乡村振兴政策产生的影响。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力低下的韩国小农经济依然能够获得生存发展空间,依然可以得到农业生产技术进步所伴生的传统农业改造带来的发展张力,重要原因就在于其背后有稳定村落的存在。值得注意的是,韩国作为后发型国家,通过压缩式发展实现了快速的现代化,通过采取以首尔、釜山等大城市为据点的外向型经济增长实现了“汉江奇迹”,随后国内产业却出现了在首都圈聚集的现象,大量人口举家离村进入城市,导致城乡差距日益加深,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日渐萎靡。韩国在现代化进程中采用压缩式、赶超式、不均衡发展战略的背景下,其村落衰落也来得更快、过程也更加猛烈。这对韩国乡村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使得村落无法有效发挥其组织功能,向心力和凝聚力日益减弱。在以小农为基础的社会里,这种冲击的破坏力极强。第三,韩国村落在压缩式发展中遭到严重打击,但村落依然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小农户组织化的重要平台。小农组织化是现代乡村转变的关键因素,因此需要采取针对性的社会政策提供保护,给予发展动力。由于历史原因,韩国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得以开启社会政策之门。随着《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1960年)、《医疗保险法》(1962年)、《社会福祉计划法》(1970年)等法律的制定,以贫民救济为核心的简单救济体系开始转向现代社会保障政策体系。1977年医保制度的正式实施标志着韩国社会政策体系的形成,也就是说韩国有着40多年的现代社会政策实践历史。第四,尽管韩国社会政策的实践相对较晚,但韩国在社会政策的实践过程中尤为注重其在乡村发展领域中的开展,乡村振兴社会政策起源与整个社会政策发端几乎同步,从而得以通过乡村社会政策来影响乡村发展。当我们深入分析韩国乡村振兴政策演进历程后发现,其过程就是一个社会政策与产业政策间相互关系的变迁史。参照李迎生教授基于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关系视角对社会政策进行的阶段划分,韩国乡村社会政策演进过程同样经历了“依附范式”“兼顾范式”“互构范式”等三个阶段,并已零星出现“自主范式”阶段特征。韩国乡村社会政策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在产业政策基础上注入越来越多社会政策色彩的过程,逐渐形成为一种复合性的政策,其中社会政策的味道愈来愈浓厚。二、韩国乡村振兴社会政策的起源与演进若从社会政策的研究视角审视韩国乡村振兴政策展开的整体过程,我们应从韩国是如何不断推出和调整产业政策为起点,又如何向乡村振兴政策赋予持续的社会性,最终向乡村社会政策转向的角度来理解韩国乡村振兴政策。鉴于此,本文循着乡村振兴政策实施的时间线索,对韩国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乡村振兴政策进行梳理,按照阶段性演变的具体过程进行评价,借此形成关于韩国乡村振兴社会政策的总体性认识。(一)第一阶段(20世纪50—70年代):粮食生产与农民组织化是两大主旋律韩国作为后发型国家,在压缩式、集中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第二产业的发展先行于第一产业的发展,第二产业对第一产业形成压制,同时城市对农村形成压制。这一过程中,韩国乡村发展面临着粮食生产和小农户组织化等两大基本问题。1.扩大粮食生产是农业农村的首要目标20世纪50年代,基础设施匮乏、化肥农药和农机具短缺、技术不足等原因使得韩国农业生产力非常低下,粮食供应严重不足。因此,这一阶段的韩国乡村振兴政策是以粮食增产、实现粮食供应自给、建立国家粮食储存库为主要内容。从《农地改良计划特别会计法》(1952年)、《农业协同组合法》(1957年)、《农地改良计划》(1961年)、“农业增产五年计划”(1957年)、“荒地开垦五年计划”(1959年)、“粮食增产七年计划”(1965年)等法规和政策中可以看出,在1970年代末实现粮食自给之前,韩国乡村振兴政策就是产业政策,社会政策依附于产业政策之中。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在1961年颁布《农业基本法》,韩国也紧随其后,于1967年颁布了《农业基本法》,以此来解决农业与工业间的不均衡问题,意图以《农业基本法》作为之后乡村振兴政策的制定总纲。但受到国内发展环境变化的影响,这一政策没能持续发挥作用。更重要的是,韩国在制定《农业基本法》时,只注重仿照日本的法规文本,缺乏对自身实情的调研和判断。忽略结合自身特点的韩国《农业基本法》最终成为“一切停留在文字上”的法规政策。2.“新村运动”的开展及其成果20世纪60—70年代,韩国GDP年均增长率为9.6%,而第一产业年均增长率只有3.5%。城乡差距逐年拉大,乡村居民对于居住环境、医疗、福祉等方面的落差感急速膨胀。在此背景下,为了安抚乡村的失落感,重振建设乡村的信心,并强化农业支持工业的动员体系,这一阶段的韩国乡村振兴政策主要围绕乡村地域社会的组织化来开展,“新村运动”就是推进乡村组织化的代表性政策。我们有必要首先对“新村运动”的内涵做出更全面的解释。“新村运动”实际上是以城乡居民为参与主体的,以精神启蒙与增加收入为主要目标的,覆盖全地域、全社会的全民近代化运动、全社会改革运动、农工并进运动。“新村运动”虽然包含的类型多样,但其中持续时间最长、开展最活跃、成果最多的就是乡村“新村运动”。整个20世纪70年代,韩国几乎所有的乡村振兴政策都统筹在“新村运动”当中,以“新村运动”的名义来执行。因此,1970年代在韩国乡村实施的所有乡村振兴政策都可以统称为“新村运动”,它对韩国乡村振兴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成效可以概括为:一是,“新村运动”使得韩国乡村氛围焕然一新,充满自信和发展欲望,“我们也可以”的信念扎根在乡村社会中,精神启蒙效果明显。通过共同作业,复原了传统稻作生产活动中的共同体秩序,强化了共同体意识和共存思维,大量妇女参与其中,以此来组织分散的小农,巩固了乡村共同体。二是,农业经营结构得到明显改善,生产条件得到大幅优化,农业收入的增加对农户增收具有显著的拉动作用。随着协同性营农体系的构建,乡村的技术力、劳动能力、物流、投资、规划等有了很大的提高。三是,文化设施和公共福利设施在非城市地域得到大量扩充,乡村文化意识提升,许多传统文化得到复原,丰富了乡村居民的文化活动,体现了鲜明的社会政策特点。我们可以断定,这一阶段的乡村振兴政策已不是完全的产业政策,而是逐渐转为整体性、综合性政策体系,乡村振兴社会政策也开始了对产业政策“去依附”的历程,这成为韩国乡村振兴社会政策的起源。(二)第二阶段(20世纪80—90年代):全面扩大非农收入和乡村工业化进入20世纪80年代,韩国的乡村振兴开始面临一些全新的挑战。首先,城乡收入差距持续扩大,1980年代初期乡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只有城市居民收入的60%左右。其次,城市化和国民收入水平上升引起了食品消费结构的变化,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的标准要求变得更高。最后,“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受农产品进口自由化政策的冲击,韩国农业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在此背景下,韩国政府采取了提高乡村收入和优化农业结构的乡村振兴政策,以提高韩国农业和农村的竞争力。1.扩大非农收入是首要任务实际上,韩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提高农户的非农收入,并于1967年颁布《农渔村副业园区培育计划》,把它作为韩国乡村振兴政策的重要目标。之后,在“新村运动”时期又大规模推进以“一镇一厂”为目标的“新村工厂”项目。这些措施的核心是充分利用农民的农闲期和闲置耕地来扩大非农收入,实现农户增收。1980年代韩国政府提出了一系列以“扩大非农收入”为主题的超强乡村振兴政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农渔村收入源开发促进法》(1983年)。根据该法规,“农工区域”“特产园区”“农渔村观光收入源开发计划”“培育农产品加工产业计划”等非农收入源的开发计划得以实施。1990年颁布的《农渔村发展特别法》把“农工区域”改为“农工园区”,韩国国内当时已经建设了300多个“农工园区”。可见,整个1980年代韩国乡村振兴政策的重点依旧是产业政策,社会政策依然主要依附于产业政策。遗憾的是,这些乡村振兴政策并未取得实质性成效,既没能有效扩大非农收入,也没能激活乡村经济。探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趋势下乡村人口大规模离乡,农村剩余劳动力难以满足“农工园区”等开发计划实施的劳动力需求,观光农业园区存在严重的重复建设,无法满足城市居民多样化需求。2.全球化浪潮下的乡村振兴政策体系随着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束和1995年WTO正式运作,农业部门的市场开放对韩国乡村振兴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作为回应,韩国政府积极优化农业结构,大力扶持培育大农场,试图以此来获得与全球化相适应的竞争力。20世纪90年代以《农业·农村基本法》(1999年)为代表的韩国乡村振兴政策,核心内容包括:一是注重经营体的培育,实现经营主体多元化;二是强调农业六次产业化,推进乡村产业融合;三是积极强化农业机械化,大力培育林业和渔业,减少种植业占农业的比例;四是,鼓励自下而上的乡村振兴政策实施方式,强调“参与式”振兴。尽管通过《农渔村结构优化方案》(1992—1998年)、《农业·农村投融资计划》(1999—2004年)等政策的实施,韩国政府向农业、农村注入了大量的财政资金,但实际效果仍然十分有限,仍旧未能抵挡住全球化浪潮带来的冲击,无法有效提升农业、农村竞争力。(三)第三阶段(2004年至今):颁布《农业·农村综合对策》与乡村振兴社会政策体系的确立进入21世纪,农户收入水平低下且负债严重、乡村人口逼近其“人口红线”,乡村出现过疏化问题、乡村衰败迹象较为明显等因素阻碍着韩国乡村振兴前进的步伐。这种困境与先前乡村振兴政策所表现出来的应变式、补缺式、救火式、止痛式政策特点密切相关,其使得韩国在社会保障、教育、福祉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城乡差距。因此,从2004年起,韩国乡村振兴政策开始出现重大转变,社会政策成色明显加深,社会政策成为乡村振兴的基本依托,集中体现在《农业·农村综合对策》、“归农归村”和“企业型新农村建设”等方面。1.乡村振兴政策体系的转变与《农业·农村综合对策》2003年卢武铉政府上台后,对先前的乡村振兴政策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并调整了乡村振兴政策思路。首先,明确乡村振兴不能单纯依靠产业政策,过于强调社会政策让步于产业政策不利于乡村振兴,应彻底完成乡村振兴社会政策对产业政策的“去依附”,最终形成独立的乡村振兴社会政策体系。其次,对乡村的认识发生转变,从传统单一生产空间转变为生产、定居、休闲、生态为一体的复合型空间,为乡村振兴社会政策体系的构建提供认知基础。最后,产业政策本身也发生转变,竞争力标准从农业生产能力转变为农产品食品质量与安全,也就是从供给侧转为需求侧。基于此,2004年韩国政府颁布《农业·农村综合对策》,掀开了韩国乡村振兴社会政策演进新的一页,社会政策成为乡村振兴的主要依托。作为标志性乡村振兴政策的《农业·农村综合对策》具有极为特殊的意义。第一,它将教育、福祉、保险等关乎生活质量的因素纳入乡村振兴政策中,并在其框架内额外制定《关于提高农渔业人生活质量及农山渔村地域开发的特别法》(2005年),三次实施《提高农渔村生活质量五年规划》(2005—2009年,2010—2014年,2015—2019年),这些都属于社会政策范畴。第二,在乡村振兴政策实施过程中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权利与角色,改变中央政府的绝对主导地位,政策实施方式从“自上而下”转变为“自下而上”,注重乡村居民自发参与,强化乡村居民组织化程度。这种转变与发展型社会政策所强调的增强政策对象自主发展能力的要求是相符的。第三,强调村庄的特殊性与多样性,鼓励不同村庄类型采用不同乡村振兴政策,通过制定《农村综合开发计划》(2004年)强调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四,注重城乡融合发展,支持“归农归村”政策的实施,强调提升“自我造血”能力,构筑农户经营安全网。可以看出,韩国乡村振兴政策体系中社会政策的地位进一步提升,社会政策开始处于优先发展的地位,社会政策在乡村振兴中的地位发生转变。《农业·农村综合对策》的颁布标志着韩国乡村振兴政策实现了根本性的转向,为韩国乡村转向“内发”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韩国乡村振兴也因此步入社会政策时代。2.乡村过疏化对策与“归农归村”众所周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工业化、城市化引起的城乡之间的人口大流动。韩国作为后发型国家,其赶超式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必然带来更加猛烈的人口流动,城乡结构在短期内迅速发生变化。乡村成为人口稀少的过疏地域,因缺少必要人口的支撑而逐渐衰退,甚至趋于解体。据统计,2019年韩国乡村人口为224.5万,仅占全国总人口的4.3%。未满2000人的邑面(乡镇)数量在1985年为9个,2005年增加至333个,而2019年已达到381个,同时未满2500人的邑面(乡镇)为567个。过疏乡村的高龄化程度要高于46.6%的乡村平均高龄化水平,过疏乡村的农业经营户主平均年龄逼近70岁。然而,韩国政府未在第一时间形成政府政策的有效干预,仅仅把过疏化问题包含在《国家均衡发展特别法》(2004年)、《低生育·高龄社会基本法》(2005年)等法规中去解决。在此背景下,“归农归村”政策体系成为应对乡村过疏化的唯一有效方案。其实,韩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出现了“逆向城市化”现象,1997年和2008年两次金融危机掀起的“归农归村”热潮一直延续至今,对过疏乡村产生了一定的补充人口效应。韩国政府也积极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接连颁布《归农·归村综合方案》(2009年)、《2012归农归村推进细则》《归农渔·归村法》(2015年)、《2017—2021年归农归村五年规划》(2016年)等法规政策,其内容主要囊括购置房屋、归农教育、税收支援、医疗事业、观光农业、文化开发、培育青年农业人等,具有极强的社会政策色彩。可以肯定的是,当过疏化问题发生时,我们应当采取政策干预来放缓这一过程,而不能加速推进这一过程。吸引过密地域的人口确实能够缓解过疏化问题,但最关键还在于提升乡村内在竞争力,激发乡村活力。若这些前提条件无法得到满足,“归农归村”人口最终还是要离开乡村的。同时,不能只强调吸引年轻人回归,要知道乡村的软硬环境和创收能力还很难满足大部分年轻人的需求,应适当调整政策实施对象。这是我们研究韩国过疏对策所得出的重要结论。3.“自下而上”与“企业型新农村建设”自1995年韩国地方政府开始自治,地方政府承担起了更多的乡村振兴任务,中央政府逐渐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乡村振兴相关事务决定权。在此背景下,韩国最不发达的江原道(省)从1999年起自行实施了“新农渔村建设运动”,并在2016年更名为“企业型新农村建设”,延续至今。这是一场较为彻底的“自下而上”“由内向外”的乡村振兴实践。“新农渔村建设运动”政策在开展初期就被视为韩国乡村振兴政策的典范,韩国中央政府在制定《绿色农村体验村庄计划》(2002年)和《农业·农村综合对策》(2004年)等乡村振兴政策时,全盘采用了“新农渔村建设运动”的基本理念和运作模式,并将其推广到韩国其他地区。通过对“企业型新农村建设”政策具体实施内容的深入挖掘,我们发现,这是一个典型的社会政策与产业政策并重的乡村振兴政策,也是首次由地方政府独立实施的乡村振兴政策。“企业型新农村建设”之所以能够成功,主要是因为:其一,政策实施模式上采取了“先自律实践,后评价支援”的模式,政策对象的自主发展能力成为关键;其二,由“企业型新农村建设”可以提炼出一种典型的“内生式发展”模式,在激活乡村经济的同时盘活了乡村社会固有的活力,乡村共同体得到了加强;其三,充分发挥每个乡村的独特性,在统一框架下制定不同发展规划,注重村庄区别于城市的乡土特色;其四,大学教授在政策实施全过程中发挥绝对主导作用,角色力量超过公务员。尽管,“企业型新农村建设”同样存在着引发村庄之间的恶性竞争和重复建设、缺乏后续管理和跟踪监督等问题。但毫无疑问,“企业型新农村建设”是“新村运动”后又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较为成功的、以发展型社会政策为核心的乡村振兴政策。4.颁布《农业·农村及食品产业基本法》与乡村振兴社会政策的延续进入2010年代后,韩国乡村振兴又面临着新的形势,如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使得农业生产过剩成为常态、食品产业与农业发展连接成更加紧密的循环链、乡村旅游消费对农户收入的影响更大。基于此,韩国政府在2013年颁布了《农业·农村及食品产业基本法》,替代此前的《农业·农村基本法》(1999年),开启了将食品、消费者纳入“三农”范围的新起航,成为21世纪韩国乡村振兴政策的总纲领。值得注意的是,《农业·农村及食品产业基本法》加速了乡村振兴政策转向社会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新特点:第一,以三产融合为主题的复合型产业在乡村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并越来越显出其社会功能及影响;第二,加强对小农的支持,修补和完善小农支持政策死角,并给予女性务农者更高的社会地位;第三,乡村文化价值得到更多的认同,并将乡村环境保护问题纳入重点领域;第四,进一步提高乡村福祉,完善乡村各项保障制度,提高抗风险能力。目前,韩国正实施《2018—2022年农业·农村及食品产业发展规划》,该政策根据《农业·农村及食品产业基本法》制定,是韩国正在进行的纲领性乡村振兴政策,是带有极其浓厚的社会政策色彩的乡村振兴政策。以人为本、提高农户收入和各项福祉成为政策的主要基调,把乡村居民定义为健康价值、美食价值、生态环境价值的创造者和供给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官方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协商机制成为政策实施主体等政策内容,真实地反映出韩国乡村振兴政策从产业政策优先到社会政策优先的重大转变。三、韩国乡村振兴社会政策体系的政策路向通过对20世纪50年代以来韩国乡村振兴社会政策演进轨迹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韩国不仅在工业化和城市化领域,而且在乡村振兴和城乡关系问题的处理上都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尤其是提供了传统农业国家在二战后急速转向现代化工业国家的过程及其解决乡村振兴问题的宝贵经验。(一)韩国乡村振兴社会政策体系的演变逻辑如前所述,在东亚现代化的总体进程中,韩国处于“中间”位置,“日本经验,韩国现象”规律长期存在,使其乡村振兴政策启动及演进过程都表现出紧随日本的特征。然而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韩国作为二战后才开始进入工业化阶段的落后的农业国,与东亚其他国家较为相似,起步条件大不如早在进入20世纪之前通过明治维新完成了近代化的日本。第一,纵观韩国乡村振兴社会政策体系起源与演进过程,我们可以发现其发展存在着两条清晰的线索。一条是产业融合升级的过程。即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再向第三产业融合最终形成复合型产业的发展趋势,而这一过程恰好是乡村振兴政策体系的社会性不断增强的过程。另一条是乡村社会主要矛盾的演变。即农业生产力低下与工业化、乡村温饱间的矛盾,转变为城乡差距拉大与均衡发展间的矛盾,再转变为市场化、全球化与乡村竞争力低下、乡村衰败之间的矛盾。每一次主要矛盾的变化带来的后果便是乡村振兴政策体系不断增加社会政策色彩,最终勾勒出乡村振兴社会政策起源、演进、确立、发展的整个图景。第二,从韩国推进现代化进程的历史来看,韩国乡村振兴社会政策是从产业政策中衍生分离出来的,与产业政策有着密切的关联,符合理论上的逻辑。韩国乡村振兴社会政策的演进逻辑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新村运动”之前的乡村振兴政策主要围绕粮食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而开展,属于强调要素投入的产业政策范畴。1972年“新村运动”开始后强调乡村组织化、乡村福利、乡村环境,这成为乡村振兴社会政策的起源。其次,20世纪80年代以后乡村振兴主题为城乡均衡发展和应对全球化。为此,乡村振兴社会政策在产业政策的不断调整中被设计出来,但在增加乡村非农收入的政策目标下,社会政策从产业政策中“去依附”的过程有所放缓。最后,进入21世纪以来,乡村振兴的主题转变为提高乡村社会福利和重新定义乡村价值。《农业·农村综合对策》的颁布代表着乡村振兴社会政策成为韩国乡村振兴的基本依托和手段,通过过疏化应对、“企业型”新农村建设、《农业·农村及食品产业基本法》颁布,不断对乡村振兴政策赋予社会性,最终完成了乡村振兴的社会政策转向。(二)韩国乡村振兴社会政策实施成果通过对韩国乡村振兴社会政策演进过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韩国乡村振兴社会政策对韩国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其最大的成功经验可以概括为乡村组织化和政策对象自主发展能力的提升。第一,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将分散的、高度原子化的小农群体组织起来,在生产、流通、福利等方面建立有机联系,成为考验韩国乡村振兴政策智慧的重要课题。韩国的农协组织自1961年依据《农业协同法》建立以来,也在试图对分散的小农进行整合,形成利益共同体。据统计,2019年韩国农协组织共有214万农民会员,占农业人口总数的95.5%。通过购销、农机推广、信贷、社会福利、教育文化等综合手段,服务于众多会员,成为与乡村衰退进行博弈的主要社会力量。值得注意的是,韩国农协组织不仅拥有覆盖几乎整个农业人口的农民会员,还有超过1600万人的准会员,其准会员规模远超日本。因此,韩国农协组织不仅代表农民利益,也成为城乡社会中低阶层群体的利益代表。农协的发展,有效解决了韩国乡村组织化的问题,为其他乡村振兴政策的有效实施提供了保障。第二,“新村运动”和“企业型新农村建设”在韩国乡村振兴社会政策中能被称为典型和成功的政策案例。这两个政策有着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强调政策对象的自主发展能力和自主意识。通过各种精神启蒙运动,给乡村植入“我们可以行”“我们能够自力更生”等理念,打消乡村中弥漫的负面情绪和“等靠要”的想法,把分散的小农从精神上调动起来,让所有人朝着同一个目标前进。这种精神启蒙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我们考察韩国乡村振兴社会政策过程时最值得去借鉴的部分,也值得给予特殊关注。在“后扶贫时代”防止规模性返贫和接续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如何有效组织分散的农户,形成“参与式”乡村振兴是摆在中国社会面前的一个难题,是亟待解决的一个真实的问题。(三)韩国乡村振兴社会政策的不足与经验教训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乡村发展在较大程度上还是在借鉴以日韩为代表的东亚发展经验的基础之上推进的。在这一意义上,观察分析韩国乡村振兴政策演进,提炼出相关实践经验具有现实价值。对于中国而言,韩国的成功经验固然重要,但是其失败经验和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一是,韩国工业化的完成早于中国,乡村发展问题也早于中国,用其失败经验作为参照,可以使中国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少走弯路。二是,中韩两国在乡村发展过程中都借鉴了日本经验,韩国在借鉴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对于中国来说也是一种警示。总体上看,韩国乡村振兴社会政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当韩国政府不断为乡村振兴政策体系嵌入社会政策理念,并完成乡村振兴的社会政策转向,使乡村振兴社会政策成为乡村振兴的主要依托、乡村振兴产业政策服务于乡村振兴社会政策时,其乡村振兴政策推进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巨大改变。目前,韩国乡村振兴政策实施采取由农林畜产食品部牵头,行政安全部、文化体育观光部、环境部等多个部门配合的联合运行体系。政策实施联合体系一方面保障了政策的多样性和全面性,另一方面其弊端也逐渐凸显。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便是相关政策法规过于密集,相似、雷同政策层出不穷,不同部门间的政策联动性差,相似又抽象的政策目标,重叠的投资与执行命令给基层带来混淆。政策的执行效率、地域间的平衡性、重复建设、对政策的解读、基层接受能力等问题已经成为韩国乡村振兴社会政策实践的现实问题。第二,长期以来,韩国乡村振兴政策以基础设施等硬件设施为重点内容,软件建设相对滞后,当工业化完成以后,软件建设难度加大,建设成本加倍,前期片面追求基础设施的弊端不断显现。同时,乡村被推向近代化的过程中所付出的环境代价是巨大的。从最初的有害垃圾就地焚烧、农药及化肥的过量使用、塑料膜和农业包装袋的回收率过低等问题到现如今的江河治理、土壤治理、垃圾处理等现实问题都给韩国乡村振兴带来不少麻烦,在乡村空间范围内如何排解这一环境代价成为韩国乡村长期面临的挑战。因此,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对于我们的乡村振兴是尤为重要的。第三,乡村振兴社会政策实施过程中对乡村现实的把握存在偏差,导致韩国政策实施脱离乡村实情,并出现政策滞后性严重的问题。在“新村运动”时期,为了解决乡村振兴政策实施过程中资金短缺的问题,政府向乡村提供了大量无抵押贷款。这种缺乏基于农户实情和农户实际承受能力的大规模贷款最终引发了债务危机,使大量农户和村庄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影响至今。另外,乡村振兴政策存在滞后性是韩国乡村振兴政策实践过程中的一大问题。例如,在乡村过疏化的应对方面至今仍未出台专项政策,乡村过疏化、老龄化不断加深的背景下出台应对过疏化的乡村振兴社会政策已成为刚需。第四,韩国乡村振兴社会政策在提高农户收入和福利水平的问题上,将乡村旅游视为重要途径,几乎所有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发展乡村旅游业上。然而韩国的经验表明,乡村旅游对乡村收入和福利的影响是有限的。当下韩国几乎所有村庄都举办庆典活动,但是1000多种乡村庆典内容雷同,滋生恶性竞争,让消费者很容易产生体验疲劳感。同时,在以“村”为单位的乡村振兴政策居多的背景下,村庄与村庄、空间与空间的相互补助和互动不足,无法形成一种地域资源网,终究很难提升乡村的综合竞争力,乡村振兴社会政策的实施缺乏后劲。总之,随着韩国现代化步伐的加快,乡村振兴社会政策逐渐成为韩国处理乡村振兴问题的重要手段。韩国作为东亚各国乡村振兴社会政策推进的“居中者”,其乡村振兴社会政策从乡村振兴产业政策中衍生分离后,形成确立了乡村振兴社会政策体系,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中韩两国在乡村规模和类型、城乡二元结构、土地所有制、政策运作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但是两国在小农社会、“赶超式”工业化、社会文化传统、以村为中心的基层体制等方面也具有较强的同质性。毫无疑问,韩国从传统迈向现代的具体进程中的乡村变迁过程,尤其是这一过程中乡村振兴社会政策的形成与实践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领域。这不仅为中国的乡村振兴提供一面“镜子”,也能够丰富中日韩等东亚各国乡村振兴社会政策比较研究。梳理东亚乡村振兴的经验教训及其运行规律,提炼出乡村振兴的东亚模式,能为世界现代化进程做出独特的贡献。参考文献和注释略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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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吴越菲:迈向跨区域服务传送的乡村振兴:网络社会工作的实践可能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作者:吴越菲,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城市研究中心暨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摘要】推动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乡村发展的重要方面。以往乡村服务存在典型的距离衰减现象,并主要依赖本地化的供给模式。对于本地服务基础欠佳、服务资源匮乏的乡村而言,如何提升服务的获得性和可及性,已经成为乡村可持续发展亟待破解的问题。网络的普及和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带动了社会工作的新服务范式,为社会工作助力乡村振兴拓展了全新的专业空间。社会工作与信息通信技术的结合不仅带来了不同类型的网络社会工作,也为跨区域的乡村服务传送提供了不同的实践路径。【关键词】乡村振兴;跨区域服务;网络社会工作;新服务范式一、问题的提出:乡村服务获得的弱势何以消解?在城市化和工业化主导的现代化发展框架里,乡村无论是在社会价值的认定还是在现实资源的分配上都处于弱势地位。现代化转型的理论话语将乡村负面地理解为与世界主义和启蒙理想相悖离的、亟待现代化改造的存在。以乡村为标签的文化偏见加深了乡村在现代化主流语境中的符号弱势,带来了一系列污名和歧视的社会观念。从全球乡村发展的现实历程来看,传统乡村的衰败已经成为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个普遍现象,与此相伴随的是大规模的乡村人口的外迁和乡村资本的外流。有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认为这一现象是城乡之间要素流动和生活水平差距带来的必然结果。在人类活动向城市中心不断聚集的过程中,乡村注定成为遥远和边缘的存在。有学者从制度层面强调城市偏向的社会政策对乡村发展弱势的塑造性影响,逐步瓦解了乡村社会资本;也有学者认为乡村衰败是全球经济体系不平等生产的直接结果。全球化强调经济优先于社会的价值理念,青睐更具流动性且与市场联系更为紧密的大城市,从而将乡村置于全球资本竞争的弱势地位。可以说,乡村发展不仅面临地理位置偏远、对外流通性差、规模聚集程度低等经济竞争上的地理弱势,也面临社会价值和社会资源分配上的关系弱势。就中国而言,乡村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历史影响下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和弱势境地,其发展集中面临两个维度上的关系弱势:从横向社会关系来看,城市和乡村两大经济社会系统在近代以来逐步演化为具有剥夺性和排斥性的关系,乡村不仅在权力资源占有上面临不平等,而且成为城市发展低成本获取资源的重要支撑,这导致乡村发展基础的薄弱;从纵向社会关系来看,以往乡村发展常常体现为国家对乡村实行的各种计划、规划和改造,服务于特定的政治经济背景和国家目标,乡村成为国家干预下的被动发展主体,缺少自主发展动能。乡村发展的地理弱势与关系弱势相互关联,对乡村可持续发展构成了叠加性的阻滞。比如,越是规模聚集程度低的乡村,公共支出和资本投资的回报率就越低,社会资本越会不断耗散,由此带来收入、健康、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参与等诸多方面的累积性不平等。其中城乡社会服务非均等化的问题得到了普遍关注,现有研究广泛报告了不同国家的乡村在医疗、健康、咨询、照料和支持性服务等方面缺乏和接近性不足的问题。中国乡村人口体量巨大,如何通过优化乡村发展政策来降低城乡发展的区域差异,尤其是提升乡村居民对于社会服务的获得,已经成为乡村可持续发展亟待破解的问题。事实上,基于对乡村衰败的不同归因,学界进一步延伸出了消解乡村服务获得弱势的不同看法。比如,新自由主义者提出的促进策略,进一步移除市场运作的阻碍,减少政府干预,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服务资源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强调乡村及其居民在服务提供上的自我依赖而不是外部依赖;新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西方乡村发展政策被新自由主义所主导,导致了政府对乡村投入的撤出以及乡村服务的私人化,乡村并不总能有自身的策略来缩减发展差异,政府应当为弱势的乡村提供公平和可及的服务;社会资本理论则认为,乡村衰败的本质是社会资本的大量解体和流失,家庭网络、社区联系以及外部社会资本对于维护乡村结构、促进乡村发展是极为必须的,当乡村的社会资本水平较低时,国家更应当补充公共服务来建立集体行动中的信任感。2005年,我国从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五个方面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17年党的十九大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目标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的必然要求;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从“新农村建设”到“乡村振兴”,扭转了长期以来对乡村的负面评价,转向了“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新乡村价值;“乡村振兴”作为一个系统范畴,更加注重乡村生产生活的业态和动能,强调乡村发展的整体性、动态性和内在质量;更加重要的是,“乡村振兴”转向从经济、生态、文化、秩序、生活的不同侧面调整乡村与现代化之间的关系,明确传递了包容性发展的政策期待和行动导向。乡村振兴作为解决中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要战略之一,从社会和民生的角度而言,亟待破解的就是乡村社会服务的分配不均和响应不充分问题。本文并非讨论传统意义上本地化的乡村社会工作,而是集中讨论面向乡村的跨区域服务传送问题,重新思考乡村社会服务的供给模式以及社会工作在其中的实践空间。之所以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关注既有乡村服务的结构性难点、考虑跨区域服务传送的实践可能,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当前乡村集中面临服务需求响应不足的问题,缺少支持性服务供给和多元性服务机会。比如,由于大量青壮年外出和年迈农民工返乡,乡村的实际老龄化程度比城市更高,老年服务需求迫切。然而长期以来,城乡社会服务主要以属地化的方式进行供给,乡村服务资源缺乏且服务的脆弱性程度高,仅仅依托本地化的乡村服务难以满足乡村居民的巨大服务需求。乡村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乡村问题是整个社会的问题,乡村振兴也是一个城乡融合的集体行动,为此应当提升乡村服务供给的流动性和灵活性,加快对跨区域服务传送机制的探索。二是,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发展不均衡,地域差异大,每个村庄的问题、诉求和社会特点不同,统一的制度框架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难以适应多元化的乡村发展诉求。乡村振兴是一个因地制宜的过程,不仅需要考虑同一项政策对乡村造成的差异化影响,也要考虑对乡村个性化的了解和实施。社会工作一直致力于创造友好和包容的政策环境,为弱势群体提供满足其需求、提升其福祉的服务。社会工作可以与跨边界的服务对象一同工作,倡导更好的方式来解决不平等问题,使社会政策的执行更加以人为本。