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高频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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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几年内弥补?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02.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是否一定要取得发票才能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3.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是否一定要取得发票才能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4.
统计部门发布了2017年深圳市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请问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标准是否有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25044元(8348元×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标准调整自2018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05.
统计部门发布了2017年深圳市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请问个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免税标准是否有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300519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标准调整自2018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06.
有一个员工户口在北京,现在由于在北京成立分支机构,就派这名员工去分支机构驻点,工资还是在深圳总公司发放。在计算个税的时候,公积金的扣除标准是按照北京的还是深圳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该员工的公积金扣除应该按照北京的标准执行。
07.
金税三期个税扣缴系统客户端是否支持多企业登录申报;若支持,是否有数量限制?
答:最新版的个税扣缴系统客户端支持多企业登录申报,且没有户数限制。
08.
请问企业是否还可以申请手续费返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09.
个人购买住房需缴纳的契税是否有相关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10.
已实名认证的财务负责人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进行变更登记,请问个人应如何解绑实名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实名办税业务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已离职,纳税人未及时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若确实无法联系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提供的个人声明(需本人当场签字),对实名信息进行解绑。本业务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到现场办理。
11.
购买方丢失已开具且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应如何处理?
答:(一)先办理挂失,具体步骤:1.登报挂失,任一公开发报纸即可。2.到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分别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回执。如公安部门无法出具回执的情况下可以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加盖公章。3.到税务局办理发票挂失报备,接受处罚,处罚标准参考《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销售方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二)丢失增值税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留存备查。
12.
增加购票员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最新办税指南要求,请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2.《购票员授权委托证明书》(税务机关网站下载或办税服务厅表格区领取);
3.购票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发票领用簿。
13.
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需要哪些材料?申请通过后还要去税局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一)纳税人可登陆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电子税务局一-登记/认定/优惠/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模块办理,可全流程无纸化办理。办税服务厅办理提供: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并提供办税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3 《票种核定通知书》(系统查验) 原件。4、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二)审批通过之后防伪税控系统会自动升位,结存发票需要缴销。若系统没有自动升位,则需至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14.
变更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需要怎么操作?
答:变更税务登记已纳入我局实名办税范围,特指纳税人办理涉及变更财务负责人、办税员信息的变更,要求其变更后的财务负责人、办税员事先已完成个人实名认证。具体流程如下:
(一)要求新的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先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可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深圳税务纳税服务一”微信公众号或办税服务大厅完成信息采集。
(二)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可登陆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电子税务局(一)--登记/认定/优惠/证明--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模块办理,可全流程无纸化办理。
2.“一照一码”户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提供:(1)《变更税务登记表》;(2)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3)经办人身份证明。
3.非“一照一码”户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提供:(1)《变更税务登记表》;(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变更后的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需完成与纳税人的绑定。
15.
已实名认证的财务负责人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进行变更登记,请问个人应如何解绑实名信息?
答: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已离职,纳税人未及时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若确实无法联系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提供的个人声明(需本人当场签字),对实名信息进行解绑。本业务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到现场办理。
16.
纳税人在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请超限量购票特批时,提示:“申请次数超过4次,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实际当月未申请过超限量购票,请问如何处理?
答:目前深圳市电子税务局超限量购票特批监控规则为控制纳税人每个自然月内网上申请《超限量领购发票特批申请》最高次数为3次,如超过3次可至办税服务厅办理超限量领购发票。
17.
小规模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系统提示:“如您是低于起征点的纳税人,可以下载手机APP,自助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点击确定,提示:“纳税人目前存在有效票种核定信息,可以自行开具发票。”请问如何处理?
答:目前,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点击进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模块时,增加有票种信息不允许代开发票的强制监控:纳税人存在有效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强制监控不允许代开增值税普票发票。并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当前存在有效的发票票种核定记录,请自行领用发票后开具。”同时流程终止。
18.
纳税人递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文书,税务机关需要多少个工作日办结?
答:根据最新办税指南,税务机关的办结时限是20个工作日。
19.
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政策适用于哪些行业?
答: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具体范围如下:
(一)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详见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
1.《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电网企业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20.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上申领增值税发票提示:“购票失败,一窗式比对未通过或抄税设备未清卡无法进行网上申领。”请问如何处理?
答: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促进税收公平,国家税务总局升级了税控系统税务局端,将税控盘版开票软件发票申领监控规则调整至与金税盘版开票软件一致。具体规则为:纳税人在接收到清卡结果之前不得领用增值税发票。对于按月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人需申报上月增值税并且通过一窗式比对或由税务机关手工清卡后,方可领用增值税发票。对于按季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每季度首月,纳税人需申报上季度增值税并且通过一窗式比对或由税务机关手工清卡后,方可领用增值税发票;其他月份,纳税人需完成抄报税后或由税务机关手工清卡后,方可领用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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