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 | 法律人类学青年学者访谈:尹韬
编者按:为推进法律人类学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展现青年法律人类学学者的学术风采,“法律人类学世界”公众号将相继推出“法律人类学青年学者访谈”系列文章,敬请关注。在此,对各位参与访谈的学者表示衷心感谢。
个人简介
尹韬(1983-),贵州遵义人,社会人类学博士。曾先后就读于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院(2000-2004),北京大学社会学系(2004-2007)和挪威奥斯陆大学(2008-2019),主要研究领域为政治与法律人类学、中西人类学比较、宗教人类学和知识人类学,曾在贵州平坝县、贵定县和河南登封市做田野调查。目前正在修改出版英文法律民族志专著Grafting: Opera and the Translation of Women’s Laws in Rural China,以及撰写理论性著作《论局部性社会:人类学“社会”研究的谱系》。
1.您是如何接触法律人类学的?如何对这门学科产生兴趣的?
我接触法律人类学的历史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2004年至2007年,我在北京大学念人类学专业硕士,对法律人类学有了初步了解。在我的硕士生导师王铭铭教授组织的两周一次的读书会上,有一次读了Sally Falk Moore主编的Law and Anthropology: A reader(Wiley-Blackwell 2004)。早在1997年,王铭铭教授和王斯福教授共同主编过一本《乡土社会的权威、公正与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该书算是国内最早从法律人类学的角度探讨中国社会的著作之一。该文集的作者不仅包括如刘铁梁、郑振满、邓正来等著名学者,也有如强世功、赵晓力、郑戈等当时的学界新锐。在北大读书期间,人类学专业的朱晓阳和赵旭东两位老师都是法律人类学方面的专家,前者的“文化与发展研究专题”和后者的“政治人类学”等课程,不少内容涉及到法律人类学方面的知识。
从2008年到2019年,是我对法律人类学有较为深入了解的阶段。从2008年开始,我前往挪威奥斯陆大学社会人类学系攻读博士学位。我的博士生导师白苏珊(Susanne Brandtstädter)教授当时的研究方向正从亲属制度转向法律人类学,我的方向就自然地锁定在法律人类学方面。在她的指导下,我系统地阅读了法律人类学的相关书籍,尤其是这个分支学科自80年代以来的最新进展。2009年8月底9月初,我有幸参加了法律多元协会(Commission on Legal Pluralism)两年一次的国际会议和会前一周的课程培训。这次会议在瑞士苏黎世大学举办,而课程培训是在纳沙泰尔的民族志博物馆(Ethnographic Museum of Neuchâtel)举办。在瑞士,我有机会认识国际上从事法律人类学研究的不少专家,特别是来自德国马普社会人类学研究所的国际法律人类学领军人物Franz von Benda-Beckmann和 Keebet von Benda-Beckmann教授夫妇。我的研究也受益于Benda-Beckmann夫妇的著作。2019年, Keebet von Benda-Beckmann教授作为评审委员会主席评审了我的博士论文和出席了我的答辩仪式,使我感到十分荣幸。
2.法律人类学同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法律交叉学科的区别是什么?
从方法上来说,法律人类学注重参与观察,要求研究者围绕着特定的主题在一个地方或几个地方进行至少一年的田野调查。参与观察注重和当地人长时间的互动和了解,所获得的材料自然与一两天的问卷调查和走马观花式的社会调查有天壤之别。
从学科理论来说,法律人类学的最大贡献是对法律多元这一社会现象的根本认识。“法律多元论”有两个基本主张:第一,不能只把国家的法律当成唯一的法律,而要认识到在国家之外也有自己的法律,这一观点有助于我们破除对国家法律的迷思;第二,任何一个地方的法律都是多元而不是单一的,因此我们需要研究这些法律的互动关系及变迁过程。
3.怎样看待法学与人类学之间的关系?
