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志愿者致敬 】感谢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生谢思思、王宁,甘肃政法大学硕士生欧玥皎以及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生张宇翔四位同学的辛苦付出。
2023年1月28日,由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主办的第二届法律人类学研习营暨“法律人类学的方法”成功开营。在为期7天、连续6场研习营专题讲座中,共有来自海内外130多所高校的法学、人类学、民族学、文学、社会学、历史学等专业的青年教师、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与本科生近300人参加。特邀致辞人张晓辉以及六位主讲人熊浩、郭婧、孙旭、刘顺峰、尹韬、王伟臣,分别围绕研习营主题展开了精彩的主题演讲。本次研习营分为三个阶段:开幕式、专题讲座、闭幕式。第一阶段:开幕式。本次开幕式由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刘振宇主持。首先,由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晓辉进行开幕致辞。他分别从法律人类学的视角、如何将法学和人类学勾连起来、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方法、法律人类学的写作方式与法学的写作方法以及法律人类学的学术抱负六个方面为各位研习营的营员呈上法律人类学的学术“前菜”。倡导我们从日常生活、从身边的人和事开始,走进法律人类学,尝试着用比较和文化阐释的方法,理解和解释这个又熟悉又陌生的法律世界。其后,主讲人熊浩、郭婧、孙旭、刘顺峰、尹韬分别针对各自在本次研习营中的演讲主题展开了介绍与展望。最后,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伟臣对开幕式进行总结。他主要围绕两个问题展开讨论:第一,为什么要举办这次研习营;第二,研习营举办的背景和基本安排。第一讲的主题是“为什么要学习法律人类学方法“,主讲人为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浩。他主要从思想史的角度对研究方法的变迁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第一,前启蒙时代。熊浩指出,这个时期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对神性、经典和超验力量的领会,个人成为了宏大叙事的奴仆,真理或知识与个人的关系是上下关系,注疏成为了方法。第二,启蒙时代。由于宗教规训的减弱和自然科学的进步,理性成为一种社会实践。由此发展出了经验实证主义,依赖数理统计、数学思维的经验科学体系也开始发展了出来。第三,后启蒙时代。20世纪的历史证明,理性的美好与福音并没有真正在真实世界展开,真实的世界被机械规律和效能原则压制,现代性的荒诞与病症不仅在本体论维度呼唤新的知识,也需要在方法论维度召唤新的方法。1914年,马林诺夫斯基被滞留到了太平洋的岛屿上,使得反思的人类学、田野的人类学、文化在场的人类学“粉墨登场”,它用意义抵御规律,用现象抵御本质,从而在现代性病症的压制中,贡献了超越理性主义的方法论突围。最后,方法论的当代发展。熊浩认为,从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开始,数据智能成为一种崭新的理论霸权。他从话语维度和实践维度描述了现实的“疼痛”,他认为反抗规律宰制,会导致重建人类意义的声音更加响亮。也就是说,当我们从诸神的山顶进入到人类理性的时候,也即人类的理性无法允诺我们某种幸福的时候,我们必然重新奔向意义。在讲座互动环节,熊浩主要就实证量化研究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对于世界的理解,存在着吉尔兹所谓的“规律的知识”与“意义的知识”。我们需要在方法论的维度触达多元的方法,在不同向度内运用不同的方法来处理和回答不同的问题。第二讲的主题是“什么是法律民族志”,主讲人为法学博士、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伟臣。他主要从四个方面对主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第一,什么是民族志。“民族”,即个案。民族志相当于个案志。民族志的字面意思是“关于民族的书写”,其中”ethnos“指”民族、种族和文化体”,“graphia”指“书写或表达”。而之所以一开始以“民族志”命名,是因为早期的这种写作面向的都是部落社会的“民族”。第二,为什么法律民族志。为什么会出现法律民族志?这个问题又可以换成“为什么会出现法律的民族志”。王伟臣认为,早期的人类学的民族志研究基本上是概览式的。