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非货币性投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合理安排(含案例)
原创来源:每日一税 视频:中税联合 财税园整理
编者按:非货币性投资一直是税收实务中的难点和热点。现将企业以非货币性投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以便大家学习后及时对照是否填报错误。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基本规定
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特别说明:
3.1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3.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3.3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3.4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二、特别规定
4.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特别说明:
4.1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4.2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三、案例解析
【案例】吉祥公司2018年6月以该公司的某项专利技术(计税基础为300万元)评估作价9300万元,投资新设浙江吉祥公司,占股70%。吉祥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解析】
本案例吉祥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处理方式:
处理方式01:自2018年起按5年分期均匀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吉祥公司可在2018年-2022年平均确认应纳税所得额=(9300-300)/5=1800(万元),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处理方式02:选择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吉祥公司2018年6月以专利技术投资新设浙江吉祥公司,占股70%,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报经吉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2018年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300万元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呵呵。只要 吉祥公司再不转让这笔投资股权,就可一直享受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太好了。
特别要注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吉祥公司以专利技术投资新设浙江吉祥公司选择递延纳税政策。允许被投资企业浙江吉祥公司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假设浙江吉祥公司按10年摊销专利技术,则浙江吉祥公司每年可多税前扣除900万摊销费用,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0年间每年能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25万元,累计减少纳税2250万元。
亲,如何选择,不言而喻了吧。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个人以专利、股权等非货币性投资如何缴纳个税及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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