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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作推荐 | 西蒙·罗伯茨:秩序与争议——法律人类学导论

沈伟 法律人类学世界 2024-03-13

出 版 信 息

西蒙·罗伯茨:《秩序与争议——法律人类学导论》(Order and Dispute:An Introduction to Legal Anthropology),沈伟、张铮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作 者 简 介

西蒙·罗伯茨(Simon Roberts),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律系荣誉退休教授,曾于1988年至1995年担任英国顶级法律期刊《现代法律评论》主编。罗伯茨教授曾于20世纪60年代在马拉维任教,并于1968年至1971年任博茨瓦纳政府习惯法顾问。罗伯茨教授的主要著作还包括:《争端程序:选择性争端解决和决定的主要形式》(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理解财产法》(Sweet & Maxwell 2004);《规则和程序:非洲语境中争议的文化逻辑》(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1年出版;中文版于2016年由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


译 者 简 介

沈伟,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博士,现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凯原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高校东方学者特聘教授;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全球法学教授;美国密歇根大学L. Bates Lea访问教授。

张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


目 录

总序

中文版序

译者的话

前言

第一章   导言

第二章   为什么不是法律?

第三章   日常生活中的秩序和延续性

第四章   争议

第五章   狩猎者和采集者

第六章   定居和财产

第七章   无国家的社会

第八章   国家

第九章   战斗和对话

第十章   规则和权力

第十一章 文献中的主要理论和兴趣

参考文献

索引


中 文 版 序

西蒙·罗伯茨  2011年9月9日于伦敦

能够看到《秩序与争议》一书的中文版同中国学者和读者见面我深感荣幸。此时,回顾1979年——三十多年以前—— 写就的这本著作,我对这本书最初的文本感到满意。我在那时试图从考古学中吸取养料,并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的思路在今天仍然重要。我希望我的中国同行能够赞同我的方法和进路。首要的是我主张的,我们应当从活动者的角度入手。我们应该渴望如同社会成员那样理解一个社会的结构 —— 正如马林诺夫斯基(Malinowski)指出的那样,我们应该努力了解他们对他们世界的领悟。其次,以外人的视角,我们可以做出一个分析性的评价,对较宽广领域的比较性的研究做出贡献。狭隘地看,指出那时占主流的西方法学理论的有限性和种族中心主义的特性在结果上是正确的,这种特性总体上对“秩序”和“统治”问题的人类学方面的研究起到了歪曲的效果。

 由于把社会是如何整合在一起并随着时间而变化这一从分析的角度截然不同的问题与政府这一现象混淆在一起,西方政治和法学理论甚至在今天都会习惯性地将秩序表述为一些权力的技术化的成就。因此,我认为我在本书写作过程中对“非国家”社会的高度关注是站得住脚的。同样,对争议过程的关注以及将重心集中在谈判上,这也是站得住脚的。这些细微的成就对现在的中国学者而言可能明显地像是付出痛苦的努力来发明轮子!

 还有一个原因可以说明为什么我起初的重点现在仍然站得住脚。新系统论在过去几个十年间有了压倒性的影响和吸引力,它在解释社会世界时不关注人类行为者;但我仍然为我的“行为”的视角,即持续关注个体的人的视角而辩护。正如我说的那样,了解任何一个社会的首要努力必须包括对个体的活生生的人的行为及其理解加以关注,也必须关注这些行为者赋予他们的行为的“意义”。

另一方面,《秩序和争议》一书的第一版当然也有不可原谅的失误。我把注意力几乎排他性地集中于非洲和Melanesia,而未对东方的伟大政治体加以关注,这幼稚到了应当谴责的地步。缺少对中国和印度的历史的高度关注,对人类秩序和统治模式的描述是不可能完满的。此外,《秩序和争议》一书对任何殖民地所必要的框架性的法律结构也几乎没有论及。这些失误在此后的他人的著作中得到了弥补,大部分这类著作都是在时髦的标签 – 法律多元主义 -- 下进行的。十九和二十世纪的英国殖民地工程只是一个更广泛的现象的一个独特和有指导意义的范例。这些工程涉及到一种大都市的法律秩序的想象和重塑,以及为本地规范性秩序的有限度的生存而进行的某些安排。所有这些缺憾都应该在《法律与秩序》的以后版本中得到弥补。 

