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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锦51岁大叔家中搜出64克毒品, 又或面临7年半徒刑...


梁平普法案例


沾染毒品的大部分人都走上了一条不归路...屏锦一51岁大叔曾因吸毒而被判刑三年多
这次又从家中搜出大量毒品或将面临7年半徒刑、罚金6000元!


#图源摄图网#

渝梁检刑诉〔2018〕407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2日左右,被告人曾某某从李某某处获得数十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量红色粉末状毒品,并将上述毒品藏匿在自己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村*组*号的家中。


2018年9月28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后,在被告人曾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场从其家中二楼客厅电视柜上的微波炉内查获用玻璃罐装的数十粒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63.85克),又从二楼客厅电视柜右侧抽屉内查获用小瓷缸装的少许红色粉末状疑似毒品(净重0.49克)。


经检验,从上述被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64.3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检察官助理:唐*2018年11月29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8********,汉族,文盲,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1月19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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