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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25岁妹儿盗刷朋友2.1万元,作案手法让人捉急…


梁平普法案例


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
以不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
都将被制裁!
梁平一25岁年轻妹儿
明明是努力奋斗的时候
却想着不劳而获盗刷他人银行卡
最后遭抓了!


#网络配图,与文无关#

渝梁检刑诉〔2019〕221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晚,被告人江某甲与江某乙等人在本区梁山街道重百商场购物时,趁被害人江某乙刷卡消费时记住了江某乙的银行卡消费密码。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江某甲携带POS机(户主为江某甲本人,结算账号为江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来到被害人江某乙家耍,欲趁机盗刷江某乙银行卡内的资金。


当日12时许,被告人江某甲趁被害人江某乙家卧室无人之机,找到江某乙放置在卧室背包内的银行卡,分别用江某乙的兴业银行卡刷卡5000元,工商银行卡刷卡8000元。


当晚20时许,被告人江某甲再次趁无人之机,找到江某乙的工商银行卡刷卡8000元。


2019年7月1日晚,被害人江某乙发现其银行卡于2019年6月29日被盗刷21000元人民币后报警,同年7月15日被告人江某甲在其家中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江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江某乙的谅解。被告人江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检察官:李*检察官助理:张*2019年8月20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江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扬善惩恶,弘扬法制正义。以上来源 12309中国检察网,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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