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干货| 适用所有法考主观题的「通用模版」是什么?(附17真题解析)
TIP
文末有资料包的打开方式和下载资料的方法,请还不会使用的同学耐心读一下。
法考4问4答
01
有没有通用的答题模版?
什么题都可以用还能高分过关的那种?
有,也没有。
很多同学想要答题模版,但其实除了法律文书这些会有固定的文书模版,其他题目所考察的就是大家对于法条的熟悉程度,现实案件的分析能力,以及思辨的思维,说到底也就是一种思维能力。题目那么灵活,哪里是随便套模版就可以拿分的,不然也不会说是天下第一考了不是。
那为什么又说有模版呢?
因为逻辑是有套路的。你们很多人会不会有这样一种感觉,就是看答案根本看不出答题套路?觉得不管怎么答都答不到点上?那是因为你们还没有掌握这种思维方式!法考到底考什么?大家考法考不是为了背背法条看谁的记忆力好吧,终究还是想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去解决问题,所以法考考的就是大家运用法律的能力,是怎样用法律思维去思考现实问题的逻辑。逻辑是有模版的,不管语文数学天文地理,最基本的分析问题的方法是一样的。为什么有的人可以两个月零基础过法考,有的人5年都考不过,区别就在于思维模式和方法。如果你掌握不了答题方法,写再多的字在批卷人的眼里也都是废话。相反,如果你们的方法一致,顺着一个思路来,批卷人大概知道了你的论点在哪里,就会带着「采分点」的眼镜去批你的卷子。那就算你的字丑到自己也不想看,也可以照过不误。
02
什么样的思维方法可以
迅速提高主观题的答题能力?
很简单,就是大家逻辑课会学的「三段论」,即【结论】-【大前提】-【小前提】,结论一针见血让大家知道你的持方是什么,大前提说的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小前提就是摆事实,把案例里面的事实写清楚。把小前提往大前提里面套,然后得出结论。一个萝卜一个坑,小前提就是那个「萝卜」,大前提就是那个「坑」,当然一个「坑」里可能会有很多个「萝卜」,我们也要分辨出这个「萝卜」是属于哪个「坑」的。你们多做几遍题就会很清晰,会发现其实出题人也是想着法子让大家拿分,因为事实(小前提)一般都是往着法条/法条的特例(大前提)去靠的。很多人连基本的法律思维都没有理顺,基本的法条的适用范围和情景都没有理清楚,这就是大多数人没有过关的原因。
03
怎样锻炼这种思维?
刻意练习!按照这样的方法多做几道题就会了。当然这也只是第一步。就像你建一座房子,骨架是关键,先要把架子搭稳,以后才不会倒。大家都已经经历过客观题的折磨了,基础知识应该是不错的,只要掌握了主观题的常考点,应该就没什么大问题。还有14天,不要紧张,来得及!好好训练自己的法律思维,多做做真题巩固一下。
04
要不要背?怎么背?
不要!最后这么宝贵的时间,不如用来自己多做几道题巩固一下。法律重在理解!理解!理解!背有用的话发法条干什么。我们要掌握的是这种能力,就是看到一个法条的时候就可以反应过来它的特例是什么,适用范围是什么,每一个名词怎样理解,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看到一个题目的时候就知道,这个讲的是哪一块的内容,大概在哪里,看到法条的目录就可以对应的翻到,就是这种对应的能力!不熟怎么办?多看看高频考点的讲解,多理解,不要背!!!!那是在浪费时间。我还记得我问过的最蠢的一个问题就是刚开学的时候问我们的法学教授学法律是不是就是背法条,到现在我都还记得教授一脸无语的样子,所以,一定不要浪费宝贵的时间!要多去做题!锻炼法律思维!然后看看自己的答案和标准答案差在哪里,怎样才能去改进?或者是哪里漏了,是知识点不熟吗?还是漏掉了要件?以后应该怎样去避免?改错本用起来!!!