社会工作在问题干预、组织增能以及社区发展方面的专业技能及其对人类权利和社会正义的承诺促使我们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思考社会工作的行动空间。三是,推动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乡村发展的重要方面。以往乡村服务供给中存在典型的“距离衰减”现象,也即服务对象距离服务供给点的距离与服务获得呈反比。这种“衰减”还可能经由地理位置、地形、气候条件等进一步扩大,对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消费者同时造成成本难题,越是弱势的群体越是面临更大程度的社会隔离风险。在信息通信技术高度发展的时代,地理与福利获得之间的关系具有了被重塑的空间。为优化服务资源的城乡配置、降低服务供给和服务获得上的成本阻碍,城乡社会服务应当突破属地化的思维来重新考虑流动性、远距离的乡村服务模式。二、网络时代的乡村振兴:社会工作“新服务范式”的助力21世纪以来,网络的广泛使用以及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人们对“地点”“距离”“时间”的定义,重新塑造了对于乡村的理解,也带来了更多解决社会不平等、不正义问题的路径和可能。一些研究报告了信息通信技术的使用在消解乡村发展弱势、激发农村发展方面的巨大潜能。社会服务领域,研究者广泛认为信息通信技术在降低社会排斥、提供信息、增加社会联系、增强社会资本以及创造参与机会等方面具有巨大的优势。在这里,“信息通信技术”的使用是一个概念统称,泛指服务者在交流和工作过程中以数字化的形式对信息进行检索、传递、处理和接收。具体形式包括使用邮件、短信、视频通话、网络社交媒体(比如微信、微博、Facebook)、移动电脑和智能手机等。作为现代社会政策执行和社会服务传递的重要主体,社会工作起源于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对改善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生存状况,提升其生活福祉所作出的专业承诺。在全球社会工作发展百余年的历史中,思考和寻找“最好的社会工作实践”,一直是社会工作知识生产最核心的问题。社会工作服务模式是社会结构化的产物。长期以来,社会工作依赖于面对面的服务模式,在服务活动的情境设置上突出地具有直接性、地理性和给定性特征。然而在过去一个多世纪里,距离对社会工作服务的影响正在全面消退。信息通信技术不仅改变了人与人之间互动和沟通的基本方式,也极大地促进了专业社会工作在助人服务上的思维转变和策略调整,促使实践者创新服务传递的社会过程。当前,信息通信技术正在全面影响服务取向的学科,比如心理咨询、医药、护理、教育以及社会工作等等。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的社会工作行业协会都强调了社会媒体在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价值,倡导通过社会工作教育培训来增强社工对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可以说,社会工作正迎来服务的网络时代。通过与信息通信技术结合,社会工作正在形成一种更具变革性的“新服务范式”,从而为乡村振兴服务供给开启新的实践可能。第一,从资源富足地点到资源贫乏地点:社会工作服务场景的虚拟化转向。通过在服务中引入信息通信技术,社会服务分布与购买方资源分布的同构性被打破,社会工作的服务范围得以向农村社区、偏远地区、边缘社区等资源贫乏地区扩展。社会工作的服务场景也开始增添非面对面的虚拟服务场景。远距离的虚拟场景主要包括两种专业情境模式:一种是利用视频会议、虚拟聊天室等实时通信技术与服务对象进行同步互动;另外一种是利用非即时的信息传递,比如邮件、短信等方式与服务对象进行异步互动。虚拟场景为一对一或群体讨论提供了弹性、多元、便利和低成本的沟通方式,使跨区域的问题干预和服务支持提供成为可能。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模式也会因大量的流动作业和远程办公发生巨大的改变。第二,从“人的服务”到“技术嵌入人的服务”:社会工作服务手段的技术化转向。信息通信技术作为一种服务手段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改变了传统社会工作依靠特定社工来面对面传递服务的基本模式。“人”是社工服务最重要的手段,服务效果极大地受到“人”的影响。通过与信息通信技术的适应和融合,网络世界所提供的个人行为的大量轨迹和信息可以被服务运用;技术的运用打破了服务资源配置上的地理性,加快了声音、文本和视觉上的沟通,使服务资源能够实现流动和远距离匹配,其广泛地适用于农村和偏远社区。在临床干预上,视频咨询、在线会话、短信留言、智能手机应用程序、虚拟身份网站、自助服务的网站等服务手段已经被广泛使用在跨区域甚至跨国界的服务传送中。对社会工作而言,信息通信技术的嵌入具有重要的变革意义,能够被用于直接服务,也可以用于后台的训练和机构管理。服务手段的技术化转向在增加组织治理的合作性、透明性和有效性方面也具有显著的优势。第三,从地理临近到网络合作:社会工作服务类型的去边界化转向。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形态是地域性治理,无论是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还是社会组织提供的专业性、个性化服务,其基本的推送方式都是围绕服务对象的居住地点与服务资源分布的地理临近性。信息通信技术的使用将会带来全新的社会工作实践形式,通过跨域的网络合作推动一系列去边界化的服务内容。干预、咨询、家访、信息告知、研究、督导、教育、倡导等几乎所有原来面对面的服务,理论上都可以在网络上完成。同时还有针对特定网络行为或网络关系展开的社会工作干预,比如网络霸凌、网络社交等。技术辅助的专业关系建立更具有匿名性、丰富性和解放的特点,使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可以向日常互动中难以接触到的人群或隐蔽风险人群扩展。社会工作不同的服务内容之间(包括需求评估、干预、倡导、研究)也能够依托技术得到更高程度的结合。第四,从人为干预到技术监控:社会工作服务过程的标准化转向。信息通信技术对社会工作服务的影响是整体性的,包括了对整个关系建构、工作过程、专业伦理以及专业期待的影响。专业社会工作擅长人为干预,但因人而产生的弹性以及专业权威对服务对象产生的权力控制,可能使服务背离服务对象的最佳利益,加重结构性不平等对服务对象的影响。信息通信技术促进了社会工作在问题解决方面的实践创新。它要求社会工作者具有更强的技术能力来对服务对象的状况进行实时管理和案例跟踪;通过技术来确保干预按照计划来实现,使社会工作服务更加有连贯性和系统性,同时也能够被及时评估。换句话说,信息通信技术对社会工作服务转向标准化和过程控制提出要求,技术媒介成为组织活动序列的重要力量,降低了对社工人员进行督导和训练的必要性。可以看到,网络时代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为乡村和社会工作服务之间创造了相互联系的新形式,提供了一种超越边界的、替代性的服务选择。从全球的乡村服务发展来看,一些社工使用信息通信技术作为传统服务的补充,也有一些社工开始在社会正义的价值框架中探索完全利用数字技术推进正式的远距离临床服务,以降低乡村居民在服务获得上的地理—社会障碍。三、面向乡村的网络社会工作及其实践路径社会工作有相当长的历史面向乡村来推送服务。相较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经济组织提供的市场服务,由社会工作者和社会组织所提供的社会服务的主要目标是提升乡村的照料水平、培育具有尊严和正义的乡村社会。社会工作面向乡村所推送的服务有诸多类型,面向乡村本地居民、外来游客、乡村社区、乡村中的组织等服务对象展开,服务内容涵盖教育、健康、生产生活品质提升等多个方面。以服务情境来划分,可以进一步分为本地化的乡村社会工作服务和跨区域的乡村社会工作服务。由于乡村缺少本地化的社会工作服务资源,跨区域的乡村社会工作在消解乡村弱势、提升乡村居民的服务接近性方面意义更加凸显。通过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发展,网络社会工作将会成为当前跨区域服务传送的重要实现方式。社会工作与信息通信技术的结合带来了不同类型的网络社会工作,为跨区域的乡村服务传送提供了不同的实践路径。具体来说,可以依据两个维度进行划分:一是根据社会工作服务的取向,区分出干预性服务和支持性服务;二是根据社会工作服务与技术的结合方式,区分出以技术为媒介的服务和以技术为目标的服务。(一)以技术为媒介的网络干预服务网络干预服务主要通过在线治疗和视频咨询等方式来协助解决乡村中的个人、家庭、组织以及地方社区问题。网络社会工作可以用于远程协助解决情绪、焦虑、社交、成瘾、关系、功能等方面的个人或群体问题。由于个体、文化、社会、经济、地理环境等复杂因素的影响,乡村居民的社会风险高发,比如自杀率、患病等。有研究利用混合方法的在线干预来对乡村居民的精神健康状况进行远程监测,并对自我污名化和高度污名化感知的重点目标人群进行评估和干预。相较于传统本地化的服务和面对面的服务,技术可以拉近服务供需双方的距离,解决由于地理距离和高服务成本造成的不充分互动。以技术为中介,服务对象在需求识别和服务管理中能够更具有主体性和个性化。比如在乡村健康服务方面,可以为乡村老年人量体裁衣,基于其特殊情况来提供电子健康服务和远程健康服务;也可以通过一些软件开发来对乡村中的慢性疾病患者进行筛选,并提供康复方面的远程信息及指导。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健康网络系统来管理慢性疾病案例,个案管理者、病患者、医生能够在这一系统中进行便捷、安全、及时、可及的信息交流和服务互动。针对一些特殊问题解决而开发的网页,使乡村居民可以菜单式地选择想要获得的服务而无须受限于服务提供者的安排。信息通信技术改变了服务文本的撰写方式,形成了乡村问题干预中以服务对象为主导的沟通方式。通过技术平台的开发可以让乡村居民填写问卷,随时报告自己的需求,增加其在服务中的主动性和权能感。网络社会工作还大量地用在禁忌问题和敏感问题的处理上,比如在涉及性方面的问题时,正式面谈往往会让人感到顾虑和情境的压迫。一些乡村居民由于受教育水平较低、识字表达能力较差,在面对面的服务中并不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网络社会工作可以利用图像和声音来为不同类型的服务对象设计差异化的沟通表达渠道。同时,网络社会工作创造大量的线上联系,有助于改善农村特殊人群(尤其是乡村中的老年人和身体障碍人士)的社会交往和社会参与状况,增强城乡之间的社会联系,促进社区层面的社会包容。(二)以技术为媒介的网络支持服务在社会正义价值的引领下,社会工作中对于乡村福祉提升的专业承诺集中地实践于各种远程服务支持,这对于服务资源缺乏的乡村地区是非常有用的。比如借助交互性的电子技术来为乡村居民提供远程心理支持、远程教育支持、远程医疗支持等。更多的服务主体可以通过网络参与到合作互动的乡村服务中。比如跨学科的团队能够通过智能手机和移动设备发起针对性的视频通话、社工可以更加弹性灵活地接受服务对象及其家庭的在线咨询、不同治理主体在应对乡村紧急状况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以技术为媒介,乡村服务的响应时间被缩短,民主开放的氛围得以形成,也有利于解决乡村服务的碎片化问题。在大量家庭成员外出打工的家庭分离状况下,网络社会工作还能够在促进代际联系以及家庭信息传递上发挥巨大的价值和潜力。同时,网络社会工作还是提升乡村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外部支持。比如,虚拟技术和游戏提供了更亲近的机会,使乡村青少年参与健康行为的培养,促进健康信息的传播;模拟技术通过角色扮演,可以将虚拟条件用于技能训练,帮助乡村中的儿童和青少年了解暴力、毒品、艾滋病、常见疾病等信息并进行合理预防。通过与信息通信技术的结合,网络社会工作能够让乡村居民通过互动和娱乐性的平台来获取信息。在更大层面的乡村共同体营造中,大众媒体广泛地应用于辅助服务信息的传播和非治疗性的沟通,以推动地方社区共同体的营造。基于社会资本的不同形式,网络社会工作集中推送三种不同类型的社会服务:一是助推乡村内部发育基于市场规则提供非市场化的经济服务,比如建立内部的物品交易网络;二是助推基于乡村社会关系的互助服务,比如建立线上的同辈支持小组;三是助推乡村共同体身份的确认性的服务,比如通过组织线上活动来强化共同体的成员身份和彼此信任。(三)以技术为目标的网络干预服务在网络时代,信息技术本身可能成为影响服务获得的限制性因素,一部分群体由于缺少技术接近性而影响其服务和信息获得。“数字鸿沟”问题广泛受到收入、教育水平、性别、年龄、职业、种族、居住地点等复杂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尤其对于乡村而言,一些人可能由于居住的地理位置和收入上的障碍而缺少对网络和其他技术的接近性。为此,信息通信技术本身也作为重要的实践目标,在社会正义的框架下用于消除乡村居民的“数字鸿沟”。在信息时代,信息通信技术的使用越来越成为社会参与的前提条件,信息交流和分享成为可能。技术使用可以增进生活质量、改善社会交往、提升心理—社会福祉。增加乡村老年人的技术能力,有利于增加其独立性和自信心,改善其在乡村生活中被边缘化的境地;增加乡村儿童和青少年的技术能力,有助于培养其自我管理能力。技术能力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学习技术,是网络社会工作开展乡村社区教育的重要抓手。比如,通过APP学习关于饮食的知识、压力管理的知识,促进同辈群体社会交往,这都依赖于服务使用者对技术的合理使用。为此,在乡村服务中普及和推广信息通信技术成为网络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以数字和网络技术的普及以及提升乡村居民的技术接近性为目标,网络社会工作可以提供不同层面的干预来消解“数字鸿沟”问题。在社区发展层面,网络社会工作倡导在乡村发展中网络获得和接入水平方面的提升。通过在线工作,加强乡村社会服务中的信息管理和跨区域信息交换。在群体层面,由于不同的乡村以及乡村中的不同人群、不同代际对于网络通信技术的学习、使用状况不同,技术使用和技术获益上存在不平等问题和极化问题。为此,网络社会工作尤其关注解决乡村边缘人群的技术障碍问题。一些以社区为本的社会项目通过正式和非正式机会来提高乡村老年人的数字技术和知识,设计面向农村老年人的教育和训练项目,提升老年群体对技术的熟悉程度和使用程度。同时,网络社会工作还致力于推动广泛参与的虚拟社区和网络社区,增强乡村社会互动或者是扩大社会交往的边界,以此来构建技术包容的乡村社会。(四)以技术为目标的网络支持服务相比正式的服务会面,信息通信技术的媒介使用,使服务关系更加具有交互性、平等性和参与性的特点,使乡村社会工作能够突破地理的边界而进行跨区域的传递。信息通信技术不仅是网络社会工作实践的重要媒介,也是重要的实践目标。在乡村发展中,不仅亟待解决“数字鸿沟”问题,乡村服务和乡村治理还集中面临诸多技术使用方面的欠缺,比如技术使用的类型单一、技术使用不足、技术使用不合理等等。一方面,技术使用并非“铁板一块”,乡村社会的特点和治理结构决定了其对技术使用的方式。网络社会工作可以为乡村治理和服务转型提供诸多价值理念方面的支持。“社区”的话语强调民主和决策。乡村发展不能仅仅依赖外部资源对乡村需求进行补偿回应,而应该放眼未来发展,重点在智力和认知层面拓展乡村发展的动力问题,培育独立、自主、自尊和自信的乡村人格。这意味着,乡村服务应当转向更加具有平等性、主体性、包容性和参与性的体系构建,重点突出乡村多元治理主体的能力建设和民主决策的治理氛围。从乡村可持续发展而言,应在社会流动频繁的背景下协助乡村居民与家庭和亲友之间建立高质量的初级关系、支持乡村次级社会关系培育、促进城乡关系的融合,关系培育应当是乡村发展的重点。此外,在管理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乡村服务供给必然面临有效性和成本—收益的考评,合理控制服务成本、激发服务生产力、扩展服务受益面、突出可测量的服务表现、增强面向管理目标和组织目标的实践控制等将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维度。另一方面,网络社会工作还能够为乡村服务和乡村治理进行远程的技术增能。协助乡村通过不同类型的技术使用来增强服务与治理的效能,其不仅包括传统信息通信技术的利用,比如短信、传真、电话、电脑等,还包括一些新技术的引入,比如在乡村健康服务中实行电子健康档案的登记与追踪,推动服务的连续性。网络社会工作不仅能够利用技术跨区域进行干预计划、满足乡村需求、提升乡村福祉,也能够在组织层面提供跨区域的服务支持,比如通过远程培训来提升本地乡村工作者的数据能力、专业服务能力、技术风险意识等,支持本地乡村工作者利用精准的信息数据来策划服务。四、总结与讨论:跨区域服务传送的技术局限及其超越当前中国乡村发展所面临的一系列“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突出地表现在各种资源机会分配的不平衡以及治理能力与发展动能的不充分上,这构成了乡村全面现代化的深层次结构性阻碍。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现代化目标导向下的乡村振兴旨在从关系层面调整乡村在既定发展格局中的位置,发起一种重建乡村内外部社会联系的发展倡导。全球的乡村在较长的历史时段中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服务资源是影响乡村地方发展、激发乡村竞争优势的重要方面。国家的发展表现离不开对地方发展的考察,国家在地方层面的主要作用之一也是供给社会服务。长期以来,乡村治理强调自治的基础地位,乡村建设靠农民。在乡村的服务场景中,本地化的社会工作服务资源和其他服务资源稀缺,也就是说乡村难以依靠区域内的服务资源来满足广大乡村居民的社会服务需求。如何消解乡村在服务获得上的弱势?本文认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应当发展出一种关系视角——乡村服务供给并非乡村的责任,而应当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尤其对本地服务基础欠佳、服务资源匮乏的乡村而言,探索替代性、补充性的服务传送模式是乡村服务改革亟待思考的问题。在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下,本文试图讨论的并不是传统意义上本地化的乡村社会工作,而是面向乡村的跨区域服务传送,从网络社会工作的视角来重新思考乡村社会服务新的实践可能。截至2020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逼近10亿,其中农村网民占31.3%,“数字乡村”的时代正在到来。可以说,本文也是在网络社会背景下,考察网络社会工作对乡村振兴可能助力的一次尝试。伴随着网络的使用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需要、权利、福利、伦理等议题已经不可避免地要与“技术”相联系。乡村社会工作服务中如何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来营造社会包容、消解乡村服务获得上的弱势?从全球乡村社会服务的发展来看,已经有一些值得借鉴的国际经验,也应当基于中国乡村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展望未来的服务转型。事实上,网络社会工作的兴起不仅源于信息通信技术的普及,在根本上来自对服务弱势者的天然关怀。乡村社会服务与技术的结合使其能够突破传统服务供给的基本模式,城乡服务资源能够实现跨区域的流动和弹性配置。在沟通、合作、参与、民主决策、自主表达等方面也有助于翻转传统乡村服务以服务提供者为主导的取向,实现对服务使用者的赋能。可以说,网络社会工作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来想象城乡之间的服务资源如何优化配置、乡村居民的服务可及性如何提升的实践改革方案。当然,网络社会充满各种不确定性。正如在其他领域讨论技术使用问题一样,技术的赋能与技术的限度与问题总是一体两面般的存在。一方面,技术调整了社会的基本时空秩序,赋予了人类社会前所未有的实践可能。另一方面,技术本身存在使用上的限度,也可能对人类福祉和社会发展构成全新的限制,引发不确定的、令人担忧的风险。当我们倡导技术对社会服务赋能的同时,也要防止陷入极度天真的乌托邦思想,走向技术决定论。社会福利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基于网络社会工作的实践来推动跨区域的乡村服务传送,仍然有一些重要的问题值得讨论。第一,信息通信技术本身是有功能局限的,网络社会工作的实践受限于一些前提条件,比如乡村信息化水平和网络通信技术使用的地方状况、收入与使用费用、乡村居民的生活方式等等。网络社会工作的实践不仅依赖乡村居民具有技术使用能力和移动通信设备,更依赖于乡村建立起有效、可靠、稳定的信息网络系统。可以看到,乡村发展弱势是一个典型的抗解难题,其解决无疑依赖于一个整体性的系统工程。第二,以网络为主要载体的信息通信技术在社会工作中的应用,对于专业的影响是多面且复杂的。相较于其他临近的服务学科,社会工作对于信息通信技术的接纳是犹豫且缓慢的,技术本身可能颠覆既有专业知识的传统,甚至可能带来“去专业化”的倾向。网络社会工作扩张了传统社会工作的专业空间,也带来了更大的挑战。比如,乡村社会工作要求社会工作者有一种通识能力,储备不同的知识和技能来理解乡村的特殊性。但在匿名的网络空间中,社会工作难以形成这样的实践感,可能带来信息获取的偏差和不合适的服务传送。在网络社会中,乡村情境中专业关系的边界维持和基于人际信任的专业关系建立都会成为问题。第三,技术在乡村服务中也并不是被中立地使用。网络社会工作由于过于强调技术运用,有可能带来新的结构性不平等。比如对于乡村中的儿童和青少年来讲,技术是消解了他们发展的弱势,还是暴露了其在更大的网络环境中的脆弱性?如何促进技术使用的同时,又对技术所造成的影响进行持续监控,将是网络社会工作者重要的职业伦理。网络社会工作的实践需要一再确认的是,我们不会主动或被动地加重“数字鸿沟”。当然,这些问题不仅仅是网络社会工作者需要思考的,而是整个社会在网络社会的背景下对于现代性后果的根本思考。如何超越社会服务中技术使用的局限?尽管技术为提升乡村服务水平提供了新的能力,但是如何使用它们以及具体能够达成什么样的社会效果则依赖于使用者对于技术的使用以及地方治理体系、组织文化和福利体系的结构性影响。远距离的服务传递只是整个城乡社会服务体系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线上线下服务之间应当相互贯通、相互照应,形成服务连续统。不应出于便利而过度使用线上服务,阻止现实关系的发展。未来的乡村服务应该平衡线上和线下服务,谨慎考虑技术应用的时机、条件和程度。未来面向乡村的网络社会工作是乡村服务中新的构成部分,还是配合其他本地化的乡村服务,这需要在整个服务体系的设计上予以回应。事实上,社会工作不应当被技术所控制,技术反而应当成为其服务反思的中介。技术的使用本身应当被视为专业工作的一部分,而不是外在于专业工作。同时,对于技术的使用还离不开面向服务供给者和服务使用者的技术教育,以规避技术风险。社会工作者应当探索技术对伦理的影响,考虑技术的应用是否在本质上改变了治疗性的关系。可以看到,社会工作与信息通信技术的结合仍然处于初步阶段,网络社会工作的发展在中国仅仅处于雏形阶段,缺少相关实践的经验考察。社会工作对网络通信技术的使用整体仍处于初级阶段。尽管其在降低服务成本、提升社会公正方面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但提升服务有效性、改善服务质量方面的技术优势仍然缺少相关的经验证实,尤其是缺少中国本土经验。参考文献和注释略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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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田毅鹏、胡东淼:“农民集中居住区”政策的起源、演进及其模式化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作者:田毅鹏,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胡东淼,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博士生【摘要】将当下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行动置于21世纪快速城镇化和乡村振兴的背景之下,可以发现,这一系列政策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密切关联,又与土地政策紧密挂钩,同时也关涉到快速城镇化的进展、中国传统农业文明形态存续等具有根本性意义的问题,故其政策甫一问世便成为社会各界争论的热点。对该政策起源、发展及模式化进程的考察追索有助于深入理解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同实践类型和模式的形成条件、结构特征和运行特点。近年来,学界所做出的种种模式类型概括,既是对农民集中居住区相关政策动态实践的提炼总结,也带有极强的示范性和批判性,通过模式实践中的经验教训总结又进一步反哺农民集中居住区的政策构建,以期形成一个带有总体性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指导意见。【关键词】农民集中居住区;合村并居;政策发生;模式化;农民主体地位一、“农民集中居住区”的政策发生及其演进从总体角度盘点21世纪以来中国乡村政策的总体谱系会发现,围绕着乡村“农民集中居住区”而展开的相关政策当属仅次于土地政策而最具影响力的政策之一。而且,此项政策也与土地政策紧密挂钩,已成为社会各界争论不已的热点话题。概而言之,政策意义上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主要是指在快速城镇化的背景下,由政府主导,以获取城市建设用地和农民居住状况改善为目标,通过购买或置换性征收农民分散的耕地和宅基地,引导农民集中居住于城镇或中心村集中居住区,以获得集中的土地份额,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或出售,从而实现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改善农民居住状况、扩大城市规模和实现土地集约化管理的政策目标。(一)初期的地方性政策实践与一般意义上“自上而下”的主导性政策不同,“农民集中居住区”政策的发生及演进较为特殊,其提出经历了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通过初步的文献考察,笔者发现,“农民集中居住区”这一政策最早起源于上海地区,主要是作为一种地方性政策而存在。1984年,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及初获成效为背景,上海市郊区开始探索推进农业规模经营,鼓励培植种粮专业户的发展道路。为调动种粮专业户承包土地,部分县区还采取了利用乡镇企业的利润对种田承包大户进行经济补贴的鼓励做法。在农田耕作的集约化程度、工业化程度和农村城镇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1985年上海市土地局等部门提出了所谓的“三集中”政策,即“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居住向城镇集中”,在松江区率先推广并取得了显著成效。1993年“三集中”政策正式被确立为上海市“指导郊区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基本方针,并在其它区县加以推广”。很显然,这种“集中”的政策涉及传统村落居住形态的改变、城乡关系变迁等重大问题,也触及“农民集中居住区”问题,是相关政策的起源和发端。因“三集中”政策仅局限于上海周边,覆盖范围较小,推行时间较短,亦因长三角地区工业化和城镇化条件较为优越,为其他地区所不及,故上海市的“三集中”政策并未受到其他省份的普遍关注,亦未引起其他地区的效仿,仅在江苏范围内引起一定的反响。江苏提出了本区域的“三集中”政策,即“农民集中到镇区居住,工业向园区集中,农田向规模经营集中”。基层政府为解决城市化带来的空心村问题,2001年,“苏南的苏州、无锡等富裕乡镇,出现了一些小规模的农民集中居住试验”,合并了人口较少的自然村,将人口集中到人口大村或集中建设的居住小区,并将空闲出来的原集体建设用地直接投入工业建设,以获得可观的财政收入。2003年7月,在江苏省委“两个率先”(计划在2010年左右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2020年左右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号召下,这种发端于基层的、自发的村落合并集中居住的实验被当作“‘统筹城乡规划’的先进之举,一时为全省各地效仿”。随后,这种“居住向社区集中”的政策与“工业向园区集中”“农田向规模经营集中”一起,被苏南一些城市总结为农村现代化的“三集中”经验,进行了较大范围的推广。综上所述,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到21世纪初,以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为背景,率先在上海及苏南地区发端的农民集中居住的实验带有较为明显的“先发性”和“自上而下”的特点,一些县区地方政府在政策制定及推出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显然,这项政策之所以在中国改革开放后最具活力的长三角地区率先发轫,主要是因为那里具备较为优越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二)国家层面指导政策的出台21世纪初期,在城乡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中国开始致力于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等带来的发展痼疾,并开启快速城镇化进程。在此背景下,要想使中国城乡社会发生联动式变化,就必须使城市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同时补足乡村现代化短板,实现乡村发展阶段的跃进和提升,而这一切都必须以获得足够的建设用地为前提。因此,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便成为全国范围内倍受关注的热点话题。迄今为止,国家层面相关政策主要可分为宏观政策和具体操作性政策两类。1.宏观政策集中居住的政策方向在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等政策领域均有提及。200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提出,“对以迁村并点和土地整理等方式进行小城镇建设的,可在建设用地计划中予以适当支持。要严格限制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审批,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用于小城镇建设用地。”2005年10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此后中央一号文件都将农村社区建设作为乡村发展和振兴的重要内容。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也在“统筹城乡发展空间”“优化乡村发展布局”“分类推进乡村发展”等部分中明确提出,“综合考虑村庄演变规律、集聚特点和现状分布,结合农民生产生活半径,合理确定县域村庄布局和规模,避免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加强乡村风貌整体管控,注重农房单体个性设计,建设立足乡土社会、富有地域特色、承载田园乡愁、体现现代文明的升级版乡村”。应该说,这是对我党长期以来乡村发展经验的系统概括和总结,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2.具体操作性政策作为一项具体的、需要以土地资源作为支撑的乡村建设和改造的政策行动,必须以具体的操作性政策作为支撑。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最早在国家层面提出了对农民集中居住问题的政策引导:“凡有条件的地方,要促进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和集镇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实行这种方式置换的,其建设用地可以不占用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随后,国土资源部又于2000年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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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叶敬忠、陈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顶层谋划、基层实践与学理诠释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作者:叶敬忠,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陈诺,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博士生【摘要】从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是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一次重大转向,为此国家作出了二者有效衔接的重大制度安排。党中央和国务院作为顶层设计的谋划者,通过规范性的政策文件、中央及全国性会议、领导考察讲话,不断强调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作出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工作安排。各级党政机关干部和智库专家作为具体政策的执行者和现实实践的观察者,以报刊媒体为载体,具体解读顶层话语,并以实践经验提供现实反馈。学术研究者作为理论阐释者和建言献策者,以学术文章为阵地,深刻剖析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逻辑关系,提出有效衔接的对策建议。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议题之下,我国的顶层谋划已初步构建完成,并在基层实践和学理诠释两大方面取得了丰富的讨论成果,三者之间互相形塑,在设计与执行、理论与现实之间实现了良性互动。目前在顶层设计上已经回答了关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宏观层面)的问题,后续的讨论应转向构建“小衔接”之上的中国特色“大转型”理论和可操作性的微观实践探索。【关键词】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安排;实践探索;学理分析伴随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我国绝对贫困和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得到了历史性的解决。这一阶段性目标的实现具有里程碑式意义:意味着我国的贫困治理议程由绝对贫困转向相对贫困,“三农”工作重点从集中力量脱贫攻坚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奋斗目标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转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些重大历史转向的时间节点尽管直指当下,但中共中央、国务院早在发布《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时即有谋划,在具体部署乡村振兴战略的同时,提出“做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与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有机衔接”,并在此之后反复强调二者有效衔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督促地方提前谋划,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顶层话语一经释放,便迅速引发党政机关干部、基层工作者、专家学者、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的热切关注与讨论。尤其是2020年以来,相关议题的讨论呈现井喷式增长。