从学科名称上来看,人类学的研究领域相当广泛,研究的主题五花八门,无所不包,而法学的研究领域侧重人类社会里与法律有关的现象。人类学有助于拓展法学研究的视野,而法学有助于人类学加深对法律现象的理解。
4.法律人类学同经济人类学、政治人类学等人类学的其它分支学科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人类学与政治人类学、经济人类学等人类学的分支学科,主要是研究主题的侧重,并不存在根本区别。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经济、政治都有关联,因此,法律人类学家不能只关注法律现象,而应该多多借鉴这些分支领域的研究成果。
5.法律人类学的特殊性体现在哪里?研究对象,还是研究方法?
前面已经提及,法律人类学的特殊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与观察”的研究方法,二是对“法律多元”这一社会现象的深入了解。
6.您读过哪些经典的(法律)民族志?有何体会?
读过不少经典的法律民族志,没有读到的还有很多。印象最深的还是Sally Falk Moore的相关研究,她在1973年提出的“半自治社会区域”(The Semi-Autonomous Field)这一概念,具有开创性的意义。Moore将法律视为一种过程,而非固定的规则,研究来自外部的政治经济法律与来自内部的社会规则之间的互动关系。Moore指出,虽然外部的各种势力对在地的社会规则有所影响,但也不能完全抹除这些规则。Moore在1986年出版的民族志专著,Social Facts and Fabrications: 'Customary' Law on Kilimanjaro, 1880-1980(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是她的过程性理论运用于个案分析的经典之作。结合田野和文献材料,Moore追溯了坦桑尼亚查加人的“习惯法”在殖民之前、殖民时期和独立后的各种经济政治遭遇和变迁历程。Moore的这一研究思路,不同于Malinowski将“习惯法”与外来世界割裂开来的思路,也不同于Geertz将“法律作为文化”的静态比较路径,更不同于Foucault关于“全景式权力”的研究框架。中国历史上与法律相关的文献资料相当丰富,Moore这种结合地方的内与外,历时与共时的动态研究方法,很值得中国的法律人类学家借鉴。
7.您做过哪些与法律相关的田野调查?有何体会和收获?遇到过怎样的难题?如何解决?……
“玉不琢不成器”,一个人要经历田野调查的磨炼才能成为一位人类学家。我只做过一个与法律相关的田野调查,它与我的博士论文有关。2007年到2010年,我在河南登封一个村庄前后几次一共做了12个月的田野调查。我的体会就是,做田野要耐得住寂寞,将心比心,尊重别人,不要急功近利,一上来就收集资料,结束了拍屁股走人,而是先要跟人打交道,建立感情,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学习和体会各种地方知识。田野调查结束之后,时不时的应该与田野地点的亲朋好友保持联络。不要把田野调查当成一锤子买卖!
我遇到的最大一次困难出现在2009年。在2007年短期踩点之后,2009年秋天我开始正式调查。进行不到一个月的时候,有一天我去看村委会选举,在场的镇领导发现我这个陌生人之后,担心我揭露村委会选举的内幕,要求我从村庄离开。我很着急,不知道怎么解决,试图直接去找镇领导解释。我与村里接待我的王姐商量对策,她认为,如果我去找镇领导解释的话,会越抹越黑,不如在村里呆着什么都不要说,慢慢的他们也就忘了。我按照她说的做了,镇里面也没有继续追问我的情况。这段经历表明,在田野调查的过程中与村民搞好关系十分重要。
在希望的田野上
8.您在自己的学术研究中是如何运用法律人类学理论或方法的?
学术研究一方面是要对前人的研究有所继承,另一方面也要有所出新。Moore的“半自治社会区域”(The Semi-Autonomous Field),Santos的“法律间性” (Interlegality),以及Merry的“法的语境化”(vernacularization of law)等概念都给与我很多启发。这些思考拒绝把不同法律分割开来进行研究,而是探索它们之间的互动过程。在这些前辈研究的基础上,我补充了戏剧和媒介人物(broker)在法律互动中所扮演的角色,以更好的展现法律的转译机制和变迁历程。
9.您曾经出版发表过哪些法律人类学的作品?能否简要介绍?
