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刊|尹翠娟、任大鹏:社区性与专业性:组织差异化背景下的合作社再合作 ——基于贵州遵义的案例研究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
作者:尹翠娟,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博士生;任大鹏,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与农民联系最为紧密的两类经济组织,有各自的组织优势和组织劣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由于目标错位导致市场进入困难、制度约束导致资源配置能力有限;农民专业合作社基于人合特征和治理规范约束面临规模扩张的困难。本文以两类组织优势互补为假设,基于贵州遵义的调研,剖析集体领导型、平等合作型、专业带动型三种不同的合作经营模式,勾勒出不同模式组织互补的实践可能性和合作受阻的障碍。案例研究结果表明,两类组织的合作是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有效平台,但可能存在合作动力不强、利益分配不公等问题,需要从立法和政策角度构建适宜的制度环境。
【关键词】集体产权改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特性;优势互补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中央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经历了从“赋权”到“鼓励”、从“试点”到“推进”的变化,目前已在全国31个省(区、市)全面推开,从县级试点进入最后的攻关阶段。截至2020年8月,全国共有43.8万个村完成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共确认集体成员6亿多人、查清核实集体账面资产65000亿元,集体成员累计分红数额超过3800亿元。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象不明、集体资产家底不清、集体资产交易不畅等问题,实践中,各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因地制宜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制度规范。多数地方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以村为单位设立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其在政府推动下快速发展,现已成为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载体。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07年以来发展迅猛,截止到2020年11月底,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224.1万家,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成立联合社1万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辐射带动全国近一半的农户,普通农户占成员总数的80.7%。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一直以来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在当前稳步施行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应发挥更大作用,但是规模过小、对农户带动能力不强、空壳社现象严重、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等现象都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发展质量不高。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与农民关系紧密的经济组织。当前,学术界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但大多集中在相互独立的研究视域中。关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研究大多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基于法学视角关注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法律问题。刘高勇和高圣平认为应该廓清司法介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此保障基层民众的切身利益,化解实践矛盾。郭洁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类型的确认应基于营利法人的规范性判断标准,将其定位为营利法人类型,这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的制度走向。第二,从治理角度关注政府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及其与村庄嵌入的关系。张彬和熊万胜认为政府通过村级治理任务的安排和治理项目在村域内的投放,可以有效推动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实现治理性发展。管兵通过对珠三角地区的考察,指出政府在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农村集体产权的脱嵌治理与双重嵌入。贺雪峰强调,重建农村集体经济能够形成村庄内的利益关联机制,让村民参与到村庄事务当中,借此将其组织起来,激活村集体的组织力量和各类村庄关系。第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历史、现状、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归纳总结。王德祥和张建忠归纳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主要表现形式是村办企业以及村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经营;20世纪90年代以股份合作企业和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为主;2003年以来主要表现为农户+龙头企业、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集体经济形式。在此背景下,相较于急切的集体经济发展需求和快速推进的制度改革,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在实践进程上却依旧呈现出总体滞后的状态,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普遍低弱、效益低下、集体负债严重等问题仍未解决。张应良和杨芳认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受困于产权不清,明晰产权是改进市场效率和改革的切入点。许中缘和崔雪炜提出应该推动集体资产的股份制改造,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治理。仇叶对此持不同意见,他认为股份制改革容易引发代理人困境,股份合作社容易变成组织化的夺取地利、进行政治寻租的利益机构。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关注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合作社相关制度的研究。这类研究主要集中体现在合作社的产生方式、利益分配、运行绩效、治理结构、示范评选等方面。有研究认为,有效的村民自治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的动力机制,利润追逐和治理优化是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的选择动力。徐旭初和吴彬指出,合作社的股权结构、理事会结构和牵头人情况会影响合作社的运行绩效,良好的合作社治理结构依赖于内部机制。王敬培和任大鹏认为文件标准可以通过示范社评选中的名额分配方式得以成功推行,尽管各地合作社发展实践标准与文件标准有所偏差,但并未妨碍文件标准实际目标的达成,应继续加强推行。第二,关于伪合作社、空壳合作社的争论以及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研究。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为空壳化、伪合作社、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等质疑,在整体社会的评价不高。张益丰和孙运兴认为合作社发生异化与部分空壳社的形成是由于合作社交易成本问题而产生“理性选择”的结果。熊万胜将中国特色合作社发展演进归位为制度进程中的意外后果,邓衡山和王文烂指出中国绝大多数合作社都不具备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的合作社本质规定性,成员异质性和现行政策环境是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张颖和任大鹏认为应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即坚持符合合作社特质和法律规定的产权制度安排和治理结构。
