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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思论说 | 王伟臣:荷兰法律人类学述评

王伟臣 法律人类学世界 2023-09-10

编者按:

本文原标题为《荷兰习惯法研究述评》,原载于《民间法》第二十二卷。文中注释已略,“法律人类学世界”微信公众号感谢作者授权推送。

摘要:荷兰的习惯法研究同样有着百年的学术传承,在研究规模完全可以比肩英美。从范沃伦霍芬到特尔•哈尔,荷兰学者在习惯法的研究领域形逐渐成了“阿达特法学派”。自1960年代开始,在汉斯•霍勒曼的带领下,荷兰在非洲地区的习惯法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经范登斯廷霍芬的倡议,1978年成立了“民间法与法律多元研究会”,走向国际多元的荷兰习惯法研究依然生机勃勃。相较于英美学派,荷兰学者在习惯法领域有着异常鲜明的研究特点,对于当代中国的海外习惯法研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荷兰;习惯法;民间法;阿达特法;法律多元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大陆学术界翻译出版了大量的西方社会科学文献。其中,在习惯法研究领域,诸如《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原始人的法》、《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等经典作品不仅被陆续译成中文,且出现了多个译本,不断再版,相关的评介研究也层出不穷。不过,无论是《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原始人的法》,还是近些年出版的《法律与文化:一位法律人类学的邀请》、《秩序与争议——法律人类学导论》,其实都是英美学界的作品。在英美之外,荷兰的习惯法研究同样有着百年的学术传承,在研究规模完全可以比肩英美,近年来更有赶超之势。可是目前国内对于荷兰传统却知之甚少,因而本文拟对过去百年来荷兰的习惯法研究进行一番历史考察,总结其较于英美路径的优势和特色,以期能够为国内从事习惯法、民间法以及法律人类学研究的学者提供些许参考。


一、阿达特法学派的兴起


同英美一样,荷兰的习惯法研究起源于殖民运动。16世纪末独立以后,荷兰迅速发展为世界最大的航海和商业国家,并于1602年成立了世界第一家跨国股份有限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Dutch East India Company),成为欧洲位于印度尼西亚的主要势力。之所以成立东印度公司,主要是为了利用“千岛之国”的地理优势,以印尼的沿海港口为基地,试图垄断欧洲与中国、印度、日本、锡兰和香料群岛的贸易。所以直到东印度公司解体之前,荷兰人都没有深入印尼腹地,他们在海岸堡垒以外的控制力相当薄弱。另一方面,作为一个贸易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不允许他们的雇员出版任何损害公司商业、政治兴趣的出版物。其结果是,荷兰本国的科学探险与民族志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所以,率先对印尼习惯法开展研究的并不是荷兰人。1783年,英国殖民官员威廉•马斯登(William Marsden)在《苏门答腊史》(History of Sumatra)中首次提到了“阿达特”(Adat)的概念。这个词汇来自于阿拉伯语“عادات”,意指“习惯”,或用于描述地方习惯和传统的多样性。尽管源于阿拉伯语,但是“阿达特”在整个东南亚地区引起了深刻的共鸣,其他非穆斯林社区也接受了这个概念。1817年,另一位英国殖民官斯塔福德•莱福士(Stamford Raffles)在《爪哇史》(History of Java)中记录了一些与法律有关的阿达特。