我在这方面主要成果是博士论文Grafting: Opera and the Translation of Women’s Laws in Rural China(《嫁接:戏剧与妇女法在中国乡村的转译》)(Reprosentralen, University of Oslo,2019)。
基于12个月的田野调查和文献材料,该研究聚焦于河南一个乡村文艺社,探讨本世纪头十年地方政府与跨国妇女NGO如何发动农民演戏来传播中国妇女法与国际妇女人权法。媒介人物(broker)和戏剧在桥接、转译外来法律与地方道德、法律的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受嫁接园艺的启发,我提出法律 (文化)嫁接这一概念,其寓意是指不能孤立地研究法律或文化,将其视作密不可分的整体,而是应该看其交错机制以及在具体的情境下它们如何被特定的人物分开和重组。这一过程不仅包括观念的嫁接,也涉及沟通工具如戏剧的运用和时间地点的正确选择。该论文尝试对人类学乃至社会科学里既有的文化遭遇和法律遭遇理论进行反思性补充。
鉴于我的研究涉及法律、宗教和艺术等多方面学术问题,奥斯陆大学社会人类学系特地邀请来自三个研究领域的专家担任我的答辩委员。他们是,德国马普人类学研究所的法律人类学权威Keebet von Benda-Beckmann教授,英国剑桥大学的宗教人类学家Adam Yuet Chau研究员,奥斯陆大学的艺术人类学领军人物Arnd Schneider教授。经过半年多的严格评审,答辩委员一致认为这是具有高度原创性的研究,无需修改直接答辩。在评审意见中,他们写道:
总体评价
这是一项原创性的,研究和呈现俱佳的论文。它探讨了当代中国的一个重要现象(法律嫁接),在以下诸多学术领域都有贡献:法律人类学、政治人类学、女性人类学、发展研究、性别研究、传媒研究和中国研究。这项研究是充分的经验材料和充分的理论讨论的优秀综合,具有历史性的视野,追溯到了毛之前的时代。候选人呈现了通常非常难以获得的第一手民族志发现和提供了许多富有洞察力的分析,涉及到各式各样的个人、机构以及数组观念和实践之间的复杂关系与互动。(尹韬译)
这个慷慨评价是三位专家对我的鼓励,我的研究离他们的期待还有不少距离。不过,对于一个十多年才完成博士论文的人而言,得到这样的评价也是个安慰。
2019年8月29日博士论文答辩,右侧为Keebet von Benda-Beckmann教授
10.怎么才能有效促进中国法律人类学的发展?
个人以为需要做两方面的工作。首先,整理中国以及西方法律人类学研究的既有成果。关于中国法律人类学方面,已经有朱晓阳和侯猛两位教授主编的《法律与人类学:中国读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可以参考。而关于西方法律人类学史的梳理方面,已经有不少学者做了非常值得重要的工作。但就我有限的阅读而言,还没有看到西方法律人类学重要章节的中文读本。需要指出的是,张冠梓教授主编的《多向度的法:与当代法律人类学家对话》 (法律出版社 2012)一书有不少对西方当代著名法律人类学家的访谈,很值得一读。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法律人类学二战以来的演变历程。
其次,我们需要在田野资料或者历史文献的基础上,推进对法律人类学的个案研究,从而在法律人类学的一般理论方面有所突破。
需要补充的是,近期中国社会科学里出现了建立“本土学派”的呼吁,这种主张有一定的合理性,让我们认识到不能对西方学术亦步亦趋。但我们不能因此就闭门造车,忽视向西方同行学习。毕竟西方社会科学有一两百年的历史,而中国社会科学从八十年代学科重建以来,只有三十多年的历史。学术积累的深浅有别。“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是中国古人的智慧,放在今天依然适用。
11.法律人类学对于理解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践有着怎样的意义?
前面我们已经提及法律人类学的特点。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践涉及到国际法与国家法,国家法与“习惯法”,国际法与“习惯法”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对这些法律实践的理解,“坐而论道”显然不够,长期深入的调查必不可少。法律人类学对于理解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践具有其它学科不可替代的根本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