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税收优惠一览表(2019年1月22日)
来源: 言税 严颖原创
小微税收优惠一览表(2019年1月22日修改) | |||||
税种 | 免税对象 | 条件 | 类型 | 执行期限 | 最新文件 |
增值税 | 小规模纳税人 | 个人:月5千-2万,次(日)300-500元 | 起征点 | 2011.11.1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 免税 | 2019.1.1-2021.12.31 | 财税〔2019〕13号、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 ||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出租住房 |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 | 2016.5.1起 | 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 |
个人 | 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 | 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非普通差额) | 2016.5.1起 |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
其他个人 | 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 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2016.5.1起 | 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 |
金融企业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融资 | 金融机构向农户(2019.12.31到期)、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 免税 | 2017.12.1-2020.12.31 | 财税〔2017〕77号、财税〔2018〕91号 | |
企业所得税 | 小型微利企业 |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税率为20% | 2019.1.1-2021.12.31 | 财税〔2019〕13号、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
印花税 | 个人 | 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 | 免税 | 2008.3.1 | 财税〔2008〕24号 |
金融企业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融资 | 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 | 免税 | 2018.1.1-2020.12.31 | 财税〔2017〕77号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个人 | 出租住房 | 免税 | 2008.3.1 | 财税〔2008〕24号 |
房产税 | 个人 | 出租住房 | 不区分用途,按4% | 2008.3.1 | 财税〔2008〕24号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 | 出租住房 | 减按10% | 2008.3.1 | 财税〔2008〕24号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小微企业 | 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 免征 | 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 | |
文化事业费 | 广告、娱乐服务业 |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免征 | 2016.1.1起 | 财税〔2016〕60号 |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小规模纳税人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 | 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 | 2019.1.1-2021.12.31 | 财税〔2019〕13号 |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 缴纳义务人 |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或不超过30万元 | 免征 | 2016.2.1起 | 财税〔2016〕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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