19世纪初,荷兰东印度公司解散,荷兰政府成立荷属东印度政府接管印度尼西亚殖民地。殖民统治需要更加深入地了解印尼的全貌,这就为针对印尼的社会科学研究创造了条件。1864年,荷兰最古老的大学——莱顿大学成立了荷兰东印度语言地理民族学教育国立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forEducation in the Languages, Geography and Ethnology of the Netherlands EastIndies),负责对荷属东印度殖民地行政官员的培训。第一任荷属东印度民族学讲习教授皮特•韦泰(Pieter Veth)为培训班设计了以“印度学”(Indologie)为主的课程大纲。最早起源于德国的“印度学”,在荷兰成为了关于印尼历史和文化的专门研究。“韦泰主张汇集积累有关印度尼西亚的一切知识,包括自然环境、地理、动植物、语言、文学、历史、习惯、艺术、殖民地行政领域……”。所以自然也包括了关于当地法律规范的介绍和研究。韦泰在授课时特别要求,所有的行政官员到达印尼之后都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包括当地法律规范在内的一切知识,这也为21世纪初习惯法研究的勃兴奠定了基础。1893年,莱顿大学马来语教授克里斯蒂安•许尔赫洛涅(Christiaan Hurgronje)出版了关于印尼苏门答腊岛北端亚奇人(Aceh)的研究作品。他在“阿达特”这个词语的基础上增添了“法”或“权利”(Recht)的含义,从而发明了“阿达特法/习惯法”(Adatrecht)这个专门术语。进入20世纪以后,荷兰殖民者通过砂糖与咖啡生产,终于打通了沿海港湾与内陆农村地区的联系,从此开始关心包括土地法在内的印尼土著习惯法。当时殖民政府提出的法律政策是,以荷兰法为基础推进整个印尼法律的统一,一方面是为了便于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法律移植将殖民地印尼打造成为获得国际认可的现代文明国家。但是这种政策遭到了莱顿大学法学教授科内利斯•范沃伦霍芬(Cornelis van Vollenhoven)的批评。

范沃伦霍芬被公认为荷兰习惯法研究的创始人。他17岁进入莱顿大学,先后获得闪语学士、法学硕士、政治学硕士等学位。1898年,他凭借论文《国际法的范围和内容》(Omtrek en inhoud van hetinternationale recht)获得莱顿大学法律与政治科学博士学位。完成学业之后,他被殖民地的产业巨头、荷兰殖民事务部长科迈尔(J.T. Cremer)招致麾下,成为了后者的私人秘书。由于几乎每天都会接触印尼的法律问题,所以引起了范沃伦霍芬关于阿达特法的兴趣。在担任秘书的三年期间,他阅读了大量由殖民政府官员所收集的关于阿达特法的档案材料,并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分析。1901年,年仅27岁的范沃伦霍芬受聘为莱顿大学首任东印度阿达特法讲习教授。从此以后,莱顿大学便垄断了为荷属东印度政府培养行政官员的教育和培训业务。在范沃伦霍芬以前,虽然韦泰、许尔赫洛涅都曾研究过阿达特法的问题,但是他们所属的民族学、语言学等学科在当时并没有把法律当成主要的研究对象。范沃伦霍芬则不同,他接受的是正统的法学教育,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同时,他深受萨维尼“历史法学派”的影响,认为法律是历史的产物,强调不同法律文化的多样性。

范沃伦霍芬提出了两个关于习惯法的著名理论:“法律领域说”(Law Area)与“自治团体说”(Autonomous Community)。在1918年出版的多卷本巨著《荷属东印度的阿达特法》(Het Adatrecht vanNederlandsch-Indië)中,范沃伦霍芬从“法族”(Law Families)的概念入手,将整个印尼分为亚奇、婆罗洲、巴厘岛和龙目岛、米南加保(Minangkabau)等19个法律领域,每个法律领域都有其一套独特的习惯法体系。而每一个法律领域都含有大量的“自治团体”。所谓“自治团体”,是指拥有专门领地和专属财产的不同规模的小型群体。在范沃伦霍芬看来,村落、家族、氏族都是这样的自治团体。每个村落都有其特定的习惯法观念,也就由此形成属于他们自己的“法律”。需要指出的是,范沃伦霍芬所有的习惯法研究都是在莱顿大学的研究室里完成的,他一生只到过印尼两次。正因为如此,他特别注意“我族中心主义”的陷阱,认为学术作品中的概念应尽量与当地人的概念和观念保持一致。

