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法考主观题「民法民诉」参考答案,10问共52分,竟没有一道难题!
19年法考主观题
民法和民诉依然紧密不分离
考了一道52分的大案例题
且还夹杂了商法知识
这让大家一时慌了阵脚
我们整理了精准回忆版的
19法考主观题「民法民诉真题」
并附有参考答案和预估采分点
看看这夺命10问到底是否真的夺命
其他参考答案,持续更新中
19法考主观题民法+民诉真题
(精准回忆版)
案情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00万元,借款期限未到,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将甲公司的办公楼过户给乙公司,以抵偿债务,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甲公司的债权人丙认为,办公楼应当值1.2亿,该以物抵债协议价格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以物抵债协议。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还有大量财产可以偿还丙公司债务,丙公司主张撤销的理由并不成立。
其后,甲公司又向丁公司借款,这时公司财产已经全部抵押或出质。无奈,甲公司股东A在未与妻子商量的情况下,向丁公司做了保证。
丁公司认为,这种保证尚无法保障甲公司履行义务,甲公司于是又将一张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出质,背书“出质”字样后,交付给丁公司。但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的字样。
为获得更多融资,甲公司又与戊公司签订生产车间租赁合同。在与戊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因某个车间尚有原材料、半成品没有清点,戊公司便使用了这些原材料和半成品。
甲公司的债权人罗马轮胎公司认为,虽然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但是因在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存在财产混同,遂在向法院要求偿还债务的同时,主张甲公司与戊公司“人格混同”,要求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罗马轮胎公司的请求对甲公司财产保全。另外,在甲公司与己公司的一份轮胎买卖合同中,己公司已经支付货款,但甲公司一直没有交付轮胎。
胜诉判决生效后,己公司认为,甲公司交付的轮胎质量大不如前,于是又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
此外,为了资金周转,甲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向其全资子公司多次无偿调取资金,各个子公司之间如果资金短缺,甲公司就在其所有全资子公司之间统一调度资金使用,且关联公司之间账目不清。
甲公司某全资子公司的债权人庚公司、辛公司,因到期债权不能获得清偿,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问题
1.丙公司提起撤销“以物抵债协议”的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
2.以物抵债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3.债务人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债务是否构成对于撤销权行使的障碍?为什么?
4.甲公司股东A在未与其妻子商量的情况下,负担保证债务,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5.因票据中作了不得转让的记载,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质是否有效?为什么?
6.罗马轮胎公司认为甲公司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存在财产混同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7.己公司在获得生效判决后,又提起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为什么?
8.庚公司、辛公司是否可以请求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为什么?
9.假设甲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可以进行合并重整,则重整程序开始后,对于相关公司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有何影响?
10.开始合并重整后,对于所有债权人的影响是什么?
参考答案
问题一(预估4分)
问题:
丙公司提起撤销“以物抵债协议”的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
参考答案:
撤销权之诉,丙为原告,甲为被告,乙为无独三(预估2分)。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可知,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的,自己作为原告,债务人作为被告,受让人作为第三人(预估2分)。
问题二(预估5分)
问题:
以物抵债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参考答案(择一观点作答即可):
观点一
有效(预估2分)。
甲乙约定的“以物抵债协议”本质上属于后让与担保,而非民法上认定的代物清偿协议(预估1分)。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可知,后让与担保协议中不存在无效等瑕疵事由的,合同有效(预估2分)。
本案中,甲乙之间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后让与担保协议,无其他无效等瑕疵事由,故有效。
观点二
“以物抵债协议”表示在外的买卖合同意思表示无效,隐藏在内的担保意思表示有效(预估2分)。
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可知,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预估2分)。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后让与担保协议表示在外的是一份买卖不动产的协议,应认定该买卖意思表示无效,但应认定隐藏的行为为抵押合同,该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等瑕疵事由,有效(预估1分)。
问题三(预估6分)
问题:
债务人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债务是否构成对于撤销权行使的障碍?为什么?
参考答案:
构成行使撤销权的障碍(预估2分)。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可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满足: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债务人负担债务后实施不当减少财产的行为;该行为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预估2分)。
本案中,债务人仍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的行为并不会影响债权,因此不符合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预估2分)。
问题四(预估5分)
问题:
甲公司股东A在未与其妻子商量的情况下,负担保证债务,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构成共同债务(预估2分)。
根据《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可知,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三个关键因素是:借款时间、借款名义和借款用途(预估2分)。
本案中,股东A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外负债,但该笔债务并没有经过妻子的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且该笔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因此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而为股东A的个人债务(预估1分)。
问题五(预估5分)
问题:
因票据中作了不得转让的记载,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质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成立票据质押(预估2分)。
根据《票据法》第35条规定可知,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预估1分)。然后,再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可知,出票人在出票时记载“禁止转让”的,再转的转让无效(预估1分)。
本案中,由于出票人记载了禁止转让,因此甲公司不得以该汇票进行质押,不构成票据质押。若有证据证明质押意思表示成立的,可以构成民法上的质押(预估1分)。
问题六(预估4分)
问题:
罗马轮胎公司认为甲公司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存在财产混同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成立(预估2分)。
首先,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可知,合同具有相对性。本案中,罗马轮胎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具有合同关系,而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预估1分)。
然后,再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可知,财产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或母子公司之间的财产往来不符合公司财产独立的原则(预估1分)。本案中,罗马公司的主张毫无法律依据,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导致未清点财产,不是公司法上规避的财产混同的情形。
问题七(预估6分)
问题:
己公司在获得生效判决后,又提起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构成(预估2分)。
根据《民诉解释》第274条规定可知,满足下列三种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三个构成要件共3分)。
本案中,己公司向甲提起了两个诉讼,一个是请求甲公司履行轮胎买卖合同,交付轮胎;一个是由于交付的轮胎质量不合格请求解除合同。两个诉讼的诉讼请求不同,且后一个诉讼并非否定前一个诉讼的裁判结果,正是因为前一个裁判结果的履行,才会有后一个履行根本违约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的存在。因此,不构成重复起诉,是两个独立之诉(预估1分)。
问题八(预估6分)
问题:
庚公司、辛公司是否可以请求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为什么?
参考答案:
可以(预估2分)。
首先,根据《破产法》第2条及第70条规定可知,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预估2分)。本案中,由于甲公司到期债权不能清偿,因此其债权人庚公司和辛公司可以申请重整。
然后,再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可知,构成人格否认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预估2分)。本案中,由于甲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不仅向其全资子公司无偿调取资金,并且还在其所有的其他全资子公司之间调度资金,导致关联公司之间账目不清,因此构成人格混同。所以,可以请求甲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进行合并重整。
问题九(预估6分)
问题:
假设甲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可以进行合并重整,则重整程序开始后,对于相关公司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有何影响?
参考答案:
根据《破产法》第19条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预估2分)。
再根据《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预估2分)。
本案中,涉及债务人甲公司的已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以下四个,分别是:
第一,甲公司的债权人对甲公司提起的撤销权之诉;
第二,罗马轮胎公司对甲公司提起的财产混同之诉;
第三,已公司对甲公司提起的解除合同之诉。
第四,罗马轮胎公司诉讼审理过程中提请的财产保全措施。
针对以上四个民事诉讼程序,前三个正在进行尚未的诉讼应当中止,等待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第四个财产保全应当解除(预估2分)。
问题十(预估5分)
问题:
开始合并重整后,对于所有债权人的影响是什么?
参考答案:
开放式作答,可以将破产法中对债权人有影响的规定进行提炼,并罗列至少3-5个影响。
今年的题明显比18年简单
都是具体规定的考察
只要认真读题分析
问题就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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