据国家乡村振兴局介绍,2020年其共承办建议提案405件,其中“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话题关注度位列前三。无论具体内容为何,纷至沓来的讨论热议意味着二者有效衔接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已成为社会共识。具体而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空间和时间视角下,一方面这一重大转向关系到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同时也是世界各国在探索乡村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从历史长维度来看,这一转向是我国“三农”工作阶段性任务演进的具体表现,深刻嵌入我国现代化发展进程之中。二是在理论和实践视角下,一方面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之间复杂的内在逻辑关系使得二者必然要通过有效衔接的过程来拟合“两面”于“一体”;另一方面理论拟合的困境也在基层实践中日益凸显,高返贫风险、“政策悬崖”和“福利依赖”等绝对贫困治理过程中的遗留问题以及基层“两张皮”运作的实践倾向与衔接实践零散化的困境普遍存在。因此,亟须通过二者的有效衔接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奠定基础,同时为健全促进乡村振兴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留出窗口期。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国从脱贫攻坚转向乡村振兴过渡期的第一年。截至目前,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议题之下已存有诸多论述。从论述内容来看,既有自上而下的顶层谋划布局、自下而上的基层经验总结,又有由表及里的学理性思考。前期形成的丰富的讨论成果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供了政策参考。鉴于《意见》对过渡期内领导体制、工作体系、发展规划、政策举措、考核机制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已作出具体指导,当下亟须对前期已有的研究和讨论进行全面梳理与归纳,为后续讨论与研究指明有待补充和值得关注的新方向。一、顶层谋划:话语切换与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坚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不同阶段解决“三农”问题的两大重要战略,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早已结成唇齿相依的关系,不断同频见诸中央政策文件及规划、会议讲话、工作指示以及中央领导的地方考察讲话。从两大战略的三年交汇期(2018—2020年)到五年过渡期(2021—2025年),顶层话语完成了从“协同推进”到“有效衔接”的切换过程,并相应地作出了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工作安排。顶层话语与行动部署从国家整体战略的角度出发,回答了“为什么要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以及“如何在宏观方向上实现有效衔接”的问题。(一)话语切换:从协同推进到有效衔接党的十九大明确把精准脱贫列入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打好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同时也首度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将其纳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国家级七大战略之一。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相继发布,我国由此步入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交汇期。在两大战略交汇期内,无论是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纲领性谋划和阶段性部署,还是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政策意见,“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总是相伴出现,二者的关系在多种场合下被反复强调。例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脱贫攻坚期内,贫困地区乡村振兴主要任务是脱贫攻坚……以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成果”;《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要求“把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优先任务,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结合相互促进”;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衔接,对摘帽后的贫困县要通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发展成果”;等等。这一系列政策安排都旨在强调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不是两相脱节的关系,而是有机结合的统一体。尽管交汇期内二者的衔接问题早已被提及,但此阶段的工作重点是保持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协同推进”,集中资源为贫困地区走向乡村振兴打牢基础,以缩小贫困农村与非贫困农村的发展差距。进入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抓紧研究制定脱贫攻坚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的意见”。习近平总书记在地方考察讲话中多次强调要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并数次提及落实“四个不摘”、保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健全完善防止返贫长效机制。2020年10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对脱贫攻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将二者的有效衔接完整地表述为“巩固拓展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并在十九届五中全会上正式提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此后该表述被统一沿用于中央会议、国家级发展论坛等多个公开活动中,强化了巩固拓展脱贫成果的紧迫性与重要性。2021年,《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皆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为重要章节和内容详细阐述。2021年3月22日,专门针对二者有效衔接的具体指导性政策文件《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成文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正式对外发布。在过渡期内,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顶层话语正式形成,此阶段重点关切有效衔接的要求和内容,继续重点帮扶脱贫地区通过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成果,以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从顶层话语的发展脉络和具体内容来看,党中央和中央政府对于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早有前瞻性的布局思考,且基于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局等方面说明二者有效衔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值得关注的是,顶层话语实际上由明暗双线构成,就严格的阶段划分而言,“脱贫攻坚”的政策话语已成为过去时,明线上将以“乡村振兴”取而代之,整体上瞄准城乡差距,但实际上巩固脱贫成果防止返贫、进一步缩小脱贫地区与非贫困地区的发展差距,依然是过渡期内的首要任务,也是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底线要求。(二)战略部署:制度设计与工作安排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顶层话语正式形成于2020年,并通过会议讲话、政策文件等不断传递和强化其丰富的内涵,相应地产生了国家层面的行动部署以及自上而下的响应落实。首先,在制度设计上主要从推进次序、推进机构和推进原则三方面部署。第一,在推进次序上采取分阶段、分梯次推进的策略。自中央提出“有效衔接”后,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几乎成为当时学界普遍的呼声。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首次宣布,“党中央决定,对摆脱贫困的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这也被正式写入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5年过渡期的设置,是党中央综合考虑国际发展的不确定性、国内发展的不平衡性、贫困的动态性所做出的科学决策,保证了巩固拓展脱贫成果的时间。有实证研究显示,不同时序脱贫县(市)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耦合协同度及其所处的协同阶段差异非常显著,因此分梯次推进十分必要。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的总体布局,即引领区、重点区和攻坚区梯次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也要求确立国家级和地方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继续巩固脱贫成果为第一要务。第二,将国务院扶贫办整体改组为国家乡村振兴局作为推进机构。扶贫办整体改组而非重新组建班子,意在更好地实现过渡期内国务院扶贫办内部工作的继承与衔接。国家乡村振兴局局长王正谱在上任后的首次发文中指出,“把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为最紧迫的任务”,同时强调“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作为乡村振兴部门第一位的政治任务,摆到头等重要的位置来抓”。国家乡村振兴局成立后,各地开展了相应的机构改革,省、市、县级乡村振兴局陆续成立。第三,继续借鉴和发挥脱贫攻坚的经验和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总结和提炼了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的重要经验和脱贫攻坚精神,这些经验充分体现在《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的主要原则之中。其次,在工作安排上主要以《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为根本遵循。围绕“如何巩固拓展脱贫成果”,《意见》对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围绕“如何实现有效衔接”,《意见》对包括产业、就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在内的重点工作衔接、政策衔接、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衔接作出了具体安排。围绕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各地方因地制宜地制定了各种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措施,同时中央各部委也陆续发布相关政策部署(见表1)。综观我国关于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顶层谋划,有两点值得特别关注。一是从横向部署看,巩固拓展脱贫成果、防范返贫风险在我国关于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顶层谋划中占据首要地位。无论是在话语表述还是行动部署中,刚脱贫出列的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仍然是重点关注的对象。二是从纵向发展看,从顶层话语首次提出到指导意见正式出台,长时段的时间留白为社会各界,尤其是来自基层实践的反馈声音留足了表达空间。因此,顶层谋划的形成过程尽管外显为自上而下的话语传递和战略部署,却也是自下而上的经验反馈和各界建言献策的过程。二、基层实践:话语解读与现实反馈自中央提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以来,各级党政机关干部以及来自国家智库的专家学者纷纷对顶层话语作出延伸解读,先行先试的基层探索也有序铺开,用行动实践摹画了有效衔接的地方样本,由此构成了媒体报刊和案例研究的主要素材。这些素材从基层实践的角度出发,具体呈现了“什么是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回答了“如何在微观实践上实现有效衔接”的问题。(一)话语解读:概念理解与内容拓展理念先行于实践,对顶层话语的合理解读能够为实践探索提供思想引领,因此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解读以传播范围广泛的媒体报刊为主战场,成为相关议题社会讨论的重点和方向。1.概念理解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概念理解主要被拆分为对“巩固拓展”和“有效或有机”两个关键词内涵的理解。首先,对于“巩固拓展”一词,有学者重在解释“巩固”,即巩固“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成果,延续脱贫攻坚中的帮扶政策和体制机制,继续重点关注低收入人口的收入就业、失去劳动能力人口的社会保障、易地搬迁的后续扶持等问题,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现象。有的研究者则强调“拓展”,即提高帮扶标准、扩大帮扶对象范围、拓展乡村发展领域、扩充创新政策等。其次,作为“衔接”的前置定语,“有效或有机”被定义为衡量衔接成功与否的标准,有效衔接不等于机械地延续,而表现为“在时序上不断档、在联系上不割裂、在推进上不乏力”,实现“结构最优化、效益最大化、效率最高化”。2.内容拓展除了上述拆文解字式的概念理解之外,更多的话语解读是从“衔接什么”的应然角度出发,对具体衔接方向进行拓展扩充,主要包括三种视角。一是顶层设计的衔接,着重关注理念目标、政策规划、体制机制、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变”与“不变”。在理念目标上,既要坚持精准理念、系统思维,又要把握好从“被动扶”到“主动兴”的转变,在实现共同富裕的共同目标下完成“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转换衔接。在政策规划上,梳理评估现有政策,分类进行保留、延期、合并、取消、补充,同时政策取向应由应急性转向长期性设计;规划衔接涉及多方面内容,着眼于城乡融合的发展目标,不少专家学者及党政机关干部提倡以县域为单元统筹规划,实现城乡资源互动。在体制机制上,主张借鉴脱贫攻坚期间构建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领导机制以及包括贫困监测与识别机制、帮扶机制、监督考核机制、成效评估机制、社会动员机制、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在内的系列工作机制。在保障体系上,主要涉及医疗保障、教育保障、就业支持保障、易地扶贫搬迁人口社会融入帮扶机制等。二是具体举措的衔接,提出要在产业、生态、文化、治理、组织、人才、增收方面实现有效衔接,以乡村振兴总体要求或五大振兴对标脱贫攻坚的帮扶措施。三是要素投入的衔接,从人、地、钱、项目、技术、服务等多方面考虑衔接方向,做到“人尽其才、地尽其用、钱尽其效”。(二)现实反馈:实践困境与基层经验在国家层面的战略部署正式发布前,不少地方在理解顶层的话语意涵后便启动了有效衔接的先行试验。实践反馈主要来自行政系统内部的经验总结与自我反思、学界基于调研观察提炼出的实践模式以及地方行动的真实记录。这些试验或是反映了普遍存在的衔接实践的困境,或是提示了需要规避的误区,或是成为行动示范样本,都为后续的顶层设计以及地方实践积累了经验。1.实践困境有实证研究表明,部分欠发达地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衔接程度还处于初级互动,甚至勉强协调的水平。这从侧面反映了实践偏差的存在,其原因主要被统归于以下三个视域内的现实困境。第一,全球视域下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使得农村工作始终面临着阶段性、突发性的风险挑战,诸如气候变暖带来的自然风险、国际关系变化带来的市场风险、新冠疫情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第二,城乡视域下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受制于城乡资源要素配置的市场化机制发育不充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滞后等多方面因素,乡村大多处于被城市带动和辐射的附属状态,资源要素由乡村向城市单向流动,导致乡村的“空心化”和“贫血症”,要实现由脱贫转向振兴难以突破这一结构性矛盾。第三,脱贫地区视域下衔接设计断链、衔接基础薄弱、衔接动力不足的问题普遍存在。首先,衔接设计断链以“两张皮”运作为突出表现形式。基层领导干部在认知层面上未能形成对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整体性认识,因而在具体实践中反映为项目规划、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的“两相脱节”。其次,脱贫地区衔接基础依然薄弱。一方面,脱贫人口的脆弱性使其仍面临着较高的返贫风险,值得重点关注的是老弱病残等特殊困难群体、贫困边缘人群以及易地搬迁户。对于脱贫人口而言,很难从“两不愁三保障”跨越到“生活富裕”。另一方面,脱贫地区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水平仍然较低。其中,产业作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主要抓手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扶贫产业的同质化、短期化、低端化、市场竞争力弱、绿色水平低等问题被频频点出。最后,衔接动力不足,主要表现为脱贫地区人才紧缺、群众内生动力缺乏。研究者指出,农民在脱贫攻坚过程中的主体性地位并不明显,或是产业发展中被排斥在规模化产业主体之外,或是扶贫工作的高福利性和外部性导致了“等靠要”的思想,或是受限于知识和能力水平而无法真正参与其中,这些都阻碍了群众内生动力的激发。此外,“特惠式”扶贫带来的“政策悬崖”制造了新的矛盾,进一步削弱了群众的参与积极性。2.基层经验提前实现脱贫目标的地区率先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探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经验做法,在实操层面为全国的有效衔接工作提供了实践范本。大部分示范样本从乡村振兴总体要求的五大方面入手,具体阐述在脱贫攻坚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质扩面、做实做细的地方做法。有些则从延续体制机制和巩固脱贫成果的角度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衔接设计。例如,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抽调多名党员干部常态化联系群众,开展“周四帮扶日”和“微帮扶”活动。河南省兰考县在组织上沿用并完善了脱贫攻坚中“书记县长负总责,四大班子齐上阵”的工作机制以及“支部连支部”(农村党支部和机关党支部结对)的帮扶架构,同时在国家和省精准扶贫数据平台的基础上,建立涵盖12个模块的贫困监测数据系统,对贫困人口、脱贫人口和边缘人口进行动态管理。有学者基于地方特性,针对性地归纳提炼出可供相似地区参考的经验做法。例如,欠发达地区的传统农业大县可基于乡村资源潜力和后发优势,挖掘和利用乡村多种功能和价值,在产业和文化上实现有机衔接。除借鉴优化脱贫攻坚工作经验之外,各地也迸发出不少颇具创新性的特色做法。例如,河南省兰考县建立了“以数字金融服务平台为核心,以普惠授信、金融服务、信用信息、风险防控为基本内容”的“一平台四体系”,为中低收入农民发展产业提供常态化的金融服务。广东省南雄市成立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企业化、市场化的形式统筹规划、发展和管理全市扶贫产业项目,并对所有扶贫资产进行统筹管理。河北省威县自2017年脱贫摘帽后,便创新性地探索为县内相对弱势、返贫风险较大人群投保防贫险,在已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增加了一张由商业保险提供的防贫安全网。联系我国关于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顶层谋划,不难发现,我国各地方的基层实践与顶层谋划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关系:顶层话语及对顶层话语的延伸解读为基层实践指明了工作重点与衔接方向,而自下而上的实践探索所形成的现实反馈也最终纳入了我国目前的顶层设计之中。此外,先行实践探索对后续脱贫地区衔接工作的指导作用也不可忽视。从目前的基层经验案例来看,就地方谈地方的总结陈述居多,且零散见于网络媒体和学术期刊,尚未能提升为系统的分类型案例库,难以发挥其针对性的应用指导作用。三、学理诠释:关系辨析与实现路径关于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学理诠释多见于专家学者的学术文章,主要从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逻辑关系角度把握二者有效衔接的内涵,提出衔接建议。此类论述从理论层面出发,探究了“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何以可行以及何以难行,并在重点领域尝试性地提出实现有效衔接的具体路径。(一)关系辨析:相关性与相异性对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关系的辨析几乎成为所有讨论二者有效衔接的研究者绕不开的议题。尽管学界对二者的关系有不同的概括表述,但可总括为“相关而不相同”,其核心在于强调二者既不可相互割裂,又不可混为一谈。只要厘清了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相关性”和“相异性”,也就揭示了二者在理论层面衔接何以可能以及理论拟合所存在的困境。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相关关系”的表述包括但不限于“互涵”“协调兼容”“有机统一”“共通共融”。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相关关系”主要有三种,即统一性、相继性、互构性,并以共同的理论渊源与价值理念、相继的奋斗目标与实践过程、互构的战略目标与功能作用等为具体的表现形式(见表2)。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相关关系表明了二者有效衔接在理论逻辑、历史逻辑以及实践逻辑上的可行性,通过成果转化和经验借鉴可以从脱贫攻坚顺利过渡到乡村振兴。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差异性”是学界关注的重点,学者主要从二者的战略时限、战略地位、战术策略、任务要求、减贫目标、对象范围、战略性质等方面切入比较(见表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尽管二者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是建立在共性基础上的差异,而非绝对的互斥,因而这种差异更多地表现为层次递进、范畴扩大、从点到面的转向。这些差异反映在实践层面即表现为二者有效衔接存在的现实挑战:时间维度、空间维度、主体维度、目标维度上的差异所形成的关系张力,因此在基层实践中要着重处理好巩固脱贫成果与解决相对贫困、稳定政策和完善政策、政府主导与群众主体、聚焦乡村与城乡融合的关系,做好政策取向与着力点的转移、保障与发展优先顺序的转换以及政府、市场、社会角色功能的转换。(二)实现路径:重点方向与衔接建议学界基于理论层面的学理性思考或经验层面的应用性研究,总体上也是从顶层设计(理念目标、政策规划、体制机制、保障体系等)、具体举措(产业、生态、文化、治理、组织、人才)、要素投入(人、地、钱、项目、技术、服务)三个层面提出有效衔接的实现路径。大部分衔接建议力求全面性,涉及衔接的方方面面,但在具体方案上着墨不多;也有一些研究把握了衔接的重点方向,并给予特殊关切和主要路径建议,就目前的焦点议题来看主要包括政策衔接、产业衔接与内生动力的激发三个方向。第一,政策衔接。在政策供给方向上,学者或从内容着手提出在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方面的政策供给建议,或指出供给方向上的变化要求,如由特定的帮扶政策向常态化的民生政策转变、由物质帮扶向能力提升转变等。在政策内容对接上,学者主要考量的是具体政策的延续、强化、取消、新设。例如,有研究梳理归纳了现有的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政策,将之分类对接,“整合汇总为防止返贫类政策、产业就业类政策、公共服务类政策、兜底保障类政策、区域开发类政策和城乡改革类政策”,并详细探讨了每种类型政策的重塑方向。也有研究提出要保持农业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强化社会保障政策,调整优化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政策,逐步取消“输血”类政策。另有少部分研究聚焦于财政政策、自然资源政策的衔接框架设计。第二,产业衔接。基于产业扶贫已经取得的成果以及在可持续性方面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学界主要提出了以下三条衔接路径。在产业升级方面,通过产业链延长、产业融合以及发展品牌化、高质量、绿色生态的现代产业,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并增加产业业态与产品的多样性或探索小农产业发展以减小市场风险。在产业参与主体方面,产业兴旺的目标下市场须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须履行好公共服务职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须充分发挥带动作用,而瞄准对象则要由贫困人口转向乡村人口,并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在机制构建方面,仍须继续完善产业扶贫的选择机制、利益联结分配机制、风险防范机制,以实现向产业兴旺过渡。第三,内生动力的激发。相较于脱贫攻坚期的“超常规”社会动员机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动员机制须具备内生性、常态化的特征,须以集体行动的能力为基础,因此学界主要从个人意识培养、能力建设及集体组织能力建设方面提出衔接路径建议。在个人意识培养和能力建设方面,通过思想宣传、示范引导、技能培训、以工代赈等方式培育农民的主人翁意识、提升能力素质水平。在集体组织能力建设方面,有研究指出在制度、政策和资源供给之外,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更需要乡村社会的主动承接和积极配合,通过组织建设、社区建设、文化建设等方式把原子化的农民个体重新联结起来,培育农民的乡村公共意识或公共精神。除了上述三个重点方向之外,也有研究者开始从更微观的行动举措入手,为地方实践提供可操作性的经验借鉴,如农村“三变”改革、村庄规划编制等。综观学界关于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学理性探讨,可以看出,这些学理探讨与顶层谋划、基层实践构成了理论与现实的互动回路。一方面,关于二者关系的辨析是对顶层话语内在逻辑的诠释,也是对实践困境的理论回应;另一方面,具体实现路径的提出既为顶层谋划提供了政策参考,又为现实实践提供了行动参考。四、结论与讨论作为国家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已经在顶层谋划中完成了具体的战略部署,并在基层实践和学理诠释两大方面取得了丰富的讨论成果。随着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两大重要战略从交汇期转向过渡期,顶层设计的话语重点实现了从二者“协同推进”到“有效衔接”的切换过程。党中央和国家作为顶层设计的谋划者,通过规范性的政策文件、中央及全国性会议、地方考察讲话,不断强调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着重关注脱贫地区的成果巩固与拓展,并作出了具体的制度设计与工作安排。各级党政机关干部和智库专家作为具体政策的执行者和现实实践的观察者,以报刊为载体,从概念和内容上具体解读顶层话语,以思想引领实践;并从实践困境和基层经验两个方面自下而上地提供现实反馈,为后续的顶层设计和地方实践积累经验。学术研究者作为理论阐释者和建言献策者,以学术文章为阵地,从厘清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相关而不相同”的内部逻辑关系入手把握二者有效衔接的深刻意涵,并在理论层面推演实践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关系张力,在政策、产业、内生动力等核心要素方面提出有效衔接的对策建议。综观而言,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议题之下,我国的顶层谋划、基层实践、学理诠释的内容是互相形塑而成的,在设计与执行、理论与现实之间实现了循环互动。基于《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已经设计完成整体性的衔接政策框架,且下属各类子政策框架和具体工作安排也已接续发布,关于二者有效衔接的讨论和研究亟须作出重点转向。既然关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宏观层面)”等问题在顶层设计上已作出回答和安排,那么后续的讨论和研究应该转向理论阐释的拓展深化和微观实践的行动建议。首先,已有的关于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理论研究多在探讨两大战略之间的逻辑关系,只聚焦脱贫地区内的、过渡期的具体衔接问题,但实际上无论是脱贫攻坚还是乡村振兴,核心都是通过对农业、农村、农民和农地等系统的优先性和综合性的现代化改造而推动中国城乡社会结构和关系的总体性变革,只不过侧重点存在差异。从理论构建角度而言,对二者有效衔接的理论探讨不应止于关系辨析和脱贫地区内的衔接,而应该在“小衔接”(脱贫地区内的、过渡期的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之外擘画“大转型”(国家整体层面的、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从脱贫攻坚时代到乡村振兴时代的有效转型),以构建中国特色的转型变迁理论。其次,已有的在实践层面上的经验总结与衔接建议或是因过于“地方化”而缺乏借鉴意义,或是因追求方向上的面面俱到而未能提出具体方案,地方实践的可操作性不强。从应用实践角度而言,示范性的地方样本需要按特征类型建立案例库,学界的应用性研究也需要聚焦微观举措的具体衔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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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2021年第5期