范沃伦霍芬的意义在于,他使得整个荷兰学界意识到对阿达特法进行科学研究的可能性。特别是19个法律区域的划分,直接为后继者提供了深入研究的对象和框架。在他的指导下,20世纪上半叶,有20多位博士完成了关于印尼阿达特法的学位论文。比如约翰•龙格曼(Johann Logemann)的《印尼证人制度的意义》(De Betekenis derIndonesische Getuigen)、雅各布•马林克罗特(Jacob Mallinckrodt)的《婆罗洲的习惯法》(Het Adatrecht van Borneo)、维克托•科龙(Victor Korn)的《巴厘岛的阿达特法》(het adatrecht van bali)、(Raden Supomo)的《西爪哇岛的阿达特私法》(het adatprivaatrecht vanwest java)、沃格文(J. C. Vergouwen)的《托巴•巴塔克族的法的生活》(Het Rechtsleven derToba-Bataks)、弗里德里克•霍勒曼(Frederik David Holleman)的《特隆阿贡的习惯法》(Adatrecht van de AfdelingToeloengagoeng)以及特尔•哈尔(Ter Haar)的《习惯法的原理与体系》(Beginselen en Stelsel vanhet Adatrecht)。其中的佼佼者当属最后两位。1935年,弗里德里克•霍勒曼继承了导师范沃伦霍芬的职位,成为莱顿大学法学院第二任阿达特法讲习教授。特尔•哈尔则是在学术上继承范沃伦霍芬的衣钵,成为阿达特法研究领域的又一位杰出学者。他倡议把在社会中实际存在的法作为“活生生的法”来研究,所以关于阿达特法的研究就是一种实践的法律科学。从范沃伦霍芬到特尔•哈尔,荷兰学者在习惯法的研究领域形逐渐成了“阿达特法学派”。1900年到1940年,荷兰是习惯法研究最为多产的国家。


二、二战之后的非洲研究


1949年印尼独立以后,与荷兰的关系逐渐恶化,这给荷兰的习惯法研究带来了较大影响。荷兰关于印尼习惯法的研究就此告一段落,他们的兴趣开始转向非洲。荷兰在非洲的殖民地只有南非的一小块区域,相较于英法等国,并无非洲的研究传统,那么为何突然转向非洲呢?这其中有着很大的偶然性。弗里德里克•霍勒曼出生于南非,父亲是荷兰人,母亲是南非人。少时举家迁居荷兰。1911年在范沃伦霍芬的指导下,获得法学博士论文。1912年他通过了荷属东印度政府的公务员考试,1915年起担任爪哇岛图隆阿贡县(Tulungagung)殖民法庭主席。同年,妻子为其诞下一子,取名约翰•霍勒曼(Johan Holleman),小名曰“汉斯”(Hans),学术界一般称其为汉斯•霍勒曼。汉斯•霍勒曼在高中毕业时,本打算考取医学院成为一名儿科医生。但是在一次偶然的谈话中,父亲弗里德里克•霍勒曼提到:荷兰学者关于印尼习惯法研究的很不错,所以荷属东印度政府也非常尊重当地的阿达特法,但是在故乡南非,当地政府对于土著习惯法却有着诸多偏见和误解,尚未意识到土著习惯法的重要价值,亟需开创性的研究。这个意见不仅改变了汉斯•霍勒曼的一生,而且也改变了荷兰习惯法的研究轨迹。

1933年,汉斯•霍勒曼前往南非斯泰伦博斯大学学习罗马-荷兰法和民族学。1938年凭着关于南非祖鲁人(Zulu)习惯法的研究成果获得硕士学位。毕业后,为了有机会在南非的原住民事务部(department of native affair)工作,他报考公务员,但是最后却被分配到了司法部从事文职工作,很难有机会同土著居民接触。失望之余,汉斯`霍勒曼尝试向罗兹-利文斯顿研究院(Rhodes-LivingstoneInstitute)寻求帮助。这是英属南非公司设立于北罗得西亚(今赞比亚)利文斯顿的一所半独立的研究机构,同时也是当时非洲人类学的研究中心。出乎意料的是,汉斯`霍勒曼关于南罗德西亚(今津巴布韦)修纳(Shona)部落习惯法的研究计划获得了研究院的赞助,开始了全面而深入的田野调查。在此期间,他还在非洲习惯法研究的开创者、开普敦大学教授艾沙克•沙佩拉(Isaac Schapera)的指导下,完成了博士论文,并在此基础上出版了《修纳人的习惯法》。此书是罗兹-利文斯顿研究院出版的第一部专门研究非洲习惯法的作品,比研究院的院长、英国人类学曼城学派的创始人马克斯•格拉克曼(Max Gluckman)的代表作《北罗得西亚巴罗策人的司法程序》还要早三年。当然,此书最大意义在于,它标志着荷兰的习惯法研究开始正式涉足非洲地区。尽管阿达特法学派传统上以习惯法规范的收集、整理和分类为研究导向,但是在这本书中,汉斯•霍勒曼并没有进行太多的法律规则的汇编,而是通过案例分析来呈现习惯法的实际运作过程,并借此讨论修纳人的法律概念和原则,以及它们与社会背景结构的关系。在1948年至1962年间,他还发表了一系列与非洲法庭程序、婚姻法有关的论文,后收录于1974年出版的论文集《非洲法的问题》(Issues in African Law)。