尽管这些理论文献较为详实地展现了两类组织各自发展的特点和运行机制,但是将两类组织置于交互层面结合对比起来研究的文献甚少,缺乏实证对比研究。在当前的制度框架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践中各自面临不同的发展瓶颈,应当如何突破瓶颈谋得出路,亟须探讨。目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全面推进清产核资和股权量化,学者们所忽视的是,产权问题明晰后依然无法解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产业发展的市场化进入问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会主义公有制角色的承担与它作为经济组织但又并非以盈利最大化为目标的冲突,才是导致它无法独立参与市场竞争的根本原因。要实现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展集体经济的目标,必须要建立市场机制使其顺利对接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经营性市场主体,基于其人合特征和治理规范约束在规模扩张上的困难,以及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组织成本和道德风险,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成员规模扩大为基础提升其资源配置能力遇到了障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抑或是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积极有效探索。
综合学者的既有研究,不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困境都是由于其基于组织特性而形成的要素支配能力、支配方式、运行模式、治理结构和利益关系的局限。基于此,本文以两类组织优势互补为假设,将二者视为市场主体置于市场竞争环境下,通过对贵州遵义的案例研究,详细展现两类组织的合作模式、合作边界和互动过程,明晰两类组织的不同功能定位,厘清现实中二者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的边界,勾勒出不同模式组织互补的实践可能性和合作受阻的制约因素。
一、两类农民组织自身发展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的现实困境
1. 目标错位导致市场进入困难
要实现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展集体经济的目标,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仍然借用合作社的制度要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主要目标在于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在实现集体经济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增加成员收益,保障集体收益能够在成员间公平分享。尽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于经济组织,但并非以营利最大化为目标,而是同时承担着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的职能。多重目标的交织,导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源利用分散、经营效率低下。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资产的独立处分权是实现其经济功能的基本前提,但若过多赋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财产的独立处分权,可能会导致集体资产流失,其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实现载体的功能被弱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会主义公有制角色的承担与它作为经济组织但又并非以盈利最大化为目标的冲突,使得其财产权利和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于一般的市场主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进入市场时处于先天的弱势地位。
2. 制度约束导致资源配置能力有限
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要素的支配权更多地集中在农户或者新型经营主体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受限。尽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但基于它所承载的事业目的,相关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利有诸多限制,如不得自由处分其对土地享有的所有权,不得通过市场行为改变所有权的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的实现与其他私主体行使所有权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在当前双层经营体制下,除土地所有权之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资产过少,加之农村劳动力外流致使人力资本短缺,集体可用于统一经营的资源具有稀缺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是在农业合作化运动基础上确立初始成员后,基于血缘、姻缘和户籍形成的,成员边界具有封闭性,被认定为该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便可自然获得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的相应权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实现起点公平,对成员实行“生不增、死不减、入不增、出不减”的静态管理模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封闭性形成的边界局限制约着其资源获取能力,导致其制度约束下的资源及要素配置能力弱化,难以实现资本重组和资本的优化配置。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实困境