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顶层谋划、基层实践与学理诠释社会政策与乡村振兴(专题组稿:田毅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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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研究|陈欣欣等:我国农村养老面临的挑战和养老服务存在的突出问题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作者:陈欣欣,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研究员;陈燕凤,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龚金泉、孟琴琴、王格玮、王亚峰,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助理研究员;贾媛,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研究助理;颜力、杨鹏,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博士后;赵耀辉,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摘要】快速的人口老龄化和城市化,以及长期的城乡不平衡发展,使我国农村养老面临比城市更加严峻的挑战,亟待科学研判我国农村养老面临的挑战和农村养老服务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基于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数据研究发现,中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未来将因人口转型面临非常严峻的挑战:和城市相比,农村老人的失能化程度更高、照料负担更重、空巢化速度更快、养老经济支持能力更弱。当前农村养老服务发展存在严重的城乡失衡、农村养老服务照料缺口更大、社会化程度低、医养结合面临诸多实践性困难。为了满足农村日益增加的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本文基于城乡统筹和医养结合的思路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关键词】老龄化;农村养老服务;失能;照料缺口;医养结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为国家战略提出,彰显党中央应对老龄化严峻挑战的信心和决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让所有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如何满足规模庞大的农村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实现广大农村老年人对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向往,将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道路上极为艰巨的任务。在人口寿命普遍延长和生育率迅速下降的双重作用下,我国人口的老龄化水平不断提高。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0月,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64亿人,占18.70%,比2010年提高了5.44个百分点。预计到2050年,60岁及以上人口数将达到4.85亿,占总人口的34.6%;快速的人口老龄化,将使我国的老龄化水平在2050年左右赶上甚至超过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农村地区,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快速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大量农村青壮年进城务工,与城市相比,农村的人口老龄化程度更深、速度更快。据本研究团队测算,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农村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将高达20.5%,比城市16.1%的比例高4.4个百分点;其中农村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为13.8%,超过城市10.6%的比例3.2个百分点。而且,从2010年以来,农村和城市60岁及以上人口比例的差距逐年拉大,从2010年相差3.3个百分点扩大到2018年的4.4个百分点(图1)。这意味着随着城市化的持续推进,我国农村面临比城市更加严峻的老龄化挑战。众所周知,我国传统的养老模式是家庭养老,由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并且提供照料。但是,随着农村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老年人子女数量大幅度减少,过去多子女负担一对老人的局面变成一个小家庭可能要支持多位老人,并且子女大量外出务工,离家越来越远,家庭的养老支持能力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而农村社区提供的老年照料支持非常有限,农村敬老院主要以供养五保户中的老年人为主,对其他农村老人提供照料服务的能力较弱,而市场化运行的养老机构主要分布在城市,很难辐射到广大农村地区以满足农村老年人的照料需求。快速的人口老龄化和城市化,以及长期以来城乡经济社会领域的不平衡发展,使得我国农村养老服务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要满足我国农村多层次的养老需求,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政策体系,亟待科学研判我国农村养老服务现状和突出问题。下文将首先介绍本文分析中所用的主要数据来源,接着基于上述数据分析我国农村的养老现状,以及我国农村养老服务面临的突出问题和挑战,最后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一、数据来源本文分析所基于的微观数据来自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这是由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赵耀辉教授主持的大型跨学科调查项目,于2011年开展了全国基线调查,访问了45岁及以上的受访者及其配偶,样本覆盖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50个县、450个社区(村)、1万余户家庭中的约1.8万名受访者,是一套代表中国45岁及以上人口的高质量微观数据库。该项目于2013年、2015年和2018年分别对基线样本开展了追踪调查,本文将基于这四轮调查的家户问卷数据展开分析。CHARLS的问卷内容非常丰富,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结构和经济支持、健康状况、医疗服务利用和医疗保险、工作、退休和养老金、收入、消费、资产等。该调查的家户问卷在开展农村养老问题研究上具备独特的优势。首先,该调查所选取的45岁及以上的人口具有很强的全国代表性,可用来全面描述中国农村的养老现状;其次,CHARLS已开展四轮,有助于系统梳理中国农村养老的变化趋势;再次,CHARLS的家户问卷详细询问了受访者每一项日常活动的自理情况,便于深入分析我国农村居民的失能状况和长期照料需求;最后,该问卷详细询问了每个受访者子女的基本情况、居住地点、与父母之间的交往及转移支付、照料父母的信息等,有助于详细分析家庭提供的养老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在利用CHARLS数据开展分析时,本文根据户籍划分城市和农村人口:将户籍为农业户口的人口界定为农村人口,将户籍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口界定为城镇人口。之所以用户籍而非居住地划分城乡,是因为我国多数社会保障政策都是基于户口进行区分的。此外,本文中所有基于CHARLS报告的图表结果都是加权后的结果,能反映中国的总体情况。表1报告了2018年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的人口学特征。分年龄组来看,2018年中国60~69岁的低龄老人占60.01%,是60岁及以上人群的主体,其中农村60~69岁的人口占61.25%,该比例高于城镇同类型老人57.13%的比例。从性别上看,农村60岁及以上的女性居多,占比为52.88%,而城镇60岁及以上的男性居多,占比为51.01%。从婚姻状况看,农村60岁及以上人口有配偶的占比为77%,略低于城镇80.94%的占比。从受教育程度看,城乡之间表现出巨大差异:农村60岁及以上人口中文盲占43.26%,远高于城镇10.58%的占比;农村初中毕业及以上的占比为16.57%,远低于城镇58.03%的占比。总体而言,与城镇相比,中国农村60岁及以上人口呈现出女性居多和文盲居多的特征。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需要考虑城乡间的上述性别差异和受教育程度差异,以便精准施策。二、中国农村养老面临的挑战(一)子女数量急剧减少,农村家庭养老面临更严峻挑战长期以来,在中国农村子女是照料老人的重要主体,家庭是失能老人照料的主要服务方。但在人口转型的背景下,我国农村家庭正面临孩子数量急剧减少。本文利用CHARLS数据得到的结果表明:与2011—2015年间的前三轮调查相比,2018年我国农村50~79岁各年龄段中老年人的健在子女数量均显著下降,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趋势将更加明显。从2018年的数据看,75岁及以上农村人口的平均子女数为4.3个,但是50~54岁农村人口平均子女数降为2.1个(图2),大约减少了一半。这意味着如果现有的养老资源配置政策不做任何调整的话,25年后中国农村75岁的老人从子女处获得的家庭养老支持(照料或者经济支持)将有可能减少一半左右。不难预见,当受到独生子女政策影响的这一代农村父母逐渐老去时,他们从子女处得到的支持还将进一步减少。在社会保障水平低、主要依靠子女经济支持养老的中国农村,孩子数量的减少将对“养儿防老”模式形成巨大的冲击。如果应对不及时的话,很有可能会有更多的农村老人陷入“无人照料”的境况。(二)农村老人失能化程度高、照料负担重一个区域的老年照料负担,主要取决于该区域老年失能人口的规模。因此,了解农村老人的失能状况和失能规模十分重要。CHARLS问卷详细询问了受访者每一项日常活动(ADL)和工具性日常活动(IADL)的完成情况。比如,当问及洗澡的完成情况时,会询问受访者,“是否因为健康或者记忆原因,洗澡有困难?”受访者依据其完成情况在以下四个选项中选择答案:没有困难、有困难仍可以完成、有困难需要帮助、无法完成。回答“有困难需要帮助”或“无法完成”的受访者在本研究中被定义为在该项目上失能。在下文中,受访者在ADL/IADL中存在任何一项失能,即视为失能人口。图3报告了农村和城镇60岁及以上人口任何一项ADL/IADL失能的比例。2018年,我国农村60岁及以上人口失能率为26.5%,比城镇17.2%的失能率高出9.3个百分点。为了进一步了解失能率随着老龄化程度加深所呈现的变化趋势,我们分析了失能率随年龄发生的变化。图4报告了2018年60岁及以上人口失能比例随着年龄的变动趋势及该趋势的城乡差异。不难发现,城乡60岁及以上人口的失能比例均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增加,且农村所有年龄组别的失能比例均高于城镇。其中,60~64岁年龄段的人口,农村和城镇的失能比例分别为16%和7%,农村比城镇高9个百分点;65~69岁人口失能比例的城乡差异进一步扩大至11个百分点;除了70~74岁年龄段的城乡差异略低一些(相差8个百分点)以外,75~79岁和80岁及以上人口失能比例的城乡差异分别高达12和14个百分点。在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的背景下,亟待采取适老化改造等举措降低失能率,尤其是农村的失能率,否则农村家庭和全社会都将面临巨大的老年照料负担。与城镇相比,农村老龄化程度更深、老年人口规模更大,在此基础上叠加更高的失能率,使得农村老人的失能规模远超城镇。为了计算我国农村60岁及以上人口的失能规模,本研究使用2018年CHARLS加权后的60岁及以上老人的失能率乘以全国该年龄段的人口数,估算出该调查年份该年龄段的全国失能老年人口数。由于国家统计局只公布了2018年全国人口数、0~14岁、15~64岁和65岁及以上的人口数,没有公布5岁年龄组的全国人口数,而《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19》公布了依据抽样调查得到的分5岁年龄组的样本绝对数及占比,因此本文同时利用这两本年鉴提供的信息,估算出相应调查年份全国分年龄段的人口数。具体步骤如下:先根据《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19》计算得到2018年60~64岁人口在15~64岁抽样总数中的人口占比为8.34%,再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5~64岁全国人口数(100065万人)乘以该年龄段占比8.34%,得到2018年60~64岁的全国人口数为8345(=100065x8.34%)万人,在此基础上加上国家统计局公布的65岁及以上的全国人口数16724万人,得到2018年60岁及以上的全国人口规模约为25069(=8345+16724)万人。参照2018年CHARLS中60岁及以上人口中69.83%的农业户口占比,计算得到2018年我国60岁及以上农村老人人口规模约为17506(=25069x69.83%)万人,当失能率为26.5%时,意味着农村60岁及以上失能人口规模为4639(=17506x26.5%)万人;相应地,当年城镇估算得到的60岁及以上人口规模约为7563(=25069x30.17%)万人,当失能率为17.2%时,意味着城镇60岁及以上失能人口规模为1301(=7563x17.2%)万人。总体而言,农村60岁及以上失能人口规模比城镇约多3338万人,农村失能人口约占该年龄段全国失能人口总数的78%,即在全国60岁及以上的失能人口中大约有4/5来自农村。随着老龄化的进一步加深,如果不能有效减缓失能比例,农村失能老人的数量还将进一步增加,从而产生巨大的照料负担。这要求政府相关部门不仅仅着眼于短期实施适老化改造等举措以降低失能老人比例,更要着眼于改善农村老人的总体健康状况,降低未来农村老人的照料负担。(三)农村老人空巢化严重,传统的家庭照料能力日益弱化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是传统的农村老年人照料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农村老人空巢化现象日益严重。从图5A和图5B可知,尽管2018年农村老人的空巢(独居或只与配偶居住)比例(51%)低于城镇老人(58.2%),但2011—2018年增速很快,2018年农村老人的空巢比例比2011年增加了11.6个百分点,远高于同期城镇7.9个百分点的增幅。农村空巢率的迅速增加将使得长期以来以共同居住提供家庭养老的模式无法持续。农村父母与子女尽管不住在一起,但通常由于居住在同一个村而得到子女的照料。为了考察子女和父母居住距离的变化,我们进一步采用CHARLS数据采集的受访者每个子女的居住地信息,在子女层面构建子女和父母居住距离的变量,反映子女是否与父母同住、是否与父母居住在同一个村、是否与父母住在同县/市的不同村以及是否与父母住在不同的县/市。图6报告了2011—2018年上述变量的变化情况,结果显示农村子女与父母同住或住在父母居住地的同村/社区的比例从2011年的52%下降到2018年的42.6%,下降了9.4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农村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越来越远,进一步加剧了家庭照料模式的不可持续性。不难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农村老人成为空巢老人,且农村老人空巢率的增长速度远远快于城镇。与此同时,子女居住地离父母越来越远,2018年农村将近60%的子女未与父母居住在同一个村内,而且该比例近年来呈现出日益增加的趋势,意味着传统的依靠家庭提供照料的模式正日趋弱化。(四)农村老人社会保障水平低、经济供养能力弱家庭照料功能的弱化亟须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发展来满足日益增长的照料需求。但农村老年人口的经济供养能力低,制约了其对社会化照料服务的支付能力。首先,农村老人的社会保障总体处于很低的水平。近年来,随着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简称为“新农保”)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大幅增长。CHARLS数据显示,中国农村60岁及以上人口社会保险的覆盖率从2011年的37.1%提高到2018年的96.7%(图7),这主要得益于“新农保”的大力推行,其覆盖率从2011年的35.3%提升到2018年的91%。尽管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已大幅提升,但是其保障水平非常低,远低于企业职工养老金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水平,而且其与这两种养老金水平的差距呈现出逐年加大的趋势。2011年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领取金额的中位数为20994元/年,企业职工养老金领取金额的中位数为18000元/年,但新农保领取金额的中位数仅为720元/年,分别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3.4%和企业职工养老金的4%。2018年,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领取金额的中位数增加到48000元/年,2011—2018年的年均增速约为12.5%,企业职工养老金领取金额的中位数增加到32400元/年,年均增速约为8.8%,但新农保领取金额的中位数仅增加到1080元/年,分别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2.3%和企业职工养老金的3.3%,年均增速不到6.0%(图8)。可见,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不仅低,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保障水平的城乡差异还在进一步拉大。其次,子女的经济支持仍然是农村老人的重要经济来源,但支持水平有限。为了了解子女给父母的转移支付发生情况和金额,我们进一步利用CHARLS采集的受访者与每个非同住子女的转移支付信息。该调查详细询问了父母给每个不同住的成年子女(含孙子女)的转移支付以及每个非同住成年子女给父母的转移支付情况。双方之间的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钱的经常往来、钱的非经常往来、物的经常往来和物的非经常往来。对于后两种情形,还分别追问了物品的价格。我们将上述四种类型的转移支付金额进行加总,得到父母给子女的转移支付金额和子女给父母的转移支付金额。从转移支付的发生率来看,CHARLS数据显示农村父母中约有90%得到过子女给的钱或物,约有33%的农村父母给过子女转移支付。从转移支付的金额来看,农村每对父母从非同住子女那里得到的转移支付的中位数为2700元,给这些子女的转移支付的中位数为700元(图9A),每对父母从子女那里得到的净转移支付的中位数为1800元/年(图9B)。可见,与平均1080元的农村养老金相比,子女给的2700元的转移支付是农村老年父母很重要的经济来源。再次,从老人的总体经济状况看,农村老人更易陷入贫困。与其他贫困群体相比,老年人口由于自身生理机能的退化,无论是从健康状况、精神生活状况还是获取收入的能力来看,都更容易陷入贫困,其贫困发生率远高于其他社会群体。贫困通常被视为最低生活需要未得到满足。本研究通过考察真实消费是否小于最低需要的直接测量法(以消费为代表)来识别贫困人群。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分类标准,消费支出主要包括食品烟酒、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及服务、居住、杂项商品和服务,CHARLS分别以周、月和年为周期收集了上述各类支出数据,以上各项消费存在数据缺失的问题,我们对缺失的数值进行了插补,进而加总各项消费,除以家户的人数,得到家户的人均年消费金额。此外,我们选用的2011—2018年的贫困线来自国家统计局《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2018》和《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2019》。根据2010年不变价(人均收入2300元/年)调整后,2011、2013、2015和2018年当年的农村扶贫标准线分别为2536元、2736元、2855元和2995元。城市贫困线,参照Ravallion和Chen的方法,设定为农村贫困线的1.412倍。我们计算了各年人均消费总额低于上述标准的家户比例,得到基于消费的贫困发生率。图10的结果显示:得益于脱贫攻坚计划,农村60岁及以上人口的贫困发生率逐年下降,从2011年的31.7%下降到2018年的13.7%,短短7年间下降了18个百分点,而同期城镇地区老年贫困的发生率仅下降了6.7个百分点。尽管脱贫攻坚计划成效卓著,但不难发现,2018年农村仍有13.7%的家户年人均消费水平低于扶贫标准线,远远高于城镇3.2%的比例。这部分人群尽管在后续的脱贫计划中可能已实现脱贫,但经济仍然比较脆弱,极易返贫,应成为社会保障兜底政策重点关注的人群。三、中国农村养老服务面临的突出问题(一)城乡养老服务发展严重失衡长期以来,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走的是一条“重城市、轻农村”的路子。这与中国老龄化发展呈现出的城乡倒置现象(即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农村地区的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大相径庭。如前文所述,农村老龄化进程更快、失能化程度更高、照料压力更大,但是大多数养老资源都投放于城市,使得城乡养老服务发展严重失衡。为了分析机构养老服务最近10年来在城乡的发展情况,我们基于《中国民政统计年鉴2020》中的数据进行了估算。图12展示了2010—2019年我国城乡养老机构数及其床位数的变动趋势。该结果表明:2010年以来的较长时间内尽管农村养老机构总量比城市多,但从2013年以后,农村养老机构和床位数大幅减少,其中养老机构数从2012年的32787家减少到2019年的15932家,减少了51%,养老床位数则从高峰期2013年的272.8万张减少到2019年的164.5万张,减少了39.7%。与之相反的是,城市的养老机构自2010年以来一直处于快速扩张阶段,养老机构数从2010年的8432家增加到2019年的18437家,增长了119%,床位数从2010年的91.2万张增加到2019年的274.3万张,增长了201%。养老投资在城市的倾斜,使得城市的床位数在2015年首次超过农村的养老床位数,养老机构数量也在2018年超过农村。从以上数据也不难发现,城乡养老院的规模越来越大,其中城市养老机构的规模从2010年的108张床/机构增加到2019年的149张床/机构,农村养老机构的规模则从2010年的71张床/机构增加到2019年的103张床/机构。总体而言,无论是从城乡的养老机构数看,还是从养老床位数看,机构养老资源在城乡间的分布差距正在进一步扩大。由此可见,在当前农村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的背景下,相比于城市而言,农村人均机构养老资源的拥有量正在进一步恶化。城乡养老服务发展不仅在数量上表现出失衡,在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质量上也存在较大差异。总体而言,农村养老服务基础设施非常薄弱,农村当前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主要是公办的乡镇敬老院,多数敬老院原来都是在乡镇一级统筹,后来上升到县财政统筹淤,而多数县财政条件一般,因此其对敬老院的投入非常有限。很多敬老院建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由于当年的建设标准相对较低,维修投入又相对有限,导致其设施陈旧。加上这些养老机构往往缺乏专业的护理人员,仅能满足入住人员吃、穿、住等最基本的生活所需,难以像最近十多年来兴建的城市养老机构一样,提供丰富的文体娱乐设施、专业的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务,无法满足日趋多元的失能老人的照料需求。(二)农村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突出当前我国养老资源总体供应不足,存在巨大的照料缺口,农村的照料缺口更大。为了估算我国失能老人的照料缺口,本研究利用CHARLS数据中关于失能老人照料的信息开展分析。对于每一个需要他人帮助才能完成ADL/IADL的失能受访者,CHARLS问卷详细询问了提供照料的主体及其照料时间。鉴于存在多人照料的情形,本文将照料时间最长者视为主要照料者,并分析主要照料者在配偶、子女家庭、有酬照料和其他人中的分布情况。其中,子女家庭照料包括子女本人、子女配偶或孙子女提供的照料;有酬照料包括保姆、社区和养老机构提供的照料;其他人照料包括由父母、兄弟姐妹和其他人提供的照料。图13的结果显示,不论在城镇还是农村,当前为失能老人提供照料的主体仍然是配偶和子女家庭,在农村和城市分别占75.2%和81%,主要照料主体来自机构和保姆的有偿照料比例相对较低,农村占1.3%,城镇占3.2%。需要指出的是,图13的结果也显示:仍然有18.8%的急需照料的农村老人得不到任何照料;即使是经济状况相对较好的城镇老人,仍然有11%需要照料但得不到任何照料。由此可见,农村存在将近19%的照料缺口,比城镇11%的照料缺口高近8个百分点。在养老资源总体不足的背景下,“一床难求”和“床位空置”并存,反映出养老资源配置的结构失衡问题。在我国农村地区,乡镇敬老院是机构养老的主体,多数敬老院仅面向“三无”和“五保”人员提供照料服务,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五保人数大幅减少,尤其是最近5年来集中供养的五保人数急剧减少,大大降低了五保人员的床位需求。图14的结果显示:我国农村五保人数从2010年的556.3万人减少到2019年的439.1万人,减少了21%,其中集中供养的五保人数从2010年的177.4万人减少到2019年的75万人,减少了58%,而分散供养的五保人数在这期间基本稳定在360万人左右。集中供养五保人数减少的同时,如果这些床位不对其他农村老人开放的话,必将带来床位的空置。为了测算农村养老机构的床位空置率,我们利用《中国民政统计年鉴2015》和《中国民政统计年鉴2020》中当年收养人员数量和农村提供住宿的民政服务机构床位数,做出粗略的估算。图14显示2010—2019年我国农村养老机构床位空置率持续快速攀升,从2010年的18.9%攀升至2019年的46.7%,10年间上升了约28个百分点。在农村养老机构床位空置率高企的同时,如前所述,农村还有19%的失能老人需要照料但得不到任何照料,有的想入住养老机构却因各种原因无法入住,从而导致“床位空置”和“一床难求”共存,造成养老资源的极大浪费。(三)农村机构养老服务社会化程度不高农村养老服务供需矛盾背后凸显的问题是农村养老服务领域社会化程度不高,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缺少足够的激励进入农村养老服务领域。在当前农村养老服务实践中,服务提供主体结构单一、社会化程度低,影响了农村老人多元化照料需求的满足。从农村机构养老服务的供给主体看,目前公办养老机构占比重大。自20世纪50年代起,我国政府出资兴办了一批敬老院,用来集中供养农村五保老年人,在托底保障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统筹层次低、投入少,多数只能为社会保障兜底人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照料服务。自2013年《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实施以来,敬老院从传统的单纯为五保老年人等特定对象服务转型为为所有有需求的老年人服务。长期以来,在不少农村地区,敬老院是唯一的机构养老服务提供主体,但由于敬老院的设施普遍较差,以及一些制度性约束(有的敬老院不能接收社会老人),无法满足农村失能老人日益增长的照料需求,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办养老机构。在农村养老服务领域,民办养老机构往往面临更大的经营风险。养老服务行业总体呈现出投资大、利润低、回收期长的特点,经营风险相对较高,而农村地区居民的收入水平低、支付能力弱,因此社会资本往往更加青睐于城市中能满足高端养老需求的养老机构。与此同时,在农村,即使是五保人员,多数也不愿意入住敬老院,真正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往往是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失能老人,他们对护理和康养的要求高,这就要求养老机构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能提供专业照护服务,这进一步增加了其运营成本。在支付能力较低的农村经营养老机构,面临更大的经营风险。此外,民办养老机构进入农村养老服务领域的壁垒高,不易取得运营备案。自2013年以来,民政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来规范民办养老机构的运营,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到登记备案,虽说简化了流程,但是在监管上并没有放松,其中消防达标是强制性要求。民办养老机构如果想取得资质,至少需要提供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相关文件材料共10余项。新建养老机构完全可以参照这些标准来规范建设,但许多利用农村已有建筑开办的养老机构,仅仅就消防设计图纸或者消防竣工图纸这一项已是非常难以获得。(四)医养结合面临实践性困难随着老龄化的加深,建设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已日益成为各级政府的共识,各地都在探索如何实现两者有效结合的模式。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其他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医养结合面临很多困难。从结合模式来看,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是较常见的形式。但是现有的农村养老机构仅仅能获取微利或者保持收支平衡,且必须达到卫生部门规定的一系列标准才能内设医疗机构,无力负担内设医疗机构的资金和人员压力。因此,实践中,更多的表现形式是:农村敬老院和乡镇卫生院合作,敬老院内设服务站或医疗室,由卫生院定期派医生去敬老院进行诊疗,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养老机构内老人看病、吃药和报销问题。理论上,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也是可行的模式,但目前有条件开设养老机构的医疗机构往往本身就存在医疗资源紧张的问题,额外开设养老机构对其来说只会增加额外的负担,也无法解决现有的医疗机构内部的“看病难”问题。因此,目前大型公办医疗机构在内部开设养老机构的积极性不高。另外一种医养结合的模式是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提供服务。在目前医疗机构任务量饱满的情况下,他们很难有积极性与养老机构开展这种合作,通常是剃头挑子一头热,养老机构热心,但是医疗机构不积极。除了入住养老院的老人以外,居家养老的老人也在获得医疗服务方面存在很大困难,主要体现在他们就医通常需要子女陪伴,子女为了陪父母看病可能需要请假。另外去医院看病通常需要等待很长时间,老年人身体比较虚弱,去医院看病对他们来说是很大的负担。这些因素都导致老年人不愿意去医院看病,对上门医疗有比较大的需求。2020年12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发出《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增加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供给,为老年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医疗护理、康复治疗、药学服务、安宁疗护、中医服务等上门医疗服务,并且列出了具体服务内容。可惜的是,国家尚未对服务的定价给出意见,因此该政策的落地还需要更多时间。总之,医养结合的困境主要来自医疗服务的供给受限。对于医院来说,老年人比之于青壮年,虽然在患者人数上占优势,但是通常较少使用收费高的手术、检查等项目,服务内容多是慢性病的控制,因此不是优质的病人资源,医院不会把服务老年人放在优先位置。四、政策建议(一)以城乡统筹的思路完善农村养老服务的顶层制度设计积极应对中国农村老龄化加深的严峻挑战,解决规模庞大且日益增长的农村老年人照料需求,不能仅仅立足于农村、局限于农村的资源,而是要基于城乡统筹的视角来解决农村老年照料问题。首先,亟须破除制度壁垒,为鼓励老人到子女居住地养老创造便利条件,充分发挥家庭在老年人照料中的基础作用。虽然农村家庭养老面临很多挑战,但是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家庭仍将在老年照料上发挥基础性作用。因此需要对家庭养老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减少农村劳动力在流入地城市工作和生活的制度性障碍,进一步推进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更大范围内的跨地区转移,以方便农村老人和其外出子女在流入地城市共同居住。其次,为吸引城市的社会资本流入农村兴办养老机构创造便利条件。要改善农村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提升其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支付能力较低的居民多元化的养老需求,既需要专业的运营管理降低成本,也需要专业的护理人员,更需要城市资金的进入,否则农村养老只能在低水平上循环。因而首先要消除社会资本的进入壁垒,根据农村实际制定合适的消防安全实施细则,破解养老机构备案难问题;同时,结合各地实际,探索创新民办养老机构的运营模式,通过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吸引城市资本进入。此外,要拉动城市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养老服务领域,还需改革当前的投融资体制,改变当前政府无偿拨款、效率低下的格局,尝试将政府投资转变为间接投资,通过合适的方式撬动民间资本。(二)优化养老服务的补贴方式,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对养老服务采用“补供方”的补贴方式,具体表现在按床位数补贴建设费和运营费,结果使得大型养老院纷纷上马,有的机构盲目追求扩大规模,而忽视需方的具体需求,“床位空置”和“一床难求”共存,造成养老资源浪费。由于大量养老机构建在城镇,“补供方”的方式加剧了城乡养老资源的不平等。如果补贴给到需要养老服务的个人,即采取“补需方”的方式,个人就可以自由选择把钱用在哪里。这可能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方面,个人拿脚投票,可以促进养老市场竞争,提高机构的经营效率;另一方面,如果农村老年人可以拿养老券到城镇消费,甚至到子女居住地消费,就可以解决家庭照料的难题,而这需要破除各地居家养老政策对于户口的要求,形成全国统一的照料给付政策。(三)进一步放宽医疗服务的准入门槛,实现医养结合为了保证老年人的医疗服务,需要在医疗服务的准入方面放宽监管,鼓励民营医院、诊所进入医疗服务领域,以缓解医疗服务短缺问题。目前,限制民办医疗机构进入的主要原因是他们难以被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而医疗保险之所以不轻易发放医保报销资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担心骗保。因此,应将解决骗保问题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在这些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在病历电子化的时代,使用技术手段甄别骗保应该不是特别困难的事情。(四)放宽养老机构准入限制,提升多样化的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目前,农村养老院在消防达标方面遇到很大困难,这些消防标准成为强制性政策的门槛,直接将很多社会资本开办的养老机构变为非法经营,把更多愿意投资养老的机构挡在了门外。因此,亟须各地政府提升服务意识、结合本地实际,为改建达到消防安全要求的农村养老机构制定更具体的实施细则。另外,有一些地方尝试实行了农户之间的互助养老。政府把失能老人的照料津贴分给那些在照顾自家老人外有余力照顾更多老人的居民,由他们提供有偿照料。这既实现了社区居家养老,又给农村留守人员提供了就业机会,是一种值得提倡和推广的模式。参考文献和注释略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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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研究|马凤芝、王依娜:“共振式增能”:农村养老共同体构建的实践逻辑——基于水村和清村的经验研究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作者:马凤芝,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王依娜,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摘要】农村老龄化的加剧给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冲击和挑战。《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把“大力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作为补齐民生短板、实现新阶段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环节。本文以“增能”理论为视角,基于农村养老需求,描述和分析了X县水村和清村养老服务改革的实践,并从水村案例中总结出“共振式增能”的新型共同体构建模式,从而为农村养老提供新思路。【关键词】共振式增能;农村;养老服务;共同体一、问题提出与研究方法(一)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我国正处于社会老龄化日益加深时期,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达2.64亿,占总人口的18.70%。