1963年,汉斯•霍勒曼从南非纳塔尔大学返回莱顿大学,受聘为社会科学系非洲社会与文化讲习教授。同年任非洲研究中心主任。1966年至1968年,他还兼任莱顿大学文化人类学和非西方社会学研究中心的主任。1969年,汉斯•霍勒曼实现了人生的一大夙愿,获得了他最崇拜的学者范沃伦霍芬以及父亲弗里德里克•霍勒曼曾经担任的职位——莱顿大学法学院民间法与法律发展教授(1959年之前一直叫做“阿达特法讲习讲授”),成为了当之无愧的阿达特法学派第三代的领军人物。在汉斯•霍勒曼身处的多个部门中,要数非洲研究中心的资源最为丰富。作为全欧洲顶尖的非洲学研究基地,非洲研究中心的前身只是一个资料库,1958年升级为一所独立的国家级学术科研机构。由于它的办公地点设在莱顿大学社会科学系,所以中心主任一直都由莱顿大学的教授担任。在汉斯•霍勒曼主政期间,该中心在非洲习惯法的研究上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吸引了不少年轻学者的加盟,埃米尔•亚拉恩•范鲁沃鲁瓦•范纽瓦尔(Emile Adriaan van Rouveroyvan Nieuwaal)就是其中之一。在当时的非洲研究中心,范纽瓦尔是除了主任汉斯•霍勒曼之外的,唯一拥有博士学位的学者。在很多方面,他的研究主题都可以视为是对阿达特法学派的延续,比如习惯法程序的细节分析,问题个案的描述和讨论,等等。除了范纽瓦尔之外,非洲研究中心还有研究塞拉利昂习惯法的芭芭拉•邦德(Barbara Bond)、朱尔斯•里金斯多普(Jules Rijnsdorp)以及鲁道•尼麦尔(Rudo Niemeijer),还有研究坦桑尼亚习惯法的里奥•帕拉克(Leo Prakke), 格蒂•海赛林(Gerti Hesseling), 范雷恩塞勒(Van Leynseele)等人。总而言之,自1960年代开始,在汉斯•霍勒曼的带领下,荷兰在非洲地区的习惯法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尽管如此,范纽瓦尔并没有实现对汉斯•霍勒曼的传承。主要有三点原因。第一,从区域上看,范纽瓦尔研究的多哥是前法国殖民地,而汉斯•霍勒曼研究的赞比亚和南非都是前英国殖民地。西部非洲奉行伊斯兰教,而南部非洲主要受到基督教的影响,所以法语区的习惯法同英语区的习惯法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第二,从方法上看,由于范纽瓦尔没有任何的官员身份背景,所以他主张以人类学的绝对客观的视角来进行研究。在他看来,任何的文字描述都无法做到绝对客观,只有纪录片才能够真实地呈现出非洲习惯法的实际样态。为此,他拍摄了《芒戈的穆斯林、阿拉伯语的书写以及祈祷——1969-1971年在多哥桑桑内芒戈习惯法录影》(Muslim in Mango, Arabwriting and prayer, opnames 1969-1971 over gewoonterecht in Sansanné-Mango in Togo)、《桑桑内芒戈的谢利纳的皇家法庭》(Sherea, vorstenrechtspraakin Sansanné-Mango)等法律影视民族志的作品。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原因——体制改革。由于20世纪60年代非洲各殖民地的逐渐独立,荷兰关于非洲研究的重心逐渐从习惯法转向了政治学和经济学。一个重要标志就是,1976年著名人类学家亚当•库珀(Adam Kuper)被任命为莱顿大学社会科学系非洲人类学讲习教授。库珀入职以后很快发现,该校的研究经费和资源长期被非洲研究重心占据,但是非洲研究中心不仅和莱顿大学没有隶属关系,而且有不少研究人员长期人浮于事,没有研究成果。受到批评的非洲研究中心迅速进行了改革,成立了由心理学家简•霍文格林(Jan Hoorwegren)和人类学家维姆•范宾斯伯根(Wim van Binsbergen)分别任部长的社会经济研究部(Department ofSocio-Economic Studies)和政治和历史研究部(Department of Political and Historical Studies)。到了1981年,已经非常清楚,崭新的非洲研究中心已经容不下分离的、相对较小的法律部门了。法学院的情况也不容乐观。1979年,汉斯•霍勒曼因病退休,法学院借此撤销了有着悠久历史的民间法与法律发展讲习教授的职位,而代之以一个类似的特殊讲习——非洲宪法教授。1984年,范纽瓦尔被任命为非洲宪法教授,研究方向也转向了酋长制度和酋邦研究。


