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涉税争议怎么办?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补充)
来源:青浦税务 财税园修改整理
你知道当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涉税争议时,纳税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吗?
我知道!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维权!
”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立法目的
一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财税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的提出期限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青税小编
其实除了行政复议之外,纳税人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维护权益哦~欲知详情,请听下回分解~
现在讲讲行政诉讼如何维权吧!
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税总发〔2017〕135号)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青税小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两期,小编给大家介绍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纳税人可以先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起诉。
行政复议前置
但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同时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存在行政复议前置的例外情况。
在税收领域,就存在这种例外——这就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和解与调解
如果我发现其实是个误会,可以和解吗?
纳税人
青税小编
可以。
解析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涉税争议与矛盾的两种主要手段。但是,为了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升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水平,《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同时引入了和解与调解机制:
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赔偿。
(三)行政奖励。
(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法治税不仅是一个税收问题,而且是一个事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规范社会经济秩序的大事。由于税收工作牵涉到收入的再分配,涉税争议处理在这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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