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刊|范雅娜:合作式吸纳: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一种类型 ——基于赵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叙事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
作者:范雅娜,延安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
【摘要】在国家推行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国家与农民关系产生了新的变化。以赵村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例,国家与农民在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合作式吸纳”的关系类型。农民的发展意愿与诉求表达以及基于需求契合的政府回应构成了合作式吸纳的生成基础。地方政府与农民通过合作克难与合作创新推动改革与发展进程。在此基础上,地方政府以合作为依托,通过需求整合、制度吸纳与协同引导等方式,实现农民与地方经济的共同发展。在“合作式吸纳”框架下,国家与农民之间生发出一种基于行动的互惠关系,自上而下的国家主导与自下而上的农民自治之间的张力得以有效调和,一种良性互动的乡村治理新格局得以呈现。
【关键词】合作式吸纳;乡村治理现代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国家与农民关系
产权对农村和农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又一次重要的产权界定机制。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的重要论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仅影响基层社会治理转型,更影响国家与农民的关系。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通过不断调整土地权属来形塑与农民的关系。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国家以农业集体化的方式解决了传统小农经济带来的农村分化与落后问题。人民公社化时期,国家通过人民公社将农民组织起来,国家与农民之间呈现出紧密的联结状态。这既方便了国家从农村提取资源进行工业化的原始资本积累,又使农村的基础设施、农业生产、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建设得到加强。但这种状态并未维持多久,由于自身利益被集体利益所取代,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逐渐降低,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中国的改革开放首先从调整农村土地权属开始,伴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民从对集体和国家的人身依附中解放出来,获得了农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土地的产权调整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和社会关系,以农户为单位的生产经营模式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经济得以复苏,国家与农民关系得以缓和。但好景不长,一方面,伴随改革开放而产生的各种复杂状况让农民难以有效应对,另一方面,国家因聚焦于工业化和城市发展而对分散经营的农民扶持力度不足,导致“三农”问题产生并成为党和国家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
进入21世纪,国家通过取消农业税、工业反哺农业、乡村振兴等一系列重大决策的推进来解决“三农”问题。在加强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政策倾斜力度的同时,国家与农民关系产生了新的变化,对这种新型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探索和追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具体到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域,国家与农民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中各自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双方之间呈现出何种关系类型?本文通过对一个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典型案例的剖析,尝试回应上述问题。
一、国家与农民关系:可能的良性互动
