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一癌症病人在区医院坝子被骗3万元…这是3个骗子的下场!
梁平普法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
1年多前,3名因诈骗罪
多次进宫的外地男子
来梁平寻找作案目标实施诈骗
其中两人合演"双簧"
在梁平区医院门诊坝子前
以捡到他人遗失的现金私分为幌子
竟骗走一名癌症病人3万余元治病钱
三人先后被民警抓获
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网络配图,与文无关#
渝梁检刑诉〔2019〕165号
渝梁检刑诉〔2019〕165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黄*斌邀约被告人严*寿、王某某共同实施诈骗,经商量由王某某负责开车接应,黄*斌、严*寿实施诈骗,每天向王某某支付300元酬劳并包吃包住。
被告人王某某同意后驾车搭乘被告人黄*斌、严*寿从万州出发,途径梁平、开江、四川仪陇县等地,欲寻找作案目标,实施诈骗。
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驾车搭乘被告人黄*斌、严*寿来到本区。当日12时许,被告人黄*斌、严*寿在重庆市梁平区人民医院门诊前坝子处,见被害人尹某甲(癌症病人,现已死亡)独自一人,遂由被告人严*寿上前与被害人尹某甲搭话,假装捡到他人遗失的现金,并谎称欲与被害人尹某甲私分,尹某甲同意后,严家寿将被害人尹某甲引诱至该区双桂街道滨河公园河沟旁。
被告人黄*斌尾随上前扮演失主,要求检查被告人严*寿和被害人尹某甲身上的财物,以确定二人是否拾得自己遗失的现金,被告人严*寿假装让被害人尹某甲保管捡到的现金,并让尹某甲将身上用于治病的现金30700元交给自己。
二被告人得手后从双桂街道江湖菜门口到戴斯酒店门口乘坐渝F3G**0的出租车逃离现场,之后让王某某驾车接应黄*斌、严*寿沿318国道逃离梁平。
事后,王某某分赃2600元,除路途开销费用黄*斌、严*寿各分得14000余元。
2018年12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严*寿在成都东站负一层西铁路出口处被成都市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抓获。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黄*斌与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发短信表示投案自首,并约定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平康德国会山大门口见面,后被告人黄*斌按照约定向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投案,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黄*斌家属罗某某退赔被害人尹某甲家属现金14200元,并获得了谅解。
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被梁平区公安民警抓获。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寿、黄*斌、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严*寿、黄*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斌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严*寿、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严*寿、黄*斌、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被告人严*寿、黄*斌、王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严*寿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原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数罪并罚后,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9000元人民币。
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原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数罪并罚后,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原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数罪并罚后,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2019年7月2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严*寿,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奉节县人,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
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6月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9日被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4000元。
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
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年10月7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斌,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奉节县人,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路**号**单元**。
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5月1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日被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年9月6日刑满释放。
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年10月7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奉节县人,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街**号附**号**单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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