1. 成员规模扩张导致治理成本增加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在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在我国“三农”治理进入新阶段后继承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改进。学者们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经济功能展开研究之外,亦不乏对其社会公益功能发挥的期待,认为合作社的本质是人的联合,民主管理、惠顾返还等方面能够体现它的社会公益性。从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施行至今,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以迅速发展。同时,毋庸讳言,农民专业合作社随着发展数量的快速攀升,也不断遭受“伪合作社”“空壳合作社”等负面质疑,甚有媒体发布“八成合作社成空壳”。合作社的本质特征在于实现所有者与惠顾者的统一,在此意义上才算是真正的合作社。作为一个经营性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致力于通过横向扩张成员规模实现盈利最大化的目标,以此来实现规模效应。成员规模扩大的结果是所有者与惠顾者分离,进而强化了合作社的民主治理机制与要素配置之间的矛盾。成员规模扩张不可避免地面临治理规范约束,农民专业合作社依靠其成员规模扩大来提高资源配置能力的空间有限。
2. 内生监督不足导致道德风险加大
奥尔森指出,当集团组织内的成员人数较少时,成员之间可能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行动,集团组织规模越大,成员“搭便车”的可能性越大,成员与集团组织讨价还价的成本随着集团规模的扩大而增加。当组织规模过大时,社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会加深。与工业不同,农业的产出不完全依赖劳动质量,很大程度上受自然因素的影响。在合作的过程中,难以有效识别社员是否存在偷懒行为,组织规模越大,信息不对称程度越高,其识别难度就越大。与成员规模的不断扩大不相称的是,合作社服务社员的能力并没有相应提高。成员间互信机制的缺失,导致合作社难以形成风险共担机制,对成员的凝聚力不强,要素集聚成本相对较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生监督的不足容易导致发展过程中组织成本过高,成员的违约风险较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试图做大做强的发展过程中,客观上受到因组织规模扩张而面临的治理规范约束和道德失范风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存在市场化程度不高及制度层面的限制,二者表现出鲜明的优势和劣势,两类组织的特性是其形成合作的内在机理。
二、两类农民组织的组织特性及功能互补空间
(一)组织特性:差异化的制度设计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为合作社的再次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尽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着很深的渊源,概念上也曾交叉使用,如按照《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中的各种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而《农业法》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列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从学术界的共识看,当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被视为两类不同的经济组织。根据《民法典》第96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织形式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两类不同的特别法人。现行法律差异化的制度设计使得两类组织在市场地位、成员设置、产权设置、财产权利和风险与责任承担方面呈现出不同的组织特性,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市场地位不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表着农村集体经济,并非纯粹的市场主体,学界对其理解是既不能破产也不能倒闭。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具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宣布破产,其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二是成员不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一般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员边界具有封闭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身份为申请取得,成员享受“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资格具有开放性,成员范围不限于某一特定村集体,可以跨区域。
三是产权设置不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在股权量化过程中,以人为单位实行平均量化,适当区分年龄、村龄、农龄等因素,对集体成员给予差异化的股权配置。股权只能在组织内部进行流转,股东和股权的社区封闭性,不利于股权社会化和资本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基于成员出资形成,且对出资额不做限制,成员出资可以进行转让、继承和担保。
四是财产权利不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是基于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将农村集体资产对集体成员配股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财产主要来源于成员出资,依法对财产享受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成员退社时,应按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及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
五是风险与责任承担不同。作为村庄公共福利的享受主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员既不需要为增加个人收入进行投资,也不需要承担产业发展的市场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以资金或土地等要素入股到合作社后,要与合作社共担风险。
(二)组织差异:组织优势及劣势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特性的不同,决定了组织间存在差异,形成各自的组织优势及组织劣势。在各自保持人格独立的基础上,以二者的组织优势互补为前提达成合作意愿,是双方提高经营效能的有效选择。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组织特性表现为,土地等要素主要来源于本集体内部供给、成员身份封闭性、组织功能综合性,除经济功能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还承担着社区事务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等功能,亦被附加了诸多非效率的制度性期待。基于这些组织特性,其组织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治资源整合优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治理过程中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治理工具。董事长由农村基层党支部书记兼任,能够降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农户协商谈判的交易成本和组织成本,将各种政治治理资源融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中,也便于将分散的农户有效地组织起来。二是支持政策倾斜优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享受政府的多重政策支持。