国家与农民关系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学界关于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讨论成果丰硕。持“国家视角”的学者强调国家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渗透。萧公权提出,国家通过保甲、社仓等系列化的制度设置使农民生存于乡村的控制体系之下。傅高义对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建立国家政权的过程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较多的是以乡村精英为中介的控制机制,诸如费孝通提出以乡绅为地方权威的间接控制体系,杜赞奇认为赢利型经纪人和保护型经纪人这两类乡村领导者成为国家行政权力渗透于乡村社会的行之有效的支撑力量。持“农民视角”的研究者则“将农民想象成为具有主体地位的能动行动者”。斯科特笔下的农民日常抗争形式,应星提出的“草根动员”模式,折晓叶提出的弱者“韧武器”,于建嵘关于农民“依法抗争”的逻辑分析,王洪伟提出的“以身抗争”的概念,董海军提出的“依势抗争”的解释框架以及许昕对“以死抗争”的内在逻辑分析均为这一视角的具体体现。
如果将上述研究列为共时性研究范畴,则还有部分学者在历时性视角下对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与农民关系做出阶段性划分与模式梳理。贺雪峰以晚清时期、新中国成立、分田到户以及取消农业税为分界点,对国家与农民关系做出系统梳理。周作翰和张英洪将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变迁过程总结为传统社会的四位一体、虚实双线关系,土改时期的四位一体、双边二重关系,集体化时期的三位一体、城乡二元关系,改革开放以来的四位一体、强弱双线关系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多元一体、合作共赢关系。蒋永甫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国家与农民关系变迁过程中,农民的发展呈现出从“身份”到“契约”的演变过程,即农民与国家之间由人身依附关系演进为平等合作关系。
总体来看,已有研究对国家与农民关系问题进行了深入而富有启发意义的探讨,但仍然有待推进。持共时性视角的研究者或以国家为研究中心而忽略农民这一社会力量的存在,或以农民为主体而化约国家力量,这种二元对立的研究思维“显然无法涵盖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全部”。持历时性视角的研究者将国家与农民关系放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进行阶段性的探讨,虽有助于我们理解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历史演进与未来走向,但因立足于宏观视野而灵活性稍显不足。
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与农民关系产生了新的变化。当前研究更多关注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二元对立关系,对于上述新变化的解释力度有限。传统研究中的单一互动模式需要进一步调整,“建构多元互动的解释模式理应成为未来国家与农民关系研究的重要发展方向”。一方面,国家权力全面深入乡村,“各种重构社会方案因经济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或未知因素几乎必然产生不可预见的(甚至是灾难性的)结果”;另一方面,国家与农民之间产生了基于良性互动的关系形态,体现为地方政府与农民基于各自利益出发的合作行为,一种积极的国家观念引起关注。“在当代中国农村治理转型中,我们需要关注和挽回的,可能恰好是一种特定意义上的积极国家观”。在探讨国家与农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时,需要转变两种思维:其一,从“结构—制度”视角转变为“过程—实践”视角,国家与农民如何互动以及国家与社会如何型构,需在具体领域以动态形式呈现;其二,为更准确地探讨国家与社会的局部互动,需参照米格代尔等人的研究方式,抛开严格的国家主义取向,将国家分解开来进行剖析,以更清晰地展现国家与社会的多层次互动。
本文所描述的是一个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典型案例。改革之前的赵村是一个省级贫困村,仅用了几年时间便成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乡村振兴的标杆。赵村的产权改革为何会成功?改革过程中,国家与农民之间如何互动?笔者尝试以过程—事件为分析方法,揭示赵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中的国家与农民关系。采取过程—事件分析方法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其一,该案例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功的典型案例,通过对案例细节的展现,有助于抓取改革成功的关键性因素。其二,“研究应进行‘因果’分析还是‘过程’分析,是‘结构’分析还是‘事件’分析,应交由研究者根据他关心的问题及所得到的资料性质去决定”。笔者与团队成员曾多次深入赵村开展田野调查,赵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性人物均提供了丰富的信息,使得笔者能够深入了解该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细节,通过对关键性事件的梳理,有助于更清晰地展现这些细节。
二、农民诉求表达与政府回应
