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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总结 | 王伟臣:作为法律民族志的红楼梦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上外东方语学院 Author SAAS

12月6日下午,东方语学院“慧识东来”系列讲座本学期第三期在7210教室如期举行。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伟臣老师展开了“作为法律民族志的红楼梦”的主题讲座。



Part1

什么是民族志以及法律民族志?


对于“民族志”(Ethnography)这一伴随人类学而引入的概念,我们可以通过拆分其古希腊语词源为民族、人群、书写与描绘四部分的方式来解读。
所谓民族志,实则为一种写作文本,它运用田野调查来提供对人类社会的整体性描述研究。简而言之,民族志是文化人类学的本质特征。切割他者社会现象的人类学,相当于一门综合社会科学,具体又可以划分出政治人类学、经济人类学、法律人类学等多个分支,其中的法律人类学(民族志)便是本期讲座所探讨的主要内容。



Part2

为什么说《红楼梦》是法律民族志?


1926年,英国社会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发表著作Crime and Custom in Savage Society(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奠定了民族志的开创基础。书中描述了作者在巴布亚新几内亚旁的小岛上对原始土著展开的田野调查。将此书与《红楼梦》进行对照,我们可以发现《红楼梦》完全符合民族志的要求,其中对于法律观念和文化习俗的描写,更是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实践的一个绝佳窗口


Part3

作为民族志的《红楼梦》好在哪里?


第一,展示了法律实践状态的复杂性。

古代绫罗绸缎皆为丝织品,为了区分等级,衣料之间以编制方式相区别。其原理是,经纬度排线,密度越高,越厚,越不透气,越耐穿;密度越低,越薄,越透气,越不耐穿。法律对于绫罗绸缎的穿着也做了明确的等级区分规定。但这并非没有例外,因为法律的执行环境是非常复杂的,表面上严格的法律规定在执行时也会有所变通。如《红楼梦》51回中,袭人“葱绿盘金彩绣绵裙,外面穿着青缎灰鼠褂”,本不应该出现在仆人身上的“缎”能够被袭人得到,显然因为这是来自王熙凤的赏赐,对于这种“违法”现象,法律并不加以干涉。说明古代法律还是比较看重法律执行过程中的人情和语境因素。


第二,展示了法律意识的复杂性。

如《红楼梦》65回中,王熙凤在尤氏面前指控贾琏偷娶尤二姐所犯下的“四宗罪”:国孝一层罪,家孝一层罪,背着父母私娶一层罪,停妻再娶一层罪。虽然这些罪名是否成立存在疑问,但王熙凤为了捍卫自身权益选择向“法律”求援、使用法律话语来论证贾琏的“不当”着实让人感到意外。更重要的是,王熙凤诉诸法律话语而提出的控诉并没有直接提交给该案的“嫌疑人”贾琏以及荣国府的长辈或者官府,而选择以夸张的制造声势的方式表达给尤氏母子,这种行为逻辑同样令人感叹。这里面所体现的法律意识的表现形式和表达方式显然达到了一种非常复杂的程度。


第三,探讨了人治与法制(法治)的关系。

在和李纨一同代理贾府事务期间,探春不愿意盲目比照袭人母亲去世随的四十两银子给生母赵姨娘的兄弟赵国基,而是严格翻阅旧例随了二十两。传统观点认为,探春不认舅舅是为了立威。而立威的逻辑不是通过恐吓、威慑或者援引其他个人的权威,而是通过严格依照旧例(依法)来实现的。或许这是作者曹雪芹寄托在探春身上的微小希望:要拯救贾府的衰败,只能靠朴素的法制(法治)主义

王老师带领同学们从法律民族志的角度重新解读了《红楼梦》,深入浅出地介绍了中国数千年的法律在特定时期的表现方式。整场讲座座无虚席,同学们收获颇丰,在热烈的掌声与反响中圆满落幕!



策划 青年学研中心 学术部

文案 | 冯小越

编辑 | 玛伊拜尔·木塔力甫

审核 | 沈淼 曾紫怡 陈梦雅 彭宏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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