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论说 | 侯猛:法律和人类学研究——中国经验30年
本文原名为《法律和人类学研究:中国经验30年》,原刊于《法商研究》2008年第4期。文中注释已略,“法律人类学世界”微信公众号感谢作者惠赐稿件!
摘要/关键词
摘要: 近30年以来,中国的“法律和人类学”研究经历了既相互区分又通过对话而融合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仅仅有法学者和人类学者的参与,实际上也有历史学者、社会学者的参与。其中心问题包括法律与情理、反思现代法治、法律语境化、延伸个案研究方法,等等。适时分类整理这一跨学科研究的主要问题,将会对降低学科间的知识壁垒、强化彼此的知识互惠能力产生积极影响,也有助于形成一个中国法律和人类学研究的认知框架。
关键词: 法律和人类学;法律与秩序;法律与情理;法律语境化;延伸个案法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研究和人类学研究都有很大进展。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基于法学和人类学两大学科发展而衍生出来的具有跨学科特征的“法律和人类学”,也成为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
从国际视野来看,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人类学的法律研究”传统中有两个方向:一是人类学者遵循人类学的知识传统所做的法律研究,英文称为anthropology of law,注重“过程比较”;二是法学者以及其他学者运用人类学的知识所做的法律研究,英文称为legal anthropology,注重“制度和结构比较”和“应然/实然比较”,但早期研究仅限于以法律人的视角研究“非西方法律”。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两个方向对话与融合的趋势已经相当明显,而“法律意识”(legal sensibility)、“生活样式”(forms of life)和“世界看法”(world versions)等观念经过克里福德·格尔茨(Clifford Geertz,又译吉尔茨)的倡导后,成为两类学者共同关注的重点。按照Sally Engle Merry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看法,当时的“法律和人类学”还关注以下这些侧面:其一,法律的国家和国际语境;其二,对法律多元主义的重新关注,但与以前不同的是,不再将一个社会或国家内存在不同的法律规范当作静止的或相互隔绝的,而是讨论其相互联系;其三,权力和法律之间的建构与解构关系。
中国的“法律和人类学”研究实际上也经历了类似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仅仅有法学者和人类学者的参与,实际上也有历史学者、社会学者的参与。不同学者从各自的学科立场出发,在关注的问题和研究方法上存在诸多交叉之处,并且产出一批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研究作品。在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暨中国学术研究恢复30周年之际,对这些研究作品进行分类和比较是有意义的。本文仅仅是一个初步的工作,即对近30年来中国“法律和人类学”研究进行总体评论,而对研究作品的汇编整合工作则是将来进一步的具体工作。这样做有助于读者对这些不同研究取向的作品加以比较,降低学科间的知识壁垒,强化彼此的知识互惠能力,从而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关于中国法律和人类学研究的知识体系。
01
人类学的研究视角
02
法学的视角
03
研究问题的中国语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