与城市相比,农村老龄化问题更为明显。根据《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农村和城市60岁以上人口比例的差距持续扩大,从2010年的相差3.3个百分点,扩大为2018年的4.4个百分点。当前,我国农村以自我养老与家庭养老为主,但城镇化过程中的大量人口转移,使农村社会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农村社会原子化与过疏化、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农村家庭伦理变化。这些新变化对农村养老服务建设产生了冲击。而当前养老服务存在明显的“城乡倒置”问题,与城市相比,农村养老服务存在机构养老功能单一、互助养老缺乏培育、社会养老组织不发达等短板。由此可见,农村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和养老建设的短板给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已经影响到农村稳定和现代化进程。鉴于此,《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把“大力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作为补齐民生短板,实现高质量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环节,为建设农村养老服务提供了良好的机会,同时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也有助于乡村振兴目标的实现。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本课题组前往X县进行田野调查。调查发现,X县水村和清村几乎同时开展了“互助式养老服务”改革,但两村改革的实践效果大相径庭,清村“集中式”互助模式陷于消亡、再重组的境地,水村“共同体”互助模式却日渐繁荣。农村何以构建“互助养老服务”?其构建的逻辑是什么?为了解答上述问题,本研究以X县的水村和清村为个案,以“增能”为理论视角,以探讨养老共同体何以构建为目标,通过对两村养老服务规划、建设与改革实践过程的描述,分析互助养老服务的核心要素与生成机制,试图探索农村养老共同体构建路径,以期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为更广阔的农村养老服务发展提供借鉴。(二)研究方法本研究主要采用“拓展个案法”的质性研究方法——将农村养老的微观互动与宏观社会经济条件、社会变迁与社会转型等联系起来,一方面对具体过程和事件进行详细描述,另一方面提炼中层概念与框架,将微观的、局部的个案拓展为机理性解释。调研于2020年8月开始,全面收集了X县的自然环境、人口结构、居住分布、县乡村养老服务建设等资料,于当年11月至12月进行了两次实地调查,并于2021年2月进行了两次案例回访。在当地县民政局与村委的帮助下,课题组围绕“本村如何养老”与被访谈者展开自由谈话,目的是探讨养老服务建设过程的差异性和多样性,并努力发现同一特征、现象在各村养老中的不同存在形式。课题组在获得五个村落养老服务信息的基础上,采用“求异法”进行案例比较分析,选择水村和清村这两个案例进行深度剖析。在两村深度访谈了村庄关键知情人——村委、敬老院院长和村内老人共13人(表1),发现两村养老服务资源较为充足、投入较大,但两村老人对养老的评价差异较大。二、文献综述与研究框架“互助性养老”是指社区成员间通过相互提供照料、精神慰藉等方式以解决养老问题的模式,其表现形式在微观层次是个体的互助行为,在中观层次是互助网络和互助组织,而在宏观层次是互助“共同体”建设。学界一般采用管理学的组织视角或公共政策视角来研究“互助性养老”,而本研究着眼于互助主体之间的关系互动,基于“共同体”与“增能”的理论视角,结合国内外“养老共同体”建设加以分析,最后得出建设“共同体”的理想架构。(一)理论视角1.共同体理论在社会学中,“共同体”是社会团结的一种理想形态。滕尼斯认为共同体是在自然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持久关系,是本质意识所支配的自然联结状态;韦伯认为共同体的成员能够主观感受到自己与他人的共同属性,并以此为基础拓展“互为取向”的感觉与举止,由此生成共同体;涂尔干所珍视的法团主义是有机团结的共同体: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行动范围,都能够自臻其境,都有自己的人格。其他学者认为共同体还具备情感属性:它是情感性“社会统一体”,是赋予共同体成员“身份感”的集合。综上所述,本文将“共同体”定义为:共同体是一种理想的社会团结类型,它是自然属性、成员个性与情感归属三者有机结合的产物;处于共同体的个体既在自然和情感上归属于共同体,又在行动上具备独立性。随着地域界限的模糊以及大城市的兴起,“共同体”意涵被重写:共同体需要发挥更强的凝聚、吸纳和整合功能,以应对新的风险与危机。“共同体”的生成是一个渐进过程,需要经历互助组织、互助服务/保障/参与、互助合作、互助经济和社会文化传承等过程。为建立农村共同体,学界先后提出了制度建设、经济建设和公共服务建设的路径,其方式分别是完善基层管理制度与机制;实现基层政权的职能转变,加强对基层政权的监督力度;加速农村集体经济与“合作化”进程,完善需求导向的公共服务建设。这些路径虽为共同体建设提供了一些保障,在实践中也有不少资本投入农村共同体建设之中,但并没有带来所期望的共同体活力的增加,相反的是农村空心化与下乡资本浪费。究其根源,既有路径并没有深刻考虑到人与共同体的相生关系,而是把人看作监管、服务的对象,抑或是谋求私利的结合体,缺乏对于共同体运转的内在机理挖掘。由此可见,农村共同体的构建过程并不是单纯的经济、制度或服务建设过程,还需要通过专业智慧激发个体的自发性与行动力,让个体意识到参与的重要性并逐步具备参与的能力和素养,让个体积极投身于与自身休戚相关的共同体建设之中。2.增能理论1976年,所罗门(Solomon)最先创立了“增能”概念:“针对案主采取的一系列干预的过程,旨在减少‘被污名’的群体成员因负面评价而形成的无力感,它涉及辨识导致这一现象的权力障碍,旨在发展和实施那些减少直接和间接权力障碍的特定策略”。其内涵是“强调人类精神的内在智慧,强调即便是被社会所抛弃的人,都具有内在转变的能力”——将风险因素转化为保护性或再生性因素——面对伤害、损伤、压力等挑战,利用主体优势及内外资源,将受助者的希望、梦想、远景等目标,转化为锚定、选择、聚焦等行动。增能的应用模式包括三类:“个人主动模式”,即提升个体或群体的资源获取能力及内在效应感;“外力推动模式”,即通过“倡导”方式变革客观环境(如自然环境)与主观环境(如制度与文化环境),为个体或群体争取最大福利,此模式更关注增能的过程与机制,以及针对不同目标群体增能的差异过程;“社群模式”,即把增能与“人在环境中”相互融合,采用构建、叙述和自我指导性小组等方法,促成“主体性”观念,“人们可以成为自身环境的共同建构者”,让个体能够意识到自己具有能力融入共同体,并通过共同体来影响或解决问题。增能理论与社会转型、公共政策等宏观背景关联密切,如增能理论在美国经历了从“大工业时代的标准化导向”到“精神分析与存在主义色彩”再到“情境导向与需求导向”的转型。在1980年代美国的社会转型与公共政策变迁背景下,美国社会迎来“增能取向”时代,增能理论逐步加深了与社会资源分配、社会阶层结构、社会公平与正义等重要议题的勾连,各种以弱势族群与阶层为对象的研究与政策层出不穷。张时飞、陈树强等将增能理论系统地引入中国。近年来,增能作为一个时髦视角,被广泛应用于弱势群体研究中,如基于增能视角研究残疾群体、流动人口、失独家庭、农村贫困群体等。但由于受传统社会关系结构、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福利体制与社会工作者知识储备等多方面限制,增能理论并没有作为一种实际方法应用于实践,增能研究始终停留在“去社会化”的概念层面,学界也缺乏对增能概念的本土化诠释。3.共同体与增能理论的关系由共同体的界定和增能理论可以看出,两者构成了深层次的互动关系。一方面,增能理论为构建共同体提供了专业方法和手段。在自然机制上,增能强调以优势资源来调动主体积极性;在成员个性机制上,增能理论强调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挖掘受助者的潜能;在情感机制上,增能理论强调建立社会关系网络。三种机制的深层耦合是建设共同体的专业方法。另一方面,共同体的发展形态也促使增能理论朝着更加符合实际的方向发展。因此,两者的内在互动和深层共鸣,构成了共同体生成的核心线索。但目前国内外增能理论多运用于个案与社区研究,在链接微观互动、中观组织和宏观互助网络的“共同体”实践方面鲜少涉猎。(二)养老共同体的国内外实践近年来,国内一些农村在实践中探索了不同形式的互助养老服务,山西、黑龙江等地通过加强对民间养老资本的扶持力度,建设本地养老共同体;湖北、四川等地动员本地村民,建立自治型的互助关系;北京、浙江等地建立养老互助服务志愿者队。但总体而言,农村的互助服务还处于建设互助关系和组织的中观层次阶段,大多数农村仍采取“院舍化”的集中服务以实现对于弱势群体的兜底,在形式上以幸福大院、敬老餐等“外力推动模式”为主,在手段上缺乏必要的“增能”方法。这不仅没有形成有效的互助形式,服务的普惠性不高、建设成本偏高,还极易造成环境对老人的压迫,导致老人的无力感、隔离感和低效能感。相较于国内,西方一些主要发达国家较早地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养老服务建设从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阶段,转型为多元的养老服务阶段,同时,如何发挥老年人的价值也成为这些国家所关注的重点。各国在此基础上,自发形成了多种形式的互助养老共同体,如德国“多代居”发挥了自愿组织、家庭代际等在养老服务中的功能,让拥有行动能力的老人自愿结组,形成了多中心互助养老格局;美国“村庄模式”发挥了公民和社会在志愿行动、自愿结社等方面的行动力,形成了自下而上的“会员制”共同体;英国“社区照顾”结合了家庭养老与社区居家养老,让老人在社区内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建设,形成了邻里互助网络。国外养老共同体实践为我国解决养老难题提供了借鉴。一是调动老年人积极应对生活的信念感与行动力,让他们在自己的社区中自发地形成一套适合本土的养老模式;二是这些自发形成的养老模式具有灵活性、可调整性和相互之间的组合性;三是要充分考虑到“院舍化”所带来的社会隔离、官僚主义、非人道等弊端;四是充分调动既有的社会资源,降低养老社会成本,提高养老服务的效率与满意度。与国外相比,中国还未真正构建起本土互助养老模式,其原因有三。一是客观条件限制。农村较弱的经济条件制约了互助养老服务建设,因此互助养老主要分布于村级集体经济较好、村级组织能力较强、老年人口较多且居住较为集中的行政村,难以拓展到交通不便、老年人居住分散的自然村及村级集体经济薄弱的行政村。二是社会支持关系较弱。非正式支持被证明是提升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但随着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留守老人的生活照料缺乏社会支持,而村委常作为唯一的建设者,不仅不能提供除了生活照料以外的其他照料,还要承担高安全风险与高运行成本。三是忽视了老年的主体性和社会性。各地多采用以个体干预、家庭干预为主,以社区医疗干预为辅的模式,干预对象多是有心理或躯体障碍的群体,侧重于医学与心理学视角,相对缺乏社会支持网络、社会动员、社会整合与团结等激发老年人自发性的社会视角。(三)研究框架:增能视角下的共同体构建基于增能视角及其在国内外实践中的应用,本研究根据研究问题建立起理想的框架性解释(图1)。根据个体网络状态与共同体活力的不同,将共同体增能分为三类:一是基于自然属性的增能(从A1到A2),个体基于空间、身份等共有资源,形成相对零散的互助关系;二是基于个体自由度的增能(从B1到B2),分散互助关系向集中互助组织转型;三是基于情感机制的增能(从C1到C2),个体的社会网络被激活,由此生成强自发性与持续性的共同体状态。共同体转型的外部环境包括国家经济与制度建设(F1)、公共服务建设(F2)以及专业嵌入(F3)。理想化的共同体构建实践是在国家经济与制度建设的背景下,基层主体推进本地公共服务建设,并借助专业力量激发社区内部自发性,实现从互助关系到互助组织再到共同体的过渡。此框架的有效性还有待实践检验。三、水村和清村解决养老问题的实践(一)两村构建养老共同体的背景与需求水村与清村所在的X县两年前刚“脱贫摘帽”,经济发展比较落后,茶叶和药材种植是全县支柱产业。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加快推进,年轻人纷纷外出务工。X县常住人口的老龄化程度偏高,如水村全村常住人口498人,其中60岁以上的197人(包括失能老人和五保老人38人,大病老人18人),占39.5%;清村常住人口477人,其中60岁以上的190人(包括失能老人和五保老人29人,大病老人28人),占比高达39.8%。两村除少部分老人享受兜底政策(如特困供养对象、五保户)以外,大部分老人养老依靠土地收入和家庭照顾。通过对两村的调查发现,不同身体状态的老人对服务的需求强度有所差异(表2)。失能老人更需要日常照料,如洗衣、做饭、喂饭、翻身等;半失能老人更需要经济补给,如政府补助、村委补贴、红十字会不定期服务等;自理老人更需要情感照料,如唠嗑。但由于受到集体经济状况较差的限制,这些需求常常得不到满足,而且两村交通闭塞、医疗条件差,这就意味着两村缺乏招商引资的条件,不可能在短期以“产业化”方式实现普惠养老,因此激发村落内生动力成为唯一的选择。自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以来,X县有关部门加快养老服务改革,支持乡村兴办互助性养老服务,X县各村出现多种互助形式。课题组发现,水村自建的一所非正式的“养老院”与众不同——这里既没有围墙,也没有刺鼻气味,老人在劳作和集体活动中形成了和谐、融洽的互助关系。为什么在同一县的各村落中,仅有水村形成了“共同体”特征的互助养老?水村的互助养老机制何以运转?为解答这些疑惑,课题组以经济条件相似、老人比例相当的清村养老服务进行对照分析。(二)清村构建养老共同体的路径与效果1.“异地养老”与“院舍化养老”“异地养老”和“院舍化养老”是清村养老改革的特征。清村没有敬老院,村落空心化加上村民居住分散,常有老人在家生病离世几十天,却无人知晓。清村支部书记通过调查,划定了20户特困供养对象,按照他们的身体情况“分配”到外地的敬老院(访谈A1)。这些敬老院既包括专业服务能力较强的县级特困供养服务中心,也包括邻近的Q镇敬老院,清村的失能老年人不得不长期“异地养老”。Q镇敬老院仅有一名护理员,这名护理员“身兼多职”——既要打扫卫生,又要做饭,还要盯着老人“别走丢”(访谈B2),很难提供除了日常照料以外的其他服务。Q镇敬老院常被村民称为“疯人院”“臭味院”,其刺鼻的气味和挣扎的叫声给村民带来不好的印象,“疯人院”经常成为本村居民茶余饭后的话题。2.“有供给无需求,有需求无供给”Q镇敬老院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并不是单纯的“供不应求”或“供大于求”,而是“供需不匹配”。该院主要接收周边的失能、失智老人,其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但利用率常年偏低。Q镇敬老院的20个服务床位利用率仅有五分之一,其监控室、医疗设备与护理床位的利用率也偏低,即便老人生病了,现有设施和服务并不能满足治疗需求。敬老院也常会另花“大价钱”聘请专门护工,但常是花了大价钱,入住老人却“不太满意”(访谈B2)。在清村需要照顾的20多位失能老人之中,很多并“不愿意住”(访谈C5),部分老人由于缺乏家庭照料条件而“不得不住”(访谈C4、C7),还有部分老人想住却不符合条件(访谈B2)。3.从“本乡养老”到“异地养老”为解决“供需不匹配”问题,X县民政部门进行了养老服务改革。第一种模式是服务打包或居家养老,即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将部分服务外包给私营企业;或以机构为依托,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但这两种方法均由于缺乏资金而被暂时搁置。因此,Q镇敬老院更可能归于第二种改革模式:养老资源重组——“一波被淘汰(被撤)、一波做强(养老服务中心)、一波打下手(被合并)”。全县共有八九家敬老院与Q镇敬老院相似(访谈A1、A2),它们都面临被撤、被并的境地。清村的老人不得不再次“异地养老”,对此,老人们的顾虑是“离家更远”“谁都不认识”“不舍得”(访谈C6、C8)。合并的“院舍式”养老虽在专业服务与人才等方面优于乡镇敬老院,但在精神照顾、生活赋权等方面仍存在明显不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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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研究|李玲、黎嘉辉:探索中国式农村医养结合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作者:李玲,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黎嘉辉,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硕士生【摘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要求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本文对中国农村医养结合发展的背景、一般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做出梳理并指出未来发展方向。与城市相比,农村老龄人口数量大、低龄人口占比高、身心健康问题突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低,对优质医养服务的需求更加强烈。目前,农村医养结合已形成许多成功的模式,但也存在医养结合层次低、农村医疗资源缺乏、筹资体系缺失、专业人才缺乏、“治未病”的理念没有有效体现、老人健康数据尚未得到有效利用的问题。在改进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未来农村医养结合发展可分为建设、补充、夯实三个阶段,逐步建立优质的农村医养服务体系,最终实现城乡老人医养服务一体化。【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农村养老服务;医养结合在中国,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问题,把积极应对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我国未来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健康的体魄是老人实现美好老年生活的重要前提,推动医养结合是新时代养老事业发展的重要方向。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和医疗健康服务的综合需求,以“医养结合”的理念发展养老事业是未来的重要方向。同时医养结合也是“健康中国”规划下实现健康老龄化的重点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指出,未来要“推进老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在推进医养结合的过程中,农村地区的医养结合工作更值得重视。城乡之间老年人的年龄结构、健康水平、养老基础设施有着不一样的特点。因此,农村地区发展医养结合不能照搬城市模式,应该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走具有农村特色的医养结合道路。本文讨论了目前农村医养结合的现状、一般模式、现存问题与未来的发展方向。下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是农村医养结合发展的背景。该部分先从一般意义上探讨医养结合的必要性,然后对比城乡之间的差异总结农村医养结合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第二部分介绍当前我国医养结合的基本模式。第三部分是农村医养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农村医养结合发展方向及建议。第五部分是我国医养结合发展阶段的重点与目标。第六部分总结全文。一、农村医养结合发展的背景从2000年开始,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在随后的20年,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图1展示了2011—2019年我国65岁及以上老人占比与抚养比的变化趋势。由图1可见,我国65岁及以上老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一直在上升,老人抚养比也在不断上升。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在短时间内不会改变。同时,我国老年人的整体健康状况不容乐观,2018年人均预期寿命是77岁,但是健康预期寿命仅为68.7岁,也就是说,我国居民平均有8年多的时间处于带病生存的状态。(一)老年人养老需求的变化老年人养老需求中很重要的两个需求是生活照料需求和医疗需求。随着年龄的增加,这两方面的需求都会增加。在生活照料需求方面,老年人的身体机能会随着年龄的增加而下降,逐渐变成轻度中度失能,甚至是重度失能,生活照料需求也会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增加。有研究利用2008—2011年中国老年人健康长寿影响因素调查数据建立了老年人自理状态生命表,表1为其研究结果。表1第一行表明,65~67岁老年人剩余寿命有16.04年,其中预期完全自理的时间共10.11年,轻度失能时间为4.42年,中度失能时间为0.88年,重度失能时间为0.63年,完全自理时间占剩余寿命的63%,轻度失能时间占剩余寿命的27.6%,中度失能时间占剩余寿命的5.5%,重度失能时间占剩余寿命的3.9%。表1的结果说明,随着老年人年龄的增加,其死亡风险也相应提高,剩余寿命不断减少。同时,随着年龄的增加,预期失能时间占剩余寿命的比重不断提高,中度、重度失能时间占剩余寿命的比重也不断提高。除了生活照料需求以外,老人的医疗需求也会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增加。一方面表现在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患有慢性病的比例以及同时患有的慢性病数量会增加。图2为《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调查报告(2018)》中报告的老年人慢性病的患病比例。该调查为中国第四次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开展于2015年8月,对60周岁及以上中国公民进行调查,了解老年人的整体生活状况。该调查有效样本达22.017万份,具有全国代表性。从图2可以看出,60岁及以上老人中有近80%患有慢性病,且在80岁及以上老人中患有慢性病的比例更大;对80岁及以上老人来说,同时患有两种、三种慢性病的比例都比60岁及以上老人高。另一方面表现为随着年龄的增加,个人的医疗费用也会增加。这也从侧面反映出老人的医疗需求会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增加。封进等利用CHNS1991—2011年八轮数据分析城乡分年龄的医疗支出情况,调查范围包括广西、贵州、黑龙江、河南、湖北、湖南、江苏、辽宁和山东九个省区。接受调查的样本报告了接受调查时过去四周是否生病以及生病后的医疗支出,医疗支出为门诊、住院和自己购买药品等所有医疗费用的综合,由医疗保险支付的部分也包括在内。从图3可以看出,四周发病率最低的是15~29岁年龄组,此后随着年龄的增加四周发病率不断上升。图4是每个年龄组平均四周的医疗费用(生病与未生病样本合在一起)。可以发现,随着年龄的增加平均四周医疗费用也在不断上升。在所有年龄组中,城市样本四周医疗费用均高于农村样本,且这个差距随着年龄的增加不断扩大。(二)城乡老人的差异城乡老人在绝对数量、年龄结构、失能情况、身体健康状况、心理健康状况、接受养老设施服务方面存在不小的差异。与城市老人相比,农村老人绝对数量大、年龄较低、失能比例更高、身体健康水平较低、心理健康等各类问题更加突出,需要得到更多关注。从绝对数量来看,农村老人数量略高于城市老人。2015年全国1%的人口抽样调查共调查了2131.22万人,其中城镇60岁以上人口数(171.4266万人)略低于乡村60岁以上人口数(172.7634万人)。按照该比例对2015年年末我国60岁以上人口进行换算,可以得到该年60岁以上城镇老人有11056.88万人,60岁以上乡村老人有11143.11万人。从年龄结构来看,农村低龄老人占比高于城市,高龄老人占比低于城市。表2展示了中国城乡老年人年龄结构。由表2可知,农村60~69岁的低龄老人占比为57.7%,比城市低龄老人占比高2.3个百分点;城市7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占比比农村7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占比高2.3个百分点。从失能情况来看,城市老人的失能比例较农村老人低。表3为分城乡、性别老年人失能情况统计表。农村老人失能比例为4.3%,比城市老人高0.3个百分点。农村女性老人失能比例为5.1%,比城市女性老人高0.7个百分点。从身体健康状况来看,农村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如城市老人。从主观的自评健康状况来看,城市老人的自评健康状况要好于农村老人。表4为城乡老年人自评健康状况。城市老人感觉身体健康比较好和非常好的比例为37.80%,而农村老人的这一比例仅为27.68%。城市老人感觉自己健康状况为比较差和非常差的比例为19.69%,而农村老人感觉自己健康状况为比较差和非常差的比例为30.27%。从心理状况来看,农村失能老人的心理健康问题更加突出。《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调查报告(2018)》的数据显示,在农村,22.7%的失能老年人经常感到孤独,29.5%的失能老年人认为老年人是家庭的负担,23.5%的失能老年人觉得自己“比较不幸福”或“非常不幸福”,比城市失能老年人的这一比例分别高7.4个百分点、9个百分点和8.7个百分点。(三)城乡养老服务的供需差异当前城乡养老设施覆盖率存在较大的差距,农村养老设施覆盖率远低于城市。杜鹏等利用2014年中国老年社会追踪调查数据统计发现,城市养老院覆盖率为21.22%,农村仅为10.33%;城市社区老年活动室覆盖率为80.58%,农村仅为39.13%;城市社区拥有托老所或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比例为27.70%,农村为4.89%,城市为农村的5.66倍(表5)。与城镇地区相比,农村地区养老服务供给小,且供需缺口更大。丁志宏与曲嘉瑶利用2015年中国第四次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数据研究了城乡老人对不同养老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利用率、服务需求。根据城乡老人对不同养老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利用率、服务需求,丁志宏与曲嘉瑶计算出“利用差”与“需求差”两个指标用以测度养老服务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匹配程度。“利用差”是某一养老服务项目知晓率与利用率之间的差值,差值越大说明服务项目的供给越大于实际需求,利用效率越低。“需求差”是老人对某一养老服务项目的需求减去该项目的知晓率,该差值越大,说明服务供给越不能满足需求。表6为统计结果。从表6第一、二列可以看出在农村的养老服务项目中,除了上门看病以外,其他项目的提供均小于城镇地区。而从服务需求来看,农村老人在一些项目上的需求高于城镇地区,例如助浴服务、上门看病、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辅具租赁、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从利用差来看,城镇地区养老服务项目的利用差均高于农村地区,养老资源在城市并未得到有效利用,利用效率低。由于农村养老服务需求大、供给小,因而在许多农村养老服务项目上存在不小的供需缺口。例如,在上门做家务、日间照料、康复护理方面农村的供需缺口介于14%~20%,而在上门看病方面供需缺口更是超过了30%。(四)农村老人医养结合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从必要性来讲,对农村老人实行医养结合的养老模式,有利于保证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身体机能下降,对生活照料、医疗照护的需求不断提高。年龄的增加会加大老人患慢性病的风险。一旦患有多种慢性病,老年人失能的可能性将增加,严重影响老年生活的质量。因此,除了基本生活照料的养老服务之外,老年人还需要一定的医疗照护服务,这就需要大力推动医养结合的养老模式。从紧迫性来讲,当前是推动和发展农村老人医养结合的关键时机。第一,农村老人在绝对数量上多于城市老人。第二,农村老人年龄结构中低龄老人的比例大于城市老人。如果从现在开始推动农村地区的医养结合,就可以在老龄阶段早期进行足够的健康管理,避免老人过早进入失能状态。第三,当前农村老人失能的比例高于城市、身体健康水平较低、心理健康问题突出,既需要得到一般的生活照料,也需要得到医疗照护。第四,当前城乡养老设施覆盖率存在较大的差距,农村养老设施覆盖率低于城市。农村养老服务供需缺口大于城市,尤其是在上门看病、上门做家务、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项目上。二、农村医养结合的一般模式我国在开展医养结合的推广行动后,农村地区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不小成效,积累了许多优秀的案例。以下为根据相关案例总结得到农村医养结合的一般模式。一是,农村老人日间照料中心与村卫生室共同建设,实现“两室融合”。这种方式主要通过对原有农村养老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建设卫生室、对原有农村卫生室进行扩建使其能提供养老服务、重新建立具有医养融合功能的设施。“两室融合”的建设方式节约了土地与建设资金,提高了基层公共服务资源的使用效率。据统计,在湖北省随州市长岗镇,“两室”建设节约土地四分之一以上,平均每个村节约建设资金5万元以上。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阜新市老年护理院、石花夕阳红康复中心均采取这种模式。二是,农村养老设施与卫生院进行协议合作。阜蒙县东梁镇中心卫生院与阜蒙县东梁镇老年托管中心签署的联办医养结合病房的协议就属于这种模式。这种模式通过合作方式,打通医疗与养老资源,不必建设新的设施。三是,政府与第三方公司合作,实现养老服务连锁经营。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贴心之家”养老服务中心就属于这种模式。这种模式减轻了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充分调动市场的力量参与到医养结合事业之中。四是,政府通过搭建养老服务平台与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整合区域内医养资源。大田县政府通过建设泽惠养老服务中心与上千家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通过平台的优势集中向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附近的服务机构派单。这种方式既能让老人省去搜寻服务机构的时间和精力,只需一通电话便享受服务,也有利于形成标准化、高质量的养老服务。五是,通过远程医疗的方式在医养结合设施内享受更优质的医疗服务。相较于城市,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条件不高。使用远程医疗的方式可以让农村老人获得城市优质的医疗资源,有利于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三、农村医养结合现存问题与原因尽管农村医养结合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成功的经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医养结合只在比较低的层次得到实现。当前大部分医养结合的方式只是在原有的养老服务基础上增加了定期的健康体检、量血压工作。养老院设置的医务室也仅仅能看小病,与公立医院没有建立直接联系,老人在生大病时也没有优先处理通道。老人在就医时需要自己坐车去医院,自己排队、挂号、就诊、拿药。而公立医院也只是设立了老年科,并没有建立方便老年人的快速通道。第二,农村医疗资源缺乏,难以满足农村老人的实际需求,农村敬老院存在床位空置的情况。农村医养结合服务中心对老人的医疗服务主要由村卫生室提供。而在村卫生室的医生难以对较为复杂的疾病做出诊断或治疗。例如,村卫生室难以为老人提供慢性病治疗、长期康复护理等服务。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也暴露了农村医疗能力的不足。“村卫生室的条件明摆着的,我们确实没有诊断和识别(新冠病毒)的能力。”王保鲁和他的爱人是安徽省蚌埠市赵宋村仅有的两名乡村医生,要服务全村2200多名村民。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前,如果有发热病人前来就诊,王保鲁会给他们开点退烧药。而2020年以来,只要是发热病人,他会全部转到市里的三甲医院。第三,农村老人使用养老服务时经济压力大,尚未建立有效的护理保险。农村老人的养老金资金来源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医时的资金来源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养老金收入低,而医保资金的覆盖范围并不包含生活照料类的养老服务。农村老人在使用养老服务时面临较大的经济负担。巨鹿县通过引入长期护理险减轻了一部分老年人养老的经济负担,但这种长期护理险并不一定能持续运行。长期护理险的经费来源是各省医保资金的结余部分。在经济发达地区,医保结余通常较多,地方政府也有意愿拿出一部分结余资金进行长期护理险的探索。但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医保资金通常存在缺口,因此长期护理险的推行受到制约。第四,农村医养结合的发展尚未形成统一的资金保障体系,过度依赖政府资金。政府对医养结合机构的补贴主要有床位补贴、运营补贴、专项补贴、保险补贴、等级评定奖励、税费减免、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床位补贴主要指养老机构在建设医养结合模式时按床位数享受到的建设补贴。例如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规定,对每张床位补贴4万元,分4年4次拨付,并且不区分自有房屋产权和租赁场所。运营补贴为每月政府按养老机构接收到不同类型老人的数量发放的补贴。山西省对符合建设标准、运营一年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给予运行补贴,按照自理、半失能、失能老人分别每人每年给予1200元、1800元和2400元补贴。医养结合专项补贴是对机构满足医养结合条件时的一次性补贴。广州市对医养结合机构已实际收住服务对象,并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一次性补贴20万元;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一次性补贴15万元。保险补贴是政府按每年每张床位对养老服务机构购买责任保险保费进行补贴。在山西省的规定中,机构责任保险保费标准为121元/床/年,每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编制床位的75%投保,保险公司按100%的床位承保。省级公益金补贴80%,机构自行支付20%。等级评定奖励是政府对符合一定等级标准的养老机构给予的补贴。根据《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被评定为三星级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10万至30万元不等的奖励。第五,专业人才缺乏。农村地区医养结合难以推广的原因还在于,无论是养老服务人员还是医疗卫生人员都比较缺乏,难以满足农村大量老人的养老医疗需求。在佛山市的一个村中,3家卫生诊所仅有3名执业医师,村里的常住人口有3120人,即每千名人口仅配备0.96名医护人员,难以满足本村需求。