下面就是我们把17年的真题用通用的答题模版写出来的解析,大家可以先自己做一遍,然后再对比答案,看看差在哪里,可以怎样改进。需要其他年真题解析的同学请在后台发送「21」,有免费的主观题备考学习包,可以自己下载。
以两道题为例
可以看一下三段论到底应该怎样用
完整版的获取方式请见文末
(本题22分)
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第三天,乙打电话给赵某,威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款30万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简述相应理由。
01
【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
【大前提】
(1)二人以上,有共同故意、有共同行为,是共同犯罪。(2)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有利用第三人担忧的意思的,是绑架罪。
(1)甲与乙预谋绑架,并利用丙的不知情行为,尽管丙误将赵某的小孩作为钱某的小孩非法拘禁,但是甲、乙主观是想要借此实施索要钱某财物的行为,想要通过绑架他人为人质,进而勒索第三人的财物,符合绑架罪犯罪构成,构成共同绑架罪。
(2)甲、乙所犯绑架罪属于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虽然侵犯了赵某小孩的人身权利,但是没有造成钱某的担忧,没有侵犯也不可能侵犯到钱某的人身自由与权利,当然也不可能勒索到钱某的财物,所以是绑架罪未遂。
02
【结论】乙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在甲与乙商定放弃犯罪时,乙假意答应甲放弃犯罪,实际上借助于原来的犯罪,对赵某谎称绑架了其小孩,继续实施勒索赵某财物的行为,构成
(1)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进行威胁或要挟,致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失。(2)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行为,被骗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自愿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是诈骗罪。
【小前提】
(1)在甲与乙商定放弃犯罪时,乙假意答应甲放弃犯罪,实际上借助于原来的犯罪,对赵某谎称绑架了其小孩,继续实施勒索赵某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因为人质已经不复存在,其行为不仅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因为乙向赵某发出的是虚假的能够引起赵某恐慌、担忧的信息,同时具有虚假性质和要挟性质,因而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并与之前所犯绑架罪(未遂),数罪并罚。
03
【结论】
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数罪并罚。
【大前提】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扣押、禁闭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目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小前提】
①丙哄骗小孩离开父母,并实力控制,是出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目的而实行的行为,所以构成非法拘禁罪。②因为丙没有参加甲、乙绑架预谋,对于甲、乙实施绑架犯罪不知情,所以不能与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而是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
有两种答案
【答案一】
丙丙为控制小孩采取捆绑行为导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①这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丙主观上对此有明知并持放任的态度,是间接故意杀人,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②甲、乙对于人质的死亡没有故意、过失,没有罪责。具体来说,丙的杀人故意行为超出了非法拘禁之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应当由丙单独负责,甲乙没有罪过、罪责。
【答案二】
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丙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小孩死亡,但是丙不希望也不容忍小孩死亡,主观上是疏忽大意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事前分工,看护小孩属于丙的责任,小孩的安全由丙负责,甲乙二人均不在现场,没有可能保证防止、避免小孩死亡,所以,甲、乙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题21分)
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和几个朋友聚会,饭后又一起卡拉OK,期间餐厅经理派服务员胡某陪侍。次日凌晨两点结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废弃的工棚内强行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李某坚称是通奸而不是强奸。此案由S市Y区检察院起诉。Y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S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法院定期宣判,并向抗诉的检察机关送达了判决书,没有向被告人李某送达判决书,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判决书。
问题:
1.本案二审判决是否生效?为什么?我国刑事裁判一审生效与二审生效有无区别?为什么?
2.此案生效后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程序要求是什么?
3.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再审案件,省高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省高级法院认为S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如何纠正?
5.此案在由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抗诉中,请求改判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辩称无罪,省高级法院根据控辩双方一致意见,是否应当做出无罪判决?为什么?
01
【结论】
未生效。有区别。
【大前提】
二审判决应当在宣告以后才生效。
【小前提】
本案二审判决始终未向被告人李某宣告,也未向李某送达判决书,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判决书也不能等同于向李某宣告判决,李某始终不知道判决的内容,因此本案二审程序未完成宣告,判决未生效。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普通案件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但需要送达后始生效,即二审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送达裁判文书后发生法律效力。
02
【结论】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首先应当向S市检察院提出,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省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2)当事人一方对S市检决定不予抗诉而继续向省检察院申诉的,省检察院应当受理,经省市两级检察院办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再立案复查。(3)S市检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抗诉的,应当提请省检抗诉。(4)省检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直接向省高院抗诉。
03
【答案】
(1)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2)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3)经审理发现有新证据且超过刑诉法规定的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04
【结论】
省高级法院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根据相关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1)提审由省高院组成合议庭,所作出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提审的案件应当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的情形。(2)省法院指令再审,一般应当指令S市中院以外的中级法院再审,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如果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也可以指令S市中院再审,S市中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二审程序进行。
05
【结论】
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作有罪判决也可以作无罪判决。
【大前提】
根据相关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本案系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法庭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判决有罪无罪的依据是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是否确有错误。
【小前提】
本案中,检察机关的抗诉是引起再审程序的缘由,其请求改判无罪已经不是控诉的含义,也不是控方,不存在控辩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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