(一)农民的发展意愿与诉求表达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乡村振兴离不开“人”的因素。作为乡村治理重要主体之一的乡村精英引起诸多学者关注。“乡绅”“经纪人”“代理人”“新乡贤”等基本概念均是不同时期对不同类型乡村精英的具体表达。从农村与农民层面来看,赵村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便始于乡村精英对农民生活的体认以及“回馈家乡”的情怀。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之前的赵村是全国贫困农村的一个缩影。赵村位于驼市榆区东南30公里处,2013年以前,赵村大部分村民外出务工,全村多数耕地闲置荒芜,主导产业以分散的种植养殖业为主,全村171户618人,有贫困户119户246人。2013年,赵村的人均纯收入为6650元,贫困发生率高达81.7%,为驼市典型的贫困村,同时也是一个省级贫困村。赵村村民穷则思变,迫切希望有人带领大家改变贫困状态。Z先生是从赵村走出去的一位农民企业家。2012年冬,已在外打拼20多年的Z先生将赵村外出务工的十几位村民召集到一起,共同商量如何为村庄发展做些实事。这十几位村民早就萌生了回村发展并为家乡做贡献的想法。2013年初夏,Z先生与这十几位村民共同决定回村发展。
村庄社会关联是指村民之间的具体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关系上的行动能力。“伦理本位”的文化理念符合村落社会中乡民日常生活的逻辑,更成为乡村发展的重要社会基础。拥有回馈家乡情怀的Z先生在回村之前曾以个人名义先后出资上百万元帮助赵村修建基础设施,村民对他满怀感激。因此,Z先生回村时受到了村民的热烈欢迎。2013年时值赵村村委换届选举,这让Z先生的身份发生了转变。一方面,赵村原来的村委会组织行政化倾向较重,村党支部书记的思想较为落后,难以适应国家改革发展的大趋势,书记主动让贤,希望将位置留给有能力带动村民致富的人;另一方面,村民一致认为Z先生是带领大家致富的最合适人选。于是,经过全体村民民主投票,Z高票当选为赵村党支部书记。
精英回村与村民的发展意愿成为赵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前提,此次村委换届选举则对产权改革的实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首先,Z先生由体制外精英转变为体制内精英,拥有了较强的组织动员能力;其次,“伦理本位”的村庄社会基础既增强了Z先生带领村民致富的责任心,又对其行为产生了较强的约束力。更重要的是,体制内精英的身份使Z能够将农民的发展诉求与国家政策联结在一起,从而为村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Z书记一上任,便主持召开村民大会,发动村民民主投票选出13位村民代表,成立村民议事领导小组,为赵村的发展寻找出路。Z书记等人最初想为村民解决以下几件实事:一是解决村民的住房问题;二是根据村民各家的情况发展大棚种植;三是发展养殖业。村委会与村民经过多次开会讨论,初步提出以土地折股流转、动员外出创业能人和全体村民自筹资金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办法。有了土地和资金,全体村民入股这一做法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成为Z书记等人面临的困惑。“这个事情事关长远,不仅要接地气,还要连天线,把上头的意见搞清楚。”就全村的发展方向,Z书记决定向区镇领导汇报。
(二)需求契合与政府回应
如果按照米格代尔等人的观点将国家分解,从地方政府视角来看,自税费时代以来,我国的基层政权形态经历了从汲取型政权到悬浮型政权再到给予型政权的发展阶段。税费时期,基层乡镇政权直接向农民汲取资源,税费取消后,基层政权处于行为迷失状态,当中央加大对农村的财政投入力度后,基层政权又转变为资源输送者。从中可以看出,基层政权作为一方主体力量,在不断展现与形塑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同时,蕴含着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逻辑。有学者提出:“至少国家作为一个公共服务者的角色,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另一个重要维度”。陶传进对农民合作场所中的问题进行研究时发现,政府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一种与控制相分离的支持作用”,在这种支持性关系形态中,政府能够有益于农民合作,并且“支持可以在不剥夺社会自主性的条件下进行,因而在尊重社会决策权的情形下为社会提供组织资源、物质资源以及声望等资源”。
对赵村而言,土地折股流转与村民自筹资金发展集体经济是农民基于发展意愿的实践探索。但这一做法是否与国家及地方政策相契合,不仅成为赵村农民合作过程中面临的困惑,更决定了赵村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能否顺利推进。而地方政府在努力执行中央和上级政府政策的同时,必须了解和关注农民的需求,“关注农民是否能够自主决策,农民利益表达渠道是否畅通,关注农民的意志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满足”,因为这些因素关系到农民对党和国家的政治认同。
