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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梁平一家医院诈骗医保案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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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本是为了保障百姓看病
但却被利益熏心的人
利用参保患者、民政救助患者的名义
伪造患者住院病历,虚构住院费用
向社保和民政部门申请报销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民政救助基金
从2016年10月至2018年1月
梁平一家民办医院及一副镇长
诈骗医保、民政救助金共计几十万


#图源摄图网,与文无关#


渝梁检刑诉〔2019〕147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3月,重庆市梁平区**医院有限公司(原梁平县**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平**医院”)分别被纳入本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
2016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梁平**医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参保患者、民政救助患者的名义办理虚假住院,采用虚假住院治疗等手段伪造患者住院病历,虚构住院费用向社保和民政部门申请报销,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民政救助基金。
2016年8月左右,梁平**医院原院长邓某某(另案处理)主持召开该医院股东会时,各股东决定采取上述方式进行骗保操作。会后,梁平**医院医务人员按此操作执行。
被告人彭*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系梁平**医院常务副院长、内科主任, 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系该医院法定代表人、常务副院长、内科主任,2017年6月起系该医院法定代表人、院长、内科主任。
被告人彭*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参与了梁平**医院的骗保操作,在2017年6月授意梁平**医院副院长梁某某(另案处理)、市场部主任黄某某等人继续实施骗保操作。
被告人彭*通过梁平**医院共计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民政救助基金216913.45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207648.13元,民政救助基金9265.32元。
被告人黄某某系梁平**医院市场部主任,其自2016年10月起积极寻找医保用户、民政救助用户在梁平**医院办理虚假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民政救助基金。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梁平**医院共计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民政救助基金160978.68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152110.22元,民政救助基金8868.46元。
被告人贺某某系重庆市梁平区**镇人民政府党委委员、副镇长,其于2016年10月左右接受前妻黄某某的请托后,分别从**镇**村主任袁某某、**镇**村支部书记刘某某、**镇**村支部书记邓某某、**镇**村综治专干张某某、**镇村民柏某某处收集多张医保卡,然后交予黄某某在梁平**医院办理虚假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民政救助基金。
被告人贺某某通过梁平**医院共计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民政救助基金86254.83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83229.84元,民政救助基金3024.99元。
2018年6月7日,被告人彭*被书面传唤至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接受调查;
2018年6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口头传唤至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接受调查;
2018年7月9日,被告人贺某某在重庆市梁平区**镇政府大会堂被拘传至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接受调查。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黄某某、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彭*、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贺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2019年6月13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彭*,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重庆市梁平区**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院长、内科主任,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3********,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梁平区**医院有限公司市场部主任,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镇**街**号,住重庆市梁平区**新区**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重庆市梁平区*镇人民政府党委委员、副镇长,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 月14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予以释放;2018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扬善惩恶,弘扬法制正义。以上来源 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案例,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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