三、迈向国际化的法律多元


范纽瓦尔的研究转向并不意味着阿达特法学派的终结,因为荷兰习惯法研究的中心已经从莱顿大学转移到了格莱特•范登斯廷霍芬(Geert van den Steenhoven)所在的奈梅亨大学。比汉斯•霍勒曼小四岁的范登斯廷霍芬是一位大器晚成的学者。1937年进入莱顿大学攻读法律,但因二战的爆发,直到1947年才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在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工作。1951年进入多伦多大学学习文化人类学。1955年在加拿大印第安人与北方事务部(The Department of Indianand Northern Affairs)的赞助下,研究爱斯基摩人驯鹿部落的法律观念。而后他再次进入莱顿大学,凭借着关于爱斯基摩人习惯法的研究获得博士学位。1963年,44岁的范登斯廷霍芬终于获得人生中的第一份教职,成为了奈梅亨大学的讲师。

在1962年出版的《西北地区基韦廷区域的爱斯基摩人的领导与法律》中,范登斯廷霍芬详细描述了当地社会与财产、婚姻、继承、食物分配、伤害赔偿有关的“实体法”。美国法律人类学家霍贝尔在其代表作《原始人的法》中也曾专门研究过爱斯基摩人的法律,并在比较的基础上阐述了法律的三个基本要素,即规范性、强制力和权威性。范登斯廷霍芬又增加了第四个要素——非自发性(Non-spontaneity),所以他的结论是爱斯基摩人没有“法律”。在1971年出版的《法律人类学:一种比较的理论》中,美国人类学家利奥伯德•波斯皮斯尔(Leopold Pospisil)认为所有社会都有法律,所以就把范登斯廷霍芬当成了最主要的批判对象,认为他的“法律四要素”理论带有明显的欧洲中心主义的特征,“直观、武断,而且幼稚”。其实在被波斯皮斯尔批评之前,范登斯廷霍芬就已经意识到了自己存在的问题。

范登斯廷霍芬与莱顿大学的关系非常微妙。他在莱顿大学习惯法教授汉斯•柯宁(Hans Keuning)的指导下以一篇关于爱斯基摩人习惯法的论文获得博士学位,但是整篇论文丝毫没有参考阿达特法学派的研究成果。进入奈梅亨大学之后,他主授的课程是“发展中国家的制度理论”。由于课程内容涉及印尼,所以这时他才开始系统阅读范沃伦霍芬的作品,这也彻底改变了他的学术生涯。通过范沃伦霍芬,他终于认识到“观察东方人需要以东方人的视角”。但此时,荷兰关于印尼习惯法的研究已经终结,就连其导师汉斯•柯宁也转向了非洲研究。但是60年末,荷兰与印尼的关系开始缓和,这就为荷兰学者再次踏入印尼创造了条件。此时,以汉斯•霍勒曼为首的莱顿大学的一干学者正忙于非洲研究,所以范登斯廷霍芬便成为了印尼独立以后首位研究阿达特法的荷兰学者。在关于北苏门答腊、巴厘岛和龙目岛等地的习惯法研究中,他关注的重点是阿达特法在村落层面的法律实践,并强调只有阿达特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印尼本土的法律体系。就此而言,他已经成为了范沃伦霍芬以及阿达特法学派的继承人。 1972年,范登斯廷霍芬获评教授,并创立了奈梅亨大学民间法研究所。

