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47岁老板卖435吨假化肥遭捉! 检方建议罚25万,判3年~
梁平城事
实在是可恶!
梁平竟有老板打起坑农民的歪心思
以次充好,出售假冒伪劣的化肥
农民朋友们辛苦耕种,要是买了假化肥,
轻则耽误了一茬作物的收成,重则污染土壤!
大快人心的是:这名无良的老板被民警抓了
检察院建议判处其徒刑3年,缓刑5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网络配图#
渝梁检刑诉〔2018〕353号
渝梁检刑诉〔2018〕353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系梁平县**经营部的负责人,2017年3月份,梁平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委托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2017年耕地质量提升与化肥减量增效示范项目有机肥、配方肥采购二标段(第二次)”进行招标。
被告人吴某某在没有获得湖北澳特尔化工有限公司的授权下,假冒该公司的资质参与竞标。
被告人吴某某在中标后,先后委托梁平县**厂和四川什邡**有限公司生产印有湖北澳特尔化工有限公司澳特尔牌注册商标的编织袋和不符合技术参数的配方肥,并将假冒澳特尔牌注册商标的配方肥销售给梁平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然后通过梁平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交付给部分农民和种植大户。
被告人吴某某销售假冒澳特尔牌注册商标的配方肥共计435.68吨,销售金额共计782045.6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从种植大户陈某某手中赎回8吨假冒澳特尔牌注册商标的配方肥。
2018年5月5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经营部的门市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
2018年11月14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重庆市梁平人,住梁平区**街道**路**号。
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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