2012年,榆区政府就“建设现代农业强区”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初步形成了“市场主导、产权推动、工业反哺、科技支撑、产业特色、融资多元、生态文明、城乡一体”的现代农业发展路径。如何践行这一路径,将理论创新转化为实践成果,是榆区面临的重大课题。区级政府的农业发展需求与赵村的实践探索不谋而合。2013年9月,时任榆区政府区长带领区、乡干部到赵村开展实地调研,并对Z书记等人的想法给予肯定:“村上汇报了想流转土地,筹集现金搞合作社,发展设施农业,统一管理经营,大伙年终分红,虽然方案很不成熟,但大家积极性很高。只要有利于老百姓增收,能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区上全力支持。”并提出“支持搞改革试点,鼓励创新机制、大胆闯、大胆试”。区级政府的肯定与支持至少在两方面推动了赵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首先,这说明赵村农民的改革方案符合国家政策,成为赵村进一步推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定心丸”;其次,赵村的改革实践使榆区政府的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有了落地之处,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区级政府的现代农业发展需求。赵村农民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求与榆区政府的“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相契合,成为赵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道路上的又一个转折点。
三、变量测量与模型结果
(一)合作克难:“试点村”的股权比例设定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从而达到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带领农民致富的目标。在榆区政府的推荐下,赵村对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尝试得到了省级政府的认可。2014年10月,赵村因土地、现金入股合作模式被确定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省级试点村。2014年年底,赵村召开村民大会专门讨论产权改革中的细节问题。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榆区政府下派农业局干部L到赵村协助村民开展股权配置工作。对赵村来说,股权种类的设定过程相对顺利,分为资金股、土地股、人口股、劳龄股、旧房产股五种股权。然而,股权比例的设定成为改革中的难题。对此,股权分配设计者L使用“吵出来的”一词形容赵村的股权比例设定过程。出于生存理性的考量,农民对于自己的利益问题并不含糊。“中国乡村的居民虽然以性好‘和平’而著称,可是一旦基本利益发生危机,或是个人的情绪被激发起来,他们仍然会为任何一种想象得到的事情……进行争执与斗争”。从2014年年底召开第一次会议到2015年10月股权比例最终落定,赵村村民围绕股权设定问题前后开会50余次。不同身份的村民持有不同意见,有的希望土地股占比多,有的希望资金股占比多,有的希望人口股占比多,各有各的考量,迟迟不能统一。其中最大的争议点是资金股,以返乡能人为代表的经济精英虽然人数不多,但在此次产权改革中以大量资金入股,长期居住在赵村的村民则主要以土地、人口、劳龄和旧房产入股。按照股权测算结果,资金股占比远高于其他股权,这引起大批村民的不满,他们要求压低资金股的占比,以体现改革的公平性。少数主要以资金入股的返乡能人则认为此种做法明显不妥。
双方僵持许久之后,Z书记将返乡能人召集到一起,以“既然产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那我们就不能让群众吃亏”一席话劝说返乡能人在此次改革中做出让步。在Z书记的劝导下,返乡能人经过再三考量,同意将资金股占比从原定的50%降到23%,同时提高普通村民的土地股股比,并定下原则:人口股和土地股合计占比不低于60%。最终,赵村确定了“4+1”股权设置模式,其中“4”即土地股、人口股、劳龄股、旧房产股,为基础股和保障股,分别占38%、22%、5%、12%;“1”即资金股,为发展股,占23%。
近年来,中国的社会学者在谈及产权问题时开拓出了一条不同于经济学视角的研究路径,即产权的社会视角。赵村村民在股权比例设置过程中所遵循的正是这种社会建构逻辑。股权设定的基本原则中,人口股和土地股合计占比不低于60%,正是对长期居住于赵村的普通村民身份权利的一种肯定。更值得关注的是,资金股占比大幅度降低这一在市场化原则下几乎无法达成的目标在赵村得以实现,不仅是以返乡能人为代表的乡村精英出于超越功利价值的利益让渡,更体现了乡村精英的“家乡情怀”以及对普通村民长期居住和贡献于赵村的一种尊重。股权比例分配的落定标志着赵村形成了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为发展村集体经济提供了重要载体。赵村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赢得了榆区政府的肯定,2015年9月,榆区区委中心组到赵村学习改革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坚定不移推进改革试点,不断壮大村集体经济”的政策精神,并将赵村设为区委中心组的学习地点,榆区政府释放出了较强的改革支持信号。
(二)合作创新:股份经济合作社诞生