比如说,马林若夫斯基的《西太平洋上的航海者》和埃文思—普里查德的《努尔人》,我们可以将它们看成概览式的民族志。而回到“为什么会出现法律民族志”的问题,首先,它必然会向法律拓展。学术研究需要创新,除了概览式民族志,也可以倾向具体的内容,比如经济、政治和宗教等;其次,为什么要遵循“法律的”民族志?王伟臣指出,人类学或民族志式研究需耗费大量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而研究政治和法律问题相对容易获得政府支持。第三,怎样写法律民族志。“怎样写法律民族志“的问题可看成是法律人类学的发展史问题。王伟臣将法律民族志写作方式分为四种范式:概览式(《IfuGao Law》、《Das Becht Der Dschagga》、《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A Handbook of Tswana Law And Custom》);司法式(《The Cheyenne Way》、《Justice And Judgment Among The Tiv》、《Kapauku Papuans And Their Law》、《The Judicial Process Among the Barotse》);过程式(《Social Control In An African Society》、《War and Peace in Jalémó:The Management of Conflict in Hightland and New Guinea》、《Mediation and Society》);话语式(《诉讼的话语》、《The Ethnography of Legal Discourse》、《The Cultural Lif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ies》、《担保论:全球金融市场中的法律推理》)。第四,法律民族志的意义。在学术层面上,法律人类学对法律现象的描述更为生动;在实践层面上,比如,在今天的博茨瓦纳的法庭,竟然真的会有当事人引用一本人类学家的书籍以为自己辩护。最后,王伟臣指出,讨论法律人类学不能空谈,需要不断地阅读经典。在讲座互动环节,王伟臣就“话语式”的法律民族志写作方式何以继续称为人类学范式的相关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法律人类学应当是一种科学的基础。这里的科学不是类似于自然科学,而是其基础还是参与式观察。所以,对于人类学研究而言,这仍然是一种参与式的观察。另外,从学科分类的角度上,法律人类学被裹在社会科学里,有利于打破学科边界,使学术资源更好地流动。 第三讲的主题是“什么是田野调查“,主讲人为人类学博士、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孙旭。他主要从四个方面对主题展开了讨论:第一,孙旭解答了“我们为什么要去田野”。他认为,田野调查带有非常强烈的人文关怀,能够让我们对人类的可能性和多元性获得更充分的认识,并对西方中心主义和世界趋同的观点予以批评,有助于我们理解和欣赏不同的文化;开展田野调查的过程,是一个追求事实的过程,而不是做理论推演,我们既要对研究对象有深切的关怀,同时也要结合事实经验对那些流行的主宰性理论进行反思;田野调查还是为公为己之学,在中国,田野调查让我们能够植根乡土与社会,更好地认识中国,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个人的命运和国家的发展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认识自己生长于斯的土地并亲身参与做出改变,其也会反过来丰富自己的生命。第二,孙旭对“人类学研究的基本过程”作出了说明。人类学研究包含理论知识、概念、技术的学习,田野调查,以及民族志撰写等三个主要环节,三者彼此关联,构成一体。孙旭强调,我们需要掌握基本的理论知识、概念和方法,以此指导我们开展田野调查和研究,但不能完全照搬书本,理论也会令人盲目;田野调查是人类学研究中最核心的部分,其主要特点是要参与观察,做深度的访谈,并完成细致的笔记记录。民族志的撰写不能止步于讲好故事,还需要通过跨文化比较进行抽象提炼,并展开理论探讨第三,孙旭对田野调查的确立与发展进行了梳理。1898年,哈登、里弗斯参加的托雷斯海峡探险,说明迈向田野获取第一手的经验知识已经在19世纪末成为了学者们新的研究意识和实践,但在马林诺夫斯基之前,这样的“走向田野”并没有真正进入田野之中,研究者仍然和研究对象保持着一定的距离。作为现代田野的开创者,马林诺夫斯基确立了参与观察式的田野方法,至此,发现生活中不可测度的部分,把握研究对象的的观点、他和他的生活的关系、他对他的世界的认识和现象,成为了科学研究中必须面对和处理的内容。此后,孙旭依次介绍了玛格丽特·米德带有问题预设和现实关怀的田野调查与民族志书写;格拉克曼通过扩展个案对殖民情境的反思以及基于民族志经验的跨文化比较;格尔兹借助对文化作为意义价值的再定义展开的打破主—客二分的深度田野与文化深描;以及受到布鲁诺·拉图尔“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Network-Theory)”启发而将自然世界、非人存在也纳入关于“社会”构成的新视野,这一视野也扩展了田野调查的对象和问题意识。