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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喜剧| 3人组队到梁平某中学办公室偷手机却偶遇同行,4人干脆联手合干,偷十余部

[本页为广告] 梁平万事通 2022-11-20

梁平普法案例


一定是特别的“缘分”
才会让他们在偷东西的地方
都能彼此相遇
还一拍即合,联手偷盗…
居然还敢偷到学校里面去了…

#网络配图#


渝梁检刑诉〔2020〕Z205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前往重庆市梁平区**中学一教师办公室实施盗窃,偶遇正在盗窃作案的王某乙(另案处理),后四人共同盗走办公室铁皮柜内小米、华为、OPPO、VIVO等品牌手机10余部,王某乙分得黑鲨牌手机1部。

#网络配图#


后被告人尹某某与王某甲、何某某携带所盗手机返回本区人民北路**宾馆,并与刘某某、高某某分别从中拿走1部手机供自己使用剩余手机被陆续出售,所得赃款已共同使用。


2019年12月19日15时许,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本区人民北路**宾馆内将被告人尹某某抓获,现场查获手机9部,其中5部手机系被告人尹某某参与盗窃作案所得。


#网络配图#


经鉴定,被告人尹某某所盗10余部手机中的6部案发时价值人民币4332元。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尹某某向重庆市梁平区**中学退赔8000元。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图源:摄图网#


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检察官助理:袁*

2020年8月6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尹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院。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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