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22岁小伙自认丢了面子, 将人脑壳打得冒烟~
梁平城事
冲动是魔鬼!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2018年8月,梁平一名22岁
小伙与友人聚餐时,因强出头被拒后
觉得失了面子,心生怨恨
竟拿酒杯将他人的头砸出血
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
其姐夫在医院内再次殴打伤者
法律将严惩施暴者!
#网络配图#
渝梁检刑诉〔2018〕428号
渝梁检刑诉〔2018〕428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5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齐某某在本区梁山街道乾街任某某经营的“奥**”烤翅店饮酒时,被告人张某某得知邻桌饮酒的黄某与齐某某曾经有过矛盾,便提出叫黄某向齐某某再次道歉,齐某某劝解制止,被告人张某某不听从劝解并持喝啤酒的玻璃扎杯到邻桌饮酒的黄某处叫黄向齐某某道歉,被黄某拒绝。
被告人张某某自感无脸面心生怨气与黄某发生口角、抓扯。在抓扯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持玻璃扎杯将黄某头部砸伤,致黄某头部流血,在场群众劝解平息。接着,任某某见黄某受伤便用车将黄送区中医院救治,被告人张某某和姐夫冉某到中医院,冉某进医院治疗室对黄某殴打,后被告人张某某和冉某离开医院。经鉴定,黄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9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收到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的传唤通知后自动到梁山第二派出所向民警如实供述罪行。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收到传唤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2018年12月25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街**号**小区**单元**。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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