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 | 法律人类学青年学者访谈:韩宝
韩宝,厦门大学法学博士,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首批“文翰学者”青年学者、2011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兰州基地兼职研究人员。北京大学社会学系访问学者。出版个人专著两部、发表论文十余篇,完成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一项。主要研究兴趣在基层法院及其司法、法律地理学、纠纷的个案解决以及民事诉讼法学等方面。
1.您是如何接触法律人类学的?如何对这门学科产生兴趣的?
我想我是完全无意间进入法人类学的。从念本科时起,我就对今天我们称为之规范分析的教义学方法不是那么开窍和感觉得劲,我确信本科时候是买过苏力老师那本绿皮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再后来等到我到西北政法大学攻读民事诉讼法方向的研究生,我感兴趣的是王亚新老师的实证研究与黄宗智老师后来重新出版的《清代以来民事法律的表达与实践》书系。再后来大概是2008年,我不记得是因为什么原因,我尝试透过怀特的《街角社会》学习参与式观察的研究方法,也是那个时候我发现日本学者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一书中所讲的“从制度分析到过程分析”非常契合自己对经典民事诉讼研究的三心二意,可以将研究的领域移至纠纷解决、司法制度。2010年前后几年在甘肃一些地方法院的短暂工作经历,进一步强化了个人研究上的经验偏好。
这样的一种研究兴趣,自然地会将目光进一步游移到比较顺手又好读的一些侧重于社会学、人类学的汉语作品中去,个人印象最深的是三联书店的“中国经验丛书”以及商务印书馆出的“汉译人类学名著丛书”、王笛的《茶馆》这些书。还有的一本也是基于苏力老师的书单,即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随着阅读的加深,特别是方法论上的迫切需要,就慢慢知道了朱晓阳老师《小村故事》中的延伸个案法。再后来,就是因着所谓“地方性知识”对格尔茨的阅读,这又特别是他的“深描”方法。再后来自然地就到了马林诺夫斯基的《西太平洋上的航海者》。也是在这个时候,朱晓阳、侯猛二位老师编的《法律与人类学:中国读本》出现了;晚几年,伟臣老师的《法律人类学困境》出版了。以上大概就是我,如果还能算是一个法律人类学观察者的话,最初的法人类学启蒙。
2.法律人类学同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其它法律交叉学科的区别是什么?
对于这个问题,我没有过认真的思考,或许在个人最开始的研究中,压根就是处于一种纯粹的寻找教义学方法替代品的懵懂发散,只是觉得在事后看来大体可以归于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等方法范畴的研究方法上的野蛮生长。事实上直到今天,在个人的研究中,我也没有明确去区分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之间的界限。笼统地说,他们都可以看作是自法律之外对法律的研究吧。就个人有限的知识储备,至少在国内,法人类学研究的核心命题究竟是什么还比较模糊。对于一般的读者而言,也较难区分开来法人类学与其他法律交叉学科之间的具体差别,尤其是与法社会学的差别。客观地说,国内的法律交叉学科目前的发展实在太弱小了,即便是到今天,我们依然能够看到对此一些都不能说是偏见——而是带有明显敌意的歧视,甚至蔑视,这实在令人难以理解。
3.怎样看待法学与人类学之间的关系?
对此,个人的理解是法人类学尽管有相对于人类学的独特性,但是目前在国内大体上还是在等待怎样才能用人类学的方法写出非常有代表性的法人类学的作品。比如,法律人类学民族志的出现。仅有法学知识的学者是比较难做出理想上的法人类学成果的,但是比较遗憾的是,国内较为活跃的法人类学学者,特别是年轻的一代多是如此,比较缺乏人类学知识的系统训练,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田野上。至于人类学圈内的法人类学研究,不是很了解,人大赵旭东老师的作品让人很受启发。
4.法律人类学同经济人类学、政治人类学等人类学的其它分支学科的区别是什么?
对于人类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个人了解较少,知道稍微多一点的是文化人类学与政治人类学。它们与法律人类学之间,我觉得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交叉:一是方法上。文化人类学、政治人类学相比法律人类学要成熟很多,它们的方法能够为法人类学提供很好的启发。二是研究的议题上,无论是文化人类学还是政治人类学,在一些议题上,实际上是与法律人类学相互交叉的。有些问题,既是法律的,也是政治的、文化的。对于正在成长中的中国法人类学,应当向那些已经发展比较成熟的人类学分支学科学习。
5.法律人类学的特殊性体现在哪里?研究对象,还是研究方法?