孙旭强调,田野调查是不断发展、层累堆积的过程,不同学者的探索并不是断裂的,共同构成了当今人类学田野调查的基本图景和实践路径。第四,孙旭从参与观察、聆听与询问、体验和理解等方面介绍了田野调查的方法,并结合自己的经验对这些方法的要点、具体实践和存在的问题作了细致说明。在讲座互动环节,孙旭主要就法律人类学的历史调查和历史人类学的研究有何异同、法律人类学如何开展田野调查等进行了回应。他认为,寻找学科边界是刚开始进入某种学科研习时常见的问题,但对于治学者而言,重要的不是树立边界,而是要跟着问题和现实关怀,掌握不同学科的方法,真正回到历史的时候,视野和方法可能是相同的。同时也不能仅从定义或实践范式寻找区别,而是要认真进入学科史的阅读学习中,从中探求学科之间在发展过程中的异同。开展法律人类学的田野是困难的,需要将法律问题置入社会文化历史的整体之中理解,不仅关注和法律相关的事件,而且要去发现一个地方人群特有的秩序观念,这需要长时间的投入,尽可能地获得信任并融入地方生活之中,主动调查和耐心等待都很重要。 第四讲的主题是“什么是扩展个案”,主讲人是法学博士、人类学博士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顺峰。他主要从四个方面对主题展开了讨论:第一,从英文的“case”说起。刘顺峰指出,在法学界,学者习惯于将“case”翻译为“案例”,而在人类学场域,很多人类学家更习惯于理解为“个案”。他认为,对案例、尤其是典型的或著名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对于认识一定社会的法律及其观念、原理,观察一定社会的法制实践活动,形成一定社会的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法律人类学学术场域的“个案”。首先,刘顺峰在简要谈了法学和人类学学术场域中的“case”之后,便将聚焦点置于法律人类学这一法学与人类学交叉学科领域的“case”分析。他认为,如果将法律人类学确定为法学的分支学科,“case”则可被翻译为“案例”;如果将法律人类学确定为人类学的分支学科,“case”则可被翻译为“个案”。其次,刘顺峰指出,在深入探究法律人类学场域的“案例”或“个案”之前,需要梳理法律人类学的学术史。刘顺峰结合自己的研究,从马林诺夫斯基在新几内亚的三次田野调查开始,对法律人类学学术史进行了简要梳理。第三,扩展个案分析法的渊源。刘顺峰指出,扩展个案分析法虽然在1955年《北罗得西亚巴罗策的司法过程》(The Judicial Process among the Barotse of North Rhodesia)中就曾被运用,但并不是从这本书才开始有的。早在格拉克曼的青年时代,其就有意识地在他的研究中露出了这个方法的苗头。随后,刘顺峰又结合《现代祖鲁兰的社会情境分析》(又称《“桥文”》)一文,详细分析了“扩展个案分析法”的来龙去脉。最后,历史影响与学界评价。刘顺峰指出,格拉克曼在“桥文”中所开创的“社会情境法”,为人类学家认识、理解社会变迁提供了新的视角,同时也是对先前占据人类学界主体“话语权”和“文化接触分析法”的有力回应。从这一点上来说,它既吸收了马林诺夫斯基的思想(走出书斋,参与观察),同时又超越了马林诺夫斯基的思想(注重历史维度的角度)。对于格拉克曼所创设的“社会情境分析法”,学界的评价较高。例如,考克斯(Paul Cocks)认为,其不只对英国的社会人类学,且对南非的社会研究都做出了巨大贡献;帕金(David Parkin)认为,虽然并不是所有人都对“桥文”予以认可,但它所产生的巨大影响,仍是因为它是英国社会人类学发展史上最重要的论文;卡普费雷尔(Bruce Kapferer)认为,格拉克曼的社会情境分析法特别值得与布迪厄(Pierre Bourdieu)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开创的“实践理论(theory of practice)”相比较。在讲座互动环节,刘顺峰就我国基层法院的法官应该如何运用“扩展个案分析法”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我国法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运用格拉克曼所创设的这种方法,原因在于,当下我国基层法院的受案量,以及办案时间等客观实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技术的全面发挥。所以,如何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基层法院法官运用“扩展个案分析法”的方法甚至可能性展开探究,是一项值得讨论的学术议题。第五讲的主题是“什么是日常个案”,主讲人是法学博士、人类学博士后,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婧。她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对日常个案做了探讨:首先,什么是“日常个案”。