董事长即村支书可依据其自身政治身份所具有的关系优势、信息优势等争取政府财政补助及项目支持。三是土地资源配置优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和土地利用管理主体,在所在村域范围内各类土地类型的功能划分和总体规划,以及在农用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等之间的调整上都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对土地要素的支配更具优势。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组织劣势表现在:一是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存在制度障碍,经营性资产存量过少,资源配置空间狭小。二是僵化的成员边界限制,难以形成融合内部经营性资产与外部资本、人力资本及其他资本的有效配置关系。三是功能多元与治理目标分化,导致各类要素在经济领域和村庄公益事业上呈现出资源利用的不经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性表现为由大户、乡村能人等具备企业家才能的精英带动,资本主导,发挥经济功能与益贫功能,是一种典型的本土化社会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其组织优势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通过规范的治理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实现成员间的均衡发展。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市场的灵活度高,市场资源相对丰富,更加善于市场经营和开拓市场资源。理事长多具备企业家才能,可以利用其资源、技能、市场判断能力等优势引领合作社发展。三是同业联合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的技术水平。四是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助合作特性,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资产专用性的局限。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劣势主要表现在:一是严格的民主治理规则影响决策效率。二是缺乏对成员的刚性约束容易形成道德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随着成员规模扩大而不可避免地面临治理成本和治理监督问题。三是土地权属制度制约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业融合。
(三)要素互补:双方合作达成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以原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在保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变即资产仍归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全部或者部分集体资产(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按照一人一股(份)平均量化给每个成员。在村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将村务管理和村集体经济分离,村支部书记原则上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外聘,与村委会主任的工作区别开。参照股份制的组织治理结构,对集体资产进行统一经营、民主管理和按股分红。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农产品的销售、农业生产经营的管护技术、信息等服务,成员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实现互助,合作社最终帮助农民顺利进入市场,解决卖难问题。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各自的组织特性,形成了二者之间融合发展的制度基础。组织间的要素互补,使得二者之间的合作能够顺利达成。基于前述对于两类组织差异化的制度设计及各自优势和劣势的比较,可以看出两类组织在组织优势强化和组织劣势规避方面存在显著的合作必要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支持资源、要素配置能力、市场对接能力和道德成本控制方面存在着互补的可行性,呈现出一定的互补空间。从政策支持资源来讲,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获得政策支持的机会要远大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尽管政府不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直接财政补助,但遴选条件相对严苛,且大多针对各级示范社。而政府对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支持,则更多体现政策支持的普适性,因而在政策支持资源的获取能力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优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要素配置能力来讲,封闭的成员边界限制使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难以融合外部资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素配置能力要远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从市场对接能力来讲,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加瞄准市场和注重品牌打造,其市场要素支配形式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更灵活,要素支配效率更高。从道德成本控制的角度来讲,这两类组织各自有各自的优势,但相较而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基于自身多种治理手段的融合,更能够体现出对于成员道德失范的控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多的是通过交易合约来控制,但合约经常会出现各种违约现象,进而导致其道德风险控制不佳。
从实践层面看,初现二者之间的合作探索。通过两者合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能够更好地进入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通过向外延伸,进行多种联合来规避自身依靠成员规模扩大而导致的治理机制与要素配置的冲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二者之间能够形成功能上的优势互补,发挥1+1>2的合作优势,实现共赢。
三、两类农民组织合作的实践探索
面对集体经济发展困境,遵义市积极探索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发展的多种模式,创新性地展现了集体领导型、平等合作型、专业带动型三种有效实现形式,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一)集体领导型
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复兴镇两路口村,原来是省级一类贫困村。2003年之前村里主导产业为传统种植业,人均年收入不足600元。后经村支两委、党员及村民代表大会商讨流转土地,为排斥工商资本,村里土地只流转给村集体。2015年,村里确立了“山上种茶、田种果蔬、塘中养鱼”的产业发展思路,成立了湄潭县两路口青田鱼专业合作社、四季红苗木合作社、普惠农机合作社、田园果蔬合作社四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的理事长由村干部担任,在村“两委”的统筹下运营发展。一开始通过村干部个人贷款来发展产业带动集体经济的发展,盈利属于村集体,亏损则由村干部个人承担。发展至今,两路口村共有生态茶园3000余亩、蔬果基地1000亩、稻鱼共生基地1200亩、葡萄示范基地103亩。村民将土地流转给合作社,并进行农产品生产,既可以获得土地租金,又能够获得股份分红,同时农户在合作社务工,还能获得一部分务工收入。
