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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思论说|刘顺峰:法律人类学知识传统的建构——格拉克曼对法律概念与术语本体论问题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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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上半叶,法律概念与术语的本体论问题曾引发人类学界、法学界诸多学者的持续讨论。英国人类学家格拉克曼以社会人类学视角对传统的有关法律概念确定性的追求进行批判,创造性地提出了“模糊论”解释范式;以巴罗策部落社会为考察对象,借由一种“身份-头衔”的实践性分析进路,证实了部落社会法律概念与术语是真实存在的;与博安南就如何翻译部落社会法律概念与术语展开争论,论证了部落社会法律概念与术语具有可翻译性。格拉克曼的探究,意在揭示部落社会的法律文明与现代工业社会的法律文明之间不存在本质差异,为法律人类学知识传统的建构作出了重要贡献。
关键词:格拉克曼 法律人类学 法律概念与术语
1
从批判到建构:法律概念的“模糊论”解释范式
2
3
部落社会法律概念与术语的翻译困境
4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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