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他人的“不诚信”?
来源:中国税务报
王一涵 赵一诺 记者 郑国勇 程丽华
企业因接受虚开发票而受到税务处理的案件时有发生,这其中有不少受罚企业可能只是由于一时不慎而非主观故意接受虚开。如何才能避免收到虚开发票,防范和减轻他人的“不诚信”对企业经济利益和纳税信用造成的伤害?本期刊发两个案例,希望企业从中有所借鉴。
日常经营中,只要遵纪守法,企业要做到不对外虚开发票很容易,但要完全防止收到别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付出加倍的努力和小心。
近年来,企业因接受虚开发票而受到税务处理的案件时有发生。2015年9月,大连某五金产品批发公司通过中间人吴某从T公司购进了一批设备准备对外出售。收到货物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将款项打给吴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收到了吴某转交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的开票方为T公司。
看似正常的业务,却被税务机关找上了门。原来吴某向该公司提供的发票,被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上游企业——也就是T公司已经走逃。2018年7月,税务稽查部门对该五金产品批发公司的处理结果为补缴虚开发票对应增值税税款,同时由于该公司此笔业务的相关可证实资料,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中“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的条件,所以相关成本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企业虽然补缴了税款,但还是感到委屈,认为自己无法控制发票开具方提供的发票是否为虚开发票。记者深入相关企业调研后发现,企业要想防范他人的“不诚信”,避免接受虚开发票,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警惕。
警惕“中间人”。许多案例中,企业都是通过中间人接收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企业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首先要核实“中间人”的身份,核实“中间人”是否属于该单位,是否有相应代理权,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其次是充分了解交易对象的经营范围、生产规模,谨防遇到空壳公司,避免上当受骗、“钱货两空”。
签订合同、有备无患。假设有企业取得了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即“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当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时,可“补开、换开”发票,作为本企业税前扣除凭证。那么如果上游企业已经走逃失联了,又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因对方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必备条件之一就是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可见合同不仅是双方履约的保证,更是企业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银行划款,拒绝“私相授受”。企业对公账户是企业交易往来的“必经之路”,企业要拒绝一切非银行付款方式,更不要轻易将现金交给所谓的“中间人”。通过对公账户付款时,纳税人还可进一步对比发票上的银行账户和汇款账户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要提高警惕。
充分利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在这一平台上,可以查验最近一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次日就可以查验。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这个平台,输入发票代码、号码及开票日期,并填入校验码后六位和验证码,查验取得的发票,比对销货方信息,核实品名等内容,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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