“在中国社会、政治和文化背景下,制度建构是自上而下进行的而不是相反,那么其完善只能是在自下而上的博弈中进行的。与制度产生张力的行动,有助于推动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在榆区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赵村顺利完成了股权比例分配工作。股权设置明确之后,村民的关注点聚焦到如下问题上:村集体经济由谁以何种方式经营?农民利益如何实现?对此,有着30多年农村工作经验的L在村级会议中提议成立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将集体资产配股到成员,以实现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一种创新。Z书记对L的提议表示赞同:“没有身份就没办法做事。这个(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当初是个大事,你如果注册不了,那就麻烦咧。比如我们当初那种情况,把人、钱弄过来……给人(村民)连合作社也注册不了,咱就甚(什么)也弄不成咧。”经过集体讨论,赵村村民决定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并着手准备注册。但问题随之而来,工商部门注册有股东人数的限制,赵村有630多位村民股东,远远超过了企业注册的股东人数,农业部门因无组织代码授权也无法注册。赵村村民无奈之下向榆区委书记求助。
区委书记对赵村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给予肯定,然而,无论对赵村村民还是榆区政府而言,股份经济合作社都是一个新事物,2017年以前,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无法获得法人地位。区委书记了解注册难题之后,请榆区工商局向市工商局汇报情况,市工商局在无法做出决定的情况下汇报至省工商局。经过多方协调,最后进行变通,由赵村选出股民代表并在榆区工商局注册股份经济合作社。2016年12月,赵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注册成立,成为榆区唯一一个在工商局注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Z书记提及合作社注册过程时说道:“当初我们改革相当于商量出来的,不违规,一起商量,没有像现在有国家指导,完全就是摸索出来的。……就相当于给后面蹚出了一条路。”
在赵村村民与榆区政府的共同努力下,赵村成立了股份经济合作社,将量化给农民的股份由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经营,农民按股分红,形成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模式。股份经济合作社下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建立起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以股份经济合作社为纽带,赵村形成了连股、连利、连心的利益共同体。通过连股,赵村将2014年以前的138户贫困户全部纳入合作社,变单家独户脱贫为抱团发展脱贫,变输血式扶贫为造血式扶贫。通过连利,2018年1月,赵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首次分红时,人均入股分红1580元,户均入股收益4504元。通过连心,以“村党支部+经济合作社+农户(贫困户)”为载体,将集体积累资金、财政涉农资金与专项扶贫基金有效整合,实现集约化经营与共享化发展。
四、制度吸纳与协同引导
(一)需求整合与制度吸纳:乡村旅游规划的初实践
榆区政府通过需求整合,以赵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抓手,在全区现代农业与农村协调发展的战略层面解决赵村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的问题。通过试点工程建设,榆区政府将赵村农民的自发性行动纳入制度化轨道;在股权比例设定与股份经济合作社注册过程中,榆区政府与赵村农民合力解决问题并进行创新,从而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行。由此看来,以需求契合为基础的区级政府与农民合作,体现的是以合作推动试点村改革,并将试点村改革纳入全区农业农村发展战略的制度吸纳逻辑。这种吸纳逻辑还体现在榆区政府在赵村落实乡村旅游的基本规划。
2014年10月,赵村所在镇沿线的杏花景观入选农业部“中国美丽田园”名单,成为驼市唯一入选景观。作为该景观沿线重要景观点的赵村成为榆区政府重点打造的村落之一。区委书记经过多次调研,意识到在全区大力加强旅游文化发展的背景下,赵村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丰富的水资源以及众多的历史文化传说,适合发展乡村旅游。2014年年底,区委书记提出赵村向乡村旅游、生态旅游转型的思路,并亲自牵头邀请榆区各级领导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参与,在此基础上形成打造以“难忘乡愁·老家记忆”“杏花溪谷·峁上人家”为主题的乡村休闲度假旅游景区的基本设想。
对赵村村民而言,推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足以满足其发展的基本意愿。因此,村民最初并不支持乡村旅游的发展思路。用Z书记的话来说:“当初别说群众不能接受,我也不能接受,我当时就想,农村搞旅游,这是在讲笑话吧?自己村上的人也不想回来,你让谁旅游来了?”其实在2015年年初,赵村最初设定股权种类时,只设定了土地股、人口股、劳龄股和资金股。2015年5月,赵村村民再次开会讨论股权问题时,榆区政府与村民协商:为便于今后对土地、林木、旧房屋统一经营打造,发展乡村旅游,在赵村的股权设置中加入旧房产股。赵村村民对加入旧房产股一事表示赞同,但提及发展乡村旅游,村民似乎并不积极。对此,Z书记使用“没有这个思想和境界”来形容包括自己在内的赵村村民当时的思想状态。尽管区委书记多次劝导,村民还是未能转变观念,乡村旅游的设想被搁置下来。
