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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有村干部挪公款16.7万元买房首付, 这下子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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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

梁平一名村综合服务专干

挪用16.7万集体资金用于支付

个人购房首付款,且数月未归还!

纪监委部门在调查其他案件时

发现唐某的线索并进行核实~

最终,追回了16.7万元公款

检察院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网络配图,与文无关#

渝梁检刑诉〔2019〕6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分二次将经手的集体资金167000元用于支付个人购房首付款,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唐某某将经手的集体资金16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给重庆雅荣置业有限公司,用于支付其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红桂路2号(**花园)的个人购房首付款。


2、2017年11月3日,被告人唐某某将经手的集体资金7000元取现,用于支付上述房屋的首付款尾款。


2018年5月29日,重庆市梁平区监委在审查调查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唐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的问题线索并进行初步核实,同年6月7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接到区监委调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于当日到区监委谈话室接受调查。


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唐某某归还了其挪用的167000元集体资金。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集体资金1670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2019年2月2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重庆梁平人,身份证号码5122241969********,汉族,大专文化,原梁平县**镇**村综合服务专干,中共党员,住重庆市梁平区**镇**社区**组**号。

来源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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