湄潭两路口村在初始阶段,集体成员主要是通过产品交易、产权交易、股份合作等形式参与产业发展,待集体逐渐发展壮大后,集体成员则倾向于股份合作。在村干部的带领下,集体成员进行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村域内天然的信任机制降低了产权实施的成本,利益联结形式的多样化有利于农民财产权利的多种有效实现方式,集体经济发展不断壮大,最终两路口村实现了脱贫摘帽。
集体领导型合作模式,依靠村干部的带动,通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成员”的产权发展模式,借助民主化的管理方式,能够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注入活力。同时,村内合作能够将外部成本内部化,降低交易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土地经营权、产品交易、劳务等方式参与到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中,形成了农户与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多种利益联结模式。诚然,集体领导型的发展,依赖于村干部的个人能力及资源。
(二)平等合作型
永乐村属于典型的山区贫困村,地形较陡、区位偏远,为盘活集体资产,于2019年成立了永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尽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架构较为齐全,但是村里农业产业发展依然面临缺乏销售渠道及种植技术的难题,发展较为困难,只能偶尔借助政府的财政补助资金谋求发展。2020年,永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想发展茶叶项目,但村里之前一直没有种茶的经历,便找到了落花屯茶叶合作社。正好当时落花屯茶叶合作社苦于因可支配的土地要素有限难以实现规模扩张目标,两者一拍即合便达成了合作意向。永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中流转120亩土地建成茶叶种植示范引领基地,辐射带动农户种植400亩,落花屯茶叶合作社负责茶园生产管护过程中的技术指导、收购农户的茶青进行销售。
合作达成之后,永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落花屯茶叶合作社在产业链的不同环节进行分工合作。在产前环节,永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组织流转农户的土地,且因用量多从落花屯茶叶合作社取得低于县级批发价的农资让利,转而让利农户,使其享受低价农资。同时,落花屯茶叶合作社、永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长三方,按照村民小组长有机肥2~5元/包、复合肥5~8元/包,永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机肥1~3元/包、复合肥3~5元/包的比例进行农资返点激励。以村民小组组长为中介,宣传、督促其所辖村民小组成员使用合作社提供的统一供货服务。
在产中环节,永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协调群众关系,组织农户参加农技培训。落花屯茶叶合作社为其提供茶园管护过程中的农业生产性服务和社会化服务。村民小组长依据与合作社所签署的协议,监督所辖全部组员,按照落花屯合作社的标准科学种植和管理茶园,监管农户的农资使用情况,要求农户不得施用禁用农药、化肥、催芽剂等,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把控生产环节的茶青质量。
在产后环节,永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由村民小组长以组为单位,按照高于市场价格1~3元不等的价格统一收购成员茶青,交由落花屯茶叶合作社。落花屯茶叶合作社负责签订市场订单,包销茶青,并按照芽茶和毛峰原料1~3元/斤、大宗茶0.05~1元/斤的比例返点给村民小组组长,按照芽茶和毛峰原料0.5~1.5元/斤、大宗茶0.025~0.5元/斤的比例返点给永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的过程中,形成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村民小组长”三方利益共享机制和“合作社+村民小组长”治理模式两种机制创新。目前,双方的合作正在向其他品类的农产品延伸,如永乐村的辣椒和猕猴桃,也是通过这种合作方式,由落花屯合作社进行农资采购和产后销售,永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日常管护。落花屯茶叶合作社也在积极寻求与其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合作,逐步呈现出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核心的一种放射状合作态势。平等合作型合作模式实现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多元主体共赢和农民共富共享,通过跨区(村)进行股份合作,有效地实现了资源整合和产业联动,这种合作模式一定程度上在组织建构、利益分配等方面凸显了机制创新的独特价值。
(三)专业带动型
三台村位于新蒲新区虾子镇东北部,2008年之前,其主导产业是传统种植业,人均耕地面积较少。为改变落后面貌,2007年10月三台村引进遵义县双达畜牧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蛋鸡养殖,出租集体土地200余亩,每年租金收益2万余元。2012年10月,三台村在公司的带动下和镇党委政府的支持下,注册成立了三台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从零散养殖到规模化、合作化养殖,用规范的章程、完善的制度经营,降低养殖风险,保障经济收益。三台蛋鸡养殖合作社注册资金为50万元,村集体占股20%,20%作为合作社生产成本支付及提取盈余公积,60%让利于社员。合作社为蛋鸡养殖户提供技术、销售保障,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作为合作社收入。村集体按占股比例从三台蛋鸡养殖合作社收入中提取分红,三台蛋鸡养殖合作社每年可为村集体创收6万元。如今三台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已由初始社员8人增加到51人,存栏蛋鸡共计20万羽,合作社鼓励更多村民特别是贫困户参与蛋鸡养殖,致力于带动更多村民增收致富。在三台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带动下,三台村已成为周边名副其实的蛋鸡养殖专业村。
作为新蒲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三台村于2019年成立虾子镇三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成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契机,三台村将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以入股的方式进行融合,形成专业合作社带动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产业的良好模式。2019年,依靠蛋鸡产业的发展,三台村集体经济收入达40多万元,持股村民人均分红11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分红300元,壮大了村集体经济,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益。
专业带动型合作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将集体所有的资源进行整合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专业合作社中持股,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专业合作社成员,与专业合作社的其他出资成员及农户成员共同决策,具体经营活动由专业合作社负责。