郭婧指出,“日常”通常暗示着普通的、平庸的、不被注意和不“值得”注意的。“非正式、不被注意、理所应当、不确定的”是法律人类学关注“日常”的几个关键词。在20世纪中期出现的语言哲学转向的影响下,90年代末期,法律人类学的“日常个案”研究范式开始出现,例如,梅里的《诉讼的话语》(1990)、康利和欧巴尔撰写的《法律、语言与权力》(1998)和帕特里夏·尤伊克与苏珊·S·西尔贝的《日常生活与法律》(1998)。其次,“日常个案”能解答什么问题。郭婧指出,“日常个案”的立论基础是“行动中的法”,她以西贝尔在《日常生活与法律》中所探讨的问题为例,将“日常个案”所关注问题归纳为7个方面。最后,如何运用“日常个案”。郭婧指出,西贝尔主要是以访谈与观察的方式实现对“日常个案”的研究,但“日常个案”的研究方法非常多样,并没有固定的形式,但必须要符合基本的田野要求和伦理规则。之后,郭婧结合自己生活里的观察经验,生动地诠释了这一方法的具体实践。在讲座互动环节,郭婧就同学们的问题做出了回答。她指出,语言分析常常是“日常个案”使用的分析路径;“日常个案”既可涉及立法、司法、执法等正式法律场景,也可关切日常生活中的非正式情景;相较于“扩展个案”主要关注纠纷问题,注重其中历史、过程和关系而言,“日常个案”除了可以研究纠纷,还关注纠纷以外,与法律相关的一切问题,尤其是那些日常生活中非正式的、被忽略的、认为理所当然且微不足道的问题,并注重其中的意义阐释和行动分析。 第六讲的主题是“从田野调查到法律民族志”,主讲人是社会人类学博士,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尹韬。他分别以中国古代异域、近代民族地区,以及当代汉族地区的三本民族志为例,探讨如何实现从田野调查收集材料到撰写法律民族志。第一,尹韬首先简单介绍了田野调查与法律民族志的开启。他从周达观的《真腊风土记》出发,讨论了古代异域的法律民族志。尹韬指出,虽然该书本身不是法律民族志,但有法律民族志之意涵,我们可以将它作为当时元朝的使者对外域怎样处理纠纷矛盾的观察。第二,近代民族地区的法律民族志。尹韬提到,费孝通和王同惠留下的有关瑶山的珍贵研究,包括二人的田野见闻《桂行通讯》和专著《花蓝瑶社会组织》,其中,后者主要讲当地的社会组织,从家庭到宗族到村落再到民族关系,也有不少涉及瑶族习惯法的内容,包括瑶族石碑制度、汉瑶土地纠纷等。第三,当代汉族地区的法律民族志。尹韬以其在挪威奥斯陆大学社会人类学系完成的博士论文《嫁接:戏剧与妇女法在中国乡村的转译》为例,探讨了如何研究地方习惯法、国家法与跨国流动的国际法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最后,从田野调查到法律民族志。尹韬认为,在这个过程中,材料和理论是缺一不可的。比如朱苏力的《送法下乡》和朱晓阳的《小村故事》,留有大量的材料做基础的同时,都有不断地铺陈观点,这个背后是有一定的写作技术的。在讲座互动环节,尹韬就同学们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回答。尹韬认为,同学们所提到的部分刑法学和犯罪学者开展的“入圈考察”研究,也可以是广泛意义上的田野调查,但是可能在时间、方法等方面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田野调查。第三阶段:闭幕式。本次闭幕式由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韩宝教授主持。第一,三位研习营成员,云南民族大学人类学专业本科生何通、吉林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生聂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孝晨分享了他们的研习营感言。第二,刘顺峰代表本次研习营主办方及各位授课教师,对此次研习营进行了总结。第三,韩宝指出,希望大家一起共同描绘法律人类学的过去、当下以及未来,推动法律人类学的不断发展。 在为期7天的研习营讲座交流与讨论过程中,各位主讲人不仅为研习营成员绘就了一幅法律人类学的知识图景,分享了传统法学与传统人类学所不能提供的令人亢奋的研究视角和方法,还结合当下中国法学、人类学,乃至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生态,为中国法律人类学的发展提出了自己的反思与检视,其为青年学者“走近”法律人类学搭建了桥梁。通过研习营系列讲座的“沉浸式”学习,研习营成员纷纷表示收获颇多,并期待研习营活动能够继续举办下去。此次研习营活动,对于增进海内外青年学者和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增进法律人类学的认知广度与深度,把握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法律人类学的中国知识话语与方法话语内涵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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