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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开出的专票*住宿服务*会议费,或者*住宿服务*场租费,是否可以抵扣?
转:海南税务
酒店开出的专票*住宿服务*会议费,或者*住宿服务*场租费,是否可以抵扣?
您好!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因此,会议服务和租赁服务不属于住宿服务,销售方应根据实际业务选择正确的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作为有效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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