在村里也没有专门的护理人员,只有村中的一些中老年妇女提供护理。专业人才缺乏的原因主要在于农村地区工资水平较低,就业环境不如城市。尤其是刚毕业的年轻人不愿前往农村地区从事相关工作。第六,“治未病”的理念并没有得到有效体现。目前农村医养结合实践中“医”的部分更多将重点放在对老人的就医就诊上面,例如建设功能完善的卫生室,建设向上级医院转诊的绿色通道等。当然,方便老人就医就诊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但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治未病”,即加强对老年人身体的调理,预防老年人得病,避免老年人因患有慢性病或因慢性病加重导致失能。第七,老年人健康数据尚未得到有效利用。在当前的医养结合实践中,已经开始重视对老年人身体健康数据的收集。医养结合机构会上门为老人进行简单的体检,例如量血压等,记录下老人的身体情况变化。但这个数据尚未有效对接到医疗系统中。如果老人生病去医院,医生并不能看到老人过往测得的健康数据。其原因在于,当前对老年人健康数据的管理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健康数据与医疗系统的对接标准尚不清晰。例如一些城市通过与企业合作开展医养结合工作,企业在服务的过程中就会采集老人的健康信息。而个人健康数据又涉及隐私问题,企业如何保存数据,如何管理数据,如何与医疗系统进行对接等,目前尚未有清晰明确的管理方法。四、农村医养结合发展方向及建议发展农村医养结合必须清楚农村与城市在养老需求和养老服务供给上的差异。农村地区老人分布分散,难以通过养老院对其进行集中收治。在农村投资医养设施资金回报周期长,前期投入较大。这就导致农村老人的医养资源与城市存在较大差距,难以满足农村老人的医养需求。这种供给与需求不匹配的情况使得农村养老院存在床位空置的现象。基于农村医养结合的实践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未来可以进一步发展的方向有以下几个。第一,基于农村地区的具体情况,建立医养结合的专项规划,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目前,在多个国家医养结合指导意见与地方关于医养结合的实施方案当中,农村地区的医养结合工作并未单独提出来。农村与城市医养资源的差距意味着农村地区难以与城市地区齐头并进。因此,需要在整体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农村地区医养结合发展的专项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要求在农村社会保障领域中,“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农村医养服务专项计划在设置时要与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将提高农村医养服务水平作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一环,体现农村养老服务普惠性、互助性的特点。第二,建立老人健康档案,对接当地医疗系统。建设并利用好健康档案是实现农村医养结合的一大条件。现在不少地方在推行医养结合时已经开始收集老人的健康数据。地方政府需要出台关于老人健康数据的管理规定,明确数据的采集、信息安全以及与医疗系统对接的标准。养老机构或者养老服务人员在给老人测血压时便获得了一部分老人的健康数据。尽管其在采集数据的时候不一定能达到医疗采集数据的标准,但这些数据仍可以作为辅助医生诊断的信息。未来可以先在部分城市尝试构建城市内的个人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积累成功经验后再尝试建立跨区域的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方便重病老人跨区域转诊。第三,推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在农村医养结合实践中的应用,创新医养结合模式。通过网上、云端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打造新时代智慧型“赤脚医生”,为农村老年人服务。目前不少地方采用政府搭建网络平台的方式,联合众多养老服务机构为居家老人提供养老服务。例如福建省大田县的泽惠养老服务中心、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虚拟养老院、苏州居家乐养老服务中心均采取了这种方式。统一的互联网平台能减少老人的搜寻时间、精力成本,方便老人享受接受养老服务。目前居家养老是我国老人养老最普遍的模式,也是老人最愿意采用的模式。因此,做好居家养老的医养结合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大田县的泽惠养老服务中心为如何在农村地区开展这种模式的养老服务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值得其他地区借鉴。山东省平阳县则探索出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全人群智慧健康模式。第四,机构建设与协议合作同步推进,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医养结合服务。目前医养结合的模式大多是由医疗机构扩展养老服务、由养老机构扩展医疗服务、新建医养结合机构。政府对医养结合工作的补贴主要也是向这类机构倾斜。这类机构同时具有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与能力。这也意味着这类机构建设前期资金投入大、回报周期长。除了这类医养融合型机构之外,农村地区可以发展医养结合服务型机构。这类机构并不同时具有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资质,但可以与医疗或养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从而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能力。这类机构投入相对较少,能够快速缓解农村地区医养结合机构缺乏的问题。政府在发展农村医养结合工作时,也要给予这类机构一定的补贴,鼓励其发展。第五,进一步推动中医在农村医养结合中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医药学包含着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健康养生理念及其实践经验,是中华文明的一个瑰宝,凝聚着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博大智慧”中医强调“治未病”的医养观念,其“治未病”的说法最早来源于中医经典《黄帝内经》,书中提出了“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的论述。对农村老人可以以中医理论为指导,进行个性化起居养生、膳食调养、情志调养、传统体育运动等健康干预,为老年人提供具有中医特色的康复服务。在老人健康的时候利用中医调理好身体状况,有利于避免日后患有慢性病。中医的医疗费用相对较低,如果能避免日后的慢性病,将能节省因为慢性病产生的较大的医疗支出,具有很高的效益。同时某些中医药的副作用小、疗效好,是中国式医养结合的有效方法。第六,借疫情防控“平战结合”的发展规划,建设新时代的农村巡回医疗制度,使高质量的医疗资源惠及农村地区。针对农村医养结合医疗资源水平低、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地方政府应该建立适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巡回医疗制度,使城市优质医疗资源的触角延伸到农村地区。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移动CT机能有效补充疫情暴发地检验设备不足的问题。“平战结合”的发展可以考虑与农村的巡回医疗制度相结合,移动式设备平日主要服务于农村等偏远地区,疫情来临时可以紧急调配,补充不足的医疗资源。为了有效实施农村巡回医疗,地方政府还需要打通巡回医疗活动中病历管理、医保报销等行政障碍。第七,建立统一、多渠道的资金保障体系,保障医养结合工作有效开展。既然要将医疗与养老一起办,政府就要理顺医疗资金谁来投入、养老资金谁来投入的问题。理顺社会保险、政府补贴、商业保险等经费来源的投入比例,形成统一化、制度化的资金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减轻老年人有护理服务时的经济负担。五、农村医养结合发展的阶段任务与目标结合当前农村医养结合的特点以及上文提到的发展方向,我们认为农村地区医养结合发展会经历建设、扩充、夯实三个阶段,并提出各个阶段的目标与工作重点。表7为农村医养结合发展的阶段任务与目标汇总表。第一阶段是建设阶段,目标是调查农村老人医养需求,建设满足农村老人基本医养需要的服务机构与设施。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是使农村医养服务能力实现从无到有的转变。在这一阶段,首先需要开展对农村老人的专题调查,研究当前农村老人的特点与需求,为接下来制定农村地区医养结合相关政策与布局医养设施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其次需要对农村的医养资源进行查漏补缺。对于没有村卫生室或是卫生室建设不合标准的农村,政府需拨款建设。没有农村敬老院的地区也要进行相应的建设,弥补养老资源的缺口。为了缓解农村老人的长护险缴费负担,地方政府可探索建立不同缴费标准与保费标准的长护险。对于五保户等生活困难人员,政府应对其长护险缴费进行补贴。发展新时代的巡回医疗制度,利用移动式医疗设施定期为医疗资源薄弱的农村地区老人提供体检服务。在巡回医疗中可以同时加入中医的养生保健咨询,利用“药养”“食养”等方式帮助农村老人低成本地维持身体健康。在对老年人开展调查的同时,可以调查其健康状况,询问其身体状况与慢性病病史状况,为老人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巡回医疗的病历与体检信息要一同接入到老人的电子健康档案中。另外,要建立医养结合领域相关人才培养机制。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医养结合机构从事健康养老服务工作。鼓励农村闲置劳动力参加培训并通过资格认证后从事农村医养结合服务工作。政府需要在农村医养结合工作中建立统一、多渠道的资金保障体系。理顺社会保险、政府补贴、商业保险等经费来源的比例,形成统一化、制度化的资金保障体系。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激发市场活力,引导多种资金参与农村医养服务。第二阶段是扩充阶段,目标是进一步提高农村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质量,扩大服务覆盖范围。鼓励医养结合服务型机构进入农村,以农村卫生室敬老院为医养资源枢纽,发展农村居家养老的医养服务。吸收第一阶段培养的专业人才进入农村医养结合服务中。进一步扩大长护险对农村老人的覆盖,探索建立长护险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报销制度。在建立好老人健康档案的基础上,巡回医疗可以与城市三甲医院进行合作,帮助农村老人以远程医疗的方式获得优质的医疗服务。推动农村卫生院与幸福院两院融合,建立医养融合型机构,统一收治有意愿入住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对经济困难的“五保户”老人进行兜底。有条件的农村可以在老人家中安装智能设备,建立村级养老服务平台。一旦老人在家中出现紧急状况,平台将直接将信息推送到卫生室医生与村长。区县政府需要对平台建设制定相关的标准,内容包括基本功能、数据规范等,为将来建设统一的养老服务平台奠定基础。第三阶段是夯实阶段,目标是完善农村地区的医养资源,实现城乡医养服务均等化。在这一阶段,可以将上一阶段建设的村级养老信息平台进行合并,搭建区县级养老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平台有利于实现城乡医养服务一体化,同时扩大平台的使用人数,形成规模效应。区县级养老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是记录当地老人信息并根据老人需求指派养老服务人员上门提供服务。区县级养老服务平台的建设可以参考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的虚拟养老院。城关区虚拟养老院成立于2009年12月,由政府主导、企业加盟、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运作。通过建立“信息服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平台以及“智能养老信息化”管理平台,城关区虚拟养老院将分散居住的已注册老年人纳入信息化管理,通过大数据收集,及时准确地提供上门养老服务淤。城关区虚拟养老院的服务从老人的一通电话开始,老人拨打热线请求服务,调度指挥中心就会向企业派发工单,随后服务企业派遣服务人员上门服务,服务人员到达老人家中后就向呼叫中心报告服务开始。在服务过程中,服务人员需要对整个过程进行录音,并留下照片记录。服务完成后,服务人员也需要向呼叫中心报告服务结束。随后老人对服务进行评价。最后质量管理中心会对服务进行回访。六、结束语在老龄化趋势长期存在的大背景下,积极应对老龄化成为国家战略。本文对中国农村医养结合的发展做了梳理,并就现存的问题提出未来发展的方向。农村地区实施医养结合是必要且紧迫的。医养结合的养老模式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高其生活满意度。与城市老人相比,农村老人年龄结构相对年轻,养老服务缺口大。如果不对农村老人进行健康管理,其日后患有慢性病的风险将会不断增加,造成巨大的医疗卫生支出负担。农村医养结合实践形成了许多成功的模式,但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医养结合层次低、农村医疗资源缺乏、筹资体系缺失、专业人才缺乏、“治未病”理念未有效体现、老人健康数据未得到有效利用的问题。未来农村医养结合的发展需要发挥我们的制度优势,利用好智能化、信息化新技术手段,建立好健康档案、创新医养结合模式,让医养服务更加便捷高效。应该进一步强化中医在医养结合中所起的作用,为老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减少老人的患病风险,探索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全人群智慧健康模式。医养结合的实施离不开资金保障,未来应该建设统一多渠道的资金保障体系,探索出可持续的农村医养结合模式。未来的农村医养结合发展可以分为建设、补充、夯实三个阶段,逐步建立农村医养服务体系,最终实现城乡老人医养服务一体化。参考文献和注释略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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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研究|陆杰华等:新时代农村养老制度设计:历史脉络、现实困境与发展路径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作者:陆杰华,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社会学系教授;郭芳慈,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硕士生;陈继华,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硕士生;陈迎港,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硕士生陆杰华【摘要】农村养老制度设计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养老问题,并从顶层制度设计的角度积极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进入新时代以来,农村人口老龄化呈现出基数大、速度加快、城乡倒置、家庭空巢化加剧、女性老人占比高、未富先老等新特征。研究发现,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养老制度设计和政策变迁经历了萌芽、起步、发展、推进和形塑五个特点明显的不同阶段;农村养老制度设计在构想、法制法规体系、养老保障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并初显成效。不过,农村养老制度设计在超前应对、城乡分治、政策碎片化、多元主体参与等方面仍然存在明显的短板。今后农村养老制度设计应在创新思路的基础上,重点在超前应对、关注重点群体、加大财政投入、构建多元主体、推动专业化服务方面做好整体框架设计。【关键词】新时代;农村养老;制度设计;历史脉络;框架体系人口老龄化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应对的制度安排。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正式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则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出了总体部署。这不仅是我国应对老龄化实践过程中的里程碑式事件,更为实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目标提供了坚实保障。相较于城市而言,农村受经济、社会、人口流动等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人口老龄化形势更加严峻,其应对也更具挑战。21世纪以来,党和政府立足当下,着眼未来,从制度设计的层面为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作出了全局性、系统性安排,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农村人口老龄化形势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农村养老制度设计也面临新的困境。新变化呼唤新设计,新设计需要新思路。妥善解决农村养老问题不仅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并有利于完善国家治理,加快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做好新时代农村养老制度设计对完善农村养老政策体系,把握农村养老大方向,助力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一、新时代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新特征(一)老龄人口基数大,老龄化加剧,城乡倒置严重历次人口普查相关数据显示,就基数而言,我国农村60岁及以上人口数从1964年的3908万人增长至2010年的9930万人,表明农村老龄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就占比而言,1964年农村老人仅占农村总人口数的6.55%,2010年其占比升至14.98%,印证了农村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的事实;就速度而言,1990—2000年农村60岁及以上老人占农村总人口比例提高2.31%,2000—2010年提高4.06%,城镇同期则分别提高1.13%、2.01%,表明农村老龄化不仅不断加速,而且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远高于城镇(表1)。此外,根据《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11—2019年的数据,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农村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高达20.5%,比城市高出4.4个百分点,说明人口老龄化城乡倒置现象突出。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农村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23.81%,比城镇老年人口比例高出接近8个百分点,表明城乡老龄化倒置问题加剧了。(二)农村家庭户规模不断缩小,家庭空巢化严重自从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以来,我国家庭户规模不断缩小。根据人口普查相关数据,2010年我国家庭平均户规模为3.10人,比2000年家庭平均户规模3.44人减少了0.34人。2016年第二轮家庭追踪调查结果显示,农村空巢家庭占所有老年人家庭的比例为37.4%。这意味着近四成老年人家庭只剩下老年一代独自生活,农村家庭空巢化严重。(三)老年女性略多于男性,文盲居多,但受教育程度逐渐上升根据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统计数据,从性别来看,农村60岁及以上的女性数量一直略多于男性。从受教育程度来看,文盲、没有完成小学但识字以及小学毕业的比例占绝大多数,高中及以上占比相对较少。但是,近年来农村人口受教育程度在逐渐上升,初中和高中及以上受教育程度的老人随着时间推移其占比逐渐增多(表2)。(四)老龄化与经济发展水平不协调,地理分布不均,未富先老现象突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总量实现了跨越式发展,GDP位居世界第二。但我国人均居民收入水平与发达国家仍存在一定差距。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依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相较于世界各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我国老龄化程度位居世界前列(图1)。当前老龄化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协调。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及相关研究,“胡焕庸线”是人口老龄化的显著分界线。东南沿海地区农村人口老龄化较西北地区显著。最严重的上海乡村地区已经进入典型的超级老龄化社会。而改革开放之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集体养老日渐式微,逐步回归家庭养老。虽然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已经初具成效,但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等各方面因素,当前家庭养老依然是农村养老最主要的方式,社会养老占比较小,农村养老未富先老现象突出。二、农村养老制度设计的历史演进及其主要特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养老制度设计持续完善,其历史演变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五个阶段。(一)1949—1977年:萌芽阶段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尚未针对老年人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此时城镇和农村的养老模式以家庭养老为主。1951—1958年的七年时间里,形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养老保险体系。1956—1962年,农村建立起五保供养制度,开办农村敬老院,逐步形成了集体供养式的农村养老模式。然而1966—1977年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农村集体养老模式受到了严重打击,农村敬老院名存实亡,五保老人的生活保障体系崩塌。这一阶段,农村养老制度体系建设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农村养老政策缺位,缺乏专门针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政策文件,制度零散且缺乏系统性。二是实施城乡分离的二元养老保障模式,城镇实行社会养老的单位退休制,农村实行家庭养老和村社供养相结合的保障制度,二者保障程度差距悬殊,农村老龄政策和养老水平明显滞后于城市。三是农村养老供给主体局限于家庭和村社,接受服务的老年群体人数有限,福利水平停留在提供最基本的社会救助层面。(二)1978—1999年:起步阶段改革开放之后,基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我国农村养老开始迈入“以家庭养老为主力,以土地权益为保障”的新型养老阶段。这一时期,农村五保养老制度存在的问题得到了系统整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建立,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得以补齐。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我国开始进行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农村养老福利事业逐渐步入社会化轨道。这一阶段,农村养老制度体系建设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国家为农村困难的老年群体提供基本物质保障,在全国范围内推进以乡镇企业农民工为主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予以政策扶持。二是农村养老供给主体开始多元化,在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下,个人、社会和市场的力量开始介入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农村养老福利事业初步走向社会化。三是农村养老模式逐渐多样化,逐渐形成了以土地养老的新型家庭养老模式为主、城镇企业农民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为辅、五保供养制度为补充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三)2000—2012年:发展阶段2000—2012年,先后产生了数量繁多、涉及面广的各项涉老政策。在养老保障方面,颁布实施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在社会救助制度方面,修订了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在社会福利制度方面,针对经济困难、失能高龄老人提供津贴补助。在卫生医疗方面,探索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养老模式方面,推进形成了“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模式。这一阶段,农村养老制度体系建设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农村养老政策走向制度化、法制化,各项具体政策的颁布和落地有力推动了我国农村养老体系的发展。二是农村养老供给走向国家化、社会化和市场化,国家财政承担起五保供养资金责任,社会力量和市场资本开始以民办民营、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的形式助力农村养老机构建设。三是农村养老保险模式开始走向城乡统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原本针对农村部分特殊群体设计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入政策设计中。(四)2013—2019年:推进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切实应对和缓解农村老年人在养老方面的压力,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密集出台多项政策,在农村养老机构和设施建设、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地区的医养结合实践等方面作出明确引导。此外,基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增加农村老年人的经济补贴和福利待遇。各地方政府也积极配合中央,探索构建符合实际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和农村养老服务体系。这一阶段,农村养老制度体系建设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基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农村养老问题的经济基础有所改善,针对农村养老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大,配套性、具体化的养老政策密集出台。二是农村养老服务多元供给格局基本成型,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家庭以及市场、社会的责任分配。现阶段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主要是以家庭赡养和社区养老为基础、以农村互助幸福院和敬老院等养老机构为依托、农村老年协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多方主体共同参与。三是对城镇社区福利机构、农村五保供养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大,重点关注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五)2020至今:形塑阶段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将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这对于我国“十四五”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乃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程具有重要意义。这一阶段,农村养老制度体系建设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前布局,深耕硬件建设、布局软件建设。在设施建设方面,重点关注互助性养老设施、养老服务中心、失能半失能照护机构的建设;在服务体系方面,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打造县、乡、村三级农村养老服务网络。二是重点关注农村特殊困难老年群体,坚持完善针对农村留守老人、特殊困难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的社会救助和福利补助制度。三是强调涵盖物质和精神两大层面的养老照护服务,关注农村老年人的心理需求和精神健康,对于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破解农村养老难题具有重要意义。三、现阶段农村养老制度设计的进展与效果(一)现阶段农村养老制度设计的主要进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认识和把握人口老龄化新国情、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探索中国国情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对人口老龄化顶层设计体系与框架迈入新时代。党和国家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强农村养老制度设计的主要进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积极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构想初现端倪进入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不断加强对农村养老服务的扶持力度,积极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构想初现端倪。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政策文件密集出台,奠定了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老龄政策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着重提出了“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将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龄事业和养老体系发展的总体考虑,明确了未来一段时间的工作目标,为农村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2.涉老涉农法治取得突破性进展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指老年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的总称。农村老年人由于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比较薄弱,他们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为了加强涉老涉农方面的法制建设和切实保障农村老年人的权益,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重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家庭和社会两个层面做了进一步的法律规定。与此同时,许多地方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尊老、孝老、敬老、爱老等方面出台了地方性的法规,为探索形式多样的地方应对人口老龄化模式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撑。2021年4月29日审议通过的《乡村振兴促进法》则从乡村振兴的路径助力农村养老,这为保障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文化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3.老龄相关公共政策密集出台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出台了近400余项老龄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以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为主轴,结合“积极老龄化”“健康老龄化”的政策导向,重点在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医养结合、探索长期护理保险等方面进行试水,对农村养老服务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显著提升了农村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2017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中更是明确提出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一系列配套政策的密集出台,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农村养老的高度重视。4.