四、不同合作方式的差异与合作受阻的因素
(一)类型比较:不同合作方式的差异
实践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呈现出集体领导型、平等合作型和专业带动型三种合作方式,不同合作方式呈现出差异化的结果。从表征来看,这三种合作方式在组成成员、组织间关系、要素流动及组织特性发挥方面存在差异(见表1)。这些表征性差异进一步通过组织独立性、管理者选任开放性和要素互补性三个维度影响合作目标的实现。
在集体领导型合作模式中,基于入社自愿的原则,两路口村的村民有权选择不加入其中任何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土地、资本、技术等要素进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防止“搭便车”现象产生,它又排斥本集体以外的其他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即成员局限在本集体范围内。从管理者选任方面来看,要实现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目标,仍然会从集体内部产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这种干部委派制是基于两类组织间的嵌套关系(见图1),两路口村下设的四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均从本集体内部产生,但这种相对封闭的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选任不能基于市场化规则来实现人力资本和其他要素之间的有效配置。由此可见,组织嵌套制约着组织的独立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可以通过跨区域扩大规模来实现利益最大化,由于内嵌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素的来源及配置规则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在要素获取能力、要素支配能力等方面存在局限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部分组织特性会被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传统所吸附。在这种模式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要素支配能力上具有趋同性,双方的组织优势难以充分呈现。
在平等合作型合作模式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在保持组织人格独立性的基础上进行合作,两类组织各自的职能划分、要素回报都有着明确的约定。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讲,可以进行要素的自由组合及支配;对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来讲,可以将自身可支配的资源注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之中。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各自所需建立契约型合作,双方不存在资源依附关系,因而在合作对象、合作内容及权利义务设置等方面可以动态调整。如案例所示,落花屯茶叶合作社提供专业化的生产性服务和社会化服务,帮助永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顺利进入市场。这种模式,既帮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解决了运营效率偏低的现实问题,又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了因自身成员规模扩大而面临过高治理成本的问题。基于组织的相对独立性,两类组织的负责人不存在交叉任职,也不存在干部委派现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理事长大多由村支部书记担任,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大多具备合作社发展所客观需要的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才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素能够自由流动并进行要素互补,二者间的组织优势能够得以充分发挥。
在专业带动型合作模式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部分重叠,组织间存在交织关系。这种模式大多为村干部借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而发展集体经济,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被赋予合法地位,便承载了起初以集体名义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职能。由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更多是传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因,村集体本来享有的组织优势会被农民专业合作社吸收,二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资源依附关系。从管理者选任情况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存在必然联系,但也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况。三台村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和三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理事长均为村支书,但其余管理人员的任职不完全一样。与集体领导型一致的是,专业带动型的两类组织也属于依附型的合作关系,组织间不完全独立,要素流动及组织互补的基础便大打折扣,两类组织的组织特性发挥受限。
通过跨案例的分析比较可以看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呈现出了不同模式组织互补的实践可能性,两类组织的合作建立在组织差异性的基础上,只有在保持组织独立性的前提下,组织特性才能充分体现,组织优势强化和组织劣势规避使得双方形成要素互补的合作空间。一旦组织趋同即一种组织特性被另外一种组织所吸附,要素流动空间一定程度上受限,双方的合作基础便不存在了。
(二)合作障碍:组织合作受阻的因素
集体领导型和专业带动型通过内部委托代理的方式,实现了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平等合作型通过外部委托代理的方式使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市场顺利对接。不同模式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互动,展现了两种组织存在很大的合作空间,有利于实现激励兼容、多方共赢的发展局面。但同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在实践中也呈现出一些障碍。
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多元,加之村干部角色交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参与盈利分配可能被追责,因而与专业合作社合作的动力不强。村级组织负责人的报酬已经通过财政解决,是否还可以从村集体经济组织取酬?尽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章程中规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董事会成员在任期内若经营管理成效显著,使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适当的奖励。但在调研中发现,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同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盈余分配,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规取酬而被追责。由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生发展的积极性不高,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寻找合作对象的谈判成本,内部机制不完善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能否达成存在不确定性。