最后,我想感谢沈伟和张铮两位年轻学者的努力。他们的努力使得这本著作的中文版面世成为可能。我为能够得到他们的帮助感激之至。


译 者 的 话

沈伟  2012年4月于上海

总体而言,关于法律人类学的研究,同其他部门法学或法律方法学相比,中国学者的涉猎尚不深入。马林诺夫斯基、卢埃林和胡贝尔(Hoebel)、夏培拉(Schapera)、格拉克曼(Gluckman)、特纳(Turner)、博哈南(Bohannan)和古里佛(Gulliver)等人的书籍是这个领域的经典之作。

西蒙·罗伯茨的《秩序和争议 -– 法律人类学概论》是一部以争议解决机制为切面的法律人类学导论性质的著作。单单是这个切面或视角,这部作品就把自己与其他同类主题的作品区分了开来。在“法律人类学”的标签下已经形成两个迥异的学术传统:一个明确地与法律相关,另一个与社会中的秩序这一更广泛的问题相关。罗伯茨的著作显然是属于后一个阵营的,因为这本书更加关注社会秩序,而非法律。这就意味着罗伯茨的研究路径不是法律学者熟悉的法律视角和法律分析模式。这样独特的视角和路径也意味着,尽管本书的副标题是“法律人类学概论”,著作的内容不可能是包罗万象的全面考察和系统介绍法律人类学。 

法律学者关注社会秩序。但是,法律学者对维护社会秩序的落脚点是法律。这个思路(或命题)有两个预设前提。第一,所有的社会是以法律为基础的。第二,维护社会秩序最好的保证是法律和法律框架里的机制安排,比如法院和警察等执法机构。这两个前提都是以西方法律观为法理基础的,暗示着强烈的法律进化论的观点(或者用罗伯茨的话说,是种族中心主义的前设)。事实是,人类有许多社会未必以法律为基础,也未必有同西方社会类似的国家或法律结构。罗伯茨的著作把关于维持秩序和处理争端的问题置于另一个背景,即社会人类学家传统上研究的较不复杂社会的背景中进行考察。这些社会规模较小,只有相对简单的技术,它们中只有很少数有我们能够立即辨识的政府安排,它们中的大部分根本就欠缺与我们自己最显著的控制机制所关联的集中化的国家组织。但是,这些社会并非处于野蛮的无政府状态,而是相当井然有序并且能长期维系。对西方观察者来说,在这些社会中观察到的行为常规有时可能是怪异的,甚至令人震惊;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社会中的人民能够过着相对有序的社会生活。

以此为起点,罗伯茨首先讨论了法律观念或社会秩序控制机制的地方性问题,以便对这个主题和背景进行跨文化的研究。把社会秩序的控制问题置于不同的社会背景,罗伯茨接着讨论了这些西方学者经常冠以“原法律”或“前法律”标签的社会有法律吗?这些社会的法律制度与我们熟悉或认知的社会有多接近?此外,在这些社会里秩序是如何维持的,争端通过什么方式来处理,等等。博哈南的观点是:“基本上有两种纠纷解决方式:以规则管理以及战斗。法律与战争。”罗伯茨通过对若干非洲社群的考察,检验了这个观点,并继而揭示了是什么因素决定了某个社会会倾向于其中某一个选择。除了一些实证研究,罗伯茨在书的最后对法律人类学及其包含的主要命题的文献进行了有序的考察。在考察的过程中,罗伯茨将考虑过的一些主要论证联系起来。 

对社会秩序问题的关注是法学界长久的主题,但却很少有共识。一些学者认为秩序依赖于对共同理解的规则的广泛认可,而另外一些学者认为秩序主要通过强力的实施才得以维持。同时,对秩序的必要的或可欲的程度,以及由该问题导致的对争端的重要性也存在争论:争端可以被看做社会出了问题的病态事件或症候,或者被看做社会生活的正常的和不可避免的特征。这些歧见不仅存在于法学界,也存在于社会学界。罗伯茨的著作再一次强烈地提醒我们,在“原始”社会或现代社会中社会控制的重任很大一部分是由法外(extra legal)机制所承担的。这个结论即使是现在,即使对西方社会,即使对当代中国也是适用的,因为法律万能论并不能解决社会控制的所有问题。由此,我们在阅读罗伯茨的法律人类学著作时需要考虑的是,在当今中国,关于社会秩序的研究,特别是关于维护社会秩序的路径应当不局限于法律,而是应当更多地依赖法外机制,比如社会调解、仲裁、社区和谐、宗教、信仰、集体价值观、身份认同、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罗伯茨的著作是法律至上主义的否定。罗伯茨的著作另外一个意义是,再次提醒我们社会秩序的地方性。引申开来,不仅仅是法律,而且社会机制都有强烈的地方性色彩,这个地方性不会因为全球化而消逝,相反会因为全球化所伴生的融合和逆融合的社会属性而强化。 

