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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4个崽儿吃烧烤与人打起来了, 还砸伤民警! 玩大了~


梁平城事


不要打架!打输进医院,打赢坐牢!

又到一年过年时,各种聚会少不了!

热闹的同时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

千万不要因为一时意气就与人发生矛盾

一错再错更加不可取~



2018年春节,梁平四小伙

凌晨在一家烧烤店吃夜宵时

与邻桌发生纠纷,

大打出手,一发不可收拾

还将前来劝阻的民警打伤

四人将为一时冲动带来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最近检察机关公开了此案例



渝梁检刑诉〔2018〕376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蒋**、冯**、王某甲、孙某某与周某某等人在本区梁山街道“黑**”烧烤店吃夜宵,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因上厕所与邻桌黄某某的朋友发生纠纷欲滋事,被周某某劝阻。


尔后,被告人王某甲欲让黄某某的朋友喝酒了事,被一旁的黄某某拒绝,二人遂发生口角,被告人孙某某便上前帮王某甲,并与黄某某发生抓扯,孙某某用拳头将黄某某打倒在地,此时,被告人蒋**、冯**、王某甲便与孙某某一起围殴黄某某,黄某某同桌的朋友见状,遂上前帮黄某某,蒋**、冯**、王*甲、孙某某便用拳头、啤酒瓶等与黄某某及其朋友扭打在一起,致使周某某被啤酒瓶砸伤。


尔后,民警王某乙、肖某某赶至现场进行劝阻,但双方无视民警的劝解,继续互骂、挑衅,随后蒋**、冯**、王某甲、孙某某又用拳头、啤酒瓶等殴打对方,以致民警王某乙在劝阻过程中,被啤酒瓶砸伤


经鉴定,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黄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2月11日,被告人蒋**、冯**在梁平区中医院被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梁平区公安局梁山一所投案。


同年2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梁平区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投案。被告人蒋**、冯**、王某甲、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峰、冯*果、王某甲、孙某某共同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蒋**、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蒋*峰*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判处被告人冯**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

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

检察官助理:张*

2018年11月13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蒋**,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3年5月24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重庆市垫江县人,户籍地为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栋**单元**。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于2017年3月24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地为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楼**单元**室。


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5日被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人民币。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销售员,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2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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