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实现全覆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养老保障与医疗保障实现跨越式发展,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实现城乡全覆盖,同时其保障水平逐步提高,进而显著提升了养老服务的供给水平,标志着老龄保障体系建设迎来大发展大繁荣的新格局。当前,我国覆盖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主要包括农村社会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农村大多数老年人养老的主要保障,对农村养老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二)现阶段农村养老制度设计的主要效果1.农村养老政策效果初显党和政府积极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对农村养老服务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强,相关政策效果初步显现。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领域,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实现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统筹,进一步夯实了农村养老的物质基础。在涉老法治方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保障了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在农村养老健康服务体系方面,加强了对农村的医疗健康宣传教育,农村老年人健康养生及疾病预防意识进一步增强。2.农村养老模式日趋多样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省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探索构建并全力推进符合实际的养老服务模式,建立更有效、更有针对性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依据自身农村农牧区结合的特点,创新养老模式,提升农村特困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湖北省随州市建成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和村卫生室,通过“两室联建”探索农村养老新模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充分发挥村庄内生性力量,依托农村老年协会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创建“医养一体、两院融合”的农村养老模式。河南省武陟县依托“慈善工程”发展本地养老事业。这些地方性探索日趋多样化并取得初步成效,为全国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和可推广的成功经验。3.农村老年人生活保障体系初步形成近年来,党和国家大力建设和完善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建立农村老年人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不断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水平。截至2017年底,全国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实现省级全覆盖,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已经覆盖全国大部分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也得到了各级政府积极的贯彻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村高龄、失能等困难老年人都被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将以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相结合的方式纳入政府的供养范围,不断提高供养水平,扩大保障范围,给予他们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目前,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初步形成。4.农村养老服务供给格局初步形成“十三五”期间,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开展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在逐步探索中取得了一定成效。每年中央财政投入10亿元用于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其中就包括了农村地区的居家养老服务试点。与此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了“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近两年总计安排中央财政投资58亿元,重点支持养老院、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设施等。除此之外,中央财政每年还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重点支持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农村五保供养设施、光荣院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其中2016年和2017年分别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13.1亿元和13.2亿元。目前,在中央财政支持下农村养老服务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家庭赡养为基础,以养老机构和互助养老院为依托,乡镇敬老院托底,农村老年协会积极参与的供给新格局。四、现阶段农村养老制度设计面临的主要挑战及其成因分析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在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计方面取得了新进展。但在肯定这一成绩的同时,必须承认我国农村养老制度设计依然面临严峻的挑战。(一)农村老龄化速度快、老年人口规模大,超前应对存在明显不足我国在200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有关预测认为,到2025年,中国老年人口总数将接近3亿,到2050年,我国将有4亿多老年人,也就是说每三个人中就会有一个老人。潜藏在这些数字后面的是老龄化在城乡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根据全国第五次和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城乡老年人口占比水平差距从之前的1%扩大到了3%;2020年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也显示城乡老龄化差异加大了。与此相对应的是,农村空心化、空巢化越来越严重。《2011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0年农村空巢老人占45.6%,失独老人占10.6%,目前这一比例还在逐年升高。农村空巢老人生活无保障,精神慰藉匮乏,甚至需要花费精力照顾孙辈,其对于养老服务的需求更加迫切。(二)应对老龄化的区域统筹和城乡分治尚未形成,老龄公平亟待提高我国国情较为复杂,不同地区、不同省份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养老保障水平差异巨大,各地的基础养老金数额差异就体现了这一点。2017年各地基础养老金发放数额中,省际最高和最低基础养老金待遇差别达到12.1倍。其次,在我国社会福利领域形成的城乡二元格局中,城市养老服务保障水平长期高于农村。在对既有社会福利格局存在路径依赖的情况下,也出于对经济发展的考虑,政府的公共财政投入大部分会优先偏向城市,优质的养老资源都集中于城市。相比而言,公共财政对于农村养老服务投入明显不足,农村的养老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医疗资源作为养老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乡差异上显得尤为明显。优质的医疗资源聚集于经济发达的城市,农村老人不得不异地就医,但由于许多省份的新农合统筹层次还停留在地市一级,医保的跨区域结算存在手续烦琐、结算不及时、报销周期长、报销比例低、个人负担重等问题,直接导致农村老人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养老服务水平存在的区域差距和城乡差距制约着养老公平的实现。农村养老制度设计还欠缺一部独立的农村养老相关法律来对农村养老进行统一规划。目前,对于农村养老,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一些行政性法规和部门规章,2021年4月底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也有所提及,但是还欠缺一部独立的农村养老法律来对农村养老进行统一规划。我国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实践领先于法律规定,各地在没有统一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对农村养老已经有了不同模式的探索,这也说明农村养老的法制建设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三)现有的政策制度存在碎片化、水平低、成本高等问题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但是现有的政策制度存在碎片化、水平低、成本高等一系列问题。所谓碎片化,指的是由于我国各地农村情况复杂,除了基本养老金以及新农合等政策有全国统一的规定之外,在农村养老政策领域,各地政府往往是依照各自地区特点确立相关政策。这使得现有农村养老政策除了统筹水平低之外,也存在碎片化的特点。所谓水平低,指的是我国农村老年人的人均基本养老金要远低于城市老年人。2017年的数据显示,我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均基金支出是3122元,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均基金支出为567.2元,前者是后者的5倍多。2017年,离退休职工人均基本养老金为2876元/月,而同期农村老年人的人均基本养老金为126.7元/月,前者是后者的22倍多。所谓成本高,一是由于农村地区老人居住不如城市老人集中,农村养老政策落实到每一位老人的政策传递成本相对较高;二是由于农村地区养老保障产品长期供给不足,导致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运转成本不断上升以及进行城乡养老体系统筹的“转轨”成本较高。上述现有政策存在的问题对于农村养老政策的顶层制度设计是一个挑战。(四)农村养老服务多元主体体制尚未形成农村养老服务多元合作供给模式是在对传统治理模式的反思与批判的基础上形成的。在多元合作供给模式下,政府(公共部门)、市场(私人部门)、社会(第三部门)通过相互合作、竞争及制衡,弥补政府、市场和社会单方面供给公共服务的不足。农村养老服务多元主体体制因其能够灵活应对农村养老服务的不同需求,且更有效率,受到世界各国的追捧,成为各个国家农村养老服务体制改革的方向。但是,多元主体治理没有具体的、可操作化的实践指导,各国在实践的过程中碰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农村养老服务多元主体机制,家庭、社会组织、政府、市场每一个主体在现阶段参与农村养老服务的过程中都存在相应的问题。综合而言,导致我国当下农村养老制度设计缺位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家庭养老压力沉重。家庭一直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主体,家人常常是农村老人晚年的主要照顾者。但是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价值观日益多元,个人追求自我价值的意识日渐突出,家庭观念日渐弱化,与之相伴随的是“孝”文化的褪色。另一个更加现实的变化是,在独生子女政策影响下家庭结构日趋少子化、核心化。2016年第二轮家庭追踪调查的结果显示,我国农村近六成家庭的人口数为3人及以下,平均家庭户规模处于偏低水平,其中单人家庭所占比例达到8.1%,并且农村家庭为一代人和两代人的比例达到70.7%。多数农村家庭呈现“倒金字塔式”的家庭结构,家庭的养老压力巨大。二是社会组织能力受到限制。社会组织被学者们称为社会服务领域的“第三部门”,即各种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社会组织以其灵活性、非营利性、互益性和志愿性等特征,在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中,社会组织相比政府部门更贴近服务对象,可以更敏锐地感知农村老人的养老需求,灵活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在农村养老服务的传递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养老服务的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不足,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政策支持力度不够。有学者指出我国社会组织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参与农村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数量少、规模小、能力弱;第二,过分依赖政府组织,在参与农村养老服务的传递过程中带有很强的行政导向,丧失了灵活性和独立性,成为政府部门的延伸机构;第三,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养老服务缺乏宽松的政策环境,缺乏相关政策的支持,政府烦琐的审批手续抑制了社会组织的积极性;第四,政府对农村养老服务的资金支持尚未规范化和明确化,地方政府没有给予明确的公共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缺少有效的资金保障。三是政府长期缺位。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存在“重城市轻农村”的思想,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中长期缺位,农村养老依靠内生性供给的特征明显。公共财政在农村养老方面的投入比较少。长期以来的历史欠账致使农村养老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后,虽然多数农村逐步拥有了公办或民办的养老机构,但是与之相匹配的医疗卫生机构、老年活动中心等基础性配套养老设施仍然存在较大缺口。依照国际经验,构建农村养老服务多元主体体制,要加强政府的主导者角色,落实政府在财政、监督、组织等多方面的责任。四是市场在农村养老服务中介入不足。市场是农村养老服务多元主体体制中的重要主体,但在我国农村市场化养老却一直无法取得理想的效果。从供需两方面来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农村养老服务市场存在供需不匹配的状况。在我国,居家养老一直是养老的主要形式。2015年发布的《中国养老机构发展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养老服务机构总体上是“农村多,城市少”,而且我国养老机构的空置率高达48%,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农村敬老院,有利润盈余的养老机构比例仅占9.4%。另外,市场化养老的主要目标是满足中等以上经济收入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受到经济收入水平的限制,需求主体数量较少且分布空间十分分散,市场化的农村养老服务传递面临一定的阻碍。长期以来,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晰以及对于养老福利化的宣传也不利于农村养老服务产业化的形成。投入时间长、利润低、风险大的行业特点,以及与公办养老机构相比的政策待遇劣势都限制着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养老服务领域。五、新时代农村养老制度设计的主要思路和框架体系进入新时代之后,做好农村养老制度设计事关乡村振兴的大局,事关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全局。为此,农村养老制度设计要利用好这一时期,既要谋划好眼前的老龄工作,又要统筹好适应农村老龄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确保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一)主要思路1.更加注重农村养老制度建设针对养老服务水平存在的区域差距和城乡差距,农村养老制度设计应更加注重在乡村振兴和应对老龄化国家战略背景下,出台独立的农村养老相关法律来对农村养老进行统一规划。基于农村地区的独特情况和服务短板,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托底,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建设,弥合城乡分化的养老差距,侧重解决现有政策制度中存在的碎片化、水平低、成本高等一系列问题。2.更加注重全方位保障体系建设一是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解决农村发展问题,增强农村养老的经济实力,重点关注农村医疗资源短缺、医疗水平偏低等问题,促进公共服务逐步均等化,建立专业养老照护培训体系。二是要深化农村老年人生活保障体系,提高农村养老金水平,推动农村老年人社会救助、福利补贴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相衔接、广覆盖。三是加快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长期失能老人的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提供资金保障,让失能老人能够享受到更好的护理服务,同时缓解政府和社会在照护失能老人方面的压力。3.更加注重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完善一是要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兜底保障,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失能照护服务体系,解决好需求迫切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问题。二是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完善,重点发展社区嵌入式的养老模式,同时注意补齐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短板,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结合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打造县、乡、村三级农村养老服务网络。三是建立健全农村老年人的精神关爱服务体系,发展农村社区互助养老,为农村老年人丰富精神生活、消除孤独感、构建社会支持提供制度保障。4.更加注重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创新过去农村老龄工作主要关注物质赡养层面,农村养老呈现出“重物质轻精神”的特点,忽视了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和关爱。未来农村老年服务体系建设应综合考虑老年人的多方面需求,在完善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关注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和社会参与。一是通过邻里、亲友、志愿服务等路径,依托农村幸福院、养老大院等机构,发挥老年人在社会建设领域的专长和作用。二是通过鼓励低龄的健康老人照顾失能老年人、建立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等方式,探索可持续性的农村养老服务内循环模式。三是牢牢把握住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老年协会等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积极培育农村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增加农村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使其融入整个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中。(二)主要框架体系1.超前设计农村养老相关制度及其政策体系立足新时代,应站在战略层面对农村养老事业做出设计,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出规划:一是加强农村老龄社会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二是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和质量。三是开发农村老年人力资源,引导老年人再就业和参与社会活动。四是重视农村养老机构建设,推动养老事业和老龄产业协同发展。2.重点关注特困老年群体的基本权益完善农村老年人基本权益保障,需要重点关注特殊困难老年群体,聚焦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老年人和农村留守老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出规划:一是加强法制建设,从法律角度保护农村特困老年群体,为其基本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力求实现农村养老“有法可依”。二是考虑多方需求,在物质保障、精神关爱和社会参与上为特困老年群体提供制度支持。三是加强相关管理,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为农村特困老年群体接受服务提供管理和服务保障。3.持续构建多元农村养老服务主体构建农村多元养老服务主体,助力形成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辅助、农村幸福院和乡镇敬老院为依托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未来需要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探索:一是强化家庭和子女在农村老年人赡养与关爱服务中的主体责任。二是加强农村老年协会自身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基层老年协会在农村养老中的治理和服务作用。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助力解决留守老人的精神健康问题,重点关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群体的养老服务问题。四是无偿或低偿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服务场地和物质支持,加强地方资源投入。4.坚持增加农村养老公共财政投入坚持增加对农村养老服务的公共财政投入,推进农村养老区域之间统筹,缩小养老水平城乡分化差距。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基于乡村振兴的背景,努力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完善各项补贴制度,进一步统筹养老、医疗保险,确保农村老年人享有和城镇居民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鼓励多方社会资本积极为农村养老慈善事业做贡献,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建设,改造农村养老服务机构设施。5.推动农村养老服务的专业化发展养老护理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养老服务的质量。农村养老事业的发展需要大量养老服务专业人才,而人才的培养既需要在国家层面设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岗位培养体系、制定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中长期规划,也需要在专业层面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培训制度,并在教育培训、工资待遇、人才保障等方面为其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通过引导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技能培训、对高学历专业人才实施下乡扶持优惠政策等手段,推动农村养老服务向专业化发展,对于促进农村稳定发展、提升农民幸福感、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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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研究|张艳霞等:中国农村养老保障资金供给现状及多元化探析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作者:张艳霞,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副教授;刘远冬,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博士生;吴佳宝,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博士生;王佳嫒,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硕士生【摘要】国家通过渐进式改革不断推进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政府不断充实养老保险资金,加强对贫困、高龄、失能老年人的社会救助,引入市场和社会力量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中央和地方虽然探索了不少经验,但农村养老保障资金供给依然面临诸多挑战:资金投入主要依赖政府财政,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参与不足,农村养老保障水平远低于城市,而且地区之间差异巨大。应该加强农村养老的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将更多的公共财政资源投入农村,优化政策,建立多元混合的农村养老保障资金供给体系。【关键词】中国农村;养老保障;资金供给;福利多元化一、问题的提出应对人口老龄化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议题。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02万人,占总人口的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064万人,占13.50%。“十四五”期间我国老年人口增长相对平缓,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做好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宝贵窗口期。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指出,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重点难点在“三农”,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就是迫切需要补齐的农业农村短板弱项。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支持乡村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一整套系统性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金制度、老年社会救助与福利、社会化养老服务三个部分。具体来说主要包括由基本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集体和个人为养老准备的储蓄、投资、财产收益等组成的资金供给体系;由国家和社会为加强高龄、失能失智、特困等老年人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提供资金补助的老年社会救济体系;由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和相关养老服务产业组成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资金供给最重要也最具挑战性,亟须建立多元混合的养老保障资金供给体系,由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多元责任主体共担。本文定义的农村养老保障资金是由政府、市场、社会和家庭等责任主体为应对老龄化和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而投入的资金。本文将深入剖析上述多元责任主体对农村养老保险、老年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社会化养老服务提供资金支持的现状和问题。福利多元主义是应对福利国家危机而产生的概念,在政策实践和福利研究中逐渐生成和转化。20世纪70年代经济危机爆发,西方社会结束了二战后近30年稳定迅猛的发展,人口老龄化开始引起国家财政紧张,福利多元主义倡导将市场和社会力量引入公共服务以解决福利国家“国家失灵”的危机。福利多元主义与混合福利经济、公私部门合作、福利国家私有化等诸多概念一同指向了反对国家垄断福利供给、主张引入非政府力量的一种多元混合的福利制度。作为社会政策的一个宏观分析范式,福利多元主义关注福利的多元来源、供给、传输的结构,主张福利供给要从单一的国家责任转为多元主体责任,其发展脉络主要从福利供给主体的多元化角度进行深化,以各主体福利供给原理、内容和方式区分,从家庭-市场-国家的福利多元组合模型、国家-市场-家庭的福利三角发展为国家-市场-社会(非营利)-家庭的四元范式。在更加精细的框架中,福利多元主义可以从资金供给、服务提供和制度规范三个维度进行分析。多元混合福利体系的实践比理论更加复杂,正是理论中主体构成及其职能关系的模糊性带来了实践中的开放性和灵活性。福利多元主义理论传入中国后便引起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他们介绍福利多元主义的兴起过程、主要概念和理论流派,发展具体的分析框架。学者采用福利多元主义视角对儿童福利、社会救助、养老问题等展开了大量实证研究。作为社会力量的代表,非营利性组织备受国内学者的关注。在中国的福利多元化实践中,政府在其他多元主体缺失的情况下主动培育市场和社会,产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一体”模式——“多元”参与者从属于政府主导的“一体”。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的现实需要。但我国在养老保险、老年社会救助和福利、社会化养老服务上一直重城市轻农村,基本养老金水平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差异巨大,多元养老保障体系中各主体的权责分配模糊。学者特别关注政府的权责和行为,要求转变政府职能、转型公共财政、规范行政支出、调整分配格局,合理配置农村社会保障权责,实现可持续发展,建构一个多主体、多层次、多阶段的综合型养老保障体系。国家迫切需要加大社会保障再分配力度,而持续壮大社会保障体系的物质基础的关键在于增加财政投入,调动市场、社会、个人及家庭的积极性,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来源。近年来,中央不断推进社会保障体系改革。中央政府强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社会政策体系下的养老保障体系设计与实践,一是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统筹各主体力量,二是通过试点探索有启发能推广的发展道路。顶层设计和试点办法的结合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一再重申保障和改善民生“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要求,体现的是一种积极稳妥的社会政策发展道路。从全能型国家向规制型国家的转向为社会领域的改革创造了条件,以“放管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为代表,党的十八大以后的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处理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这一核心问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为养老保障资金多元化的落实破除了制度约束。本文将对中国农村养老保障资金供给相关政策和实践资料以及研究团队2020年到江苏省多地开展的实地调研所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梳理农村养老保险、老年社会救助与福利、社会化养老服务三方面的资金供给现状,深入剖析农村养老保障资金多元化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尝试针对农村养老保障资金多元化发展提出对策建议。二、农村养老保障资金供给现状“十二五”以来我国致力于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社会养老资源日益成为老年人养老的重要依托。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完善以资金作为重要支撑,取得了一定成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获得重点保障,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开始建立。(一)多元共筹农村养老保险资金中央通过不断提高资金统筹层级有效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分配力度,优化资金转移支付,强化农村养老保障的互助共济功能。近年来国家将机关单位、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三个群体的养老保险进行统筹,并将统筹的层级从单位和村镇逐渐上升到省级。