(二)协同引导:农民的观念转变与产业融合发展
赵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功推行,让榆区政府看到了赵村所具有的良好发展基础,前期改革中区政府对赵村村民的还权赋能以及双方的合作行为也让村民对区政府产生了信任。面对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村民的种种思想顾虑,榆区政府通过意识引导来促进村民转变思想观念。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农村的独特优势,深度挖掘农业的多种功能,培育壮大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推动产业融合发展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支撑”。于是,区委书记决定让赵村村民“走出去看看”。在区委书记的引导和劝说下,Z书记带领赵村部分村民赴山西、河南以及省内多个地区观摩学习。通过此次学习,赵村村民原有观念发生转变。“这个乡村旅游好着了,既然别人能搞,那咱也能搞。”2016年,赵村村民统一思想,决定按照榆区政府的设想发展乡村旅游,打造近郊旅游村。
在赵村利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优化产业结构、积极探索产业融合的同时,榆区政府高度重视赵村发展,将全区农村改革现场会、全区文化旅游产业建设观摩会、“三个美丽”建设推进会等各项会议均安排在赵村;建立区、乡、村三级联席会议制度,指定一名区级领导负责包抓;在财政资金扶持方面,建立由区财政局牵头的部门会商制度,开展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改革,截至2017年,累计向赵村倾斜投入各类项目资金2190万元。
榆区政府的改革实践获得了国家层面的认可,2017年农业部、中央农办确定榆区为全国第二批100个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区之一。借助中央及地方政策的东风,赵村建成了大扁杏基地,成为“中国美丽田园”的核心板块;构建起水果种植、舍饲养羊、高标准农田示范、生态经济林、旅游观光五大主导产业,以“难忘乡愁·老家记忆”和“杏花溪谷·峁上人家”为特色品牌,建成了高空滑索、水上空中漂流、知青窑洞、农家小院等一系列娱乐项目,积极打造乡村旅游示范村。伴随赵村改革的逐步深化,改革所带来的便利和红利逐步显现。随着村集体经济的快速壮大,赵村农民由村民转变为股民和产业工人。2019年,赵村旅游总收入达1000万元,其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获利350万元,实现了工商资本与农民双增收。
五、总结与拓展
(一)合作式吸纳:行动中的国家与农民关系
金耀基曾使用“行政吸纳”一词总结香港治理的基本经验,意指政府通过将社会精英或精英集团所代表的政治力量吸收进行政决策结构以实现政治整合的目标。后来的学者借鉴“行政吸纳”的理论意涵对政社关系、社会治理、政治稳定等议题进行了较为丰富的探讨。康晓光等人提出“行政吸纳政治”与“行政吸纳社会”的概念,唐文玉提出“行政吸纳服务”的解释框架。作为政府治理技术的“行政吸纳”运用到社会治理领域时,则呈现出水环境治理中民意表达机制的“吸纳型参与”,网络意见领袖专项整治中的“行政吸纳”,基层党组织的“吸纳式服务”,社区治理中的“吸纳式合作”,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治理式吸纳”等不同样态。
总结来看,行政吸纳议题的相关研究中,鲜有研究涉及国家与农民的关系问题。既然国家与农民之间可能产生良性互动的关系与积极合作的行为,那么其在实践中如何展现?受到“行政吸纳”的研究启发,本文尝试提出“合作式吸纳”的概念框架,并结合赵村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对“合作式吸纳”这一国家与农民关系类型做出分析。基于研究需要,对“合作式吸纳”进行如下界定:以农民发展意愿与诉求表达为前提,地方政府基于契合性的发展目标并以改革与发展实践为平台,在与农民合作克难、创新等过程中,通过制度吸纳、需求整合、协同引导等吸纳手段实现国家与农民互惠共享的过程。从本文研究议题来看,“合作式吸纳”主要包含如下三种逻辑(图1)。
第一,生发逻辑。一方面,合作式吸纳产生的前提至少包括农民的发展意愿与诉求表达。农民的改革发展意识与行动往往具有自发性,但这种自发性的行动是否合理合法,农民并非完全知晓,于是求助于地方政府。另一方面,当农民的改革诉求与地方政府的发展需求相契合时,地方政府给予积极支持。在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研究中,国家自上而下的制度推动与农民自下而上的自发行动往往形成两种研究路径。国家的强力介入与农民的反应性行动在二元对立视角下较难调和,而在合作式吸纳框架下,农民的发展意愿与诉求表达成为国家与农民合作的前提。同时,基于需求契合的政府回应与上述因素共同构成了合作式吸纳的生成基础。
第二,合作逻辑。合作式吸纳框架下,地方政府与农民在需求契合的基础上形成合作关系。这种合作体现在地方政府通过回应农民需求,解决农民行动过程中面临的能力不足与体制、机制障碍等问题。从行动视角来看,农民层面的改革与发展过程由一系列事件构成,农民与地方政府以合作克难、合作创新等手段不断应对各种事件性的难题,以“大胆创、大胆试”的行动精神,以“摸着石头过河”的行动方式逐步探索改革与发展的成功之道。