罗伯茨的著作对国内法学界或社会学界正在兴起的法人类学研究也有帮助。中国学者已经开始挖掘中国本土的法人类学主题,已经有了一些关于一些少数民族群落或社群法律和社会关系的著作。罗伯茨著作里采用的实证研究和田野调查方法、争议解决的切入点选择、关注地方性的进路、社群经济活动对价值和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的法经济学的初步考察对国内同行的地方化研究会有所启发和帮助。


前 言

西蒙·罗伯茨  1978年8月14日于布莱克西斯
即使马林诺夫斯基在1934年可能会公正地抱怨说,法律人类学已被忽视到“外行人认为难以置信而专家认为令人震惊的程度”,这种不足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已经得到了弥补。在他关于这个主题的生动的著作之后,卢埃林和胡贝尔(Hoebel)、夏培拉(Schapera)、格拉克曼(Gluckman)、特纳(Turner)、博哈南(Bohannan)和古里佛(Gulliver)等人的书籍也已被认为是这个领域的经典。随后又有一些较好的教科书、文集和选本,但除了一些一般人类学著作中的简短章节以及法律理论著作中关于“历史法理学”的很不充分的部分以外,尚无其他导论性质的著作。所以我在此的主要目的是为新手提供一些东西,无论他们是对此问题感兴趣的外行还是未来的学生。
尽管本书的副标题是“法律人类学导论”,我必须在开头就指出这不是一部关于法律的著作。在“法律人类学”的标签下已经形成两个迥异的学术传统;一个明确地与法律相关,另一个与社会中的秩序这一更广泛的问题相关。虽然身受法律教育,但我对后一个阵营有深深的同情,因为对那种将本书关注的小规模社会中的“法律”孤立出来作为一类一般的研究领域的企图,我怀疑其价值。这里采取的进路意味着放弃熟悉的法律视角以及分析模式,并在其他社会科学中发展出的视角和模式中摸索前进;结果是,一些论证可能在专业人士看起来流于天真和不专业。
除了视角问题以外,本书也无意对该领域进行包罗万象的考察。特别地,我省略了多元主义与变化的重要主题,对这些小规模社会与它们现在均置身其中的更大的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未置一词。人类学家对当代西方社会法律体系的日益增长的兴趣也未在本书中得到反映。本书手稿的一些读者对这些省略颇有怨言;但对这些课题的介绍可以在别的地方找到,并且如果充分处理这些课题,就只能舍弃其他我认为应当非常重要地包含在本书内的基本材料。
任何试图对法律人类学进行介绍的人一定从我在一开始提到的学者们那里受益匪浅,也从内德(Nader)和阿贝尔(Abel)所做的主要的综合性尝试那里受益良多。我更直接的受益来自伊萨克.夏培拉(Isaac Schapera)的经常鼓励和专业帮助;未能说服他亲自写一本关于“法律”的书籍颇为遗憾。企鹅出版社的吉尔.诺曼(Jill Norman)从头至尾均提供了友好的协助。本书与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开设的讲座共同成形,无数的学生在多年的时间里阅读了正在准备中的草稿并加以评论。再往后,作品最后成形时,几个好友同意阅读,尤其是斯图亚特.安德森(Stuart Anderson),西蒙.寇德汉姆(Simon Coldham), 帕特里克.麦考斯兰(Patrick McAuslan)以及大卫.希福(David Schiff)。对他们的帮助我甚为感谢,但他们不能被认为认同本前言后面的任何或全部内容。约翰.科马洛夫(John Comaroff)也阅读了手稿并作出了无数有益的建议;但他的贡献不限于此,因为在几个项目的密切合作过程中,我们对这里写到的一些许多问题进行过反复讨论。没有我妻子玛丽安(Marian)的帮助和支持,我根本就不会有这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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