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这个口径您必须知道!
转:小陈税务
1.纳税人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有关规定和计税方法缴纳税款,即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通过财税〔2018〕98号文件中所附的新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对于在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可以先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去“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差额”,就其余额按上述办法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款。
【例1】2018年第四季度某月取得年终奖金额30,000.00,当月扣除“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后工资8000元,则:
(1)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金额
=30,000.00元
(2)平均每月=应纳税所得额÷12
=30,000.00÷12
=2500.00
(3)平均每月2500.00,参照税率表,得到税率3%,速算扣除数0
(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0,000.00×3%-0.00
=900元
(5)税后年终奖=税前年终奖-应纳税额
=30,000.00-900
=29100元
【例2】2018年第四季度某月取得年终奖金额30,000.00,当月扣除“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后工资4000元,则:
(1)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金额-(5000-4000)
=29,000.00元
(2)平均每月=应纳税所得额÷12
=29,000.00÷12
=2416.67
(3)平均每月2416.67,参照税率表,得到税率3%,速算扣除数0
(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9,000.00×3%-0.00
=870元
(5)税后年终奖=税前年终奖-应纳税额
=30,000.00-870
=29130元
2.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10月之前,如果纳税人已经使用过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按照规定,今年四季度发放的奖金,不能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解释】“2018年10月之前,如果纳税人已经使用过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是指在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时,税款所属期是“2018年1月-2018年9月”期间的任何一个月,或申报期(是税款所属期下一个月)是“2018年2月-2018年10月” 期间的任何一个月,不管年终奖属于2017年度的还是2018年度的。
3.对于2019年后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有待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
【解释】2018年10月之前,如果纳税人已经使用过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发放了2017年度的年终奖,那么2018年度的年终奖,到底怎么算个税,有待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企业要密切关注,算算怎么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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