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46岁大妈跑医院贩毒,外地两粉哥驱车百里来买1克...3人都遭抓
梁平普法案例
开州警察蜀黍在万达高速某收费站
查获两个吸毒人员
没想到拔出萝卜带出泥
顺藤摸瓜抓到了梁平的贩毒大妈
这两人专程开车到梁平
在某医院停车场买1200元的毒品...
#图源网络,与文无关#
渝开州检二部刑诉〔2019〕550号
渝开州检二部刑诉〔2019〕550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上午,徐某某、张某乙两人经商量后,驾车从重庆市开州区出发到重庆市梁平区找被告人张某甲购买毒品。二人到达重庆市梁平区***医院停车场后,张某甲贩卖给二人1200元的毒品。
后二人驾车返回重庆市开州区,其间分别两次吸食毒品。在万达高速路开州区临江镇收费站,民警当场查获二人剩余的1.037克毒品。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贩卖给二人的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系毒品犯罪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
2019年12月10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号附**号。
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8年5月2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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