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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资料(账册)“断舍离”,下手请谨慎~

财税园 2021-12-09

转:中国税务报      来源:厦门税务


这几日突然对极简主义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了呢~我也决定要“断舍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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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周末就把公司档案室陈旧的账簿资料进行一次“断舍离”!

提醒你下!整理的时候可要注意各类资料的保管期限啊!!!


为什么这样说呢?

为了避免出现类似这种冲动式“断舍离”,

小编携各位一起来了解相关文件规定吧~



这些材料,都有保管期限哦


账簿等涉税资料保管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体建账户的各类账簿、凭证保管期限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发票的保管期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数据的保管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六条规定:“《行程单》电子数据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发放单位妥善保管5年,期满后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清除。” 



不按规定操作?那就需要承担相应后果哦
01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等资料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02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如何处理?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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