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市区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纪要的通知》(温政办[2018]5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在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56号)精神,现将市区2018年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企业应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保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92元300%的,按300%(即15276元)确定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92元60%的,按60%(即3055.2元)确定缴费基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92元确定。
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2017年度缴费标准5368元的80%(即4294.4元))至300%(即16104元)之间申报。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公务员医疗补助月缴费基数均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92元确定。
四、各区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省部属在温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年医疗费缴纳标准为76656元。
五、市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年医疗费缴纳标准为37080元;离休人员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年医疗费缴纳标准为29664元。
六、根据社保委会议精神,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0.8%调整为1%。
七、其余缴费标准仍按有关法律法规等明确条文执行。
上述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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