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房屋建筑物改扩建财税处理技巧》
来源:每日一税(原创)
因此,会计甲认为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
2018年6月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0
累计折旧 1000
贷: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生产车间 1600
2019年6月新车间验收转固并投入使用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生产车间 2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00
在建工程 2000
会计甲认为既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吉祥公司推倒未足额提取折旧的生产车间重建后的车间的计税基础为2600万元,为了减少会税差异,其会计处理应与税务处理趋同,以降低因会税差异汇算清缴时忘记纳税调整而带来的税收风险。
二、会计乙认为:
税务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可见,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明显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冲突,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应以上位法为准。
因此,吉祥公司2018年6月应将生产车间的报废损失600万元一次性扣除,2019年6月份转固并确定新建生产车间计税基础2000万元,并在2019年7月份开始计提折旧扣除。其会计处理如下:
会计处理:
2018年6月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0
累计折旧 1000
贷: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生产车间 1600
借:营业外支出一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00
2019年6月新车间验收转固并投入使用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生产车间 2000
贷:在建工程 2000
税务处理:
笔者赞成会计甲的观点,吉祥公司推倒未足额提取折旧的生产车间,推倒报废的生产车间净值损失600万元不能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是应当并入重建的生产车间的原值作为重建生产车间的计税基础2600万元,按不低于20年的年限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在2019年7月起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会计甲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的规定。
笔者赞成会计甲的观点,那么会计乙的观点为什么不赞成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的规定并不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冲突,不存在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条规定,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的规定获得《企业所得税法》的授权,也就是说,国家税务总局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计税基础确定的规定有效,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该规定依法征税。
会计处理:
关于会计处理,笔者不赞成会计甲的观点,赞成会计乙的观点。
会计乙的会计处理是标准的会计处理,但是必须注意的是,纳税人务必做好会税差异台账,2018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否则将给吉祥公司带来更大的税务风险。
如果按会计甲的观点进行会计处理,不仅有违会计政策的规定,虽然减少了会税差异,却增加了吉祥公司新建生产车间的原值600万元,则每年需要多缴纳房产税。因为现行房产税法规定,房产的原值是指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 “固定资产账簿”的金额。
因此,笔者赞成会计乙的会计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纳税人要做好该项业务的财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不仅要精通税务,也要精通会计,否则,爬出一个企业所得税的坑,又可能掉入房产税的坑。
思考:吉祥公司新建生产车间的配套设备(如中央空调)是否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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