除了关于阿达特法的研究之外,范登斯廷霍芬还联络学界同仁,组成了一个名为“民间法联盟”(Volksrechtskring)的学术团体,主要由对习惯法、民间法、法律人类学感兴趣的荷兰学者组成,不定期的组织学术沙龙,就连已经退休的汉斯•霍勒曼也经常参加活动。也许是有感于这个组织结构过于松散、视野过于单一,范登斯廷霍芬向“国际人类学和民族学联合会”(The International Union ofAnthropological and Ethnological Sciences)申请设立一个下属的专门研究会。1978年11月,申请获得批准,“民间法与法律多元研究会”(The Commission on Folk Lawand Legal Pluralism)(以下简称为“研究会”)宣告成立,这是范登斯廷霍芬为国际习惯法研究做出的最大学术贡献。

1981年,在范登斯廷霍芬的邀请下,来自世界各地的25位相关领域的学者齐聚意大利小城贝拉吉奥(Bellagio),召开了研究会第一届年会暨“国家制度与民间法的适用”(State Institutions andtheir Use of Folk Law)学术研讨会。范登斯廷霍芬众望所归地当选为首任主席。会议还通过了“研究会章程”,选出了第一届学术委员会以及执行委员、秘书长。本次会议堪称国际习惯法学界的“制宪会议”。1981年至今,研究会共召开了21次学术年会。最近的一次会议召开于2018年8月的渥太华,共有350多位来自世界各地的法学学者、人类学者以及其他领域的社会科学学者汇聚一堂,共议“全球化时代的公民权、法律多元与治理”(Citizenship, LegalPluralism and Governance in the Age of Globalization)。由此可以看出,现如今的研究会已经不再局限于土著以及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了。研究会也由最初的“民间法与法律多元研究会”更名为“法律多元研究会”,省略了“民间法”并不是否定或忽略民间法的研究,而是探讨包括民间法在内的各种法律类型的互动关系。此外,研究会还拥有了专属的学术阵地——《法律多元杂志》(The Journal of LegalPluralism),一年三期发表学界同仁的学术成果。

需要指出的是,从创立一直到今天,荷兰学者都是研究会的中坚力量。在过去以及现在的八任主席中,除了范登斯廷霍芬之外,还有三位荷兰学者。其中一位就是范登斯廷霍芬的高足基贝特•冯本达-贝克曼(Keebet von Benda-Beckmann)。她曾先后就职于莱顿大学、瓦格宁根大学、鹿特丹大学、德国马普所等大学和科研机构,研究领域包括印尼苏门答腊的本土继承法、米南加保的纠纷调解、东马鲁古群岛(Moluccas)妇女的社会保障、尼泊尔的水权等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她的大多数研究成果都是与丈夫、德国法律人类学家弗朗兹•冯本达-贝克曼(Keebet von Benda-Beckmann)合作完成的。研究会的上一任会长是阿姆斯特丹大学的马丁•巴文克(Maarten Bavinck),现任会长则是莱顿大学范沃伦霍芬研究所的简•乌宾克(Janie Ubink)。秘书长卡洛琳•雅各布斯(Carolien Jacobs)同样来自于莱顿大学。此外,乌德勒支大学的马克•西蒙•托马斯(Marc Simon Tomas)以及《法律多元杂志》的主编、瓦格宁根大学的迪克•罗斯(Dik Roth)也是执委会的委员。总而言之,走向国际多元的荷兰习惯法研究依然生机勃勃。


四、荷兰习惯法研究的特点


尽管笔者的梳理很不全面,但仅从有限的资料中仍然可以看出,相较于英美学派,荷兰学者在习惯法领域有着异常鲜明的研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从学科的角度来看,荷兰的习惯法研究主要由法学来推动。在19世纪,荷兰的民族学、语言学等学科曾率先涉足习惯法研究,但是真正把该问题当作一种科学的研究对象的却是以范沃伦霍芬为代表的法学家。阿达特法学派的第二代领军人物特尔•哈尔曾讨论过荷兰的习惯法研究同学科的关系:作为一门科学的阿达特法学应该属于实在法学,而不属于法律民族学,因为此项研究关心的问题是“现实此在有效的法”,这个问题具有普适性,其它国家的实在法领域也会面对这个问题。阿达特法学派的第三代杰出代表——汉斯•霍勒曼与范登斯廷霍芬尽管都有着人类学的教育背景、受到了人类学方法的影响,但是他们的博士学位都是法学,主要的学术空间都在法学院。第四代的基贝特•冯本达-贝克曼以及更为年轻的简•乌宾克也都是类似的情况。所以,法国学者诺伯特•罗兰(Norbert Rouland)曾中肯地表示“荷兰学派的生命力部分是由于将法律人类学纳入法学院研究的结果”。 