法人类学的特殊性不仅在于其研究对象,也在于其研究方法。这一结论实际上是在与经典的法学研究方法相对比的情境下得出的。无论何时,规范的教义学研究都是法律研究的第一步与基础,如果对此有所脱离,包括法人类学在内的法律交叉学科研究都将成为无源之水。至少就今天为大家所公认的经典法人类学作品,其研究对象与规范法学研究大为迥异,其带有很明确的人类学研究对象“原罪”;其次,在方法上,以最为典型的民族志方法为例,这是法学上所不适用的,也是其所不需要的。难以想象经典教义学方法对案件前因后果,诸多关联因素的“解释”“解读”。即便是法教义学,其也着力于“解释”,但二者在旨趣上却大相径庭,出发点及其依归都全然不同。一个是沉浸在概念及体系的逻辑世界里,一个是漂移在充满事实意趣的生活世界里。
6.您读过哪些经典的(法律)民族志?有何体会?
个人读过的民族志现在记忆仍然比较清晰的大概就是马林诺夫斯基的《西太平洋上的航海者》。这本书,不仅让个人在之后围绕其中所指出的问题再去阅读其他的书籍,也让个人非常有兴趣去读人类学的其他著作。
就个人而言,最喜欢的人类学书是阎云翔的《礼物的流动》。在这之后再阅读莫斯的《礼物》、林耀华的《金翼》这类作品,总会有特别的情感,觉得他们关心的都是人的关系、社会的运作本身,也让个人体会到社会之维系并不全是人为之强力制度建构。人文与自然的一面可能更能打动人心,这方面也恰恰是法律制度最不让人喜欢的地方。
7.您做过哪些与法律相关的田野调查?有何体会和收获?遇到过怎样的难题?如何解决?……
至今,本人还未做过系统的田野调查。如果有,那也是来自二手材料,比如文学作品、电影等。一直反复尝试的,是想写一个关于西北一个小村落,姑且叫M村的法律故事——原谅我把民族志化简为故事——但是这个故事到现在我也没有完全写出来,倒是一次次执念于段义孚先生的“恋地情节”。在这方面个人更深的偏好可能是与人类学家列维•斯特劳斯大战的年鉴学派二代的作品。
8.您在自己的学术研究中是如何运用法律人类学理论或方法的?
由于个人在硕博期间的方向都是民事诉讼法,所以有别于典型的法律人类学学者,更多的是借助人类学的方法来研究一些处在民事诉讼法学边缘处的问题,事实上也是处在某种关于方法的杂糅状态之中,或者说是典型的方法便宜主义者,主要视具体的问题来选择最后的方法。目前而言最多的还是法人类学上的“延伸个案法”与“深描法”。
9.您曾经出版发表过哪些法律人类学的作品?能否简要介绍?
如果算的话,勉强能够拿出来一篇,是2014年发表在《复旦法律评论》创刊号上的“乡土社会秩序的沿传:透过‘打官司’的观察——兼《金翼》第三章阅读”。这篇文章是个人结合对林耀华先生《金翼》第三章的阅读,对我国东南与西北、过去与现在,乡村熟人间于“打官司”之态度、观念、考量等方面的一种对比,进而指出乡村社会秩序的具体运作逻辑究竟是怎样的。
10.怎么才能有效促进中国法律人类学的发展?
心无旁骛,拿出有意义的作品来,让更多的人认识和了解法人类学。其次是参与到国内其他的法学交叉学科之中,抱团取暖;再次是寻找与人类学者的对话与联合机会,能够拟定出中国法人类学发展的可能议题,并持之以恒,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形成一个比较明显的小气候。
11.法律人类学对于理解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践有着怎样的意义?
变迁的中国社会,特别是2020年新冠疫情所带来的世界格局的深刻变化,都需要我们调整既有的法学研究思路,这特别是对中国社会的了解,对中国传统的反思,而这些是单纯的规范法学分析方法所不能回答和解决的。法人类学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会直面具体的生活世界,直面人的心灵世界,直指切实的社会实在,更为宏观地检讨与考辨实际的法律及司法,在外围观察与反思法律实践,提醒有时候显得有些傲慢的法律人回看风驰电掣的法律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