第二,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强权或精英权利被过度使用时,普通社员几乎难以参与利益分配规则的制定,经营管理者由此获得谋利空间,进而导致内部人控制的问题,经营管理者在股权配置和利益分配中的谋利企图加大了与专业合作社之间合作的不稳定性。若村干部或者乡村精英收益过多,或者是收益分配依据不充分,便可能存在利益分配不公的风险,使得其与村民之间产生矛盾,村民基于自身的权利主张,可能会阻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合作。
第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模式,存在一定程度的隐性门槛,对二者自身的经营实力有一定的要求,且依赖于双方所处的经济社会环境。首先,基于资源和市场的差异化形成供需的有效对接,成为双方在合作互选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其次,区位及资源优势可以撬动农村集体经济,可以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之进行合作的交易成本。反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寻求合作对象时,更看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及经营实力、社会资源、市场对接能力等条件。当然,在合作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后包销农产品的做法,也容易导致风险转嫁问题。如案例中,落花屯茶叶专业合作社在产后环节包销全部茶青,一旦遭遇经营不善,市场风险便很容易转嫁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
五、结论与讨论
集体经济组织不可避免地要参与市场竞争,这是时代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提出的一个更大命题,案例证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新时代的农村发展中有很强的生命力,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可以搭建其与市场接轨的机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不失为更符合当下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种合作创新模式,增强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也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降低了生产成本,扩大了农业生产性服务和社会化服务的范围,为下一步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壮大集体经济、重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提供一种有效的可借鉴模式。
2020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省梨树县考察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了高度评价,鼓励全国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合作社发展的路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在产权制度改革基础上探索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是在资源有效配置基础上以实现成员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两类组织的合作是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有效平台,以两类主体的组织优势互补为前提达成合作,是双方提高经营效能的有效选择。正是由于两类组织存在组织差异,各自呈现出不同的组织优势和组织劣势,组织间的要素互补使得两者之间能够达成良好的合作关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支持资源、要素配置能力、市场对接能力和道德成本控制方面,呈现出一定的互补空间。实践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的集体领导型、平等合作型和专业带动型三种合作模式表明,组织间的合作只有在各自保持人格独立性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组织特性,突破村域界限,更充分地实现要素流动。
诚然,针对现实中二者合作可能产生的合作动力不强、利益分配不公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和制定相应政策予以解决。第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要明晰法律和政策的边界,在宪法和法律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框架下,重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制度规范,使其经营活动顺畅对接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迫切需要回应的问题。具体而言,立法需要描绘出一种路径,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满足财产独立、意思独立、责任独立等法人人格独立的基本条件。第二,从政策导向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章程角度,建立管理人员的正向激励奖励机制,进行适当的监督或制裁。引导有条件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探索股权激励机制,在产业发展中,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人员能够取得合理的薪资奖励报酬,提高其盘活集体经营性财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也可以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外聘职业经理人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如杭州市拱墅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了在职领导班子成员“职务股”制度的实践探索,还有些地方大胆探索经营班子年薪制。激励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可以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内部利益关系上形成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开展合作的驱动力。第三,鼓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创新。两类组织的要素结构、组织优势的具体表现与区域资源、传统、产业有直接关系,进而可以衍生出多种类型的合作形态。因此,两类组织的合作不可能是一个模式,应当因地制宜鼓励两类组织创新性构建要素协同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和风险分担机制。
参考文献和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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