其次,从研究对象上看,荷兰的习惯法研究与印尼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荷兰是欧洲最早兴起的航海和贸易强国,17世纪后期,因先后败于英国、法国走向衰落,荷兰殖民地被英法等其他殖民强国瓜分殆尽,唯独印尼却牢牢控制在荷兰人手中达300年之久。正是因为只有印尼这一块主要的殖民地,荷兰的习惯法研究才成为印尼阿达特法的代名词;也正是因为长期占有印尼这块殖民地,荷兰的阿达特法研究才能够系统而深入。早在1918年出版的《荷属东印度的阿达特法》中,范沃伦霍芬就把整个印尼划分为十九个法律区域,而后他的十几位博士生分别选取一个区域作为各自的研究方向。可以说,荷兰学者针对印尼的习惯法研究至少从空间上看几乎没有盲点。随着印尼的独立,由范沃伦霍芬和特尔•哈尔创造的第一个研究高峰也告一段落。但是60年代末,随着两国关系的缓和,范登斯廷霍芬及其弟子基贝特•冯本达-贝克曼再次把目光投向了印尼的阿达特法。正是由于荷兰学者的研究传统,使得直到今天,印尼都仍然是国际习惯法学界的一个热门的研究区域。

再次,从研究方法和理论观点上看,荷兰的习惯法研究先于英美学界而成熟。作为阿达特法学派的创始人,范沃伦霍芬早在1909年出版的《误解阿达特法》(Miskenningen van hetAdatrecht)一书中,就讨论了西方学者在研究他者社会时所带有的我族中心主义的翻译和转换问题。他还参考法国学者列维-布留尔的观点,认为应当以当地人的视角来看待当地人的法律文化。而40多年后,格拉克曼与保罗•博安南(Paul Bohannan)两位英美人类学家才因“英美法律术语能否适用于非洲习惯法研究”的问题产生了争论。关于“法律区域”,直到1960年代,英国学者安东尼•阿洛特(Antony Allott)才在非洲的研究中提出了类似的“家庭经济组织”(Homeonomic Groups)的概念。1931年,范沃伦霍芬的弟子弗里德里克•霍勒曼得到美国学术团体协会(American Council ofLearned Societies)的邀请,帮助美国设计关于菲律宾阿达特法的研究计划。这也反映了美国学术界对荷兰阿达特法学派的认可。1941年《夏安人的方式:原始法学中的冲突与判例法》的出版标志着英美习惯法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两位作者卢埃林与霍贝尔根据英美法的特点创造了专治习惯法的研究方法——“问题个案”研究法(Trouble Case),不仅成为了英美学界的研究标准,对荷兰的习惯法研究也产生了较大影响。但是第一位把这种方法用于直接观察的案例研究的却是荷兰学者汉斯•霍勒曼。不仅如此,他还对“问题个案”进行了反思,提出了更为关注于社会惯常状态的“日常个案”(Trouble-less Case)。  几十年后,弗朗兹•冯本达-贝克曼总结认为,正是由于集中于“问题个案”的研究,才导致英美法律人类学在1980年代的衰落。那么与此相关的,国际法律多元研究会由荷兰学者创建、且长期为荷兰学者所主导也并非偶然。


五、结语


综上所述,荷兰的习惯法研究不仅有着百年的历史传统,且创造了一条有别于英美学派的体现了自身优势和特色的研究路径。荷兰的习惯法研究主要由法学学科以及法学院所推动,这一点与中国的习惯法/民间法研究极为相似。荷兰学者深耕于印尼阿达特法,有着丰富的域外习惯法的研究经验。当代中国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对沿线国家的法律文化进行深入的学习和研究。在法律多元的世界中,无论在哪个国家,习惯法都是其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当代中国的习惯法/民间法研究也需要走出国门,赴海外进行田野调查。荷兰学者的研究方法和理论观点便有着更有现实的借鉴意义。而且如今荷兰的习惯法研究更加国际化,在国际法律多元研究会有着很大的发言权。但是在2016年11月新选出的22位委员会中,依然没有中国学者的身影,着实是个遗憾。参与该研究会的学术活动,也许是目前中国习惯法/民间法研究寻求海外对话、提升影响力的一个便捷的途径。
 

编辑 | 谢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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