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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离职补偿金”筹划的风险

财税园 2021-12-09

转:税屋    来源:正和智酷


某企业老板经高手筹划,找到一个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招,具体是这样的:

给公司的员工发一个离职补偿,这个在国家的文件免税条件中,在上年当地三倍以下是免个税的,于是就想,个税不缴,还能税前扣除,筹划一下。但是有一个条件,老板感觉达不到,比如2018年12月估计了20个人,每个人15万元的补偿,在2019年1月进行个税申报,但是先打个欠条,欠着员工的,就是到了次年5月31日都也不会付的。其实也没有打算付。这种情形下,是不是就不能扣除了呢?财务人员说,只有工资薪金才要求实际发放,补偿金应不属于税上的工资薪金,虽属于会计上的职工薪酬,但是不受实际发放政策的限制。

那么,这名财务人员的理解是否正确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不只是工资薪金要求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都需要满足实际发生这个条件,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该财务人员的理解是完全错误的,这种筹划方案也是一厢情愿的。

此外,每个人15万元的离职补偿金也不一定完全免个税。虽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这15万元也没有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但是税务机关真的能认可这15万元是合理的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对于员工离职,如何补偿,法律是有规定的,企业不能由着性子,想补偿多少就补偿多少,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税务机关很可能会认定其不合理,不符合离职补偿金的规定,要求补交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考虑税务机关的感受,也要学习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一厢情愿、掩耳盗铃。所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税务部门也有高手,在形成筹划方案时,如果条件许可,一定要咨询税务机关的朋友,尤其是稽查高手的意见,只有这样,方能在税收筹划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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