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几经波折,1992年开始在全国逐步推广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9年被整顿规范,取而代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自2009年开始试点并逐步推广,于2012年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2014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投资运营。农村养老保障中最重要的保险资金是并入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由2012年的48369.5万人增加到2020年的54244万人。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的数据显示,中国农村60岁及以上人口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不断提高,从2011年的37.1%增长到2018年的96.7%。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原则实施,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对各级政府财政责任的规定和落实:政府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全额补助中西部地区,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为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从2009年的55元/月上调至2020年的93元/月。尽管新农保的领取金额呈增加趋势,但是相对于以企业职工为主的城市养老保险来说,数额很小,且两者的差距不断扩大,这深受地区经济差异、国家政策扶持、地区老龄化人口情况等多重因素影响。例如,我国四个直辖市2020年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就有显著差异:北京为820元,上海为1100元,天津为295元,重庆为115元;经济发达的江苏为160元,而经济欠发达的青海为180元。各省基础养老金增加费用中省、市、区、县财政按比例分担,财政紧张的市、区、县都没有余力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比如,江苏省内部差异显著:2020年苏南地区苏州市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590元,而苏北地区宿迁市为160元。中央正在试点的长期护理保险将来有可能成为社保“第六险”,为养老保障提供资金支持。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结了前期青岛等地的试点经验,在全国选择了15个城市和2个重点联系省份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各试点城市的实施方案中长护险的资金来源包括医保基金、个人缴纳、单位缴纳、财政补贴、福彩公益金。在第一批试点城市中,6个城市仅覆盖职工,2个城市覆盖职工以及城市居民,7个城市覆盖职工和城乡居民;在两个重点联系省中,山东16个市中只有经济较发达的青岛、烟台、东营覆盖了农村居民。苏州张家港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划转部分组成,政府补助部分由财政依法依规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福彩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资金中划转,由市镇两级财政共同负担;要求个人缴费不高于上年度全市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2%。2020年,张家港市为失能6个月以上参加医保的城乡老人提供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按评估的失能等级(中度每月13次两小时居家护理、重度15次),每小时居家护理服务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支付37.5元,个人支付2.5元。2020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将试点城市增至49个,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与2016年相比,2020年的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着重强调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试点各地在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筹资、待遇享受、标准体系、服务提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长期护理保险多元筹资效果有待考察。当前中国农村的养老保险主要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主,商业以及其他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仍然较低。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养老保险金承受的财务压力越来越大,社会养老服务的多元化筹资是必然的选择。其中,政府、市场、个人、社会慈善力量都是养老金投入的重要来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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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祝睿:乡村振兴背景下扶贫产品标识制度的完善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作者:祝睿,兰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摘要】扶贫产品标识实践在扶贫具体目标、扶贫手段集成程度、标识的标注内容和标识的法律形式等维度展现出多种类型。扶贫产品标识实践目前存在信息规制不足的问题,具体体现为标识类型体系建设不足、标识合规性管理不足、认证法律形式缺失、扶贫产品标识制度规模有待扩大。在乡村振兴中,有必要建立健全扶贫产品标识法律制度。立法原则为保障消费扶贫市场信息的充分性和正确性;立法内容主要包括标注管理法规、标识标注标准、认证管理法规、认证过程标准;立法实践应注重跨产品标识领域、跨地域、跨贫困治理机制的经验比较与协同;立法模式应采取央地协同的框架型立法。【关键词】乡村振兴;贫困治理;消费扶贫;扶贫产品;信息规制在利用产品标识(如地理标识、绿色产品标识等)推动扶贫的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的产品标识:扶贫产品标识。这种产品标识的特点是:其宣传的不是产品本身的某种优越性能,而是该产品的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带贫、益贫作用,从而引导有扶贫观念的消费者进行消费,引导其他消费者逐渐参与扶贫消费。它鼓励企业更好地承担扶贫社会责任、鼓励消费者认识并参与贫困治理,体现了促进市场力量参与农村产业振兴的意涵。扶贫产品标识能够适应当前的贫困治理形势。具体来说,我国在下一阶段贫困治理实践中将纳入两方面新要点:在目标方面,需要预防绝对贫困的复发并治理相对贫困,并将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战略接轨,以制度化的部署使农村向更高水平发展;在手段方面,需要转换扶贫治理逻辑,从集中动员模式转向贫困主体自治和社会多方共治,建设内生、长效发展机制。与上述背景相对应,扶贫产品标识的两项特点使之具有可观的应用潜力:第一,该标识聚焦于贫困治理的目标且适用广泛,不受资源、区位方面特殊经济禀赋的限制,可以分级分类地在不同发展水平的农村地区进行推广,并且倾向于鼓励扶贫效果更好、扶贫需要更高的地区和群体,不需要使部分资源禀赋确有困难的地区承担过重的推广和竞争成本;第二,该标识聚焦于提供内生激励,是一种能适应贫困治理模式转型的治贫手段,其依附于产品而存在、流通,旨在披露扶贫消费决策所需的市场信息,激活并利用市场的内在动力调节社会资源配置,推动扶贫产业振兴。目前,贫困治理工作还有待法制建设,扶贫产品标准化的部署已提上日程,乡村振兴战略也打开了立法窗口期。扶贫产品标识是与部署相关的具体、可操作举措。在乡村振兴领域的下一步研究中,值得究明扶贫产品标识法律制度建设的正当性及实践进路。一、扶贫产品标识实践的现状国务院扶贫主管机构提出,扶贫产品的含义是“贫困地区生产的具有带贫效应的产品,这样的产品和贫困地区普通农副产品最大的区别是具有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的作用”,扶贫产品具有“产品安全合格;承诺价格是同规格、同品种、同质量的平均价格;有减贫带贫机制”三要素,扶贫产品的功能“就是要让消费扶贫的政策红利、市场红利最后能够真正落到贫困地区产业上,带动贫困人口增收脱贫”。上述阐释构成了实践中扶贫产品的基本内涵,也相应地勾勒出扶贫产品标识的实践原则。各地在具体探索实践中对该原则的演绎不尽相同,通过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形成了多种类型的扶贫产品标识。在此以西部地区部分经验为参考,按照目标与手段、内容与形式两对概念共四个维度将扶贫产品标识类型化区分如下。(一)扶贫具体目标维度:参与型与分配型标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乡村振兴的总目标下,各类扶贫指标是对该总目标的具体化,而扶贫产品标识可以说明产品旨在实现何种具体扶贫指标。参与型标识,指声明贫困人口在商品生产中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度参与其中的标识。例如,《广西扶贫产品认定方案》第2节第2条第1款、第4款规定了市场主体聘用脱贫目标人口要达到总用工量的10%(含)或30人(含)以上、经营用地使用脱贫目标人口土地达到经营用地的15%(含)或50亩(含)以上。分配型标识,指声明贫困人口参与产品生产经营的基础上,在收益分配中得到扶持程度的标识。例如,根据《重庆市扶贫产品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符合第4节第2条第3款规定“未来1年,市场主体收益分配给贫困村集体经济和贫困户的合计不低于10%”的,可以根据第1节规定“优先申报使用我市扶贫类公用品牌”。(二)手段集成程度维度:认证导向与商誉导向标识每种扶贫产品标识都在披露并宣传某种具体扶贫目标,前者是后者的手段。在此分类维度下,区别不同标识的关键在于,在利用扶贫产品标识作为脱贫手段的基础上,是否还集成了其他信息手段。认证导向标识,指没有集成其他信息手段,聚焦于认定并声明产品扶贫属性的标识。产品在一般性地合法合规(比如符合《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等)的大前提下,能够机制性地发挥带贫、益贫等作用,则具备获得标识的条件。例如,根据《广西扶贫产品认定方案》《广西扶贫产品标识管理办法》,已经被认定为全国扶贫产品的,可自愿申请获得扶贫产品标识。商誉导向标识,指集成了其他信息手段,标识除了认证产品的扶贫属性,还兼顾评价产品在其他方面的正面性质,以期使产品展示超越扶贫消费语境的竞争力。例如,四川省推行的“四川扶贫”集体公益商标,由四川省供销社农产品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管理,该商标在申报使用的审查中,不仅需要考量产品的若干扶贫属性,还需要酌定产品是否具备《“四川扶贫”集体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第2章第9条第7款规定的出口资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其他优越属性,呈现出行政化与商业化结合的标识管理理念。(三)内容维度:描述性与评价性标识作为符号的标识由特定的文字、图形和色彩等要素组成,并通过这些要素的排列组合传递一定的信息,阅读者通过一定逻辑规则体系对符号进行解读,从而获知这些事实性或评价性信息。描述性标识,传递的信息是关于扶贫产品的事实。例如,假设某标识符号是数字“10%”以及图形“两只亲密握住的手”,同时为阅读者提供了解读符号所需的辅助信息(如包装脚注、平面媒体、网络门户),使其能够获知事实,如“原料生产者能获得本产品全产业链总利润的10%”。在实例中,甘肃省扶贫产品标识“甘肃味道”提供了作为辅助信息的“扶贫属性卡”,其中声明了“货源地属于国家级贫困县”的事实信息。评价性标识,传递的信息是关于对扶贫产品之扶贫作用的评价。例如,假设某标识符号是文字“某市扶贫产品”,同时辅助信息显示,该标识意味着产品在某种价值判准下是“好”的扶贫产品。在实例中,云南省文山州相对独立地探索推出“文山扶贫”标识用于宣传加工成品类产品的扶贫消费,从而声明“该产品有助于文山州扶贫攻坚”的评价信息。(四)形式维度:集体/商品商标、“认定”与普通广告标识的形式指标识作为法律关系客体时的法律属性,目前标识主要有商标、“认定”与普通广告三类。商标形式的标识,指标记并宣传扶贫产品的集体商标或商品商标,接受以《商标法》为法定规则、以商标所有者(或管理者)的扶贫策略为约定规则的调整。一般由政府扶贫主管行政部门下辖事业单位、扶贫领域行业社会组织进行集体商标注册,在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进行运营管理,由参与扶贫的企业有条件地进行共用或使用。例如,四川省针对性推出的“四川扶贫”公用品牌;重庆市原有较为成熟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巴味渝珍”,在扶贫消费背景下作出了倾斜,目前部分地承担了扶贫类公共品牌的功能;青海省正鼓励探索建立“青品汇”线上线下销售平台品牌。“认定”形式的标识,指标记并宣传扶贫产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但这种“认定”并非认证,它不接受《认证认可条例》调整,而主要接受《著作权法》《广告法》以及各地脱贫政策的调整,其法律属性为具有知识产权的图形广告,但因公权力的主导式参与而区别于普通广告,这种标识被用于标记消费扶贫运动的采购对象,并向偶然接触扶贫产品的消费者进行宣传。例如,根据《广西扶贫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该标识的所有者为自治区扶贫办,该标识使用者应“参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使用。普通广告形式的标识,指企业基于自主决策而宣传产品扶贫属性的图形和文字,其法律属性即为一般意义上的广告。当然,由于扶贫工作的公共性,在具体广告的运作中一般也有公共服务部门参与。例如,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引入的消费扶贫自动柜员机销售印有消费扶贫广告的副食。二、扶贫产品标识实践问题的法学解析本文将从立法释义学的角度对扶贫产品标识实践问题进行法学解析,将法释义学与立法学结合,对“有待规范的生活关系、对现存的规范可能性、对即将制定的规范所要加入的那个规范的整体、对即将制定的这一部分规范必然施加于其他规范领域的影响”进行思考。先从立法规制的正当性出发,再围绕规制的要旨,对扶贫产品标识实践现状进行问题解析。(一)作为先决问题的法律规制正当性各地扶贫产品标识实践提供了十分丰富的现象素材。按不同的维度剖析具体问题前,需要分析先决问题,为何“扶贫产品标识”需要被规制,为何各地标识管理机制实践现状需要被改进?基于何种规制逻辑的法律制度建设才是正当的?从规制理论出发,针对产品标识的规制属于信息规制,旨在向产品供应者施加提供充分且正确的信息之义务,确保市场信息流通的量和质,从而改善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市场环境。至少可以从扶贫企业、扶贫消费者的权益两方面论述扶贫产品标识信息规制的正当性。以扶贫企业为主体,信息规制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的要求。承担社会责任参与扶贫是一种对公共利益有正外部性的行为,它产生了帮扶弱势群体的公共服务作用;同时,这也会相应地增加企业成本(如迁建厂房和供销渠道、培训新职工、新的亏损风险等)。从公共利益的价值立场观察,扶贫企业是一种应当激励且在缺乏激励机制的情况下会因市场失灵而退化的主体。由此,孵化自主脱贫村办企业、外地招商引资优惠等激励随之出现,扶贫产品标识的使用权属于其中之一。至此,在扶贫企业这一群体里产生了新的“撇脂”问题:对扶贫企业这一群体而言,扶贫产品标识使用权是一项收益,就该收益而言,企业倾向于以最低成本去获取。在扶贫产品标识没有提供更充分信息的情况下,利润导向的扶贫投资与社会责任导向的扶贫投资得到的评价相同,弱势群体享有收益权重高、长效机制好的产销模式与收益权重较低、长效机制一般的产销模式得到的评价相同。在同一标识下,扶贫力度较弱、扶贫模式较粗放的产品与扶贫力度大、扶贫模式健全的产品混融。围绕产品标识使用权,在以扶贫为导向的消费扶贫市场中,市场竞争将使产品的扶贫属性趋近于最低准入门槛,多元化、共同致富效果好、存续价值大的企业将因得不到扶贫产品标识使用权方面的充分识别,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信息流动弱势地位。尽管这类企业有望得到交叉补贴,但从扶贫消费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来看,针对“撇脂”的信息规制仍是必要的。以消费者为主体,信息规制有助于保障其道德消费的知情权益。市场化的扶贫消费含有道德消费的内涵。消费者通过标识宣传选购扶贫产品,并获得“为贫困治理作出了贡献”的道德体验效用。如果真正在道德观念上区分扶贫产品与非扶贫产品、从道德消费的视角对待扶贫产品,则可见产品的扶贫属性与价格、净含量同属产品的关键信息。无论是日常扶贫消费,还是在政府推动的扶贫消费运动、政府扶贫采购等情形下,消费者购买扶贫产品时,应当有权利充分了解自己的购买行为支持了何种扶贫理念,作出了何种程度的贡献。同时,消费者也有权围绕产品的扶贫属性,在扶贫产品与非扶贫产品之间、扶贫产品之间进行比较消费。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能够宏观地提高扶贫消费市场的配置效率,减轻因信息赤字造成的市场失灵问题,从而获得经济基础上的正当性。目前,标识围绕产品扶贫属性基本只能提供“有”某种扶贫机制的信息,值得继续完善。当然,随着扶贫消费者对扶贫产品标识的认同,增加比较性消费行为后,生产方会因竞争压力而倾向于改善扶贫水平,这也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基础上的增益。(二)标识的类型体系有待建设基于扶贫产品标识的具体目标维度和手段集成维度的现状,以及信息规制要求信息披露充分性的要旨,可以发现扶贫产品标识缺少类型体系的建设,标识披露的信息较为模糊,表现为不同扶贫具体目标、不同扶贫手段集成程度的标识在评价和实际使用中没有区分。应区分治理绝对贫困与治理相对贫困的目标,分化出同一系列、不同型号的参与型扶贫产品标识和分配型扶贫产品标识,并为其配置适当的手段集成程度。具体来说,采用用工、用地、用料等形式的参与型扶贫产品能够使贫困户与市场经济密切接轨,有助于脱贫,这点应无疑义。相应地给予相关产品参与式扶贫产品标识,亦是正当的。然而,如果融入缩小社会差异、实现共同富裕的理念,加入治理相对贫困、预防返贫的扶贫目标,则需要注重利益分配方面的策略,以利润倾斜、能力建设等形式使脱贫户在脱贫线之上赢得进一步发展的空间,改善其收益份额和抗风险能力。实证表明,吸纳贫困人口到产业中,固然可以使其获得一定水平的利润。但是,在不采取额外策略的情况下,弱势生产者获得利润的份额难以得到进一步的实质改善,其所在产业可能仍然是“缺乏前景的”,而旨在改善利益分配的公益性产品标识能促使产业链利润分配向弱势生产者倾斜,促进产品产业链诸环节的平衡发展。因此,应当建构扶贫产品标识类型体系,给不同扶贫理念以差异化的评价。参与型的扶贫策略旨在使贫困者通过参与生产而参与分配,有助于促进贫困者达致一个固定、基本的经济水平,较为适应脱贫攻坚末期、乡村振兴起步阶段的需求。在生产和分配的事实基础上,分配型扶贫策略进一步关注分配的平衡性,从而更能适应较为长远的乡村振兴需求。《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12号)第17条提出“引导农业企业与小农户建立契约型、分红型、股权型等合作方式,把利益分配重点向产业链上游倾斜,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而区分明晰、评价差异化的扶贫产品标识类型体系,正是引导利益分配优化的工具,它是契合扶贫进程发展需要的,也是适应社会主要矛盾之转变的。在分化、澄清扶贫具体目标的基础上,可以且应当围绕目标选择手段,因时因地确定标识所对应的扶贫手段集成程度,从而构建起“目标—手段”二维的标识类型体系。比如,分配型、商誉导向的标识一般符合长远的扶贫规划,有助于产品均衡地在扶贫消费市场和普通消费市场赢得竞争力;分配型、认证导向的标识一般适合长远扶贫规划的中前期阶段或较为严峻的情形,以较高的收益倾斜、较低的使用门槛带动贫困户进入脱贫正轨或扭转脱贫户的返贫趋势。限于学科旨趣,本文并不深究各类扶贫产品标识的应用策略。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标识类型建设并不是建构价值谱系否定某种扶贫策略。即使是扶贫属性相对淡化的参与式、商誉导向的扶贫产品标识,其提供的评价依然是积极的。(三)认证的过程控制问题基于扶贫产品标识之内容维度的现状,以及信息规制要求信息披露正确性的要旨。可以发现针对标识信息之生成过程的控制存在问题,相关制度的建设有待深入。标识的内容是被标注产品的信息,这种信息同时也是标识输出的“产品”。当然,标识不只是印刷品,其内容的产生需要管理制度的过程管理,健全的过程控制制度是市场对扶贫产品标识之内容保持高度认可的前提。在过程控制中,需要建立确保关键事实信息可核算、可报告、可核查的机制。不同内容类型的标识在不同的管理环节面临着不同的机制需求。例如,描述性标识的管理需要对扶贫企业的物流和财务数据进行统计,这需要工商、税务信息系统的支持,并要求扶贫企业在会计信息方面保持较高的透明度;在此基础上,评价性标识的管理一般需要带有一定程度的随机、匿名或利益回避机制的调查评估机构;接着,需要考虑核算、报告、核查各环节之主体及权利义务的分配,以及相关附随问题,比如对独立第三方的管理(如审计方、认证方)、对承诺收益分配方案之合同的管理(如扶贫企业、贫困户、政府机构应签订三方或两方协议,如果是两方协议应是哪两方)等。目前,中央对扶贫产品的界定构成了各地扶贫产品标识管理制度建设的绝对主轴,各地规定的重心在于提出“带贫、益贫机制”的细化界定标准,以此提出扶贫产品标识的准入规定。至于如何进行过程控制,一般只提出企业有申报标识的权利、行政主管部门有审查监督的权力、利益相关方对标识评审不服的有反映情况的权利、社会各界有监督举报的权利。至于上述权力和权利行使的具体制度轨道,相关经验尚未凝练为机制化的成果。无论是描述性标识还是评价性标识,信息核算、报告和核查的相关规则设计不足,标识管理缺乏明确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结构,同一标识内描述性信息与评价性信息的披露相互混融,这为标识的管理和使用带来了不必要的不确定性。值得澄清的是,在同一标识内,描述性和评价性的内容不需要取舍,尽管评价性内容需要信息可核算、可报告、可核查的机制比描述性内容的更复杂,这并不意味着前者比后者更先进或更不可靠,两种标识内容应该互补应用。描述性内容具有明确性的优势,量化的描述性内容更能辅助成熟的扶贫消费者进行比较性消费(比如标识可以标注产品生产线提供的贫困户岗位占比以及就业贫困户人均年收入,或者标注每件产品向产业链上游的让利百分比),促进扶贫企业围绕扶贫产品标识开展良性竞争,改善扶贫策略;但是,这种明确性伴随着风险,可能刺激参与各方出现部门主义,将各类分解的量化扶贫指标视为自身扶贫责任,淡化对带贫、益贫之实质价值的综合考量。评价性内容由于加入了价值判断的因素,比起刚性的量化分解指标,可以对内柔性地审查扶贫属性的合理性;同时评价性内容具有权威性和教育功能的优势,可以对外凭借专业意见向非道德消费者进行引导和教育,辅助其从非扶贫消费市场进入扶贫消费市场。但是,这种柔性特点也增加了权力寻租的风险,该风险又需要描述性内容的约束。(四)标识的法律形式问题基于扶贫产品标识的形式维度,可以发现与绿色产品标志、有机产品标志等传统产品标识相比,扶贫产品标识缺乏法律意义上认证体系的支撑。尽管其管理和应用的表征十分类似认证,但其法律属性仍然是与认证无关的广告或商标,其认证体系有待建立健全。认证是基于产品在某方面的特质,依据针对性的标准体系,进行合格性评定的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具有降低交易信息成本,促进市场经济活动,保障社会秩序的功能。从认证的内涵与功能角度,可见形式维度的问题与前述几个实质维度的问题具备辩证的关联:类型建设、合规性管理等方面信息规制不足的问题,在形式上体现为缺乏认证体系支撑的问题;而从形式上对该问题进行解决的过程,也是对信息规制进行实质性完善的过程。第一,认证体系建设需要关注认证中“人”的因素,即需要对关于认证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依据规则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要素围绕认证的决策、执行、监督环节,就标识认证管理制度进行商谈与安排,这一过程也是合规性管理的制度设计过程;第二,认证体系建设还需要关注“物”的因素,即需要技术法规的建制,通过科学、公允且法定的标准化工作,设定扶贫产品的界定标准;第三,当合规性管理制度对技术法规的制定进行授权性规定、对技术法规的适用进行准用性规定时,各方主体在信息规制下的权利及义务也变得体系化、具体化。当然,强调建立认证体系、赋予扶贫产品标识以法定认证的性质,并不意味着否定认证以外的其他扶贫产品标识法律形式,扶贫属性是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宣传点,应当依法尊重企业的自由实践。若有企业在法定认证之外采取其他扶贫策略,并对产品的扶贫属性进行宣传,属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权利,只要符合《广告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则,应当依法不予干涉。(五)潜在的问题:扶贫产品标识的制度规模在更大的时空尺度上,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是全国性甚至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事务,当前扶贫产品的认定工作也是全国性的;然而,目前仅有的扶贫产品标识认证制度仍然是地方性的,这反映出标识制度体系的规模发展暂时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存在扩展潜力。具体来说,存在扩大扶贫产品标识应用规模的需求,但扶贫产品标识的制度规模制约了扶贫产品标识的应用规模。在供给端,地方性的标识较难妥当评价全国性的产品,一些较大规模企业的产品拥有全国性的影响力,其产业链和销售网络也是全国性的,这使其在用工、用地、用料等方面的扶贫安排,很难基于某省、某县的机制进行事实认定和规范评价,也就很难取得地方性的扶贫产品标识;在需求端,由于全国性扶贫产品标识认证的缺失,“非扶贫标识产品/扶贫标识产品”的区隔很大程度上不必要地分隔了“全国畅销产品/地方特色产品”,不利于扶贫产品市场的繁荣和升级。而要扩大扶贫产品标志制度的应用规模,需要各地在扶贫产品标识规则体系的内容层面进行协同,在规则效力层面建立互认网络,直至形成全国性的扶贫产品标识规则体系。而要在法治政府前提下规范、普遍、稳定地实现这种规则的整合,应当在各地乃至全国进行扶贫产品标识法律制度建设。在这之前,扶贫产品标识的应用将无法获得更宽阔的制度轨道。当然,由于扶贫产品标识的起步较晚,大规模应用的经验尚不充分,标识认证机制的规模并不是马上就应当且能够着手扩大的,因此该问题是潜在的。三、扶贫产品标识的法制完善路径基于扶贫产品标识的实践背景、实践类型以及对现存问题的法学分析,可见扶贫产品标识是一种服务于扶贫消费市场,有助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制度工具,其在目标、手段、内容、形式等维度分化出不同类型的实践。当前应当对扶贫产品标识进行规制,使其法理的实质价值得到彰显、法政策的潜力得到发掘、法律的形式缺失得到弥合。扶贫产品标识的法制完善路径围绕信息充分性、正确性原则,呈现为“两翼”结构,具体分四方面展开(见表1)。(一)原则:信息充分性、正确性前文已经分析过,确保市场信息充分性和正确性,既是对扶贫产品标识进行规制的规范性依据,也是扶贫产品标识发挥功能的根本凭依。因此在立法原则方面,亦应以此为要旨。该建议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信息的充分性,指扶贫产品标识应当围绕产品的扶贫属性,实现扶贫产品与非扶贫产品、扶贫产品之间的区分,区分的判准应基于产品的扶贫策略对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之贡献的质、量差异。易言之,扶贫产品标识不应仅仅披露产品“有”扶贫属性,还应披露扶贫属性“是什么”以及,“有多少(数量或程度)”。当然,这种充分性不可能无限制地细节化,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当依据扶贫消费市场发展的需要、乡村振兴政策的导向进行恰当的识别,将关键信息以定性或定量的形式层次性地呈现,以凸显产品之间扶贫属性的重要区别,同时将其他信息进行归纳和通约。第二,信息的正确性,指扶贫产品标识披露的信息,应在描述和评价中尽量避免基于利益立场的故意虚假缺省的陈述或调查评估的技术缺陷。这需要规则之间相互衔接支撑,对一系列社会关系形成调整网络;同时,需要充分吸纳相关技术工具和工作经验。(二)内容:标识认证管理制度前文已经分析过,扶贫产品标识在形式上缺少标识认证管理制度,在实质上需要进行标识类型建设和合规性管理。具体来说,应分为标注管理法规、认证管理法规、标识标注标准、认证过程标准四方面展开。标注管理法规,是规定标识标注内容、标注形式的制度,属于对信息的后期输出结果进行的规制,主要体现了信息充分性的立法原则。通过标识管理法规的设计,可以解决本题所论的标识类型建设问题。具体来说,在标注内容方面应规定披露扶贫产品所采取扶贫策略的具体目的以及手段集成程度,从而充分展现产品的扶贫属性。例如,规定标识应提供诸如“每万元产值的带农人数”“利润分配率”等描述性信息,或者“扶贫贡献度”“乡村振兴贡献评级”等评价性信息;同时,规定标识应提供消费者理解上述信息内容所需的辅助信息,诸如指向该产品扶贫公示信息的二维码链接、网址链接、执行标准的名称或文号等,使消费者能够充分知晓产品的扶贫属性。另外,如果产品或企业有扶贫属性之外的优越特质,比如地理标志产品、绿色食品、诚信经营认证等,应并列列出,不得利用扶贫产品标识造成产品有其他优越特质的误导,反之也不得利用其他标识造成产品有扶贫属性的误导。当然,标识印刷品本身能够展现的图形和文字是有限的,标注内容规则需要与标注形式规则、标识标注标准等衔接,为图形和文字建构适当的概念内容,才能在保持标识简洁的同时披露充分的信息。在体例上,认证管理法规可以和标注管理法规体现在同一制度内,但在结构上应区分开来。认证管理法规,是规定有关标识之申请、审查、监督的制度,属于对信息的前期生成条件进行的规制,主要体现了信息正确性的立法原则。通过认证管理法规的设计,可以解决标识合规性管理问题。具体来说,应梳理社会实践中认证过程的工作环节,以此为识别社会关系的线索,逐一进行检视和调整,确保信息的可核算、可报告、可核查,从制度设计层面避免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度依赖。例如,在标识的申请环节,应在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方面给出相对明确的准入条件规定、兜底规定和但书规定,并提供清晰的复议机制;在审查环节,应明确规定县、地市、省、国家各级主管部门各自的审查职能及互动机制;在监督环节,应当规定各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职责以及基本的监督方法、部门间的配合职责、社会监督所需的信息公开内容以及举报机制,并明确标识使用到期的续展机制、生产经营情形变化后的更正机制以及严重违法后的退出机制。标识标注标准和认证过程标准是指在标识表达、流通以及认证管理方面需要被统一的技术要求,是标注管理法规、认证管理法规规定的可操作化,是标识类型建设、标识合规性管理的具体规则。尽管标准本身不具备《立法法》意义上的法律属性,但通过法规的授权性规定、准用性规定,标准能够发挥法律制度的功能,在实际上决定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具体来说,由于扶贫产品品类和评估工作细节众多,且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正处于转换期,再加之市场环境、相对贫困标准固有的变动特点,仅凭立法轨道难以确保制度的动态适应性。因此需要标准化工作予以弥补,各地应建立包括扶贫产品标识通用标准、各类型扶贫产品标识的指标统计标准、同类型扶贫产品标识的评价等级标准、认证管理的工作导则在内的标识标注、认证过程标准体系。(三)实践:跨领域、跨地域、跨机制的比较和协调应当认识到,扶贫产品标识的法制完善需要注重跨产品标识领域、跨地域、跨贫困治理机制的经验整合。第一,在跨产品标识领域方面,食品标识、地理产品标识等各类其他标识的认证管理制度作为较为成熟的制度,其制度内容的基本结构值得作为扶贫产品标识认证管理制度的立法技术经验予以参考。第二,在跨地域方面,各地已经开展了广泛的扶贫产品认定工作,积累了部分有利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专门经验,并形成了较成熟的扶贫机制基础。在法制建设实践中,应当将认证管理制度的普遍经验与扶贫产品认定工作的专门经验进行筛选和优化,逐渐实现规则结构的统一、引用标准的通用、法律效力的互认。第三,在跨贫困治理机制方面,贫困治理的长效机制需要相对贫困/绝对贫困动态识别机制,以及市场化就业扶贫机制、市场化保险帮扶机制等。这些机制需要收集大量的贫困治理事实,对扶贫产品标识起到了“信息基础设施”的作用。在扶贫产品标识法律制度建设中,需要在事实认定规则部分确保扶贫产品标识机制与这些工作机制的信息互联和信息交叉校核,提高执行效费比。由以上三点,一方面可以确保各地法制建设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能够促进各地的扶贫标识认证管理制度在交流中趋向于协同与扩展,为未来可能形成的更大规模(全国性乃至国际性)的贫困治理认证管理制度建设积累立法资源。(四)立法模式:框架型立法在立法模式方面,应采用框架型立法,首先建立乡村振兴战略中扶贫产品标识的全国性规则,然后授权并规范地方性立法。具体来说,基于前述类型化分析,可见当前扶贫产品标识实践是多样化的。对这种多样化的局面,不能简单地认为是缺乏统一规制的体现,其还是各地具体扶贫形势存在客观差异的体现。由此,立法模式应当尊重并引导当前的实践现状。精准扶贫理念体现了公民权益普遍平等和政策供给因地制宜的内涵,投射到扶贫产品标识法律制度方面,需要协调扶贫理念的统一性和扶贫策略的多样性。既需要在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基本结构层面实现统一,又需要在立法的内容、日程、授权准用规则的特色方面适应各地扶贫形势。一方面,法律应提出建立扶贫产品标识认证制度的总则性规定,明确其支持扶贫消费市场的立法目的、基于信息规制基本内涵的立法原则、结合扶贫产品标识的特点提出制度的基本结构,并适时出台配套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各地需要结合上位法,因地制宜地积极推进地方立法,有范围地探索和完善适应本地需求的扶贫产品标识机制。形成央—地分工的框架型立法模式,不仅可以避免因地方分散立法而造成的立法进程过于松散、立法内容之间缺乏体系关联;也可以避免因不成熟的国家单行立法而造成的规则僵化、空泛化,难以满足地方实践需要。当然,若扶贫产品标识将来具备统一整合的条件时,需要国家层面新的单行型立法。四、结束语本文研讨了完善扶贫产品标识制度的正当性、基本原则及相应的实现路径。在该制度框架下,扶贫产品标识实践既能继承脱贫攻坚阶段的工作基础和经验沉淀,也能适应乡村振兴阶段贫困治理转型的需求。值得指出的是,扶贫产品标识制度指向了一个多学科交叉的应用问题领域,其中包括了扶贫产品标识的指标设计方案、认证体系孵化及推广模式、扶贫绩效核算技术等课题。接下来,需要法学以外的更多学科的技术路线融入扶贫产品标识制度研究,推动扶贫产品标识制度充分回应贫困治理现实,实现其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价值。参考文献和注释略图片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