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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调整,农产品抵扣注意事项

财税园 2021-12-09

转:厦门税务    视频:深圳税务    财税园整理

增值税税率调整,这六方面新政你关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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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8年5月1日起,我国的增值税税率从17%、11%、6%,调整为16%、10%、6%。看起来只是简单的税率调整,但在实务操作中并非不简单。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行进项抵扣的有核定扣除、凭票扣除等形式,掌握好抵扣相关政策,才能才能更好地适用新税率,享受税制改革带来的红利。

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适用两种类型的规定:

  一是普遍性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二是特殊性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所以,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加计扣除的力度和2017年7月增值税税率“四并三”改革力度一致,依然是加计扣除2个百分点。

凭票扣除相关规定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农产品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注 意

  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3%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相关规定

  核定扣除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以销定进,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不受12%和10%的扣除率限制。

  另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后取得农产品扣除凭证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尚未取得的农产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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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园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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