第三,吸纳逻辑。地方政府在与农民合作探寻改革与发展道路的同时,通过制度吸纳、需求整合、协同引导等吸纳手段,实现农民发展与地方政府所辖区域内的整体发展相结合的目标。从农民和村庄层面来看,地方政府与农民基于需求契合的合作行为直接推动了村庄的改革与发展进程。同时,地方政府与农民开展合作的目的并非仅停留在农民与村庄层面,而是有其自身的发展目标。实践中,地方政府不仅将村庄层面的改革与发展成果纳入地方整体发展规划中,以点带面推动地方发展,而且通过需求整合、协同引导等方式将自身的发展意志与农民的发展目标相结合,从而实现改革与发展成果的共享。
由此看来,在合作式吸纳框架下,国家与农民之间生发出一种基于行动的互惠性关系。农民在行动中产生问题,在国家的支持与引导下不断调整思路、解决问题并分享改革红利。国家则在改革发展的不同事件中分别扮演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等角色,在满足自身与农民发展需求的同时,更彰显了国家力量。就此而言,自上而下的国家主导与自下而上的农民自治之间的张力在合作式吸纳框架下得以有效调和。
(二)实践回应:合作式吸纳与乡村治理现代化
乡村治理现代化是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治理有效更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明确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农村人口占比较大的情况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乡村治理现代化所决定的。201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乡村振兴基层基础”的基本要求,并提出到2035年“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任务。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这种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在农村表现最为突出。乡村治理现代化在解决农村社会主要矛盾,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从国家与农民关系视角来看,乡村治理现代化既离不开农民主体性的发挥,更离不开国家的责任担当。一方面,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根本目标在于实现农民的发展,因此乡村治理过程中必须明确农民的主体性地位,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乡村发展的内生动力,从而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另一方面,乡村创新性改革的成功与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既得益于中央政府的支持,又离不开地方政府的努力。国家作为乡村治理的协助者、支持者和监督者,应当发挥其重要作用,在宏观层面增加资源扶持和政策优惠力度,在微观层面减少对农民和村庄事务的直接干预。
在当前国家大力推行乡村振兴战略的宏观背景下,地方政府纷纷采取各种方式介入村庄发展过程中来,国家与农民关系由此产生新的变化。仅仅关注“二元对立”与“控制”层面,难以全面理解国家与农民关系问题。通过对赵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的梳理,我们发现地方政府与农民在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合作式吸纳”的关系类型。这一关系类型至少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了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一,农民基于自发性的需求,在村庄层面形成了推动乡村发展的整合性力量,农民代表通过对村民利益与价值整合的方式将传统的乡村社会资本转变为基于互惠合作基础上的现代乡村社会资本,从而实现乡村社会资本的重构与乡村共同体的再造,其中深刻体现着农民的主体性、乡村的主场性以及发展的内生性;其二,地方政府通过还权赋能,明确农民为乡村振兴的主体,在合作中积极回应农民需求,推动改革与发展进程,同时以双方合作为依托,通过需求整合、制度吸纳与协同引导等方式,实现地方政府和农民共同发展的目标。由此,地方政府与农民良性互动的乡村治理新格局得以呈现。
本文意在以“合作式吸纳”为理论框架,通过讲述赵村故事为改善国家与农民关系提供一种可能的探索。赵村的案例具有典型性,乡村精英的回归与普通农民的发展意愿成为该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因素,股权分配中乡村精英的利益让渡与精细而复杂的股权比例设定成为普遍推广的经验更不现实。但正因如此,才需探寻其中的独特之处,为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样本。同时,受到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角色发挥、农民发展意愿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农村的改革与发展必须因地制宜,多元化的改革探索路径更为紧迫与关键。
参考文献和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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